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网约车拒载哮喘老人后阻碍就医,家属索赔 61 万,司机被判 10% 责任?

回答
这起事件涉及了多方面的议题,包括乘客的生命权、健康权与司机的服务义务、责任边界,以及法律的适用和道德的考量。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事件梗概回顾:

一位患有哮喘的老人,在紧急情况下通过网约车平台叫车,但被司机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载。
老人因此未能及时获得救治,家属认为司机的拒载行为直接导致了老人病情加重或产生了其他不良后果,故向司机及其平台索赔巨额款项(例如,您提到的 61 万)。
法院最终判决司机承担 10% 的责任。

如何看待这件事,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 司机的行为:道德与责任的边界

道德层面:
同情心与人道主义: 作为一名服务提供者,尤其是在涉及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下,大多数人会认为司机应具备一定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同情心。拒绝搭载一位明显身体不适的老人,尤其在哮喘发作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疑是缺乏同情心的表现。
社会责任: 即使在商业活动中,个体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在极端情况下,特别是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时,选择帮助而非推诿,是社会公民应有的品德。
普遍的担忧: 司机可能担忧老人哮喘发作时会弄脏车辆、产生异味,或者自己无法处理突发状况,甚至引发连锁责任。这种担忧虽然可以理解,但其处理方式(直接拒载而非尝试沟通或寻求帮助)可能引发道德谴责。
责任层面:
合同义务: 网约车服务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司机通过平台接单,意味着与乘客建立了临时的运输合同关系。合同中通常包含安全、准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侵权责任: 如果司机的拒载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例如老人病情加重),那么司机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关键在于证明“因果关系”和“过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这些法律通常规定了服务提供者不得拒绝履行义务,以及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往往是滞后和原则性的。在具体执行中,如何衡量司机的“合理担忧”与“乘客的生命健康权”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和伦理问题。法律可能无法直接要求司机成为医护人员,但也不能允许其基于自身便利而漠视生命。

二、 家属的索赔:合理性与证据要求

索赔的合理性: 家属为老人的健康状况和因此产生的费用(例如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索赔,从情理上是说得过去的。他们认为司机的行为加剧了老人的痛苦和损失。
索赔的证据: 索赔金额的计算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例如:
因果关系证据: 证明司机的拒载行为与老人病情加重之间存在直接的、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这可能需要医疗鉴定证明,说明如果及时就医,病情可能不会发展到如此地步。
损失证据: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要有相应的发票和记录。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61万的金额: 这是一个相对较大的金额,家属需要证明这笔金额与实际损失相符,并且有法律依据支持。可能包括了医疗费用、长期护理费用、以及因病情恶化而产生的其他间接损失。

三、 法院判决 10% 责任:法律的平衡与考量

“10%责任”的解读: 这个比例通常意味着法院认为司机在此事件中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导致全部损害的根本原因,或者说,其他因素也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影响。
可能的考量因素:
老人的健康基础: 哮喘本身是一种慢性疾病,老人可能本身就有健康问题,这可能是病情发展的一个内在因素。
家属未能及时寻求其他救助: 法院可能会考虑,在司机拒载后,家属是否采取了其他有效的救助措施(例如立即呼叫救护车、寻求其他交通工具等)。如果家属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这部分责任可能会被分摊。
平台责任的评估: 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和管理者,也可能被追究责任。有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司机、平台以及其他可能的责任方。
证据的强度: 10%的责任比例也可能反映了家属未能完全证明司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或主要原因。
法律的适用性: 法院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根据证据和法律条文进行判决的。法律很难直接量化“人道主义”的缺失,更多的是关注是否触犯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损失与行为的关联性。
过失相抵: 法院也可能运用“过失相抵”的原则,即在判断责任比例时,会考虑双方当事人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过错程度。
体现的价值取向: 法院判决 10% 责任,一定程度上表明法律承认了司机的某些过失,但同时也保护了司机免受全额巨额赔偿的困扰,并且可能也考虑到了其他未被完全揭示的因素。这是一种在维护乘客权益和保护服务提供者之间寻求平衡的尝试。

