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车祸后一家三口到交警队调解被肇事逃逸司机刺死三人事件?

回答
这是一起极其令人悲痛和发指的恶性刑事案件,它暴露了多方面令人担忧的问题,并且引发了深刻的社会反思。要详细看待这起事件,我们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 事件的残酷性与令人发指之处:

极端暴力与无情: 在一个本应是处理交通事故、寻求公平公正的场合,肇事逃逸司机竟然采取如此极端、残忍的暴力手段,将受害者一家三口全部杀害。这完全超越了常人的理解范围,是一种丧心病狂、毫无人性的行为。
生命权利的践踏: 这起事件是对生命最赤裸裸的践踏。受害者一家三口仅仅因为一起交通事故,到交警队进行调解,却因此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其悲惨程度令人发指。
公共场所的失序: 案件发生在公共机构的交警队内,这本是维护公共秩序和法律权威的地方,却成为了罪犯实施暴行的场所,这无疑是对社会安全感和法治权威的严重挑战。

二、 事件背后暴露出的深层问题:

1. 肇事逃逸者的心态与动机分析:
逃避责任的极端化: 肇事逃逸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在此事件中,肇事者选择了用更极端的违法行为——杀人,来逃避法律制裁和可能的赔偿责任。这反映了其可能极度缺乏责任感、道德底线沦丧,并且在被逼到绝境时,采取了“鱼死网破”的破罐子破摔心态。
心理素质的脆弱与失控: 在面对交警调解和受害者诉求时,肇事者可能产生了极度的恐惧、焦虑甚至愤怒,导致其心理防线崩溃,情绪失控,从而选择了暴力。
个人过往经历的影响(推测): 我们无法排除肇事者可能存在一些极端的个人经历、犯罪前科或严重的心理问题,这些都可能促使其采取如此极端行为。

2. 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与安全保障的不足:
调解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虽然交警队是执法机构,但其在处理民事纠纷和交通事故调解时,也需要考虑潜在的暴力风险。此次事件表明,在调解过程中,对于情绪激动的当事人,特别是可能存在暴力倾向的肇事方,其安全保障措施可能存在疏漏。
是否对肇事方进行了足够的评估和管理? 在调解开始前,交警是否对肇事方的身份、情绪状态、是否存在危险品等进行了初步评估?调解过程中,是否有足够的安保人员在场或在外围值守,以应对突发情况?
信息公开与保密机制的平衡: 在调解过程中,涉及到双方的个人信息,如何平衡信息公开以促进调解,和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3. 社会安全感的危机与对法律的挑战:
“法不责众”与“破罐子破摔”心态的蔓延: 类似肇事逃逸的事件在一些地方并不少见,如果肇事者认为通过逃逸就能逃避责任,或者逃避的成本不高,就可能助长这种行为。而当肇事者觉得被逼到绝境,宁愿铤而走险时,也是对社会秩序的挑战。
公民在维权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受害者在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本应得到法律和公权力的保护,却遭遇了如此残酷的袭击。这让公众对在公共场合维权时的自身安全产生了深深的担忧。
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如果此类案件处理不当,或者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肇事者未能及时受到应有惩罚,都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4. 社会心理与道德的拷问:
冷漠与旁观: 在事件发生时,是否有围观者,或者在事发后,社会大众的反应如何,是否能引起足够的共情和反思,这反映了社会的同情心和道德感。
“人性之恶”的显现: 这是一个极端的个案,但也提醒我们要警惕人性中潜在的黑暗面,尤其是在压力、恐惧和逃避责任的驱使下。

三、 如何看待与应对此事件:

1. 严惩肇事者,以儆效尤:
法律的严厉制裁: 肇事逃逸、故意杀人(三人)、破坏公共秩序等罪名,都应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必须确保肇事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果存在): 如果交警队的安保措施存在明显疏漏,导致了悲剧的发生,相关部门也需要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完善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与安全保障:
加强对重点人员的风险评估: 在处理交通事故,特别是涉及逃逸、饮酒、药驾等情况的当事人时,应建立更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
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等级: 交警队等执法机构应加强内部安保力量,配备必要的防暴设施,并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极端情况。
心理疏导与沟通机制: 在调解过程中,对于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可以引入专业的心理咨询师进行沟通和疏导,缓解其紧张情绪。

