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深圳一公司每月 28 号发上月工资,法院判决补偿员工 11 万,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这一事件?

回答
深圳一家公司每月 28 日发放上月工资,却被法院判决补偿员工 11 万元,这事儿听起来有点让人费解,但从法律角度来解读,其实是有其必然逻辑的。这背后牵扯到的不是简单的“迟到一天”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以及法律对于违约行为的惩处。我们不妨一步步来拆解。

1. 工资发放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我国法律对工资发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虽然法律条文中没有精确到“几号必须发”,但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劳动法规或司法解释会对工资发放日期有更细致的规定,或者以“约定日期”作为重要参考。

更重要的是,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得的对价,是其赖以生存和生活的基本保障。因此,及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是企业最基本的法定义务。

2. “每月 28 号发上月工资”是否合法?

现在我们来看这家公司的情况:“每月 28 号发上月工资”。这说明公司实际是将上一个月的劳动所得,在本月 28 号才支付给员工。

问题一:是否构成“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这是一个关键点。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的发放日期,例如“每月 25 日发放当月工资”,那么公司在每月 28 日才发放上月工资,就可能构成“无故拖欠”。即便没有明确约定发放日期,但行业惯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员工的合理预期,都可能形成一种默示的约定。如果公司长期(即使是相对较短的时间,如一个月)延迟发放,并且没有合理解释,就可能被认定为拖欠。

问题二:11万元的补偿金从何而来? 这一点就非常有意思了,也最能体现法律的严厉性。如果仅仅是延迟几天发放工资,法院不可能判出如此高额的补偿金。这 11 万元很可能并非仅仅因为一次或几次的工资发放延迟,而是公司存在更严重的、系统性的、或者性质更恶劣的违法行为,而工资发放延迟只是其中一个表现,或者甚至是引发法律追责的导火索。

我们可以推测几种可能的情况:

长期且严重的拖欠工资: 也许这个“每月 28 号发上月工资”只是冰山一角。如果公司长期以来都存在工资发放不及时的问题,并且涉及的员工数量不少,或者拖欠的时间跨度很长,累积起来的欠薪金额可能很高。而这 11 万补偿金,可能是法院根据拖欠工资的总额,并加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甚至惩罚性赔偿金来判定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强制降薪等情况与工资发放一同发生: 更大的可能性是,这家公司可能在工资发放这个问题上,伴随有其他更严重的违法行为。比如: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可能以各种理由(甚至是没有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这 11 万,可能包含了员工被违法解除合同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再加上可能存在的拖欠工资。
强制降薪或改变劳动条件未与员工协商: 公司可能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改变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劳动条件,这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员工因此而被迫离职,或者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诉讼,法院可能会综合计算未支付的差额工资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存在其他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例如,公司可能存在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超时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不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况。11 万的判决,可能是对所有这些违法行为的综合性裁决,而工资发放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
劳动仲裁/诉讼的诉求和法院的判决范围: 员工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时,会就其认为公司侵犯的各项合法权益提出诉求,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如违法解除合同),甚至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这些诉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员工的诉求中包含了多项经济损失,并且被法院支持,那么 11 万元的判决金额就显得合理了。
惩罚性赔偿的可能性: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果公司存在恶意拖欠工资、欺骗、侮辱等行为,并且情节严重,法院可能会判处惩罚性赔偿。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工资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虽然这 11 万不直接等同于惩罚性赔偿,但法律的威慑力在于此,它告诉企业违法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

3. 为何是 11 万?

这个数字 11 万元,大概率是员工因为公司多种违法行为(可能包括工资发放延迟,但更有可能是伴随了其他更严重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应得的补偿金的总和。

如果仅仅是因为每月 28 号发上月工资(例如,本来应该 25 号发,延迟了 3 天),而没有任何其他违法行为,法院不太可能判决如此高的赔偿。这 11 万元的判决,表明这家公司很可能在工资发放问题上,不仅仅是简单的“晚几天”,而是可能存在:

长期或大范围的拖欠。
拖欠工资的同时,伴随着其他严重的违法行为,如违法解除合同、不支付加班费等。

法律解读的关键点在于:

合法合规是底线: 任何形式的工资拖欠都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权益是全面的: 劳动者的权益不仅限于工资本身,还包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待遇。
违约必担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拖欠款项、经济补偿金,甚至惩罚性赔偿。
法律是保护伞: 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这起事件,很可能是该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较为普遍的、或者性质更为恶劣的违法行为,而工资发放的延迟只是其中一项表现。法院的判决,是对其整体违法行为的综合性裁决,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对用人单位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简单说,这家公司可能踩了不止一个劳动法的红线,而这 11 万元,就是他们需要为此付出的代价。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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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答主详细说下。

本案的结果只适用于深圳,不适用其他省市。

各地的工资支付规定并不一致,其他省对于工资发放和深圳的规定可能并不一样。

所以,各位吃瓜群众,也就只能吃瓜看看了,就别想着去实践了。

一、关于工资发放周期

1.以深圳的规定为例,深圳的公司必须要在每月22日前发放上月工资。否则,就是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再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的公司只需要在每月月底前支付上月工资即可。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那确实是要付经济补偿金的。

如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可以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企业需要支付N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该条款,在法律实践中,并非是只要发生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一定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的。

对于「未及时」、「足额」二字的理解,一般支持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恶意。

因为对工资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者确有合理理由情况下的延迟支付,法院一般并不支持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诉求。

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因为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很严格,但是落地到现实中,往往是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美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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