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是否应该立法允许安乐死,人们有没有选择结束生命的权利?

回答
安乐死是个绕不开的议题,它触及了我们最根本的关于生命、尊严、痛苦以及个人权利的思考。允许安乐死是否合乎情理,以及每个人是否拥有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这从来都不是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问题,而是充满了复杂的伦理、法律和社会层面的考量。

先谈谈“人们有没有选择结束生命的权利”这个问题。从哲学角度看,这似乎很容易陷入一种极端。如果每个人都有绝对的、无条件的结束生命的权利,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怎样的世界?生命作为最宝贵的、最基础的价值,一旦被轻易剥夺,似乎就失去了它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但另一方面,我们又强调个人自主权和自由意志。当一个人身处无法忍受的痛苦之中,而且没有任何治愈的希望时,他是否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很多人会认为,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身体拥有完全的支配权,那么在极端情况下,这种支配权也应该延伸到结束自己的生命。这种权利的边界,往往就成了争论的焦点。

再来看看“是否应该立法允许安乐死”。这背后牵扯到的利益和考量就更复杂了。

支持安乐死的理由通常围绕着以下几个核心点:

减轻无法忍受的痛苦: 这是最直接也最有力的理由。对于那些身患绝症,饱受剧痛折磨,且医学已无法缓解的患者来说,安乐死提供了一种解脱的可能。想想那些生命垂危,日夜被病痛侵蚀的人,他们所谓的“生命质量”已经荡然无存,只剩下无尽的煎熬。在这种情况下,剥夺他们自主选择结束痛苦的权利,是不是一种变相的残忍?
维护个人尊严: 当一个人身体机能衰竭,丧失了独立生活的能力,甚至连基本的生理需求都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时,他可能会感到自己的尊严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安乐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让他们在生命最后的时刻,保留一份对自己身体和生命的掌控感,以一种相对平静和尊严的方式告别世界。
尊重个人自主权: 在现代社会,我们越来越强调个人的选择权,尤其是在关乎自身身体和生活的重大决策上,比如婚姻、生育、职业等等。支持者认为,生命的主权最终属于个体,在极端情况下,个体应该有权决定何时、如何结束自己的生命,只要这个决定是基于理性的思考和真实的意愿,并且是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做出的。
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延宕无意义的生命: 虽然这不是最核心的理由,但也是一个现实的考量。在某些情况下,极度虚弱且无望康复的病人会长期占用宝贵的医疗资源。如果他们本人也希望结束,那么允许安乐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释放这些资源,让它们用于能够治愈或改善的患者身上。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理由也同样强劲且不容忽视:

神圣生命论和宗教观点: 许多宗教和文化传统认为生命是神圣的,是神赐予的,只有神才有权剥夺。人类不应该僭越这个界限,去决定他人的生死,或者甚至自己的生死。这种观点根植于深厚的道德和精神信仰,对很多人来说是不可动摇的原则。
滑坡效应(Slippery Slope): 这是最常被提及的担忧之一。一旦立法允许特定情况下的安乐死,是否会逐渐放宽限制,导致安乐死的滥用?例如,原本是针对绝症患者,会不会慢慢扩展到精神疾病患者,甚至只是感到生活无趣、沮丧的人?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历史上有过一些国家在放松某些生命终结相关法律后,出现过一些令人不安的案例。
医疗行业的责任和潜在滥用: 医生宣誓的首要原则是“不伤害”。安乐死要求医生直接参与结束生命的行为,这与传统的医疗救治理念存在冲突。此外,存在诱导或压力下的安乐死风险,比如病人可能因为经济压力、家庭负担或感到自己是“累赘”而选择安乐死,而非出于真正自主的意愿。医学诊断和预后也并非百分之百准确,可能存在误判导致病人过早放弃生命。
姑息治疗的不足: 反对者认为,如果能够提供足够好的姑息治疗和疼痛管理,绝大多数的痛苦都可以被有效缓解,病人没有必要选择安乐死。他们主张应该将更多精力放在改善临终关怀服务上,而不是提供结束生命的选项。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那些无法有效表达自己意愿的弱势群体,比如老年人、残疾人、精神障碍者等,更容易成为安乐死被滥用的目标。法律需要在保护这些群体免受不当影响和尊重他们个人选择之间找到一个极其微妙的平衡。

