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打一个被反杀”,艹,串场了。
我支持正当防卫,法律对被动行为人的要求不能太高了。
既然是被动行为,比如防卫这种,比如避险,比如见义勇为,主动权就不在自己手里,面对的危险就是很难控制的。
比如案子里,法院认定了死者拿刀刺对方,而且是三人围殴一人,那这个人就是被动的,如果对被动行为人要求太高,错误估计了对方的恶意,他很可能先于对方倒下,这是反人性的。
所以,我支持正当防卫。
任强已经被刀扎刺被群殴至单膝跪地,如果他不反抗,我觉得他的残疾证得重新鉴定等级了甚至会更严重。
法院的意思就是只要人死了或重伤,你就是防卫过当,可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谁又能把握好尺度刚刚好那?
已经判了我们也就不多说了,任强判七年赔八万,老李用刀刺扎任强是不是也应该验伤定罪赔偿?任强防卫过当,那对方就是故意伤害,这没毛病吧。
如果他带把水果刀在路上走,遇到那一家三口,再发生后面的事,小概率会是无罪。
如果他打开门,人家冲进来了,再发生后面的事,大概率会是无罪。
如果别人把他家门砸开了,冲进来。再发生后面的事,肯定是无罪。
他要是先报个警,说不定都能少判几年。
甚至上一次冲突时,他没有用锤子可能都会减轻点。
你把这个案例简化一下。
就是有个过往跟你有矛盾的人,在你家门外叫骂。你可能都不知道对方有没有持有凶器的情况下。你摸把刀去开门,这能判无罪,才是离谱了。
没什么好说的,上诉吧,任老兄。
这法官开上帝视角,是因为死者是“弱者”嘛?哦,欺负残疾人不敢还手,拿着裁纸刀戳人家胸口,完了还得看人家赔笑脸说一声“都是邻居”?
得亏这是咱们国家,禁枪还限刀具,不然别说这没事儿找事儿的母女俩了,对方这一家子都得人头落地或成筛子╮(╯▽╰)╭
黑瞎子叫门,熊都到家了,还不准人家防卫?残疾人,还是脑梗死后遗症,右半拉身子使唤不灵,怎么打得过拿着刀的一家子?指望他跟电影里刑警一样抓腕别臂来“正当防卫”,你这法官怎么不去当特种兵教练呢……
仓鼠一直对这种欺负残疾人显能个儿、执法者审理案子开天眼(上帝视角)的很不满,起源自初中那会儿,到了美帝更是给放大了~(´ー`~)
初中二年级,跟别的班认识个街溜子,为人仗义,颇有古时遗风,好打抱不平;某次出去喝大绿棒子,在饭馆儿门口遇上喝大了还凶介样儿的小混混欺负人,劝说无效,开了一架——那小混混儿有卡簧,一刀过去给街溜子鼻梁一血道子,然后被街溜子一大绿棒子开了瓢儿,当场倒地断了气儿。
这下麻烦了,街溜子被苦主家属起诉杀人,虽然当年撑死16岁就是个少年犯,但这事儿传仓鼠耳朵里,就托人告诉他,咬死了说自个儿正当防卫(还是书上查的新奇名词);街溜子信仓鼠的,反复在少年犯庭上争持;一开始法官认定他语言挑衅在先有错儿,后来证人出庭说街溜子是见义勇为,下手过狠;最后法官良心发现,只判决街溜子赔了烧埋银子了事。
这事儿传回当年对法律和开庭都一知二三解的中学一众小仓鼠耳朵里,大家伙儿就争个没完……说这也真逗,法官就看不见(不考虑)小混混儿的刀已经花了街溜子的脸嘛?愣是要从鸡蛋里找骨头证明街溜子故意杀人……(#‵′)
不过街溜子没什么大事儿就成,而且那苦主名声也坏了,没几年就搬出帝都回了老家,赔款也没给完╮(╯▽╰)╭
还有一个是在美帝课余之际逛游,跑俄勒冈州听说的,当事人是一位轮椅上的白人大叔,国民警卫队出身,意外残疾就退了,平时也不出远门儿,经常在社区里自推轮椅,生活也能自理,大家也挺尊重他。
某次大叔家对门儿搬来白人俩口子带一条黑背,看起来有点儿不务正业,经常晚上开party,热闹非凡,别说正对着的大叔了,别家邻居也吵得睡不着,如此忍了一周,终于由大叔牵头儿,上门去劝他们,夜里别开Party了,不然我们会报警的ヽ(ー_ー)ノ
结果触犯人家“自由”了……不仅那家女主人放狗追咬邻居们,男主人还破口大骂,说你们凭什么管我们之类,邻居们只好散了┐(゚~゚)┌
