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一审宣判,被告赔偿近 70 万元,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回答


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一审宣判,被告赔偿近70万元,这一案件在法律层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涉及侵权责任、民事赔偿、法律程序等多个方面。以下从法律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案件背景与法律争议焦点
1. 案件基本事实
江歌与刘鑫在青岛某小区因纠纷发生冲突,刘鑫将江歌推倒后,江歌为自救翻过墙头,后因刘鑫未及时救助,导致江歌死亡。江歌母亲以侵权责任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刘鑫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约70万元。

2. 争议焦点
责任认定:刘鑫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其行为是否属于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死亡?
过错程度:刘鑫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赔偿范围:赔偿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程序:一审判决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程序?



二、法律分析
1. 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一般规定)和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权人需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过错责任原则:刘鑫在冲突中将江歌推倒,导致其受伤,且未及时救助,存在明显过错。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的认定:若刘鑫与江歌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如共同实施伤害行为),则需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案中,江歌的死亡因刘鑫未及时救助导致,可能构成“因过错导致损害扩大”的情形。

2. 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
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假设本案中赔偿金额为70万元,可能涉及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的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结合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受害方的损失及社会影响,酌情判决精神损害赔偿。
其他费用:如医疗费、丧葬费等,需根据实际支出计算,但本案中可能未单独列明,主要以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为主。

3. 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
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刘鑫在冲突中将江歌推倒,属于直接导致江歌受伤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但江歌死亡是否因刘鑫未及时救助导致,需结合证据(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判断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因果关系的认定:法院需确认江歌的死亡与刘鑫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刘鑫未及时救助导致江歌无法获得及时救治,可能构成“未尽救助义务”的过失。

4. 法律程序的合法性
一审判决的依据:法院需根据证据(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医疗记录等)认定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和第119条(起诉条件)进行审理。
赔偿金额的合理性:法院需结合当地经济水平、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受害方的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三、案件的社会与法律意义
1. 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江歌母亲作为受害人亲属,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法院判决支持了受害方的诉求,具有示范意义。

2. 对侵权行为的警示作用
刘鑫因侵权行为被判决赔偿,表明法律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惩罚,警示公众在冲突中应避免暴力行为,履行救助义务。

3. 法律程序的透明性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公开审理、依法判决,体现了司法公正,增强了公众对法律程序的信任。



四、可能的争议与延伸思考
1. 是否构成故意杀人
若刘鑫在冲突中明知江歌受伤后未救助,导致其死亡,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但本案中,法院可能仅判决民事赔偿,未涉及刑事追责,需根据具体证据判断。

2. 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是否过高?是否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比例原则(如不超过死亡赔偿金的20%)?

3. 法律与道德的平衡
案件中,刘鑫的行为涉及道德谴责,但法律判决需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而非单纯基于道德判断。



五、结论
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一审判决,从法律角度看,体现了侵权责任法对过错行为的追责,赔偿金额的确定符合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案件的审理过程展示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规范,同时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未来可能涉及二审或刑事追责,但民事赔偿部分已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合理解决。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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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人民日报、新华社的公众号里读到了法院判决书里的这段话:

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
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这段话盖章定论了刘鑫的所作所为,并且将把她钉在耻辱柱上过完一生。

比起赔偿,也许这段话才是江歌妈妈想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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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中最难能可贵的一点是,在法官可以通过迂回路线(比如要求被告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去支持原告诉求的情况下,案件没有因调解或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而结案。

法官积极作为(认定侵权并判赔),原告方(江妈妈和黄律师)立场坚定(坚持按侵权纠纷诉),最终刘某的过错被判决固定下来,这是整个判决结果中最重要的一点。

补偿和赔偿虽一字之差,性质却大相径庭,而法官选择了最触动人心,最贴近事实真相的那个词汇。

一句话总结,这是一份合乎国法、天理和人情的判决书。

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暖曦,对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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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身边朋友都表示:第一感觉是“判轻了”、“不关进去几年还是不够解恨”。

但其实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判决:

1、这个判决宣扬了正向的价值观,引用了法律原则进行判决。

什么叫引用法律原则呢?

一般来说,在民事案件中,引用的会是“法律规则”。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适用于某一类具体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则是具有概括性的,是基于社会关系或社会生活通用的价值准则。

比如这是属于法律规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而没有写在《民法典》中,却被本案引用的是法律原则:“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一般的案件,都只会适用法律规则进行审判,因为法律规则更加具体,对于行为与责任之间的关系连接十分清晰。而适用法律原则进行审判则是难度更大、也更具有挑战性的,因为原则很笼统,要经过合理且严谨的推断,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

从案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民法典》中重要的法律原则,并且引用得很精彩:

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
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
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刘暖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并且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价值观,应当承担相应后果。

在惩恶扬善这一点上,可以说是做到了于法于情都公正合理。

2、这个判决给了网民一个有公信力的事实真相,也就是说刘被官方锤爆了。

在事实认定部分,肯定了江歌的行为,将刘暖曦在案件中的所作所为以公信力为背书,客观地公之于众:

案发前两个多月,刘暖曦因陈世峰不同意与其分手产生争执而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她与自己同住。
期间,刘暖曦未将陈世峰纠缠恐吓的相关情况告知江歌。当晚23时许,刘暖曦因感觉害怕,通过微信要求江歌在地铁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
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期间走在前面的刘暖曦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
此后,江秋莲与刘暖曦因江歌死亡原因等产生争议,刘暖曦还通过网络方式对江秋莲发表过刺激性言语。

至此,刘暖曦作为陈世峰前女友但拒绝报警、先进入房间并将门锁闭、发表过激言论等行为,不再是网民们经过网络传播得到的“片面消息”,而是经我国法院审理、判决的事实。

这对于非法律行业、法律知识有限的网民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获知事实的途径。


总的来说,当我看到这个判决的时候,也是感觉出了一口气。这个判决除了赔偿金额外,还有很多值得关注的要点,出具这样的判决,确实是给司法公信力加分了。

希望司法系统再接再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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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网络多年的江歌妈妈诉刘鑫案,终于宣判了。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刘鑫)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抚慰金20万元,合计69.6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用。

江歌去世已经五年,此案的来龙去脉早已清晰无比。

2016年11月3日,刘鑫在遭到前男友陈世峰死亡威胁时发短信要求江歌陪她一起回家,江歌在地铁站旁等了2个小时才和刘鑫汇合。

上楼时,两人遭遇持刀埋伏的陈世峰,江歌拖住了陈世峰,刘鑫趁机跑进室内将门锁死,导致江歌无路可逃,最终被陈世峰刺伤颈部动脉。

直到警察赶来,刘鑫才打开房门。

2个小时后,江歌因失血过多在医院死亡。

在法院的判决书中,法官认为江歌的遇害不仅仅是刘鑫没有当场开门造成的,而是由于在帮助刘鑫的过程中,一点一点由于刘鑫的不报警、不告知、不提醒、不开门、不救助行为累积而成的,构成一条完整的时间链和逻辑链。

同时,法官还当众指出,刘鑫在事发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

什么叫“不当言语”?刘鑫到底说过那些话?

江歌刘鑫案之所以会成为互联网上最具争议的公案,是因为人在死亡的恐惧下大多数是不敢开门的,而法律上刘鑫确实也没有冒着死亡风险救助江歌的义务,所以当年争论不休。

但最终,几乎所有人都厌恶并批判刘鑫,支持江歌的妈妈。

这里面最大的原因,其实就是刘鑫所做出的“不当言语”。

何止是不当,简直就是极其恶毒,触犯了绝大多数中国人的道德底线。

江歌的小名叫小歌子,江歌妈妈从小就这么喊她。

而江歌当初救刘鑫时,死于割喉。

于是,刘鑫给江歌妈妈邮寄了鸽子肉和鸭脖。

得多么恶毒的人,才能做出这样的事情。

稍微有点人性,就连想都不可能想得出来这种刺激别人的办法。

刘鑫就是想把江歌妈妈给气死,只要能气死江歌妈妈,她就少了一个“大麻烦”。

江歌从小就喜欢吃混饨,于是刘鑫就把放了一碗红油混饨的照片,看起来好像是混饨上面飘满了血,并搭配辱骂性文字。

刘鑫把这个东西,叫血混饨。

创造出这种新词汇,就是要在互联网讨论热度过去的时候,再造一波舆论,让所有人都讨论这个,让江歌妈妈的精神继续大受刺激。

各种你能想到的精神杀伤,刘鑫都尝试过,用来伤害自己救命恩人的妈妈。

在她眼里,不得好死的是江歌,而不是自己。

春节的时候,刘鑫祝江歌妈妈财源滚滚,家庭旺。

元宵节的时候,刘鑫祝江歌妈妈阖家团圆。

这是人能干出来的事?

除了刘鑫,冷眼萌叔等账号外,刘鑫还有个账号叫证人刘鑫。

她说一分钱不会赔,宁愿自己从不认识江歌,只想过正常人的生活,只求岁月静好,不想打官司。

你特么不废话么,你宁愿从不认识江歌,江歌妈妈更宁愿江歌从来不认识你。

为了救你,江歌死了,而凶手本来和江歌没有一毛钱关系,纯粹是用自己的命换了你刘鑫的命。

等自己凭空捡了一条命之后,就只求岁月静好?

死去的江歌可以岁月静好吗?

你岁月静好的日子,就是给江歌妈妈邮寄鸽子肉,再发血馄饨照片?

刘鑫还说,既然你们说我差劲,那江歌不顾一切收留自己岂不是没长眼,既然如此她死了那是自己的问题,根本就不是因为自己而死的,她活该。

这种脑回路,已经无言以对,江歌救刘鑫一命的原因居然是自己不长眼,这话还是被救的人说的。

2021年4月,刘鑫还炫富,说自己是白富美,且大难不死必有后福。

我不知道她这么说话是想给谁看,多半还是想气死江歌妈妈。

为了证明自己“很有钱”,刘鑫甚至还专门照了一张和法拉利的合影,同时坚称自己是“正义”的。

你能理解她这么做到底是想干嘛么?