各国实践和法律框架:

目前,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立法允许了某种形式的安乐死或医生协助死亡(Assisted Suicide),例如荷兰、比利时、瑞士、加拿大、卢森堡、哥伦比亚,以及美国的一些州(如俄勒冈州、加利福尼亚州)。这些国家的法律通常都有极其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比如:

明确的、持续的请求: 患者必须清晰、自主地表达多次请求,并且没有受到任何胁迫。
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 通常要求患者患有严重的、无法治愈的疾病,并且疾病导致其承受无法忍受的身体或精神痛苦。
预后评估: 需要多位医生进行医学评估,确认患者的病情、痛苦程度以及预后。
精神评估: 通常需要评估患者的精神状态,确保其没有抑郁症等影响其判断能力的疾病。
等待期: 可能需要一定的等待期,让患者有时间重新考虑。

这些严格的程序,就是为了尽量规避上述提到的各种风险。

回到最初的问题,我该如何看待?

安乐死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性问题,而是一个深刻的哲学和社会难题。每个人都有选择结束生命的“权利”吗?这个问题的前提就值得商榷。我们是否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涉及到生命本身的价值定义以及社会对个体生命权力的界定。

如果从“我”的角度出发,我倾向于认为,在极其有限且严格控制的条件下,允许安乐死或许是一种更人道的选择。当一个人遭受着医学无法治愈的、非人的痛苦,并且他本人在清醒、自主、理性的状态下,多次明确表达了结束生命的愿望,那么剥夺他这个最后的、微小的控制权,似乎也失去了人道的意义。这并非鼓励死亡,而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无意义的折磨。

但同时,我也深知这其中的危险性。滑坡效应的警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医疗伦理的坚守,都要求我们在设计任何相关法律时,必须做到极其审慎和严谨。法律必须像一道坚固的屏障,只允许那些真正符合最极端、最人道标准的个例通过,而绝不能成为逃避生活责任或应对暂时困境的捷径。

因此,与其问“是否应该立法允许安乐死”,不如问“我们如何在最大程度地减少痛苦、维护尊严、尊重自主的前提下,建立一套能够处理极端生命困境的、万无一失的法律和社会机制”。这是一个需要全社会持续对话、不断反思和审慎推进的议题,没有现成的、完美的答案,只有在不断实践和反思中才能逼近一个相对更合理的解决方案。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纯路过啊,安乐死一般是在重病危成植物人的状况才考虑,那么…谁来下这个决定?谁来动这个手?既使立法通过,谁来担这条杀生的道德责任?

个人认为可行性不大。

user avatar

12.5补充回答。


很多人根本没读完回答就来评论,我觉得完全没必要回复。比如最常见的一类就是说“如果我好痛苦好痛苦那么就会希望安乐死了”。我从来没有否认过这种需求存在,只是在我们思考一个问题的时候,可以代入的角度很多,除了重病需要安乐死的人,是否还需要代入一下,重病,但想活着,却可能被家人或者医生安乐死的人呢?谁敢保证那个时候自己一定不想活着呢?

安乐死在美国俄勒冈州是合法的,但是在病人请求安乐死并被确认合乎安乐死的各项条件后,最后用药物实施安乐死的不足千分之一。这些年来,俄勒冈州的重症患者,如癌症晚期患者,要求安乐死的约占病人总数的 1%,但到最后,这些要求安乐死的病人只有 10% 由医生按致命处方注射了药物,安静地离去,另有 90% 的申请者最终改变初衷,希望活下去。

简单概括一下,大部分想安乐死的人,其实一开始只是想一想,然后还是想活

甚至更极端一点,当你签署协议之后,你想活,也让你死。

被执行者是一位 74 岁患有痴呆症的女性,虽然她在 5 年前,就写了安乐死的意愿书,但其后既有表达过想去死也表达过还不想死之类的说法,并在被执行安乐死的时候,还有反抗的行为

怎么样?开心不?

