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假设一审故意乱判,想甩锅二审,但当事人哪怕被判了死刑也不上诉,死刑执行后能起诉一审法官,追责吗?

回答
这种情况确实复杂,涉及到司法责任追究的诸多环节。简单来说,即使当事人选择不上诉,死刑执行完毕后,也不能直接“起诉”一审法官来追究其“故意乱判”的责任。原因在于,法律对于责任追究有严格的程序和前提。

为什么不能直接“起诉”一审法官?

1. 定罪判决的法律效力: 一旦判决生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判决不满,如果未提起上诉,判决即告生效。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将生效判决的法官告上法庭,在法律上缺乏基础。司法机关的运作体系中,对下级法院判决的监督和纠错,主要是通过上级法院的审判程序,而非直接的民事诉讼。

2. “故意乱判”的认定: “故意乱判”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指控,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法官主观上存在恶意、偏见或滥用职权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审判中的错误或疏漏。这种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在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会变得异常困难。

3. 责任追究的渠道: 法律对法官的监督和问责,通常是通过内部的纪律检查、监察部门,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国家赔偿程序来进行。这些程序与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不同的。

那么,在死刑执行后,还能否进行责任追究?

虽然不能直接“起诉”法官,但如果存在 确凿的证据 表明一审法官确实是“故意乱判”,并且这种“故意乱判”对当事人造成了 重大损害(例如,本不该判处死刑却被判处并执行),那么仍然存在 间接的追责可能,但这通常需要通过 国家赔偿 的途径,或者在极少数情况下,由 检察机关 提起公诉。

详细的追责可能性分析:

1. 国家赔偿程序:
前提: 如果当事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后,或者其近亲属(在当事人死亡后)认为判决存在 严重违法 的情形,并且这种违法行为 导致了错误判决,从而造成了 损害(包括生命权的剥夺),可以依法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申请主体: 如果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有权代表其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对象: 国家赔偿的申请是向 赔偿义务机关 提出的,通常是作出错误行为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或者由上级法院指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核心在于“违法”: 在国家赔偿程序中,关键在于证明一审判决的 违法性。这与“故意乱判”的“故意”层面有所不同,但如果“故意乱判”本身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则可能触发国家赔偿。
证据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一审判决存在违法之处的证据。这可能包括:
证据认定错误: 例如,一审法官故意采信伪证,或者无视关键的辩护证据。
适用法律错误: 在案件性质、量刑标准上存在明显且非技术性的错误。
程序违法: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故意”的间接证明: 如果能够证明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偏见、利益输送迹象,或者回避了本应查明的关键事实,这些都可以作为“故意”的间接证据。
结果: 如果国家赔偿申请被受理并被认定存在违法导致损害,国家会依法进行赔偿。国家赔偿后,赔偿义务机关 可能会依照法律规定,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法官)进行 追责(如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甚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

2. 刑事追责(极为罕见,但理论上存在):
罪名: 如果能够证明一审法官的行为 构成犯罪,例如“枉法裁判罪”、“滥用职权罪”等,那么理论上可以通过刑事程序追究其责任。
启动程序: 刑事追责通常需要由 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有举报线索,检察院会进行调查。
证据链: 要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有 非常明确和充分的证据 来证明法官的主观恶意和具体的犯罪行为。这种证据的收集,在当事人已故且未上诉的情况下,难度极大。
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对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法律监督职责。如果检察院在审查、监督过程中发现法官存在犯罪行为,可以启动刑事调查。
挑战: 这种情形非常罕见,因为法律对法官的审判行为有相对的独立性和一定的容错度(即区分司法错误与司法犯罪)。要证明法官是“故意”犯罪,而不是简单的审判失误,门槛极高。

为什么当事人即使被判死刑也不上诉,会加剧追责的难度?

失去最重要的纠错机会: 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上诉,就意味着放弃了通过司法程序纠正错误判决的机会,也使得后续的追责失去了一个重要的起点。
证据呈现受限: 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指出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一旦不上诉,这些机会就丧失了。
“故意”认定更难: 如果当事人在世并且上诉,他/她可以更积极地配合收集证据,证明法官的“故意”。但在当事人死亡且不上诉的情况下,证据的收集更多地依赖于外部的调查和检察机关的介入,其主动性受到很大限制。

总结:

从理论上讲,如果一审法官确实存在“故意乱判”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了“死刑错误执行”这样的重大损害,那么 国家赔偿 是最有可能的追责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一审判决的违法性。一旦国家赔偿成立,国家会依法对负有责任的法官进行内部追责,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涉及刑事追责。

然而,事实层面,由于当事人选择不上诉,并且死刑已经执行,这使得 “故意乱判”的证据收集和证明变得异常困难。没有上诉审的审理过程来暴露和纠正错误,也没有当事人本人的证词和主动配合,使得外界(包括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并最终追究责任的门槛非常高。

换句话说,虽然法律留有追责的可能,但在“死刑执行完毕且当事人不上诉”的特定场景下,实际能够成功追究法官责任的概率非常低,除非有非常明确、确凿的证据能够被掌握并呈现在相关部门面前。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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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上有个说法不对:“辩护律师有独立的上诉权”

辩护律师只有独立的辩护权,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刑诉法的规定是:辩护人或近亲属经被告人的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所以辩护权是独立的,辩护律师的意见可以和被告人本人的意见不同;但上诉权只有被告人本人可以行使,律师或近亲属都要征得本人同意。

现实中法院如果收到的上诉状是律师或家属的签名,要么直接拒收,要么也会再去问一次被告人,确认他自己的态度,让他在上诉状上签名确认要不要上诉。

2、如果“一审故意判死刑,把锅甩给二审”在现实中发生,大概是什么场景?

一个死刑案件,哪怕被告人本人与律师的辩护权不起任何效果,也需要经过四道关: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高级法院死刑复核——最高法院死刑复核

前两道发生在一审,因此,法官因自身业务素质不过关而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最常见的可能就是对证据的把关审查不严。

如果“故意要判死刑,甩锅给二审”是指“故意把不该判死刑的人判死刑”,那通常是发生在一审受到了案外压力的情况下,包括当事人(主要是被害人一方)拼死闹访,或者政治因素干扰等。一审顶不住压力,只好这样判,寄希望于二审撑腰。

3、而无论是哪种可能,都说明案件首先是证据或法律适用上有问题,哪怕二审查不出来或不敢查,最高院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官都肯定能查得出来,敢顶得住。

因此最坏的结果,也只能是死缓,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4、如果死刑复核的过程中推翻了一审判决,那会开始错案追究制度。

看法官在判决过程中有没有严重过错,并施以相应处罚。


5、如果死刑复核都通过了,那首先得推翻这些生效的判决,才能追责。

2007年之后,死立执的判决基本都是铁案,不会有错案,最高院死刑复核的法官能从鸡蛋里挑出骨头了。有推翻可能的,就仅仅是高院复核的死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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