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数据显示腾讯胜诉率深圳 95%、北京 54%,该统计是否科学?真的存在「南山必胜客」一说吗?

回答
关于腾讯的胜诉率数据,特别是“深圳95%、北京54%”这样的说法,以及“南山必胜客”这个梗,确实是互联网上一个流传甚广且引人讨论的话题。要深入看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几个层面去分析,而不是简单地接受或否定。

首先,我们得审视一下这些数据来源和统计方式。如果这些数据是来源于公开的法律文书、权威的法院报告,并且经过了严谨的统计学方法处理,那么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腾讯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领域在不同地域法院的诉讼表现。然而,网络上流传的这类数字,很多时候可能只是基于零散的案例汇总,或者并非经过严谨的、覆盖所有案件类型的统计。 仅仅根据一些片段化的信息,就断言腾讯在某个地区的胜诉率高达95%,这样的统计在科学性上是值得商榷的。

科学的统计需要考虑到样本的代表性、统计的全面性以及排除干扰因素。比如,腾讯的诉讼案件种类繁多,涉及的领域、案件的复杂程度、被告的抗辩能力等等,都会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如果一个统计仅仅抓取了某个时间段内腾讯作为原告、且被告抗辩能力较弱的案件,那么得出的胜诉率自然会偏高。反之,如果包含了大量复杂、对方请了顶级律师且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案件,胜诉率则会下降。

“南山必胜客”这个说法,更多的是一种带有调侃和戏谑性质的网络文化现象,它背后反映的是一种普遍感受,而不是一个严谨的学术结论。 为什么会有这种说法呢?这背后有多重原因:

一方面,腾讯作为一家在中国乃至全球都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科技巨头,其业务涉及互联网、游戏、社交、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自然会产生大量的法律纠纷。而深圳,特别是南山区,正是腾讯总部所在地,也是中国重要的科技创新中心。 因此,腾讯在这里提起或应诉的案件数量本身就非常庞大。

另一方面,作为一家大型企业,腾讯拥有充足的法律资源。 这意味着它能够聘请到国内顶尖的律师团队,并投入大量精力进行案件的研究、证据的收集和庭审的准备。相比之下,一些中小企业或个人在面对腾讯的诉讼时,往往在法律专业性和资源上处于劣势。这种资源上的不对等,确实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走向。

再者,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一环。 腾讯在游戏、软件、内容等领域的投入巨大,其知识产权的维护和打击侵权行为,是其商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多知识产权案件中,只要腾讯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并证明其权利的合法性,法院判决其胜诉的可能性自然会比较高。

此外,部分地区的司法环境和判案风格也可能与“南山必胜客”的说法有关。 这种说法可能暗示了在深圳,尤其是南山区,法院在处理涉及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等案件时,可能更加重视对创新成果的保护,从而使得像腾讯这样的企业在这些案件中更容易获得支持。当然,这种解读带有主观色彩,并不能完全作为定论。

所以,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南山必胜客”呢?

它是一种基于客观现象的民间观察和调侃。 腾讯在深圳的法律活动确实非常频繁,且在许多领域占有优势,这种观察有一定的现实基础。
它也可能是一种对资源和信息不对称的反映。 大型科技企业在法律领域拥有更强的能力,这客观上会影响诉讼结果。
它未必是“绝对公正”的体现,更不代表所有案件都是如此。 任何一个司法体系都会面临复杂性,而“胜诉率”也不是衡量司法公正的唯一标准。科技巨头也可能败诉,尤其是在涉及其他大型企业或法律定性明确的案件中。

至于统计数据是否科学,我认为是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的。 如果统计方法粗糙,样本选择随意,那么它就无法被认为是科学的。如果是有严谨的统计学基础,覆盖了腾讯在各类型案件中的真实表现,那么它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即便如此,也需要理解到,每一次诉讼都是独立的,都会有其具体情况。