重病老人,是绝对的弱势群体,他的生命基本上是完全控制在别人手上的。因此,多了一种安乐死的选项,他很可能是被安排的。不知道大家希不希望自己生命中的最后一段路被人安排。反正我不想。

当某种重要法益被人放弃的时候,这个社会的弱者就会被强者无情掠夺。在性交易,器官买卖,安乐死等等方面(甚至毒品交易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算进来),都是如此。有的朋友说可以有大量的司法资源介入啊?可问题来了,是哪个群体没有钱进行有效的临终关怀,需要安乐死?那又是哪个群体能够更好的利用资源呢?如果这是一个选择题,选项是穷人和富人,看着选呗。

所以问题其实很简单,如果安乐死有非常完善的司法体系保护保障,可能轮不到你来用。如果安乐死用的比较随便,可能你不想用也要用。

我最讨厌的人就是,明明大家都不是能够在特权中获利的人,却偏偏喜欢给特权阶层站台。闲得慌?

是,安乐死让人有生命的尊严。但有最体面的一定是老爷而不是仆人。至于仆人呢?仆人就是老爷的体面,在需要的时候用来牺牲,换取老爷的体面,多好啊。反正在重病面前还有众多人关注自己是否真实表达安乐死意愿的人,恐怕不会活得太穷酸。

你,真的那么自信?



以下原回答。


我认为不应该立法允许安乐死。

先简单介绍相关概念。安乐死比较通用的概念是“无痛诱发快速死亡”。常规的分类是分为自愿和非自愿安乐死两类。区别在于前者需要患者本人授权,后者不需要(可能是因为患者昏迷或者家人有强烈意愿等)。这个题目讨论的语境我会更倾向选择在中国,因为外国可能涉及宗教或者其他因素,会存在更多不确定性。

支持安乐死的常见观点在于减轻病患痛苦和尊重人的个体选择。常见的反对观点在于可能导致患者的非自愿“被安乐死”以及引发的蓄意谋杀,还有进一步引发的医患不信任。

我认为,当且仅当安乐死利好成立且不存在弊端的情况下,才应该支持安乐死。也就是说,如果一些病人无痛的死了,但另一些病人被安乐死了,这样的牺牲,依然不合理。原因是个体生命的价值应该高于他人尊严的价值,也就是说,为了一些人的体面,让另一些人为他们去死,不合理。


我的法律知识比较贫瘠。我试图用经济学思维简单谈一谈这个问题吧。

1、安乐死,是否能做到一个理性的决策?

经济学中有一个理性人的假说,认为一个理性的人,在决策的时候应当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因此一个理性人,当他决定安乐死,一定是安乐死对他来说效用最大化了。

可,为什么人不是理性人呢?原因很多,我列举一些吧。比如时间的紧迫性(决策时间过短,或者要决策过近的事情),会导致决策失误率提高,对于个体来说效用并非最大(有些时候效用会波动)。还有比如信息的不够全面,个人处理信息能力不够等等其他原因。

一般来说,支持安乐死的人,会认为人越接近理性的安乐死决策,就会越靠谱,越应当被支持。而较少的人支持人有随时随地自杀的权利。先讨论前者。

我们如何判断他选择安乐死之后不会后悔呢?其实当他执行完安乐死,他就没有机会后悔了,因为他死了。而在他决策的过程中,他会受到很多因素影响。比如在他很痛的时候,他会觉得很想死,俗称痛得要死。在他不同的时候,其实感觉还好。在他面对亲人的眼泪的时候,可能舍不得死(当然也可能看着亲人因为账单而产生的眼泪想赶紧死),可能在独处寂寞的时候,又想死。同样,患者对于医学知识或者家庭经济情况的误解,也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误判。对于生死的决策,要做到绝对理性,是极难的。即使有的国家有1个月冷静期,可是谁知道这一个月这个人的坚决性是否存在波动呢?一般来说,购买和使用商品之后,这个人会对效用做出评价,从而积累经验,或者选择退款。但是安乐死,当这个人选择安乐死之后,他死了,完全无法有效感知效用,当然也无法后悔。

因此,我很难想象出一种完全确保决策者理性的方式来执行安乐死。

至于,一个人不理性也可以随便自杀。这对于社会稳定来说不是好事,因为一个人随便放弃了自身的社会关系,很难说是对社会的利好。因此,社会缺乏动力赋予这种行为合法性。


2、交易。安乐死必然存在交易。

这种交易指得不仅是金钱交易,而是一个人决策时候的权衡。

一个老人在决策的时候,可能会衡量家人的经济负担,会衡量家人的情感。医生或者保险公司会衡量继续治疗或者安乐死的利好。当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变成了可选行为,于是这种需求就会更多地被满足。被满足的需求不仅仅是想死的人,还包括希望别人死的人。因此,希望自己的家人,病人,利益相关的人去死的需求,就有了足够的动机去推动一个在不受到外界干涉不会想死的人去死。

