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湖南永州一名男同学因阻止猥亵男子逃跑致其受伤遭刑拘?法律依据充分吗?

回答
湖南永州一名男同学因阻止猥亵男子逃跑致其受伤遭刑拘的事件,确实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对此事件的法律定性,关键在于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理解和适用。

首先,我们需要回顾事件的基本事实,虽然具体细节可能存在一些争议,但我们可以假设一个基本场景:

事件发生: 一名男性正在对另一名受害者(假设是女性或儿童)实施猥亵行为。
见义勇为者介入: 作为同学或路人,该男同学挺身而出,试图阻止猥亵行为。
冲突升级: 在阻止的过程中,猥亵男子试图逃跑,男同学为了将其控制住或者阻止其逃离,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结果: 在控制过程中,猥亵男子受伤。
后续处理: 该男同学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的分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处理此类情况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致死伤的重伤的,不负刑事责任。

对本案的分析:

1. 是否存在不法侵害? 猥亵行为无疑是一种不法侵害行为,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2. 是否存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该男同学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猥亵行为,这符合正当防卫的初衷。
3. 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是本案定性的关键和争议焦点。
必要性: 防卫行为的必要性,是指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为了制止这种侵害,所采取的防卫手段的强度和方式是否是当时唯一或最有效的方式。
限度: 限度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方式、时间等与所制止的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相适应。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指防卫行为的强度、方式等与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极不相适应,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范围。

可能的两种法律定性方向:

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猥亵行为非常恶劣,比如针对未成年人,或者伴有暴力威胁,男同学采取的制止手段,即使导致了对方受伤,也可能被认为是为了有效制止犯罪的必要行为。
如果猥亵男子在逃跑过程中,男同学采取的措施仅仅是为了阻止其逃离并被抓捕,例如拉扯、摔倒等,而男子在此过程中受伤,且伤势并非故意加重,则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特别是如果猥亵男子在逃跑过程中也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逃避追究,那么阻止其逃跑就具有合理性。

构成防卫过当,可能负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如果男同学在制止过程中,已经能够有效控制住猥亵男子,但仍采取了超出必要范围的伤害行为,例如在猥亵男子已经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继续殴打,导致其重伤甚至死亡,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在“阻止逃跑”这个环节,如果男同学采取的手段,例如用器械攻击、过度用力摔打等,超出了单纯阻止其逃跑和控制住的程度,造成了与制止逃跑目的不相适应的重大损害,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的判断:

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取决于警方调查和法院审理过程中认定的事实细节。关键在于对“必要限度”的界定。

警方刑拘的合理性: 在初步侦查阶段,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男同学进行刑事拘留是符合程序规定的。这是因为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之前,需要对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刑事拘留并不等于定罪,而是为了进一步侦查。
最终定罪的关键: 最终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将由司法机关根据所有证据(包括伤情鉴定、现场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依法作出判断。

细节的重要性:

理解这个事件的关键细节可能包括:

猥亵行为的严重程度: 猥亵的是谁?是否使用了暴力?
男同学采取的具体制止手段: 是推搡、拉扯、踢打、还是使用了工具?
猥亵男子受伤的具体情况: 是轻伤、重伤还是死亡?受伤原因是什么?是在逃跑过程中摔倒还是被直接攻击导致?
当时是否还有其他人在场或可以协助?

总结:

从法律理论上讲,阻止犯罪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如果男同学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即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那么他不应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对“必要限度”的界定往往比较复杂,尤其是当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受伤时。警方将男同学刑拘,是基于初步的怀疑,后续的调查和审判将决定其行为的性质。

如果最终司法机关认定男同学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那么他将无罪释放。如果认定为防卫过当,那么他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是一个考验法律的界限和实践的案例。我们应当关注事件的后续发展和司法机关的最终判决,而不是简单地对其行为进行道德评判。同时,也应认识到,见义勇为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同时也需要理性地把握好防卫的度。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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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一件两件案件的是非曲直其实并不重要。刑拘就刑拘吧,判刑就判刑吧,缓刑还是实刑我也不care。

把时间跨度拉长到几十年、几百年,彭宇到底撞没撞老人,一个两个死刑犯有没有蒙冤而死,其实真的一点都不重要。中国约有14亿人,每天都有无数人欢笑,有无数人绝望,这么零星的案件,其实对整体幸福度根本构不成影响。

我所担心的是另一件事。另一件很恐怖的事。

那就是:人民群众不再相信法律是正确的,不再相信创设法律、操作法律的那批人会贯彻人民群众的意志。

历史已经无数次证明过这件事的扩大,会导致尸横遍野、血流成河。无论是什么形式,相对温和的也是,异常惨烈的也是。

正因如此,任何一个法律人都应该牢牢记住: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我国的统治阶级是人民群众。换言之,法律应当是人民群众整体的心声,理解这个心声是法律人的任务。如果纸面上的法律和人民群众的心声不一致,说明目前纸面上的法律条文是错误的,需要进行修正。如果没能理解这个心声,你只能承认你作为法律人的修炼还不到位,而不是用“法盲”去斥责大众,强迫他们不许把心声说出来。

