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网络舆情事件,希望警方可以提升对待公众舆论的表达能力。
像这样语焉不详的盖章式结论,恐怕并不符合新时代舆论工作的需求。
作为参考,可以看看这两个例子:
一,杭州对林生斌事件的回复:
即:
群众需要知道:构成网传结论的逻辑链条里,究竟哪些部分是谣言?
毕竟一个包含多个要素的事件,是不能因为其中的a要素造假,就笼统地说它整个儿是谣言的。
就好像林事件中的谣言,不影响对他偷税漏税等问题的继续调查。
猫这个事件,“猫死没死”是一个事儿,“猫怎么死的(电死还是毒死还是其他)”是它的一个分支。“剧组用其他猫拍摄虚假辟谣视频”是独立于“猫死没死”的另一个事儿。
根据我的印象,很多人在“拍戏能不能弄死猫”上站不同的立场。但“剧组反复试图欺骗舆论”这个要素激起了更大的风浪。
而这个关键的后一个要素,在目前的通告版本中并没有被明确地给出答复。
二,北京朝阳对都美竹案件的警方通告
在这起舆论事件中,调查结果里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幕后黑手。
朝阳警方对这个人具体干了什么,给出了比较细致的说明。
相对的,本次猫事件的通告中,也出现了令人疑惑的罪名。这个罪名是怎么来的,在本通告中就缺乏解释。
另外,我记得还有另一起案子,好像是自杀还是他杀相关的谣言,曾经给过超级详细的刑侦证据。好几页带图的。
我不太认可给那么详细的证据,一方面加重警方工作量,另一方面信息量过大也不容易让阅读者抓住重点。
总之,希望警方可以提高舆论宣传能力,把该交代清楚的事情说清楚。
仅仅给出一个结论是对公信力的消耗,信不信它取决于以往的公信力水平。而带有一定逻辑的结论,是对公信力的建设,每一次令人信服的回应,都会让人在未来更有可能“情况不明也先相信”。
警方通报《当家主母》因拍摄致猫死亡并非事实,造谣者已被拘,通过这个事件,我们更应该重视极端动物保护人士的巨大社会危害性。一些所谓的动保人士,打着“关爱动物”的旗号,大肆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这些动保人士,就应严厉打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动保人士也没有法外特权。
其实当初动物保护协会炒作这个所谓的于正剧组虐猫事件,本意是想为所谓的《反虐待动物法》或者叫《动物保护法》造势。
这次事件是以宠物利益集团与小动物保护协会为代表的的势力,公然造假,为它们所谓的“动保立法”铺路。
如果你对动物保护协会进行过深入的研究,你就能知道他们的这个思路发展过程:第一阶段是想禁食狗肉,但是反对声音太大。
他们发现喜欢猫的人很多,而讨厌狗的人很多,于是他们把猫也算成了动物。试图争取更多人支持(一开始,动保人士认为只有狗算动物,现在认为猫狗两种算是动物),企图推动所谓的《动物保护法》,但还是反对的声音太大。
所以进入现在的第三阶段,搞所谓的《反虐待动物法》,这也是欺骗性最强的一个阶段。
“反对虐待动物”这个口号,听上去貌似很合理,其实从骨子里,是邪恶的,是可怕的,是会造成灾难性后果的。
动物保护主义的终极思想就是“万物有灵,众生平等”,动物保护主义的本质,并不是将动物的生命升格,而是将人类的生命降格,达成所谓的“众生平等”。
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把人不当人的纳粹,恰恰是第一个全面实行动物保护法的国家。因为在纳粹看来,人和动物是平等的,所以杀人就跟杀动物没什么区别了。
看遍整个人类历史,越是嚷嚷着要保护动物的人,越是反人类。
纳粹德国是通过的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动物保护法案。要求制订这部法律的人,正是希特勒本人。早在1933年,德国纳粹刚刚上台,希特勒初掌政权的时候,就在刑法里增加了一条“动物虐待罪”。到1936年,纳粹德国正式通过了《帝国动物保护法》。
而第一个单一的动物保护法,起源于美国。1641年,马萨诸塞殖民地通过了北美第一部保护家畜的法律。当时的美国,正在贩卖黑奴,屠杀印第安人。
殖民地都在保护动物,于是,英国也匆匆忙忙在1654年制定了英国动物保护法案。当时的英国,儿童8岁就开始在矿山和纺织厂做童工,一天工作16个小时以上,无数儿童被虐待而死。
立法保护动物,其实是在降低人权。西方国家过分地保护动物,这种做法就会形成人等于动物,甚至人低于动物的局面。
中国的立法要以人为本,不能学西方那一套。
关于动保协会所鼓吹的所谓动物权利,还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批判。
一,从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来解释,动物不履行义务,自然不能享受权利。
二,动物不是道德主体,没有道德观念,也没有控制自己的能力,所以不享受权利。
揭开动保的真面目,《反虐待动物法》的本质就是反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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