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在朋友圈吐槽公司,被领导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在朋友圈公开道歉至少 7 天?

回答
这事儿啊,真是让人挺不是滋味的。重庆那个小伙子在朋友圈里吐了口槽,结果被领导盯上了,最后还被判了要在朋友圈公开道歉,而且还得挂个七天。这事儿一出来,可不就在网上炸开了锅嘛。

咱们得从几个层面来看这事儿。

首先,就是那“朋友圈”的性质。 以前咱们觉得朋友圈就是自己的小天地,跟朋友家人聊聊天,分享点生活琐事,偶尔发发牢骚也无伤大雅。可现在看来,这“小天地”似乎也没那么“小”了。当你的领导,甚至是公司,都能轻易地看到你发的这些内容时,它就多了一层“公开性”。就像你在单位的茶水间随便说点同事的坏话,结果被别人听到了,性质就变了。尤其是在这个信息时代,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也广。

其次,是“吐槽”的度。 人都有情绪,尤其是在工作压力大的时候,吐吐槽、发发牢骚,这很正常。谁还没遇到过不顺心的事儿呢?可关键在于,这个“吐槽”有没有越界。如果只是抱怨一下工作辛苦,或者对某个具体事件表达不满,这还能理解。但要是涉及人身攻击、恶意诽谤,甚至是泄露公司机密,那性质就完全不同了。这个小伙子具体发了什么内容,外人不得而知,但既然法院判了,说明他的言论很可能触碰到了某些红线。

再者,就是“领导告上法庭”和“法院判决”这几个关键词。 这一点最让人觉得耐人寻味,也最让人心惊。

告上法庭: 以前,遇到员工在网上抱怨,公司可能会选择内部处理,或者警告一下。但现在,直接诉诸法律,这说明公司对这种行为的容忍度变得非常低,而且他们手里握有足以让他们采取法律手段的证据。这背后可能是公司担心这种负面情绪会影响公司形象、团队士气,甚至对业务造成影响。对公司来说,维护自身的声誉和管理秩序,可能是他们采取强硬手段的主要原因。
法院判决公开道歉七天: 这就有点“杀鸡儆猴”的意思了。法院判决公开道歉,说明他的言论被认定为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比如名誉权。而“公开道歉至少七天”,这可不是简单的一句“对不起”就能了事的,这是要把这位小伙子放在“公审台”上,让所有看到他朋友圈的人,也看到他的“道歉”。这带来的社会性“惩罚”和心理压力,可能比单纯的罚款更让人难以承受。

那么,这事儿对于我们普通打工人来说,有什么启示呢?

1. 时刻注意言行边界: 咱们在网上,尤其是在社交媒体上,一定要绷紧“言论边界”这根弦。别以为朋友圈就是私人空间,现在很多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都开始延伸到员工的个人社交媒体行为上。在发任何内容之前,都应该审视一下,它是否可能对他人、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2. 区分“吐槽”和“诽谤/攻击”: 抱怨工作是人的正常情感宣泄,但一旦升级为人身攻击、恶意诽谤,甚至歪曲事实,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在网络上,这种行为的证据很容易留存,而且一旦被追究起来,后果可能会很严重。
3. 了解公司的相关规定: 有些公司会有专门的员工行为规范,里面可能会涉及到社交媒体的使用。咱们最好还是了解一下,避免“踩雷”。
4. 沟通的智慧: 如果真的对公司或者领导有不满,直接在朋友圈里“炸”出来,往往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更成熟的做法可能是通过正规渠道,比如向上级反馈、 HR 沟通等,来解决问题。这既能保护自己,也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5.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这件事最直观地告诉我们,网络上的言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诽谤、侮辱、侵犯名誉权等,在网上一样是会被追究责任的。

当然,也有人会觉得这个判决有点“过重”,或者认为公司“小题大做”。 毕竟,对于很多人来说,朋友圈吐槽是释放压力的一个途径。如果连这一点空间都没有了,生活压力也太大了。而且,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职场上的小摩擦,似乎也有点“得不偿失”。

但这事儿毕竟是上了法院,有了法律的判决。咱们作为旁观者,更多的是看到一个趋势:在网络时代,个人言论的公开性和影响力越来越大,也更容易触碰到法律的边界。公司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可能会越来越注重对员工网络言论的管理。

