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针对拐卖儿童,中国是否应该立法「买拐同罪」 ?

回答
在中国,关于拐卖儿童的立法一直备受关注,其中“买拐同罪”的提议也时常被提及和讨论。要详细地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买拐同罪”的含义与主张

“买拐同罪”的核心理念是,购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与拐卖儿童的行为一样,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构成犯罪。主张这一理念的人认为:

斩断需求链条: 拐卖儿童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存在市场需求。如果购买者也能受到严厉制裁,就能从根本上打击买方市场,从而减少拐卖行为的发生。
体现罪刑相当: 拐卖儿童行为给被拐儿童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然而购买者在其中扮演了关键的角色,他们是社会伦理和法律道德的破坏者。单纯惩罚拐卖者而放任购买者,在道义上和法律上都难以令人信服。
保护儿童权益: 被拐卖儿童在被购买后,往往面临着被强迫劳动、性侵、器官贩卖等更加严酷的境遇。购买行为是这些二次伤害的直接原因,因此购买者同样是侵犯儿童权益的罪魁祸首。
形成社会共识: “买拐同罪”能够向全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购买被拐卖儿童是不可容忍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拐卖行为的良好氛围。

中国现行法律对买卖儿童的规定及其局限性

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拐卖儿童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在旅途中、到达目的地后,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欲使他们不脱离奴役或者对他们进行人身控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现行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中国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是予以打击的,但目前并非“买拐同罪”的直接等同处罚。 相比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可能面临的更严重的刑罚(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最高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种处罚上的差异导致了一些局限性:

震慑力不足: 对于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买家而言,三年以下的刑罚可能不足以构成足够的威慑,他们可能认为可以承担这个风险。
难以追溯和认定: 实践中,认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往往存在一定难度。很多时候,收买者可能以“收养”为名,逃避法律责任。
对被拐儿童的二次伤害: 很多被买的儿童在被买入后,长期处于被控制、被奴役的状态,遭受着身心的摧残。而现行法律对此类长期伤害的惩处力度,与直接拐卖者相比,可能显得不够严厉。
社会观感: 许多民众认为,买家和卖家在剥夺儿童自由、摧毁家庭幸福方面,责任是相当的,不应该存在如此大的处罚差距。

关于立法“买拐同罪”的讨论与可行性分析

针对上述局限性,关于在中国立法“买拐同罪”的讨论非常激烈,也存在一些支持和反对的观点:

支持“买拐同罪”的理由和可能的影响:

1. 更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如果买卖双方受到相似的严厉惩罚,将极大地削弱买方的积极性,从而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的需求。
2. 实现罪责均衡: 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买卖双方在犯罪链条中的责任,实现罪刑相当的法律原则。
3. 促进打拐工作: 提高案件的破获率,因为买方的存在为警方提供了更明确的调查线索。
4. 修复社会伦理: 将买家置于与卖家同等严重的法律地位,有助于重建社会对儿童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5. 提高对被拐儿童的救助力度: 严惩买家,将有助于更好地将被拐儿童解救出来,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安置和心理康复。

“买拐同罪”可能面临的挑战和需要考虑的因素:

1. 证据的收集与认定: 在实践中,如何清晰、准确地界定“购买”行为的性质至关重要。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家庭贫困的情况下,是否存在一些非恶意的“收养”情况,需要法律进行细致的区分,以避免误伤。
2.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把握: 如何在法律条文中具体规定买卖双方的刑罚幅度,需要审慎研究。不能简单地将买卖双方的刑罚完全等同,而应根据具体情节、犯罪动机、对被拐儿童造成的伤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区分和量刑。例如,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和仅仅为了“领养”而购买,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可能存在差异。
3. 人伦道德的考量: 需要区分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例如,某些地方可能存在因家庭绝户、人口凋零而产生的“买孤”(购买没有父母的儿童),虽然行为不合法,但其动机可能与以剥削为目的的买卖有所不同。法律需要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审慎处理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
4. 执法资源的投入: 加大对买家的打击力度,需要更多的警力、司法资源投入到案件的侦破、审判过程中。
5. 社会救助与政策配套: 在严厉打击买卖双方的同时,还需要配套完善对被拐儿童的救助、安置、教育和心理康复机制,以及对贫困家庭的社会经济支持,从根本上减少儿童被拐卖的风险。
6. 法律条文的精确性: 拟议中的“买拐同罪”法律条文需要非常精确地界定“买”的行为,包括其动机、目的、手段等,避免模糊地带。例如,是否应区分“买”与“收养”、“认养”?如果“收养”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是否能直接等同于犯罪?

