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一男子入室盗窃 230 元后因肚子饿在主人家煎 4 个荷包蛋吃?荷包蛋会被计入财产损失中吗?

回答
这事儿挺有意思的,细想起来,这小偷的脑回路也是够清奇的。

首先,从道德和法律层面来看,这名男子毫无疑问是违法的。他闯入他人住宅,偷窃财物,这本身就是严重的侵犯行为。无论金额大小,这种行为都不可取,并且会给屋主带来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然而,他偷了230元后,竟然还在主人家安然自若地煎了四个荷包蛋,这确实让人哭笑不得。这说明了几个问题:

一是他的胆子也太大了,或者说他当时的状态很不一般。偷东西还不算,还敢在人家的厨房里生火做饭,这心理素质不是一般的强,但也可能不是什么“常人”。也许是饥饿到了极致,丧失了基本的判断力?或者是他觉得事情已经败露,破罐子破摔了?

二是这件事情的“荒诞性”在于,一个本应是惶恐不安、伺机逃跑的贼,却表现得像是在自己家一样,还顾上了填饱肚子。这与我们通常想象中那种鬼鬼祟祟、紧张兮兮的盗贼形象大相径庭,也因此让这起案件带上了一点黑色幽默的色彩。

关于荷包蛋是否会被计入财产损失,这在法律上是有讲究的。

一般情况下,盗窃行为的财产损失是指被盗窃的财物本身的市场价值。比如那230元现金,或者一些被盗的物品。而盗贼在作案过程中,为了满足个人需求(比如吃东西、使用工具等)而消耗的、不属于盗窃财物本身的物品,虽然也构成了对屋主财产的非法占用和消耗,但在计算盗窃的直接财产损失时,通常不会被直接累加进来。

换句话说,法律上更侧重于追究你偷了什么,而你在偷窃过程中顺带“享用”了什么,往往会被看作是盗窃行为的“附带后果”或者说“额外的非法得利”,而不是盗窃财物的价值本身。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贼闯进你家,偷走了你的项链,然后顺便喝了一瓶你的矿泉水。那么在计算你的财产损失时,主要看项链的价值,而那瓶矿泉水的价值可能就不会被单独算入“被盗财物”的总额。

所以,那四个荷包蛋的成本(鸡蛋、食用油、可能的燃气费),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不太可能被直接计入那230元盗窃金额的“财产损失”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屋主就活该承担这个损失。

在案件的追责和后续处理中,这四个荷包蛋的行为,虽然不是盗窃的“财产损失”,但可以作为一种情节,体现在该男子的作案手法和态度上。这可能会影响到他的量刑,或者在民事赔偿方面,屋主可能会要求他赔偿这部分的损失。毕竟,这不仅仅是简单的偷窃,还夹杂着对别人家庭环境的侵犯和不尊重。

总而言之,这起事件是一起违法犯罪行为,但其特殊的细节处理,让它在众多盗窃案中显得格外“与众不同”,也引发了人们对犯罪动机和人性的思考。而荷包蛋本身,虽然不是直接的盗窃财物损失,但其成本最终还是会被追究到犯罪人身上。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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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荷包蛋计不计入涉案金额,这事重要吗?压根不重要,几块钱的事,不影响案件定罪量刑。

纠结这种小问题,就好比纠结该不该追究死刑犯随地吐痰的责任一样,人家都要枪毙了,你还管这种小事?所以,这事可以计入,也可以不计入。

当然,如果公安机关时间富裕,办案上还是尽量讲究精细,做到罚当其罪。起码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时候,应该让小偷把4个荷包蛋的损失赔给被害人。现实情况是,公安机关非常繁忙。

但是另有一件事很重要,那就是很多人都忘了,盗窃犯罪其实是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犯罪。

