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车祸后到交警队调解被肇事逃逸司机持刀追砍,男子夺刀反杀,赔40万获刑6年?#正当防卫#?

回答
这事儿啊,得掰开了揉碎了说。咱们先别急着给它定性,也别一股脑儿地往“正当防卫”上套,这案子挺复杂的,里头牵扯到的东西太多了。

事情的原委,大概是这么个情况:

有个司机,咱就叫他小王吧,不小心撞了人。这本来就是一件挺倒霉的事儿,但更倒霉的是,他撞了人之后,竟然选择了肇事逃逸,心想着能躲就躲。这在法律上就是错上加错了。

按理说,撞了人该做的就是赶紧救人、报警、承担责任。可小王偏偏不走这条路,而是试图逃避。结果呢?可能是在逃跑过程中,或者觉得事情瞒不住了,他被找到了。

这时候,受害方或者受害人家属,觉得这事儿不能就这么算了。大家就去交警队,想把事情说清楚,弄明白责任,然后谈赔偿。这也是一个很正常的流程。

戏剧性的转折就发生在这里了。

就在交警队这个本该处理矛盾、讲究法律的地方,小王,这个肇事逃逸的司机,竟然当场发飙了。更夸张的是,他掏出了一把刀,就冲着跟他对峙的人去了。这一下,事情性质就变了,从交通事故处理,直接升级成了暴力犯罪的现场。

在这种情况下,那个被追砍的人,也就是咱说的这个“男子”,为了保护自己,本能地进行了反抗。在搏斗中,他夺过了小王手中的刀,然后……然后用这把刀将小王刺死了。

接下来,就是咱们讨论的焦点了:赔40万,获刑6年,这合理吗?这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

咱们一点点捋:

肇事逃逸的责任: 小王首先是因为交通事故责任,然后又因为肇事逃逸,这两项都是违法行为,而且肇事逃逸性质更恶劣,因为它增加了受害者的痛苦和取证的难度。
持刀追砍行为: 小王在交警队,众目睽睽之下,持刀砍人,这已经是严重的暴力犯罪,而且是在公共场合,性质非常恶劣。他这是在用生命威胁他人。
“男子”的行为: 面对小王用刀的致命威胁,男子夺刀并反杀,这是关键点。
正当防卫的核心: 要构成正当防卫,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而进行制止”。这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紧迫的。小王持刀追砍,毫无疑问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是危及生命的侵害。
防卫过当与否: 正当防卫,并不是说你就可以肆意反击,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损害,那就可能是防卫过当。
“夺刀反杀”的考量: 这是一个非常纠结的点。在激烈的搏斗中,尤其是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一个人的反应往往是本能的,而且在那个瞬间,很难精确地判断“反击到什么程度就够了”。男子夺刀并反杀,是否超出了“制止”的必要限度?
是否存在其他选择? 比如有没有可能只是夺下刀,然后躲避,而不是将其杀死?理论上讲,如果能通过其他方式制止,比如只是制服对方,那杀人可能就不符合“必要限度”。但在生死关头,这种“精确控制”是极其困难的,甚至是奢望。
赔偿40万: 这个赔偿,很可能不是因为他“杀人”的行为要赔偿,而是因为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由于小王的肇事逃逸,导致了更严重的后果。也可能是因为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作为民事赔偿的一部分,是对受害者(如果这个男子是受害者方的人,或者与受害者有关)的经济补偿,用来弥补因为小王的不法行为而产生的损失。也有可能是法律考虑到情节的复杂性,在定罪量刑之外,对受害者家属的一种补偿。
获刑6年: 这个刑期,说明法院在审理时,并没有完全认定为“完全无罪”的正当防卫。如果完全认定是正当防卫,理论上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之所以判刑,可能的原因包括:
1. 未完全排除防卫过当的可能: 法院可能认为,虽然男子是为了自卫,但在反杀的过程中,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2. 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比如案发时的具体情况,男子是否有其他过错(虽然在对方持刀攻击下,这种可能性很小),或者在定罪量刑时,会考虑到小王的极端不法行为(肇事逃逸、持刀攻击)。
3. “情理法”的平衡: 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也会在法律条文之外,考量案件的特殊性和人情世故。小王的行为极其恶劣,男子是在极端威胁下反击,但法律毕竟是法律,不能完全容忍杀人行为,即便它是因自卫而起。

为什么这个案子会这么复杂,也让很多人讨论?