当然,可以使用制度规避。但制度也可以被规避。制度的受害人,往往是难以自理和自我保护的人,因此为他们及时保护权力的难度会更高。我曾经看过几份数据,提到某些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事后探究自愿性,发现有一定比例的病人存在非自愿被安乐死的情况。这几份数据我没有去仔细研究原文和调查方式的可信度,因此效力可能是存疑的。

因此,出于他人的利益考量,要求一个人去死,这是极其不道德的。这是在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必然面对的问题,因此不应该合法。


3、决策和猜疑。

这可能会涉及到博弈论的一些知识了,是我比较薄弱的地方。

病人如何相信医生不会因为希望自己安乐死而放松治疗?病人如何相信自己的家人不会因为希望自己自愿选择安乐死而暗示医生采用更消极的治疗方案?根据我的个人经验,并非所有病人都完全了解自己的治疗过程,很多时候决策是由家人和医生决定的。

那么当这个病人在选择安乐死的时候,她或者他如何确信自己选择死亡不是家人的需求呢?当然,有的病人确实会愿意满足家人的需求,但他没有办法确定家人口中说出的是实话,因为他家人可能也会猜到他会猜到家人存在需求。如果出现安乐死这个选项,本身就会导致一系列的猜疑链和破坏医患以及病人家庭之间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循环,又回到了第一点:如何确定病人选择死亡是为了满足个人理性而非家人期望呢?如何确保他获取的信息足够全面真实可信呢

即使立法中禁止家人和医生胁迫或者要求,但是暗示,给脸色,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施加虐待,或者情感绑架,这对于绝对弱势的被安乐死者而言,怎么确保他有足够的手段来抗争呢?

很难,对不对?如果解决不了这些问题,那就是一些人为了另一些人的体面而付出生命,这很难接受。

user avatar

「人们有没有选择结束生命的权利」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事情,即便是在自杀入罪的中世纪,自杀的人都层出不穷,这是一个无法通过立法禁止的事情,人想结束自己的生命,一个劲的想找机会几乎是防不胜防的。

更何况,在中国传统上没有基督教对自杀禁忌,西方有一个自杀先入罪,然后文明之后再出罪的过程。而中国自古以来,基本上没有对「选择结束生命的人」定罪的传统,整体中国传统上对自我了断的态度是世俗而现实的,基本上就事论事。

所以在中国,关于「立法允许安乐死」没有太多道德与宗教的负担,在西方争论许久的罪与罚,并不是中国传统对自杀的态度上所看重的。所以是否立法,更多的是一个无比现实的问题:

如何在现实的司法中定义和区分「自愿」。

能做到这一点,立法基本上就没太大问题,反之,就很难说是对社会有利的。

首先,「自愿」是很难定义的。比如说:你确定你选的专业是「自愿」的么?有没有受到周围的同学、家长和社交媒体的影响呢?有没有因为从小到大的教育的偏重而被诱导?

选专业说到底也只是人生中的一环,真后悔了,后面有大量的调整的机会。但是到「生命」这个问题上,就微妙了。如果张三因为听信了李四的话,而自愿的选择安乐死——而一旦安乐死,张三再也没有反悔的机会了。那么李四是不是应该负责任?负多大的责任?如果张三不说,我们又有多大可能真的追究到李四的责任?

