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法院裁决结果公布,孟晚舟未能获释?会对华为的芯片技术带来哪些影响?

回答
好的,我们从法律角度来解读孟晚舟未能获释的法院裁决结果公布,并分析其对华为芯片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请注意,我将尽量详尽,但法律和技术领域都极其复杂,以下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和普遍理解,不构成法律或专业技术建议。

从法律角度解读法院裁决结果公布,孟晚舟未能获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孟晚舟未能获释”这句话的背景和法律程序。

1. 案件性质:引渡程序

孟晚舟案的核心是引渡程序,而非在中国境内的刑事审判。她是在加拿大被逮捕,并面临被引渡到美国的指控。美国指控她涉嫌欺诈,特别是通过华为的子公司星通科技(Skycom)向伊朗出售违禁商品,误导了汇丰银行(HSBC),导致汇丰银行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

2. 加拿大法院的角色与程序

加拿大法院在引渡程序中扮演的角色是审理美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引渡条约和加拿大引渡法。加拿大的引渡程序主要由《引渡法》(Extradition Act)规范。

法院需要审查的关键点包括:

双重犯罪原则(Double Criminality): 在引渡发生时,被请求引渡的犯罪行为在请求国(美国)和被请求国(加拿大)两国都必须是犯罪行为。
是否符合引渡条约的规定: 加拿大与美国之间存在引渡条约,法院必须确保引渡请求符合该条约的各项条款。
程序正义: 法院还会审查逮捕、搜查、保释等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有证据表明引渡请求存在滥用权力或政治动机。

3. “未能获释”的裁决公布及其法律含义

当法院公布“未能获释”的裁决时,通常意味着法院在某一阶段的审理中,认为美国提出的引渡请求符合法律程序和相关条约的初步要求,因此,孟晚舟的引渡程序将继续进行,而不是立即被释放。

这并不意味着孟晚舟已被判定有罪或注定会被引渡到美国。这只是引渡程序中的一个阶段性裁决。在加拿大,引渡程序可以非常复杂,涉及多个层级的法院审理和政府部门的决定。

初审裁决(Committed for Trial/Extradition): 法院可能已经根据证据,初步认定孟晚舟的行为在加拿大也被视为犯罪(例如,欺诈),并且引渡请求满足了形式上的要求。这意味着她可以被“移交给”加拿大司法部长(Minister of Justice)。
司法部长的决定(Ministerial Decision): 在法院做出移交决定后,加拿大司法部长拥有最终的行政决定权,是否批准引渡。司法部长会考虑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加拿大法律以及国际条约的各项规定。这其中也可能包含对政治因素的考量。
上诉的可能性: 如果孟晚舟一方对初审裁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上诉通常会进一步审查法律程序的正确性或对证据的解释。每一次上诉都可能导致程序周期拉长。

因此,“未能获释”的裁决公布,从法律角度看,意味着:

引渡程序仍在进行中。
加拿大法院初步认可了引渡请求的合法性(至少在形式上或初步证据上)。
孟晚舟仍可能面临被引渡到美国的风险。
但她仍有通过法律程序(如上诉)寻求释放的机会。

核心法律争议点(对华为的影响):

这场法律战的核心在于美国利用其长臂管辖权,通过制裁和银行系统来追究其认为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对于华为而言,关键的法律风险在于:

美国对华为及其员工的指控,涉及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 即使华为在中国经营,但如果其业务通过美元结算,或者利用涉及美国的金融机构,就有可能受到美国法律的管辖。
“欺诈”的指控: 美国声称华为通过其子公司隐瞒了与伊朗的业务往来,从而欺骗了汇丰银行,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为华为提供金融服务,这违反了美国的制裁法律。
长臂管辖的挑战: 这种跨国追责模式,对非美国公司的国际业务构成了巨大的法律和合规挑战。

对华为芯片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

孟晚舟案的法律纠葛,尤其是美国对华为的行动,已经并且将继续对华为的芯片技术产生深远影响。这种影响并非直接的法律裁决导致芯片技术“失效”,而是通过一系列间接但强大的手段来实现。