反正我不能,简直就是个疯子。

刘鑫妈妈还曾经直接对着江歌妈妈大吼,说江歌死了是因为命短,和刘鑫一点关系都没有。

以上,就是刘鑫曾经对江歌妈妈做过的事,说过的话。

而且,只是部分,全部列出来实在是太多太长了。

看完这些图片,正常人都会被气得手发抖。

人间怎么会有这么恶毒的女人,自私自利到了极致,简直就是魔鬼。

但凡有一点基本道德和良知,但凡有一点基本的共情能力,都不可能做出这样的事。

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

当刘鑫这些恶毒的言论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曝光后,刘鑫不开门这件事就根本不是什么法律问题了。

如果刘鑫这样的人能毫无代价的逃过法律制裁,还能如此辱骂伤害救命恩人的妈妈且不付出任何代价,那么全中国的道德水平都会产生一次大滑坡。

群众的朴素良知,促使他们一边倒的站在了江歌妈妈这边。

不蒸馒头,也要争口气,刘鑫成了人人喊打的存在。

江歌妈妈起诉刘鑫,也只为了争口气。

自己这辈子已经没有什么人生目标了,唯一的目标就是让刘鑫付出代价。

在取得获胜判决后,江歌妈妈流着泪说,我要把这份判决书带给江歌看,妈妈做到了。

这69万赔款,江歌妈妈不要,因为唯一的女儿已经不在了,她要钱已经没有意义了,所以她把这些钱全部捐给了失学女童。

只要能让刘鑫遭受损失,江歌妈妈哪怕毫无所得,也很开心。

因为,这是她这辈子唯一的夙愿了。

世人都知道刘鑫没有良心,可惜法律不会惩罚缺德。

但最终,我们还是让刘鑫付出了代价。

刘鑫被罚69万,完全是自找的,看完刘鑫的所作所为的人都能理解我为什么这么说。

罪有应得。

69万的罚金,只少不多。

作者:远方青木(ID:YFqingmu)

原文:赔偿69万,刘鑫到底说了哪些恶毒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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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今天直接参与庭审旁听的20个人之一,说说我的感受。

凌晨4点45就醒了,7点40就到了城阳法院,发了一个朋友圈:

#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宣判

是什么,让我们在爆冷的天气里天不亮就起床赶往城阳?

是因为,要见证中国司法进程中的一件标志性案例。

此判决将拷问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即如何处置一个不违法却违背基本道德底线的人?

判决结果更影响下一代对“助人为乐”和“交什么朋友”的教育方向。

官方的庭审图

整个宣判不到半小时,审判长先念了双方各自主张,江秋莲紧紧抱着装有女儿遇害时衣服的背包,表情介于平静和凝重之间,被告代理律师的脸上看不出情绪;然后是基本案情,审判长最后读到:“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听到觉得挺激动,之前的很多争议在这一刻都如此明确地表述出来,一切尘埃落定,没有像彭宇案那样和稀泥。至于赔偿数额多少,倒不是重点;

以为就这样了, 没想到审判长话锋一转:“需要指出的是,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

现场听到这几句真是快要热泪盈眶了,有一种公道自在人心的感觉,后来跟法院的同志说这判词可以拿去评奖了;也正是从这时候起,江秋莲仰起头,开始努力克制流泪;然后庭审结束,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时候,她深深地鞠躬致谢。

然后目送他们离开。

其他媒体人也迅速跑出去抢着发稿了,江秋莲在原告席上开始失声痛哭,我收拾完机器她还在哭。我就默默地走到她身后,拍了张照片,氛围压抑,一分钟就离开了,以至于整理照片时,也觉得很伤感。

很荣幸,见证了一次足以载入法学教科书的宣判,也用影像从细节上记录了这个宣判,但不可否认,这些照片都带有主观情绪,经请示后不建议在媒体包括自媒体上使用,所以都做了涂鸦,也提醒各位看看就好,照片不可随意下载和使用,我尽到提醒的义务,一概视为您看到并了解。

记得审判长引用到了民法典,现在民法典刚实施一年时间,以点滴进步,一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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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更新下:

昨晚写这个回答的时候已经有1800多人作答了,没想到还是被很多朋友发现并评论。如同知乎的好答案不应该被埋没,正义的光芒更应该被放大,正是基于这种考量,犹豫再三还是把一些照片放了出来,毕竟一图顶千文,特别是在陈述事实和传达情绪上;

很多人在评论中都对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击节赞叹,确实如此,昨天是个雨夹雪的天,审判长的宣判如同“冬天的一碗热汤面,给人以温暖前行的力量”,不知道我这个比喻恰不恰当。给审判长点赞——嵇焕飞,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院长。

有朋友想看完整版庭审原视频,这个估计一时半会不能公开。青岛电视台这个3分多钟的报道,是目前记录庭审第一现场最为详尽的公开视频lanjingapp.qtvnews.com/

大家感受下庭审气氛,也欢迎关注和下载青岛电视台客户端:蓝睛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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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中国法院宣示了”对境外发生的中国人之间的案件“是拥有管辖权的。

按这个逻辑,那些出国留学,被室友故意传染新冠的人,是可以在中国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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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打了多少人的脸。

当初江歌妈妈起诉的时候,有多少人说,这是一场亵渎法律的起诉。

我看着就觉得好笑了。

有些人,就这样。

和刘鑫没任何区别。

你和他说道德的时候,他跟你说法律,你和他说审判结果的时候,他又会说这不符合法律的正义。

正义是什么?正义是属于每个人心中的光。

我以前真的挺蠢的,我总觉得,人吧,都特么是性本善的。

所以,听他们一个个振振有词,口口声声说的法律的时候,我还觉得满肚子憋屈。

但是,我现在忽然明白了一个道理,法律在我心中可能是神圣的,在这些人心中,它只是一本书,它只是一个借口,一个洋洋得意,钻道德空子的工具。

因为什么?

法律的目的在于公正,而不在于法律本身,因此,当法律不能实现公正时,公正本身便是超越法律的判决依据。

微博一段话说的好:我们气愤的并不是刘鑫贪生怕死,而是事情发生后刘鑫第一时间并不是救治江歌或者打急救电话,而是想尽办法保全自己,如果刘鑫可以称之为人的话,她这几年应该充满了自责与懊悔,显然她并没有,甚至连一个正式的道歉都没有!

我明白江歌妈妈为什么这么久了,都要给自己女儿讨一个说法,要一个公道。

因为江歌是死在自己的门口,她就是为了刘鑫挡刀的。

胜诉本身就是理所当然的。

是让所有人都知道,在我中华泱泱大国,不是学了点法律知识,滔滔不绝地说着没有人性的观点,在谈法律之前,别忘记自己还是个人。

如果败诉,不要怪这个社会坏人太多,而是这个社会不允许一个好人的存在!

青岛城阳法院以中华传统,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做出的判决,这颠覆以往所有案例,并未从案件本身的法理法规判决,支持心存善念、支持社会正能量的角度去判决,这是进步。

被告及原告的种种,也不值得再去深扒,公道自在人心。

一纸法律,确实可以解决一切。

可在这个世界上,还有两样东西值得我们仰望终生:一是我们头顶上璀璨的星空,二是人们心中高尚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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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江歌妈妈面对采访时提到过一条网友评论——「如果这场官司赢了我会教育孩子不做刘鑫那样的人,如果输了就不教育他做江歌一样的人。」

必须承认,这个判决解决的不仅仅经济问题,甚至不仅仅是对刘鑫的惩罚和对江歌妈妈的安慰。

这个判决维护了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底线。

刘鑫(刘暖曦)需要知道,我们的社会需要知道,一个为了朋友挺身而出的好姑娘不该被这样出卖。

刘鑫(刘暖曦)需要知道,我们的社会需要知道,无耻的背信弃义落井下石不是没有代价的。

高尚已经是高尚者的墓志铭,而卑鄙决不能成为卑鄙者的通行证。


人们永远会记住一个好姑娘为了救朋友于危难直面刀刃,记住一个卑劣小人把救自己命的闺蜜锁在门外亲眼看着她被人捅死还对其家人恶语相向,记住一位母亲五年不懈努力终于为女儿讨回公道。

这就是这个判决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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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其实有一点让我疑惑了。

从义务上来讲,刘鑫有义务,这个没有问题,我支持。

那货拉拉司机呢,他有义务吗?

好。 假设他有义务。

为啥一个负刑事责任,另一个不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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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我本以为刘鑫还有一条罪名,就是妨碍警方办案,现在看来因为是在日本发生的案子,这个罪名很难认定了。

我当初全程关注了这个案子的庭审,当时把陈世峰定罪为故意杀人还是很废了一番力气的,原因就是——第一证人刘鑫完全不配合。

首先她打电话报警的时候,说自己不知道门外的行凶者是谁,事后警方询问的时候也保持了这一说辞,这就导致警方一开始没有锁定目标,以至于陈世峰从容的毁灭了部分证据(刀具)。后来还是靠监控录像才锁定的。

以及,我记得很清楚,最初江歌刚去世的时候,刘鑫对公众和江歌妈妈的说辞,也都是她不认识杀人犯,这才导致警方锁定嫌疑目标之后,舆论急转直下。

其次,刘鑫在法庭庭审的时候一问三不知,全程没提供任何有用信息。

而陈世峰的辩词则是说自己冲动杀人,说他当时只是想去跟刘鑫谈谈,刘鑫不肯还锁上了门,于是他劫持了江歌,威胁刘鑫不出来就杀了江歌,而刘鑫用语言刺激他,还扔了把刀出来,才导致了凶案的发生。

由于警方没有找到刀具,所以无法确认刀具的来源,加上刘鑫只会说自己啥也不知道,当时一度认为陈世峰可能只会被判激情杀人,而不是故意杀人。

日本检方提供的决定性证据,是陈世峰的公交卡记录,以及他在去往犯罪现场时的监控录像。首先陈世峰故意在到站前两站地下车步行前往现场,有故意隐瞒行程的企图,其次他当时穿的鞋是红色的,被认为是为了掩盖血迹。

