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警方通报「太原一金毛犬走失后被肢解剥皮」,嫌疑人已被传唤,正在调查,该涉事者或将受到什么处罚?

回答
太原市民刘女士的爱犬“小金”走失后,却遭遇了令人发指的虐待,被肢解剥皮。这一事件在当地引发了轩然大波,也让无数爱宠人士心痛不已。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并已传唤了嫌疑人。那么,这位残忍的嫌疑人,最终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呢?我们不妨从几个角度来详细解读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虐待动物罪”的独立罪名。这意味着,我们不能直接将嫌疑人按照虐待动物来定罪。但是,这绝不意味着这种残忍的行为可以逍遥法外。法律总会找到合适的条文来制裁那些漠视生命、践踏道德的行为。

一、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从法律上讲,宠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财物”。尤其是对于花费了大量心血和金钱饲养的宠物,其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嫌疑人将金毛犬“肢解剥皮”,无论其动机是什么,都构成了对刘女士合法财产的损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里,关键在于“数额”和“情节”。“数额”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衡量:

市场价值: 一只健康的、品种优良的金毛犬,其市场价格可能在几千到数万元不等。
饲养成本: 包括购买费用、疫苗、驱虫、粮、医疗等一系列的投入,这些都可以作为“数额”的考量。
情感价值: 虽然情感价值难以用金钱衡量,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会酌情考虑对饲养者造成的精神损害。

“其他严重情节”则更具弹性,可以包括:

作案手段残忍: “肢解剥皮”无疑是一种极其残忍的作案手段,充分暴露了嫌疑人的恶意和恶劣品质。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此类事件一旦被报道,很容易引起公众的强烈愤慨和担忧,对社会稳定和公众情感造成冲击。
拒不悔改或继续嚣张: 如果嫌疑人在事后表现出嚣张、不配合,甚至美化其行为,也会被视为严重情节。

综合来看,嫌疑人这种极其残忍且无疑会造成较高损失的行为,很可能触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门槛。 如果这只金毛犬的价值较高,或者其作案手段被认定为特别严重,那么嫌疑人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二、扰乱公共秩序或寻衅滋事

如果嫌疑人的行为不仅仅是毁坏财物,还伴随了其他扰乱公共秩序或挑衅滋事的行为,那么也可能触犯其他相关法律。

例如,如果嫌疑人在公共场合,以极其残忍的方式处理动物,引起了群众的恐慌和不安,甚至造成了围观、混乱,那么也可能被追究寻衅滋事罪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中,列举的行为包括“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虽然直接针对虐待动物的行为在法律条文的字面上可能显得有些牵强,但在实践中,如果其行为方式和造成的后果符合寻衅滋事的定义,也不是不可能被适用。

三、行政处罚

即使最终不构成刑事犯罪,嫌疑人也很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损毁、隐藏、擅自销毁或者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的“损毁”同样适用于此案。如果价值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数额,或者情节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那么嫌疑人很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四、附带民事赔偿

除了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刘女士作为宠物的主人,还可以要求嫌疑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部分赔偿可以包括:

宠物本身的价值损失;
因宠物死亡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如丧葬费用;
因宠物遭受虐待和死亡给刘女士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结一下,对于这起“太原一金毛犬走失后被肢解剥皮”的事件,嫌疑人最可能面临的处罚是:

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甚至可能更高,取决于毁坏财物的数额和情节。如果其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的条件,也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
行政处罚: 在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
民事赔偿: 承担对宠物主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的适用最终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文来判定。 警方传唤嫌疑人,并进行调查,就是为了查清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处理。

这类事件的发生,也再次引发了关于如何完善动物保护法律的讨论。虽然现有的法律条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裁虐待动物的行为,但一部专门的《动物保护法》的出台,无疑将更能有效地保障动物的权益,并向社会传递明确的生命尊重信号。我们期待法律的公正审判,也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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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的话,不应处罚。

因为目前公布的证据,涉事者本质上仅是捕杀了一条流浪狗而已。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捕杀流浪狗都不违法。即便是在不能吃狗肉的深圳,也沒规定不能捕杀流浪狗。流浪狗是外来入侵物种,会破坏生态平衡,危胁市民人身安全,应当鼓励捕杀。

至于有人说狗是他走失的,这一点没有出现在警方通报中。所以此信息存疑,暂不予采信,等待进一步消息。

以狗主人身份冒出来认领狗尸者,提供证据一定要充足。扒了皮的狗都一样,不能仅凭照片认定此犬即彼犬。以防移花接木,借机碰瓷。如何证明狗主人身份,这是此事件关键点之一。

即便是有人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金毛曾是他的,不是在借机碰瓷。仍然是无法改变金毛已成为流浪狗的事实。捕杀仍然是不违法。所以狗的原主人还必须证明确是走失,不是遗弃,不是弃养。养狗养着养着不想养了,遗弃了,这种情况太常见。如何证明是走失,不是遗弃,这是此事件关键点之二。

如果能证明确定是走失,不是遗弃。还是不能改变流浪狗的身份,捕杀仍然是不违法,并不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但狗主人财产受到损失。那么可以协商按市价,再按双方责任分比例,赔钱就是了。有什么可处罚的?

