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武汉一小伙网购 2 只乌龟,因是濒危保护动物被判刑 5 个月,为什么他的行为不能算「不知者无罪」?

回答
武汉这位小伙因为在网上购买了两只乌龟,结果被判刑五个月。这事儿一出,很多人都替他抱不平,觉得他就是个普通人,哪知道乌龟还分保护不保护的,更别说犯法了,应该适用“不知者无罪”的原则。但法律这东西,可不是我们平时聊天那么简单,它有自己的一套逻辑。

咱们先说说“不知者无罪”这个概念。这个说法听起来挺有道理的,谁不知道就不能怪罪吗?在法律上,它更像是“罪责法定”原则的一个通俗说法。意思是说,一个人犯罪,得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个人得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说按照正常的社会认知,应该知道是违法的。如果一个人真的完全不知道,而且这种不知道情有可原,那确实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为什么这位小伙的行为,法院不认为可以套用“不知者无罪”呢?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的点,需要我们仔细掰开了揉碎了看看。

一、法律的普遍性与告知义务

首先,法律是普遍适用的,它不会因为你不知道就不存在。就像你不能说“我不知道闯红灯是违法的”就不被罚款一样。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野生动物,特别是濒危物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都有关于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

更重要的是,像这种涉及濒危动物的法律,其实并不是什么“冷门”或者“生僻”的法律。濒危动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议题,也是我国社会普遍关注和宣传的重点。政府部门、媒体、学校都在不同程度地进行相关宣传教育。我们可以理解为,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对于“保护珍稀动物”这个概念,已经达到了一个“应知”的程度。

而且,网络购物平台在交易过程中,通常会有一些商品分类和提示,虽然不一定事事俱全,但对于一些明显的敏感商品,平台本身也有审查和提示的责任。当然,这并不能完全免除购买者的个人责任,但说明了社会已经有了一定的“风向标”。

二、购买行为的性质与潜在后果

这位小伙网购的是“乌龟”。虽然听起来是很普通的宠物,但乌龟种类繁多,有些确实是常见的观赏宠物,但也有很多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甚至是濒危物种。

关键点在于,这位小伙购买的乌龟,经过鉴定,被认定为濒危保护动物。这意味着,他的购买行为直接触碰了法律设定的“红线”。他的行为不仅仅是买了一件商品,而是触及了野生动物的保护和交易的法律禁区。

法律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考虑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购买濒危动物,哪怕数量不多,也会对该物种的生存造成潜在的威胁。如果大家都觉得“不知道就没事”,那么濒危动物的交易就会更加猖獗,保护工作将难以进行。法律需要通过惩罚来达到震慑的目的,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

三、主观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在法律上,犯罪行为需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这位小伙是否是故意要去买濒危动物?可能不是。他可能就是想买个宠物养着玩,看到乌龟觉得可爱就买了。从这个角度看,他可能没有主动去伤害野生动物的主观恶意。

但是,法律对于“过失”也有明确的界定。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考量:作为一个普通的成年人,在网络购物这样一个相对公开和信息化的渠道,购买非常见的、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动物时,是否应该尽到一定的审慎义务?他有没有尝试去了解一下自己购买的商品属于什么类别?有没有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过基本判断?

如果他购买的是市面上非常少见的、或者有明显特征的野生动物,并且没有进行任何核实就购买,那么他的“不知情”可能就不被视为情有可原的“不知情”,而是一种未能尽到注意义务的“疏忽”。

四、法律的“警示”作用与社会责任

司法判决不仅仅是为了惩罚一个人,更是为了警示其他人,并且维护社会秩序。如果因为“不知道”就轻易免除处罚,那法律的威慑力就会大大削弱。

这位小伙的案件,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提醒:在购买和交易野生动物时,必须格外谨慎,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人可能和他一样,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不强,对哪些动物是保护动物,哪些是禁止交易的,可能不清楚。这类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判决,正是通过具体案例来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

简单来说,这位小伙的行为,虽然可能没有主观的恶意去破坏濒危物种,但是他的行为触犯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他的“不知情”,在法律看来,可能未能达到“情有可原”的程度,因为对于购买这类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商品,他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也没有主动去了解。法律需要维护的是一个普遍的、人人都应遵守的秩序,而不仅仅是照顾个别“不知道”的个体。

所以,虽然感觉有些冤枉,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一种常见的、为了维护更广泛的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判断。他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而“不知者无罪”在这个情境下,并不能成为免除法律责任的充分理由。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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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者无罪”这个说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存在!所以这个问题没什么好纠结的!