以及还有一个公认的事实,就是从江歌刘鑫走进公寓楼(当时陈世峰已经潜伏在楼道里),到江歌呼救,邻居听到后打报警电话(刘鑫的报警还要晚于邻居报警),中间是有时间差的,发生了什么不得而知。按照陈世峰的说法是刘鑫故意言语刺激他导致他杀人,刘鑫则声称她啥也不知道,在江歌已死的情况下,当时现场发生了什么已经不得而知。

讲真,如果这个案子是在中国发生的,我觉得舆论意见可不止是会谴责刘鑫锁门的行为,而是更会聚焦于她作为证人全程一问三不知以至于警方和检方办案和定罪困难,只是因为日本庭审不公开,只有部分音频,国内报道也不多,才会导致她作的这个恶居然没几个人知道,甚至现在还可以方便的颠倒黑白。

无论如何,起码现在法庭已经把能认定的事实都认定了,好歹舆论上应该不会再有过分篡改事实的情况发生。

只是我们仍然不知道当时刘鑫和陈世峰在江歌死前,到底是交流了什么。

如果刘鑫真的问心无愧,何妨公开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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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下判决书的内容,法院之所以认定刘鑫有责任,是基于两个事实:

第一个事实是:刘鑫事先知道陈世锋不怀好意的来报复她,她为了壮胆,把江歌叫过来与她同行,但却没有把陈世锋有可能行凶的情况告知江歌。

第二个事实是:陈世锋尾随他们二人到了公寓,明明是两个人同行,然后结果却是刘鑫先进了公寓门,然后把公寓门进行了反锁,将危险留给了江歌。

因为刘鑫没有履行对江歌的善意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对江歌的死亡承担责任。

除了责任承担方面,在赔偿数额方面也有一个巨大的突破。

我国法院一般对侵权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很谨慎的,各地高院也会有办案指引,死亡案件的标准一般是5万元,但本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了20万元,不得不说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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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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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多少钱是次要的,最重要的是法律表明了是刘鑫害死了江歌。

这就是江妈妈一直在等的答案。

刘鑫明知自己有很大的危险,却拒绝报警,拉上江歌陪自己。

事发当晚,走在前面的刘鑫先行入室,并将房门锁闭。

出事后,不但没有一丝愧疚,反而对江歌母亲恶言相向。

这是人干的出来的事?

一个贪生怕死之辈,不听劝告,拿朋友的生命为自己的过错买单,最后还毫无悔意。

刘鑫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杀人,但她和凶手无异。

江歌太不值得了。

最后,也算是等到了一个比较好的结果。

这么多年来,母亲承受着丧女之痛跨国奔波,还被女儿用命换来的“受助人”冷嘲热讽。

我由衷的钦佩。

或许这就是为母则刚,一定要为女儿讨回公道的毅力吧。

如今女儿沉冤得雪,希望江妈妈能好好的生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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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救助义务来源的这一段太经典了,不得不说判得很有水平。

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大家对于江歌妈妈的同情写了很多了,我就说一个:就是写出这么好的判决的法官据说是真生病了才延误判决,法官也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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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亲胜诉,社会主义永远以人民为重


九世之仇犹可报乎?百世之仇犹可报!

——《公羊传·庄公四年》


1月10日上午,江歌母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刘暖曦败诉!

壹:来龙去脉

2015年10月,留学的江歌和刘鑫,在日本相识(刘鑫后改名刘暖曦)。

2016年4月—8月,刘鑫和其男友陈世峰关系恶化,最后分手。

同年9月2日,刘鑫因为害怕其男友纠缠,就提出想来江歌的地方住,躲一下前男友。

同年11月2日晚上,前男友还是找到了刘鑫的位置,发现了她住在江歌家,开始骚扰。

当时江歌出门了,面对前男友的骚扰,刘鑫继续向江歌求助。

江歌说报警吧,但是刘鑫反对,理由是她们这样合住公寓违反当地法律,再就是不想把事情闹大。

刘鑫就开始对江歌发短信,说希望江歌回来帮自己脱困。

于是江歌回来了,刚开始劝离了刘鑫前男友,然后江歌就回去上学了。

但是刘鑫前男友并没有罢休,而是继续尾随刘鑫,并且发布恐吓消息。

期间刘鑫为了摆脱前男友,还想过去求同事冒充自己男朋友。

而面对这些,前男友只是恶狠狠的发了句:“我会不顾一切!”

而以上这些事正在脱轨、失控的局势,刘鑫当时并没有告诉为人仗义的江歌。

深夜,刘鑫很怕,于是对江歌发微信,说能不能回来陪自己,江歌豪爽的答应了,两人约定在地铁站见面,然后一起回公寓。

她们回到公寓的时候,已经过了凌晨,转点到了11月3日。

进入公寓大楼,在上楼的时候,惨剧开始发生。

提前埋伏在楼道的前男友携刀开始突击,开始冲刘鑫去的,并没有管走在后面江歌。

走在前面的刘鑫,紧急躲进了房间,然后锁死了房门。

前男友发现进不去以后,他疯了,开始发狂。

这时候前男友突然想起了什么,回头看见了后面的江歌,然后一刀、两刀、三刀...

足足刺了善良、无辜的江歌颈部十余刀。

期间刘鑫既没有开门,更没有事后把江歌及时送医,只是很久很久以后缓慢的打开了房门,然后报警。

这就是案情。

这么看,江歌是刘鑫的救命恩人,对吧?

但是刘鑫并没有感谢江歌,而是继续躲在了“门后”。


贰:罪与罚

“您的女儿江歌在日本被人杀害了。”

江歌母亲刚开始接到日本警察署的电话,是蒙的。

江歌的母亲叫江秋莲,她只是仅读了8年书的农村女人,以打工为生。

而她要面对的是去日本这样一个陌生的国度,去面对自己女儿的死亡。

刘鑫没有主动告诉赶来日本的江歌妈妈,案情的来龙去脉是怎么回事,尽管她是最知道真相的人。

甚至最后江歌的葬礼,刘鑫也没有参加。

而凶手陈世峰,于2017年12月20日,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被判,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为什么这么轻?

从众多报道中,我分析出两点原因:

1、刘鑫不愿意和江歌妈妈讲清楚是怎么回事,总是不配合,导致没有做出更强有力的法律控诉。

2、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开启了脱亚入欧的思维,二战以后则是美国殖民地。现在西方白左流行废除死刑,虽然日本还没有废除死刑,但是毕竟美国是日本的父上,白左思维还是影响了日本的。

关于刘鑫的不配合,下面细说一下:

案发以后,判决之前的这段时间。

刘鑫拒绝江歌母亲的联系,还开始威胁江歌母亲,说你再胆敢通过媒体“散播”关于我“不着边际”的信息,让网友这样“诋毁”我,我就立即停止协助日本警方的案件调查。

这个案件过程极其简单,但是居然花了近两周才破案,这个事真不是当地日本警方办事不行,就是刘鑫为了保护自己,极度不配合。

不仅仅是刘鑫,刘鑫父母也一样,刚开始只是应付一下,后直接拉黑了江歌母亲。

当年北青报记者采访是这样写的:

据日本警方此前公布的细节,江歌遇害前曾在门外与一名男性争吵。而刘鑫在案发后曾对北青报记者称,她“不知道”当时与江歌争吵的人是谁。

“不知道”?

撒谎!刘鑫你撒谎,你明明知道是怎么回事!刘鑫后来甚至拒绝了出庭作证。

就是在这种不明不白的情况下,最终江歌案并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控诉!

然后再说说判决。

按照中国朴素价值观,看完下面你什么感受?

按照日本法律,前男友甚至只需要服刑7年,就可以申请假释。

而民事赔偿方面,由于日本民事诉讼只会考虑被告在日本的财产, 江歌妈妈即使胜诉也很难实际获得赔偿。

按照这种情况,坐满7年后,搞不好杀害江歌的前男友就出来了,而且不需要赔偿江歌母亲任何钱财。

是日本方面故意恶心我们判轻的吗?是故意包庇罪犯吗?

真不是,这个事因为过于恶劣,日本方面是顶格判的。

江歌案一审中,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就是二十年,最后是顶格判决的二十年。

为什么不是死刑?(提示:日本是资本主义国家)

这主要是根据日本的“永山基准”。

在日本犯涉杀人罪时,如果被害人只有1人,一般情况下该案犯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

这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警惕白左圣母文化在国内法学界渗透,抵制废除死刑,抵制罪犯人权高于受害者人权,是每一个中国法律人的良知与责任。

我们维护的社会主义的法,我们共情是受害者,不是罪犯!

只有资本主义的法才共情罪犯,毕竟资本玩的就是风险,资本家都有随时入狱的风险,所以他们才把罪犯的人权提升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

资本主义的法,无法给我们一个想要的结果。

如果是社会主义的中国,按照现行中国法律,前男友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不可能假释。

“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绝对无可能日本这样仅仅7年就可以假释。


叁:无止境的“背刺”

在完全无法联系到刘鑫和其父母以后。

在江歌遇害的第200天后,母亲在社交媒体上发出了绝望的呐喊,《泣血的呐喊:刘鑫,江歌的冤魂喊你出来作证!》

结果得到的是赤裸裸的“刺刀”。

根据新民晚报的报道:

当时久久不回微信的刘鑫,立马就联系了江歌母亲,恶狠狠的说到,给你一天时间撤回信息!你不撤回,我死了也不会去作证!

3天后,刘鑫父母也来了,一样没有任何歉意,而是持续咒骂。

“对江歌妈妈进行了长达9分钟的污秽辱骂,对她大吼:你女儿死,是因为她命短啊!

