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前面贴出的报道,安徽高院认为“左德刚构成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又认为“左德刚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观恶性大,且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这么一个案子,是怎么能够出现“现有证据尚达不到判处左德刚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明标准”的?
我实在非常好奇:这个证明标准到底是什么?杀人证据确实充分,又是主犯,没有从轻情节,为什么还是达不到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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