但大叔当过兵,脾气硬,走之前说,你们给我仔细些。
结果这家就跟大叔结了仇,每天夜里不仅更闹腾,还公然外放音乐,动静大得连附近巡逻的条子都给招来了……
结果条子也只是罚款和稀泥,甚至私下里感慨闹腾的如果是亚裔、老黑、拉丁裔就好了(可以驱逐)。
等条子前脚一走,后脚这家人接着闹腾。
过没几天,大叔发难了。
那家女主人出去遛狗,大叔自推轮椅迎面过来,一般而言大狗都会对过路人好奇上去闻,到大叔这儿也不例外——但大叔突然拔出法律准许外佩的手枪,崩了那黑背。
那女主人当场吓傻了,大叔不理她,径自推着轮椅回了家( ̄ー ̄)
顺带一提,俄勒冈州属于美帝西部州,枪械管控法相当宽松。
等那家女主人恢复过来,赶紧哭着喊着拖了狗狗尸体回家,那家男主人听了原由火冒三丈,气头儿上也管不了那么多了,拿出家里打鹿的步枪上了膛,直接冲上大叔家门口儿的马车道(车库前的水泥道路),骂骂咧咧打算从车库门旁边儿正门进去找大叔算账(美帝社区治安大多不错,正门白天常不上锁)……(´⊙ω⊙`)
就听车库门轰鸣着升起,随即,轰的一声枪响……(-ω-;)
那家女主人听见声音不对也追出来,一看见老公被崩了,急得不顾这时闯入人家私人领地就是来“送”……(;¬_¬)
于是那天邻居们听到了第二声巨响( *⊙~⊙)
等到邻居们被这么大的响动惊动,赶紧冲出来一看,只见大叔家车库门儿大开,大叔端着一支军用散弹枪坐轮椅上,身上是过去的战术装备,跟前儿马车道上倒两具死状恐怖的尸体,男的手边儿扔着一支步枪,肚子被打穿;女的脑袋被轰,现场之惨烈让几个大妈呕吐不止……(; ̄д ̄)
总之这闹腾的一家就被灭门了。对了,条子赶来时男的还有半口气,在医院里不治之前说了大致原委,跟大叔的说法对得上号……(ーー;)
然后就这案子,实在审不动,因为苦主那边儿始终找不到,最后就以正当防卫结了案,由当地政府掏了公益款项下葬了这俩人一狗,住的房子和财产什么的都被银行拍卖了(当时他们的房子贷款还没还完呢)。
得亏这是美帝,咱们国家还有法可依,要擅长利用这一武器╮(╯▽╰)╭
我对这种故意找茬,欺负老实人,最后被老实人反杀的人,毫无怜悯之心。这个任强,不比货拉拉司机冤吗!
我先把案情梳理一下。
被告人任某的一些身体情况
据抚顺市中心医院急诊病志、被告人任强伤情照片证实,任强患有高血压、脑梗、冠心病;另据残疾证,被告人任强于2015年5月份被评定为肢体四级残疾。评定意见为,脑梗死后遗症,右肢轻瘫。李妍父亲案发时身高181厘米,体重81千克;被告人任强案发时身高174厘米,体重约93千克。
被害人一家三口的持械情况
李妍一家三口持裁纸刀、钢锉再次到任强家砸门辱骂。任强持刀打开房门后,双方发生冲突,李家三人共同对任强实施殴打,致其跪地,并伴有持刀刺扎任强胸口行为。
法院对当时事实的认定
案发当时,李家三人的行为属于上门滋事,无法认定为行凶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故被告人任强的行为不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法院的说理部分
同时,三被害人在具有人数、力量优势的情况下,未强力冲撞进入任强室内,亦无伤害任强家人的意图及行为。任强面临的不法侵害并非紧迫和严重,其持水果刀连续捅刺三名被害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应当认定任强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一个肢体残疾的人,发现有人拿凶器在门口叫嚣,请问他拿菜刀是为了干啥?
理智一点,正常一点,应该拨打110。
要注意,他有脑梗死后遗症。
从目前的精神状况鉴定结果来看,被告人依法负有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他能对当事的情况作出合理的、理性人判断。
哪怕是个正常人,当三个人共同殴打并扎刺他时,他能干啥?