人总有办法终结自己的生命,安乐死只不过降低了痛苦,降低了对死亡的恐惧。但是正是因为安乐死让死亡变得「容易」了,所以权衡就是——人做决定的时候,也更加容易受其他人影响了。如果我们相信一个人「长期以来,不受其他人干预的情况下,一致的表达出安乐死的愿望」是真正自愿的话,那么满足这个条件的社会形态,必须是高度原子化的。

说白了,这应该是一个「凉薄」的社会。亲人之间也比较淡然,同事之间也比较淡然,总之就是人和人之间都保持比较高的距离感,以个人,而不是家族和单位等集体的形式出现在社会上。这样每个人对另外一个人的影响都较小,人们所表达的观念中,就更可能体现出「自我意志」。

否则的话,在一个强关系社会,各种可能的道德和亲情绑架之下,安乐死,很可能成为一种合法的谋杀。

其次,针对安乐死进行的司法调查和制度保障是昂贵的。因为要实行安乐死,必须要建立一系列比较复杂的制度来保证这个不会被滥用。在很多人的基本医疗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也就是很多人其实根本没有到「无路可走」的地步,而把大量的公共资源投入到「安乐死」上面来,恐怕还是有一些本末倒置的嫌疑,这甚至于会导致一些其他的伦理问题。

第三,求其上者得其中,求其中着得其下。现在的情况,刑法有谦抑原则,协助安乐死的人未必会被判有罪,但是有可能会被判有罪。所以这种不确定性,客观上起着一个筛选的作用。有人真的甘愿冒自己入狱的风险,也要帮自己的亲人解脱的情况还是少的;如果有,司法调查清楚之后,也还是能给对方一个相对公正的判决。而一旦立法了,那么立法后退一步,现实就会前进一步。到时候敢于在犯罪边缘尝试的人就更多了,会有更多的人为了其他的利益而心存侥幸。这反过来又会增加司法成本。

总之,虽然现在的中国有一些地方已经高度发达,具备了「凉薄社会」的条件,关系比以前弱很多了,但是因为发展不平衡,有广大的区域还处在强社会关系下,而法律是一刀切的——所以,就目前来说,我还是觉得安乐死在中国立法尚且为时尚早。

user avatar

当然有权,而且应该立刻就立法允许安乐死……

请注意,能够“被安乐死”的人,也能够“被放弃治疗/被姑息治疗”——因此事实上所谓的“被安乐死”根本不是一个问题(毕竟人们早就可以放弃治疗/姑息治疗了)……

至于所谓的“决策的非理性”——这一思路从根本上是滑稽的,因为你,立法者,你在决定“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这个问题的时候,你和病人具有同等的非理性的可能性,因此他可能的非理性,根本不是你能去限制他自由的理由(就和人死不能复生一样,一个人被剥夺的选择也无法被重新给予)……

奉劝一下某些拿着经济学术语跑出来胡扯的同行(我说的就是这位zhihu.com/answer/160788还拿到了王检察官点赞的),多看看贝克尔在相关问题上的论文,少滥竽充数不懂装懂,这很丢经济学人的脸……

如果为了尊严而死都不合法的话,那么为了钱而冒着生命危险上班,不是更不合法了?为了玩乐而冒着生命危险坐过山车,这是不是更不合法了?……别忘记,只要允许“自愿”,就自然有“被自愿”——甚至哪怕你不允许“自愿”,也只会让“被自愿”的后果更加糟糕……

这根本没有什么好权衡的,因为根本不存在“禁止比许可更好”的可能性,在任何一方面都是……

user avatar

中国被“安乐”死的老人还少了吗?

支持安乐死的估计大多是单身无后的年轻人。强烈支持立法允许安乐死的人,应该看看电影《喜丧》。多了解了解社会底层老人的心酸和龃龉。

user avatar

不能。

人没有一些权利。

人选择出卖器官,不能合法。

人选择出卖身体,不能合法。

人选择出卖灵魂,不能合法。

人选择出卖自由当奴隶,不能合法。

人选择出卖生命,不能合法。

人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不能合法。

以上的所有东西都会被极恶用于迫害弱者牟利。

逼良为娼、逼人自愿死亡、逼人自愿出卖器官,不是什么很高深的技术活,也不需要很多资本。

成本可能仅仅是几千块本金的高利贷,或者几百块钱的毒品,或者一个黑心的情绪操纵者。

呼吁以上合法化的人,很值得记住这句话: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相信我,有报应。

user avatar

人有权力结束自己的生命,
人没有权力要求他人帮助自己结束生命,
人更没有权力帮助他人结束生命。

安乐死说白了要求的并不是自杀的权力,而是医生/药剂师/亲人协助谋杀的权力。

user avatar

安乐死在瑞士是合法的,但在中国就是严重的违法!

