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重庆一男子掰手腕手被意外掰断,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被判定为「自甘风险」,被告无需赔偿,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回答
这则新闻挺有意思的,从法律角度看,这位重庆男子掰手腕手被掰断却无法获得赔偿,判决的关键在于“自甘风险”这一法律概念。咱们就来好好掰扯掰扯这背后的逻辑。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起事件的法律定性,核心在于判断行为人(受害者)和加害人(掰手腕的对方)在整个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责任。法院判决“自甘风险”成立,意味着法律认为,受害者在参与掰手腕这个活动时,是明知或应知该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并且自愿承担了这种风险。

“自甘风险”的法律基础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自甘风险”并非一个独立的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但它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被法院采纳,从而减轻或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

1. 过错相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这是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在掰手腕的场景中,如果法院认定受害者明知掰手腕有受伤可能,但仍执意参与,并且在参与过程中没有采取适当的自我保护措施,那么受害者本身就存在过错。这种过错会与加害人可能存在的过错进行抵消,从而减轻甚至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2. “与有过失”的变体:虽然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使用“与有过失”这个术语,但“自甘风险”在实践中往往被视为与有过失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强调的是受害者主动选择参与一项可能造成损害的活动,并对这种损害的可能性有所预见。

3. 活动本身的性质:掰手腕本身就不是一个“低风险”活动。它需要力量的对抗,对参与者的身体条件、技术动作都有要求。稍有不慎,就可能因为力量悬殊、动作不当、过度用力等原因导致肌肉拉伤、骨折等伤害。这种活动固有的风险性,是法院在判断“自甘风险”时会重点考量的因素。

为什么法院会认定为“自甘风险”?

要让“自甘风险”成立,法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视:

活动的危险性是否客观存在且被普遍认知? 掰手腕的危险性,通常是社会大众所普遍认知和了解的。不是说一个人随便一伸手就能被掰断,而是说在双方力量、技巧、角度处理不当的情况下,确实存在受伤的可能。
受害者是否明知或应知这种危险性? 在参与活动前,受害者是否被告知了活动存在的风险?或者,即使没有明确告知,作为一名理性成年人,是否能够通过常识判断出掰手腕存在受伤的可能性?比如,有没有说过“小心点,别掰断了”之类的话,或者双方力量差距非常明显。
受害者是否是自愿参与的? 是否存在胁迫、欺骗等情况?如果受害者是完全自愿地参与,那么“自愿”这个前提就成立了。
被告的行为是否超出了一般合理对抗的范畴? 这是关键点。如果被告在掰手腕的过程中,存在故意加害的行为,例如在规则之外突然发力、使用不正当手段等,那么就不能简单地用“自甘风险”来免除其全部责任。法院会区分是正常的活动对抗造成的损伤,还是被告的故意加害行为导致的。在这则新闻中,如果被判定为“意外”掰断,就说明被告的行为可能并未超出双方约定的掰手腕活动范围,而是因为活动本身的对抗性而导致了意外后果。
是否存在有效的免责协议? 有时,在一些有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参与者需要签署免责协议,明确知晓并接受活动的风险。虽然这则新闻描述的场景看起来更像是朋友间的随意行为,但如果双方在开始前有类似口头或书面的约定,也会对判决产生影响。

为什么被告无需赔偿?

一旦“自甘风险”被认定,并且没有其他加重被告责任的情节(比如故意加害),那么被告之所以无需赔偿,是因为:

风险已由受害者自行承担:法律认为,当受害者自愿接受某项风险时,如果风险发生了,那么他自己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这是一种“风险自担”的原则。
被告的侵权行为可能不存在或被抵消:如果被告的行为只是在正常的掰手腕对抗中,因为力量等因素导致了意外,而没有过错(例如没有故意发力过猛或者使用其他犯规动作),那么被告可能根本不存在侵权行为。即使存在一些轻微的过错,也会因为受害者自身的风险意识不足而被“过错相抵”而免除赔偿责任。

这个判决的意义

这个判决在法律上体现了几点重要的原则:

1. 行为自由与责任的边界:法律允许人们进行各种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但前提是参与者要对风险有认知和承担的意愿。它划清了个人行为自由与社会责任之间的界限。
2. 理性人标准:法院在判断“应知风险”时,通常会采用“理性人”的标准,也就是一个普通的、具有一般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在面对类似情况时会如何反应。
3. 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护参与者在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人们因为一些非故意或可预见的意外而滥用法律,将所有责任都转嫁给对方。

补充说明:

当然,具体到每一个案件,法院的判决都会非常细致地考量案件事实,比如双方力量差距有多大、参与者是否有经验、事发时是否有围观群众加油助威等细节,这些都可能影响到对“风险认知”和“过错程度”的判断。

总而言之,这起事件的判决,是对“自甘风险”原则在实践中的一个典型应用,强调了参与高风险活动时,个人应有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责任。在享受活动带来的乐趣的同时,也要为可能发生的意外做好心理和行为上的准备。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自甘风险?自甘啥风险?自甘断手断脚的风险吗?