但是,到了这一步,狗主人的问题来了。按城市养犬规定,不牵绳的狗,狗主人要罚款的。这里不仅不牵绳,连主人都沒跟着,直接散养了,显然更加恶劣。狗主人理应被罚。所以此事件中狗主人仍有未看管好犬只的责任,不能全价赔偿。

另外走到这一步,如果狗对杀狗者造成了侵害,杀狗者也可要求狗主人赔偿。杀狗大多数情况是有起因的。比如狗咬到了人,吓到了孩子之类的。狗主人都要赔的。如果找不到狗主人也就自认倒霉了。现在狗主人上赶着来认领赔偿责任,还是很幸运的。

再就是狗咬人时被打死,打狗者不负赔偿责任。而狗主人一方,按法律来说,狗咬了人等同于狗主人使用工具伤人。如果伤重,狗主人则应负过失伤人罪的刑事责任。

所以此事件中,如果有狗主人的话,狗主人应当被处罚。另外可能的情况是,杀狗者和狗主人可能会有互赔的责任;或者杀狗者有免赔的情况。

至于肢解啥的,纯粹耸人听闻闲得蛋疼。肉店里肢解得多了。

总之,信息太少,可能太多。先让子弹飞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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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旁边的菜场里经常有血肉模糊的被肢解剥皮的动物尸体放在光天化日之下堂而皇之的公开售卖,而且购买者趋之若鹜络绎不绝,这到底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


作为正式通报,写案情就好,整这些煽动情绪抓人眼球的文字干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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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是杀狗吃肉嘛!

说着怎么毛骨悚然干嘛?不知道还以为出了人命案!这些恋狗癖的人真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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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男子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但是

1,要看死狗价值大小。

2,具体还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该男子是“明知”是有主人的狗而进行的毁坏。毕竟流浪犬太多了,捕杀流浪犬并不违法。

所以,死狗主人必须能够有证据证明杀狗人是“明知故毁”。谁主张,谁举证。

如果死狗主人证明不了,那就是流浪狗,捕杀流浪狗,不仅无罪,还是应当被鼓励的行为。

二,这个世界不存在“走失”的狗,只有没栓绳的狗

因为给狗尤其是大型犬栓绳是养狗的必须承担的义务,没有尽到义务,那就是你的问题。

当然,你没尽到义务狗也也未必一定得死,但是死了你也得认。

什么意思?就像你把一个古董花瓶不放在家里,非要扔在大马路上,没被人碰碎是你的运气,被人碰碎了也是你活该。

更何况你这个狗是有可能伤人的。

三,你真爱你的狗,怕它有危险,你就应该管好你的狗,拴住绳,谁也不会来弄死它。

你真关心他人,怕你的狗伤人,你也应该管好狗,它也不会伤任何人。

只需要你麻烦一点,栓个绳子,就能保护你声称当亲人的狗子。可是你就不就不就不。

说明什么?

说明你既不爱狗,也不爱人,只是想自己省事,只爱自己的利己主义者!


有朋友说我没有怜悯之心,那我就有话要说了,我有怜悯之心,只不过我怜悯的是那些被狗狂吠到不敢经过的老弱妇孺,是那些被咬伤也不敢去打狂犬疫苗怕影响腹中胎儿的孕妇,是那个被乱跑的狗绊倒死亡的老人,每每想起这些,我就无比痛恨那些养狗不栓绳撒泼打滚的巨婴。

如果说狗主人坚持不肯改正自己的行为,如果说人狗矛盾必须经过冲突才能走向一个规范的行为模式,如果说这个冲突也必须付出代价,那么,我宁肯这个冲突付出的代价是死狗,而不是受伤甚至死亡的人,这就是我和那些共情狗的人的根本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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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2日13时49分许,我局接群众报警称:太原市某肉联厂内,发现一编织袋内有血肉模糊的东西。接报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经工作现已查明,编织袋内为一头白毛猪的尸体。 在该肉联厂内,血迹斑斑,有大量宰杀各种类型生猪的迹象。我们在现场看见了已经剥皮的生猪,猪头被砍了下来,四肢被全部肢解,猪大肠、猪心、猪肺、猪肚、猪肝脏等猪的组织器官被摆放一地。尚有未被宰杀的生猪瑟瑟发抖,神情恐怖。
现场内的工作人员,居然谈笑风生,毫无畏惧。据称他们几乎每天都在重复这样的事情,无数的白毛猪成了他们的刀下亡魂。
据该厂领导交代,他们为了提高宰杀效率,实现更高的白毛猪宰杀效率,还引进了现代化的宰杀设备,力求达到每月数千头的目标。
众所周知,猪是人类的朋友,在数千年前,人类就有饲养猪的行为。猪给人类带来了欢笑,猪粪是人类长期以来非常重要的农业生产急需的肥料,猪灵敏的嗅觉,帮助人类避免了各种危险。很多人将猪当做了不可或缺的动物朋友。
对猪进行剥皮、肢解、甚至于食用,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