期间刘鑫顶不住压力,在开庭后第三天出庭了。

当时检察官问她如何看待被告人陈世峰时,刘鑫哭着回答:

“我从来没想过杀人的事情会发生在我身边,他杀了我最好的朋友,还让我最好朋友的妈妈痛恨我。”

所有的证词,都是极力撇清关系,而不是为江歌控诉。

终于江歌母亲彻底怒了,她对刘鑫说到:

“陈世峰是杀害江歌的凶手,那你扮演什么角色?回国后,我会和你对簿公堂。”

这个事之后,刘鑫居然更加的痛恨江歌母亲了。

甚至为了洗白自己,开始倒打一耙,说江歌是同性恋,江歌喜欢自己,所以和前男友产生了冲突,暗示和自己毫无关系,纯属两个人“争风吃醋”的结果。

但是随后这个事被记者辟谣。

这个造谣没有成功,眼看自己无法洗白后,刘鑫就注册了大量的小号开始刺激江歌母亲。

面对辱骂,江歌母亲不得不去法律公证,来公证这些账号是刘鑫的恶行。

而刘鑫的回应是:

你有没有腿跑断?我急死你!

最恶毒的言论是这个,她说自己有大量的江歌照片,但是江歌母亲没有。

故意这样秀给江歌母亲看,她知道江歌母亲思女心切,故意这样!好歹毒啊。

注:三叔是江歌的昵称

在清明节的时候,刘鑫微博发言说:又是清明了,祝你在天堂一切都好。

然后马上又去点赞自己的小号,说:阿姨,血馄饨好吃吗?

不断的造谣、攻击、恶心人。

最后嚣张到了,她公开把微博认证改成了“留日学生刑事案当事人”,开始当网红。

期间一边当网红,一边雇佣水军去攻击江歌母亲...

注:码是新闻报道打的,不是我。

后来她又改名为刘暖曦,并且其微博id@刘鑫6-6已有几十万粉丝,发布的长文下有5万多元的打赏!(很多公知、恨国党、新自由主义者支持她)

是可忍孰不可忍!

——要复仇!


肆:公道

2018年10月15日,江歌母亲表示要起诉刘鑫,要战!

2019年10月28日立案成功。

2021年4月15日开庭,嚣张的刘鑫,现实中却连露面都不敢。

本定于2021年12月31日宣判,后择日宣判。最终在2022年1月10日,正道的光来了。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其中判决有一段是这样写的:

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

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

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实际上,在这个案子判之前,很多讼棍逻辑的人(比如公知、恨国党、亲美新自由主义者),这些人是支持刘鑫没有责任的。

比如此人,我就不打码了,毕竟这是你公开发的微博:

这种人不是一个两个,因为他们觉得,刘鑫有什么错?法律并没有说不救人就有罪啊?难不成我要出去和江歌一起死?

他们基本就这个逻辑,不掺杂任何道德逻辑,是纯粹的功利算计。

各种诡辩...

为什么上面贴这么多图,就是因为我要彻底驳斥这些牛鬼蛇神!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集体主义文化。

而西方总体来说就是个人自由主义文化。

以上就都是用西方的绝对个人自由来套中国的谬论。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在西方电影里面经常有这种类似的电影。

就是主人公是江洋大盗,然后各种风流倜傥去搞钱,最后逃脱法律制裁,享受功成名就。

速度与激情就是典型,动不动就有类似抢劫金库的情节。

再比如被英国殖民后的印度,他拍的那个电影误杀,印度版最后是没有遭遇法律制裁的,把法律骗过去了,所以印度版误杀别名也叫《误杀瞒天记》。

而中国翻拍版《误杀》最后的结局,是肖央饰演的男主李维杰去警察局自首了,不光是他,后来电影里面的阿玉和平平也分别去自首了。

你想想看,如果把速度与激情换成中国人,你能接受一个电影的剧情是一伙法外之徒去怎么怎么人民银行吗?

先不说能不能过审,就说过审以后,国内舆论能接受吗?包括为什么中国版误杀最后的结局一定是自首?

这就是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差异。

不仅仅是抗疫,从意识形态到艺术创作,我们都是截然不同的。

中国人不接受践踏集体权益的个人自由。

所以我们一方面是技术暂时达不到,另一方面是我们的文化价值观,让我们写不出这种以强盗、犯罪者为视角的爽文电影。

毕竟我们祖上既不是强盗、也不是罪犯。

延伸到法律层面也一样,说一个典型,西方最著名的就是辛普森杀妻案。

全美国人都知道辛普森杀了他老婆,甚至后来辛普森自己也承认了,但是就是没办法定罪他。

因为他请了豪华律师团队,最后以取证程序有瑕疵,把所有证据都推翻了。

不是说证据不合理,而是取证有瑕疵,所以事实上实锤的证据不合法。

——于是辛普森无罪。

这就是美式程序正义,公开允许你花钱卡BUG、钻空子。

美国的法律判决是不会掺杂一丝丝道德、社会属性,核心逻辑就是游戏规则神圣。

只有游戏规则神圣到了可以践踏大众实质利益,绝对的个人自由主义才能被保障,而绝对的个人自由主义就是资本主义的基石。

比如资本去金融投机,而金融投机的基础就是,你明知我在犯罪,但是你就是不能去干预阻止。

基于以上这套,服务资本的法学逻辑,才有这么多讼棍支持刘鑫的。

而为什么这么多讼棍希望学美国?因为刀勒。

美国律师费产值高达2万亿美元,占GDP的6%。而2019年,中国内地律师行业总收入不足2000亿元人民币,仅占GDP的0.2%。

中国律师产业化产值翻倍的空间很大,而这种不产生实物的产业去过度无序扩张,真的是我们想看见的吗?

正义是法律目的,而程序只是促进达成正义的手段。

如果程序正义出现的结果,明显违反了基本的道德准则,违反了事实正义,那么我们应该做的是立刻意识到“立法”和“程序”出错了。

要改正那些错误的条文,而不是去维护那错误的程序和条文。

而调整的方向是什么?

是大众道德、是大众朴素的情感认知、是公共利益、是每个人的利益。

而不是保障绝对的个体自由至上,保障什么豪民的自由第一。

没有绝对的正义不能成为绝对不正义的理由。

至少,程序正义不能长期、过度、过火的凌驾于实体正义之上。

如果程序正义只是为了维护程序,而不是为了维护正义,那么这就偏了。

大众朴素的认知就是,江歌对刘鑫很好,江歌救了刘鑫,刘鑫伤害了江歌全家,刘鑫不是个东西!她有责任!

这就是大众认知,所以这也是为什么人民法院的判决里面写到:

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

我知道那些支持刘鑫的人是什么逻辑。你们觉得“这样很荒谬”是正常的。

因为中国正在崛起,中国之所以崛起,就是因为我们对很多事有自己的主张和逻辑,而我们自己的体系也会逐渐强大起来。

对不起,你们学的那套西方文科,可能有点过时了。

这就是大时代下的中国,我们需要全世界的理科知识,因为无论在哪1+1都等于2,技术永远是最普世的,学到了就是自己的。

而文科,我们需要的是自主化,有自己的体系,自己的逻辑,自己的判断。

这样我们才能有定价权,文科的本质就是定价权。

刘鑫可能在美国是完全没有责任的,但是中国毕竟不是美国,也绝对不能堕落成为另一个美国。

对中国来说,法律之上还有道德,而道德服务于人民大众的利益。

江歌母亲为什么会胜诉,也就是中国防疫为什么会是全世界最成功的原因。

只要红旗一天还在,人民利益就高于一切。而守护好红旗,就是我们这一代人的责任。

最后,我想对江歌母亲说,不要失去活下去的希望,因为您女儿已经走了,被坏人害了,所以您必须幸福,您要证明一件事。

——好人得比坏人活的更幸福!

钱留着自己花,也无妨。

愿您可以找到新的红色希望。

文章来源 公众号 每日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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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条文听起来不错,这种明显过错有没有机会转成刑事自诉的机会?哪怕是能缓刑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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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民事案件的赔偿,我相信江歌的妈妈要的并不是这笔赔偿,因为不管赔多少钱江歌再也回不来了,而是一个公道,一个说法!

“期间走在前面的刘暖曦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真的是——万事令人心骨寒。故人坟上土新干。

这个案件一路走来,最难过的恐怕就是江歌的妈妈了。

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东京住所门外,江歌被刘鑫的男友陈世峰杀害。当时,刘鑫与陈世峰吵架。
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陈世峰犯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018年10月15日,江秋莲通过微博表示启动对刘鑫的法律诉讼。
2020年3月29日,青岛城阳区法院发布公告称,该院受理原告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一案。
6月5日9时许,该案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刘鑫方面无一人出席。
2022 年 1 月 10 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 496000 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0 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

基于本案所衍生的关于“刑法上的救助义务”的讨论让作为普法者的我倍感欣慰。

对于具有刑法上救助义务的人,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进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情节严重的,义务人会涉嫌不作为犯罪。

那么,到底如何界定谁是义务人呢,顾名思义,义务人指的是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别义务的人,刑法上我们通常把这些义务人叫做保证人。比如父母基于保证人地位对子女产生了救助义务;主人对于自己饲养的动物具有管理和阻止宠物伤人的义务,主人相对于宠物就是保证人;开车将他人撞伤,司机对于伤者就具有了保证人的身份与地位;带邻居小孩游泳,你就有义务保护邻居小孩子的生命和身体安全;乘客在车上突发心脏病,出租车司机有救助的义务。保证人地位的案例不胜枚举,我们可以将保证人分为三类:

第一,对危险源具有监督、管理义务的保证人。主人对宠物、广告牌的设置人对广告牌、业主对自己窗台上花盆、撞人司机对自己的行为。

第二,对特定关系具有保护义务的保证人。母亲对婴儿、教练对学员、自愿带小孩去游泳。

第三,对特定领域具有阻止义务的保证人。户主对自己的庭院闯进来的病人、出租车司机对自己的车内发生的犯罪。

不是保证人,同样具有救助义务,只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保证人的地位,有救助义务却不进行救助的,则可能会触犯刑法的规定,涉嫌犯罪。

以上,我是 @郭律E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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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受尽磨难方能修成正果,而恶人只需要放下屠刀便能立地成佛。

如果刘鑫后面发出一段“真挚”的道歉,她会不会洗白成为一名无辜的网红?

