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律溯及力“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允许”,“例外时”具体指什么时候?

回答
咱们聊聊法律溯及力这事儿,说白了就是“旧法能否管着今天的事儿”。这背后有个挺重要的原则,叫做“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允许”。这“例外时”到底是个啥光景,咱得掰扯明白。

为什么原则上禁止?

你想象一下,法律要是老是变来变去,而且还往回追溯,那老百姓的日子可就没法过了。比如,你昨天按照当时的规定做了一件事,结果今天法律一改,说你这事儿违法了,还要追究你责任。这多不公平啊?这叫“法律确定性”被破坏了,大家都没法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社会秩序也就乱了套。所以,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是基础,这是为什么“原则上禁止”溯及力。

那“例外时”具体是啥时候?

既然有原则,那自然就有例外。这些例外可不是随便开的口子,是有特定条件和理由的。咱一个一个来看:

1. 有利溯及: 这是最常见也最容易被接受的例外。意思就是,新的法律规定比原来的法律对当事人更有利,这时候是可以往回溯的。
举个例子: 原来规定某种行为要判五年,新法规定只要判三年。如果你在旧法生效期间做了这件事,但还没有判决,新法生效后,就可以按照新法给你判三年。这明显是对你有利,所以就可以溯及既往。
再举个例子: 原来的税收规定比较高,后来为了刺激经济,新税法降低了税率。对于已经发生但尚未完税的交易,一般会允许按照新法执行,因为对纳税人更有利。
再深入一点: 这种有利溯及,很多时候是为了纠正过去某些不合理或过时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进步性和人道关怀。它不伤害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反而可能增强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感。

2. 程序性法律的溯及: 有些法律是关于程序怎么走的,比如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一般来说,程序性法律的变动是可以溯及到正在进行的程序中的。
比如: 原来法律规定打官司要请三个律师,后来新法规定一个就够了。如果你正在打官司,就可以按照新法请一个律师。这是因为程序本身是为实体权利服务的,更高效便捷的程序是可以被采纳的。
再比如: 关于证据采信的规则变了,比如原来某些证据不被采信,新法放宽了要求。那么在正在进行的审判中,就可以根据新规定来采信证据了。
注意区分: 这里说的程序性法律,通常是指影响审判流程的,而不是直接改变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如果程序性法律的变更,实质上改变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比如突然剥夺了某种起诉权),那可能就不能随意溯及了。

3. 重罪化、加重处罚原则的反面(即有利溯及的特例): 这是最严格的限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不溯及既往”最核心的体现。凡是使原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构成犯罪,或者使原不应追究的刑事责任追究,或者加重原已判处的刑罚的法律,都不得溯及既往。 但反过来,如果新法使原先构成犯罪的行为不再构成犯罪,或者减轻了原有的刑罚,那么是可以溯及既往的。 这就回到了上面说的“有利溯及”。
这里强调的是“不利溯及”的绝对禁止。 你做某件事的时候没犯法,事后法律变了,变成犯法了,你就不能因为新法去挨罚。这是底线。
但如果新法把以前的“罪”给“赦免”了,或者“轻了”,那就可以往回适用。 比如原来卖点某种东西违法,判个三年。后来国家政策调整,说这种东西不违法了,或者判一年。那么你之前卖了但还没被判刑的,就可以适用新法,只判一年甚至不判了。

4. 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或纠正重大错误: 极少数情况下,为了维护重大的公共利益,或者纠正过去法律存在的一些重大且明显不合理的错误,也可能会允许一定程度的溯及力。但这通常会非常谨慎,而且会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授权。
这种情况非常少见,并且会引发很大的争议。 比如,历史上可能会出现为了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紧急需要,而不得不采取某些有追溯力的措施。但即便如此,这种溯及的范围和程度也会受到严格限制,并且通常会伴随有补偿机制。
这类例子不建议随便举,因为容易引起误解。 关键是,这种例外必须有非常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并且经过立法机关的审慎考量。

总结一下“例外时”的关键点:

核心是“有利”。 新法对当事人有利,通常就可以溯及。
程序可以相对灵活。 程序性规定变了,在正在进行的程序中应用新规定,一般是允许的。
刑事领域最严格。 “罪刑法定”原则在这里体现得淋漓尽致,不利的溯及是绝对禁止的。
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是极少数、非常谨慎的例外。

理解法律溯及力,其实就是把握住“公平”和“稳定”这两个天平的两端。法律不能总是朝令夕改,也不能僵化到不思进取。在不损害基本信赖和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法律的适时调整和完善,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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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本科的时候,一般会涉及两门课程:法理学和立法学。但遗憾的是,在教授这两门课程的时候,很多老师并不结合法条。

其实,很多法理学的原则或者立法法上的原则,都已经有了成文法的依据。

比如,溯及力问题在《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特别法由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此外,关于各类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的问题,分别规定在第87条到第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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