影响的根源:美国对华为的实体清单(Entity List)和出口管制

孟晚舟案的进展与美国商务部将华为及其多家子公司列入“实体清单”是紧密相关的。实体清单是美国出口管制工具中的一项,其核心作用是限制被列入清单的外国企业获取美国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机会。

具体影响分析:

1. 关键零部件和软件的获取受限:

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软件: 芯片设计离不开复杂的EDA软件,这些软件通常由美国公司(如Cadence、Synopsys)提供。由于华为被列入实体清单,其难以获得这些公司的最新、最先进的EDA软件。EDA软件是设计高性能、复杂芯片(如CPU、GPU、基带芯片)的必备工具。
IP(知识产权)授权: 芯片设计中还会用到大量第三方提供的IP核,包括指令集架构(如ARM的部分授权)、处理器内核、图形处理单元等。许多重要的IP提供商也是美国企业或受到美国法律管辖,华为获取这些IP授权将面临极大困难。
高端芯片制造设备: 制造先进芯片需要极其精密的设备,其中许多关键设备和技术掌握在美国企业(如应用材料 Applied Materials, Lam Research, KLA Corporation)或其盟友(如荷兰的ASML的光刻机)手中。虽然荷兰和日本企业受到美国影响的程度不同,但美国可以通过其影响力施压,限制这些供应商向被列入实体清单的华为及其关联公司销售最先进的制造设备。
半导体材料和传感器: 即使是制造芯片所需的原材料、化学品、测试设备等,也可能因为供应链的复杂性而受到美国出口管制的影响。

2. 芯片设计能力受阻:

无法使用最新设计工具: 缺乏最新的EDA软件,华为设计师将难以使用最新的算法、最优化、最精准的设计流程来完成芯片的设计。这可能导致设计的效率降低,周期拉长,甚至无法设计出与竞争对手同等性能的芯片。
设计复杂度和性能瓶颈: 无法获得先进的IP核,或者只能使用过时的IP核,会限制华为芯片在性能、功耗、集成度等方面的提升。尤其是在CPU核心、GPU核心等关键领域,与行业顶尖水平的差距可能会被拉大。
验证和仿真困难: 芯片设计完成后需要经过大量的验证和仿真,以确保其功能正确和性能达标。缺乏先进的仿真工具会加剧这一过程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3. 芯片制造能力(代工)受限:

对先进工艺的门槛大幅提高: 华为虽然拥有自己的芯片设计公司海思(HiSilicon),但其并不掌握先进的芯片制造能力。它依赖于台积电(TSMC)、中芯国际(SMIC)等代工厂进行生产。
美国对中国半导体代工的出口管制: 美国将“中国信息通信技术”等列为重点管制领域,并且在实体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向华为或中国先进芯片制造企业出口美国技术或设备进行限制。这意味着,即使华为能设计出芯片,也可能无法获得最先进的制造工艺(如7nm、5nm等)来制造。
代工厂的合规压力: 台积电等代工厂为了继续与美国公司合作,也必须遵守美国的出口管制规定。当美国明确禁止向华为提供服务时,这些代工厂也只能停止为华为代工。
影响“中国制造2025”的宏图: 美国的出口管制措施,尤其针对华为,也是为了遏制中国在半导体产业的快速发展,包括中国提出的“中国制造2025”等战略。

4. 研发和创新受挫:

人才流失和招聘困难: 法律和政治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美国对华为的打压,可能导致华为在国际上招聘顶尖的半导体人才变得更加困难。同时,已有的优秀人才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选择离开。
研发方向受限: 长期来看,无法获得最新的技术和工具,会限制华为在半导体领域的研发方向和突破能力。

5. 替代方案的挑战与局限性:

华为一直在努力寻找替代方案,包括:

自主研发核心技术: 例如,华为在EDA、操作系统、编程语言等方面也在进行自主研发,但这需要巨额投入和漫长的时间。
寻找非美国供应商: 一些非美国公司的技术和产品可能仍可获得,但这些通常不是最先进的。
国内半导体产业的支持: 利用中国国内的半导体产业发展,例如中芯国际等企业来生产芯片。然而,中国国内的半导体产业整体上与世界顶尖水平仍有差距,尤其是在先进工艺和关键设备方面。

孟晚舟案与芯片技术之间的联系逻辑:

孟晚舟案本身是一个法律引渡案件,但其背后牵扯的是中美之间围绕技术和国家安全的战略博弈。美国对孟晚舟的起诉和引渡要求,以及随之而来的对华为一系列的制裁和出口管制,都是美国在“科技战”中对华为采取的一种手段。

法律手段作为政治工具: 美国通过法律手段(引渡、制裁、出口管制)来打压华为,这可以看作是美国地缘政治和国家安全考量在法律层面的体现。
“以儆效尤”: 华为作为中国科技企业的领头羊,对美国而言是一个重要的目标。通过对华为的严厉打击,美国希望向全球其他企业传递信息,警告它们不要与被美国视为“不安全”的中国科技公司进行合作,或者不遵守美国的出口管制政策。
长期战略: 美国制裁华为的根本目的是阻止华为成为5G通信和未来关键技术领域的领导者,并以此为切入点,延缓中国科技崛起的步伐。

总结

从法律角度看,孟晚舟未能获释的法院裁决公布,表明在加拿大引渡程序中,美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在这一阶段的审理中得到了初步的法律支持,引渡程序将继续。但这并不意味着最终的引渡已成定局,也非定罪。

而对华为芯片技术而言,这种法律上的进展以及美国整体的对华为的制裁和出口管制措施,已经并且将持续产生颠覆性的负面影响。核心在于华为获取先进的芯片设计工具、核心IP授权、制造设备和代工服务的能力被大幅削弱。这使得华为在追赶甚至超越行业顶尖水平的道路上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迫使其进行艰难的自主研发和寻求替代方案,而这些都充满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和漫长的过程。孟晚舟案是这一系列影响的“导火索”和象征,它将美国对华为的科技压制行动推向了高潮。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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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问题,用法律解读不了。

一行人奔向高台,在敌人强弓射不到的处勒马站定。只见一个妙龄少女被绑在一根木桩上,却不是郭襄是谁?
郭靖虽恼她时常惹事,但父女关心,如何不急?大声叫道:“襄儿,你别急,爹爹妈妈都来救你啦!”他内力充沛,话声清清楚楚的送上高台。郭襄早已给太阳晒得昏昏沉沉,忽听得父亲声音,喜叫:“爹爹,妈妈!”
金轮法王哈哈大笑,朗声说道:“郭大侠,你要我释放令爱,半点不难,只瞧你有没有这个胆量骨气?”郭靖向来沉稳厚重,越处危境,越是宁定,听法王这般说竟不动怒,说道:“法王有何难题,便请示下。”法王道:“你若有做父母的慈爱之心,便马上来束手受缚,一个换一个,我立时便放了令爱。”他素知郭靖深明大义,决不肯为了而断送襄阳满城百姓,是以出言相激,盼他自逞刚勇,入了圈套。但郭靖怎能上他这个当,说道:“鞑子若非惧我,何须跟我小女儿为难?鞑子既然惧我,郭靖有为之身,岂肯轻易就死?

按照蒙古法律,判郭襄死刑立即执行是正确的。但是这个案件显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在里面只不过是一个工具,用法律去讨论毫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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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事变日本人都进城了,还有人纠结是不是真丢了日本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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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有三大笑话:

1,美国是法治国家。

2,美国推行市场经济。

3,加麻大是独立国家。


1,2两个笑话就不说了。

关于3,曾经各类学者写过长篇论述,赞美美国与加拿大是新型国家关系:

(1)两国都在北美自由贸易区。

(2)美加之间公民可以自由流动,美加边境跟高速收费站一样,部分边境甚至很难区分。类似下图中的软文要多少有多少:


我那时就疑惑:这加麻大还算独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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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FAQ 的形式来回答吧:

Q:本案进展到哪一步了?

A:目前,针对孟晚舟涉嫌欺诈等罪名的庭审尚未进行,争议问题在于是否可以讲孟晚舟引渡至美国接受审判。

根据加拿大和美国司法互助条约,加拿大有义务将在美国受到刑事指控的嫌疑人移交至美国接受司法审判,但必须满足加拿大本国对正当程序的要求,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在于是否符合「双重犯罪原则」,此次裁决就是针对这一问题,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认为符合。

Q:什么是「双重犯罪原则」?