可能的立法方向和完善建议

针对中国目前的国情和立法实践,关于“买拐同罪”的讨论,可以朝着以下方向深化:

提高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法定刑: 在不完全等同于拐卖罪的前提下,显著提高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最低和最高刑期,使其与拐卖罪的刑罚幅度更接近,例如,将最高刑期提高到七年或十年以上,并强调“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适用更高刑罚。
细化“收买”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明确界定哪些行为构成“收买”,例如,以非法目的购买、控制儿童人身自由、剥削劳动力或器官等。同时,对合法收养和非法收买进行明确区分。
增加附带民事赔偿和剥夺政治权利: 对买家除了刑事处罚外,还可以增加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剥夺其参与社会活动和担任某些职务的政治权利,以实现更全面的惩戒。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 通过媒体宣传,让公众充分认识到购买被拐卖儿童的严重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买卖行为的良好氛围。
建立被拐儿童信息登记和查找机制: 加强公安机关的信息管理和数据比对能力,提高找回被拐儿童的效率。
对买方家庭中的其他成员进行教育和监管: 对于并非直接出资购买但知情且未举报的家庭成员,也应视情况进行教育和管理。

结论

在中国,针对拐卖儿童问题,将“买拐同罪”纳入立法是一个复杂但具有深远意义的议题。从理论上讲,严惩买方是打击拐卖行为、保护儿童权益的必然选择,能够更有效地切断拐卖的利益链条,实现罪责的均衡。

然而,在实践层面,立法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收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把握以及人伦道德的特殊情况。与其简单地将买卖双方的刑罚完全等同,更现实且可行的路径可能是:大幅度提高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法定刑期,使其与拐卖罪的刑罚幅度更接近,并细化“收买”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辅以其他配套的民事和行政处罚,以及加强社会宣传和救助机制。

最终的目标是构建一个全社会共同反对拐卖儿童行为的法律和道德环境,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尊严的环境中成长。这个问题也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司法部门、社会各界以及广大民众的共同努力和智慧。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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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讶于知乎居然还有这么多人跟我国媒体一样不知道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早就入刑了……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两个行为一个是收买,一个是拐卖,你同个锤子?

感觉三观都被刷新了呢……

收买的量刑上限是三年,从刑罚角度来讲并不轻,不能因为你觉得这个量刑幅度不满意就喷它是恶法,法定刑的轻重不是依据个人好恶来决定的。

另外,质疑量刑的麻烦先去深刻学习什么叫刑法谦抑性和罪责原则再来说话,能百度的东西别上知乎

没有大局观和人权意识,敢随便拿人情当法律,那你们下辈子怕是都见不到什么叫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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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觉得这是我优越感爆棚,占了坑不为别人解惑。更有甚者如

@张浣熊

小朋友专门开了回答搬出知乎规范来婊我,亦可赛艇

我14年入知乎的时候常见一句话:能百度的东西别上知乎,看来现在很多知乎用户并不懂这句话的含义。

百度写的清清楚楚的东西,你自己搜索学习一下都不肯,我复制粘贴到知乎你就会看了?

一个百度百科没写全,再往下点一个链接很难么?

有人还说自己看不懂,明明就是不愿意自己动脑子思考为什么,别为自己的懒找借口行不行?

能不用刑法处罚就不用刑法处罚,能不重判就不重判,披上个谦抑性原则的名词外衣就看不懂?

用罪责原则表示多大的罪和多大的社会危害性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理解不了?

念高中的亲戚家孩子过年网上倒腾二十分钟都能弄清楚的事,在评论和回答里跳脚骂的各位知乎“高端人士”做不到,不是都在知乎号称211起步985及格么?

明明是自己懒的动手懒得思考,却怪别人不为你一个人耐心细致的和善解读,抱着这种饭端到面前才肯吃的大爷心态,就别安慰自己说来知乎是来学习知识的了

无非是遇到另一个比你更能装逼的的,你的玻璃心表示不爽而已

另外说一下,孔夫子以德报怨何以报德是个大实话。求教的人态度都不好,别人凭什么用好态度来回应你

我一直都觉得四海之内皆不是我妈,在要求别人尊重我之前,最好先看看我自己有没有值得让别人尊重的地方或理由。

曾几何时我以为这是现代社会交际的必备素质,然而知乎的某些朋友却用身体力行告诉我貌似并不是这样

大概是我这种乡里来的不会玩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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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不赞同。

之前电影不速来客里面,实际上就演示了一番被拐卖孩子的去处,被折磨残疾后沦为乞讨工具。

虽然艺术有加工成分,但是没有买家的前提下,被拐卖的孩子会不会被弄瞎眼睛乃至被遗弃荒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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