原因很简单,安乐死对于中产阶级以上的人群代表着对个体生命的人文关怀,但是一旦在贫穷落后的地区放开安乐死,对于弱势群体就是一场噩梦——很多不该死的人会死!器官买卖、被抛弃的老人、被放弃的残缺婴儿……

严禁安乐死,就是为了镇住那些牛鬼蛇神,保护那些贫穷弱小无依无靠的人。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种体制就决定了在法律制定时更多的是向底层民众倾斜,更多的是站在最底层的民众立场上考虑——由于巨大的地区文化差异、经济差异,就必然导致有些法律条款让城市居民很不理解。

从最发达的上海到最贫穷青海的农村,差不多就是从欧洲走到非洲的落差。想象一下,假如把德国的法律原封不动照搬到非洲赞比亚会出现什么情况?那一定会造成极大的混乱。

中国怎么办?

一个国家只能有一部统一的法律——不管是民法、经济法还是刑法都只能有一个版本。这个法律不但是上海的治理依据,同样也要是青海、贵州农村的治理依据。

所以,法律条款保留一定的弹性就是必然。

所以,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地区出现不同的尺度判罚也是必然!

比如,为什么正当防卫标准非常严格,包括为什么见义勇为的标准非常严格?原因就是这个巨大的地区发展差异!

在城市鼓励见义勇为是惩恶扬善,在贫穷落后的农村,一旦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的标准放宽,就很可能导致私刑泛滥,暴力冲突加剧!

这样例子还有很多很多。

我们常说社会的进步首先是法治的进步。

那么,怎么才能推动法治的进步?

修改法律条文还不简单?

但是修改法律条文那只笔却有千钧之重!

首先就得要减小地区与城乡差异,要逐步消灭贫困,要让农村最底层人民生活水平与城市居民缩小差距!

法律要照顾最底层的民众,只有农村最底层人民生活一天天好起来,法律的标准才能逐步提高,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进步。

现在我们再来看看十九大报告的主要观点——要减小地区差异、城乡差异,要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要花大力气打好脱贫攻坚战等等措施有多么重大的意义!

与短期内经济发展快一点,慢一点相比,这些措施才是让这个国家长治久安可持续发展的百年大计。


原文首发微信公众号,更多深度内容请关注微信公众号:猫哥的视界、猫哥的世界

知乎:花猫哥哥哔哩哔哩:花猫哥哥713

相关阅读:

原创 | 痛揍土澳背后的深层次战略

原创 | 蛋壳公寓暴雷的深层次逻辑

原文阅读: 原创 | 农村的逆袭:中国脱贫攻坚工程的深度报告

user avatar

不参加辩论,纯路过,插句嘴。


「是否应该立法允许安乐死」其实有两层意思:

  1. 是否应当允许安乐死;
  2. 是否应当通过立法手段来允许安乐死。

我发现很多知友讨论时都集中在第1层,而对第2层基本没有涉及。


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举一个例子:

被誉为「中国安乐死第一案」的蒲连升、王明成案中,医生蒲连升在王明成极力要求下对其母夏素文实施了安乐死,后二人均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审理本案的汉中法院经最高院批复,并没有对蒲连升、王明成定罪,而是引用了当时《刑法》(七九刑法)第十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条款,宣告二人无罪。

即使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微罪出罪」。

从这一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事实层面的「允许安乐死」不必然需要法律修订或新法颁布,即使在尚未「立法允许安乐死」的八十年代,被逼无奈实施安乐死的王、蒲依旧在《刑法》体系内找到了救济途径。

蒲、王案适用的是七九刑法,最终无罪开释,虽然法典更易,但「微罪出罪」的但书条款在历次法律更新中都被保留,理论上当下发生的安乐死案件也可以如法炮制,且退一步说,协助自杀因情节轻微被判缓(并不需要实际坐监)的裁判文书也并不鲜见[1]安乐死协助者的出罪不必然依赖于法律修订


使安乐死协助者免于受罚的方案很多。可以以现行刑法但书条款出罪,可以通过指导案例、公报案例明确适用标准;当然也可以出具司法解释、修订立法或是另立专门法典。

「应该立法允许安乐死」的论证义务至少要做到后者,即支持一方不能只停留在大而化之的「应该允许安乐死」,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应该通过什么方式允许安乐死,各种方案的实现难度、步骤、可能出现的阻碍、需要付出的成本,最终可以达到的效果......