上诉吧。
还是那句话,冲动是魔鬼。不是说这位残疾男子,而是说这一家三口。
这个判决不管有无反转,这个男人的妻子、女儿再也回不来了。刚看完婚庆店剪婚纱赔5万,这会又看邻里纠纷引起的冲突最终造成两人死亡,这个事明显有更好的处理方式。
看案情描述:冲突中,李妍父亲用裁纸刀对任强前胸进行刺扎,李妍母女俩人对任强进行厮打。
李妍父亲也带着裁纸刀,并且进行了扎刺,所以有反击正当防卫这点应该是没问题的。看了一下法院的判决:任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且不构成特殊防卫。
从法律角度上怎么解读目前判决原文说的很清楚。
具有防卫性质,是因为被告人任强患有多种疾病,肢体四级残疾,在力量对比上明显处于劣势,其在遭受上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自身及家人的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情况下,持刀挥刺对其实施伤害行为的人员,可以认定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强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是因为在案证据表明,被害人李妍在案发前实施辱骂、制造噪音等不法侵害的意图是发泄不满。案发当时,虽然携带裁纸刀下楼,但双方冲突期间,并未使用上述凶器。故三名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的伤害行为不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同时,三被害人在具有人数、力量优势的情况下,未强力冲撞进入任强室内,亦无伤害任强家人的意图及行为。任强面临的不法侵害并非紧迫和严重,其持水果刀连续捅刺三名被害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应当认定任强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原文解释的清楚,但有从事后和完全理性人角度去思考判决的嫌疑。有没有上诉的必要?个人觉得有必要,或者说应该考虑上诉。
关于正当防卫,张三老师之前一些法考案例讲的很清楚。我们有时间也可以看看相关科普。关于正当防卫自我代入时会有哪些反应,而不是从事后理性人角度去判断。
比如:任强如何去界定三名被害人虽然带了裁纸刀,但不会使用这个凶器呢?
正当防卫应该如何认定?
以前没有一个客观统一的标准。去年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一个《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这个我还是看我喜欢的抖音博主李叔凡律师提到的,大家有时间可以看看李叔凡律师的法律科普,我觉得对普通人来说挺有意义。关键是能起到普法的作用,我觉得在现代社会,懂法能让我们避免很多麻烦,也有利于争取个人的正当权益。
李叔凡律师应该是目前抖音粉丝数最高的律师号,在热点解读和生活中常见法律难题的解答上,我觉得李律师还是非常合格的,关键是讲解清晰,面容也很和善,有些科普博主我都觉得蛮严肃的。
关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的总结视频:
李叔凡律师:正当防卫指导意见 https://www.zhihu.com/video/1465471033888743424李叔凡律师在科普时总结意见提到最重要四点:
从李叔凡律师总结的这四点分析,这个案例很有上诉的必要。
因为在场的其他人,被反杀的两人,同样存在实施侵害的行为。被害人当时又肯定是慌乱的状态,他本身的身体条件,就差于对方。在三人包围的情况下,他的人身自由也不一定得到保障。
还是建议上诉!
标准的正当防卫:
当几个人拿刀杀你时,你先用敏捷极限躲闪。再空手入白刃,抓住对方手腕夺过刀子,再把刀子扔掉。接着用双手制服对面几人,让他们并排蹲下双手抱头。再打电话等待警方到来。
在这个标准之外,你只有死掉和坐牢两个选项。
看到很多人在批评这个判决,这里简单介绍下这类认定防卫过当判决的倾向。
事实上,已经有很多学者研究过我国法院在认定防卫过当时的态度和倾向,归结而言,法院在认定防卫过当时,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倾向:
1、唯结果论。啥叫唯结果论呢?通俗地说,就是看防卫造成的结果是否严重,如果非常严重,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过当。这个结果严重,一般是指重伤及以上结果。
比如在这个案件中,男子防卫造成两人死亡,这种结果,有很大可能被法院认为造成了严重的结果。换句话说,换一家法院,这个男子也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2、事后判断。很多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从说理看,都是以一种事后诸葛亮的标准在判断。事后判断会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看结果。这里又要回到上面的唯结果论。
另一个方面是开天眼。法官审判时,其实掌握的信息远比被告人在防卫时掌握的信息全面,因为此时,他基本清楚了双方的意图、事件经过、可能走向等。
相当于,他开了天眼。但是在被告人这方,他掌握的信息是有限的。就拿这个案子来说,面对三个被害人持刀闯到门口,他不可能清楚对方是要杀人、伤人,还是只是吓唬吓唬。
3、绝对理性人标准。所谓绝对理性人标准,是指以一种置身事外的理性人的态度,来看待案件。这对于置身于案件当中的当事人来说,可能也不见得公平。
就拿这个案子来说,法官认为“三被害人在具有人数、力量优势的情况下,未强力冲撞进入任强室内,亦无伤害任强家人的意图及行为。任强面临的不法侵害并非紧迫和严重。”
这其实是一种局外人的观点。当时被告人的感受怎样,是否感觉到即将受到紧迫和严重的不法侵害,其实法官也不太清楚。
而且,由于法官处理这类案件太多,导致同情能力明显弱化,可能很难对被告人当时的处境感同身受。
4、人数对比并非关注的重点。有的学者研究发现,其实在正当防卫案件中,人数对比,并非法院关注的重点。这个案子也可以看出,法院并不太关注人数的对比。
5、防卫过当一律认定为故意犯罪,忽视过失犯罪的可能。
一旦确定为故意犯罪,那么相对于过失犯罪,量刑会更重。
当然,话又说回来,这些倾向也不能全部否定。只要审判需要人从事,这些倾向可能就无法避免,毕竟审判不是做数学题,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
参考文献:
尹子文:《防卫过当的实务认定与反思——基于722份刑事判决的分析》,《现代法学》2018年第1期。
赵军:《正当防卫法律规则司法重构的经验研究》,《法学研究》2019年第4期。
楼下残疾人先拿着锤子修单元门,碰到了楼上的邻居,提醒她们家平时小声点,被女的反喷,问候母亲。
于是带着锤子上楼理论,被楼上年轻女的描述为拿锤子砸门和尾随自己。
以至于惊动警察,
再起冲突之后,楼上全家拿着裁纸刀钢锉到楼下,
楼下残疾人拿着水果刀反击,
力量对比:
任强患有高血压、脑梗、冠心病;另据残疾证,被告人任强于2015年5月份被评定为肢体四级残疾。评定意见为,脑梗死后遗症,右肢轻瘫。
李妍父亲案发时身高181厘米,体重81千克;被告人任强案发时身高174厘米,体重约93千克。
综上,手里拎着家伙与人交涉绝对是陋习,
与之类似的还有拿着把日本刀找楼上理论,拿着棒球棍下车撕逼的,本质上都是给自己壮胆,但一旦起冲突,优势一方因为拿着武器会自动把防卫权给对方,被低等级的日常装备反杀,
突然想起来,我有个专门的正脊大夫,回国后第一件事就是让他给我开张脊柱侧弯加上重症上肢无力的诊断,以备不时之需,
其实真有与人必要时动手的心,兜里揣把钥匙或者圆珠笔都足够了,
我在北京念大学时候骑一台燃油踏板车,形状如图,一头扁扁的,一头长长尖尖的,
那个钥匙每当我往手里一夹,钥匙尖从中指和无名指的缝隙里钻出来,都觉得安全感十足。
如果死一个,肯定判正当防卫,现在死了两个,这个还沉浸在旧的司法观念里妄图息事宁人的法官就做出了这个防卫过当的判决了。
但,这个东北法官显然和东北的经济一样完全落后于当代中国的现实而不自知!
刑法新解中,只要打上家门无论怎么弄死他都是正当防卫
三个人上门弄死两个,还没全弄死呢!
凭啥就防卫过当了?!
残疾人防卫过当七年八万。
正常人故意杀人五年四万。
乐。
我一直觉得中国正当防卫的裁定很奇葩。
1、防卫应该是升格防卫(很多国家都是这么规定),中国要求对等防卫。也就是说当我一个身体羸弱的好人,面对强悍的歹徒,我拿个刀他空手都能弄死我,但法律却不让我拿刀。
升格防卫是,在面临不法侵害的时候,对方空手你可以持刀;对方持刀你可以开枪;对方有枪,你可以采取一切手段保护自己。
2、对危险的认定,在对方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对我的侵害并且做出无威胁的姿态(比如说缴械伏地),我能否认定对方的侵害没有停止?
