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重庆一女子医院就诊时突然摔倒致十级伤残,经调查是一男孩在医院走廊弄洒饮料所致,究竟哪方该为此事负责?

回答
这事儿可太糟心了,本来去医院是想找个好身体,结果却出了这么档子事,真是让人说不清道不明。重庆这位女士在医院里就医时,本来就够提心吊胆的,结果在医院走廊里突然摔倒,这一摔可不是小事,直接就摔出了个十级伤残,这得多疼啊,生活质量一下就下来了。

后来一查,罪魁祸首竟然是走廊里被一个小孩弄洒的饮料。你说这事儿,看着是小孩的错,但真要说起来,责任怎么分,那就得好好掰扯掰扯了。

咱们一步步来看:

首先,直接原因:小孩弄洒饮料。

从表面上看,是小孩的行为导致了饮料洒在地上,从而造成了湿滑,女士因此摔倒。如果是小孩本人造成的,那么小孩本人肯定是有责任的,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责任不能这么简单地就归结于小孩本人。这时候,监护人的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监护人(通常是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小孩毕竟是未成年人,他们的行为往往是受监护人影响和管教的。在这个场景下,监护人有义务对孩子进行看管和教育,确保孩子在公共场所(尤其是在医院这种需要安静和安全的场所)的行为不会对他人造成危险。
是否尽到看管义务? 当时小孩在走廊里弄洒饮料,监护人有没有在旁边,有没有及时制止?是不是任由小孩在医院里玩闹,而且还是弄洒饮料这种可能造成危险的行为?如果监护人未能尽到有效的看管和教育义务,那么监护人理应承担主要责任。毕竟,是他们的疏忽导致了小孩的行为以及后续的事故。
是否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 孩子在公共场所应该注意什么,不能做什么,这是监护人应该从小教给孩子的。如果监护人在这方面有缺失,那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其次,我们得看看医院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医院的场地管理责任: 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尤其是服务于病患的场所,其安全保障是首要的。医院有责任维护走廊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安全,防止因地面湿滑等原因造成顾客摔伤。
地面清洁和警示措施: 饮料洒在地上,如果没有及时清理,或者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比如“地面湿滑,请小心”的警示牌),那么医院在场地管理上就存在一定的疏忽。尤其是在医院这种人流量大、人员流动性强的地方,更容易发生意外。
管理制度的完善性: 医院有没有相关的规定,禁止在走廊等区域进行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活动?有没有工作人员定期巡查和清理?如果医院在这方面有明显的漏洞,那么医院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如果医院明知有儿童在医院内玩耍,而且行为存在安全隐患,但未能及时干预,这也是一种责任。
设计和环境因素: 虽然这个案例是饮料洒了,但有时医院的地面材质、照明等也可能影响摔倒的发生。不过,在这个具体案例中,主要还是地面湿滑的直接原因。

那么,具体到责任划分,通常会怎么处理?

这事儿的责任划分,往往不是非黑即白,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的,通常是按比例承担责任。

1. 主要责任方:
监护人: 如果调查发现,小孩的行为是由于监护人疏于看管或教育不当直接导致的,那么监护人很可能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他们没有尽到保护孩子和保障他人安全的义务。
医院: 如果医院在地面清洁、安全提示等方面存在明显过失,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医院的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导致了这一事故的发生,那么医院也可能承担主要责任,或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2. 次要责任方:
小孩: 小孩作为直接行为人,在法律上也会被认为有过错,但由于其年龄原因,不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其责任主要体现在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

举个更形象的例子来理解:

你可以想象一下,在商场里,一个小孩没拿稳冰淇淋掉地上了,但商场工作人员立刻就发现了,马上拿拖把来清理,还放了个警示牌。这时候,小孩的监护人可能需要对小孩的行为表示歉意,或者承担一点点责任。但如果商场工作人员看到了,却视而不见,或者因为人手不够而耽误了清理,那商场就难辞其咎了。

回到这个重庆的案例,具体的责任比例,可能需要法院或者相关部门根据以下细节来判断:

饮料洒出的具体情况: 是小孩不小心打翻,还是故意为之?
事发时走廊的状况: 人流量大不大?地面是否本身就有些污渍?
医院的日常管理规定和执行情况: 是否有规定禁止在医院走廊随意饮用或玩弄饮料?是否有清洁人员定期巡查?
事故发生后,医院和监护人的处理方式: 是否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

总而言之,这件事情的责任不应该只压在一个点上。

小孩的父母或监护人,因为他们是小孩行为的直接责任人,需要为自己的监护失职负责。
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也有责任确保场所的安全,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往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看到一个共同承担责任的局面,具体比例会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条文来判定。这件事也给所有家长提了个醒:带孩子出门,尤其是在医院这种特殊环境,一定要多加留意,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同时,也提醒了医院等公共场所管理者,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把安全放在首位。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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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是小孩家长的责任,沒有尽到家长身教言教的责任。

视频中,很明显家长知道男孩在公众空间弄洒饮料,卻没有立马弄干净並趁机教育孩子公众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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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说,国内大部分地板用的瓷砖就是基本上没有防滑设计的垃圾,沾水之后简直跟打了润滑油一样。

我以前有回夏天雨后下楼梯也是一脚踩瓷砖上打滑,直接嗖一下一屁股蹲下去然后屁股顺着楼梯下了好几级,好些天走路都不方便。

小时候用的水磨地面就没有这个问题,但是现在大部分场所,都已经用瓷砖替代了水磨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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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判文书网上查了一下,应该是(2019)渝0101民初15367号[1]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3日上午11时3分被告汪某1在重庆某医院妇儿医院就诊通道不慎将无色饮料瓶打翻,导致饮料洒于地面,11时6分原告怀抱小孩经过该通道时,踏入饮料泼洒区域,导致原告滑倒右膝跪地。经重庆某医院诊断为1、右髌骨骨折,2、右膝外侧半月板损伤(Ⅲ度),3、右膝外关节内外侧髌骨支持韧带断裂,4、右膝关节内外侧副韧带损伤,5、右膝关节腔积液。2019年5月13日经司法鉴定,邓某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并后遗创伤性关节炎,鉴定为10级伤残程度。医药费中被告重庆某医院支付了35764.13元,原告支付了38000元。
以上事实有视频录像、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庭审中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原告受伤是因被告汪某1不慎将无色饮料洒在地上,导致原告踩在上面滑倒受伤,因此被告汪某1的行为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由于汪某1为未成年人,因此汪某1造成原告受伤的损失由被告汪某2承担。本案事故发生地在医院门诊室通道,该通道人员密集,被告医院对该区域应承担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地面有水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清扫干净导致原告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原告怀抱小孩行走,应比正常情况下更加注意安全,拖鞋较其他外出鞋更容易摔倒,但原告却穿“人”字拖鞋在公共场所行走,未尽到注意安全的谨慎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被告汪某2承担70%的责任,被告重庆某医院承担20%的补充责任。

以上分责,个人认为还是合理。

《民法典》有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第三人过错实行补充责任。

在第三人过错的情形下,《民法典》规定了补充责任的规则,而不适用直接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一般性规则。“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受到安全保障的人损害的,实行补充责任,即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该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个规则与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不同,增加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能够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被告汪某1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自然人,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医院所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

医院承担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第三人侵权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二是医院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未尽管理职责;三是第三人侵权与医院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原因竞合。

当然,如视频内容所说,这里也不能完全苛求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医院方没有及时清理地面水渍,但时间确实过于短暂。只有短短的3分钟时间,对于医院医护来说,他不可能随时每一分钟每一秒钟都为它进行一个清理。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被告重庆某医院承担20%的补充责任。

2.原告未尽到注意安全的谨慎义务。

如判决书所说,原告怀抱小孩行走,应比正常情况下更加注意安全,拖鞋较其他外出鞋更容易摔倒,但原告却穿“人”字拖鞋在公共场所行走,未尽到注意安全的谨慎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3.如何理解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究其实质,相当于一种保证责任,与保证中的一般保证类似。