为什么变更实践标准(而非修订/另立新法)是不足的;修订/另立新法应当经过怎样的程序,它的收益是否足以覆盖立法成本,这些都是支持一方需要说明的。

可能因为立法和司法实践问题比较细节,讨论在这一个层面上基本没怎么深入,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值得讨论的「大问题」很多,但如果讨论过程中不能把它们做实做细,只在大哉问上兜兜转转,这种公共讨论未免有些低效。


以上。


另,蒲、王案相关经过可以参考我以前写过的答案:

参考

  1. ^ 如 (2015)武刑初字第10号案、 (2014)岳刑初字第27号案。
user avatar

可能是自己想法太阴暗了吧╮(╯_╰)╭

类似的话题

  • 回答
    安乐死是个绕不开的议题,它触及了我们最根本的关于生命、尊严、痛苦以及个人权利的思考。允许安乐死是否合乎情理,以及每个人是否拥有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这从来都不是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问题,而是充满了复杂的伦理、法律和社会层面的考量。先谈谈“人们有没有选择结束生命的权利”这个问题。从哲学角度看,.............
  • 回答
    这个问题可不简单,它触及到了我们对生命、权利以及社会责任的根本认知。要不要立法禁止虐杀和食用具有自我意识的动物,这背后牵扯着复杂的伦理考量、科学证据,还有我们作为一个文明社会该如何界定“人”与“非人”的边界。首先,我们得弄清楚什么是“自我意识”。这个概念本身就很难给个绝对清晰的定义。科学界对此的争论.............
  • 回答
    在中国,关于拐卖儿童的立法一直备受关注,其中“买拐同罪”的提议也时常被提及和讨论。要详细地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买拐同罪”的含义与主张“买拐同罪”的核心理念是,购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与拐卖儿童的行为一样,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构成犯罪。主张这一理念的人认为: 斩断需求链条: 拐.............
  • 回答
    校园暴力,一个触及我们每个人内心深处的痛点。每当新闻报道中出现那些令人心碎的画面和故事,我们的愤怒、痛惜和无力感便会汹涌而来。在这个背景下,一个问题自然浮现:我们是否应该为校园暴力立法?这绝非一个简单的“是”或“否”就能概括的议题,它牵扯到法律的边界、教育的责任、社会的文化,以及最根本的——如何真正.............
  • 回答
    关于是否关闭国内所有野生动物市场并立法禁止所有野生动物交易的问题,这是一个牵涉到公共卫生、生态保护、经济发展和文化习俗的复杂议题,需要我们深入细致地探讨。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是或否能轻易回答的问题。首先,我们必须承认,野生动物市场,尤其是一些传统市场的存在,与我们近年来所面临的一些严峻挑战息息相关。公共.............
  • 回答
    遇到这种情况,绝对要第一时间用大量流动的清水冲洗,而且冲洗时间要尽可能长。浓硫酸具有极强的腐蚀性和脱水性。当它接触到皮肤时,会迅速夺走皮肤细胞中的水分,导致细胞死亡、组织坏死,并且在化学反应过程中还会释放大量的热量,这会进一步加剧烧伤的程度。所以,任何迟疑或不当的处理都会让伤害变得更严重。大量的清水.............
  • 回答
    在中国知识产权法是否是恶法以及是否应立即废除的问题上,存在着复杂且见解不一的观点。要深入探讨这个问题,需要细致地分析其立法目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对信息自由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尝试剥离掉那种一看就是机器生成、不带个人色彩的论调。理解“恶法”的定义和语境首先,“恶法”这个词本身就带有强烈的价值判断。在法律.............
  • 回答
    其实,给孩子“立规矩”这事儿,并不是到了某个特定年龄才突然可以或者必须做的,更像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引导和适应过程。你可以把它想象成孩子学习走路,一开始摇摇晃晃,需要我们扶一把,但慢慢地,他们自己就能掌握平衡了。所以,要问从几岁开始,我觉得更准确的说法是,从孩子能够理解简单指令和有所行动的时候,就可以开.............
  • 回答
    .......
  • 回答
    泰国人的起源,确实是个说来话长的话题,而且众说纷纭,其中一个广为流传且有较多支持的说法,就是认为他们的祖先与古代的中国人有关。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泰国人的长相都和我们印象中的“典型”中国人一样,这其中有很多历史迁徙、融合以及地理环境的因素在里面。要理解这一点,我们得把时间往后拨一拨。考古和语言学研.............