甚至不用道歉,她现在就已经有了一大批粉丝的支持。

这些粉丝列举出了一堆法律知识来证实刘鑫并没有“犯罪”,也有大堆的人嘲讽江歌妈妈在消费死去的女儿。

可是自始至终江歌妈妈对刘鑫的指责并不仅仅是因为江歌因她而死,而是因为刘鑫在江歌去世后的态度太过恶劣啊。



她在清明节对江母发出恶毒问候,刘鑫的家人甚至咒骂救命恩人命短,这样的反社会人格为什么还会有这么多的粉丝?

还好今天的宣判明确的表示了刘鑫的做法既不合法,也有悖于道德,但可惜的是,即使法院给出了判决,这判决也堵不住某些人的狗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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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一个亮点,在于很透彻地说明了刘暖曦(曾用名刘鑫)救助义务的来源:挖了坑要填,如果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了生命危险,就需要作出提醒、设法消除危险,否则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也许有人会认为,刘暖曦的行为只是「不道德」,并没有法律强迫人们见义勇为。结合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来看,这一解读并不准确。

我走在大街上,看到有暴徒当街砍人,没有义务去阻止,哪怕我冷漠到了报警电话也不打一个,被害人家属也很难找到依据追究我的责任;但是,如果我被暴徒追着砍,呼喊求救,有人挺身而出施以援手,我反倒顺手将见义勇为者推向暴徒、将其用作肉盾挡刀,这种行为就超越了道德范畴,确实侵害了见义勇为者的生命权,应当作出赔偿。

至于刘暖曦的行为更接近于上述例子中的哪一种,法院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说理。这同样不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了避免一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得已之下损害了另一种较小的合法权益。牺牲他人生命来救自己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生命是等价的,一个人没有牺牲他人救自己的权利。

刘暖曦的行为比单纯把见义勇为者挡在身前当肉盾更加恶劣:法院认定的事实表明,刘暖曦先行进入房间并锁上了房门,相当于还不给见义勇为者一个退避逃生的机会、给人挖了坑还要撤梯子。认定侵害生命权,合法合理,称这种行为「合法,只是不道德」的论调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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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来自家属的补充,私以为很贴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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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判赔偿70万,没判刘鑫吃牢饭这已经属于判的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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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很好的判决,兼顾了情理法。

从人情的角度,江歌遭遇值得同情, 江歌母亲也需要慰藉,广大网友基于正义感也希望刘鑫受到惩罚。

从天理的角度,江歌因为帮助刘鑫失去了生命,她的母亲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而且,赔偿的人,除了陈世峰,应当还有获得江歌帮助的刘鑫。

从法理的角度,江歌之所以失去生命,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刘鑫创造了不适当的风险,并且没有采取措施防范、制止风险。

首先,刘鑫因为与男友分手发生争执,寻求江歌帮助,江歌同意与其同住。相当于,刘鑫将危险带给了江歌,并且这种危险持续存在。

其次,在陈世峰纠缠时,江歌提议报警,但被刘鑫制止,相当于一定程度上,刘鑫制止了江歌获得警方帮助的机会。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刘鑫带来的风险,已经超出了一般社交所存在的风险,此时,刘鑫应当尽到善良人的义务,将陈世峰的情况如实相告。

与陈世峰交往的刘鑫,应当知道陈世峰性格存在问题,且有暴力倾向,此时她应该提醒江歌这些情况,并让江歌加强防范。

再次,在陈世峰对刘鑫进行威胁时,刘鑫并未将这一情况告知江歌。进一步让江歌丧失了保护自己的机会。

如果江歌知道陈世峰威胁情况,可能会采取邀请男性朋友保护、携带防卫工具、报警等方式保护自己,这些方式,可能会让她的生存机会上升。

最后,在案发时,刘鑫先行进入房间并锁住门,此举会激怒陈世峰,导致他迁怒在门外的江歌。并且,在江歌遭遇捅刺时,刘鑫没有挺身救助。

虽然此时她可能也非常害怕,但是考虑到江歌的危险是由她引起,她应该挺身而出。

而她只不过打了两次报警电话,判决书没有提到她拨打了医疗救助电话。

所以,总体来看,刘鑫为江歌创造了超出一般社交所存在的风险,在此种情况下,刘鑫有义务制止和防范这种风险。正如法谚所言,引起危险的人,有义务制止危险结果的发生。但是刘鑫并未采取制止和防范措施,由此存在过错。

因为刘鑫的不作为,引发了江歌的生命危险,由此这种不作为,与江歌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刘鑫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依据。

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角度,刘鑫寻求江歌的救助,应该将所有危险因素如实相告,由江歌决定是否继续救助或者是采取防范措施,但是刘鑫没有如实相告。江歌的死亡,是因为帮助刘鑫而起,刘鑫从江歌的死亡中受益,她也应当赔偿江歌母亲的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这篇判决书兼顾了江歌妈妈寻求公道,而不是赔偿的心理,高度肯定了江歌,高度否定了刘鑫,相当于是一篇江歌的表扬书,刘鑫的耻辱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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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这两天真诚的评论与批判。这个号我已经废弃很久,感谢诗睿兄提醒我可以写一篇侵权法小文章。

首先,对于傲慢的批评,我简单回应一下。我写作的风格,在关于法律问题而言,总是偏技术分析多一些。可能表达习惯不是很好。其实我也是知道。本人的导师也多次批评我文字写的特别欧化,喜欢用中式的“定语从句”。所以给大家阅读带来了许多了障碍。但我本人是时刻提醒自己不能傲慢。特别是这几年也成熟了,已经比刚来知乎的时候温和很多。如果我的文字让你感觉不适,请不要生气,我并不是为了让你生气。可能是表达问题,而不是我居高临下。

其次,对于法律与道德的问题,许多反驳我的读者采取的路径是:某些耳熟能详的道德判断为大前提+从而展开对我具体批评的小前提。对于这些批评其实对我来说很尴尬。这样的批评并不能实质上动摇我的论证。因为法律理论对于这些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其实非常多,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只是自然法理论的众多学说的一种。但凡学过哈特《法律的概念》都知道这些判断的问题在哪里。我难以对所有这些命题一一展开论述。这是由于法学元理论层面的多元性造成的。一般而言,在具体案件中,采取的共同理论是法教义学。法教义学一般会拒绝法律规则向道德逃逸,法律规则向法律原则逃逸。只有在特殊的情况,法教义学才会依据法律原则。是向法律原则逃逸而不是道德。当然也有理论认为法律原则和道德非常接近(德沃金)。我说的法律道德化,其实论证时道德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微妙关系。其实评论中有许多法律人已经指出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一法律人频繁受到训练的警觉是法律思维的根基。并不会因一两句道德断语所打破。这可以归结为本文一个讨论热点。学科壁垒,就法学而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重要一项。

关于本文的信赖关系论证。侵权法有两个重要的功能:(1)分配风险;(2)分配损失。理论上风险与损失是在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分配。理论上是二元关系。但是在现代社会出现了三元关系在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外出现了第三人参与风险与损失的分配。第三人与侵权人可能有关系,也可能第三人与被侵权人有关系。文章说的信赖关系其实说的就是被侵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风险分配,损失分配问题。理论上这一关系的采用的补偿规则就可以调整。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信赖关系也有可能涉及过错责任。这是因为人类对风险的抵御在现代社会可能不是个体意义上防止侵权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人们有可能结成信赖关系,抵御风险,分配损失。侵权法应当对这一关系进行更为细致的调整。因此,这一关系不能简单的套用侵权人与被侵权之间的理论模型,需要构建新的理论模型。一般而言,采取的是风险共同体的特别结合关系说。所谓侵权法意义上的信赖关系理论。

这一理论简单来说可以分为信赖关系缔结,信赖关系维持,后信赖关系义务。首先,法律应当保护抵御风险的信赖关系结合。人们彼此协作更能抵御风险。当危险来临时,特别的信赖关系属于法律保护的法律关系。信赖关系的结合,(1)可以凭借合意结合,也可以基于(2)社会习惯结合。凭借合意结合有可能是(1)双方共同、对向的意思相关结合,也可能是(2)一方自愿帮助另一方。(3)特殊是一方邀请另一方加入。(3)由于是邀请帮助人加入,请求人处于双方抵御共同风险的信赖关系,应当如实告知风险。除非帮助人和请求人具有特殊的关系(夫妻,父子)。或者,无需告知,帮助人已经知道风险。如果疏于告知,有可能导致帮助人危险认知错误,此时请求人对于帮助人陷入的危险状态具有过错。一旦危险实害化,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所谓信赖关系维持,是指双方已经同舟共济。双方处于面对危险的风险共同体状态。例如登山队就是典型的风险共同体。此时,由于信赖关系的存在,双方行为应当以信赖关系的合理维持为义务,尽到必要帮助义务。此时不能适用一般意义上社会相当理论判断共同体内部行为的适当性,而是以共同体之间的信赖关系为标准。行为人应当尽到共同体的合理期待进行行为。例如,登山队员遇险,此时不能基于一般社会行为准则放弃救助。虽然救助有一定风险,但出于队员之间的信赖关系,不救助属于违反了相关之间信赖关系的合理期待。同理,抵御凶徒袭击的共同信赖关系中,有一定风险的救助行为是双方信赖关系的合理期待。

特殊的是后信赖关系。若帮助人死亡,信赖关系在理论并未完全消除。受益人应当谨慎的对待双方的曾经建立起共同信赖关系的事实。这是对于帮助人健在家属的抚慰,体现的是法律对人类基本善良感情的保护。刘鑫案中,法院就以损害后信赖关系,对江歌亲属造成精神伤害为由判决赔偿精神损失。其实早在2009年复旦驴友案就对帮助驴友的民警死亡讨论过这一问题。对这一感情的保护很大的社会意义,对于帮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信赖关系的法律尊重可以促进人们共同抵御风险,弘扬社会良好风气。当然这一后信赖关系是否要保护还是有很大商议的空间。还是要持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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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答案: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本人道德密度很低,本人道德密度很低,本人道德密度很低。