A:拿本案来说,就是指:如果检方所主张的事实成立,那么嫌疑人的行为在美国和加拿大都可构成犯罪。

Q:孟晚舟律师的主张是什么?

A:辩护律师认为,孟晚舟之所以受到刑事指控,完全是因为违反了美国为制裁 XX 而发布的禁令,这完全属于美国法律范畴而在加拿大法律体系下不构成犯罪

Q:法院的为什么没有认可这一主张?

A:从裁决书选段来看,法院对欺诈罪是如此解释的:孟晚舟对金融机构的不实陈述本身构成加拿大法律所禁止的欺诈行为。在裁决书中,法院列举了 R. v. Abramson, [1983] B.C.J. No. 1305 (B.C.C.A.),R. v. Fast, 2014 SKQB 84, R. v. MacMullen, 2014 ABQB 476 等一系列判例,认为只要不实陈述对提供贷款方造成了「产生损失的风险」(而不一定是实际经济损失),也可构成欺诈。法院认为,孟晚舟向金融机构在华为和 Skycom 公司的关系上做出了不实陈述,造成了损失的风险,构成加拿大法律中的欺诈,因此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Q:法院是如何看待 XX 禁令对欺诈指控的影响的?

A:上图标记的部分中,法院论述到:美国的禁令,关系到理解为什么银行会承受风险,但并非欺诈罪名的核心,因此在裁决中考虑美国禁令,并不等同于适用美国法律在加拿大判案

法院还解释道,如果按照孟晚舟一方的主张,只要涉及美国的经济制裁措施,那么案件就必然变成美国法律问题的话,那么加拿大将无法正常履行本国在打击国际经济犯罪方面的国际义务。(用大白话说:法官觉得,如果沾上一丁点美国法律相关的东西加拿大就没法碰的话,那加拿大还怎么混?)

Q:如果美国的禁令本身就不合理呢?

A:法院从两个角度作出回应:

1、法院认为,经济制裁本身并不违背加拿大的公序良俗(法院解释道,经济制裁又不像是为了维护奴隶制而颁布的法令,这个类比难道是在高端黑?)

2、在引渡的最后阶段,司法部还会最后把门,判断引渡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的压迫」,法院就不在这里越俎代庖评论他国问题了。

Q:本案后续会如何发展?

A:此次裁决并不会立刻导致孟晚舟被引渡至美国。一方面,本案只是解决了引渡相关的一项法律问题,辩护律师团队还可能从其他程序问题上予以反击,后续听证会在十月份继续进行;另一方面,孟晚舟也可以直接针对这一裁决上诉,这场拉锯战还可能数月乃至数年。

这一裁决无疑对一个打击,意味着试图规避美国禁令的行为将会招致严重风险,会导致禁令所涉及利益相关方人人自危。这,当然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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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的本质是美国的世界霸权。