3. 加强法治宣传与道德教育:
倡导法治精神: 强调违法必究,逃避责任的代价远大于承担责任。
弘扬生命价值: 加强对生命价值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培养守法公民。
鼓励理性沟通: 引导公民在解决纠纷时,学会理性沟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4. 关注受害者家属,提供必要的援助:
物质与精神抚慰: 政府和社会应为受害者家属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和心理支持,帮助他们度过艰难时刻。

总结:

这起“一家三口交警队被刺死”的事件是一场彻头彻尾的悲剧,是对生命、法治和社会秩序的严峻挑战。我们必须以最严肃的态度对待,深刻反思事件背后的所有环节,从法律、制度、安全、教育等多个层面进行改进,确保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并重塑社会的安全感和对法治的信心。这不仅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告慰,更是对我们社会良知和责任的检验。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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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的家属(受害者是他的妹妹和父母),某互联网公司的程序员,我和他素不相识,通过他同事知道这件事,很受触动。希望能通过传播帮到他。

一直都是好好学习的读书人,突然有一天发现自己的家人在同一时间没了,这是什么感觉?

很替受害者难过。

很多同学的分析都很好,但是我们会发现,什么样的道理,在这件事上似乎都没用。你说要注意不要惹到这样的人,难道你以为被人剐蹭了,第一时间是要开车就跑么?你到交警队,还要注意站在门口,情况不对赶紧跑?

太让人震惊了。

放到任何人身上,都很难接受,自己家人会在交警队里,倒在血泊当中。

什么穷人富人的,千万别说逼的紧之类。什么样的情况,能让人对这一家人如此狠?深圳不知道现在如何,以前大货车泥头车肇事,是挺严重的问题。

这个事情里,希望这些事情,能给家属一个交代:

1.警察有没有责任?

交警也是警察局,在这里发生情况,受害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对于我们普通人是挺有冲击的。

2.保险公司有没有责任

据说「剐蹭了 交警定货车全责 最后修车2w 对方保险公司不认」,不知道这里究竟是什么情况。(只是提出来,也许保险公司本来就没问题,因为肇事逃逸)

3.肇事司机和凶手

千万别拿穷人等等开脱,制造对立。肇事就是肇事,受害者完全走法律程序解决,竟然一家被害,这种情况太可怕了。

据家属的朋友说,这个凶手就是把受害人一家骗过去。

调解的时候,提前就带好了刀。

看下面。

注意:按照聊天记录,不能走保险,是警察说的。

如果本来可以走保险,受害者有什么动机不让凶手走凶手自己的保险?难道这样不是更容易拿回钱?


采访受害者家属视频:

m.weibo.cn/6124642021/4


希望大家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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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 @马力 的答案,去微博上找到了受害者家属的描述,读了很多新闻,恍然大悟,才明白了这件事情为什么事发一个月半后才从受害者家属那里曝光,本身不是什么值得到处宣扬的事,真的是天大的委屈,才走了对抗jj这步路。现在新京报的报道一出,舆论关注点都转到交通事故上,深圳交警这盆脏水泼的真的是拙劣,漏洞百出,越抹越黑,还说自己“无责”,很好奇,他们到底打算如何收场。以下是深圳jj自相违背的几个点:

  1. 深圳交警对新京报称“两次调解均不认为是逃逸,建议走保险”,家属晒出短信记录,啪啪打脸

短信记录是第一次调解之后,凶手明确说自己是逃逸,对交警不让走保险也没有异议,那问题就来了,为何新京报的报道里,交警要说第一次调解是非逃逸呢。很明显,他们在逃避责任,回避自己两次调解不一致,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这一事实。试问,如果第一次调解就说可以走保险,受害者一家有什么理由不想走保险?就为了多几千块钱么,费那么多时间再去调解,谁不是能少一事少一事呢?交警在调解过程中的和稀泥,甚至可能的协助骗保行为,让受害者一家觉得收到了欺骗,权益无法维护