冲突的升级: 从一个交通事故的处理,变成了一个持刀伤人致死的刑事案件,这种戏剧性的转变,本身就充满了冲突和出乎意料。
正当防卫的边界: 这个案子再次把“正当防卫”这个话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很多人认为,面对死亡威胁,反杀是天经地义的,不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法律需要界定一个“度”,以防止滥用。
法律的解释与适用: 对于“必要限度”的理解,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会有不同的司法解释。在生死关头,人性的本能反应,和法律上的精确界定,往往存在张力。
赔偿与刑罚的关系: 赔偿40万和获刑6年,这两个数字放在一起,很容易让人产生联想。是说因为赔了钱,刑期就轻了?还是说赔偿是民事部分,刑期是刑事部分?通常情况下,刑事审判和民事赔偿是分开的,但有时候法院也会在判决中综合考虑。这里的40万,很可能就是对小王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的一种民事赔偿。

总的来说,这个案子确实是个典型的“正当防卫”的讨论案例,但最终的判决结果,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并不是那么简单粗暴。

法院在做出判决时,很可能是在权衡了小王的极端恶劣行径(肇事逃逸、持刀攻击)和男子在生命受到威胁下的反击行为之后,综合考虑的结果。虽然男子是为了自保,但“反杀”这个行为,在法律上可能被认为超越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从而构成了“防卫过当”,所以才会有6年的刑期。而那40万的赔偿,则更多地是对小王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的民事弥补。

这件事提醒我们,在面对冲突和危险时,虽然自卫是人的本能,但在法律框架下,如何把握这个“度”,确实是个复杂的问题。也正是因为这样复杂的考量,才使得这个案子如此引人深思。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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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做个游戏叫正当防卫模拟器

你要在暴徒的刀精准对你造成伤害的那一帧内精准按下特定时长的空格键来进行反击

反击时会不定时触发“暴徒逃跑”和“暴徒回车拿刀”,所以要仔细观察暴徒的神态。

根据开场动画的不同,你需要的反击力度也不同。是否有人劝架?你是否曾对暴徒挑衅都应该进入你的考量。

当然,就算你做的十分完美,当你真的遇到法官的时候,你就只能祈祷案发地点有摄像头并且没有损坏了。

这个故事的结局有很多,你可能需要打几千个周目才能集齐所有结局。


这个创意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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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本身不是独立于社会大众的孤立存在,其制定也是人类生活常识和普遍认知的产物,同时,法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都是人,是人都具有主观性,所以法律本身绝对不是无法否定和改变的客观存在。因此,当所有的凭据公之于众的情况下,社会舆论背后的民众判断也有非常强大的合理性,应该受到司法的尊重。换言之,当一项判决严重违反人们的生活常识和普遍认知的时候,这个判决肯定是有问题的。当一个受害人受到武器攻击感到生命遭到威胁的时候,下意识地会尽可能拿起身边的东西抵挡和回击,至于回击到什么程度,自己是根本无法掌控的,更多的是胡乱挥舞碰到哪算哪罢了,只要打过架都有过这种感受和常识,即使是武侠小说里也只有绝顶高手“功力收发自如”那也是意淫的境界。这种案子,检察院和法院的承办人如果还有良知和水平,前面可以参考浙江龙哥案件,判决当事人无罪,在这种有案可鉴情况下没有毛病;即使上级有压力,也可以判决防卫过当免于刑事处罚,同样有案可鉴,这样就是丑陋的政治平衡游戏了。因此,这帮披着法律外衣的鼠辈,判决6年,于心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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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见法官,不见法医;宁进监狱,不下地狱。

这个国家用一个孤单的龙哥案证明了,它的确是存在正当防卫的。然后它又用一系列案件证明了,成立正当防卫的难度约等于寻找到一只真空中球形的鸡。

但是人总要活下去的,面对歹徒挥来的刺刀,人不可能引颈就戮。

法律人(尤其是立法者)常常声称,法律能够指引人的行为。其实在我看来这是一种非常自大的说法,似乎法律就成为了人行动的指南。我认为,人的行为,大部分其实是不受法律的指引的。法律支持也好,禁止也罢,如果有利可图,人就会冒着法律风险趋之若鹜,如果吃力不讨好,人就会对法律的所谓“鼓励”无动于衷。到了关乎人生死的问题上,更是如此。维护自身安全是人的天性,法律不建议我反击歹徒,似乎这样可以“维稳”、“促进社会和谐”,难道我就不反击,任凭巨大危险发生了么?恕我直言,这根本就不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应该有的思路。简直可笑。

