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北京南四环一运动型多用途汽车(SUV)追尾铲车后起火致2死,前车司机疑只报警未及时挪车救人?

回答
北京南四环那起令人痛心的SUV追尾铲车致两人死亡并引发大火的事故,以及随之而来的关于前车司机是否“只报警未及时挪车救人”的讨论,确实触及了许多关键的社会议题:交通安全、突发事件中的个体责任、公众的道德义务等等。这起事件的细节,以及我们对它的看法,都需要多角度、细致地去梳理。

首先,我们来还原一下这起事故可能呈现的基本画面。南四环作为北京的重要城市动脉,车流量大,车速通常也较快。一辆SUV在行驶过程中,不明原因地追尾了一辆正在作业或停靠的铲车。铲车这种工程机械,体型巨大,视觉盲区多,而且在特定情况下(比如路面作业),可能存在临时停车或低速行驶的情况。SUV在高速状态下追尾这种大型目标,其冲击力是巨大的,很容易造成车辆的严重变形和损毁。

事故的关键点在于“起火致2死”。这表明追尾的瞬间,或者之后发生了严重的燃油泄漏,并被火花点燃,导致车内人员被困并死亡。SUV内部结构复杂,一旦发生火灾,且车门因变形无法打开,车内人员往往难以逃生。这种情况下,车辆的燃油系统、发动机舱都可能成为火源。

而围绕前车司机“只报警未及时挪车救人”的指控,则让事件蒙上了一层道德的阴影。通常情况下,如果前车司机是事故的直接参与者或目睹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参与救援是很多人心中的一种本能反应和道德期待。报警是履行了基本的义务,但如果当时情况允许,且前车司机有能力在不危及自身的情况下尝试打开SUV的车门,或者协助移走一些障碍物,那么“只报警未及时挪车救人”的说法,就会让公众感到不满。

这里有几个值得深入思考的层面:

1.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SUV驾驶员的责任: 很大可能在于未保持安全车距、注意力不集中(可能疲劳驾驶、分心驾驶,如使用手机)、或者超速行驶。在城市快速路上,SUV的重量和速度优势也意味着一旦发生碰撞,后果更为严重。
铲车的责任: 如果铲车在道路上违规停靠、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作业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也可能承担部分责任。例如,是否在夜间或视线不良时作业?警示灯是否正常工作?

2. 火灾的发生与蔓延:

SUV在追尾时,前部结构受到严重挤压,燃油管路、油箱、甚至电池组(如果是新能源SUV)都可能破损,导致燃油或电池组起火。
起火后,如果车门变形无法打开,且内部有易燃物,火势会迅速蔓延。救援人员在赶到前,现场情况可能非常危急。

3. 前车司机(即铲车司机?)的救援行为解读:

这里需要澄清一个关键点:前车司机是指事故中的另一方,很可能就是铲车司机。如果是铲车司机,那么他的行为就涉及到他作为工程机械操作员的安全职责和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只报警”的界定: 如果铲车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这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步,因为他可能处于一个更安全的位置,能够及时向外界求援。
“未及时挪车救人”的可能情况:
自身安全考量: 铲车司机也需要评估自身是否处于危险之中。如果SUV起火的火势非常凶猛,或者他判断车辆可能发生二次爆炸,强行靠近救援可能会危及自身生命。
能力限制: 铲车的设计和操作方式与普通车辆不同。他是否具备能够安全、有效地移动SUV的能力?即使是尝试打开车门,他是否知道正确的方法,或者他的工具是否能派上用场?
程序规范: 很多情况下,工程机械操作员在发生事故后,有其特定的处理流程,包括保护现场、等待专业救援人员等。
道德困境: 这才是最令人纠结的部分。在突发情况下,人们的反应是多样的。有些人可能在震惊和恐惧中不知所措,有些人则会本能地去救人,有些人则可能优先考虑自身安全。将“只报警”与“未及时挪车救人”简单对立,可能忽视了现场的复杂性和个体在极端压力下的表现。

4. 公众的道德期待与现实:

公众对于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的英雄行为有着很高的期待,这是人性光辉的体现。当有人在事故中未能展现出“舍己救人”的行为时,自然会引发批评和质疑。然而,我们也应该理解:

不是每个人都是英雄: 并非所有人都能在生死关头保持冷静和勇气。普通人面对突如其来的血腥场面和生命危险,产生恐惧、退缩是正常的心理反应。
救援的专业性: 真正的有效救援往往需要专业的技能、装备和训练。非专业人士贸然施救,有时反而会弄巧成拙,甚至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
信息的局限性: 我们通过媒体了解到的信息往往是片面的,对事件的真实情况可能存在偏差。不能仅凭一两句未经证实的说法,就对一个人的行为下定论。

5. 事件背后更深层次的思考:

道路安全管理: 这起事故再次敲响了警钟。城市道路上,尤其是高等级公路,工程机械的作业安全需要被高度重视。如何规范工程机械的行驶、停靠和作业?如何加强对大型车辆的监管?
应急救援体系: 即使有报警,从报警到专业救援力量到达现场需要时间。在等待期间,社会公众的互助作用至关重要。但这种互助应该是在安全且有效的前提下进行。如何提高普通公众的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让他们在安全范围内施以援手?
舆论的导向: 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时,应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煽动性言论。在追究责任的同时,也需要关注事件对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对前车司机的指控,更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公正的调查。

总而言之,北京南四环这起事故,其悲剧性在于生命被无情夺走,同时也引发了关于个体责任和道德选择的深刻讨论。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前车司机(铲车司机)的行为定性为“只报警未救人”,而应等待官方的详细调查结果。但无论如何,这起事件都提醒着我们: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规范道路作业,完善应急救援体系,以及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如何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施以援手,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思考和努力的方向。那份对生命的尊重和对责任的担当,不应该只停留在键盘上的评论,而应内化为日常的行动指南。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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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交警已经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说明后车上的两个人(很大可能)是被烧死,而不是撞死。

理由是:

1.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所以如果是撞死,应该定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现在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拘,说明有很大可能人不是撞死的,而是烧死的。这个尸检很容易。

PS:只有张明楷认为这两个罪是想象竞合,具体分析可以看以前的回答

交通肇事罪致使人当场死亡或抢救无效死亡,司机负主要责任,是否可以认定为是过失杀人罪的特殊法条?


2.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罪逻辑是:

  • 司机有救人义务
  • 司机没有履行义务
  • 司机不希望人死

因其不作为而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终定成间接故意杀人不是不可能,但得看具体证据,看不到证据,猜测再多也只是其他案件的经验,用不到这个案件上。

另外在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的问题上,存在“默认是过失,用证据证明是故意”和“默认是放任故意,用证据证明是过失”的两种证明标准,也会有争议。


3. 关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再进一步,凌晨3点一辆没有灯大体型的铲车以龟速在北京四环的中间车道上挪,有没有达到放火、爆炸、投毒之类的“危及公共安全”,我觉得不好说。

一方面要看证据情况和取证方向,另外一方面这是个新类型的东西,需要详细论证,不能轻易下定论(很有可能成为新的标杆)。

但是,如果加上这方面的考量,以及之前的高度危险情况的证据,比如长时间呆在中间车道上行驶,被旁边的过路车辆提醒却仍我行我素,等等一系列使周围环境置于高危状态下的举止,这种事前、事中对危险的放任也会进一步加强“故意”的认定。但这是证据审查判断的问题了。


4. 我觉得值得讨论的假设是,如果后车上的甲乙两个人,甲被撞死、乙被火烧死,应该如何对前车司机定罪?(假设前车司机心态都是过失,且前车承担主要责任以上)

在这种假设下,前车司机对于甲是交通肇事罪(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以上),对乙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救助义务,未履行)。

初步想法是数罪并罚。

理由是,虽然表面上都是同一次事故导致甲乙两人死亡,但实际上前车司机实施了两个相对独立的加害行为,一是驾驶铲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二是在事故发生后,不履行救助义务而发生二次损害致人死亡。

两个相对独立的加害行为分别造成他人死亡,那自然应分别追究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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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铲车司机!

