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持刀伤人?还是公共道路挟持车辆?还是割伤无辜司机脖子?还调解??民警还给钱??
我要来办这个案子,流程应该是这样
依法约束持刀伤人嫌疑人,将受害司机及时送医,嘱咐保留相关发票等等
将嫌疑人和两名目击者依法带回,嫌疑人依法留置,两名目击者快速取笔录,取完笔录呼叫空闲力量将其送至机场
取嫌疑犯笔录,并将传唤理由告知其家属,后取受害者笔录,依法提取证据,收缴作案工具,填写证据保留清单,送受害者前往法医处鉴定伤情
根据伤情及证人证言,现场其他证据等等情况来针对该名成年女子相关行为判断/报送审核,看是定危害公共安全还是故意伤害或是其他违法行为,是经局法制科审核后依法治安拘留,还是是移交刑警大队等等来进行下一步工作
PS:办案流程有所简化,各案适用不同,勿一一对照
至于调解?自行百度治安调解条件要求,某些民警和稀泥上瘾居然还被传为美谈
以违法者的无辜可怜作为借口来追求和谐的调解,实则以道德绑架法律,欺辱法律的尊严。新闻里,充满了对违法者的人文关怀,却罕见对受害者的生命的尊重,缺少对受害者心理的慰藉。
见到这种调解,我也流下了感动的泪水。
现在网络上对女生的行为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大一女生的上述行为,明显属于刑法理论上典型的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定义是这样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满足不法侵害客观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等条件。
而假想防卫中,作为防卫客体的不法侵害实际上并不存在,而假想防卫者主观上产生认识错误,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是由于认识错误所致,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承担责任。
另外,还有第二种观点认为,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需要防卫对象存在一定的侵害行为假象,否则人人以假想防卫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岂不要天下大乱?在新闻里,司机没有侵害行为的假象或者迹象,从一般人的视角看,更无法认为他存在下迷药的行为。
因而不能界定为假想防卫。受害者鉴定为轻微伤,定故意伤害的行政处罚,更加切合实际。
这位突然遭遇凶险的司机,又是怎么从情绪激动的受害者变成情绪稳定的谅解者呢?可想而知,警方在调解工作中,对司机肯定下了不少功夫。
在警方眼里,司机有太多的理由选择原谅:
案发的原因和其所造成的后果较小;女学生还小正在读大一,又身在异地;不想因为此事对她这样一个正在人生成长阶段的孩子身心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
面对警方的各种说法,司机似乎没有太多理由拒绝接受其调解。
诚然,司机选择调解并没有错,这是司机对于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
但警方对违法者过于宽容,并为违法者寻找不负法律责任的借口,警方站队的位置自然而然的偏离了受害者。
这公平吗?新闻里的司机,明显更加无辜,却根本没有从这次调解中获益。
真正公平的调解,应该是建立在受害者得到应有补偿的基础之上。受害者司机的损失怎么赔偿,依我看,那一千五百元钱的机票钱,应该分一半给司机,作为当天误工,身体和精神遭受伤害的补偿。
警方在给女大学生机票钱的时候,却无端漠视了受害者应有的补偿。这样的对待,反而显得警方对受害者不近人情。
常常听警方说道,法律不外乎人情。你被人砍伤作为受害者,体谅一下人家嘛,人家小女生一个人在外地,多不容易啊。
这是受害者经常遭遇的窘境:
在法律面前,受害者是爷爷,怎么在道德面前,受害者就变成了孙子?这种窘境,值得我们去反思一下。
不少执法队伍、司法工作者一直追求合法又合情理(道德)的法律决定、裁决,但现实往往就是这样:合法不一定合情理(道德),合情理(道德)不一定合法。
但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执行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不合情理之处。
这个新闻里,女大学生通过她的无知无辜,变相获得了一千五百元,免于行政处罚。飞来横祸的司机,放弃了全部权利,一无所获。这一个合乎警方心中情理的调解,但绝非契合调解制度设立的初衷。
调解的目的在于节约法律资源,通过短时间的调解程序,受害者选择放弃一部分权利,促使受害者快速获得必要的补偿或赔偿。
如果强行向调解程序灌输情理,这种调解方式反而有违立法者的本意。
以违法者的无辜可怜作为借口来追求和谐的调解,实则以道德绑架法律。混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并滥用道德绑架法律来调解,受害者一方不会因此受益。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
调解亦应遵循这个原则。
近期刚出炉的解答,不妨移步 @楚国公子海 看看:
如何看待:黑龙江"反杀案":男子遭刺夺刀反杀 赔40万获刑6年?