在此,我建议,炒回锅肉一定要放蒜苗。选用的猪肉最好是坐墩肉,要肥瘦相间。洗净后先用水煮,不能煮的太熟,大约六分熟,捞出后切成薄片。

蒜苗现在正是刚上市,又新鲜又翠绿,既好看,同时富含维生素。洗净后切成一寸长短。再配上豆腐干三两切片。

炒回锅肉的辅料为老姜切丝、花椒粒、白糖、少许盐、郫县豆瓣。

油锅烧热,将切片的坐墩肉下锅爆香,出油后,放入辅料,炒出颜色,继而将切片豆腐干放入,翻炒数下,最后放入蒜苗。蒜苗断生后,随即关火,放入大盘。

这个菜油而不腻,色香味俱佳,青翠的蒜苗点缀在红黄色相间的坐墩肉薄片上,令人食欲大增,可以消灭米饭三碗以上,即可解决人民群众的吃饭问题。

至于题目说到的走失金毛犬被宰杀的问题,我建议应该按照狗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严肃批评教育,没有经过防疫检验的肉类严禁供应市场,罚款500元作为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是大事,必须严格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有人讲狗肉不属于动物检验检疫范畴,因此无须处罚,可以随意处置。

这个意见看起来很好,实际上属于逻辑上的一个错误。

《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规定,明知是宠物饲养用的猫狗而食用的,将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言下之意是,非宠物饲养用途的猫狗,仍可纳入食用范畴,这在执法中如何落实将成为一个难题。端上一盘猫肉或狗肉,是盗来的宠物还是从养殖场来的,很难鉴别。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也表示,《条例》采用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可食用陆生动物范围还包括“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将来如果国家相关目录作出修改,深圳的可食用动物范围也将随之相应调整。

按照深圳市的规定,实际上也没有讲清楚,也就是给并不是宠物狗的食用问题留下了口子。

如果你坚决反对食用狗肉,那就不用说了。

如果你赞成食用狗肉,那么就应该促成立法将狗肉进入到检验检疫的名单里,使其合法化。

也就是

将来如果国家相关目录作出修改,深圳的可食用动物范围也将随之相应调整。

如果什么都不做,只是在网络上空喊口号,那么到最后,就真的不准食用狗肉了。

狗类养殖是一个庞大的利益链条,很显然,不准食用狗肉,甚至入刑的提法甚嚣尘上。

谁是有准备的,谁是没准备等着接受结果的,一目了然。

就我个人而言,我不吃狗肉,但是也不反对有人吃狗肉。

最好是在合法的法律框架内,依法依规食用狗肉。

我的这个提议看起来属于戏谑,但是你只要真的动脑筋,就知道,按照《动物检验检疫法》处理私自屠宰流浪狗的人员,进行罚款。这是绝对有好处的。

这就是合法化的证明。

除非你不想将其彻底合法化,完全去除模糊空间。

这个较量,实际上真的是有关部门一直在维护民意,保护社会不同生活习俗的公平合理。

一方在猛烈进攻,精心准备。

一方纯粹就是喊口号,发泄情绪。

对于管理部门来说,最好是大家都同意不吃狗肉,这样他们就少了很多麻烦。

你们不支持狗肉进入《动物检验检疫法》,实际上也就是不支持吃狗肉。

我无所谓,你的真实意见就是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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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扑杀流浪狗的英雄叫好。

为什么狗会走失?

还不是因为遛狗不栓绳。

众所周知,遛狗不栓狗,等于狗遛狗。你喊你家狗“儿子”,那是真真的,绝对亲的。

你若是遛吉娃娃,泰迪,柯基这种小型犬。不栓狗没多大影响

但金毛是大型犬。虽然金毛很温顺,但体型在哪,很吓人。

如果是女性遛大型犬,不仅应该栓绳,还应该带上狗嚼子。我下班路上曾经见过一年轻女性被狗遛。

我虽然很喜欢狗,并且不吃狗肉,但我支持爱吃狗肉的人吃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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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又收到邀请了?好吧谢邀。

警方通报上并没有写金毛是被虐杀的,不要带节奏,很有可能是被打死吃狗肉了,反正一句话“遛狗不牵狗=狗遛狗”,金毛属于大型犬只,必须要有狗证和牵绳,没有的话肯定是违法,新闻报道中,凡是狗咬伤了人,狗主人基本上都是消失不见,即使找到了,耍赖的也占大多数,但是狗死了第一时间就跳出来,说自己养狗感情多么深厚、花费大量资金balabala……

如果狗主人没有狗证,打死狗的住户又咬定打死的是野狗,那打狗的住户还真没法律责任,顶天了被批评教育一番,狗主人记住这个教训吧。

附上一个链接:view.inews.qq.com/a/202

再来一个,也是不牵绳的狗(藏獒),该不该打?zhihu.com/zvideo/14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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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得注册,

标明品种、价格,DNA等生理特征方便识别。

凭啥说流浪狗是你的?得注册。

也方便丢失后寻回,万一咬人了追责。

宠物注册制先搞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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