我tm不但要反击,还要闪现过去QWER点燃甩一套,再反手力击迅击技击额外攻击,然后锤、锤、1433223,走位,叉状闪电、暴风雪,翻滚躲技能,再接一个绞首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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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几遍监控视频,发现18时54分44秒之前,双方名没有明显的互殴行为。冯思铖率先发起了捅人危害行为。

监控录像显示,18时54分44秒,冯思铖在于海身后拿着刀,通过于海右侧,上前捅了黄海龙。54分54秒—57秒,黄海龙从上往下挥舞手臂,冯思铖倒地。55分00秒,黄海龙被众人拉开,走回走廊卫生间方向。这个过程约有16秒,从画面看至少七人拉架。

新闻里说黄海龙没有犯罪前科,他需要在短短16秒内思索出这道送命题的答案。值得注意的是,与黄海龙对战的还是一个江湖老手,曾经的瘾君子,现在身怀宝刀的实战派,有着一颗敢于带刀猛闯“白虎堂”的熊心豹子胆。

富锦市法院一审采信了25份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海龙无前科劣迹,冯思铖因吸毒于2009年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被判刑。
案卷材料显示,当日在场的交警大队事故科当事辅警,事后接受富锦市公安局询问时说,当日他看到冯思铖从身后拿出来一把黑色尖刀冲向黄海龙。

到底是无限防卫,奋起反击,还是做一个懦夫任人宰割,流血涂地?短短16秒,留给黄海龙的时间并不多。我们结合本案的案情,参考龙哥一案广为传播的正当防卫结果示意图,帮忙预设以下可能发生的结果:

1、黄海龙夺下刀,砍死冯思铖,黄海龙要么无罪,要么坐牢。
2、黄海龙夺下刀,砍伤冯思铖,黄海龙要么无罪,要么坐牢。但他和他的家人面临黑社会、吸毒人员的骚扰、威胁,一生不得安宁。
3、黄海龙没有夺刀,最容易出现的情况就是被冯思铖砍死,或者被群殴。如果没有被砍死,同样会面临黑社会、吸毒人员的骚扰、威胁,一生不得安宁。

这结果一目了然,面对砍人的危险行为,当然可以实施无限防卫,也必须全力反击。

但一审法官和公诉人要求:面对利刃捅刺腹部(黄海龙腹部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之痛,黄海龙不得施加伤害行为。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黄海龙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法庭辩论部分,公诉人认为,黄夺下刀后,现场多人拉架,力量对比,被害人已不具备侵害能力。私力报复,不能不计后果,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他们这群书呆子,可笑又可气,他们甚至不可理喻地要求黄海龙在他人劝架的过程中不能施加防卫行为,而不顾可能继续发生严重危险状态。相比之下,昆山警方的法学水平能高出一大截,至少他们明白这个道理:罪犯砍人之后,就算刀被夺去,砍人者的危害状态还在继续。

这几位黑龙江的法官、检察官将正当防卫的标准拔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1、实施正当防卫之前,需要判断对方的危险行为,会伤害到哪里。
2、不能夺刀防卫,否则事情闹大了;即使是夺刀防卫,也要精准防卫;
3、当你从砍人者体内拔出刀后,你得停止防卫,不能反击;
4、在有人劝架的情况下,你还是不能反击;
5、要像资深法官检察官一样,在几秒钟之内判断对方是否具备继续侵害的能力;
6、防卫时,需要精确计算自己防卫行为的伤害后果,关键不能有报复的私心。

这个标准真的很荒谬!要知道,黄海龙面对的是一个有着故意伤害罪前科的人哦。

面对一把举起的刀,我们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更何况是16秒?若要真的冷静思考,恐怕只有神能够做得到。