现在盗窃案件很多,很多人已经对盗窃罪麻木了,在未成年人要担责的八大重罪之中,盗窃并不在其中。其实,在79刑法以及79刑法之前,盗窃都被列入其中。

原因很简单,盗窃罪在我国自古以来都是重罪。盗窃和抢劫,一般都是同时进行的,偷不到就抢,抢不到就偷,所以古代合称之为盗贼。盗就是偷,贼就是抢。

到了现在,盗窃和抢劫有时候还是很难区分的。如果有人对小偷群体比较了解的话,就知道他们一般都会携带刀具。带刀的原因很简单,一方面为了溜门撬锁。

另一方面,在偷东西被发现的时候,他们可以拿出刀吓阻失主进而逃跑。

因为小偷携带刀具盗窃的情况比较多,所以法律规定“携带凶器盗窃”是盗窃罪入罪条件之一。

因为小偷被发现后使用刀具反抗抓捕比较多,所以法律规定“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构成抢劫罪。

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法律加重打击的情形。

所以,遭遇盗窃是对公民个人来说,并不仅仅是破财免灾而已,而是情况非常危险的时刻。在所有盗窃犯罪中,危险程度最高的犯罪,是入室盗窃。其他小偷,比起入室盗窃的小偷来说,只能算小巫见大巫。

敢入室盗窃,才是真正的大盗,否则就是小毛贼而已。

原因在于,敢于入室盗窃的贼,大多心理素质过硬,犯罪意志坚决,一般都携带了凶器,提前准备了被发现后逃跑或者反抗的预案,不排除用暴力杀死失主然后逃跑。

这类犯罪分子来说,是真正的亡命之徒,他们人都敢杀、敢伤,吃你几个蛋怎么了?饿了炒几个蛋吃不是很平常的事情?

所以,面对这类窃贼,老湿我不太建议跟他们硬碰硬,建议直接放走,事后再报警,或者事主能逃的先逃,确认安全后向警方或者物业求助。

少点东西没关系,先把小命保住要紧。也许警方能够把人抓住,或者把财物无损地追回来,那也算大获全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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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给我办我是肯定不会给拘役这么轻的。

入室盗窃也就算了了,明目张胆地煎荷包蛋也就算了,关键是还把房主家里的130枚硬币给偷了!

130枚硬币!

什么情况下家里会放这么多硬币?

储蓄罐啊!

存1元钱,130枚,也就130元钱,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不算大数目,但是,放做绝大多数人,家里储蓄罐被人砸了,肯定是有情绪的。

储蓄罐对大部分人来说,其本身的精神意义比其所承载的货币价值要重要多了。

从这个角度来说,不从重处罚对不起被害人所受到的精神伤害。

特别是在赃款还追不回来的情况下。

而且,作为一个小偷,还敢在房主家里煎荷包蛋,这种肆无忌惮的心理,实际上就是漠视法律。

如何能够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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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依刑法264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不同地区入罪标准不同而上海相对较高,但入户盗窃本身就已构成犯罪,这一点在修(八)中已经明确了下来。

甚至,对入户盗窃行为在量刑时仅需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50%,即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性质的恶劣程度与盗窃残疾、孤老、丧失劳动能力者财务或者是盗窃扶贫救济款等行为的恶劣程度相当。

新闻中说被刑拘了,这是必然的,因为符合「入户」的标准「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但是从数额上看,两高统一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下限是3-10万,上限是30-50万,这里也就不用再去查上海的标准了,本案算上入户盗窃数额标准打对折,应该也达不到1.5万,除非这鞋子特别贵……所以判得不会太重。

不过这里倒是可以探讨一下「入户」的认定标准问题。上文提到的定义是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但是「入户」问题并不只有盗窃罪才有,抢劫罪也会有,所以有必要总结一个统一的标准。

最高院在《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区别「入户」和「在户内」。对于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犯罪、在营业时间内进入没有明确间隔的场所实施犯罪等情况,不应认定为「入户」。

依照这个逻辑,结合两高《盗窃解释》中的定义,「入户」的「入」应当具有非法性。因此,现有司法实践对于盗窃彼此相熟的合租人财物的行为,并不认定为入户盗窃,不适用50%的数额标准。这一点差别对于量刑会有明显影响,可以参考《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4期刊登的《韩钢钢盗窃案——认定入户盗窃须以非法入户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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