四、 事件的启示与反思

网约车平台的责任: 平台是否应该制定更明确的、针对特殊人群(如老人、孕妇、行动不便者)的乘车规则?平台是否应该提供更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例如,当司机遇到特殊乘客,可以要求平台协助转单或提供其他解决方案。
司机的培训与职业道德: 如何提升网约车司机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是否应该对司机进行关于紧急情况处理、特殊人群服务的培训?虽然不能强求司机具备医疗技能,但基本的同情心和应对能力是需要的。
公众的应急意识: 面对紧急情况,家属自身也需要有更强的应急处理能力,例如在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及时寻求其他交通工具,而不是将全部希望寄托于单一的网约车。
法律的完善与社会共识: 这样的事件也促使我们思考,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应对新兴的服务模式和复杂的人道主义困境时,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也需要形成更广泛的社会共识,即在保障商业利益的同时,不能漠视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碰瓷”与真实困境的区分: 社会上也存在对“碰瓷”的担忧。但对于这种涉及生命健康的事件,在没有明确证据表明是恶意行为时,更应该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和生命权。法院判决 10% 责任,也可能是在谨慎考虑证据的基础上,对潜在的“碰瓷”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制衡。

总结来说:

这起事件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案例,它触及了道德、法律、商业服务以及社会责任等多个层面。

司机拒绝搭载哮喘老人,在道德上是难以接受的,也可能触犯了法律关于服务提供者义务的规定。
家属索赔巨额款项,需要用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损失与司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10% 责任,是在综合考虑了所有证据、各方过错以及法律适用性后,寻求一种平衡的体现,同时也暗示了损害的发生并非完全由司机一人造成,或存在其他分担因素。

这起事件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深刻反思:如何更好地平衡服务提供者的权益与特殊群体的生命健康权?如何通过法律、平台规则和行业自律来提升服务质量和人文关怀?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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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知乎的舆论会这样?

如果你说怕拉了病人死在车上“晦气”,我还会相信。

但不管如何,网约车都应该拉才是对的吧?

你一个网约车司机能够看一眼就分清楚已死亡和晕厥?你咋这么秀呢?

只要拉了,就算死在车上,也没有任何理由判司机赔付的。如果法院判了,那才应该冲。

但拒载才是真有可能导致死亡,毕竟提早一分就早一分的希望。

支持判罚。

以上为就事论事,不讨论家属为什么不叫救护车而叫网约车。

哪怕老人的儿子被判五马分尸,千刀万剐,都掩盖不了网约车司机拒载危重病人是不对的事实。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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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是:司机不冤!

首先,网约车拒载是违规的;第二,网约车的拒载造成延误抢救,从判决书中看,至少10分钟。第三,判决书中看,到医院后抢救了30分钟,说明在跟司机纠缠时,病人还活着,仍是作为人的客体存在。

所以,

拒载成立!

延误抢救成立!

延误抢救时间降低了病人的生存几率,司机的过错和病人抢救无效存在“因果关系”,司机必须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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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这位 @一叶而知秋,整个一副“我说的就是真理!你们胆敢质疑我?”的架势。

对我的回复阴阳怪气,还回完就拉黑,这会儿甚至把我的评论都删了!

来说说为什么我说他在“曲解”,和为什么他要曲解:

“客运行业涉及社会公益”——判决书的意思是,客运行业往往会被期待去帮助有紧急状况的人,是社会公益的一种体现方式(而此事件中的司机不但不帮助,还拒绝履行合同)

被他曲解成“网约车是社会公益”——网约车应该无条件帮助这家人,因为网约车网约车是社会公益。


“救治早一分,患者也就多一分生还的可能”——判决书的意思是,病人的每一分钟都是宝贵的(而此事件中的司机却在浪费)