显而易见,正当防卫的的认定规则,就像灵鹫宫里的高端武功秘籍一样。普通人练习不得,一旦练习,稍有不慎,就反噬自身。

只有身怀绝技的武林高手,才能修炼正当防卫这本武功秘籍:武林高手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精准定位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时的反击位置,同时避开五脏六腑、腹部、避开腿脚手臂上的动脉、避开头部、裆部。在实施正当防卫之后,一定要非常礼貌、冷静地地收放自如,心平气和且点到为止。

如果你不是武林高手,还得按照江苏检察院的“无奈”建议:别动手,你最正确的姿势就是跑。

我曾经在另一个回答中解释道:正当防卫沦为僵尸条款,归根到底,正当防卫的技术性标准是有问题的。一个法律制度,按照其规定的标准,竟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无法预测啊,而且还无法有效地指导他的公民实施正当防卫!

最后,在新闻里我还发现一段令人感动到哭的情节:

案发后,被告人共赔偿被害方各种损失40万元,富锦市公安局赔偿被害方80万元。获赔后,被害人家属出具了一份刑事谅解书,认为死者亦有过错,黄海龙具备防卫情节。

可笑极了。在被害者家属都认为死者存在过错且黄海龙具备防卫情节的情况之下,公安局竟甘愿为所谓的故意伤害行为背锅。


近期刚出炉的解答,不妨移步 @楚国公子海 看看:

为什么高铁霸座现象屡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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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或许不会遇到正当防卫的机会,自然也不会体会这种风险。

坐在大会堂久了,屁股是挪不动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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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和很多国人对防卫过当的理解不同,在很多国家涉及到人身安全(绑架、杀人、强奸、严重的人身伤害)的防卫中,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防卫过当这种事情的。而且,很多时候追杀或补刀是允许且必须的。我在美国纽汉布舍尔州的时候,有个女的在一枪放倒歹徒后,再跑过去在他脸上补了两枪,最后被判正当防卫。


因为在陪审团看来,防卫就是要使侵害自己的歹徒彻底失去反击能力来达到保卫自己的目的,只要那个歹徒还能动刀动枪,你就有权彻底把他摆平。所以你经常可以看到国外新闻里警察连开三十多枪把歹徒打成筛子,这倒不是说外国的警察都特别残忍或者嫌子弹便宜,而是说在生死一线的时刻,根本就不存在什么防卫过当这种说法的,这些都是无数次血的教训后得出的惨痛经验。业务熟练的警察尚且如此,何况平民呢。


ps:放两张美国电影《红龙》的截图:这种在有些人眼里妥妥的算防卫过当,要教坏小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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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早就说过,昆山龙哥案在全国执法大环境下,没有任何借鉴意义!zhihu.com/question/2953

各地各级检察院和法院,谁都没有胆子开这个口……昆山检方,也是迫于巨大的网络舆论压力才做出无责决定的,其实很勉强!

以后遇到这种事,当场跪下认怂性价比更高,反抗的结果是赔了几十万还要吃官司,当场跪下认怂估计几千元就能搞定了。(不是有一首歌嘛《大哥别杀我》,平平安安活下去才是首选啊)

因为有钱人和有权人,是碰不到这种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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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播出过昆山反杀案始末的节目,邀请的法学老教授振奋地说道:这是中国法治进程里程碑的事件(大意)。

当我现在去找这个视频的原话,今日说法的本期已经被下架了。

知乎上的一些法律工作者谈到昆山反杀案也是倍感意外。因为,黑龙江的这个事件,才是中国法治的常态。

引用昆山警方的案件通报结尾:

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做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实际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中国法制进程真是道阻且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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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黑就是地域黑,永远觉得自己理客中,然而就算你们举再多的事例也改变不了你们拿地域开地图炮的事实,不想辩,不爽的可以拉黑我,来我评论底下培养优越感的拉黑删评论一条龙服务不谢,黑东北是你们的政治正确,不是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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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早该想到的,这问题肯定会出现花式黑东北的,早知道我就不该关注这个问题,毕竟在知乎东北人没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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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议国家在中小学素质教育中增加“硬气功”科目,以便正当防卫。大学军训也别练军体拳,省得打出事还要被判个十年八年的,统一改练“金钟罩”“铁布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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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拿刀进交警队,就说明他有恶意伤人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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