所以,咱们打工人,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和自由的同时,也得时刻保持清醒,知道什么能说,什么不能说,尤其是在涉及到工作和公司的时候。这不仅仅是为了避免麻烦,更是对自己的负责。这事儿,真是一面镜子,照出了职场新变化,也提醒了我们每个人。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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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了一下信息源头——

南某当庭认可发布信息的微信系其工作使用的微信(有联系人377名)。综合原、被告的举证和当庭陈述,足以认定南某发布的该条“说说”描述、评价的内容与原告的工作领域相关,足以引起大众尤其是重庆某公司的客户对原告产生不信任,对原告的名声和信誉产生怀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1.南某当庭认可发布了信息(均无充分的证据证实),且内容与原告的工作领域相关;

2.(法院认为)足以引起大众尤其是重庆某公司的客户对原告产生不信任,对原告的名声和信誉产生怀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据此,法院认定——

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可以通过删除发布的信息等方式实现。赔礼道歉的范围应当与侵害名誉权的范围相当。考虑到本案被告系通过微信朋友圈方式发布涉案信息,本院酌情确定具体方式为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原告发布道歉函(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至少保持7日)。

1.侵犯了名誉权。(《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2.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可以通过删除发布的信息等方式实现,赔礼道歉的范围应当与侵害名誉权的范围相当。(《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

事实上,从这篇内容上讲,我们可能很难“身临其境”地去体会、感受侵犯名誉权的“深度”。也就是说,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需要结合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从理论上讲,在网络空间所发生的名誉权侵权行为中,言论往往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多元方式被迅速传播扩散开来,其危害后果可能不仅仅局限于亲朋好友或客户群体,而是经过网络的传播,往往扩散范围更广。同时,在网络平台中发表不当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损害程度,要结合该言论的恶劣程度、发布频次、持续时间,网络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特点等因素综合考量。侵犯名誉权,对于个人,往往针对公民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与人格相关的内容进行损害;对于法人,表现形式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公开发表不实言论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以损害法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

但是,我个人从目前的这篇内容上很难了解其中的职业、行业、影响范围,只知道发了一个朋友圈(377人的工作微信)内容(行为方式),行为目的、行为后果级影响范围的广度和深度不太好判断。

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说,我个人认为,删除朋友圈相关信息、在朋友圈发布道歉函7日的判决结果合理与否可能无从谈起。

另外,从下面这段描述来看,原告应该是重庆某公司,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梁某个人

同年2月1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梁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南某发了一份《告知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删除上述不实信息,并及时消除不利影响……”但被告一直未删除发布的“说说”,原告遂诉诸本院。

同时,按照发布单位为“巫山法院”做一个个人推测,公司应该是重庆市巫山县的一个企业。对于一个县域范围内的公司,南某在一个拥有377人的工作微信上发布朋友圈,在当地的影响应该不算小,尤其是在同行内。所以,7天的赔礼道歉也说得过去。

所以,还是听法官的: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用户有权在自己的朋友圈内正当、合法地表达观点或者发表评论,但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应当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

题外话——

我原来也看过类似的朋友圈。

这位当事人是干销售的,提成工资算下来有107万左右,但公司就是不愿意给。把当事人惹毛了,就起诉了。

起诉之后,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支付98万多。但是,终审判决下来,公司还是不愿意支付,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推脱。

当事人这个时候也是采用了发朋友圈“说说”的方式,说法定代表人的耍“赖皮”。虽然他的律师一再劝阻,但这位当事人坚持要发,一发就是连续好几次,持续时间一个月有余,且不删除。附上判决书(抹掉其他信息,留下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名字),说某某(法定代表人)耍赖皮,起诉前不支付提成工资,判决生效后还在耍赖……

这位法定代表人搜集了连续一个月发布朋友圈的信息,报警!

报警之后,警察找到这位当事人,叫他删除朋友圈。鉴于发布次数较多,警察说不删除就到派出所来说这个事情……于是,这位当事人删除了之前的所有“说说”。

其实,类似事情要不要起诉,每个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起诉,究竟是扩大了影响范围,还是降低了影响范围?报警,究竟能否让发朋友圈的人得到相应的惩罚?可能每位当事人的看法不同,所以选择的维权途径有别。不过,不管选择哪种途径,合理合法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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