总而言之,“南山必胜客”更像是一个生动的网络标签,它概括了腾讯作为一家大型科技公司在法律领域,尤其是在其总部所在地深圳的活跃表现和相对优势。但要将其转化为一个严谨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统计学事实”,还需要更加审慎和科学的分析。我们不能因为一个梗的流行,就轻易地否定法律的复杂性和个案的独特性。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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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挺有意思。

很多老师都在批评数据的「胜诉率」标准不明确,但是都没讲清楚为什么这个不明确的胜诉率标准会导致深圳本地法院和外地法院数据相差如此悬殊。


我这里提供一个思路:

腾讯有大量涉诉案件都是以平台身份作为共同被告的网络侵权,其中又以知识产权侵权为多。这些案件中腾讯都可以基于避风港原则免责,因此统计胜率时很可能因为法院未判决腾讯承担法律责任而认定「胜诉」

网络侵权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当腾讯作为共同被告时全国各地的网络侵权案件总是可以选择南山法院/深圳中院立案,由此南山法院/深圳中院会收到来自于全国的大量以腾讯平台作为共同被告的一、二审案件。

这些案件的「胜诉」结果会显著推高深圳当地法院腾讯作为被告时的胜率。

相较之下,虽然其他地方法院也会基于被告(实际侵权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享有管辖权,但收案对象限于一地,总量无法与南山法院/深圳中院相比。且由于总量较小,几个他案就可能对胜率有很大扰动(总量小方差大)。

这很可能是「大数据揭秘」中提到「腾讯作为被告,在北京胜诉率28.36%,深圳胜诉率94.9%」的原因之一。


如果以上猜想成立,那可以解释另一个问题——为何腾讯作为被告时在深圳和北京胜率相差数倍,但是作为原告时胜率相差无几?

文章虽然没有提到其胜率统计标准,但是给出了北京、深圳两地三年内所有案件的胜负数量情况以及两地腾讯作为被告时的胜负数量情况,因此可以据此推算出作为原告时的胜负数量情况。

依据文章:

2018年-2020年,北京市各法院判决涉及腾讯的案件共208起,其中胜诉60起败诉52起。
作为被告,腾讯在北京市近三年已公开判决书的案件中,被起诉67次胜诉19次。

我们可以计算出,2018-2020年,北京市各法院公开文书中,腾讯作为原告的胜诉案件共41起,败诉案件4起,胜率约89%

这个数字甚至略高于腾讯作为原告在深圳中院的胜率(81.8%,我猜想这可能是为什么文章刻意隐去了原告胜率对比——这显然与文章暗示的「南山必胜客」不符)。

各地法院一致的原告高胜率一方面说明腾讯法务名不虚传,另一方面可能也在暗示,作为被告在各地法院悬殊的胜率差,可能有一些数据以外的原因(胜率计算标准、案件总量组成......)


以上。


备注:

本答案不对文章胜诉标准和数据采集多做评价,只是探讨反常数据可能的原因。

对本地法院的裁判优势,我个人赞同「主场优势」的存在,但不赞成无限夸大;将之比作骆驼上的稻草或许太轻,但误以为可以借此僭越法规明文,恐怕是妄想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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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良心的自媒体才会去传播所谓“胜诉率”,但凡从事过法律实务的人都不会告诉你有一个词叫“胜诉率”。

请宁告诉我什么叫“胜诉”和“败诉”,宁看过判决书吗?宁是不是以为法院判决书上写着“判决XX胜诉”“判决XX败诉”?

请问,原告撤诉算不算败诉?双方调解结案算胜诉还是败诉?

在我看来,只有代理原告时“支持全部诉讼请求”,代理被告时“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代理二审对方被“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叫“胜诉”。

如果十个诉讼请求支持了九个,但正好这一个的金额最大,比前面九个加起来都大,那算不算“胜诉”?

如果十个诉讼请求只支持了一个,但正好这一个金额最大,比前面九个加起来都大,那算不算“败诉”?