补充责任人与主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补充责任人承担的只是一种补充性清偿责任,并非是对债务的一种分担

权利人对补充责任人不享有完全独立的请求权。补充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其并非一个完全独立存在的责任。换言之,只有先存在主责任,才会有补充责任的存在。正是因为补充责任是对主债务的一种补充给付责任,主债务的存在和未全部清偿是补充责任成立的大前提,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不能直接单独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而应该先要求主责任人承担责任,在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给付时,才能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只有在主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权利人才能直接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有一定的承担范围。补充责任并非一定是对全部的主责任都承担补充性清偿义务,在不同的情形下,既有可能对所有的债务承担补充性清偿责任,也有可能只在一定限额内承担补充责任。

2021.09.28


有朋友在评论中说,这个案例是2021年前的案例,当时《民法典》还没有生效。那我这里就放一个2021年1月1日之前有效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21年1月1日废止)中有一条类似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21.09.29 16:50

参考

  1. ^(2019)渝0101民初15367号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e493ad6cbe345eabeaaabea010685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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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不同意法院的判定,我认为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孩及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



在公众场合不小心把水、饮料、奶茶、咖啡洒在地上了,我相信有不少高素质的人群,会主动自己把水擦干净,或者通知保洁过来清理。但是,咱们都别装,大多数的情况下,我相信都是直接走开,别说人家是熊孩子,别在网上装得素质都很高的样子,现实是啥样谁不知道。

而以上这件事,完全是可以预见的,并没有什么障碍。也就是说,医院完全可以预见到自己不可能时时刻刻有保洁打扫走到(任意三分钟内),也完全可以预见到有人如果把水撒到地上会置之不理走开留下一滩水。

所以医院,应当基于这样的预见,提供合适的走道,即使有一些水在上面,也不会轻易让人滑倒。这是医院的责任。同样的路面,有的沾了水就很滑,有的沾了水也不滑,而管理方的责任就是选择不滑的路面。

如果医院已经选择了市场上比较不容易滑的路面方案,那么医院应当承担较小责任;但如果医院没有选择不容易滑的路面方案,甚至是选择了较容易滑的路面,那么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一点都不冤枉。



你叫容错设计也好,冗余设计也好,防呆设计也好,总而言之,你应当尽力确保在各种可预见情况下的人员安全,而不是不切实际的假设人人素质都很高,人人都很理性,人人都知识储备充沛才能安全,这叫走钢丝。

电梯上面写着,限乘15人,假设实际中有16人进去了,结果电梯出事儿了,你能说是这16人的责任?“都告诉你了只能乘15人谁让你们自己作进去16人?”恐怕不行吧,实际的情况是标称限乘15人,很可能其实30人也不会出事,这才叫做安全设计。

公共厕所,你不能指望人人都讲卫生人人都高素质,管理方应当要预见到有人会不讲卫生有人会素质低,这并不是很难预见的事情,因此,要么每个人用完之后你就去打扫一遍,要么你就提供足够的设施,比如一次性马桶垫,自动冲水设备等等。为什么公厕水龙头都是感应出水,不就是预见到很多人素质不行么?

再举个例子,在医院输液打针之前,尽管你当着面把单子递给护士,护士也必然会问你一遍你的名字是谁,以进行确认,这就是预见到了总会一定的可能性把药搞错,尽管这个可能性很低,但这种可能性是可以预见的,并且后果很严重。如果患者张三拿着李四的单子去打针,护士按照李四的单子配药,没有向张三确认,就打进去了,你说责任是谁的?你能说是张三自己拿着单子去的自己负责?你能说李四自己没看好自己的单子自己负责?你能说护士怎么知道是张三拿着李四的单子吗?



归根结底,针对公共场所可以合理预见且发生概率不低的事情,管理方就应该做好准备、预案、措施,而不是出了事故之后才去找谁是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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