2. 凶杀案后补发的事故认定书

交警说我有证据,你看,这是凶手非逃逸的事故认定书!这就更有意思了,交通事故发生在10月22日,杀人事件发生在10月26日,结果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是在11月7日!?excuse me?所以现在成了jj说啥都对就是了。试问,如果第一次调解就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说可以走保险,哪里还需要第二次调解?到底是谁在逼凶手?这么明显的前后打脸,好意思么。

3. 警方称自己“无责”,那杀人现场调解室的监控为什么坏了?事故为何没有通报?

所谓行得正,坐得稳。杀人事件发生一个月了,偌大的深圳市没有一个媒体报道,这可是开发区啊,我朝发展最快的城市,为什么没人报道呢?显然,消息被封锁了。如此恶劣的刑事案家,警方说自己没有责任,老百姓敢信么?事发一个多月后,事件从重庆和成都的媒体上报道出来(上游新闻),受害者家属站了出来,要求还事实一个真像。

4. 关于舆论

警方给出的消息,基本都是“凶手如何求情”,一口一个“叔”,然后悠悠众口开始同情凶手,excuse me+1?难道不正是被凶手花言巧语博了同情心,受害者很老实的同意了第二次调解,听了交警的指示,去了交警大队进行第二次调解?结果,凶手早已带了刀,进入警局如入无人之境,大开杀戒!家属说从已有部分视频里看到有交警路过,没有制止。这大概,就是其他监控器坏掉的原因了吧!一人死亡是突发事件,三个老弱妇孺一个个被杀,画面无法想象。


难得知乎还有 @马力 这样的大v出来顶一下,舆论还有一片净土,不然受害者家属真的是百口莫辩,何处申冤?就问我朝记者敢指出这些jj的矛盾点么?你们的骨气呢?

受害者家属微博: 南湾交警中队事件受害家属 大家多去给他们打打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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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说摄像头的。

真是服气,认真看看新闻不行么。交警离开后,凶手行凶,致使三位被害人不幸身亡。摄像头提供什么作用?主要是作为视听资料证据用于证实凶手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于避免发生这类悲剧提供不了多大作用。敢杀人的,有没有摄像头都一样。除非摄像头能变成AI智能可以自动开火。

问题是什么。是交警离开了调解现场。丧失了对现场的有效控制。而且,当地警方的内部安全防控措施有问题。据我观察,法院,检察院,政府服务中心,基本都是有安检的,唯独派出所交警队这种地方没有安检。而且除了新疆,基本内地这种公安局基层所队的大门都是直愣愣的开着,人流量还很大。不知道是觉得自己是暴力机关有足够威慑还是单纯就是自信心爆棚。前段时间四川那个杀人之后又冲到派出所内行凶的,要不是赶上所长带着枪正要去抓捕这家伙,估计那个派出所剩不下几个活人。就这样赶上百年不遇带了枪的情况,还造成了包括带枪所长在内两名警察牺牲的后果。

况且说句不中听的话,有多少交警兄弟真拿自己当警察了。挨打不敢控制嫌疑人,第一反应是赶紧拿出手机打110报警。别忘了,你们也是直面一线的实战部门啊。

当然,这问题的根源也不是出在基层身上。自从高层要搞服务为主,要搞店小二精神之后,整个公安机关就似乎忘记了自己暴力机器的本质,直接朝着刀枪入库马放南山的路上一路狂奔。多少次惨痛的悲剧都拉不回这种自废武功的作死。直接导致现在除了新疆同行和老同志,新入警的基本都拿自己当成了普通公务员。跑跑不过,打打不过,说说不过。甚至还有手枪实弹射击考核死活不敢开枪的。而张磊案,大连铁锤案,这些敌我不分的判决,又导致还剩下为数不多有血性的,只敢赤手空拳,生怕开枪之后忤逆的上层搞服务的要求落得个进去蹲大牢的结果。