所以你必须理解为什么彭宇案之后,人民群众这么愤慨,并且变得全都不愿意扶老人了;你必须理解为什么昆山龙哥案的结果,群众是一片叫好;你必须理解为什么中国的山寨和盗版有这么大的销量,你也必须理解为什么JK圈、lo圈这么排斥“山寨品”;你必须理解,为什么有那么多人愿意买“代购”的海外化妆品,同时你也必须理解为什么有那么多人不在自己的实际工作单位缴纳社保。

我在这个回答下面看到的是竟然有自称法律专业人员的人在嘲讽,认为大众想的和法律条文不完全一致,所以大众是“法盲”,法律条文说可以,所以就可以。

这个思路很危险,真的。你在割裂你自己和人民群众,用术语来讲,叫“自绝于人民”。

当地公安机关也是你这样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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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意外,我又一次的被法律专业人士教育了。法律专业人士教育我说,你可以动手,但是你不能下手太重啊。好,那个男同学是捅刀子了?砍人了?。再进一步说,他踹人导致了这种情况,为什么踹人呢?他手受伤了。因为你踹人一脚导致了这种情况,所以你是违法的,因为你下手太狠了。

那么问题来了,诸位谁能够保证自己踹人一脚,而那个人就一点儿事儿没有。这个力度应该怎么把握?是不是还得计算一下使多大劲儿?是不是还得问问犯罪的人你有没有啥毛病?

我们自己的亲朋好友在路上被明显的犯罪侵犯了,罪犯没事儿,我们还不能抱怨了?我们抱怨就成民粹了?就成裹挟法律了?

法律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不是就必须伤害被害人的人权利?一个劲儿的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害者的权利就不是权利了。

普通人真难,走路上被人伤害了,还不能还手,还手就有可能过当,需要赔偿,坐牢,不还手自己可能会被弄死,这还让不让人活了?



继续有人教育我,有的人说,自己做了什么就得负责什么。这话搁其他语境下面一点儿毛病都没有,但在这里我认为不合适,我看了很多人的评论:

1、你可以打他,但是你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2、法律就是统治者阶级维护自己的统治而建立的,法律就是要剥离个人的合法暴力圈,最好每个人都没有行使暴力的权利。

3、国家为什么会鼓励见义勇为,一边儿鼓励见义勇为,一边儿抓着受害人不放,这是什么道理?

一些法律人士、公检法人士很多人都认为犯罪的人有法律去处罚他,受害人你不应该用那么大的力道导致犯罪的人受轻伤。法律不应该被舆论左右。法律不应该被民意裹挟。微博判案是不对的。

问题是,你们这些专业人士有没有想过这件事情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舆论,为什么这么多路人会有这么大的怨气?是因为他们真的没有别的办法啊,是因为这种事情,理论上会发生在每个人的头上,也就是每个人都很有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你们只负责执行法律,教条主义。不管事情起因,就看到你的动作太大。结果就是该受到处罚的人轻轻打了一板子,受害者被盯的死死的(既然你是受害者,你就应该从头到尾都是受害者,反抗什么)。受害者稍微有一点儿“可能”不大“合法”的地方,吹毛求疵。犯罪者施暴者但凡有一点儿可以减轻责任的地方被无限放大。这样就满意了?

我等P民受害了还不能说,不能抱怨,随时随地保留证据,施暴者想咋玩儿就咋玩儿,反正他们也不敢动我。

那么这些专业人士,万一,我是说万一。你们也遇到了这种情况会不会继续义无反顾的认为自己作为受害者不应该反抗么?

作恶就得有作恶的自觉,做了恶不受罚或减轻受罚,就是对守法的人最大的不公平。对犯罪的人讲人权可以,麻烦能不能尊重下受害者的人权?

更何况,这件案子中那么多不合理的地方也没见有啥解释啊。受伤了过了一周说粉碎性骨折了,谁知道你是不是中间发生了别的什么?张嘴20W,这个狮子大开口合理么?

以后也别说国人冷漠了,国人的冷漠都是被教育出来的,也不要鼓励见义勇为了,跟这种发生的事情比起来,就是个笑话。再看看这个新闻:

专业人士出来解释解释呗。

合着合不合理都是你们说了算呗?




不知道有人喜不喜欢看漫威系列的电影,或者是那种个人英雄主义的电影。见义勇为是什么呢?见义勇为在受害者的严重大概率是属于超级英雄那一类,试想一下,各位,在你遇到很大的困难、困境的时候,这个时候从天而降一个帮助你的人你是什么心情?

人们都期望自己遇到困难时,能有“超级英雄”来帮助他们

法律是社会的底线,道德终归是高于法律的,虽然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

很多人不满意,是因为,大家都不希望在受困时,都是冷漠的旁观者,

不知道这些法律人士能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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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知道这届年轻人为什么这么“丧”了吗?