女子火锅店被半裸男子扑倒暴力猥亵, 店主事后为什么会因殴打违法人员被处罚二百元?
如何看待广西13岁少女肢解同窗好友一事,13 岁真的有独立完成肢解的能力吗?
公子海:如何评价哈尔滨摩托车司机与的哥起争执心脏病发身亡,涉事的哥被批捕?
试着换一种口吻重写这篇报道:
中国新闻:网约车司机遭乘客刺伤颈部,警察到场后护送凶嫌离开
昨日,中国满洲地区,一名网约车司机像往常一样出门接单。他不会想到的是,几个小时之内,他将面临人生中最危险的一幕:一把尖刀划过他的颈部,逼迫他停下车,任人摆布。
司机于先生是长春市本地居民,驾驶自己的私家车接网约单客运业务为生。这一单上车的是三名中国南方口音的年轻女性,她们声称要去机场。车开上高速后,其中一名南方女性突然掏出潜藏的匕首,架在于先生的颈部,要求于先生立即停车。于先生在停车之后,该女子强迫承认他使用麻醉品抢劫并杀害乘客,在此过程中于某先生颈部受伤。经过一番争斗,于先生摆脱了架在脖子上的尖刀,通过手机成功报警。
国立警察赶到现场控制局面后,持刀女性供述,她来自于南方地区,是到长春读书的大学一年级生。在乘车过程中她发现同行的女同学陷入睡眠,结合之前听到的传闻,怀疑司机于先生(长春人)使用麻醉气体试图抢劫杀害她们一行三人,于是掏刀刺伤司机,在高速路上逼停车辆。
司机于先生强烈否认了抢劫指控。接受公安部领导的中国警察在听取了双方证言后释放了其他两名女性乘客(均为中国公民,来自于南方地区),将司机于先生与持刀女性陈某带回警局进一步询问。在当日晚些时候,持刀女性陈某在警察护送下离开警局,登上飞机离开长春市。据悉,陈某接受了警察1500元人民币的资助。
本社记者目前暂无法联系于先生,将进一步关注事态的发展。
欢迎匿名转发,我都不嫌事儿大你还怕什么,哈哈哈哈。
司机情绪能不激动吗,遇上这么个人,明明自己是受害者被人往脖子划了一刀,你可倒好,往地上一蹲自己先哭上了,司机上哪说理去。
都2019年了,一哭二闹三上吊这套还特么管用,这警察是真有人情味啊。
确实,2018年出的事不少,很多人变得警惕性特别高,这是好事。
但你保护自己过了头,越过了法律界线,就请接受应有的惩罚,不能让别人为你的安全意识买单,你选择主动解决潜在危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
这个女生应该受罚,至少应该给司机一些赔偿金,否则人们都这样凭借自我认知来保护自己,出错也不被惩戒,那就会使整个社会人人自危。
见到回答里有律师分析,陈某对司机造成的伤势过轻,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看到这,我突然想起前段时间公交车事件里,有业内人员说了个阴谋论,当乘客干扰司机时,司机停车报警,警察来了一见没造成什么损伤,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调解一番便走了,乘客也不用负什么责,司机只能把气往肚子里咽。
后来就有司机在被乘客干扰时,故意打方向盘撞向一边的车辆,这样就能把责任推给乘客,警察就会管了。
不谈阴谋论,单说这次事件里的司机,我想他肯定憋了一肚子气回家。
在警察局里,善良的警察叔叔说什么大概也猜得到,大过年的,小姑娘回家不容易,你一个大老爷们跟一个孩子计较什么,反正伤口也不大,你去起诉她也费钱浪费时间,算了吧。
一个个大帽子扣下来,换我也只能“谅解”
我老老实实开着车,辛辛苦苦赚些钱,一没偷,二没抢,三没伤天害理,四没违法犯罪,突然就被人拿刀架脖子上了,然后那个人划伤了我的脖子,跟我说
“兄弟,别害怕,我是怕你害我”
我他妈管你是男人还是女人,我只知道我是差点被你弄死的那个人
后来女孩坐上了警车,感觉突然困了她觉得警察给她下药了,就又给警察摸了一刀子,事后“我当时真的很害怕,我怕他害我,我就保护了自己,这不算袭警吧”
无辜司机被胁迫停车并遭到人身伤害,然后本文的重点居然在这个女孩能不能赶上飞机?