但是,我要说的是“网购黄缘2只而获刑”和这件事背后所映射出来合理却不合法的问题。为了答好这个问题,避免被怼,我详细的梳理了整个事情。

一:郭某通过网购,买了两只黄缘。

看到有人说:卖的不抓,买的抓,不公平!

通过视频截图,我们能看到郭某向一个名叫“龟蜀客服二号”的微信号购买了两只黄缘

非常巧,我的微信号里,有一个名为龟蜀客服三号的好友,头像一致。我打开后,发现了一个特别有趣的信息,我截取了他的朋友圈封面

这个问题让我很纠结,当然也让爱好养龟的朋友们很纠结:这明明是有证的啊,证件上明明写的是可以销售黄缘闭壳龟的呀,那既然可以销售,为什么买了还会被抓?好多卖龟的都告诉玩家,没事,我是带证销售,放心养!

带证销售,到底可以不可以买呢?

难道说,卖家说的带证放心养,法律是不认可的?

难道说,只抓买家,不抓卖家这种事情真的会发生?

带着这个问题,我通过天眼查,查了下这个成都龟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结果发现:早在武汉这个小伙被判刑之前,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就已经对卖家进行了审判!

第一个问题解决了:法律不会偏袒,绝不可能只抓买家,不抓卖家!

那么第二个问题来了:买带证的龟,不管用?还是违法?

带着这个问题,我整整看了2个小时的庭审直播回顾。

武汉小郭买的时候是19年年末,而这家公司办下证的时间是2020年7月!也就是说,小郭买的时候,是肯定不可能带证的!

买家无证销售,卖家无证饲养,一点都不冤枉!

第三个问题又来了:那是不是只要买了带证的,就一定没事呢?带着这个问题,我又咨询了相关律师,他们给出了一个缜密的逻辑:

1、A是商家,A要养保育类,就必须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这个证,只能自己养,不能售卖给他人,也不能赠送给他人。如果A要售卖,就必须还要有《水产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2、假设A有两个证,所以A可以把龟出售给B,没毛病,很合法。但是B,没有《驯养繁殖许可证》,那么B违法,A合法!如果要追究,只能追究B的违法责任。这就相当于,A有驾照,B没有驾照,A把自己的车给了B,B开车上路,依然属于无证驾驶!

这个逻辑很清楚了!

那卖龟的告诉你,带证,究竟带的是什么证?他难道把自己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给你了?很明显不可能,一般卖龟的商家,给你的只是“引种证明”

“引种证明”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它的作用是你拿到它之后,再加上别的材料,比如场地租赁合同、相关养殖人员的资质、养殖资金证明等等其他材料去主管部门申请自己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如果你只有“引种证明”而没有用它去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你手里的龟,依旧是让你过堂走一遭的定时炸弹!

三个问题看似很明白了,但是又衍生出来了第四个问题,这个问题才是争议最大的问题:

《附录1、2》《农业部的69号文件》中明明写明白了,仅野生才是保育类,人工繁育的,不算!既然不算,就不是保育类了,既然不是保育类,当然不存在违法的问题了!

我相信大多数玩家都是这么认知的,但是依照三段论的逻辑,这只是个小前提,大前提是:谁能证明你买到的龟,不是野生的?

是引种证明吗?

太天真了!

二:引种证明其实屁用没有

要了解引种证明为什么屁用没有,我们先来看下怎么开引种证明和开引种证明的流程

1、商家在办《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时候,都要填写一份龟的备案数量,而且每年都会年审重新填写。而一般为了少纳税或者受到更多的监管,这个数量都会填写很少,比如其实它手里有20组种龟,每年可繁育200只小龟。他一定不会填写这么多,打个半折,填写10组,每年可繁育100只,算掉孵化率,每年真正繁殖成功的80只。所以他的收入顶天也就是这80只的收入,纳税,监管都是以这80只为基础的。这个很好理解吧。

2、引种证明,其实就是销售合同,需要写清楚买家是谁,卖家是谁,买了多少只,花了多少钱。因为监管部门要求保育类每一只都有迹可循。而且这份销售合同必须在监管部门备案,如果没有备案,对不起,无效合同(无效引种证明)

3、如果你是卖龟的老板,假设你很勤快,每一份销售合同都去备案。当你卖够第80只龟的时候,你手里还有120只,你卖不卖?卖!那你还会不会去备案?去!你当监管部门都是傻子吗?年审的时候,你明明写了10组种龟,现在怎么超生了?不科学啊!这不是自己去给自己找麻烦吗?

