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装成平民,经常都是有的。二战中多国军队都干过这种事。二战后,美军在实战里面也没少干这种事。
但是代价就是,既然违反公约,就没有战俘待遇,抓住就可以当做间谍枪毙。
不过呢,这里要注意,中国的蓝军和美国的红军一样,都是假想敌部队,他们扮演的是各自国家的敌人。他们的任务就是尽其所能模仿敌人打败其他参加演习的部队。换言之,他们在演习中不择手段,是其定位决定的。你不可能保证在实战中,敌人总是遵守国际公约。既然实战中敌人有可能违反,那么在演习中,蓝军也要有相应的表现。
拿着蓝军的表现来批判说什么专业水平低下、无视平民性命,这未免是跑得太偏了。蓝军越狡猾、越凶残,才能把我国一般作战部队训练地更好。蓝军的战术并不代表我国一般作战部队的战术。这正如我国军演常常要对红军实施生物、化学攻击,训练其应对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会对别的国家的军队使用生物、化学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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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朋友批评说,题目还问到对外战争中如何判断,而我的答案没有讲明白。
那么我们就摊开来说吧。
A国去打B国。A国军队即便伪装成B国平民,也是小股特种部队或侦察部队。主力部队一般没有伪装成敌军平民的能力。特种部队和侦察部队伪装成平民,是战争中司空见惯的作战形式。其影响,是被抓住以后不作为战俘对待。作战人员应了解自身行为的后果。违反日内瓦公约的作战行为,其作战人员不受日内瓦公约的保护。
那么A国去打B国,B国军队伪装成平民。这种情况就是下面很多答案所抨击的。然而抨击的核心其实并不是这种行为违反了公约,而是这种行为容易使得A军可能攻击真正的B国平民。
确实如此。既然伪装成平民作战,自然会让敌方报复,或至少,对平民更为怀疑,更容易开枪击杀平民。
但这种行为是好是坏,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如果B国是无辜的,而A国充满野心,压迫B国民众。那么难道B国就不能使用这种手段进行抵抗了么?
我们不妨这么说,任何一个稍有自尊的国家,都难以忍受本国被他国军队武装侵略。这张照片来自1984年美国电影《赤色黎明》,近年来又有重拍。这部电影一直是美国流行文化的一部分。
当然咯,还有神奇的朝鲜入侵美国的《Home Front》。
我不认为大部分美国民众会认为上面这些人代表了一种错误的作战方式,更不会去苛责说他们违反了日内瓦公约或者会引起本国平民不必要的伤亡。
在有些回答下面,居然有人开始用“造成更多的平民伤亡”来抨击抗日战争中的那些抵抗者。这未免脑洞开得太大。东北、济南、南京这些地方都发生了什么,我想大家都很清楚。当年的平民,宁死也要保护地下抵抗者,又是因为什么,我想大家也很清楚。日本入侵明显不是来给中国人带来幸福生活的。当年正规军又不够给力。使用这种手段,是无可厚非的。是的,这的确导致了民众额外的伤亡。但在当时的条件下,并没有更好的选择。
我们只能希望,我们的军队足够给力,让我国的平民再也不必陷入类似的局面。
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战争是一种为保障核心利益,达成极端重要目标采取的暴力手段。在已经下决心使用这样极端手段的情况下单纯以是否合乎道德和国际法为依据是不恰当的。
记得二战中一个英国空军将领说过“对敌人军舰实施轰炸,99%的炸弹投在海中;向敌人占领区投弹,99%的炸弹投向以前的盟友;而向敌人本土投弹,全部炸弹都用于摧毁敌人的战争潜力”。于是才有了“千机轰炸”,才有了德累斯顿大轰炸。可是战后军事法庭审判的都是德国人。为了达成需要用战争手段达成的目的,没有自信,背信弃义什么的都是小事。保护己方平民最好的办法就是取胜。所以讨论“该不该”只要考虑战术问题和战略问题(比如冲突等级)。
在战争中遵守国际法,当一个优秀的参战方比生死存亡重要吗?违反了国际法会被谴责甚至制裁,可要是打赢了呢?做这样的事是有助于打赢的。
这是背信弃义的行为,违反战争法。
这种说白了就是军队专业水平低下的表现,对自己实力有自信的军队不会天天想着这种歪门邪道,只有处于绝望中的军队才会冒险采用。要获取情报请让情报部派遣军事间谍,作战单位只有武装侦查,不干情报贩子的勾当。
不把国际协定当个事。我就不发散开去说什么由此可见什么什么之类的话了。大家自由发挥。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第三十七条: 一、禁止诉诸背信弃义行为以杀死、伤害或俘获敌人。
以背弃敌人的信任为目的而诱取敌人的信任,使敌人相信其有权享受或有义务给予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保护的行为,应构成背信弃义行为。下列行为是背信弃义行为的事例:
(一)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
(二)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
(三)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
(四)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二、战争诈术是不禁止的。这种诈术是指旨在迷惑敌人或诱使敌人作出轻率行为,但不违犯任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而且由于并不诱取敌人在该法所规定的保护方面的信任而不构成背信弃义行为的行为。下列是这种诈术的事例:使用伪装、假目标、假行动和假情报。
1983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瑞士联邦政府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对议定书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持有保留。1984年3月14日议定书对我生效。
保留意见的条款:
第八十八条 刑事事项上互助
二、除受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拘束外,并在情况许可下,缔约各方应在引渡事项上合作。缔约各方应对被控罪行发生地国家的请求给予适当的考虑。
全文在此: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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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规定的道理很简单,战争不允许向平民开火,不然就是屠杀。所以你也别想一面当平民免死,一面利用这个身份去杀人。如果你这么干,就是犯罪,将会被当成罪犯对待。
再就是避免使用平民人肉盾牌。
很公平的条款。这是保护平民免于战争伤害的人类文明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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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说:“我觉得还是让枪弹长了眼睛能自动分辨和避开平民在来讨论这个问题吧,公约发布这么些年,那次冲突平民死伤不是几倍于军事人员。”
我想说,这样的想法,也是造成平民死伤的根源之一。确实,战争无法避免伤及平民,但这是一件令人遗憾和悲伤的事,不能因此就把它当成理所当然应该发生的事。所有人都应把这当成不该发生、需要极力去避免的悲剧。
我们不能因为每次战争都存在大量平民伤亡,就说出让枪弹长眼睛去自动分辨和避开平民这样的话来。按这位朋友的逻辑,那这次ISIS把大量平民和孩子放置在一些军事目标上当盾牌,美国就可以理所当然地用子弹不长眼睛的理由,不管不顾去炸平目标了?
令人欣慰的是,到目前为止,没人这么干,即使所有人都知道那是军事目标。
这是文明,也是进步。
在我看来,商定了协议,并且你也参加和同意了,那就要去遵守。而不是努力找各种理由去不遵守,甚至故意破坏。你必须很清楚地知道,战争中伤及平民,这是不对的,令人遗憾的,不应该发生的。无论它是否可以避免,都该是这个态度。
注意看看这个协议的时间,是1948年,二战结束后。出台的原因,正是因为一战和二战造成了大量平民的死亡,因此痛定思痛,努力商定协议,尽力避免在战争中伤及普通平民,只让军人面对战争。
在无法避免伤亡和战争的情况下,有良知的人类依然应该有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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