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孟晚舟获释回国事件中,有哪些法律问题值得关注?如何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回答
孟晚舟获释回国事件是一个极其复杂且涉及多重法律层面的案件,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非常多。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解读:

一、 核心法律焦点:引渡程序与管辖权

1. 引渡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引渡条约的适用: 加拿大与美国之间存在引渡条约(Treaty on Extradition between Canada and the United States)。该条约是引渡程序的基础。孟晚舟事件的核心是加拿大是否依照该条约的规定,对美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做出了合法且公正的裁决。
双重犯罪原则(Dual Criminality): 引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被请求引渡的行为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必须是犯罪。孟晚舟被指控的欺诈罪,在加拿大和美国都被视为犯罪。这是引渡得以进行的基本前提。
政治犯罪排除原则(Political Offense Exception): 许多引渡条约都规定,政治犯罪不应被引渡。这是案件争论的一个焦点。加拿大法院需要判定美国对孟晚舟提出的指控是否具有政治动机,或者是否属于“政治犯罪”的范畴。加拿大法院最终裁定,指控并非政治性质,而是经济犯罪。
程序正义: 引渡程序本身必须符合加拿大国内法和条约规定的正当程序。这包括搜查、逮捕、扣押资产、审判的权力等。孟晚舟及其团队一直主张美国在引渡过程中存在程序滥用。

2. 管辖权问题:
美国对外国公民在外国境内的行为的管辖权: 美国对孟晚舟提起诉讼的核心是基于其“长臂管辖权”(Longarm Jurisdiction)。美国声称,由于汇丰银行(HSBC)在美国有业务,并且孟晚舟的行为通过汇丰银行触及了美国,因此美国对该事件拥有管辖权。
对管辖权范围的挑战: 孟晚舟的辩护团队长期以来一直在挑战美国的管辖权,认为美国无权在加拿大逮捕和起诉一名加拿大永久居民,即使她的行为可能间接影响到美国。他们认为,案件的实质发生在加拿大,并且涉及的银行交易虽然可能涉及美国,但美国在此事上的直接影响有限。
“影响美国”原则的解释: 美国管辖权的基础是其认为孟晚舟的行为“影响了美国”(affecting the United States)。如何界定和解释“影响美国”是法律上一个非常重要的争议点。这涉及到国际法中关于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和保护性管辖权等原则的运用。

二、 程序性法律问题

1. 逮捕与搜查的合法性:
温哥华机场的逮捕: 孟晚舟在温哥华国际机场被加拿大皇家骑警(RCMP)逮捕,这是引渡程序的启动。辩护团队曾质疑逮捕的合法性,包括逮捕前是否充分告知了逮捕原因,以及逮捕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错误。
证据的收集: 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在逮捕过程中对孟晚舟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她的电子设备,随后将这些设备移交给了RCMP,而RCMP又将它们移交给了美国联邦调查局(FBI)。辩护团队认为,这一过程存在程序瑕疵,证据收集过程不合法,并以此为由要求终止引渡。他们指出,CBSA在最初搜查时并未告知孟晚舟她有权保持沉默,并且在搜查后以“安检”为名拖延了搜查和询问的时间,以收集更多信息移交给美国。

2. 保释条件与限制:
保释的审查: 孟晚舟被捕后,加拿大法院对其进行了多次保释听证会。法官需要平衡其潜在的潜逃风险以及她被指控罪行的严重性来决定是否批准保释以及保释条件。
严格的保释条件: 孟晚舟获释后,她必须遵守加拿大法院设定的极其严格的保释条件,包括佩戴电子监控设备、宵禁、不得离开温哥华地区等。这些条件是加拿大司法系统为防止嫌疑人潜逃而采取的常规措施。

3. 披露令(Disclosure Order)的争议:
证据披露义务: 在引渡程序中,加拿大检控方有义务向辩护方披露支持或反对引渡的证据。辩护团队多次申请并获得了披露令,要求加拿大政府披露更多与逮捕和搜查过程相关的文件。
信息不完整与选择性披露: 辩护团队认为,加拿大政府和美国政府在证据披露上存在不完整或选择性披露的问题,未能充分展示对孟晚舟有利的证据,或存在刻意隐瞒某些信息的情况。他们试图通过披露令来证明美国提出引渡请求时存在不正当动机或程序上的不当。