现在想一想,自己手里的“引种证明”,到底是不是合法备案的,到底有没有证明的效力?估计只有那位卖你保育龟的老板自己心里知道了。

当然,你可以假设他是一位正直的、诚实的、勤劳的、绝不弄虚作假、绝不偷税漏税的老板。他真的把每一份销售合同都进行了备案。你拿到手里的“引种证明”你绝对放心!(感动中国人物评选我一定投他一票)

好!你假设完了,我来假设。

假设我是办案人员,我就非办你不可。(有可能他就是你情敌)

我来到你家,看到你家四平八稳的陈列着10只黄缘,我在拍照取证,你轻蔑的看着我,把“引种证明”捏在手里,背着手看我在这里忙活,想着等一下把“引种证明”给我一亮,气死我!

等我终于忙完了,你不屑把“引种证明”摔我脸上,还对我报以轻蔑的微笑。原以为我无话可说,但是,让你万万没想到的是,我开口到:“引种证明是真的,我们调查过了,但是……我现在怀疑你这10只龟里有9只,根本不是引种证明里的那9只,而是野生的!请来陪我喝会茶!”

你歇斯底里的吼着:“你XX的去鉴定啊!”

不好意思,司法鉴定中,还真没办法鉴定哪只龟是野生的,哪只龟是人工繁育的!

假设你很懂法,你不甘的继续吼道:“既然都没办法鉴定,那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我无罪”

我依旧很淡定的告诉你:“去给法官说啊,看他会不会觉得你无罪,我没资格审判你,但是……我现在怀疑你非法收购野生保护动物,请跟我去喝茶”

然后,拘你那真的是合理合法了!

就算最终法官认为你无罪,那这么一折腾,也够你喝一壶了!

各位不要觉得我在杠,我只是想说我的最终问题

现行的这套关于保育类的法律,XX的有问题!

不是每个玩家都会买上几十只人工饲养的龟,然后去办《驯养繁育许可证》,这又不是办狗证,简单快捷。这要场地,要资金,要技术,有些地方还必须是公司办理。我就是个玩家啊!我就是养个宠物啊,你还非得逼着我去创业当老板吗?

既然允许合法售卖,那就得允许合法饲养啊,要不然龟商花那么多时间精力和资金办了两个证,养了几百只龟,是为给自己列队检阅吗?

说到这里,另一个案例大家可以看下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X某非法收购陆龟案不予起诉》

理由是什么?不是杭州开明,武汉守旧!也不是黄缘比陆龟金贵!

而是林业部发了一个文件,其中对缅甸陆龟的要求是: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允许药用、展示、科研等非食用为目的的养殖!

这个文件,对这份《不予起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很抱歉,这份文件只写了陆生生物,而不包括水产生物,黄缘,属于水产类。

这个案例,和我们探讨的“武汉小伙”案例,放在一起,真的让人不胜唏嘘啊!

在这个问题上,是不是应该尽快的、详尽的把现在一系列相互矛盾,相互悖论的规定全部罗列清楚

让养,您就明说,作为宠物饲养,可以养几个?

不让养,您也就明说,直接就不要给卖龟的发什么经营许可证,省得争论来,争论去,天天诱惑我犯罪!

就想好好养只龟,非得把龟友们逼的又是看案例,又是查法条,又是考虑执法实践中的主客观因素,这是等着我们去参加全国立法的听证会吗?

太难了!


我的这篇回答在B站发了一遍,结果被举报抄袭洗稿

感谢热心的小伙伴去B站帮我举报我!