被他曲解成“万一死者有一丝拯救的希望”——反正99.99%的可能要死,不耽误时间也救不活,病人的死亡跟司机没啥关系。


@一叶而知秋 的这种曲解目的在于大幅减轻司机的责任,掩饰司机的主观过错。把司机从“因拒载拖延抢救降低病人生存几率”的过错方,描述成“摊上倒霉事,遇见一家胡搅蛮缠的,想让我运尸体,还砸我车玻璃,还要讹我钱,最后法院竟然判我负10%的责任”的的受害者。


不但如此,还在自己答案下单独成文,对病人家属一家进行各种阴阳怪气,真是…………


这人还一直在举报我的答案,我的答案已经被标记成

合着你可以对我阴阳怪气,人身攻击我之后拉黑我,我就不能开个答案反击你?举报吧,请便,反正我的目的只是让你看到我的答案而已。



下面是我最后一条回复的大概意思,没来得及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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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回答现在知道拿国外钱挑动纷乱有多少了吧?和他们说这是天津他们也假装没有看见还在那里自娱自乐,明白他们是什么成分的了吧哈哈哈? @长剑 @巅穹天 来,只会传谣删评论装死的出来溜溜哈哈哈

哇塞,一审你就知道这个案子啦,你连一审都知道就不知道在哪里审的呀

哇塞,明明自己信谣还在这传谣,又编自己一审知道又说被威胁 ,太可怜了,是不是从来没有那么多盲目和近视的人赞你舍不得删回答,所以只能靠装装死删删评论来度过呀哈哈哈 @巅穹天

大家散了吧,这是知乎员工为了引流引战弄热点自己编的回答,所以删不掉也举报不掉,还有员工修改问题试图掩盖引战事实哈哈哈

@没头脑 这个和 @巅穹天 都是知乎的员工,前者能控制小管家锁定话题终结争议问题洗地,后者负责造谣装死涨知乎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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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3:

反对目前高赞回答@王福瑞 ,生造两难境地。你说的情况不成立,如果司机拉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八章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本案中司机拉了的情况下,乘客伤亡属于自身原因以及家属未及时寻求专业救助的重大过失导致,司机不用承担一丝一毫的责任。

如果司机没拉,在不存在阻碍救治的情况下,如果是一般网约车,一般不用承担责任;如果是出租车,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存在阻碍救治的情况,那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本案为什么判赔。

你个人可以这么想,但是请不要用你那薄弱的法律知识以法律分析的方式去回答问题,现行法律根本不是你说的那样,哪怕翻一翻民法典呢?你用根本不符合现行法律的描述去假设一个根本不会存在的情况,我只能认为你在带节奏,而从结果上来看也非常的成功,这也令人悲哀。

你这样的描述只会凭空降低司法公信力,却没有任何实际可行的措施,评论下面已经出现了把此案和彭宇案并列的情况,这是十分荒谬的,具体我回答里有说,彭宇案就是错案,而本案我就问你,拒载都不说什么了,司机拦别人送医正确吗?凭借最朴素的价值观这样做导致了后果不应当承担责任吗?


三件事:

  1. 本案为林健奎、林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2017年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17)津0102民初5303号。二审2018年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18)津02民终2199号。由于二审撤销原判,所以裁判文书网上只有二审文书,我就懒得放了,想看的自己去搜,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搜标题搜案号都行。最高赞说是在南京没想到那么多人还信了,几百条回复好家伙没一个质疑的。说的就是你 @巅穹天 指着一个天津口音的人说是南京人?@长剑 你不是要证据吗?
  2. 本案判决合理。不要拿彭宇案说事,根本不是一个性质。本案司机由于订立运输合同,负有约定的作为义务,并且存在争执阻拦后续送医的行为,具有一定过错,既存在违约也存在侵权。但是患者方可在被拒载后拨打120,并存在强行阻止司机离开的行为,对延误治疗负主要责任。这也是为什么患者方负90%的责任,司机负10%的原因。法律责任是有依据的,不是什么事都是二极管一边全责一边无关的。有些人的大脑简单至极,只能理解赔/不赔,一件事只能是一方的错,但凡涉及责任分配那就是和稀泥,你这水平稀泥都和不明白。
  3. 炒作也要有个度,这不过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案件,2018年终审,现在才拿出来说事,什么心态?新闻报道自媒体里说什么近日、隐去关键信息就是为了模糊事实,好多点热度,他们能赚的更多,有的人还真上钩。关注这个还不如多看看最近发生了什么,这么多事哪一个单独拿出来不比这个值得讨论?