他们从小接受的宣传教育,跟他们在社会中学到的东西,完全是两码事。

思想品德课上,老师称赞见义勇为。电视节目上,专家提倡见义勇为。网络上到处都是善有善报的“正能量”。结果呢,我刚刚亲身实践,勇敢地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还没听到老师的表扬,就被公安机关刑拘了。

他们有很多理由这么做:打人不对啊,人家受伤了啊,不该你管啊……可是,可是,那是个坏人啊!

年轻人朴素的正义感都无法实现,更不用说那些伟大崇高的理想主义事业了。

他们把道理说尽,却不让我过好这一生。我不丧,谁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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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什么好说的,每次这种问题都变成了对法条的追溯

商学院开课的时候,第一学期就有一门必修课:商业道德

不然就会培养出一帮:只记得赚钱是对股东最大的负责,也是唯一的义务,然后破坏环境、扰乱市场秩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人

建议以后法学院大一开课的时候,也开一门必修课:法律的社会意义

不然就会培养出一帮:明知道法律的跟新是慢于社会的进步,明知道有些法律的指定是求稳而不是求正义,依然只咬着法条的人




这件事情不用太高深的知识都可以看出来

一方,是一个一天之内在一个商场里面两次故意撞击女性胸部的惯犯

一方,是一个手上有石膏,依然阻止惯犯逃离现场,只有阻止行为(前两脚踹空,最后一脚踹中),没有事后施暴的男生

怎么看?不需要怎么看,不需要心中有杆秤,不需要熟读你们最钟爱的法条,都能作出基本的判断

结果呢?

一会说不是正当防卫

当然咯,按照现在的正当防卫要求,这一脚只能发生在接触胸部和停止接触胸部的瞬间

考验的是眼力、协调、速度

留给老百姓阻止侵害的时间取决于胸部的厚度,厚的话时间长一点,平的话只能自认倒霉

一会说这是故意伤害

当然咯,腿踢断了嘛,不论是不是在等待警察到来之前阻止逃离,不论是不是在扭送公关机关的路上

这年头基层实践是唯结果论,按闹分配

没看到男方父母已经给了1万的手术费了么,没看到继续要求20万赔偿么,没看到男方已经被刑事拘留了么?

你们这是给以后所有骨质疏松的猥亵犯打了一剂强心针啊

只要伸手速度够快,就没办法正当防卫;得手以后赶快跑,你看现场谁敢阻拦你




6月1号的事件,6月5号说腿断了

现在社会舆论闹起来了,办案民警联系不上了,监控视频不出所料的没有了

就因为拒绝民事赔偿就要找个替罪羊了?

忘了公民有扭送犯法逃跑人的法定权利?

最可悲的是,就连男方的律师,也只能要求免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看来是逃不了的

这一脚,挺起了被南京案件之后压弯的民众正义感;这一脚,又在永州被无情的打碎

真要是熟读法条的人,读不出法律背后的目的是在引导公民行为么?

舍本逐末、教条主义、泯灭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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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疼,我是这边本地人,可惜的是,我也是今天看到这个新闻。

看了一下视频,这个视频貌似是在舜德摩尔步步高那儿,我以前接我女朋友的时候天天都是这儿过。

6月1号的视频,晚上6点,基本上是人来人往,但是故意猥亵这事,我觉得只要眼睛没毛病都能看得出来。

现在问题最大的地方在于,这事到底怎么算?

一方是过错方,一方是无意造成伤害。

我个人是这样看的,假如,你说这个男同学是故意把猥亵男子摁在地上打,往死里打,我觉得你判他刑拘没有任何问题。因为主观意义上,他就是恶意伤害。

但是是在阻止猥亵男子逃跑的时候,致其受伤,所以要刑拘。

这。。。我也不知道该怎么说呢。

举个例子,假如各位的女朋友被猥亵或者被偷钱包了了,你第一反应肯定是报警+不让人走。然后他一心虚,跑路。你一追,然后你在后面还要喊:“亲,小心点,别摔倒了,路上有点滑,你慢点跑,我追的不急哦”。

扯淡呢,说实在话,我觉得这件事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有效的震慑了所有想要自我防卫的人,以及见义勇为的人。

亲,你看到别人猥亵女子,你想正义的怒吼吗?万一吓到别人,别人要你赔偿20W,你要不卖房赔,要不刑拘

亲,你看到别人在强奸妇女,你想阻止吗?万一吓到别人鸡儿断了,别人要你赔偿100万,你要不卖房,要不刑拘。

亲,你看到别人在偷钱包,你想要阻止吗?万一你吓到别人脚一滑,摔断了腿,别人要你赔偿20万,卖房OR刑拘?