  • 回答
    一款成功的手机游戏,从零开始,最关键的第一步,其实是“找准那个让你心跳加速的点”。这话说起来有点玄乎,但它指向的是一个最核心的、能够支撑起整个项目生命力的东西。你需要去深入地挖掘,到底是游戏中的什么元素,能够真正打动你,让你在脑海里一遍遍地描绘它的样子,甚至愿意为它付出时间和精力。你可以试着问自己几.............
  • 回答
    “巴铁”这个名字,初听起来就带着一股“高大上”的未来感,再加上各种令人惊艳的宣传图,很多人都会觉得这是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救星”来了。但说它是骗局,也并非空穴来风,这背后牵扯着太多复杂的故事和争议。“巴铁”究竟是什么玩意儿?简单来说,“巴铁”是一种设想中的大型公共交通工具,它的核心特点是:体型巨大,.............
  • 回答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且敏感的问题,涉及到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以及对人性和社会责任的理解。关于是否应该取消对穷人的补贴和福利以激励他们上进,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并且各有其道理。下面我将从支持和反对两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并探讨其背后的逻辑和可能的后果。 支持取消补贴和福利以激励上进的观点支持取消或大幅削减.............
  • 回答
    是否应该教子女学讲方言,这是一个非常普遍且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语言学、文化传承、教育理念以及个人发展等多个层面。没有绝对的“应该”或“不应该”,关键在于如何权衡利弊,以及家庭和社区的具体情况。下面我将从不同角度详细阐述这个问题:一、 教授方言的潜在益处:1. 文化认同与传承: 根脉的连接.............
  • 回答
    “同性恋厕所”或“同性恋澡堂”这个概念,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解读和讨论,涉及社会接受度、人权、公共卫生、以及实际操作等多个层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同性恋厕所”或“同性恋澡堂”可能指的是什么。一种可能的理解是 为同性恋群体提供专用的卫生设施。另一种更普遍但可能存在混淆的理解是 对现有公共卫生设施进行性.............
  • 回答
    这是一个复杂且极具争议的问题,涉及到艺术自由、社会价值观、道德底线以及创作者的责任等多个层面。没有一个简单的“是”或“否”可以概括。一、 是否应该禁止文艺作品里出现违背现实道德伦理纲常的设定?支持“不禁止”的观点(艺术自由至上): 艺术的探索性与前瞻性: 艺术的价值在于其探索未知、挑战传统、引发.............
  • 回答
    在中国,关于是否应该因为高考加分而更改孩子的民族这个问题,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社会议题,涉及到教育公平、民族政策、家庭观念以及个人认同等多个层面。对此,有赞成、反对和观望等不同观点,每种观点背后都有其充分的理由。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支持或理解更改民族以获得高考加分的观点。 追求教育公平和机会最大化:.............
  • 回答
    关于是否应该取消中小学强制性的文言文学习,这是一个复杂且备受争议的话题,涉及教育理念、文化传承、学生能力发展等多个层面。下面我将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阐述:一、 支持取消强制性文言文学习的论点:1. 学生学习负担过重,影响其他学科发展: 语言难度高,理解耗时耗力: 文言文的词汇、语法、句式.............
  • 回答
    每天都做俯卧撑?这个问题挺有意思的,也挺多人好奇的。直接说“应该”或者“不应该”有点太绝对了,这事儿得看具体情况,而且里面不少门道。先说说为什么有人会觉得每天都做俯卧撑是个好主意。俯卧撑嘛,听名字就知道,是个全身性的训练动作。它主要锻炼的是胸肌、三头肌(肱三头肌)和肩膀的三角肌前束。但别小看它,核心.............
  • 回答
    关于建立无偿献血者优先调血、用血的制度,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触及了公平、伦理、社会责任以及医疗体系运作等多个层面。下面我将尽可能详细地阐述支持和反对这种制度的观点,并探讨其潜在的实施难点。支持建立无偿献血者优先制度的理由:1. 回馈与激励机制: 最直接的理由是,这是一种对无偿献血者奉献精神的直.............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