更新:

有的人生造两难境地,说什么司机如果救了死路上就得赔。事实上死路上了跟你一点关系都没有,那才全部是患者方未选择最佳方式的责任,要求赔偿法院也不会支持。还有人以为救助是情分,是道德义务,错了,这里是法定义务,一是运输的义务,二是救助的义务,司机已经与乘客订立运输合同,依法应当将乘客送至目的地,拒载是违约,其次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这也是和彭宇案最大的区别点,彭宇案在审理过程中压根就没有一点证据证明彭宇的义务,法官判赔没有一点法律依据,那才是错得离谱。

如果死路上了: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不要看一半!)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首先死亡肯定是患者自身健康造成的,其次家属未拨打120属于过失,简简单单就免责了。

就一个很简单的逻辑,你送了你占理,你拒载你不占理。所以最优解就是送就完了,按时送到了最好,死路上也跟你没半毛钱关系,家属即使找你赔法院也不支持。


更新2:

至于有没有订立客运合同,首先认定该网约车性质:刘某车辆号牌开头为津E;挂靠公司为天津长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故其属于正规出租车,属于公共运输,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所以应当认为客运合同成立。

但个人认为成不成立也不影响,因为患者方提起的是侵权之诉,那就应该从司机行为客观上与延误治疗有没有因果关系来看,单从阻拦送医上看答案也是肯定的。法院也是这么认定的,否认了其与患者死亡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其拒载与阻拦客观上导致了送医延迟,有一定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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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判决文书和编号一律视作编故事扯淡,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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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真是一次逼乎风格的典型魔幻操作。为了流量和热度消费良知。该案件事发地为2018年的天津,当事司机属于天津一家成立于1993年的长剑出租车公司。居然能魔幻改写成NJ和滴滴,还被无数缺眼的逼乎粽点赞。这位答主总共五个回答,四个在莫斯科喝咖啡。除了伞兵空降这个回答,共得了八赞,一喜欢。而这一个回答,得了各路喷子18k+赞,700+喜欢。果然用财富密码NJ和滴滴,就能实现一夜暴富,地域黑真是逼乎众的最爱。是兰利与时俱进,从莫斯科发展肉鸡搞曲线操作吗?


好了,本次事件进入下一个网络狂欢阶段,知乎小管家本月底冲奖金在望。


屡次投诉,N某J还算是钻空子,利用人的下意识自我解读,但逼乎造谣自由的吃相确实太难看了。




查遍了网站,都没有发现官方任何新闻。都是一群自媒体小号在互相倒手贩卖情绪。既然二审判决都出来了,请把宣判文书链接发给我们,哪怕来个BBC阴间视角盖着法院章的文书图片也行。什么?拿不出来,现编的。要不然呢,你们就赶紧回伦敦领精铁,要么就派出所领寻衅滋事的盒饭。

题主贴出来的图片还是看不出事情经过,文字证人证言说明司机堵住送医半个小时,一直到警察来处理。

所以,男子损坏他人私有财产,罚款还是拘留是一个案子。女司机阻碍送医,导致病人死亡算不算过失致人死亡,这是另一个案子。两个案件,被你们一和面捣浆糊,得出女司机赔偿冤???我也觉得冤,赔啥钱,过失致人死亡,怎么也判个实刑啊。

另外,某高赞回答说这是南京,我对当事人口音不敏感,这个得请其他高人鉴定。

那些还在纠结司机凭啥不能拦住送医的,你们是不是开车时经常挡着救护车不让危重病人优先通行啊?那祝你们快乐每一天,顿顿有盒饭。人命关天,各自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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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先关注一个核心点,到底这个案件中的车辆是出租车还是网约车。看过判决书的人应该可以知道,这个车辆属于出租车而不是网约车,只是司机开出租车使用了“滴滴”接单。