所以我真的特别能理解那些说:“我不敢扶老人,不敢见义勇为,因为成本太大了”的朋友。

来,想想这位男同学,18岁,因为阻止猥亵男子逃跑,家里垫了10000块医疗费,还要在赔偿20万获得谅解与刑拘中抉择。

我估计现在男同学已经以泪洗面:我他妈没事见义勇为你妈逼呢?我TM就应该假装看不见。

这家人还是已经先垫了一万块的医疗费,各位觉得不多的,可以回去问问各自的父母,一万块多不多,更不要说后续的赔偿20万。

现在最离谱的是,雷某已经承认了猥亵,但是索赔20万,调解不成男同学被刑拘。

这可真的是棒棒的。

我无意攻击警方怎么怎么样,照规矩办事能够理解。

我只是叹息,假如这次事件不能好好的解决,为以后愈加崩坏的大环境叹息,为以后层出不穷的“为什么中国人要这么冷漠”先叹一口气。

就这种环境,你敢见义勇为吗?你敢热心肠扶老人家吗?你敢阻止坏人逃跑吗?

我可以大声的告诉你,我不敢!

对,我真不敢,我家没太多钱,一次性拿出20万赔偿,我拿不出,我不想卖房,让我父母无地可住。

我不敢被刑拘,刑拘意味着我家三代都不能考公务员,有案底,稍微好一点的工作都不能做。

我不想为我原本过得幸福的家庭多添一笔飞来横祸,徒增开销。

对,我是个懦落的键盘侠,甚至我在键盘上都不敢大声逼逼。

因为我设身处地想了想那位刑拘的男同学现在的想法。

我更加不敢了。

假如这次的事情没有翻转,希望以后各位遇上大环境变坏也不要怪我们。

见义勇为,卖房赔款

装没看见,屁事没有

你会怎么选择?

我想答案已经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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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

还记得深圳大学生打伤猥亵女生的保安,被刑事拘留。跟这案一模一样,案情都是张三猥亵女生,男学生见义勇为,制止张三,事后,张三拿着法医鉴定,要求医药赔偿。

男学生称:“自己是在张三猥亵女生的过程中,见义勇为,不是故意去打伤张三。”

但jc压根不管这些,你有证据证明吗?谁给你作证?而张三的法医鉴定报告却是实打实的证据。

jc图省事,就把男同学刑拘了。

你说你拿着张三的法医鉴定报告,说男学生打人导致人受伤简单;还是去调监控、询问目击证人,说张三在猥亵过程中被制止导致受伤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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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情,基层办案其实很常见很常见,常见到几乎占据基层警务处理一半以上的程度。

通常的情形是这样的:夜宵摊/KTV/酒吧 某醉酒男骚扰或猥亵女子 导致双方斗殴。

一般处理办法就是尽量调解,少写材料(一个刑事拘留至少办案民警要写十几页材料还要上报复核,超级麻烦),调解不成要不然双方进去,该进医院进医院。

但是!在有视频资料证明一方过错在先的情况时,办案民警会偏向受害方。其实就是做笔录好了之后怎么吹风的问题。很多时候,一开始好好的,领导一个电话打过来,风向就完全变了。毕竟,在这种类暴力机关,服从命令是天职。

一般有轻伤事故,都是刑法起步。当然,更多的情况下,这种事情的尺度基本就是由处理该项事情的派出所说了算。

本次事件,可以很清楚的看到,第一阶段往后突然有了变故。正常状态应该是民警通知猥亵在先,双方都有足以入刑事拘留留案底的行为且男生可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所以建议调解赔偿适当医药费。

但是过后猥亵男突然提出二十万的赔偿金额,联合当地派出所的录音来看,已经打点好关系,现在完全按照对男生不利的方式去处理。这也在基层纠纷处理中极其常见。这样的处理方式按照法律来看也问题不大,只是当地派出所没想到这件事情会一下子闹大。一般一个镇上的派出所,平均每天都会有一起以上的此类事件。

各位,见义勇为值得提倡,但一定要和派出所方面想办法联系上,法律是一杆秤,但如何操作这杆秤,还是人来定的。上报检方,小地方本来公检法是一家,你要去抽来福的脸,风险太大,还是早点上供攀亲戚来得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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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借此聊一件事情:我们有没有可能引入「公民逮捕」(Citizen Arrest)制度。

从字面上来看,我国公民具有「扭送权」,刑事诉讼法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者,「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但永州事件表明,法律允许的,可能是一种「真空中的球形扭送」:如果犯罪已经完成,且使用了一定的强制力量,则扭送着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对此,我们不妨使用一种对比的视角,以美国明尼苏达州法律(大明律)为例,看看可以如何吸收现实中的复杂情况。

大明律(Minnesota Statute) 629.37 条对于 「公民逮捕」(Citizen Arrest)有一条规定:如果发生了重罪级别的犯罪,且实施逮捕者有合理根据认为被逮捕者实施了犯罪行为,即可进行逮捕。(「when a felony has in fact been committed, and the arresting person has reasonable cause for believing the person arrested to have committed it.」)。

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相比,大明律的显著区别在于并不要求「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这样以来,对于犯罪完成后正在逃逸的情况,也更容易被评价为合法的公民逮捕。