写这篇报道的人,你是不把人家司机当个人还是这个女的的舔狗啊。
我是个身娇体弱的大一男生,因为感觉会被女司机催眠侵犯,所以报警并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要求对方停车,没想到我被赶过来的警察当场击毙。
近年来舆论对女孩的宽容及对男孩的苛刻让我觉得窒息···
今天在微博看了一个新闻,广州一个男孩因为拿了家里的钱离家出走,被家长绑在树上拿皮鞭抽,评论区一片叫好,拍手称快。感觉很压抑,这样的方式真的不过头了吗!你们究竟心里想的是教育还是发泄?大家可以看看之前这篇回答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06687386/answer/558234507
大家可以想下,现在的舆论,凡是女童受到伤害的新闻都能成为焦点热门,男童受害基本无人问津。而反过来男孩犯错的新闻就能放大千倍百倍,评论都说“他还是个孩子请千万不要放过他!”“现在小畜生什么不懂啊?必须严惩!”而往往这些新闻男当事人真的只有几岁。
反观这个伤害司机的新闻事件女主角,都已经大一了成年了,居然好多人还说“她只是个涉世未深的女孩”“这个女孩从小就没什么社会经历你们能不能不要这么嘴贱!”
我曾经在微博上质问过某些大V,为什么要对男性的舆论这么苛责,她们居然说“你们当年在旧社会作威作福压迫女性,现在出来还债,不是应该吗?不矫枉过正,怎么弥补当年女性受过的委屈”搞不懂啊,为什么当年的事,要现代的人来还?你们女生也有男祖先,我们男生也有女祖先啊!
悲乎,难道如今真的生而为男,有罪?
来祭奠一下,这是司机宇宙的大爆炸奇点,两年之后一系列荒诞不经的故事的肇始……
你只是脖子被划了一刀而已
而她却差点没赶上飞机!
当车辆行驶至京哈高速时,她们同行三人均显出困意,并且其中一名女生已经睡着,陈某因为紧张过度,误以为是网约车司机给她们下了迷药,所以拿出了水果刀挟持司机于某并要求停车,在此过程中,于某颈部被划伤。
该案中,陈某是因为紧张过度,误以为是网约车司机给他们下了迷药,所以陈某的行为是假想防卫,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对对方造成伤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行驶在高速路上,且陈某拿出水果刀挟持司机于某要求停车的行为,至少是个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的治安管理行为,甚至理论上是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构件的。因此,该案至少是个治安案件甚至是刑事案件。那警方的调解、甚至还给钱把她送回家行为自然就欠妥了。
另外,“虽然陈某的行为的确过激伤害到了他人,但是考虑到案发的原因和其所造成的后果较小,另外其还小正在读大一,又身在异地,不想因为此事对她这样一个正在人生成长阶段的孩子身心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这句话好熟悉的感觉。前几天那个刚满18岁无证醉驾无牌摩托也是这么说的,最后那个被免于刑事处罚,就是下面这个案件:
前往温州的高铁上看到这个问题,很有现实意义,挨个儿说说,
民警:
知乎上的学生居多,所以感觉到男生、女生面临相似社会问题时得到的对待不一样。我作为一个离开校园多年的叔叔,可以设身处地的为民警说一句,遇到这种危害结果不大的案子,确实会选择调解。
而遇到身在异乡的求学女大学生,天然的会心生怜悯,不放弃做一个陌生小女孩的英雄的机会,就如当年杨过对小郭襄的宠爱,成年男人对小女孩的宠溺或许只有到了年纪的老男人才会明白,有时不由自主、无法抵抗,不过那不是油腻的爱。
司机:
司机是这件事情最大的受害者,无缘无故被轻微伤,还耽误了自己赚钱的工作时间。
这是滴滴打车这些年的安全隐患所累积而成的负面市场反应,从这个角度来说,平台也存在一定的补偿司机的责任。
至于女孩的责任,如果司机也是如民警般的大叔,原谅是他的选择,任何人没有口舌他的权利。
女孩:
除了女孩,小男孩在遭遇相同的情况时,只要这张face不是特别着急,年长者也会报以社会的宠溺。
这种宠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容忍年轻的男孩、女孩犯一些不严重的错误,这个不严重主要体现在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这种危害行为就不在人的裁量范围,而是由法律调整。