判断的重点:(1)未履行危险告知义务,(2)不合理退出特别信赖关系

刘鑫案在理论上有三种裁判方式。

(1)适用补偿条款,侵权法(感谢提醒,之前搞错了)受益人补偿规则,判定刘鑫承担补偿义务

(2)适用过错责任,判定刘鑫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模糊侵权与不侵权的边界,适用道德裁判刘鑫承担侵权责任


我最担心的是法官采取(3)裁判案件,虽然从个案上说,如此裁判满足了“观众”的正义感,实现了道德上的局部最优,但从法治的全局最优来说,以道德代替侵权法是对法治的伤害。这就使得不道德的行为都有可能成为侵权法部门的规制范围。

甚至,对于我来说,(1)也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补偿规则在文义解释上是完全可以涵摄该案。缺陷是并未确认刘鑫的过错,并不能满足民众朴素的“道德”感情。但是相比(3)而言,至少尊重了法律规定,而不是脱离法律规范去选择道德作为裁判标准。

在个案上最好的裁判是(2)适用过错责任,判断刘鑫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问题是如何确立刘鑫的过错。我不知道法官是凭借法直觉,还是自身的理论积累选择了受益人(请求帮助人)的“说明义务”与不合理退出信赖关系作为过错判断标准。

司法裁判中过分清晰的说明一个新兴的理论是一个危险的举动。这是因为司法文书具有公开性。法官的判决书在今天已经被无数人所阅读与评判。因为,妥善的方法是采取点到为止的说理,点名理论的精神,隐含其理论的具体形状是该案最好的说理方式。

当然也有可能法官在众里寻他千百度,get到了告知义务作为说理的救命稻草。殊途同归的是,法官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实现了法治的局部与全部的最优。

我在内心深处是相信,法官采用了侵权法最前沿的信赖关系理论。

在理论上帮助人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了损害,受益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仅承担补偿义务。

但是这一规则存在一个例外,请求帮助人加入危险抵御特别信赖关系时,必须告知危险,同时在关系成立时合理维系彼此之间的信赖关系。原因是帮助人是因他人请求加入危险共同体,两者的关系处于法律的特别保护的信赖状态。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受益人在请求帮助时未履行“危险告知义务”,使得帮助人陷入到危险的错误认识状态,从而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此时受益人(请求帮助人)存在过错;(2)受益人(请求帮助人)请求他人加入共同危险状态后,自己不合理的退出共同体的信赖关系,此时受益人(请求帮助人)存在过错。特别信赖关系要求受益人有更高的关系维系义务,否则就会造成帮助人受到信赖损失。

特别信赖关系法理是见义勇为人是基于对危险的充分认知决定对受益人(帮助请求人)给与帮助。在理论上,帮助人与受益人(帮助请求人)是基于信赖关系形成的危险抵御共同体。见义勇为人与受益人的信赖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受益人(帮助请求人)合理告知帮助人其所面对的危险,或是帮助人无需受益人告知已然能够认知其面对的危险,并且基于“金子般的心”结成危险抵御共同体。一旦危险抵御共同体达成,受益人与帮助人就进入了法律上的特别关系状态。在关系紧密存在的情况下,帮助人方受到损害,受益人(帮助请求人)就需要基于特别信赖关系基于帮助人与补偿。但无需承担过错责任。这是因为损害并不是受益人(帮助请求人)造成的,只是基于特别的信赖关系予以补偿。

不过,受益人在请求帮助人加入危险抵御共同体时,仅承担补偿义务的前提是:(1)履行危险告知义务;(2)基于信赖关系面对共同危险。

明显刘鑫在请求江歌进入危险抵御共同体时,可能存在危险告知义务的履行不充分的问题。同时还存在没有基于信赖关系合理的退出信赖共同体。

回到案件事实,江歌在加入危险共同体时,刘鑫未合理告知,使得江歌并未深刻的认识其面对的危险;当其知道危险状态时,请求刘鑫维系共同体信赖关系时,刘鑫断然的结束了彼此危险抵御共同体的关系。法官因此可以基于此否定补偿义务,采取过错责任。

但是在责任承担上,实际侵权人是第三者,因此对于共同体信赖关系的损害只能是补充责任,即,在侵权人无法赔偿的情况下,由刘鑫承担这一责任。似乎法官有意无意的忽视了这一点。

对自己以上文字的评析。共同体信赖关系中受益人未告知危险,导致帮助人错误加入;受益人断然退出信赖关系是否应该归于过错责任,在理论上还值得商榷。这一理论本身就披上了法律外衣的道德化判断。不过法官能采取这样的裁判路径,在事实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个案上说这一理论是圆满的。但是否可能成为全局性标准还值得讨论。


引用:以前读过,忘了,以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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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到赔偿的一字之差

2022 年 1 月 10 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 496000 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0 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

补偿和赔偿的区别有:

补偿带有补充性,赔偿带有惩罚性;

补偿是无过错形态下出于公平原则进行的,赔偿涉及到过错责任;

补偿由合法行为引起,赔偿由违法行为引起;补偿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为辅。

2、法官的定性非常厉害。

判决书中是如下的话定性:

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也就是刘鑫有两个地方是不能容忍的。

第一、一个人被人砍,马上逃跑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有人挺身而出替她挡刀,然后她反手手将见义勇为者推向暴徒、将其用作肉盾挡刀,这种行为就就侵害了见义勇为者的生命权,应当作出赔偿。

第二、人家的闺女救了你一命,然后反而骂人家家人。

这实在是没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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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之前,我在大学校园里见过江歌妈妈正在做“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那个时候这件事还没有热度,我也不太了解事情的始末,也不了解事情背后的纠葛,但是在现场深深地被这位母亲的坚毅和真诚所打动。

江歌妈妈真是一位非常伟大的母亲,这几年人们的视线随时被各种新闻热点冲刷着,江歌事件其实已经没有多少热度了,只有这位可怜的母亲一直在坚持为爱女声讨正义。杀人凶手陈世峰已经有法律制裁了,人家恶魔刘鑫(先改名刘暖曦),这个判决还轻了,只能勉强给这位绝望的母亲一点慰藉把。陈世峰和刘鑫,一个丧尽天良,一个泯灭人性。一个对江歌举起了屠刀,一个给江歌关上了大门。

给之前没有关注过事的围观群众,再来讲讲事件的始末。

2016年上半年,刘鑫与前同居男友陈世峰发生了矛盾,感情破裂,被赶出陈世峰公寓,暂住在打工店店主家里。

2016年的9月,刘鑫搬进了曾经是室友的江歌住的公寓求收留。江歌住的房间面积不大,只有一张双人床,刘鑫刚搬进去时用的日用品全是江歌的。而江歌曾经跟她妈妈提到过,刘鑫住进去后不买日用品,不打扫房间,不倒垃圾。

2016年10月12号,刘鑫的生日,陈世峰找到刘鑫的打工店,并跟踪上了她回家的末班车。陈世峰送了她生日礼物,刘鑫接受了礼物。

2016年11月2日,陈世峰来到了江歌和刘鑫的住所,并不停地按门铃。当时只有刘鑫在家,刘鑫听声音察觉到那是陈世峰,并在微信上告诉了江歌。江歌提出报警,被刘鑫拒绝,理由是因为刘鑫觉得她们俩现在是非法住在一起,报警会有麻烦。

2016年11月2日当天下午,江歌收到刘鑫微信后回到住所,并在门口与陈世峰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刘鑫一直躲在屋里没出去,她说江歌的声音很大,她听的很清楚,并十分确定外面那就是是陈世峰。

随后,江歌和刘鑫一起出门打工办事,此时陈世峰仍然留在江歌家门口。她们出门后,陈世峰一直尾随刘鑫到打工的地方,并在电车上给刘鑫疯狂发短信求复合,期间陈世峰威胁刘鑫不复合就把两个人在一起期间的拍摄的刘鑫裸照和性爱视频公布,刘鑫给江歌发微信说很害怕。

2016年11月2日当天晚上22:00左右,江歌接到刘鑫的求助微信,要她去车站接她回家。这里出现了一个隐藏的信息:刘鑫应该是知道——至少是察觉到——在回家的路上又会遇到陈世峰。

于是江歌出门去接刘鑫,并在车站等了刘鑫两个小时,还为她买了馄饨做两个人的宵夜。接到她的时候应该恰好是2016年11月2日夜里0点左右,那时江歌在等待刘鑫的过程中与母亲进行过语音通话,留给妈妈的最后一句话是:「妈妈,我到中野站了,这会儿和刘鑫会合,一起回家。」

11月3日凌晨0:20分左右,江歌和刘鑫一起回到了家门口,陈世峰尾随而至。随后三人在门口发生了争吵(根据案发时邻居的口证)

根据邻居的回忆:当时站在门前的男性瘦高,与两名女孩子在门口便吵了起来(说的是中文)。男子要进屋,但被两名女孩阻止,随后两人一人从屋里关上门,另一个人在门口仍然在跟男子争论的样子。

然后楼道里有打斗和撞击的声音,之后江歌用日语大声说:「警察呼ぶよ(我要叫警察了)」

随后刘鑫报警,警察到达现场,江歌倒在地上,流了一地血,身边站着一个男人。随后那名男子趁警察救助江歌的时候翻墙逃走。江歌被送往医院,因失血过多死亡。而那份本来带给刘鑫的馄饨,沾满了江歌的鲜血,成了警方的证物。

这里请大家注意一个细节,陈世峰在警方来到现场的时候还没有离去!划重点,重说三!