另外,在美国的一些州,法律明文授权公民使用非致死力量进行逮捕,还有的州通过判例授权公民在进行逮捕时使用武力。例如,纽约州 N.Y. Penal Law § 35.30(4)就规定道,公民如果合理认为他人实施了犯罪,且他人的确实施了犯罪,那么可以采取非致死的力量进行逮捕。

A private person acting on his or her own account may use physical force, other than deadly physical force, upon another person when and to the extent that he or she reasonably believes such to be necessary to effect an arrest or to prevent the escape from custody of a person whom he or she reasonably believes to have committed an offense and who in fact has committed such offense。

诚然,各国社会现实情况千差万别,不宜简单移植。美国基层管理能力在很多程度上并不如中国,如果仅仅依靠警察力量维持治安,不可避免会存在缺位,从历史传统来看,公民自发参与社会管理,都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补充机制,这一点和中国社会传统存在差异。

但这同样不妨碍我们反思目前的立法状况:法律既然赋予公民扭送权,但又让公民畏首畏尾审时度势,那么这扭送权,是不是「不要也罢」呢?

8 月 26 的报道称,当事男同学已经得以解除拘留,但如果事件没有引发舆论强烈关注,是否会有同样的发展?相关的讨论,并不能止步于仅仅追求个案中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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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没发生在自己身上,谁都能站着说话不腰疼。

什么?你不信?

你翻翻其他回答的评论区。

看完回来的记得给我道个歉,顺便记得洗一下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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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实上执行这种事情的时候,都是伤重的有理。

如果男同学追出去,被打成骨折,就是这个66年的男子故意伤害被判刑了。

如果两人都没有受伤,就是打斗,那就是看录像,这个66年的男子涉嫌猥亵被警方调查。

至于事情的起因,谁惹起来的,只要没有舆论审判,警方一般不管。

这个事情估计也是律师出主意把事情弄上网,法律上不好办的事情,占理就有网络舆论,会逼迫行政机关考虑网络舆论,给一个合理合法的处理。

估计是这个男同学出医药费,不用公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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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全部整理自官方通告以及当事男同学、女同学家长描述:

  1. 6月1日,胡同学和女生一起去商场逛街,女生在逛街途中被雷某故意用手肘触碰胸部,后通过调取监控,雷某承认猥亵行为(根据女方微博)
  2. 在女生报警后,雷某挣脱逃跑,胡同学追赶雷某,由于手部受伤,为阻拦雷某,两次脚踹雷某未踢中,最后一脚导致雷某摔倒
  3. 当天,民警到场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按手印,雷某赔偿女生300元(检查费与路费)
  4. 6月6日,民警告知胡同学,雷某摔倒后受伤住院,正在永州中医院治疗。
  5. 6月9日,胡同学去商场调取事发的监控视频,被负责人告知视频已经被覆盖无法调取。但胡同学该男子用相同手段猥亵另一位女生的录像。
  6. 6月10日,雷某手术,胡同学父母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根据女方微博)
  7. 7月14日,胡同学及家人与雷某在派出所接受调解,雷某要求20万元赔偿被拒绝。
  8. 8月21日,胡同学因【【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9. 到目前为止,警方未对雷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警方通告的时间线是:1-2-8,但缺失了民警到场调解的环节

然而在整个时间线里,我们发现对于了解事情真相,对事件定性非常重要的第一次调解、胡同学家长垫付1万元医疗、第二次调解(雷某要求20万元赔偿),在官方通告中全部缺失。

警方最终选择了故意伤害罪而非其他罪名对胡同学进行刑事拘留(个人认为主要是基于轻伤的司法鉴定)

根据我浅薄的法律知识,故意犯罪的定义是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胡同学的行为是明知会一脚把雷某踹到骨折吗?看起来不是——毕竟一脚踹倒雷某以后胡同学并没有继续补刀,而是停止了打击行为(即使是警方通告也证实了这一点)。

那么问题就很迷了,至少我有这么几个问题:

  • 雷某从6月1日被踹倒,到事后发现粉碎性骨折住院手术,到7月14日进入派出所进行调节,医学上是否存在可能性?
  • 两次调解的书面记录(第一次的承认猥亵并赔偿,第二次的要求高额赔偿)是否存在?
  • 缺失了胡同学踹倒雷某的录像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司法鉴定确认雷某骨折确系胡同学所为?
  • 雷某的个人身份及社会关系是否查明,是否在执法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利益相关回避?