哭笑不得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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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不能理解的就是,为什么要选择性执法?既然贩卖“濒危野生保护动物”犯法。为什么不抓公园遛鸟的老头?画眉鹩哥都受保护,老爷爷为什么不能多抓点?既然按保育级别来。那淘宝很多商家卖的东西更濒危,起码月销上万笔,涉案至少数十万人,为什么店能一直开?买卖都没有人管,交易证据那么清晰,淘宝全部实名,难道不好抓?就因为涉案金额低吗?如果黄缘单价跌破20元还抓不抓?是不是便宜的濒危动物就可以不抓。卖的贵的就可以抓?既然不承认人工繁殖,那么很多公园养的蓝孔雀黑天鹅要不要查?他们有资质吗?既然私人不允许饲养。那么为什么却可以吃饲养的鲟鱼,蓝孔雀,鹿茸,鳄鱼?这个逻辑不是很奇怪吗?吃可以,养不可以。既然认为人工繁育的“濒危野生保护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那么哪些靠繁殖和育种的商家以及个人是不是为动物保护作出了巨大贡献?难道不应该奖励一下?很多动物园动物养的特别差,别说繁殖,活着都费劲,尤其是各种爬行馆。这种没用的机构留着干嘛?爬圈都知道,玩家手里活蹦乱跳的动物去了爬行馆基本就是判了死刑。所以这是保护啥?保护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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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知识点叫“法律认识错误”,也叫违法性认识错误。

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这叫“假想的不犯罪”。

但这也得分两种情况讨论:

1、如果具有“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行为人产生了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但是本来是有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却由于过失而没有认识到,进而产生法律认识错误,处理结论是:不影响对其定罪,仍成立犯罪。

  例如,张三(成年人)与军人妻子同居,误以为与军人妻子同居不是违法犯罪,实际上构成了破坏军婚罪。虽然张三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是作为成年人,具有这种认识的可能性,因此张三仍成立破坏军婚罪。

2、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

  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且根 本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即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那么就作无罪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此时,便成为一种主观阻却事由。

  举例:甲欲从事生产经营,向工商局书面咨询其经营是否合法,工商局正式答复该经营合法。甲便实施该种经营,但该经营实际上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甲信赖工商局的正式答复,所以便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应作无罪处理。

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形。

花2800元买两只乌龟,而且还是从网上购买而非正规的宠物市场购买。作为一个有着正常社会经验的一般人,有没有可能觉得这乌龟是属于“不太一般”的乌龟,有没有可能怀疑这乌龟“不是正路来的“?。但凡你作为一般人,有可能觉得这个乌龟可能“不一般”,可能“来路不正”,那么你还无视了这种担忧,或者你应当有这样的注意义务却没有注意。那么这就说明“具有违法认识的可能性”,那么在客观上符合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即使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也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只是在量刑上,会考虑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适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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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养过几年龟,后来搬家就退坑了,也没再关注市场行情,可能这些年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信息一直处在了那个北美拟鳄苗子都要一百五两百的年代,之前的回答有失偏颇,丢人了丢人了,大家别赞了 ,挂在下面接受大家批评吧,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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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天,都玩到黄缘了,说不知道这是保护动物,糊弄鬼呢?

龟这种宠物圈子很小,并且很多都是给孩子买的巴西,花,草养大了不舍的扔就一直养下去了,大部分玩家压根不知道品种,就是统称乌龟。

再往上点可能是甜甜圈,黄耳,地图,这种十几二十一个,但小区门口鱼市比较少见的品种。

然后再往上就是前几年被炒的很热这些年一泻千里的鳄,剃刀为代表的各类蛋,猪鼻为代表的水龟,几年前年我养的时候苗子都是一百到二百左右。

在往上可能就是高级玩家了,蛇颈,玛塔这些比较奇怪的,苗子大约五百网上。

在往上就是另外一个层次了,各类的闭壳龟,黄缘就是其中之一,鹰嘴龟,基本都是国家保护动物,好多年前还不是太严的时候有一段时间特别想弄一只鹰,后来没敢下手。

龟这种东西,基本是越贵越难养、越难养越贵,当然不完全准确,但是总体上还是因为某些品种繁殖困难,容易暴毙,量才少,才贵,要是都和巴西龟一样一窝生那么多蛋,啥都吃,怎么养怎么活,那再稀有的品种有几年时间就繁殖的满地都是了。就和白云金丝似的,野生种国家二级,人工培育的两块钱三条,就是因为这玩意繁殖容易,好养活,价格就上不去。

养龟的,没做好准备和事前功课,不知道生活习性敢买个缘,好几千买个练手?我不信在做事前功课的时候文章没写这是国家保护动物。

养龟到缘这个级别基本到头了,当然家里有三线的当我没说,都玩到这个级别了说不知道这是保护动物。就好比我是个中超球员,虽然和世界一流球星还有差距,但已经是很稀有的水准了,然后我说我不知道足球里有越位这个规则,你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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