2016年11月3日下午,江歌母亲接到女儿遇害的消息。和刘鑫的父母一起与刘鑫进行过视频通话,刘鑫哭着说对不起。刘鑫的父母得知自己女儿没事后,直接走了,没有一句安慰的话。

2016年11月5日,江歌的母亲抵达日本,见到了江歌的遗体,同时也注册了微博开始在微博发声

当时的她人微言轻,只能拼命地去微博大V底下留言,请求大家帮忙关注,并将怀疑矛头指向了陈世峰。

江歌的新闻在当时是热点,江歌妈妈的怀疑也把刘鑫的名字带了出来,一时间刘鑫被推向风口浪尖。2016年11月6日,刘鑫发微信给江歌的妈妈,声称再出现江歌的死跟她有关的新闻,她就停止协助警察。

2016年11月7日,陈世峰被警方控制,罪名是对女性进行威胁恐吓。注意,这里的罪名不是杀人,而是对女性威胁恐吓。从江歌死亡的3号到7号这几天里,刘鑫究竟对警方说了什么,我们不得而知。在凶手有重大嫌疑连当时身在中国的江歌母亲都能怀疑到是谁的情况下,到底是什么才让这场凶杀案拖了这么长时间。

2016年11月9日,刘鑫面对江歌母亲的追问,第一次在微信回应“个人觉得凶手是前男友”。

2016年11月10日刘鑫承诺参加江歌的葬礼。

2016年11月11日江歌葬礼,刘鑫没有出现,并不回复微信。

2016年11月19日,江歌母亲带着骨灰回国,坚持不肯让骨灰过安检,她说她的江歌是个人,不是东西。而江歌母亲在日本停留的16天里,刘鑫始终没有露面。

直到2016年11月24日,日本警方才公布锁定江歌凶杀案的凶手是陈世峰。

2016年11月25日之后,刘鑫与江歌的母亲对陈世峰的信息做了一些简短交流后,从此消失,再也不回江歌母亲微信。

我们再来看看刘鑫自己的说法。

2016年11月9日,刘鑫首度对国内媒体透露江歌的死亡细节,声称自己当时与江歌一起到了住的公寓楼下后,还没上楼时,因为她来了大姨妈弄脏了裤子就去卫生巾换裤子了,然后她就先一步上楼去换卫生巾了。上楼前江歌还特意嘱咐她把家里的门关上,一会儿换完裤子后她们俩一起到门口蹲着吃馄饨。没有换完卫生巾,还在提裤子的时候,刘鑫听到了门外的惨叫声。她在门内喊了两声江歌,然后门推不开,被江歌的尸体堵着门了。从猫眼看,却一片模糊,什么都看不到,然后她报了警,直到警察来了后才敢出门。

这是她在微博的自述

她的说法和邻居的正常大相径庭,邻居说的是她们俩一起在门口跟陈世峰争吵了一段时间后,她先进了房间,然后陈世峰将江歌杀害。而她自己的说辞是根本不知道外面是陈世峰,以为是日本的变态跟踪狂,所以才一直不敢开门出去看。

刘鑫还在访谈里说如果当时知道门口是陈世峰,她一定会出去的,拼死也会出去的。她是真的不知道外面是陈世峰,她真的不敢出去,她强调了很多遍真的这个词。

2017年3月,江歌的母亲拿到了日本经提供的卷案,在对遇害过程有了更多了解后,认为江歌的死刘鑫负有责任,刘鑫反锁了房门,切断了江歌的生路。在访谈节目中主持人问道刘鑫“江歌的妈妈看了警方提供的案卷后,认为你是锁了门的,你怎么解释”。她说我当时太混乱了,记不清了,解释不清楚了,如果你们非要这么说,我也没法解释了。

江歌死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后,刘鑫回国后一直拒绝跟江歌母亲沟通,拒不见面,并且举家搬迁。

看完卷宗后,觉得刘鑫负有责任的江歌母亲,一直想了解那天到底发生了什么,想了解江歌死亡真相,随后江歌母亲一直尝试跟她和她家人沟通,但均被拉黑。多次尝试无果后,2017年5月21日江歌的母亲把刘鑫一家的信息发到网上逼刘鑫一家人现身。而这个举动,换来了刘鑫父亲及母亲长达9分钟的电话咒骂。

这就是江歌用生命救下的刘鑫对待救命恩人的嘴脸!这是电话录音链接

在录音里,刘鑫的父母用方言,最粗鄙最下流的字眼儿咒骂着江歌的母亲,并说“你闺女死是因为她命短,不是为了俺闺女”,意思就是你闺女死是因为命,是活该,跟我家闺女没有半毛钱关系。

2017年8月23日,在访谈节目中,刘鑫见了江歌的母亲,在交流过程中一直哭哭啼啼说知道错了,再也不想看到阿姨这么难过了。

而见完江歌的母亲,对着镜头忏悔完之后,刘鑫转头就发表微博控诉江歌的母亲对她进行网络暴力,质问江歌的母亲“你把海报都贴在我爷爷家、姥爷家、我家的附近的大街小巷上、你还问我家在哪儿?”

除此之外,刘鑫一直不承认锁门,还多次在清明节等重要日子中发微博刺激江歌母亲,并把消费江歌变成了一场敛财的狂欢,毫无底线和人性。

直至今日,法院宣判,终于给刘鑫抢先进门并锁门把江歌关在门外一事盖棺定论。就是刘鑫招来了杀人凶手,并且关上了江歌逃生的门,间接导致江歌遇害,并且这几年她一直都在编造谎言逃避责任。

有人说,刘鑫也是普通人,保护自己是本能,反锁上门也是可以理解的做法。换成你我,当时也可能那样做。是的,我可以理解你的害怕,但决不能原谅你事后的逃避行为。自己的好友为自己挡刀子被前男友砍的时候,你害怕连累自己关起门来不让好友进门。面对调查的时候,推脱的一干二净,面对江歌母亲的时候,逃避推卸,甚至指使自己的父母去咒骂她。

在别人的生命面前的冷漠和自私,在事发后的逃避和谎言,还有对一个失去女儿的母亲的挑衅刺激,这一连串行为,已经无法让我把她当做一个凶杀案和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来看待了。这副丑陋又虚伪的嘴脸,从始至终在说的话都是人又不是我杀的,你一直纠缠我干嘛。我都道歉认错了,你还要我怎样。她自己说过事发后回国找了一份工作,本来开开心心的,是的,没用听错,她说她开开心心的做着新工作,和同事相处融洽,开始了新生活。可是江歌妈妈的签名活动导致她又被卷入舆论中心,工作也被辞退了。话里话外全是自己美好生活被打破的抱怨。

刘鑫一家人最可恶的地方就在于,农夫与蛇,把好心收留自己和为了自己仗义出头的江歌推到门外,推向了歹徒的屠刀。江歌死后,他们对江歌死亡的轻视,对江歌那份善良友爱的践踏,对江歌母亲的刺激和欺侮,人性的自私和无耻在这家人身上展现的淋漓尽致。

我本人特别反对网络暴力,但是面对刘鑫我希望这件事热度永远不过,让刘鑫一生都活在舆论漩涡,让杀人凶手的罪名一生都与他如影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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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最大的作用就是给刘鑫之后的行为定了性,确定了被救人对见义勇为者有义务赔偿,诋毁要惩戒。

在江歌被害中刘鑫的行为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紧急避险条件适用。但这只是刑法中责任,在民事方面依然存在争议。而从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观上来说,江歌遇害你有责任,当然你有义务帮助江歌妈妈追讨凶手,承担一定的费用,甚至赡养江歌妈妈都是应该的。

而相反,江歌遇害之后刘鑫表现的漠视,实际和网上对江歌妈妈的诋毁,都让普通大众为江歌感到不值。见义勇为如果都将受到这种待遇,那今后还会有人对身处困境的人伸手么?

这个社会已经足够冷漠,不要在让大众寒心了。


在说几句对江歌妈妈的评价。

在日本这么多年,见过不少中国人在日本被害的案件。能坚持这么长时间,一定要把害死自己女儿的凶手绳之以法,再追究关联人相关法律责任的,只有江歌妈妈一个。

早在2017年,江歌案件判决之后,我就写过一篇文章。

文章里我就说过了,想让江歌案的凶手最大限度被惩罚,江歌妈妈的做法几乎是唯一选项。早在宣判之前,陈世峰的量刑我们都猜测在10年-15年之间。按照一般外国人在日本坐牢只要表现良好,基本只服刑三分之二,然后就被遣送回国了。这么算来陈世峰可能都在日本坐牢不到10年就可能被放出来了(在海外服刑之后回国再服刑的并不多见)。

但最终20年的判决,可以说在日本已经是杀害单人的最高量刑(比较一下,2017年福建两姐妹被人杀害,装在行李箱丢弃在山里,检察官求刑死刑,而最终只判了23年)。只能说是江歌妈妈引起的关注,让法官不得不考虑影响,同意了检察官20年的求刑。这种在法官量刑的时候,选择心理区间最重的刑罚,已经是舆论能影响的最大效果了。

能和江歌案比较的只有当年在日本引起轰动的市桥达也杀害英国女性林赛的案件。林赛父亲为了能早日抓住凶手,散尽家财,到日本各大车站散发市桥达也的悬赏印刷品,开设网站收集信息,参加各种节目,为了就是避免这件事被人遗忘,甚至还请了黑社会帮忙搜查抓捕市桥达也。英日两国为此瞩目,才有了悬赏1000w的最高悬赏金,让凶手无可遁形,躲藏了2年终于被捕。

如果不是林赛父亲这么做,这件事根本不会有这么大的影响力。

江歌一案同样如此。

我也曾经担任过一段时间的律师翻译工作,接触过不少在日本打官司的国人。由于职业习惯,对于不太愿意听律师意见,比较执着固执的人是报以敬远态度的。17年写的文章里我曾经贴出一张电影《可爱的骨头》的海报,看过这部电影的都应该知道我是什么意思。

但,法制社会的进步,确实是由这些执着固执的人推动的。读完判决书,我眼泪都有下来的冲动。

江歌在天之灵,应该会为这样的妈妈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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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少了,对于刘鑫一家这种人来说,只有罚到他们倾家荡产才会知道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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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忘恩负义之人能够受到惩罚,而不是逍遥法外,还是让人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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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之前都在质疑江歌妈妈起诉刘鑫的意义。

在此之前,因为只有在日本对陈世峰的庭审,有很多刘鑫水军利用路人群众不了解案件详情的信息差,捏造虚假信息并且用匪夷所思的逻辑替刘鑫洗白。但是自从江歌妈妈起诉刘鑫的庭审之后,一些被刘鑫和其水军刻意隐瞒和歪曲的事实全部浮出水面。赔不赔偿不重要,重要的是,要让江歌案的真相大白于天下,要彻底揭露刘鑫的卑劣和丑恶,让她的水军们无法再用锁不锁门这种转移视线的方式替刘鑫洗白。

现在判决出来了,刘鑫的种种恶行得到了官方确认。

而江歌妈妈真的在乎哪点赔偿金吗?不,她是要在精神上让刘鑫祭天,来告慰女儿在天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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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正义网民要不要对法官道歉啊?