从法律层面看,出租车司机不得拒载,一旦接单后需要履行运输合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上没有问题。

但是,这个案子从情理讲,家属的方式欠妥且不当。是他们自己的失责导致后果的发生。众所周知并且按照生活常识,对于重症患者都是需要拨打120,而不是进行网约车。

所以这家人把道德绑架给了司机欠妥,并且也是视亲人生命的放纵。

但是司机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阻拦行为实属不该,不管如何,人家已经打算拨打或通过其他形式去送患者,你的阻拦行为就叫自己的性质变了味道。

现在不能确定司机的阻拦行为对患者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时间上存在,那么这个责任他该承担。

以后网约车接到类似重症患者后,不要拒载,不要阻拦,第一时间110报备并拨打120,以免这样的家属事后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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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重老人应该叫救护车啊。叫什么网约车?

你看,没有载都被索赔了,要是载了死在车上了,估计要索赔更多,各位看官,换你,明知道一个有风险,大概率会被搞的事情,你做不做?

我想起前段时间在知乎上看到一个人说的一句话,对某些人来说,生老病死都是搞钱的机会。。。这个话说得很绝对,但是你想想。。你细品。

在这样的环境下,那些勇于出面送病人的司机,才更显得伟大和勇敢!!!!希望这样的英雄都能得到好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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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邀自答。

气愤!

首先,家属处置不当,需要紧急抢救的危重病人,应该选择救护车。网约车没有抢救设施,没有医护人员,也没有优先通行权。网约车司机如果不拒载,是对危重病人的不负责,幸亏师傅拎得清。

第二,家属无耻,抢救时机是家属的原因延误的,与网约车司机没有关系。如果这都能索赔,那么,司机拉上病人,等红灯耽误时间怎么算?司机到医院,没有对接的医生,排队挂号候诊耽误时间怎么算?

司机拉或者不拉这个病人,只要病人死了,司机注定被索赔。如果病人没死,抢救过来了,不知道会不会因为留下后遗症之类的,遭遇索赔。

看了视频,还有判决书,网约车司机错在,乘客砸玻璃后,与乘客发生争执,耽误了少许时间。这样说的话,判赔偿是有道理的。法官没毛病。

网约车司机当时不应跟他争执,应该走法律途径,故意损坏个人财物。

怎么看都觉得病人家属心机很深啊。网约车司机不拉重症患者,家属第一反应不是赶快想办法送病人去医院,而是砸了网约车玻璃,司机除非非常理智,处理才能得当,稍微有点情绪,哪怕口角两句,都会耽误几秒钟时间吧。

现在,不是气愤,是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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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平心而论,这样的事情如果发生在别的国家,日本新加坡法国美国,大概率这个民事官司的赔偿也是很可能成立的。不管这个家属之前没有打120的原因是什么样的判断,当司机到达的时候,他已经确实是在那个时间点病人去医院最佳的选择。从病人利益出发,他的违约是严重损害了病人利益。

我理解大家同情司机是因为认为司机主观处于一个必输的选择情况,但是这个绝对不是他在那个情况下可以拒载的理由。因为很简单的道理,如果允许他拒载,那么在某个极端情况下120不能到达时,那么病人就只有等死了,除了医疗人员所有人都可以合法的违约不实施救助。我不希望(或者没有人希望)生活在那样的社会。事实上我看不出在国外,司机会因为这种担心去拒载。司机就是错了。

那有些人说病人死在车上怎么办?这就是我想说的,这个案子里的法官没有错,错的是之前那些为了和稀泥判处司机赔偿死在车上的乘客的法官们。他们的荒谬判决造成的社会猜疑才是这个案子发生的根本问题。

但无论如何,可能的猜疑不是一个人可以做错事的理由,特别是涉及到另外一个人生命的时候。在这个事件里,认定原告有意置母亲于死地来获取赔偿是一种极其严重的道德指控(这可比什么台独辱华严重多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大家没有必要去这么发泄情绪。