综上所述,既然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叫“胜诉”,那所谓的“胜诉率”统计怎么来的?

怎么来的呢?你用脚趾头想想就知道啦。

抛开腾讯的企业形象,单就传播这个数据的自媒体,我就觉得应该是想借着讨伐腾讯的东风预设立场树个靶子再攒一些模棱两可的数据瞎写一通之后得出个耸人听闻的结论,忽悠忽悠没有专业知识的大众,疏不知却生造了个专业人士都不认可的词,可谓是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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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法律同仁们写的回答,多数都在质疑这个统计率本身。

@一丁 提到:

首先案例怎么来的就很不讲究,各个数据库的文书几乎没有全部齐的:比如一些十几年前的裁判文书只能在北大法宝上才能找到,而最新的裁判文书却只能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

这也是我的看法,能在网上查到的案例并不全,法院有些还不公布,根据不同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到的结果大相径庭。

解决事情的方法并不只有打官司一种,和解、法庭调解和私下里协商达成一致都很常见。仅拿网上公开的案例来计算胜诉率,这样的数据难以令人信服。

除此之外,案件的类型、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也值得关注。一份判决书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全是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

有些判例会支持原告的一部分请求,也会支持被告的一部分请求。只是在利益分配上有所侧重。那些标榜腾讯「胜诉」的案件,并不意味着被告一点儿好处都没捞到。

比如在民事合同判例中,有这么一个案例[1],原告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其在腾讯地图上的位置被标错了。其诉讼请求希望腾讯停止侵权、删除错误地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0 万并且承担公证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结果法院只支持了停止侵权和三费的请求,对于 20 万元的赔偿没有支持。

这其实就是一个腾讯把该公司地图位置标错的小事,很明显,是这家汽车销售公司碰瓷。腾讯在对方请求后,第一时间修正了错误地址。这样的案子判腾讯胜诉很正常。

所以,标榜 95% 和 54% 这两个数字,里面的水分很大。

也就像 @TEDCJK 老师说的那样:

腾讯有大量涉诉案件都是以平台身份作为共同被告的网络侵权,其中又以知识产权侵权为多。这些案件中腾讯都可以基于避风港原则免责,因此统计胜率时很可能因为法院未判决腾讯承担法律责任而认定「胜诉」

「胜诉」这个词本身就是模糊的。

影响法院最终判决的,律师的素质也是不得不考虑的一个因素。北京作为我国法学的重地,腾讯法务部面临的对手大概率会更加棘手。

腾讯自己开设有法律研究院,不少老师还向同学们推荐那上面的文章,能进腾讯法律研究院,可以算是简历上的加分项。

我有个同学曾在腾讯法务部实习,他自己本身就是佼佼者,成绩名列前茅,发表过 C 刊论文,腾讯胜率偏高一点儿也是合情合理的。

不过,抛开统计学和法律的角度,我更想从传播学的角度聊一聊。

众所周知,腾讯这段正跟头条系打的不可开交。那炮火自然少不了舆论战。前段有个新闻不知道大家关注没有:「抖音不服诉腾讯管辖权被转至深圳中院。」

如果最后案子在深圳中院审理,那势必会给审案法官带来压力。

你腾讯方要是赢了,那也是胜之不武,法官偏心嘛!不信?不信你看看腾讯这么高的胜诉率。

这一招,真的妙啊!

腾讯赢了,失掉舆论的支持;腾讯输了,那更是好事。无论结果如何,利好头条。

那是不是可以大胆地揣测,这个关于胜诉率的文章大概率是头条为了管辖权设计的阴谋。

正如我之前写过关于头腾大战的回答说的那样:

伟大的企业,其生命力总是在于创新。伟大的企业都是从围追堵截中杀出来的,华为是这样,腾讯也是这样。头条若想铸就伟大,长征路少不了。

阴谋诡计上不了台面,能起到多大效果还有待观察。最后靠的还是拳头和摆在桌面上的阳谋。

参考

  1.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湘 1002 民初 290 号 | 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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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率统计标准就建立在对胜负情况有明确判断标准的前提下。

文章没提胜诉率标准,也没提对于案件胜负的判断标准。

所以文章里面给出的胜负案件数据也是不可信的。

对着一堆假数据搞分析,这种行为和PS实验图有什么区别吗?