美国的长臂管辖,用国内法律管理地球。才有美国制裁伊朗,中国企业也和伊朗做生意,也得马甲。

而马甲管用不管用,标准还是美国人说了算。华为已经把股份抛出去了,法理上和Skycom断绝了关系,但是美国说你实际控制就是实际控制。

而且,美国在整个西方世界有行动自由,说抓你就抓你。

这种事情用到美国国家利益,公司商业利益里面很多。全球抓人,防不胜防。

阿尔斯通的高管在美国被抓。

世界银行的行长在美国性侵服务员

不去美国吧

孟晚舟是在加拿大被抓的。

还有更离谱的,瑞士有金融机构的高管,被从瑞士绑架到美国受审。

美国搞这套的根基是全球行动能力。

整个西方世界听美国的话,美国不能跑俄罗斯和中国来长臂管辖。但是你去了西方世界就没法保障安全了。

这个属于超限战的一部分。法律也是超限战。


只要你没有全球行动能力,就没有对抗的本钱。

未来可能对抗美国这套霸权的是地下组织。


对付超限战,就要用超限战的思路来打,你打你的,我打我的。


类似于苏联巅峰期克格勃和CIA的斗法。

美国可以明抓,地下组织可以暗杀。



像摩萨德这种组织,在全球各个国家都布了冷子。

平时就是普通人,上班,结婚,生孩子,二十年,三十年。

有任务了,来一个特工激活。

这个普通人,就变身杀手特工,帮助行动特工,或者自己亲自动手,暗杀掉目标。


美国这种不禁枪的国家,太适合布置这种冷子了。


譬如,伊朗要打击美国,不一定非要宰特朗普啊。

美国杀掉伊朗情报官员。

伊朗在美国本土激活一个冷子,把做决策的几个CIA官员的家,用汽车炸弹崩了,这就对等了。


美国抓一个法国公司高管,譬如通信公司吧。

法国商业联盟的地下组织,就激活一个冷子,把美国通信公司的CEO和最大个人股东肉体消灭掉。作为对等报复。


美国认为某个技术,德国领先了,用法律手段把德国高管关起来。

德国就可以用地下组织,把美国这方面技术实验室给炸掉,研发人员都杀掉,美国就无法领先了。


美国一个法官判决某国某个公司高管有罪。有利于商业公司的利益。那么这个国家就激活冷子,把法官家炸掉灭门,向商业公司的产品投毒。消费者恐慌,经济上就可以打击这个商业公司。


某个金融投机家利用金融颠覆一个国家,那么这个国家就可以激活冷子,将金融投机家全家族一个不留的消灭,让金融投机的获利无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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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完饭回来了给大家写个总结版:

  1. 这是孟的律师团队为了避免引渡采取的第一次努力;
  2. 引渡的前提是孟的行为在美国和加拿大都构成犯罪,如果孟的行为在加拿大不构成犯罪,那么即使美国的起诉全部成立,加拿大也不能对孟进行引渡;
  3. 孟主张其行为在加拿大不构成犯罪,因为加拿大对伊朗没有进行制裁,所以哪怕孟在加拿大欺诈了汇丰,汇丰也不会在加拿大受到任何处罚,也就没有受到损害,因此在加拿大不构成犯罪,法院在这个过程中不应该考虑美国的法律;
  4. 美方主张孟的行为在加拿大也构成犯罪,美国的法律可以在法院裁决时作为参考;
  5. 法官认为在认定孟的行为在加拿大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如果不考虑美国法律,是不合适的,而且加拿大在类似案件中有参考外国法律的先例,如果这个案子不去参考美国法,会导致明显的判决错误,并为未来同类案件定下不好的先例;
  6. 在前述所说的理由的基础上,法官驳回了孟的请求。

接下来,孟仍然有很多牌可以打,双方目前采取的法律程序,迄今仍没有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任何讨论和质证。这个案子在2022年能对是否引渡得出一个结论就不错了,等这个案子判决生效估计得等到2025年了。

原答案太长了,实在影响大家的阅读感受,放到一个文章里边,想要仔细研究其中的法律逻辑和分析的同学可以移步。机械翻译的底稿用的是国内的法律AI翻译,秘塔翻译,特别鸣谢。

裁决书的原始地址是2020 BCSC 785 United States v. Meng,案件的检索号是United States v. Meng, 2020 BCSC 785

最后说一个有意思的发现,孟晚舟的英文名有两个,Cathy 和 Sabrina,重名率还挺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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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急了,华为能干出断美国经济命根的事情。

三星台积电开了先河,非美系设备生产线一旦成型,国内必然从者如云。

如果中美眼下是抗日战争,那半导体产业就是美国的平安县城,孟晚舟就是人质。华为作为处境两难的李云龙,不但没有像法国阿尔斯通那样屈服,反而把意大利炮推出来了。

只不过,选情关键时刻受到刺激的美国特朗普会更加暴怒地对加拿大施压,孟的处境只会更加艰难。

眼下华为除了以法律手段尽可能争取有利判决,根本无法改变美国要打压任何潜在竞争者的现实。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国家利益冲突,任何大公司都会畏难不前,无论是阿尔斯通、东芝还是西门子。

但华为死拼到底的意志早已经是任何事情,包括孟晚舟问题无法阻挡的。

当初,任正非在央视采访时谈到女儿,只说一句长大了,翅膀硬了。言下之意,除非中美之争结束,孟晚舟的命运只能听天由命。

这可能华为的硬核直男风最悲壮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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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法院只对“双重犯罪”作出决定,即判断如果有所谓的欺诈行为,在加拿大构不构成犯罪。加拿大只作法律审理不作事实审理,事实审理是美国法院(而且大概率是陪审团)的事情。也就是加拿大法院对孟晚舟究竟有没有所谓的欺诈行为不做判断。