成长的道路有时候是残酷的,天然的保护伞终有一天会烟消云散,每个人最终都需要成长为一个为你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人。
如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你趴地上嚎啕大哭,尚可解决问题,让你度过危难。但这非永久之计,你若学不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觉得自己的过错总是情有可原,你会放大自己的任性。
社会不是家里,旁人不是父母,沉溺在这种撒娇的解决方式中只会让自己越陷越深,无法长大,犯大错时面对只剩律法的裁量时,是一个方寸尽乱的巨婴。
正当防卫:
见诸报端的各种暴力和惨剧,让正当防卫逐渐的进入了大众的视野,从之前的鲜有的正当防卫案例到如今的法律明确正当防卫的各种情形。
不得不说,这又会产生一个弊端:正当防卫认定的逐渐扩大,会催生假想防卫、事前防卫的出现。
而题中的女孩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我看这描述,像是这女孩有了突发的旅途综合征,所以真要较真的话,也不好办。
我一直以为只有无良媒体才会在法律问题中强调性别,原来知乎也是。
看看高票「女孩的宽容」;「男孩的苛刻」;哗众取宠、毫无意义的抖机灵,真是感觉大半夜像吃了只苍蝇。
不多说了,讲三个点:
一、法律层面
假设新闻报道无偏差,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对应的法律概念叫「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由于行为人对是否存在不法侵害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导致其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产生误判,故成立假想防卫时,应以事实认识错误阻却故意成立。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假想防卫中,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是一种有益社会的正当防卫行为,故不能成立故意犯罪。
通说一般认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以过失犯罪论处(《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本案涉及的过失犯罪中,较为接近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刑法》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可以看到,仅仅划伤颈部(新闻描述「伤势轻微」)不满足其中任意一项情形,不构成重伤,亦不能入罪。
因此无论行为人是老人、小孩、男人、女人,只要新闻报道的「假想防卫」及司机伤情属实,均不构成刑事犯罪。
目前的几位高票,不过是煽动情绪、挑唆对立而已。
(还有一些答案竟然把司乘纠纷作为类案展示,真是莫名其妙)
二、公安处理层面
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应主要考察司机受伤的民事赔偿责任,新闻报道中的「调解」一词恐有不当。
依据《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由于划伤颈部的行为并非故意,也很难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此处应当按照第三条第二款「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本案不是公安治安调解的范围,公安的行为更类似处理案件时的「劝解」。
公安的行为也只是处理案件过程中的劝导,而非行使治安调解的职务行为(当然,这种做法不违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总体要求,此处不是批评只是厘清);新闻报道未提及治安调解需出具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及「于某情绪稳定后也谅解了陈某」两处也可以与上述观点相互印证。