掰腕子不懂,但足球我懂

足球,你懂的,按照规则,别说用铲球了

我就开个大脚,运气不好,你都可能破相

运气再不好点,击中心脏部位,你又是个中年模样老年身体的社畜,你可能被我踹猝死

而按照国际足联规则,这就是比赛的一部分,都不犯规的

题外话,你如果想踢好后卫,你就要能把大脚开足,你不能在乎对手那点小命。大脚开足了,你才能破解对手的压迫,获得更多的处理球空间与时间

所以你说自甘风险,到底自甘的是啥风险?

经常踢的,都知道,有种球叫养生局

养生局,一般都要规定,进了禁区再射门啊,友谊第一啊,动作小点啊

这就是在自定一套新规则

事实上,中国的绝大部分业余足球赛事,是排斥fifa标准规则的,比如,不许铲球

在明示的状态下,养生局出事,就只能按照养生局的规则来判断自甘风险的程度

但是,还有大量的野球局,是毫无明示的

双方并不会明示一套规则

同一场球,有的人按照这个尺度来,有的人按照那个尺度来

那么双方自甘的是啥风险?

我不晓得。但如果你法院按照fifa官方规则判,说这是竞技体育,那你显然高看中国野球狗了,他们只是玩玩罢了

user avatar

首先得表扬一下这个问题的提出者 @知乎城市-重庆 ,问题描述的很清晰,摘录判决书文本部分很准确。

这可以说是我见过的最整洁、美观、详细的问题了。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在这里考察了几个点:

  • 扳手腕是不是文体活动?
  • 是。
  • 原告是不是自愿?
  • 是。
  • 扳手腕有没有风险?
  • 有。
  • 被告对原告的受伤有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 没有。

这些因素都敲定以后,法院作出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的判决,合情合理。

至于文体活动的认定问题,我觉得很有讨论的必要,因为这牵涉“行为人明知对方有伤”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这个案子中,即使被告知道原告手腕很脆弱有旧伤,只要按照约定俗成的方式开展竞技,那这种主观恶性不会受到处罚。

就像拳击比赛中,一个拳击手专拣对方受过伤的小臂进行攻击,这没有什么不妥。但若是拳击手特意朝脑后等致死部分击打,可能会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相反,若是双方进行一些有违公序良俗的竞技活动,比如约架,就不能归为文体活动的范畴。

此时即使双方是自甘风险,若一方明知另一方有伤,应当被纳入过失或故意情节考虑。

这个案子虽然被告不用赔偿,但作为好哥们、好兄弟,毕竟是自己把对方手腕掰断的。

做人留一线,事后好相见。不能只算法律帐,口碑帐、交情帐也得纳入考虑。

对被告来说,还是多少拿点儿吧,至少原告以自己的手腕为代价,证明了你是这条街力气最大的崽。

user avatar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老湿先提问:性交是不是民法典1176条规定的文体活动?

判决结果我认同,但是论证逻辑值得商榷。这个案子给了老湿我很大启发,原来扳手腕也叫文体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这个判决的逻辑是,把扳手腕解释进入民法典1176条规定的文体活动范围内,于是可以适用该条规定。但是问题在于,这可能与一般人的理解不一致。

一般人理解的文体活动,包括文化活动、体育活动,主要是体育活动。扳手腕是不是文体活动,这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但是老湿我个人认为,这扩大了文体活动的范围,有点多余。个人认为,1176条的精髓不在于文体活动四个字。

而在于:自愿+有一定风险。如果符合这两个条件,那么可以适用1176条,根本无需扩大文体活动的概念。文体活动四个字可有可无,甚至把文体两个字去掉都行。

这里我举个例子,一个嫖客,与一个失足妇女开展有偿性行为,嫖客要求失足妇女采取女上位,在这个过程中,因为失足妇女太嗨,没有对准角度,导致嫖客阴茎折断。

按照这个判决的逻辑,请问性交能不能纳入文体活动范畴?如果进不去,是不是不能适用1176条?当然,能把性交论证为文体活动的人,我可以称之为鬼才!

但是不让嫖客自担损失而让失足妇女赔偿合理吗?明显不合理!

所以,老湿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只要嫖客自愿嫖娼,并且能够认识到女上位阴茎折断的风险,就可以适用1176条。

这里顺便提醒大家一句,嫖娼有风险,折断很疼的,别问我为啥知道,谁断谁知道!

评论说嫖娼违法,所以嫖客人身权益不受保护。这种观点不对,从事违法活动,但正当权益还是要保护的。

比如,嫖娼不给钱白嫖,失足妇女无权扣押、殴打嫖客。

所以嫖娼这个例子会让焦点模糊,那我把例子改为约炮,约炮导致阴茎折断咋样?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