设想一个场景:我和歹徒搏斗中,幸运的将他摔倒,中国法律规定我不能继续补拳了。然后他站起身,调整姿势卷土重来,我刚刚的优势荡然无存重新陷入危险境地。拜托这是生死搏斗,不是奥运拳击比赛。
3、对于入室侵害我国法律惩罚畸轻,已经到入室的地步了,防卫程度应该和公共场所有所区别吧。
4、总是说防卫认定需谨慎,但有的情况,比如入室,比如为了保护孩童,那就应该保护被侵害的一方。否则看不到正义的伸张。
为什么法律不干脆取消正当防卫?搞得和中六合彩一样。
看了近一小时终于品完了,建议仔细了解,本话题内容过于简略,容易使各位误解。双方都在各种隐瞒实情以尝试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而且两方人在矛盾中存在一些主观上的误解进而导致了矛盾的激化。对于法院判决我不做评价,但李某妍有点作了,实际上任某强并没有用锤子恐吓和敲打其家门(邻居已作证),李某研主观上认为被恐吓以及锤子敲打家门行为并告知父母,使得误解加深,导致上门争吵发生后续的事件。其实两方人但凡有人能好好说话(虽然可能积怨已久难以沟通),也不至于落得如此可悲的后果。
不看细节会觉得判决有问题,看了判决书,觉得没问题。
补充,下面这段话本来在最下面,但是很多人根本看不到下面,就乱评论。所以我不得不把这段话放前面,你如果看了这段话还这么想,我也没办法。
这件事说白了,就是因为之前双方有矛盾,然后从口角 → 互骂 → 撕扯 → 殴打 → 动刀。其实并没有血海深仇,也不存在谁就是要杀了谁,就是打起来之后,上头了,不管不顾了。
其实事情非常简单,悲剧本来可以不发生的,都是因为误会,再加上双方性格上谁都不让谁,酿成了“惨案”。
从这件事来说,动手的四个人,没有一个省油的灯。唯一一个好人,是202的妻子,要不是她拦着,302的父亲也得被捅死,这早就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了。
一个任性的女儿,害的自己和母亲双双毙命,一个睚眦必报的男人害的自己获得牢狱之灾。一个拱火不灭火的父亲,害的自己妻女双亡。
先看邻居的证言:被告说楼上小姑娘骂他,所以就上楼理论。
邻居说,被告上楼的时候手里是有锤子,但是拿锤子是因为正在修门,不是为了拿锤子伤害对方。
但问题是,楼上小姑娘看见对方拎着锤子上来了,你说怕不怕?虽然邻居证实被告没有拿锤子砸门,是用手砸门。但是对方在屋内,只能听见对方咣咣砸门,误以为对方用锤子砸门。
也就是,就这一点来说,站在被害者的角度来说,确实挺可怕吧?
那么这件事是怎么发生的呢?
被告供述:他看见楼上女孩回来了,说了句,以后关门小点声。然后女孩听了就骂他。于是他就拎着锤子去楼上找这个女孩了。
而且,邻居供述有这样一条:他们这栋楼隔音效果一般,202也就是被告他们家如果说话声音大了,201也能听见。
就是被告202室(下面用 202被告 代替)觉得302室女孩(下面用 302女孩 代替)关门声音太大,当天他正在修门的时候看到302女孩了,说了对方一句,对方就骂他。他觉得被骂气不过,于是上楼理论,上楼的时候手里正好拿着修门用的锤子。
楼上302女孩看见202被告带着锤子上去了,就把门关上了,以为202被告是拿着锤子追她,202被告跟上去之后就用手砸了几下门。
302女孩觉得对方拿着锤子追她,而且还用锤子砸门,就打电话找家长求助。
就是这么个事儿。
从这里来说,具体情况不了解,也不能非常明确说谁占理。
从邻居口供可以知道,本身他们楼隔音不好,所以302女孩关门声音大,他们能听见。
至于202被告让302女孩关门声音小一点,常理来说不至于会被骂?要么是积怨很深,要么就是口气也不咋好,所以对方才会骂他。
当然如果好声好气的跟对方说,对方也骂,这种人也有,所以也不能排除。
以上就是前因。
下面就是后续了:
302女孩,觉得受到了威胁,于是打电话找家长求助。
我们看检察院的指控:302女孩告知起母亲后,她跟父母三人去找楼下202被告理论,并产生了撕扯,被邻居拉开。后因报警,被警察带至派出所进行调解。