最后,下午跟几位群友(包括基层公务员和法律专业朋友)讨论,目前的状态是警方已经刑事拘留,等待检察院提起公诉。

对于胡同学来说,最好的结局是检察院直接打回公安诉求,不予起诉(也就是昆山反杀案的同样结果),一旦进入公诉程序,缓刑或减刑可能就是最大可能出现的结局(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无罪判决的概率基本为0)。

我不想抒发太多感慨了,这件事情很诡异,但也很符合我对基层司法实践的认知。

与此同时,到目前为止也不能排除扫黑除恶不净、徇私枉法的可能性。

但是从昆山反杀案的结局来看,指望当地检察院的良心实在是太不靠谱了。最好的可能是舆情足够大,天官下凡(最次也得是省检察院级别)给出直接指示。(参考昆山反杀案,提前介入的检察官是受到了全国表彰的)

所以我亲爱的网友们,某种程度上说,胡同学的命运,就看我们能发出多大的声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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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有了,但图片无法上传。

猥亵者在警察来之前逃跑,同行男性追上出去之后打起来了,导致其受伤。




当年彭宇案的影响有多大,恐怕很多公职人员已经忘了。但别忘了,时至今日,社会“道德”依然没能恢复至之前的水平,时至今日,在面对倒地的老人时,我们依旧心存芥蒂。前段时间老人被狗绳绊倒,围观群众热心报警却没有施救,从侧面可以反映出很多事情是不会忘记的。社会的创伤可能需要很多很多年,最终才能抚平。

当年郭美美的影响有多大,恐怕很多人也已经忘了。但别忘了,哪怕她就是个滥竽充数的人,她也对“红会”的公信力造成了无法挽救的几乎毁灭性的打击。有一段时间甚至连无偿献血都受到了影响。直到2020年,当武汉红十字会再次爆出各种丑闻时,全国人民都不能忍受了。年初的时候,所有的黑料全都挖出来了,因为互联网其实也是有记忆的。

当年三聚氰胺事件影响有多大,恐怕奶制品行业的人深有体会。时至今日,哪怕中国的奶粉已经到了历史上最安全的水平了,哪怕国外的婴幼儿奶粉不一定适合中国宝宝体质,绝大部分的父母都仍旧选择相信国外的奶粉。哪怕其实大家都知道中国的奶粉是安全的,稍微有些钱的,都会选择国外的奶粉。因为给宝宝喝国产奶粉,总感觉听起来怪怪的。这就是社会的记忆,谁也不知道这件事情需要多久才能被人忘记,也许真的要几代人吧…






当年昆山龙哥事件为什么引起广泛关注,在检察司法机关作出决定前全网都在疯狂讨论,都“一致希望”当事人没事。为什么不管是全国各哪里的人,不管是男女老少,都在“民间办案”?为什么几乎谁都不认识他,但大家都支持他。因为大家知道,这样的事情,今天发生在他身上,说不定有一天也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蜘蛛侠有一段场景,小蜘蛛对劫匪纵容了,而抢劫犯出逃后,最终杀害了他叔叔。因果报应。

今天我们对一些不合理的事情不闻不问,迟早灾难降临在自己头上,我们也会被人忽视。

小孩排队打针.jpg




为什么我们格外在意永州猥亵案,因为我们知道,这不会只是个例。如果今天我们不替他发声,当终究有一天灾祸降临在自己头上时,谁都会冷漠旁观。

而我们不想这样。


说一句大实话:其实我不是什么伟大的人,我就是一个自私的人。

但我今天不发声,迟早有一天,我会自尝恶果。因为这种事情,是有可能发生在我身上的。








最后,我想问一下:如果有人猥亵我朋友,而且在警察来之前就逃跑了,我是不是应该帮他打个车?

这样才好吗?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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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写的但凡敢点发送键,基本上就意味着我要过一周才能正常使用知乎,所以我着实怕了。这次呢,我就尽量温柔地、轻轻地点到即止。

这个案子非常典型。有没有发现一个细节,那就是当事人也是未成年。在无数人神共愤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我们的刑法总是格外开恩,保护青少年从不犹豫。而当见义勇为的少年在没有超出正当防卫范畴的情况下伤到了嫌疑人,则毫不犹豫从重处理。虽然目前并不确定胡同学是否满18岁,但受害人妥妥只有17岁,猥亵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理也看不到,而是轻飘飘的行政拘留。这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对于你“多管闲事”、伸张正义、反抗侵害的容忍程度要远远低于你违法犯罪或受到伤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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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全没月光,我知道不妙。早上小心出门,老头的眼色便怪:似乎怕我,似乎想害我。还有七八个人,交头接耳的议论我,张着嘴,对我笑了一笑;我便从头直冷到脚根,晓得他们布置,都已妥当了。

我可不怕,仍旧走我的路。前面一伙小孩子,也在那里议论我;眼色也同那老头一样,脸色也铁青。我想我同小孩子有什么仇,他也这样。忍不住大声说,“你告诉我!”他们可就跑了。

