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陕西同事制止家暴男致其死亡被判正当防卫」这一事件?给我们哪些启示?

回答
“陕西同事制止家暴男致其死亡被判正当防卫”这一事件,从法律角度解读,核心在于“正当防卫”这一概念的适用。这不仅是一起个案的审判结果,更折射出我国法律对于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如何行使自卫权,以及防卫行为边界的深刻考量。

一、 法律视角下的“正当防卫”解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包含了几个关键要素:

1. 不法侵害的存在: 事件的起点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这起事件中,受害者的家暴行为构成了对家人的不法侵害。无论其侵害方式和程度如何,只要是违法的、对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就可能触发正当防卫。

2. 防卫的目的: 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这位陕西同事的行为,从报道来看,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家暴行为,保护可能遭受进一步伤害的家属。其动机是为了制止不法,而非报复或伤害。

3. 防卫的性质: 防卫必须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这意味着行为的性质是为了阻止不法侵害的继续,而不是主动挑起或升级冲突。

4. 不超出必要限度: 这是正当防卫中最复杂也最具争议的部分。法律规定,“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但这里隐含着一个前提,即防卫行为的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一个相对概念,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

如何判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司法实践中,判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不法侵害的性质和强度: 家暴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对被害人造成了生命危险,是否持续进行。
防卫行为的性质和强度: 防卫者采取了何种手段,例如是用拳脚、器械还是其他方式。
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相当性: 防卫行为是否与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相当。例如,面对轻微的推搡,用凶器反击可能就属于防卫过当。但如果面对的是致命的攻击,那么使用足以制服对方的力量就可能被认为是正当防卫。
事后对不法侵害的制止效果: 防卫行为是否有效地制止了不法侵害。

在本事件中,“正当防卫”判定的核心在于:

家暴行为的持续性和严重性: 法院可能认定家暴行为已经持续进行,且具有一定的严重性,甚至可能威胁到受害者的生命安全。
同事的介入性质: 同事是出于阻止家暴的善意介入,其行为是为了制止家暴的发生。
致死原因的判断: 关键在于,这位同事在制止家暴的过程中,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家暴男死亡。法院需要判断,在当时的情况下,同事采取的制止措施是否是当时制止家暴的唯一或最有效的手段,以及其行为是否达到了“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标准。

如果法院最终判决为正当防卫,说明法院认为:

1. 这位同事的行为,是在家暴男实施不法侵害(家暴)的紧迫情况下,为了制止这一侵害而采取的。
2. 同事采取的制止措施(导致家暴男死亡的举动)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意味着,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是制止家暴男不法侵害的合理且必要的反应,即使不幸导致了死亡的后果,也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二、 该事件的启示

这起事件虽然尚未公布详细的审理细节,但其判决结果无疑给我们带来深刻的启示:

1. 对见义勇为的法律肯定与保护: 法律明确支持公民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这位同事的行为,正是这种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的体现。正当防卫制度的运用,是对这种行为的法律肯定和保护,鼓励社会成员在合法范围内相互帮助。

2. 家暴不是“家务事”: 法律明确将家暴视为一种不法侵害行为,是需要被制止的。家暴不仅损害个人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更触犯了法律的底线。社会不应漠视,任何有能力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制止家暴的行为,都应得到鼓励。

3. 防卫边界的审慎把握: 尽管法律支持正当防卫,但其边界的界定是复杂而微妙的。这起事件提醒我们,在行使防卫权时,必须时刻保持理智,评估风险,并力求将损害控制在必要范围内。正当防卫不等于可以随意使用暴力,而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手段。过度的防卫行为,即使初衷是正义的,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社会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 此类判决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对家暴问题的日益关注和零容忍态度。当家暴行为演变成需要外部力量介入才能制止的程度时,法律也为那些挺身而出的人提供了法律上的后盾。

5. 取证与举证的重要性: 在实际审判中,如何准确还原案发时的场景,包括家暴的程度、持续性,以及防卫者采取措施的动机和方式,是至关重要的。对于旁观者而言,能够提供证词,帮助还原事实真相,也是一种支持正义的方式。

三、 潜在的法律思考点(即使最终判为正当防卫,也可能涉及的法律考量)

即使最终判决为正当防卫,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和法院也可能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审查:

案发时是否已有足够证据证明家暴的存在且持续? 例如,是否有明显的家暴痕迹,是否有前期的报警记录或证人证言。
这位同事是否有其他更轻微但同样能有效制止家暴的方式? 如果存在明显更温和且有效的制止方式,那么采取极端手段就可能被视为超出必要限度。
同事与家暴男之间的关系? 是陌生人、朋友还是同事?关系远近可能会影响到对其“制止”意图和手段的判断,但法律上的正当防卫权,无论熟识与否,只要符合条件都适用。
死亡原因的直接和必然联系? 是同事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死亡,还是家暴男自身健康原因或其他因素导致死亡,同事的行为只是诱发或加速?

总结来说, 这起事件的法律解读核心在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全面审查,认定该同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条件,即在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采取了制止侵害的行为,并且该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这既是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肯定,也是对社会共同抵制不法侵害行为的鼓励,同时也是对防卫边界的审慎提醒。它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守护个人安全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力量,也促使我们在面对不公时,思考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寻求解决方案。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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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众家暴,应不应该制止?——应该。

撕咬脸部,应不应该制止?——应该。

制止时用保温壶击打施暴者,不是致残、致命性武器,而且只造成轻微伤,制止措施合理吗?——合理。

为了制止施暴把人按压在地上,制止措施合理吗?——合理。

压在地面能够诱发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并导致死亡,当事人对此能预见吗?——不能。

对于应当制止的暴力行为,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且不能预见死亡结果,这样一个案件竟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8月27日事发,时隔15个月后,于2021年11月26日才决定不起诉。

给我们哪些启示应该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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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这种称呼本身就带有强烈的偏见。

一个人武力袭击另一个人,就因为两人之间有亲属关系,便被安上了“家暴”的帽子,仿佛有了一个“家”,“暴力”的性质就变了,可以区别对待似的,对于现代法治社会而言,毫无疑问是一种可悲的笑话。

所以,什么家暴?对不起,没有什么“家”暴,只有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实施的暴力犯罪。至于这两个公民之间有什么纠纷,见义勇为者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事先了解。只要明确一点:一项严重暴力犯罪正在进行,就可以实施防卫。

只要不用“家”这个前缀混淆视听,这就是一项很明确的暴力犯罪和防卫行为,以“家”为名义把暴力犯罪特殊化甚至赋予豁免权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当然,以目前的现实,如果防卫者直接砸死对方,是几乎不可能判正当防卫的,能判得下来,也是因为死因并非砸击而是心脏病发作。某种程度上这也算是万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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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细节:

2020年8月27日15时许,邱强(化名)酒后在咸阳市渭城区某基地内殴打其妻子,妻子同事杨健上前制止,在撕扯过程中,邱将杨的脸部咬住,后者用办公室里的保温壶击打前者。

随后,杨健与单位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将其控制按压在地,并拨打了报警电话。杨健之后前往医院救治。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邱强已经死亡。

2020年10月23日,经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生前患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头部及身体的伤为轻微伤,死亡时身体内酒精含量为170.05mg/100ml,其系因高血压性心脏病合并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据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死者邱强系因患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是诱发其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的主要因素,建议“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10%。

检察院认为,本案中,邱强明知自身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仍然醉酒前往公众场合滋事,杨健与其素不相识,不能预见到其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无论是对单位同事的帮助,还是对自身面部及眼睛受到邱强撕咬的防卫,杨健的行为均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我起初还说以后要一视同仁,结果邱强自带太多debuff了,所以更像一个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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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检察院的做法点赞,同时我们要注意这个案件中杨先生行为和邱某的死亡之间并不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杨先生的保温壶敲打行为对于邱某的死亡不具有直接性,导致丘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自身有较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及冠心病同时加上醉酒闹事的行为综合导致。

这个案子本身是邱某有错在先,在醉酒状态下前往单位实施不当行为,从而对于自身存在的身体疾病属于放任的态度,并且杨先生自身主观上也无法得知邱某具有心脏疾病等,在自己到面对被咬的紧急情况下用过用保温壶进行防卫的情形以及保温壶对邱某脑部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表明,杨先生均不构成犯罪行为。

最后,这个邱某在单位都敢这么嚣张,无法想象在家里会是一种什么情景,对于家暴的男人,一定要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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