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当然允许,以美国南北战争为例,南部邦联就是根据美国宪法宣布脱离美利坚合众国,自行组建南部邦联并推选总统。
对此林肯政府也无法做直接反应,终于在几天后,因一座位于处女州的北方军堡垒守军拒绝效忠南部邦联,而遭到南方军炮击,损害了联邦财产为由,正式向南方军宣战。
所以从法理上说,南北战争的实质是北方军非法入侵南部邦联,以遭到攻击为借口向一个平等独立国家宣战,并且吞并了这个合法国家。所以美国宪法后来进行了修改,要求必须所有组成州一致同意才可以宣布独立,这在实质上等于消灭了和平合法的脱离美利坚合众国的可能性。
普遍允许,且天然允许。
主要途径即修宪,或在战争中获胜。
如美国,南北战争后著名的 “德州 v 怀特” 一案,判决书中的重要一句话,即对此问题进行了最根本的阐述:“永续的...美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除非经过了美国的同意或通过革命达成”。
此处所谓 “美国的同意”,等同于修改宪法。即,只要美国2/3以上的国会两院议员,或2/3以上的州提出,并由3/4以上的州议会同意,就能成功修宪,本国某个地区就能合法独立。
而所谓 “通过革命”,虽然这必然不合法,但终极暴力永远是元逻辑,是先于法律存在而存在的,更是一切法律的前提和保证,于是也就无所谓合法或不合法了。若本国某个地区发动革命或战争,在战争中取胜(如我党),或得到了外部力量的有力支持(如原南联盟一些国家),或在革命中让国家主体认为反革命得不偿失,也可以彻底超越 “合法” 的范畴而独立。
以上的逻辑,哪怕放在视 “领土完整” “神圣不可侵犯” 的我国,也依然成立。我国特定的地区,只要有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并由2/3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同意,自然可以合法独立。或者,这个地区可以发动对我国的战争,并在战争中取得对PLA的决定性胜利,也可以天然合法独立。
至于 “公投”,在当今全球的叙事体系下,确实是很难去直接否定公投的天然合法性的。但通常我们所说的 “公投”,主要是指全民公投(如英国脱欧),而不是地方公投。地方公投确实也普遍存在,如你家小区的业主公投,就是常见现象。但小范畴的公投客体,必须是该范畴内全体个体所合法拥有的事物,或排他性相关的事务。由此来说,一个村的村民,通过 “公投” 来选村长,确实是合理也合法的,且在我国普遍被实施。但这个村子,并无权利通过公投来成立主权国家,因为理论上,这个村子的村民,对这个村子并没有排他的所有权。于是,这样的公投,本质上是在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在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即进行了最精炼的阐述。
你有议会多数票,给总统施压,总统脑子一抽就会同意公投,公投通过就差不多可以独立了。又或者你自己就有多数票,投给一个闹独立的总统。
唯一的问题是,我都有多数票了,这个国家我说了算!干嘛还要独立?
真的允许的,主要是管不了还打不赢,人多又过不去,就勉为其难了。不过能这么干的早干了,不可能忍了几十年。而且和法律也没关系,因为按法律来说,大英帝国仍是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国家。
欧美国家内有一大堆他们自己都认不得的法律,有很多法律是自相矛盾的,属于沉睡的。
你都不知道他从哪个地方摸出一条法律说反分裂。
北卡宪法迄今保留着非一神教徒不得担任公职。你可以说这个法条是死的,但是它可一直没被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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