我想:我同老头有什么仇,同路上的人又有什么仇;只有一月以前,那老头猥亵他人想要逃跑,追赶途中踹了一脚,那老头便骨折了。接着我便被刑拘了。

晚上总是睡不着。凡事须得研究,才会明白。难道我真的做错了吗?是我太多管闲事了吗?我真的不该去追那个老头吗?看着手上仍然打着石膏的手臂,不禁陷入了沉思。

人们都装作不认识我;他们的脸色,也全同别人一样。进了书房,便反扣上门,宛然是关了一只鸡鸭。这一件事,越教我猜不出底细。

前几年,有个叫赵宇的人,见义勇为进了大牢,而行凶者竟在那打麻将,后来被无罪释放了。我会释放吗?这个幻想如云彩一样在他脑海闪过,他想抓,却抓不住,虚无缥缈。他又想起昨天某企业家打伤民警免于起诉。

想起来,我从顶上直冷到脚跟。

照我自己想,虽然不是恶人,自从踹了那老头一脚,可就难说了。他们似乎别有心思,我全猜不出。况且他们一翻脸,便说人是恶人。我还记得大哥教我做论,无论怎样好人,翻他几句,他便打上几个圈;原谅坏人几句,他便说“翻天妙手,与众不同”。我那里猜得到他们的心思,究竟怎样;况且是要被下大牢的时候。

凡事总须研究,才会明白。古来时常有追犯下大牢的情景,我也还记得,可是不甚清楚。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莫管他人瓦上霜”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六个字是“不要多管闲事”!

书上写着这许多字,人们说了这许多话,却都笑吟吟的睁着怪眼看我。

我也是多管闲事的人,他们想要把我送入大牢了!

意识恍惚,他突然看到公交车上一个小偷光明正大的拿起了钱包。乘客们面露愠色,就要动手。那小偷突然变成了一本书,他仔细看去,满本都写着“打一下赔十万”。小偷趾高气扬地溜下了车。

他又向那商城看去,几个老头组团在那里猥亵少女,没人敢去阻止。他正纳闷为什么会这样?就看到了惊奇的一幕,那老头不是老头,是一本“开 去”,或者说披着“开 去”的恶魔。那上面好像还挂着他的照片。他走进看去,就看到“XX一脚,赔了我二十万,还顺带牢房两年游。小伙子,你想清楚要多管闲事了吗”

捕快呢?捕快为什么会不管。

想着想着,就看到两名捕快正在那聊天。他凑过去,只听到那么一句话:“我们捕快那么少,事情又那么多,希望群众们可以帮助捕快们追捕逃犯。”

他听到这句话,有些欣慰。

还没笑完,镜头变了。又到了牢房,一个捕快对他说:“抓捕逃犯是我们捕快的事,你没有权利去管他,出了问题,你是要负责的”声音似乎还在脑海回想,一句话如惊雷一样在他脑海炸开,那是他的判决书,两年监狱游。

他想诉说些什么,却没人理他。那两句话一直在他脑海游荡。最后竟慢慢融合,变成了一个巨大的黑影,对着他嘿嘿一笑,“小子,以后还多管闲事吗?”

“不,我是见义勇为,以后还会这么做的”

“没人支持你的,律法、捕快,都向着我。你进去了,三代人都完了”

“不,我良心会不安的”

“良心?良心值几个钱啊”

“不...不,你骗我”

“我为什么要骗你?让你在看看这个吧”

两个捕快正在那抱怨最近犯人越来越多了,都没有精力去抓了。都怪那个XX多管闲事,都没有民众帮忙抓犯人了。

不能想了。

四千年来时时吃人的地方,今天才明白,我也在其中混了多年。

有了四千年吃人履历的我,当初虽然不知道,现在明白,难见真的人!

没有吃过人的孩子,或者还有?

救救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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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写写胡同学。

一个刚参加完高考的孩子,也就是18岁左右,青春洋溢,恰同学少年,意气风发的年纪,现在已经被羁押在看守所了。

这孩子,这一生的命运,就在那一个下午被改变,甚至他的整个家庭也因此被改变了。

如果最终不被起诉释放,这些羁押的日子,为保护女孩所做的事,也将对他的三观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因此抑郁成疾。

如果最终被起诉判刑,这更是毁灭性的打击。留下案底,他,他未来的孩子,以及未来的孙子女,三代的政审也将会有影响,参军考公务员进入公检法系统是基本无望了。

对于家庭来说,这孩子往后的路,走的将会更加艰难,如果家庭好,有能力帮助的,那还好。如果家庭一般,就怕出来后,自暴自弃,从此,胡郎是路人。

命运就是如此让人捉摸不透,原本是出于正义之心,最终,却让自己锒铛入狱(看守所)。

如果时光可以倒流,为维护女孩的权益,他还会不会那么勇敢的站出来?