2、法院关于“双重犯罪”作出了对孟晚舟不利的判决。如果单纯解读判决本身会非常晦涩,简单地说,虽然加拿大并没有对伊朗进行制裁,但是孟晚舟的行为涉嫌欺骗银行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金融地位,这种欺骗是实质性的(material)。对今天的判决双方律师心里都应该有数,就算是在中国,隐瞒了和伊朗做生意可能会被美国制裁的事实导致银行基于错误认识批了贷款同样会成立贷款诈骗,如果你辩护说中国没有制裁伊朗所以不构成诈骗,人民法院分分钟教你做人。

3、这只是整个引渡程序中非常小的一环,卑诗最高法院已经决定就三个问题分别进行聆讯,分别是:“双重犯罪”,程序是否违规,证据是否充分。孟晚舟方其中任何一个不利的决定都可以申请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不过联邦最高法院一年听取的案件非常有限,不一定会愿意开庭审理。但只要对任何一个问题作出了对孟晚舟有利的判决,孟晚舟会被立刻释放(检方可能会上诉并且采取其他措施限制孟晚舟回国)。

4、如果这三个问题全部都对孟晚舟不利,司法部长将作出是否引渡的决定,这才是加拿大政府有可能介入的时候,但作用依然有限因为虽然司法部长属于行政分支,但独立性也非常高,总理通常不能干涉司法部长的决定。当然总理偶尔会这么做的,去年特鲁多给司法部长施压要求撤销对魁北克一个公司的指控,最后却因此深陷泥潭差点输掉大选。在英美法系中,司法部长、检察长这种角色虽然不如大陆法系的检察院那么独立,但依然相当独立。

5、法院就几乎绝对独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会有自己的政治倾向,所以总统任命法官会选符合自己党派观点的,但这也恰恰说明了法院的独立性,任命之后如果不听你话你也没办法撸下来。英国法院今年甚至推翻了首相对女王让议会休息的建议,国家元首在政府首脑的建议下的“圣旨”就这么被法院废掉了。

6、特鲁多说中国极限施压是不理解加拿大的司法系统并没有说错,因为现在政府真的没什么可以做的,影响法院是不可能影响的,这辈子都不可能影响,影响司法部长又有可能要下台(而且现在也不是时候)。这件事情是如此乌龙,如果时间能退回到2018年,加拿大一定不希望孟晚舟来温哥华转机。

7、如果特鲁多真心想帮忙,也只能在卑诗省法院关于三个问题的答案都对孟晚舟不利、上诉渠道也用尽之后,给司法部长施压,要求拒绝引渡孟晚舟。这么做虽然需要巨大的勇气,但也不是完全不可以操作,所以在去年中加外交部接触后进行了一些不方便公开的沟通或许与此有关。

8、司法部长不会在压力下屈服决定不引渡,但可能会因为引渡的结果是“不公正的或者压迫性的”拒绝引渡。

9、我们看看今天法院的判决,法院就暗示说你们觉得美国霸道可以去找部长,部长不理你还可以找联邦法院,我不负责这个问题:

[83] 最后,我将回应孟女士这个关切:如果外国法律在双重犯罪分析中发挥作用,那么引渡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间接地帮助执行和加拿大价值观相悖的法律。1860年,位于安德森市的上加拿大女王法院(Court of Queen’s Bench of Upper Canada)的多数判决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密苏里州涉嫌谋杀案的双重犯罪分析部分依赖于美国有关奴隶制的法律。即使在今天,也可以构想一种假设,即假想的外国奴隶制法律可能导致等同于加拿大的犯罪为欺诈行为。这种情况下的外国的刑法是否应在双重犯罪分析中不起作用?