我希望不要因为某些法官(不是这个案子里的法官)把正道给弄歪了,大家就觉得可以在邪道上狂奔。如果法官允许这种拒载,那么就会出现如果同样的拒载发生在新加坡日本美国,当地舆论一片哗然痛批道德沦丧。而在中国大家却交口称赞司机机智地保护了自己。这不是什么好事。

ps:事实上病人最后死在邻居的车上,原告也没有去告邻居。

评论区有人说我站着说话腰不疼,那我推理一下,如果是我碰到这种中国特色,我会怎么处理。首先,我绝对不可能拒载,我不会把自己放到一辈子可能要对自己进行道德拷问只能靠自欺欺人辩解的地步。然后如果我真的被告了,因为是民事案,不需要保密,我会把所有的信息放到网上求助获取我本来就应得的同情。如果我输了官司,我就开个直播,请网友们支持我,最小化我可能的经济损失。老实说我愿意让渡一点隐私的话,大概率能挣一笔。

ps:总有人在评论区卖狠要联系我:)。真没必要这么麻烦,这个法官不是判赔了6万吗?这样吧,你们敢死我就敢赔。我拿一个6万死一次名额 出来,你照样来一波,敢死我就赔6万。别担心我赖账,这个账号也值几万块。别赖赖逼逼的。一个命讹,先死先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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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网友们的争议点主要在于“网约车司机究竟该不该赔钱”这个问题上。

本案有三个关键点:

  • 一是患者家属在患者病情危重时未首先拨打"120",而是选择叫网约车的行为是否不当;
  • 二是网约车司机是否有权利拒载病危乘客;
  • 三是网约车司机的拒载行为与老人死亡之间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从判决书来看,最终法院认为:家属未拨打120急救热线存在不当;网约车司机接单后即与订单人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负有将乘客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而老人死亡后未作尸检,无法认定司机拒载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但司机延误送医和一定的阻挠送医行为确实有耽误老人生还的可能性,所以只能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简言之,法院两次判决结果来看,老人的死亡结果,首先是其自身患有疾病为主要原因,其次是家属的处置不当,最后才是网约车司机行为。

并且从判决书来看,法院认为司机的过错主要在于争执中,她有一定的延误家属送医的行为——

且在林达强行阻止其离开并损坏车窗情况下,再次争执延误刘连芳的救治时间,主观上存在过错……刘军丽准备驾车离开时,林达强行阻止导致该车驾驶员位置的车窗玻璃损坏。刘军丽当即要求林达赔偿,双方产生争执,协商未果。刘军丽有短暂的阻碍林达邻居驾车送刘连芳前往医院就医的行为。

也正因此,家属主张的赔偿数额是61万余元,而一审法院判决司机补偿各项费用合计5万元,二审法院判决司机赔付各项费用共计61359元——从两次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支持的赔偿比例大致在10%左右。

2、个人认为这个案例并不具有典型性。

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认为司机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主要是阻挠老人家属另找车辆将老人送医的行为),因此判决其承担了10%的赔偿责任。

而大家则更多将侧重点放在了家属处置不当的问题上——家中老人病重,家属没有立即拨打救护车而是选择了网约车,并且在网约车司机拒载后没有立即想别的办法而是将司机车窗损害,家属自身原因耽误老人治疗的过错显然要比网约车司机大得多。

网友们的这些看法,其实在判决书中也有体现,因此大家也无须一味炮轰法院。

而本案林建奎、林达作为患者家属在发现患者病情危重时应当首先拨打"120"急救电话,因该专业车辆上载有急救设备和专业医务人员,能够使患者得到及时施救。
上诉人林达作为当时在场家属应当首先呼叫"120"急救车使刘连芳得到及时救治,即使使用"滴滴"打车软件叫车,在司机拒载后仍可使用其他车辆或及时呼叫"120"及时送医,但其却与司机刘军丽发生激烈争执延误刘连芳的就医时间,最终刘连芳在由其邻居驾车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只能说,如果司机拒载后,面对被家属砸破的车窗,能暂时冷静下来事后再去追责,而不是阻拦家属去找别的车辆,这个案子恐怕会有不一样的判决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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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判决书,我觉得核心是这句话:

“上诉人刘军丽作为网约车司机,接单后即与订单人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负有将乘客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但刘军丽在发现刘连芳重病急需治疗情况下,竟以怕刘连芳死在车上为由拒载,且在林达强行阻止其离开并损坏车窗情况下,再次争执延误刘连芳的救治时间,主观上存在过错。”

上面很多回答都说了,正常情况下谁愿意接一个病得快死的陌生人,假如死在车上被讹还惹得一身骚。确实,换我我也不愿意。

但是要注意,这里说了,“接单后即与订单人成立运输合同关系”。

换个逻辑,如果这不是网约车,是个只能现打的出租车,你看到有人要打你的车送危重病人,你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如果你不同意,那运输合同关系就不成立。可是作为网约车,接单是平台自动执行的。

网约车司机既然跟网约车平台签了约,同意网约车平台替他接单,那么他就得承认这个运输合同关系。除非网约车跟平台签约里说见到危重病人可以拒载,或者网约车平台跟用户的使用协议里说不接受危重病人打车,否则这个运输合同关系的成立,是没有问题的。

你可以说死者家属钻了契约漏洞,但是契约有漏洞不代表就可以无视契约。

其次,这里面还有个重点。

“但刘军丽在发现刘连芳重病急需治疗情况下,竟以怕刘连芳死在车上为由拒载,且在林达强行阻止其离开并损坏车窗情况下,再次争执延误刘连芳的救治时间,主观上存在过错。”

这个不用我多说了吧,不说法,光是从生活情理角度,你阻碍人家送医,那人死了你肯定有责任啊。

那么,总结下来,从法理上来说,你接了运输合同却不履行导致延误治疗,你有责任;从人情上来说,人命关天的时候你还阻碍人家送医导致延误治疗,你有责任。

那法庭的判罚有什么问题?你可以说判得重了,也可以质疑这5万中多少是因为不愿意接人,多少是因为阻碍了送医,但司机本身有责任这个大前提有什么问题吗?

很多人没有这个概念,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老是嫌弃法律没有达到他们心目中的高道德标准。

另外其实有个事情很有意思。上面说了,如果司机是直接接单,那么看到人了,他自己同意接人才算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然而由于是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他无法提前知道和选择是否同意接危重病人的单。可是在法理上说,既然他同意网约车平台替他接单,那么接单了这个运输合同就成立了。然而,网约车平台抽成拿钱,在这件事里面却一点法律责任都没有。

这让我想起前阵子长租公寓的各种暴雷,也是这样中介拿走好处,矛盾踢给双方。

古人云“车船店脚牙,无罪也该杀”。今天的“车船店脚”都已经非常规范和透明了,然而牙行,即中介,却借着互联网的东风大肆扩张,活成了比前辈更讨厌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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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案子简单说两句:网约车是不是有强制缔约义务?通俗地说,网约车是不是必须跟乘客订立客运合同,而不得拒绝?

其实是没有的,除非是接入网络的传统出租车。先看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啥叫公共运输?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民法典理解与适用》(2059页)解释为,具有公用事业性、垄断性的运输,比如城市客运服务出租车运输、道路公共汽车运输、城市地铁运输、公共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

而网约车啥地位?根据国务院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出租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网约车等出租汽车不是。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根据大中小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所以啊,网约车本质上是商业行为,不是公共运输公益行为,在法律上,商人应该有挑选合同向对方的权利,即有挑选乘客的权利。网约的出租车另当别论。

当然,这个网约车车主见死不救,道德有亏。

其次,我们看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因为网约车司机拒载,所以林先生损坏了车玻璃。