人家法官的判决书早已写好,内容是向着江歌的。

却因为生病住院,中途延迟宣判,被网暴。

法官:我招谁惹谁了。


同情法官,也是理中客吗?

早前我有翻阅日本原始的案子文献资料。

不管刘鑫锁没锁门,道义上,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个事实「江歌是因她的男女关系而受害的」,这是铁一样的事实,而她认识不到这一点,后续她的做法算得上又降智又可恶

在人命面前的没有情商,本性可谓没那么好了。

可是,这也不是网民冲法官的理由吧?

法官生病住院并不罕见,判决书也早已写好了,早宣判晚宣判,都那样。

我无法理解,对刘鑫的怒意,为什么要冲向法官。

法官判词写那么好,把刘鑫彻底钉在耻辱柱上,却把他预设成对立面,不信任司法,先网暴一通。

人们的“善良与正义”,有时看上去怪荒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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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好多人喜欢视频回答,流量伤不起,而且人在外面也不适合看视频,建议抖音出一个屏蔽视频回答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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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兼顾了法理情,伸张了正义,抚慰了人心,守住了扶危济困的社会道德底线。

客观而言,在本案宣判之前,不少法律业内人士对江秋莲能否胜诉获得支持并不乐观,认为本案很可能以补偿了结而不是赔偿。但法院最终判决刘鑫赔偿江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9.6万元,这个结果还是很令人欣慰的,表明了司法的进步。

法院一审认定,刘鑫对江歌的遇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刘鑫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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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歌案刚开始的时候,刘家说了很多令人心寒的话,大家都是谴责刘鑫。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江妈妈执着的追究刘鑫的责任的情况下,

舆论甚至开始反转了,

为刘鑫说话的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人觉得刘鑫不是杀人者,不应该受到追究。

甚至认为江妈是另有所图,甚至很多人认定了江妈就是要钱。

现在法院终于给了判决:

如果江妈妈没有这么执着的去追究刘鑫的责任,

变换名字为刘暖曦的刘鑫,是不是可以毫发无损的开始自己的新的人生了呢?

未来谁还愿意见义勇为?

因为见义勇为换来的不是感恩,而是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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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字爽!!!!!!!!

不管买了多少水军,不管如何污蔑江歌以及江歌母亲,事实胜于雄辩,法律绝不姑息罪人!

江歌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美德,这样的美德应该被法律保护而不是被侵犯甚至付出生命

刘鑫买水军摸黑这一切,而对自己刺激江歌母亲的事儿一概不提,而对江歌的救命之恩只字不提,这样血淋淋的恶毒之心居然还有人为之叫好???

天理何在?

在宣判之前还有人叫嚣,在宣判之前还有人给刘鑫鸣不平

幸好法律还是支持正义的

愿逝者安息,愿生者宽慰

而对于刘鑫以及其水军之流,先道歉,然后记得把赔偿金先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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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说两点吧

第一是,我认为刘鑫对于江歌是具有救助义务的,如果我们能证明刘鑫可以救助江歌而不救助,即当为能为而不为,就可以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公诉刘鑫。现在的主要困难在于证明能为。忘恩负义很可耻,但如不能证明能为,则无法追究刘鑫的刑事责任,法律并不惩罚怕死,也确实不能强制人不能为而为。这很无奈也很可惜。

第二是,中国的法官可能并不是人人都公正且优秀,并不是每一个案子都令人信服。但是,民庭的法官每人每月的工作量是15个结案以上。注意是以上,这也是最保守的估计,实际情况中,部分法院的法官工作量还要远大于此。即一个民庭的法官即便是不休周末,也得平均每两天结一个案子。而结案至少包括完成开庭、调解和写判决书。这样的工作强度和压力,绝不亚于任何的996工作。法官也是人,也会生病,一个正常的法官如不是实在病的出不来门,是不会延期开庭的。结果已经出来了,法官的判决很准确,尤其是对刘鑫责任的表述非常好。希望那些用污言秽语辱骂本案法官的网民,可以摸着良心向这位法官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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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江歌妈妈,另外我在文末提供一个现实版的刘鑫,大家感受一下她的思想和道德。

现在的中国年轻女性和母亲这个角色是完全割裂的,年轻女性们自称小仙女小可爱女孩子,事实证明还真是巨婴般的存在。

其实刘鑫的所作所为真的是有迹可循有“法”可依的,我们必须意识到,中国的部分年轻女性,完全的去道德和去责任化。这方面社会的原因占了大多数,我们的社会对于女性没有任何道德责任的引导,不断的吹捧她们的优秀,无底线放大她们的正常价值。

希望社会能广泛意识到问题的根源所在,防止刘鑫的大面积爆发。

以 下是我看到知乎网友另外一篇回答,请大家欣赏另外一个刘鑫。不正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有啥事顾左右而言他,不追求事实真假,只Girl help girl。这以后真的会祸国殃民。


@云上观思行 答案已经删除,跟这些不疼不痒的女权,讲不清楚啊,讲不过人家。

特别是一个叫刘姨的女的,小作文的截图我早就发给他看,一直装不知道,我承认,我的确是特别生气,因为不敢相信,国内这么多女性,睁眼说瞎话。在没有任何利益牵扯的情况下,单纯为了性别去网暴无辜的防疫志愿者。

他的个人主页链接在这儿。zhihu.com/people/liu-yi





我跟他对线的答案评论区zhihu.com/answer/230085

说实在话,在知乎玩了这么多年,很少见过冷漠无情的人。一直顾左右而言,其他说我没有把什么证据发给他。自己不去看,但是喷那个作家,喷的倒是挺猛。



这里这个女的说她下次,会给我发她血流成河的月经。以证明卫生纸是不能用于应急的。

如如果有幸你看到这里,那你就关注一下。 我到时候给大家一起看一下什么月经叫血流成河。

罔顾事实。不管这个女的是否颠倒黑白,都把话题转移到女性月经量大卫生巾是必需品等话题上。

至于这个女的撒谎骗了大众,则完全不重要。

事实的重点在于,这个女的明明有邻居可以借给她,但是她不用,反而违规跑下楼,导致防疫工作者被隔离。

明明防疫工作者在两个小时之后,把卫生巾送到她手上,但是她在四个小时之后又发文污蔑防疫工作者没有送到手上。

这才是作家批评他的原因。 一些女的,各种转移话题。根本不讲是非曲直。只讲女性卫生巾是必须的,这在这件事上,根本就不是主题。

我不知道这个答案下面的这些评论是不是中国女性道德水平的平均?如果是的话,那么基本上就是没有道德,没有任何是非黑白。



这这上面有微博的昵称,大家可以自己搜索。锁定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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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亲称将把赔偿款捐给失学儿童

1月10日,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刘暖曦被判赔69.6万元。江秋莲告诉记者,将把赔偿款捐给失学儿童,同时感谢网友对其的帮助和支持。她还表示,针对诋毁女儿名誉的人,接下来也将继续提起诉讼。
刘鑫这次又并没有到场!
她又逃避了。

你们信不信

以刘鑫的厚颜无耻,
她肯定会上诉,或是拒不履行判决结果!

但是!但是!

判决书中的以下内容已经决定了,

她这种卑鄙无耻的小人是绝不会有翻盘的机会的。

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

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

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江歌妈妈只是想要个公道,就这么难吗!

换成我是江歌妈妈,
遇到这么不要脸的人,我想要她命!

我作为一个曾经的留学生,是深知:

江歌妈妈培养孩子出国留学得花多少精力和金钱,这点钱就能买走她的一条命?那就太能服众了吧?况且刘鑫的这种自私自利的小人所作作为严重伤害了绝大多数善良人的心,也太便宜她了!

而是作为一个人子,或是作为人父,我认为:

刘曦将会收到一辈子的道德谴责,这种人的冷漠,无情,不懂感恩是无法被原谅的,起码作为一个围观者,我就不会原谅她。更何况是站在一个痛失爱女母亲的角度,更加不会原谅她。 法律的裁判只是给了她适度的量刑。法律原谅了她,但是道德不会原谅她,之后的道歉不能弥补一条生命。

@四婚美村妇 打脸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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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真话,比一个世界都要珍贵。

感谢城阳法院的判决,一份有温度 有力度的判决。

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刘某的违法行为在那里呢,第一是当时的救助义务。没有向江歌诉说当时其男朋友陈某已经开始狗急跳墙,有可能陷入危困状态。也没有在江歌被陈某伤害的时候,拉江歌一把。要知道江歌是因为她的请求,才搬到一块了。

第二,就是事后的不当态度,事后通过网络向江歌发布刺激性的言论。这是最令人不齿的行为。

从这两块来看,都不能评价为一个道德、合法的人。不仅是不道德,而且是一种自私漠视他人生命权益的行为。

法院的说理部分也很明白,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石,也是基本原则。扶危救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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