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从合法性来说,法院的这种做法,超出了法律的授权范围,是违法的。不论是《家庭教育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条内容都是由法院“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法院可以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而非由法院直接进行指导。法院不是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没有相应法定权力,也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人才储备,没有能力作出合理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另外,以上两部法律规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本身是一种服务,不具有强制性,该法院赋予了强制力,本身违背法律的规定。《家庭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违反《家庭教育法》,并不当然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仍需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认定处理,不是由法院直接作出罚款拘留的决定。法院在该令最后附上罚款拘留一段,属于明显重大违法。
另外,法院对该令称呼为裁定,实在奇怪,不属于民事讼诉程序的文件,应当称呼为决定书,将其他文件与裁定混淆,过于随意。
此外,对于这种国家立法介入家庭教育,并设定唯一正确的子女教育模式,这种操作方式,本人表示怀疑。将人当作工业品一般,按照统一的模式进行控制,让人厌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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