9点59分刘军丽驾驶牌照为津E×××××的车辆来到林达住处,在林达搀扶其母准备上车时,刘军丽拒绝搭载患者,刘军丽准备驾车离开时,林达强行阻止导致该车驾驶员位置的车窗玻璃损坏。刘军丽当即要求林达赔偿,双方产生争执,协商未果。刘军丽有短暂的阻碍林达邻居驾车送刘连芳前往医院就医的行为。

按说这种时候,网约车司机有权对这种侵权行为采取自助措施,比如阻拦林先生离开。不过在生命面前,阻拦林先生救人显然不当。因为两种利益明显价值相差悬殊。

另外,这个二审判决有点想当然,主要是这里:

上诉人刘军丽作为网约车司机,接单后即与订单人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负有将乘客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

我们来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特别注意但书。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我不知道法官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有没有看过网约车合同,是不是约定出具客票(或接单)时成立?还是乘客实际上车时成立?我没看过,有合同的人,可以发给我看看。

总之,我个人认为,这个判决需要考虑得到点还很多。

但是判决司机承担一部分责任是没问题的,因为他延误病人送医。至于这个责任比例是10%,还是5%,那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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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叫救护车,叫网约车

我忍不住阴谋论了哈

更新:

看了判决书,感觉司机承担10%责任是有道理的。

危重病人,司机认为自己无专业能力,无法保证能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个人认为她建议拨打120并拒载没有问题。

车辆受损,司机索赔我觉得也没有问题,这是她的正当权利。

有问题的是,她索赔过程中失去了理智,阻挠家属拨打120,拦邻居车头阻挠就医,这里做法肯定违法的。

9.40发病叫车,9.59分车到,10.09报警,邻居带着病人10.24到达医院,算上邻居开车路上的时间,发生争执的时间不太可能有半小时,应该在10分钟左右,不能肯定死者如果没耽误这十来分钟是不是就不会死。毕竟按判决书描述,是家属搀扶病人上车时发生矛盾,司机则自述她看人已经没有生命迹象了才拒载并建议拨打120的,按照时间推断不超过20分钟病人就死亡了,推断当时病人情况应该属于危重,随时可能死亡。毕竟司机空车20分钟开过来,成本不算低,如果乘客仅仅是有点喘,正常人也不可能拒载吧。

再来说死者家属,就可以说居心险恶。

哮喘发病急,如果情急,路边拦出租车我还能理解,叫网约车,司机接单20分钟到他家,就算司机老实认栽不扯皮,顺顺利利让你上车,再去医院也要时间,路上还得等红灯,这来来回回就能耽误35分钟起步。老太太9.40发病,10.24分到医院,医生说路上就没了,那么算算时间,也就最多40分钟,人就没了。救护车有优先通行权,到了就能立刻抢救。这个儿子在银行上班,老娘病得快死了,去医院哪哪不花钱,就差这俩救护车钱吗。选择网约车不打120,我真的忍不住要阴谋论。

然后网约车果然拒载了,这是完全可以想象到的。这时候如果真的为病人着想,应该第一时间寻找别的办法,打120或者向邻居求救,他们选择的是,和司机争执,纠缠,再次耽误了时间。

损坏了车窗,司机索赔,不赶紧赔钱结束纠纷,而是继续和司机纠缠,以至于司机索赔无果失去理智,阻挠他们求医,再次耽误了大量时间。

从头到尾看一遍,觉得家属全部操作,都完全看不出来是着急想要抢救老人,分明是怕老人死的不够快。

最不能理解的是,老人死亡,既然要起诉司机,却选择直接火化尸体,然后再起诉。这就造成了无法判定老人真实死因,究竟是否是因为耽误了就医时间,这是可以影响定性定责的。死因无法确定,就只能推断耽误时间可能造成老人死亡,司机就无法免责。家属前面一直都很不着急,到火化这一步,却又非常着急,这里就显得很奇怪。

以上,司机虽说倒霉,但做事不过脑子,做法确实有错,法院判定没大问题,但家属一方,从头到尾的可疑操作,才是害死老太的主因吧。

判决书贴出来,大家自己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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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南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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