也就是这时候,并没有发生太大影响,就是双方撕扯,并被警察带到派出所进行调解。
从这里看,双方都不是省油的灯,否则不至于发生这个悲剧。
202被告也许语气好一点,对方也不至于骂自己。302女孩,如果没有还嘴骂对方,对方也不会“带锤子”找上门。202被告如果没有拎着锤子,并且还砸门,也不会产生后续的冲突。
结果调解完回家之后,202被告觉得302女孩在楼上持续故意弄出声响,难以忍受。
发生争执的第二天晚上,等到302女孩的父亲归来的时候,302被告开门让302父亲劝劝他女儿不要一直弄出声响。
随后302父亲上楼之后,就爆发了争吵。紧接着302三口子就下来“送死”了。
然后我们看看 302父亲 口供是怎么说的:
我们再看 202被告妻子的口供:可以印证,除了细节上有差别,大致情况一样。特别关键的有一点是,202被告从厕所出来就拿了刀去开门。也就是并不存在 202被告 是看到楼上带了刀了,所以他才拿刀,而是从厕所出来就拎着刀去开门了(虽然他妻子不让他拿刀,也不让他开门)。
另外一个特别关键的点至,202妻子只知道前一天双方发生了矛盾,并不知道她老公是带着锤子上楼的(虽然带锤子不是当凶器的),并且给对方造成了误解。
从302父亲的口供中可以知道,302一家对于202被告带锤子追302女孩这件事更介意,而在202全家并未意识到这件事。
发生纠纷第二天,202被告 从猫眼 看到 302父亲 上楼,于是出门跟 302父亲 说 你家声音比较大,让管管。302父亲 上楼之后,看到 女儿 收拾东西的时候,乱七八糟的,确实有声响。(从这里可以印证,前一天 202被告 觉得调解回来,对方故意弄出声响,也许不是故意针对他,而是根本没意识到,或者根本没当回事)于是 302父亲 就跟 他媳妇 302女孩的母亲 说,楼下说有点吵。
302母亲 觉得,对方昨天拿锤子撵我们女儿还没道歉,还老挑毛病,谁家还没个声响啊。
然后 302母亲 就带着女儿去楼下理论去了,302父亲 知道 他媳妇性格,知道会发生争吵,就赶紧跟下去了。
从这里看 302母亲 觉得对方拎着锤子追自己女儿,这个不能接受。但是明显 她 并不知道 她女儿骂人家了,更何况并不知道 对方 拎着锤子,只是正在干活,随手带着锤子呢。
下面就进入关键案情了,“凶案”到底是怎么发生的:
先看 302父亲 的供词:302父亲 走到 楼梯缓步台 的时候,他媳妇和女儿已经和对方撕扯开了。他看到媳妇被打,然后上前打了一拳,结果被对方刀扎到肚子。
然后看 202妻子 的供词:202妻子 说的跟 302父亲 细节上有出入,不过当时事态紧急,再加上 202妻子 抱着202被告的腰,视线被 202被告 挡住了,其实并没有看到具体怎么动手。
但是很明确一点,是 202被告 知道自己杀人了。
202妻子 的供词还提到:302三口人 并没有进门,也就是一开始是在门口争吵,打起来之后 202被告 到了门外。
然后看 202被告 的供词:202被告 说自己因为左胸被扎,所以才回头在桌子上取了水果刀。但是明显跟 202妻子 的供词矛盾了,说的是 他先拿的水果刀 后开的门。
明显他妻子跟他是利益相关方,不可能撒谎。
202被告 的供词还提到:302女孩 和她母亲有没有拿凶器,他没看到。
但是通过急救护士的供词可以知道:302女孩和302母亲的裁纸刀和金属锥子并没有拿出来,而是一直到死是放在衣服里的。
另外,从202被告伤情判断,302父亲用裁纸刀划伤了202被告,这也是判定202被告防卫过当的关键点。如果没有这个,就不只是防卫过当了。
因为没有第三方目击者,所以只能选择他们口供中的共性的内容,拼凑出可能发生的情况。
说白了,就是因为有矛盾,然后从口角 → 互骂 → 撕扯 → 殴打 → 动刀。其实并没有血海深仇,也不存在谁就是要杀了谁,就是打起来之后,上头了,不管不顾了。
判决 202被告 防卫过当完全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新闻被渲染成,三个人欺负一个残疾人,然后被反杀……热点是有了,但是良心呢?