我是干工程技术的,很负责任的说,这个铲车司机根本不是一些温室(不是贬义,后面会解释)里的朋友想象的那样,只是个年轻木讷,没社会经验。

感谢这个时代,我们很多人没有接触那么多的恶,没法想象到什么是人渣的下限。

但是,干工程的基层可不一定,因为几十年的模式就没变过。

干这行的,很多十几岁就学着跑工程大车,天南海北,哪儿有工程那儿上,北京算是很讲理的地方了,但是荒凉之地呢?这种事情太多了,怎么对自己有利怎么来,丛林法则!

再说人,铲车/挠子,这类作业工程车台班很贵的贵的成本不是车,是人!

因为这非常需要技术,需要很有经验的人才能操作的了,这个和年龄没关,只看能力,学得快的,起步早的,脑子灵光的,不到二十能玩儿的很利落。脑子笨的,这辈子就别摸了,液压的玩意儿现场一个小失误,就能给其他工人碰残废了。

手头铲车照片不多,拿个挠子现场工作照片来说。安全甭提了,我才不会说是谁的活。。。。。


操作工程车的也是一年轻人,挠子和人一起作业,就这个距离,还是大晚上,还是地下冒水。控制不好,手一抖,要么把人碰伤了,要么把土碰了水喷出来人冲走了,要么碰着基坑塌了。。。没能力的人玩不出来。

虽然蓝翔梗很多,但是能教出来玩的好的起码得聪敏。

但是,这张图我不是夸人技术好,而是想说,开挠子这孙子,都告知现场情况也商量好台班价格了,在现场也会装逼就地抬价。

尽管,也是一个长的憨憨的样子,表情木讷,但是,精的一逼。。。

对,就是这个逼样,简直一个模子!

所以这么一玩意儿,能一个人开铲车走主路去现场,绝对是个老手,嗯,老炮儿级别的。各种经验很丰富。

这段懂行的信息语音,可以了解一下。


额。。。。。审核不通过。。。。

呵呵。。。。。

那这么说简单说吧。

大概意思就是,一般交通定责只看现场最终情况,而你做什么对自己没有利益的事儿儿没必要,包括施救。。。。。



再说车祸!

首先,这种工程车绝逼不能上环路,因为丫太慢了。只能由重型货车拉着上快速路到达现场!

而且,北京五环内除非紧急情况或者有大型的工程审批(一般审批层层把关至少半年),就算货车拉着也不允许上路。何况自己开着,就是一个自行车速度的坦克。

再补充一点,说一个大家的误区,这种车柴油动力噪音很大,而且个头高大,工程醒目的涂装,很多人说后车看不到这种车是不可能的,所以后车没看到追尾可能性太低太低了,除非俩人都是瞎子兼聋子。。。

那怎么撞这么厉害呢,因为,这种作业车就不是设计在道路上行驶的,那个车顶看着像转向灯的玩意儿根本就不是在路上能给转向提示的。仔细看视频截图。前车大灯都亮着,其他灯根本不亮。夜间这种车就不是在道路上能正常跑的。

而且铲车车压根儿就斜着压在白线上!

什么情况呢,铲车低速行驶并线没打灯,车辆速度慢,自重大,底盘很低,而且转向比汽车灵活,可以很快的急转方向,但是后车可能躲闪不及就直接撞了。换谁正常行驶突然侧面拐出来一个装甲车也受不了。



多想一点,司机这么“淡定”,应该是想隐瞒真相欺负死人不会说话吧。。。。。


话说,听到最新消息,铲车司机刑拘了。

多少宽慰了不少。


再多说一点,这类草菅人命的司机,其实不少,因为保险和收益的问题,已经见怪不怪了,所以这次这个司机这么老练,其实是早已耳濡目染了。


换句话说,其实,这次事件如果没被好心人拍下来证据的话,司机可能连刑拘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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