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直接说一个很多人好像没注意到的法律问题:
在大家都很关注的DPA的“事实陈述”部分,美国人主要想说两件事:1)skycom与华为有关系;2)2013年的香港PPT,汇丰受到了孟晚舟误导。
为了论证1),美国人在事实陈述里特意写了,skycom的员工都用华为的公司邮箱。
但这个事实正是华为用来论证汇丰没有受误导的证据。华为包括汇丰之前提供过很多证据,证明2011年skycom的员工用华为邮箱跟汇丰谈生意的时候,汇丰就已经知道skycom和华为的关系了。
既然汇丰早就应该通过skycom员工的邮箱知道它和华为的关系,又怎么会被2013年的一份PPT误导呢?又怎么会存在欺诈呢?美国又怎么能以欺诈的理由逮捕孟晚舟呢?
是不是很矛盾?
有意思的来了,DPA的事实陈述里,在论证skycom和华为有关系时,美国人写进了skycom员工都用华为邮箱。但在说到汇丰受华为误导的部分,这个事实突然就被遗忘了,美国人假装没看见。
同一个事实,在同一份法律文件中,一会儿被看见,一会儿看不见,这种事我从来没见过,也没听说过,这种法律文件放出来真的丢人。
详细的DPA解读,请看这里:
孟晚舟已乘坐中国政府包机离开加拿大,即将回到祖国,对此你有什么想说的? - 林一五的回答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88879903/answer/213944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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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律问题,没想到能引来各种奇谈怪论:
还是就是冲着混淆视听来的?而且这位还一口一个为祖国高兴云云,感觉更有趣了。
搜这种问题本来想听听一些专业的意见,可惜都是神神自嗨,不是感恩就是赢麻了
介绍下「延迟起诉协议」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检方宣布有条件放弃提起公诉,这里的条件,可能是要求被告承认特定事实,可能是要求支付赔偿,可能是要求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遵守法律法规。
延迟起诉协议在市场监管领域比较常见,一般是用于规范公司的行为,能提升效率:既免除了漫长、昂贵的诉讼过程,又能达到制止违法行为的效果。同时,由于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不需要承认罪名,这种制度也比较容易得到被告一方接受,更有助于加快争议解决。
像是美国证监会这样的市场监管部门就经常使用这种工具,每年签署数十个延迟起诉协议 或不起诉协议。
有学者研究了延迟起诉协议后指出,这种制度一般用于规范公司的行为[1] ,较少被用于针对个人被告。孟晚舟作为个人和美国政府签署了延迟起诉协议,是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也暗示了美国本来就剑指华为。
那么,具体指着哪里呢?从美国司法部发布的新闻稿来看,还是伊朗制裁那一档子事:
极简版的解读:美国对伊朗进行制裁,不让卖芯片到伊朗;有个叫做 Skycom 的公司卖了;孟晚舟曾经对汇丰银行宣称 Skycom 和华为没关系;美国认为 Skycom 是华为控制的子公司,孟晚舟的说法欺骗了汇丰银行,就是这么一档子事。
是不是。。感觉也没啥。。。 根据协议,孟晚舟当然不能继续进行类似的行为了,否则可能会导致检方重新提起指控,而且美国有可能根据这一事实继续起诉华为。但起诉的结果,无非就是继续延续现状。
所以还是那句话:这是各方可以接受的结果:人回来了,美国有个台阶下,华为依然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但这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严格说并不是获释,而是:
孟晚舟在美国的聆讯结束后,加拿大政府代表律师随即向温哥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ritish Columbia)法院申请撤销将她引渡到美国的要求,并获法院批准,当庭释放。
孟晚舟被指涉嫌隐瞒公司与伊朗有生意往来,误导汇丰银行,遭美国司法部起诉电汇欺诈罪。她在2018年12月在温哥华机场过境期间,加拿大当局应美国要求扣留至今。期间她一直否认控罪。
她在9月24日以视像方式出席美国纽约法院的聆讯,并与司法部达成14个月的“延期起诉协议”(DPA),直到2022年12月为止。而作为协议一部分,她否认控罪。
布鲁克林(Brooklyn)地区法院法官唐纳利(Ann Donnelly)裁定,接受孟晚舟的延期起诉协议,批准她的具结保释条件。
美国司法部之后发表声明,指孟晚舟承认就华为在伊朗的生意误导银行,并强调会继续准备对华为的官司,称期待在法庭上提出证据。
把政治问题试图用法律的角度来解答,谁解答谁犯傻。
政治问题就得用政治的角度来解答,美帝扛不住了,要谈了,孟晚舟要谈的前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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