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 2021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施行,将产生什么影响?

回答
好的,我将从多个角度来解读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于2021年3月31日修订实施后可能带来的影响,力求内容详实,同时避免AI写作痕迹。

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一场深刻的“重塑”

2021年3月31日,一个对香港政治格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日子。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正式开始实施,而随之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施行,则将这场政治“重塑”推向了新的阶段。这两份附件的调整,远不止是文字上的修改,它们触及了香港未来管治的核心,其影响是深远且多维度的。

一、行政长官的产生:从“广泛代表性”到“政治关税”的调整

原有的《基本法》附件一规定,行政长官须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这个选举委员会在最初设计时,被视为一个平衡各界利益的机制。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2019年社会运动的爆发,中央政府认为现行选举制度在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方面存在不足,需要进行改革。

新修订的附件一,最核心的变化在于选举委员会的扩大和组成人员的变动,以及参选行政长官的门槛的提高。

选举委员会的扩大与结构调整: 选举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大幅增加,并新增了多个界别,例如基层、科技创新、文化艺术、社会福利等界别。同时,一些原有的界别也进行了调整。这在官方的解释中,是为了“更广泛地代表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和各方面”。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此次改革大幅增加了在选举委员会中有投票权的全国性政协委员、全国人大代表等,这些群体的政治立场和忠诚度相对更趋向于中央政府。
参选行政长官门槛的提高: 新的制度下,候选人需要获得新一届选举委员会不少于188名委员的提名才能参选。这相较于以往的提名要求,无疑提高了参选的门槛,理论上可以更好地“筛选”出符合中央期望的候选人。
“政治关税”的引入: 一些评论认为,这实质上是在行政长官的选举中引入了“政治关税”。通过扩大投票群体中亲中央的比例,并提高参选门槛,新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选出的行政长官能够获得中央的信任,并且在施政上能够更好地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这意味着,未来行政长官的产生,将更侧重于政治上的可靠性,而非仅仅是民意基础的广泛性。

影响:

政治光谱的收窄: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行政长官的产生过程,其政治光谱将变得更加收窄。能够获得足够提名并在选举委员会中胜出的候选人,很可能是在中央眼中“合格”且“稳定”的人选。这可能导致未来行政长官在政治上与中央的“同频”程度更高,但也可能削弱其独立性。
管治的稳定性与效率的潜在提升: 支持者认为,新制度将有助于选出一位能够与中央政府有效协调、推动施政的行政长官,从而提升香港的管治效能和稳定性。避免了过往选举中可能出现的政治拉锯和不稳定因素。
民意代表性的挑战: 批评者则担忧,在选举委员会的构成和产生方式发生改变后,行政长官的产生是否还能充分代表香港市民的意愿和诉求,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市民参与行政长官选举的间接途径被进一步压缩。

二、立法会的产生:从“功能组别”到“分区直选+功能组别+选委会界别”的“三合一”模式

《基本法》附件二关于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订,是此次改革的另一个重头戏。原有的立法会选举制度是直选与功能组别相结合的模式,但此次修订则是在此基础上,引入了“选委会界别”议席,形成了“三合一”的选举模式。

大幅减少直选议席: 原有90个议席中,占多数的35个地方直选议席被大幅削减至20席。这意味着市民通过直接投票选出的议员比例大幅下降。
新增“选委会界别”议席: 新增了40个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议席,这40名议员将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其界别划分进行选举。这进一步强化了选举委员会在立法会组成中的影响力。
功能组别席位的调整: 原有的28个功能组别议席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并新增了专门代表新经济、科技等界别的一些议席。其目的是进一步体现香港的专业界别和经济特色。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设立: 伴随立法会选举制度的改革,还设立了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参选人是否符合参选资格,包括是否符合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要求。这实际上为政治审查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的框架。

影响:

立法会的政治构成将发生根本性变化: 新制度下,立法会将呈现出一个由选举委员会、功能组别和地方直选共同构成的格局,其中选举委员会和功能组别的影响力显著增强,而地方直选的代表性则相对减弱。
立法会的“制衡”功能可能减弱: 在过去,直选议席占有相当比例,一些议员能够代表更广泛的民意,并在某些议题上对政府形成制衡。新制度下,随着直选议席的减少以及选委会和功能组别议席的增加,立法会对政府的监督和制衡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立法会可能更倾向于成为一个“建设性反对派”或“合作性议会”,以保证施政的顺畅。
“爱国者治港”原则的制度化落地: 这是此次改革最核心的目的之一。通过调整选举制度,确保进入立法会的议员都符合“爱国者治港”的标准,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意味着,未来立法会绝大多数议员的政治立场都将与中央政府保持一致。
议会生态的改变: 过往立法会中可能出现的多元政治声音和激烈的辩论,可能会被更加审慎和温和的政治氛围所取代。立法会讨论问题的焦点,可能将更多地围绕在如何推动香港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上,政治议题的争议性可能相对减弱。
香港市民参与政治的渠道与方式的变化: 市民参与政治的方式将发生改变。直选议席的减少意味着市民直接选出代表的途径减少,更多地是通过参加不同的界别组织、行业协会,或者通过间接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

总体而言,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标志着香港的政治制度正朝着一个更加“稳定”和“可控”的方向发展。

中央对港管治权力的强化: 这次改革最直接的影响是中央政府对香港政治制度拥有了更强的决定权和影响力。通过“完善”选举制度,中央政府可以更有效地确保特区管治团队的组成和施政方向符合国家整体利益和战略规划。
“一国两制”的实践探索: 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看,这是为了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香港社会政治生态的重塑: 最显著的变化将体现在香港社会的政治生态上。政治上的多元化和竞争性可能会受到限制,而政治上的同质化和稳定性将成为新的特点。过往一些政治议题的争议和表达方式,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

这场改革,就好比是对香港这艘“航船”进行了深度的“定向调整”。它承诺为香港带来更稳定的未来,但也无疑会深刻地改变香港原有的政治活力和多元面貌。未来的香港,将会在一个怎样的政治新常态下运行,仍然需要时间来观察和检验。而对于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每一个人来说,都将不可避免地感受到这场制度变革所带来的涟漪。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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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影响就是,堵死了本地港毒和外部势力利用选举来祸港乱国的路子,国安法的出台,有一定的应急性,出了问题可以有法可依,对犯罪分子进行制裁,对于当时的香港更有治标的意味,而这次基本法附件一、二的修订,是尽量不让犯罪分子有机会搞事情,从根本上解决香港的问题,有治本的意味。

从修改的流程上来看,其实按照之前基本法的规定,特首选举和立法会选举的程序,如果要修订,是要在本地修订,并且立法会2/3通过。

但是本次修订,全国人大直接绕过了立法会,直接进行修订表决,一方面,如果还通过立法会修订,在当前的情况下,可能又要闹出一大堆事情。另外一方面,也显示出,中央已经不想再让香港继续闹下去了,快刀斩乱麻。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特首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我看了一下,主要思路是加强选举委员会的权利,通过选举委员会来实现爱国者治港这一目标。

首先是人数上有了增加,所以届别上也有了增加。

之前是12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是有4个界别,这一次增加到了1500人,所以也变成了5个届别。

对于立法会选举的修改,赋予了选举委员会直接选举立法会议员、提名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权利,同时增加了立法会议员的人数,减少了分区直选的数量。

之前的70个席位中的35席由直选产生,剩下35席由功能界别产生。而修改之后,立法会议员数量增加到90席,且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占到40人,分区直选调整为20个。

从上面可以看出,选举委员会的职能有了比较大的增加,选举委员会至关重要,是保证爱国者治港的一个重要抓手,所以,对于选举委员会的人选就变得极为重要,这也引出了另外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即资格审查。

这次修订之后的资格审查,可以说是全流程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而且,对资格做出决定后,不得提起诉讼。

同样,对于立法会委员也是如此。

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同样不接受反驳。

所以,对于本次修改之后的特首和立法会选举,简而言之,就是通过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来确保选举委员会委员、特首候选人、立法会委员候选人是爱国者,同时,增加选举委员会的权利,减少幺蛾子产生。

通过了之后,我们会感觉开心,但是港毒和欧美可能又要搞一波事情。目前来看,外面还没有消息,等事情发酵吧,最好是没有。

另外就是,香港的补丁打上了之后,有些国家可能会寻找另外的目标。这些国家的目标就是想扰乱我们的发展,搞乱哪里都可以,之前的是香港,目前已经转移到新疆,如果新疆搞不出浪花,后面不排除还会再搞西藏,甚至是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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