三、需要注意报道中一处细节
新闻报道中提到:
现场民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案件调解,希望可以让陈某也能搭上回家的飞机。
但由于当时驾驶员于某情绪较为激动,现场无法调解,便回到队址进行进一步处理,由于处理案情需要,最终陈某没能赶上飞机。
这一段非常明显地表现出,尽管处置民警希望让陈某搭上飞机,但并没有因为这种倾向影响案件处理及正规程序;在驾驶员自愿谅解前,民警始终恪守原则,进行案件存证、处理工作,陈某也因此的确未赶上航班。
本次事件中,民警的处理情、法兼具:
法不容情,处置民警并没有因为对陈某的同情僭越程序,(只就新闻稿来看)也没有强迫受害人的自由意志。
情法兼具,在受害人谅解、受案工作了结后,民警用自己的私人财产自费为行为人购买了返乡机票,无可置喙。
另外也一说,只就本案而言,谅解意见不影响司机事后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民事责任,民警花不花自己的钱,司机追不追自己的钱,都是他们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无需我们多加置喙。
以上。
我的回答一向不能满足很多读者的情绪需求,估计这篇也不能。所以我也躺平算了,只谈干货,不做心理按摩。
事实上现在我们(我在回答里会不自觉带入宣口这个角色,老读者可能比较熟悉,怕新读者不了解所以说明一下)面临这样一种进退维谷的窘境:
偶发极端事件是事实,提升公众安全意识也是需要,但现在看来,度是个问题。我把这句话再拆解看讲讲。
偶发极端事件是事实。三个关键词。偶发,类似于之前滴滴两起乘客命案,以及各地的各种侵害女性的刑事案件,放到全国大总体下,确实是小概率事件。极端,相关案件可以说是集合了多种抓社会舆论眼球的元素,让人印象深刻,甚至对有些人(比如独身在外的青少年女性)来说就是不寒而栗。事实,这些事件确实是事实,捂是捂不住的,主流不报,各种添油加醋往小黄文方向走的民间消息就会满天飞。
提升公众安全意识也是需要。总体上警力吃紧、一线警察同志负担很重,是个基本国情。天网、雪亮,也是近几年才完善起来,好多基层的雪亮现在还在建设当中。提升老百姓,尤其是从发案率来讲易受侵害群体的自我保护意识,也确实是现状下的一个代偿性办法。一个惊弓之鸟划伤了司机,在有关部门的考核指标中,绝对远好过一起性侵杀人案,这可以说是一个苦涩的现实。
但现在看来,度是个问题。任何涉案宣传都有个度的问题,整过头了就是惊弓之鸟,但不同案情,这个度的水位不一样。比如反电诈宣传,假如整过了,可能就是大家对各种电话信息都疑神疑鬼,明明真的是政府部门来的陌生电话,事主也不信结果误事了。但如果是涉及到题目中的这种案件情景,安全宣教整过了,这个惊弓之鸟的反应,可能就会伤人。对比一下,同样是整过了,后果差异很大。
更麻烦的是民间叙事,对于这种涉性刑事案件,是最热衷于传播的。各种添油加醋,还言之凿凿地讲现在男女比例下有多少男性被迫单身之类的,追求惊悚效果和无所不在地恐惧感。这种民间叙事传播,现在又搭乘了手机移动化阅读的便车,更容易影响到基层青少年女性人口。
在我们这些宏观宣传管理工作者的视野中,大多是危害国家民族的风险,类似于上述这样的问题,真的很细节很细节,细节到我们都不会注意,但它却实实在在地会伤害到具体的人。
怎么办?加强技防,肯定是很多人(还是站在社会管理者的角度)的首选。但宣传上的考虑,我觉得还是要想办法调整。虽然这个度很难把握。
只能说司机非常非常幸运。
如果当时小仙女一不小心划破颈部的大动脉,司机极有可能死亡。
而司机一旦死亡。。。
众所周知,我国是女权社会,只要新闻媒体一曝光。。。
基本上就坐实了司机企图强奸女生而被女生反杀的“事实”。
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会导致公安机构不敢也不愿认定女生有罪。
最后,
男司机会被万人唾骂,男司机家人永远的背上“强奸犯家属”的名声。
小仙女会被各大媒体报刊采访,国内各大女权组织邀约,从此走上“维护女性权益”的财富自由之路。
嗯,大概就是这样。
陈某从小到大从未离开过南方老家,我可以理解。
去年秋天来到长春上大学是她第一次离开家乡,内心缺乏安全感,我可以理解。
听闻近年来女性青年乘坐网约车遭受侵害案件频发,更是让胆小的陈某在坐网约车时精神紧绷,我可以理解。