惋惜,无限的惋惜。

…………

在这,也说句丧气话,现实生活中,为了自己,为了家人,还是认怂一点吧。

什么扶老人?抓小偷?见义勇为?罢了,罢了。

看见了,别轻易去,记住保护自己永远是第一位的,在这前提下,直接电话110就好。不然,一不小心,就把自己搭进去了。

唉,这是个人的悲哀,也是社会的悲哀,更是国家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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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说结论吧,这个案肯定翻了,

随着民意发酵,上级介入,

这个男同学肯定无罪开释

猥亵女生的男子也一定会受到严惩。

感谢舆论监督,

没有舆论的监督英雄真的是要流血又流泪。

从警方的通报来看,

这位同学符合见义勇为的一切要素,

凭我多年的直觉,

警方的通报里好像藏了点东西,

就看后续深入调查了。

除此之外我还想说一点,

最近社会上偶发恶行案件增多,

为了避免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我们是不是应该专门为见义勇为立法,

比如《城堡法》、《不退让法》,

在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体系中,

现行犯罪分子是没有人身权利可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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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前提示:事情真相和具体的时间线可能需要等官方通报,以下内容均为根据网友提供的信息做推论。


不是法律专业的,法律和道德的问题就不谈了。

案件细节中有一点违反医学常识,让我感到非常不解。

根据网友的总结分析,我们先复盘一下时间线:

6月1日,胡同学与受害女生一起去商场逛街,途中被雷某故意用肘部触碰胸部猥亵,通过调取监控,雷某承认猥亵行为。当天,在女生报警后,与胡同学在监控室盯着雷某,等民警到来。等待中,雷某挣脱逃跑,胡同学马上追赶,但由于手部受伤(当时打着石膏固定),只得用脚踢踹阻拦,前两脚未能踢中,最后一脚导致雷某摔倒。 当天,民警到场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按手印,雷某赔偿女生300元(作为检查费与路费)。

也就是说,6月1日雷某摔倒,摔倒后好像并没什么事,在民警到来后走完了调解流程,承认了猥亵事实并签字画押。而且当时也并没有提出因为摔倒导致手臂和腿部疼痛。

但是神奇的事情来了,6月6日,民警告知胡同学,雷某摔倒后受伤住院,正在永州中医院治疗。

中间隔了好几天,摔倒后还没有大碍的雷某,竟然在受伤后隔了几天手臂和腿粉碎性骨折了?!

(黑人问号脸.jpg)

粉碎性骨折是一种完全性骨折,专指骨质碎裂成三块以上才配得上“粉碎性”三个字。

一般造成粉碎性骨折的外加暴力都是极强的,就算当时没有造成骨完整性的破坏,也会造成明显的骨裂。后期会在行走、站立或其他负重运动中发生完全性骨折。

然而即使是骨裂,也会引起剧痛,甚至是运动功能的障碍。但我们看到的通报是,受伤当时,雷某配合了民警的调解,承认了猥亵事实,并且签字画押。那么如果他后期的多发骨折和当天倒地的外伤有直接关联,为什么当时没有表现出剧痛?为什么当时不主张验伤?

法医鉴定机构当然可以出具骨折和轻伤的鉴定结果,但是他们没有义务指出6月1日外伤史和轻伤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而对于判断二者直接关系很重要的当天雷某倒地的监控视频也莫名其妙的丢失了。这才过去几天啊?监控视频不是应该保留半个月左右的么?

退一万步,就算当时雷某倒地时手撑地、腿着地造成了瞬时暴力冲击,与他的骨折有直接关系。那么为什么暴力打击和骨折之间隔了几天呢?这种损伤结果与损伤因素间的滞后性,医学生称之为“迟发性”。这种迟发性的粉碎性骨折,反正我学医这么久是没见过的。那么是不是我孤陋寡闻,学艺不精呢?为了谨慎,我在学术搜索引擎中查找“迟发性骨折”或者“delayed/tardy fracture”关键词,搜到的结果本来就很少,然后少量的病例报告中迟发性骨折也大多为不完全骨折(比如骨裂)或者单纯骨折,真正达到迟发性粉碎性骨折的,

一个都没有!

那么我们可以分析一下,这种神奇的结果成因:

1,这是一个全新的病例,患者受到外在暴力后延迟发生粉碎性骨折(还是俩不同肢体同时出现)。是医学界的新发现,至少能发表一个case report。

2,雷某回去路上受到了其他某种形式的外力打击,导致了骨折,为了搞点医药费,强行把骨折和那天猥亵被抓联系起来。

3,雷某作为一个流氓(字面意思),缺钱花了,自残,强行把骨折和那天猥亵被抓联系起来,威胁胡同学家长,不给赔偿就追究胡同学刑事责任。

4,雷某当天确实因为被踹倒而发生了骨裂,但是因为他长期服用某种有镇痛作用的,非常规手段才能搞到的药物,所以当时疼痛感被药物压住了。而且这种药物还有一定副作用,导致了他当天情绪不稳定,冲动之下做出了猥亵女性的不理智举动

当然了,这些都是我的猜测而已。毕竟这种神奇的病例确实太少见了,我也是作为一个学医十几年的小字辈,感到非常莫名其妙。仅做学术探讨,没有别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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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暴力,暴力只能在受到暴力时使用。

新闻只有一面之词,监控坏了更是令人似曾相识。媒体煽风点火,看热闹不怕事情大。

给司法系统一点信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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