其实事情非常简单,悲剧本来可以不发生的,都是因为误会,再加上双方性格上谁都不让谁,酿成了“惨案”。
从这件事来说,动手的四个人,没有一个省油的灯。唯一一个好人,是202的妻子,要不是她拦着,302的父亲也得被捅死,这早就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了。
一个任性的女儿,害的自己和母亲双双毙命,一个睚眦必报的男人害的自己获得牢狱之灾。一个拱火不灭火的父亲,害的自己妻女双亡。
补充:随着看到的人变多,有争议是正常的,我其实答案中尽量避免渲染谁好谁坏,因为社会本身就不是二分法的。
因为我的回答比较长,真正完全看完的,应该会认可我最后的总结的内容的。但是有部分人可能看到了某一段,或者某一句话,然后评论说你不对,或者你带节奏。
是这样的,很多人看这个案子,容易把情绪带进去,一旦情绪陷入里面,那么观点肯定是有偏向性的。比如,这人这么坏,该打,该死等等。
这件事里四个人都有责任,法律就是用来区分谁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这件事应该包括前因后果,而不是单纯就命案发生这一刻。就这一刻来说,标题没撒谎,确实三个人上门殴打了一个残疾人,然后被反杀了两个人。问题是有那么简单吗?
法律是需要把前因后果都调查清楚的,而不是简单的情绪宣泄,爽是爽了,可是不负责任啊。
普通邻里纠纷。
男的174cm,90多公斤,能修门,挺壮的。
脑梗2015年的后遗症,从能修门,能带着锤子上门,能一对三反杀看,2021年似乎是恢复的不错。
所以,他拿着锤子上去找女邻居,女邻居说自己被欺负了。
实际上,他上去找女邻居,还不是开关门太响,是女邻居骂他长辈了。
但是女邻居为啥理亏还骂人,骂一个武力值比自己高很多的人,没有证人。
证人看见,已经是他拎着锤子上去了。
这是第一次撕打的起因,去了派出所。
女的以为自己被欺负了,男的以为自己忍受噪音,还被骂了。
然后,楼上收拾家出声,楼下以为是故意报复,遇到楼上女邻居的父亲上楼,继续抗议。
然后,关键点出现了。
楼上女邻居的母亲下楼要理论,父亲怕吃亏下去,带着裁纸刀???
楼下这位,手拿水果刀开门。
这个事情基本就是都有行凶意图,都怕争吵吃亏,拿上了手头能找到的杀伤力武器。
楼上应该是更仓促,从杀伤力来说,裁纸刀太弱,水果刀,菜刀远比裁纸刀好用,锤子,斧头也更好用。譬如铁路检车锤。
上门理论不至于死人,但是,你怕吃亏,带着武器下去,对方为了不吃亏也会准备武器,打起来就后果难料了。
从描述看,双方都下了死手,裁纸刀划伤胸部,是因为杀伤力弱,同样动作换匕首就捅死了。
而水果刀一方杀伤力强,连杀两人。完成反杀。
对一个体重90多公斤,脑梗后遗症恢复6年,能够修门,携锤上楼的成年男性来说,依靠武器优势,在轻微伤的代价下,杀死两人女人,杀伤一个80多公斤大龄男人。属于正常发挥。
本来,这个事情的起因,很可能就是一句话。
客气点说话。
您好,我是你楼下邻居,咱们楼隔音不好,你关门的声音我们家听着挺大,麻烦您以后帮忙轻点关门。
暴躁老哥
我cao ,你tm以后关门能轻点不?
最后矛盾循环,两死一坐牢,何苦???
为什么老让人从法律角度解读一些不能用法律解读的事
昆X的龙某满骨灰盒打滚
“我怎么就赶不上这种好法官呢?!”