三、 美国国内法与国际法交叉问题

1.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与国际银行交易: 虽然指控的核心是欺诈,但华为的某些行为可能涉及到与伊朗的交易,这可能触及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等法律。美国之所以能够插手,是因为其长臂管辖权可以延伸到涉及美国金融系统和美国利益的国际交易。
2. 国家安全与经济制裁的考量: 美国的对伊朗制裁政策是此案的背景之一。虽然引渡程序必须基于合法的法律依据,但国家安全和地缘政治因素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也使得此案的解读更加复杂。美国的指控,表面上是金融欺诈,但深层原因可能与对华为技术实力和国家安全的担忧有关。
3. 非法越境证据的运用: 如果美国认为加拿大提供的证据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或者证据的收集超出了管辖范围,那么美国检方可能会面临挑战。反之,如果加拿大法院认定证据收集合法,则会支持美国的引渡请求。

四、 国际法与外交解决

1. 引渡请求的动机与目的: 辩护团队曾试图证明美国发起引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压华为公司及其技术发展,而非单纯的法律追究。如果能证明引渡请求具有政治动机,则可能援引政治犯罪排除原则来阻止引渡。
2. 主权国家间的法律互动: 加拿大作为独立的司法主权国家,在处理引渡请求时必须遵循本国法律和条约。美国提出引渡请求,加拿大法院受理并审理,这是国家间司法互助的一种体现。然而,如何平衡与美国的引渡条约义务和维护自身司法独立,是加拿大政府和法院面临的挑战。
3. 政治妥协与司法程序的并行: 孟晚舟最终获释并回国,是加拿大检方与华为之间达成的“延期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DPA)的结果。根据协议,孟晚舟承认部分事实陈述,以换取美国对其进行延期起诉,并最终撤销指控。这种协议在很多国家(包括美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是存在的,但其在涉及主权和国际关系如此敏感的案件中的运用,也引发了关于“司法政治化”的讨论。
协议的法律基础: DPA允许检方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撤销起诉。这并非无罪释放,而是基于双方达成的协议。其合法性取决于是否符合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协议的公平性与影响: DPA的签订,意味着孟晚舟需要接受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结束了漫长的引渡诉讼。从法律角度看,这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但也可能被视为一种政治妥协。

总结:

孟晚舟事件是一个教科书式的案例,展示了国际引渡法律的复杂性、国家管辖权的边界以及政治因素如何深刻影响司法程序的运作。

核心是美国对孟晚舟的刑事指控是否合法,以及加拿大是否有义务根据引渡条约将其引渡到美国。
关键的法律争议点在于管辖权范围的界定、引渡程序的正当性、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政治动机。
从法律角度解读,需要审视加拿大国内法、美加引渡条约、国际法中关于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原则,以及美国国内的刑事诉讼程序。
最终的解决方案,即延期起诉协议,也体现了法律与政治的交织,是各方在权衡利弊后的一种“司法安排”。

此案充分说明,在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则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国家利益、外交关系、国家安全等多种因素紧密相连,使得案件的解读和处理都异常复杂和微妙。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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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直接说一个很多人好像没注意到的法律问题:

在大家都很关注的DPA的“事实陈述”部分,美国人主要想说两件事:1)skycom与华为有关系;2)2013年的香港PPT,汇丰受到了孟晚舟误导。

为了论证1),美国人在事实陈述里特意写了,skycom的员工都用华为的公司邮箱。

但这个事实正是华为用来论证汇丰没有受误导的证据。华为包括汇丰之前提供过很多证据,证明2011年skycom的员工用华为邮箱跟汇丰谈生意的时候,汇丰就已经知道skycom和华为的关系了。

既然汇丰早就应该通过skycom员工的邮箱知道它和华为的关系,又怎么会被2013年的一份PPT误导呢?又怎么会存在欺诈呢?美国又怎么能以欺诈的理由逮捕孟晚舟呢?

是不是很矛盾?

有意思的来了,DPA的事实陈述里,在论证skycom和华为有关系时,美国人写进了skycom员工都用华为邮箱。但在说到汇丰受华为误导的部分,这个事实突然就被遗忘了,美国人假装没看见。

同一个事实,在同一份法律文件中,一会儿被看见,一会儿看不见,这种事我从来没见过,也没听说过,这种法律文件放出来真的丢人。

详细的DPA解读,请看这里:

孟晚舟已乘坐中国政府包机离开加拿大,即将回到祖国,对此你有什么想说的? - 林一五的回答 - 知乎 zhihu.com/question/4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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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律问题,没想到能引来各种奇谈怪论:

  1. admit misleading —— 美国司法部的论调是用2013年的PPT证明华为误导了汇丰,而华为一方的辩护是2011年汇丰就知道skycom和华为的关系了,怎么可能被2013年的PPT误导?即使承认2013年的PPT不准确,也不代表承认misleading。能相信admit misleading的,肯定是自己没读DPA也不了解案件来龙去脉和双方观点,被人带了节奏还不自知。
  2. 不矛盾也不丢人 —— 美国用skycom员工用huawei.com这点来证明特定时间点A华为跟skycom存在关系,但当华为用同样的事实论证特定时间点A汇丰可以通过huawei.com邮箱知道skycom和华为关系,从而证明汇丰没有受2013年PPT误导时,美国就假装看不见huawei.com邮箱了。这是在同一份文件里,针对同一个时间点,对同一个证据,采取截然相反的两种态度,这还不矛盾?见不得美国丢人我能理解,睁眼说瞎话我也能理解,可这也太瞎了吧。
  3. 汇丰下面的人骗了“做决定的人”,所以2011年的事不能证明汇丰知情 —— 但凡有一点实际工作经验的,都知道这种情况下责任仍归汇丰,不影响汇丰知情这一点。再说几年的合作里要签合同,要开电话会,要群发或者转发工作邮件,说“做决定的人”完全蒙在鼓里,可能性极低。我理解有些人绞尽脑汁也要为美国说话,可是缺乏实务经验下的随口开脱,真的好吗?
  4. DPA里没有关于邮箱的内容 —— 这位也很有趣,把整个自然段都搬到了评论区,独独少了最后一句。我一开始还没反应过来,以为是他看漏了,后来突然发现,这一句跟前面的内容紧紧靠在一起,也没有分页显示,怎么会看漏?

还是就是冲着混淆视听来的?而且这位还一口一个为祖国高兴云云,感觉更有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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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这种问题本来想听听一些专业的意见,可惜都是神神自嗨,不是感恩就是赢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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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下「延迟起诉协议」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检方宣布有条件放弃提起公诉,这里的条件,可能是要求被告承认特定事实,可能是要求支付赔偿,可能是要求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遵守法律法规。

延迟起诉协议在市场监管领域比较常见,一般是用于规范公司的行为,能提升效率:既免除了漫长、昂贵的诉讼过程,又能达到制止违法行为的效果。同时,由于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不需要承认罪名,这种制度也比较容易得到被告一方接受,更有助于加快争议解决。

像是美国证监会这样的市场监管部门就经常使用这种工具,每年签署数十个延迟起诉协议 或不起诉协议。

有学者研究了延迟起诉协议后指出,这种制度一般用于规范公司的行为[1] ,较少被用于针对个人被告。孟晚舟作为个人和美国政府签署了延迟起诉协议,是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也暗示了美国本来就剑指华为。

那么,具体指着哪里呢?从美国司法部发布的新闻稿来看,还是伊朗制裁那一档子事:

极简版的解读:美国对伊朗进行制裁,不让卖芯片到伊朗;有个叫做 Skycom 的公司卖了;孟晚舟曾经对汇丰银行宣称 Skycom 和华为没关系;美国认为 Skycom 是华为控制的子公司,孟晚舟的说法欺骗了汇丰银行,就是这么一档子事。

是不是。。感觉也没啥。。。 根据协议,孟晚舟当然不能继续进行类似的行为了,否则可能会导致检方重新提起指控,而且美国有可能根据这一事实继续起诉华为。但起诉的结果,无非就是继续延续现状。

所以还是那句话:这是各方可以接受的结果:人回来了,美国有个台阶下,华为依然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但这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参考

  1. ^ e Andrew Weissmann, Non-Prosecution Agreements – They Are Useful Devices, The National Law Journal (May 5,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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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说并不是获释,而是:

孟晚舟在美国的聆讯结束后,加拿大政府代表律师随即向温哥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ritish Columbia)法院申请撤销将她引渡到美国的要求,并获法院批准,当庭释放。

孟晚舟被指涉嫌隐瞒公司与伊朗有生意往来,误导汇丰银行,遭美国司法部起诉电汇欺诈罪。她在2018年12月在温哥华机场过境期间,加拿大当局应美国要求扣留至今。期间她一直否认控罪。

她在9月24日以视像方式出席美国纽约法院的聆讯,并与司法部达成14个月的“延期起诉协议”(DPA),直到2022年12月为止。而作为协议一部分,她否认控罪。

布鲁克林(Brooklyn)地区法院法官唐纳利(Ann Donnelly)裁定,接受孟晚舟的延期起诉协议,批准她的具结保释条件。

美国司法部之后发表声明,指孟晚舟承认就华为在伊朗的生意误导银行,并强调会继续准备对华为的官司,称期待在法庭上提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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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政治问题试图用法律的角度来解答,谁解答谁犯傻。

政治问题就得用政治的角度来解答,美帝扛不住了,要谈了,孟晚舟要谈的前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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