[84] 我从两个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

[85] 首先,美国制定的经济制裁法律虽然不是加拿大法律的一部分,但和奴隶制不一样的是,经济制裁并不与加拿大的价值观背道而驰。

[86] 第二,在引渡程序的最后阶段,司法部长有权,也应当拒绝引渡,如果引渡是“不公正的或压迫性的”(引渡法44(1)(a)条)。部长的决定将必须考虑到根据外国法律提出的起诉是否会导致根据加拿大价值观产生不公正或压迫性的结果。在Schreiber案中,安大略上诉法院认为在双重犯罪中进行类似考量是部长的职责:

[46] 在口头辩论中,有人建议,外国可以征收对加拿大司法标准如此冒犯的税,以至于加拿大法律应拒绝引渡逃避这种税的个人。我认为,部长可以根据引渡法权酌情处理这种例外情况,在“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是不公正或压迫性的”的情况下拒绝引渡。

[87] 部长关于移交的决定依然可以接受司法审查,这为在双重犯罪分析中因涉嫌违反外国法律而产生的不公正或压迫性结果提供了进一步法律保障。[1]

10、司法部长关于引渡的决定依然是可以上诉的(司法复核)。这个阶段由联邦法院(不是卑诗省法院)来审理,然后理论上也可以经过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曾经就美国助理检察长在采访中暗示被告人引渡后会在美国监狱里被鸡奸(成为一些坏人的男朋友)而拒绝引渡[2]

11、所以就算引渡,一套程序用尽最短也是5-10年,律师中途还有相当多五花八门的方法拖延,只要律师真心想拖,保守估计没个10年引渡不了。就算到了美国,同样也是法院和陪审团引导下的拉锯战,到时候事情已经过去了十多年,证据和证人都不见得那么清晰了,能不能判有罪还真说不好。

12、当然一旦司法部长决定不引渡,孟晚舟就可以回国了,这个时候无论是美国还是司法部自己申请司法复核(自己复核我自己?)都没有意义了。

参考

  1. ^United States v. Meng, 2020 BCSC 785 https://www.bccourts.ca/jdb-txt/sc/20/07/2020BCSC0785.htm
  2.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Cobb, 2001 SCC 19, at para 8 https://decisions.scc-csc.ca/scc-csc/scc-csc/en/item/1855/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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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对比华为很多员工的遭遇,

加拿大对这位也算是公正了,

起码孟晚舟现在还没蹲在牢房里

至于华为对员工,

什么几年辞退重签合同啦,

什么三十五岁强制裁员啦,

这些都是毛毛雨;

遇到有敢较真的员工,

就利用在地方上影响,

裹挟国家政法机关,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尽可能的

利用合法伤害权对付敢于维护自己利益的员工。

比如



华为把自己面临的法律问题,

上升到民族的高度,

无非是想借助国家的力量给自己解套,

但是华为在国内钻空子习惯了,

在国外能有多安分?




别的不说,加拿大要是学华为的,

学某些地方执法部门的做法,

下面这位估计现在还在唱铁窗泪。




从一个劳动人民的角度出发,

我怎么感觉这次是有人

帮之前蹲进去的华为员工报仇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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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政治谈法律,就是鸵鸟心态。

孟晚舟能不能获释,就特么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西方自诩民主、自由、平等?嘴上是主义,手下全是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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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不知道咋解读,咱毕竟不是律师,而且这事真的鼓吹要从法律角度去解读的话,我感觉只能是提问的人太天真吧;

这事从逻辑上来讲,孟晚舟未被获释是非常正常的,被获释才不正常,因为以美国对加拿大的影响力,加拿大不可能在中美还在角力的时候就放了孟晚舟,这容易招致美国的报复;

同理,短期内孟晚舟也绝无可能被引渡到美国,说白了美国自己都不希望孟被引渡到美国,因为现在可以把她当做棋子来反复的勒索中国要好处,而一旦引渡过去了判孟几年甚至毙了她其实对于遏制中国发展都意义不大,不会有人以为华为真的离了孟就不转了吧……;

核弹最有威慑力的时候是在发射架上的时候,一旦发射出去就没什么威慑力了,虽然孟跟核弹肯定是没法比,但是道理是相通的,所以美国会保持相当长的时间内让孟既不能回国也不被引渡,方便时不时的拿来给中国上眼药;

孟的尘埃落定应该是在中美角力出结果之后,不过那时候无论她被释放回国还是被引渡,想来也就没多少人care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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