这个问题在本科的时候,一般会涉及两门课程:法理学和立法学。但遗憾的是,在教授这两门课程的时候,很多老师并不结合法条。
其实,很多法理学的原则或者立法法上的原则,都已经有了成文法的依据。
比如,溯及力问题在《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特别法由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此外,关于各类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的问题,分别规定在第87条到第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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