陈某因为紧张过度,误以为是网约车司机给她们下了迷药,所以拿出了水果刀挟持司机于某并要求停车,在此过程中,于某颈部被划伤。综合以上原因,我也可以理解。
民警朱虹和吕斌先行将另外两名与案情无关女同学送往机场赶飞机,我可以理解。
然后现场民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案件调解,希望可以让陈某也能搭上回家的飞机,我也可以理解。
但由于当时驾驶员于某情绪较为激动,现场无法调解,便回到队址进行进一步处理,由于处理案情需要,最终陈某没能赶上飞机。
虽然陈某的行为的确过激伤害到了他人,但是考虑到案发的原因和其所造成的后果较小,另外其还小正在读大一,又身在异地,不想因为此事对她这样一个正在人生成长阶段的孩子身心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经过民警的调解工作,于某情绪稳定后也谅解了陈某,好吧,我也可以理解。
由于陈某没有赶上当日的飞机,身上也没什么钱了,此时陈某已经没有回家的路费了,加上严重的心理负担,陈某坐在地上嚎啕大哭。民警自费拿出一千五百元钱当场为陈某买了回家的机票,为了不让她害怕,还答应会送她去机场,陈某流下了感动的泪水,好吧,我也可以理解。
但是我不能理解的就是,没有看到对于驾驶员伤势情况的详细描述,只有简单的几个字“于某颈部被划伤……于某伤势轻微。”
然后就是“当时驾驶员于某情绪较为激动,现场无法调解,便回到队址进行进一步处理,由于处理案情需要,最终陈某没能赶上飞机。”仿佛驾驶员心胸狭隘,被划伤多大个事情,现场还无法调解,以至于还要浪费警力带回来处理,以至于小可爱陈某都错过了航班。你只不过被划伤了而已,人家可是错过了航班呀!
再然后就是民警如何秀关怀,秀爱心,终于圆满了。
但是却没有人关心驾驶员是否被安慰,以及到底有没有得到赔偿,被人平白无故划伤脖子医药费要不要给?到警队浪费半天时间没有接单的损失要不要赔偿?以后几天可能需要休息的误工费要不要给?精神损失费这种东西就不提了。
不想陈某因为此事对她这样一个正在人生成长阶段的孩子身心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那么有没有想到一个网约车司机会不会因为正常驾驶突然被后座的人划破脖子所以对工作产生负面影响?会不会有心理阴影?会不会因此开不了网约车?会不会需要看心理医生?
甚至很多人会批评女乘客陈某如何的不好或者调侃陈某,或者拿处理的民警开涮,却很少有人关心网约车司机拿到赔偿了没有,有没有出现心理阴影。
管他呢,反正网约车司机就是社会底层,谁会在意一个牲口般存在的网约车司机呢!
本来想说乘客说停车就赶紧停嘛,反正乘客是大爷,让我停哪儿就停哪儿。
结果一看,京哈高速……这司机也是点儿背……万幸没出交通事故……
我估计这司机是再也不敢拉妹子上高速了。
明明现实是基层警力不足,法治国家建设任重而道远,办案经费有限,人民警察也经常拿不到与其承担风险、辛劳不相称的工作报酬。
这位“刘X中队长”却在通过自己的各种骚操作暗示“我们有闲人、还有闲钱”,“只要会唬骗甚至欺诈受害者,那一部分人就不用为持刀伤人付出代价”
从而给人民警察工作抹黑。
更进一步讲,通过将“只要我怀疑对方要害我,那么我就可以先动手伤人并且在伤人之后坐地大哭表示好可怕啊嘤嘤嘤来脱罪并且让公权力替我买单”这一行为的合理化,这位中队长在滥用公权力激化性别矛盾。
一系列操作可谓居心叵测,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哦对了,“嘤嘤嘤我是大学生我害怕”是要赶飞机的,众所周知,国内对于运营飞行器的安全检查非常严格,但是嘤嘤嘤却仍然携带足以伤人甚至致死的水果刀并且没有“将水果刀交于不搭乘飞机人带回”的可能(一共三人,赶同一班飞机)
这是打算做什么呢?
当事民警想向上爬的意愿过于强烈导致这件事变得很丑陋。9102年了,通信一点都不难,转账也很方便,女孩不会开口找父母要钱?那么是出于什么目的让民警同志主动拿钱出来“帮助”他人已经很明显了。不信?查一查民警同志最近十年慈善方面的捐款就可以了嘛。
基于当事民警的主观意愿,所以这件事他罔顾受害者的利益,无视事实,依面相依性别执法,强势站边过错方。
怎么看?建议对民警同志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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