希望高层该重视起来了。在交警队公然行凶杀人,还杀了三个。这扇的不是个别人的脸,是整个队伍的脸!如果连公安局都不再安全的话,这特么就彻底成了笑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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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事件永远都是,人民日益危险的人身处境与质量堪忧的监控器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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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说监控坏了,不禁让人对案件的经过浮想联翩。调解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只有在场的交警知道。

但监控坏了,并不意味着一场罗生门,这种理由无法免除交警队的赔偿责任。

交警队对进入交警队房间内的当事人负有安全保障的法定职责(义务),尽管死者的致死原因在于刘某行凶故意杀人,但如在场的交警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对此,交警不能以监控坏了、交警无责任这种看似合理的借口来敷衍无辜的受害者家属。

链接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该种责任具体如何承担,举证责任在于交警一方,即由交警队来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对受害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过错推定原则。

如果交警队未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交警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就本案而言,交警队拿不出监控视频,恰恰在法律上证明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赔偿责任实锤。

对此,交警中队一负责人告诉王小飞:“处理过程中没有争吵,太突然了,没有任何征兆。”

如果说第一刀太突然了,那么第二刀呢?如果是第二刀还突然了,那第三刀呢?交警的回复,真的经不起任何推敲。

王小飞还介绍,监控视频显示,在他父亲跑出办公室后,有警方人员看到了,但他们并没有及时冲进办公室内制止。
对此,深圳市公安局回复王小飞说,“就命案发生本身而言,交警部门确实没有责任,嫌疑人事先预谋,充分准备,谁都没有办法事先预见,更不能说是因交警部门的工作导致受害人遇害。”

在没有公布视频的前提下,公安局给出这样的答复,显然不能服众,也不能解答公众心中的疑虑。

“刘某带着管制刀具进到交警队,再行凶杀人,当时安检了没有?警示牌是案发前设置的,还是案发后设置的?”12月3日,上游新闻记者询问龙岗大队王姓负责人,他并未回应。

我猜测:龙岗大队王姓负责人,他不敢回应。

他无论怎么回应,都是错误的回应:

1、如果是案发前设置的,说明交警的没有履行安检职责,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如果是案发后设置的,更说明交警队意识到此前做的工作不足,事后亡羊补牢。

这说明了什么问题?

当杀人者刘某掏出刀的那一刻,他已经决定豁出去了以命来赔,虽说有交警队的补充责任,终究无法弥补受害者遭受的全部损失。

“这个问题很少遇见,是个极端案例,目前来看,中国绝大多数基层交警队并没有安检措施,不过这个案子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思考。如果安检,那老百姓来办事会不会更麻烦?不过刘某能带着刀进到交警队,这确实很尴尬。”多名交警系统的民警向上游新闻表示。


话说,以前国内法院也是不需要安检的,但自从法官被刺死的命案频发之后,法院果断设立了安检机,只不过律师不用安检了。

健全的安全防范机制,总是建立在血淋淋的惨案之上。


另外,这个案件和【黑龙江“反杀案”:男子遭刺夺刀反杀 赔40万获刑6年】性质不一样。

黑龙江“反杀案”,因涉及当事人的正当防卫,被反杀的死者不应获得赔偿。该案件赔偿的对象理应为反杀者,这才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如本案参照黑龙江“反杀案”赔偿,反而要赔偿交警队内的杀人者刘某。这才是不可思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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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摄像头的觉悟都比你们高!好意思吗?

我记得前几天有个可是把刀夺过来,反杀的。

当时还有一群沙雕说是防卫过当,当时旁边有警察很安全。

笑死我了这个魔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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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坠江那个公交车上的摄像系统,应该给公安局配上。70米压强+水浸数日仍能提取录像,哪像这个说坏就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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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监控是谁买的、谁采购的?一到百姓出事就自动屏蔽调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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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坏了这点不能接受。中国几亿个摄像头,偏偏这个时候这个场合坏了?把监控恢复,让大家看看事实的真相究竟是什么很困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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