中国实务中对正当防卫的要求过高一直是普通人诟病的一点。这事实上证明一个观点:我国法律不鼓励人们防卫,也就是不鼓励人们私力救济。
正当防卫的几个前提条件,其中重要的两条就是:防卫意图和防卫限度。
1,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其实要求很高,并非你觉得你是为了保护自己就算防卫。尤其是实务中怎么判断你是否有防卫意图呢?说的直白一点:但凡还有别的选择,你就不应该防卫。你的防卫是建立在真的没办法的前提下。
别的选择包括但不限于扭头就跑,挨打后报警,龟缩在一个地方不出来。总之一句话,在实务中你得够怂,一怂到底仍然没用,才能证明你防卫的必要性。
别人无端辱骂你,并且踹了你一脚?你可以报警,可以逃跑,但是不能还手。一旦还手,双方都没事就是互殴,有事儿就至少是故意伤害。
你不能通过以牙还牙的方式自己惩罚伤害你的人,这个权力不属于你,受了委屈并不是你武力反击的正当理由。
理解到这个层面,就能理解本案了。
本案中的任某就犯了这样的错误。
首先,对方只是在持械拍门,并没有强行破门而入。他的门是他自己打开的,这就不具有生命受到威胁的必要性。
其次,他是直接拿了把水果刀去开门的。这说明什么?他在开门前就是拥有反抗和伤害意图的。
也就是说,他完全可以缩在家里听着别人骂够了走人,也完全可以报警解决。但是他选择了拿了水果刀去对抗。
对于一个常人,不能忍是人之常情。但是结合前面说的,我们的fl不鼓励你“不能忍”。
2,防卫限度。
防卫限度很好理解,但是实务中常以实际结果论限度,不多考虑防卫人当时的主观危险感知。
他自己并没有被砍个半死。以结果倒推动机是实务中常见的方法,虽然往往是倒果为因,但是看起来,对方并没有砍死你,连半死都没有,你却砍死了对方,所以你过当。
当事人当时的主观危机感和现实危机风险并不会成为裁判判断的依据,裁判依据的是事后理性人(诸葛亮)的角度。
简单说,fl也不鼓励你为了保护自己先下手为强。
3,结论。
客观的看,先施暴者并不会因为挑起事端而被法律判决承担100%的责任,这是人们在生活中最为气氛和恼火的地方。因为防卫者本来就往往是比较被动的卷进事端中,在被动卷入进来后,要么吃亏忍气吞声甚至面临生命危险,要么果断回击但接受法律的惩罚。而fl对于防卫者的要求近乎于黄飞鸿和叶问,得在极强的心里能力和防卫能力下才能做出正当的防卫。这等于几乎阻断了被侵犯者“全身而退”的道路。
一个人只要被侵犯就几乎无法全身而退,从微观角度讲,对一般人看来简直相当于对被侵犯人的惩罚和对侵犯者的保护。
因为一般的侵犯,被侵犯者既不被允许用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又无法触达。
而严重的侵犯,被侵犯者就要在违法犯罪和无可弥补的身心损害中选一个了。在严重危险的侵犯中,被侵犯者根本无法恰如其分的判断,更无法理性的处理。绝大多数人在那种情况下恐怕手脚都会抽筋发抖,要求恰当防卫有点强人所难。
当然,从宏观上来说,对公民防卫权的严格要求,可以一定程度防止事态升级,让大家都“怂”起来,使一些原本不必要上升到严重事态的冲突维持一个较低的烈度。不能说一点用处都没有,只是在安定和谐和公平之间做出的选择吧。
下面我们把视线转移到美国疫情。美国从疫情开始到现在,整个防疫政策都是失败的。根据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数据,美国已累计有6000万人确诊,完全不是一个超级大国该有的状态。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存在极大的漏洞,与当初宣扬的民主自由的国家精神背道而驰。我们更要坚持自信,在这个关键的历史转折点不松劲,不懈怠,齐心协力。
接下来,我们把视线转移到英国。根据牛津大学统计的数据……
懂了,以后别人拿刀敲门要当龟孙别开门,报警完事,
同理,你只要拿刀敲门就可以随便骂邻居
旧社会,民告官要先打二十棍,
为啥?
就是让你老实,不要闹事,维护稳定,
至于天理公义,谁管这玩意?
关于“裁纸刀”的威力,有一个上海的案例:
所以该如何认定本案情节呢?
“被害人”一共有两个情节使被告成立防卫紧迫性:
一,打砸被告房门,构成意图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二,使用“裁纸刀”及拳脚攻击被告,构成意图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犯罪行为。
根据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
1.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3.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5.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6.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7.……
8.……
9.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10.……
11.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2.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3.准确认定“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14.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15.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16.准确理解和把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17.准确理解和把握“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18.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判决并不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如果说法院判决的意义在于维护公正、劝人向善的话。那么我看完这起案件的案情和判决后,得出的结论就是——
如果有人闯进我的家门、对我实施殴打,并拿刀捅刺我的胸口的时候,我一定会选择坚决、果断、迅速地把它们(没错,就是它们)反杀掉。
不就是蹲7年大牢外加8万块钱......可是我活下来了呀。
要知道,除了反杀坐牢以外,我的另一个唯一的选项是引颈待戮,乖乖被人打死、捅死。
因此,法院的这个判决既没有震慑犯罪(指持械入室捅人),也没有赋予人民群众安全感(在家被人捅还要被判刑)。
所以我看不出对被害人任强(对,他才是被害人)这么苛求其罪能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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