作为一名法律科技从业者,看完这篇文章后我是很震惊的,甚至想邀请这篇文章的作者一起吃顿饭,好好聊聊他解决这一整个法律科技行业都头疼的难题的方法是什么,他对于“胜诉率”是怎么定义的。

胜诉,一般来说的定义是诉讼参与者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这是参与诉讼各方共同追求的目标。

我们来假设以下两个场景:

  1. 企业要考核公司法务的工作业绩,应该将哪些数据作为KPI?
  2. 想购买一个不了解的律师的法律服务,如何才能对他的执业水平有一个初步认识?

乍一看,上述这些情景下,“胜诉率”似乎都是解决问题最直观的数据。

经手100个案件中胜诉了80件的法务/律师,是不是就比100个案件中胜诉了50件的法务/律师在诉讼方面更优秀?

当然不是。

至少现阶段,“胜诉率”依然是个伪命题。

因为对于“胜诉”,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可量化的判断标准。

简单来说,如果将一方完全胜诉(诉讼请求全部被支持)的案件记为100分,一方完全败诉(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的案件记为0分。给其他部分请求被支持,部分请求被驳回的案件打分。

站着这一方的立场上时,在达到多少分的时候,可以判定本案是胜诉呢?

要回答这问题,起码要解决三个小问题。

1.不同诉讼请求的分数如何确定?

要知道诉讼请求的权重是不相同的。

例如在侵权名誉权的案件中,赔偿损失的请求该占多少分,赔礼道歉的请求该占多少分?支付律师费的请求该占多少分?

2.同一诉讼请求被部分支持时的分数如何确定?

例如支付金钱的给付之诉为例,需要将一方请求的金额、诉前另一方愿意支付的金额和最终法院支持的金额都纳入考虑。

3.不同类型诉讼之间的分数该如何平衡?

可以看到,在这篇报道中,是没有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详细的分类的讨论。

只考虑了受理法院和时间,却没有考虑案由、标的额、审理程序、文书性质等因素。

同为民事案件,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之间的分数是否应该一致?

而标的额100万的案子和标的额1000万的案子的分数又该怎么处理?

处理难易程度不同的案件,如何混为一谈?

4.除了诉讼之外,解决纠纷的方式还有仲裁、调解、和解。这些数据是无法从裁判文书上获取的。

裁判文书网也并不会公开全部裁判文书,除了一部分不适宜公开,还有一部分是尚未来得及公开的。

因此数据也是不全面的。

只有解决了上面的问题,才算是获得了真正有用的“胜诉率”。

不知道这位记者是否真的做到了。

如果并未能解决上述问题,则“胜诉率”这一统计数据并不是足以支持文章中得出的结论。


补充一点,有两种例外情况下“胜诉率”是存在的。

第一种情况部分专业律所只专注于某一特定类型的诉讼业务,通过对业务的精准定位和细致打磨,因此可以实现诉讼请求基本被法院支持。此类律所的律师是可以被称为“胜诉率高”的。

第二种情况,部分律师提高自己接案的门槛,只承接有胜算的案件。此类律师也是可以被称为“胜诉率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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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法院骚操作还少么?

如何看待腾讯员工因每天在岗不足8小时被辞,员工提出仲裁要求腾讯支付年终奖和加班费共计500万元事件?

这件事中只提供10点到18点的监控视频,不敢提供全部办公区域每天24小时监控视频,把该时间段内员工坐在电脑前当做上班时间,来论证员工在岗不足8小时,南山法院 竟然采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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