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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发布「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通报,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回答
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发布的“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通报,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不仅仅是针对一起具体事件的处理结果,更折射出基层治理、妇女权益保障、信息公开透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后续的改进方向。这份通报中,有很多值得深入关注的信息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解读:

一、 事件定性与起因的澄清:

从“寻衅滋事”到“拐卖妇女”的定性转变: 这是本次通报中最核心也最关键的一点。最初,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处理董某民的行为,显然未能触及问题的本质。通报明确指出,董某某(即八孩女子“杨某侠”)是被徐某东(丰县李庄镇村民)于1998年1月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永汉镇(现已并入王楼镇)某村以“认亲”为名诱骗后带至江苏省丰县李庄镇,后被董某民买卖(拐卖)的妇女。 这一定性,将事件从一个简单的治安案件提升到了严重的刑事犯罪层面,是对受害者基本权益的最低限度的承认和纠正。
“精神疾病”的解释与疑点: 通报中提到,杨某侠在被拐卖时可能患有精神疾病,导致其无法正常交流。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她为何难以获得帮助,但也引发了一些问题:
精神疾病的来源和性质: 是在被拐卖前就存在,还是被拐卖后的遭遇所致?这一点是否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以排除是否存在虐待导致精神失常的可能性?
精神疾病是否成为拐卖的“便利条件”: 患有精神疾病的女性更容易被控制,这是否成为了犯罪分子选择受害者的考量因素?
董某民的行为定性: 通报明确指出,董某民犯有虐待罪、非法拘禁罪,并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同时,其拐卖行为被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这种多罪并罚的定性,体现了法律对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的零容忍。

二、 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处理:

这是通报中体现问责力度和治理反思的重要部分。

“不作为”与“失职失责”的详细描述: 通报列举了多名基层干部存在“不作为”、“失职失责”等问题,并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处分。例如:
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等17名相关人员被处理: 这表明事件发生后,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层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能有效发现、制止和解决问题,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和责任缺失。
多名干部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包括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政务降级等。这些处分是对其工作失职的直接惩罚,也释放了对基层治理能力和责任感不足问题的重视。
重点关注“入户走访、排查和帮扶工作”的疏漏: 这直接指向了基层社会治理最基础的环节,即对辖区内特殊人群(如独居老人、精神障碍患者、留守妇女等)的关注和帮助是否到位。通报提到,对董某某家庭的入户走访、排查和帮访工作存在形式主义、走过场,未认真核实情况,导致其家庭存在的重大问题长期被掩盖。
宣传部门和网络管理部门的责任: 通报也提到了宣传部门和网络管理部门在信息传播和舆情引导方面的责任。这反映了在信息时代,官方在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方面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需要提升专业性和透明度。
问责的深度和广度: 虽然通报涉及了多名基层干部,但一些声音认为,对于造成如此恶劣影响和严重人权侵犯的事件,问责的力度是否足够,是否触及了更深层次的体制性问题,仍有待观察。

三、 妇女权益保障的暴露与反思:

拐卖妇女问题的严峻性: 这起事件再次将拐卖妇女这一沉痾摆在了公众面前。通报中提到,杨某侠的遭遇并非孤例,一些地区仍然存在拐卖妇女的现象。这暴露了当前妇女权益保障在一些偏远和落后地区仍然存在严峻挑战。
“重男轻女”等传统观念的负面影响: 董某民及其家庭的生育意愿和对女性的态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等传统观念在一些基层社会的残留,这些观念为拐卖妇女提供了土壤和驱动力。
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缺失: 杨某侠的遭遇也凸显了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和救助体系的不足。如何有效识别、保护和救助这些弱势群体,是社会治理面临的重大课题。
反拐工作机制的漏洞: 事件的发生和长时间的掩盖,暴露出反拐工作机制存在明显漏洞,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不畅,基层排查核实能力不足。

四、 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的提升:

官方通报的及时性与内容: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官方最终发布了详细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回应公众关切的体现。通报内容比较详实,涵盖了事件定性、责任追究、原因分析和下一步措施等多个方面。
公众参与和监督的重要性: 正是由于网民的广泛关注、视频的传播以及媒体的深度报道,才迫使官方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处理。这再次证明了公众参与和监督在推动社会进步和纠正错误中的关键作用。
信息公开的挑战与进步: 尽管此次通报内容丰富,但在此之前,信息公开存在滞后和不透明的问题。这提醒了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方面需要更加主动、及时和全面。

五、 后续改进措施与展望:

通报不仅仅是“总结”,更重要的是“如何做”。

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 加强对婚姻登记、人口管理、精神卫生等领域的监管,从源头上防范拐卖妇女等犯罪行为。
强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提升基层干部队伍的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特别是对特殊人群的关爱和帮扶工作,要落到实处,避免形式主义。
完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 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宣传和普法力度,畅通妇女维权渠道,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和管理: 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和救助体系,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医疗和生活保障。
深化媒体和公众监督: 鼓励媒体对社会问题进行监督报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总结来说,这份通报值得关注的信息点非常多,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事件处理结果,更是一个深刻的社会议题的缩影,暴露了基层治理的薄弱环节、妇女权益保障的不足以及信息公开的挑战。 我们需要从这些信息中汲取教训,推动相关部门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改革,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切实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尊严。这份通报的意义在于,它促使社会各界对这些深层次问题进行更广泛和深入的讨论,并推动着相关的改革和进步。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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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后期曾发生了著名的“孔二小姐飞机运狗案”。

事实上“孔二小姐飞机运狗案”是一则不折不扣的假新闻。

然而有意思的是虽然这件事惊动了国民政府,由国民政府交通部出面调查情况并作说明,但是民众依然不愿意相信。

之后,最早报道“孔二小姐飞机运狗案”的《大公报》主编芸生在《大公报》社论上澄清“(飞机运狗)据确切查明系外籍机师所为,已严予申儆,箱笼等件是中央银行的公物。”

但是老百姓依然不愿意相信。

这就很有意思了,为什么老百姓宁愿相信谣言,也不相信国民政府的调查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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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江苏人。

在社会影响方面,我认为江苏法院可以稳坐铁王座,除了大哥南京法院一枝独秀,其余太保也各有绝技,绝非浪得虚名之辈。

下面我就挑一些极具影响力的实例来证明一下,为什么我们江苏能坐稳这头把交椅。

大哥南京:

1.名垂青史的彭宇案,不说了。这案子对于社会道德建设的作用无出其右,我认为值得著书立庙。

2.如何看待南京一男子被一外国人挑衅发生口角、用水果刀捅刺致外国人死亡,一审被判死刑? - 知乎

3.南京宝马案,致2人死亡一人受伤。官方称排除毒驾酒驾嫌疑,经司法鉴定,肇事司机作案时突发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如何看待南京宝马案司机被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 知乎

太哈人了,我记得那一年急性精神病成为热门词。

扬州:

扬州某公司员工王某和李某,被要求加班完成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将违约。两人为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加班,导致公司赔偿12万元。公司将其告上法庭,两人被判赔1.8万。法官: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遇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必须服从。

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万8」? - 知乎

扬州gdp在江苏只是中流,但是相关部门为了保障企业的权益,力争上游,像爱护家人一样爱护企业的精神让人感动。

南通:

1.如何看待新闻《江苏南通:奶奶重男轻女杀死出生仅4天孙女,被判10年》? - 知乎

2.【#男子网购恶意维权获平台支持被商家起诉#法院:平台过度保护消费者!】#网购汽水少2瓶将15箱全退回#据@荔枝新闻报道:2021年5月,江苏南通的周先生花费了447元,网购了15箱汽水,收到货后发现其中一箱外包装有破损,汽水少了两瓶。周先生与商家协商无果后,向平台进行投诉,以质量问题为由将全部商品退货退款,并要求商家承担退回快递费604元。平台同意了周先生的要求,并从商家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此后,商家认为周先生涉嫌恶意维权,平台处理不当,将双方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有问题的一箱水外,其余14箱水属无理由退货,运费应有周先生自己承担,平台存在过分保护消费者的行为,加重了商家的义务。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平台退回相关费用,三方达成和解。

恶意维权!让人不齿。

苏州:

昆山龙哥案,舆论绑架司法!

徐州:

本来凭这次的事情可以和南京争一争大哥的,可惜输在软弱和反复,司法绝不能被舆论绑架!如果能像南京法院一样坚定的贯彻这种精神,唉···算了不说了,现在明白大哥为什么是大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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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层面,省一级的调查组,总该比当地自己当裁判查出来的结果可信,作为普通网民,也很难掌握更多信息。要说有什么值得关注的话,就是丰县的一批官员目前只受到了纪律层面的处分,且看看「对有关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问题将进一步深入调查,并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能深入到哪里。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多年间,「铁链女」有多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交流的机会,包括通报中提到的办理结婚登记、办理低保、采取计生措施等场合,也包括民政部门前来「送温暖」的时候(以下截图来自一开始丰县发布的通报,可以看到,在 2014 年到 2022 年间,民政、财政等部门是和当事人有过接触的):

我们无从得知,在这几个有望得到国家帮助的时机,当事人有没有机会告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己是被买来的,有没有任何人接到过举报。

再不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身也涉嫌渎职罪。通报已经说得很明白了,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以国家的名义扯谎、造谣(相关内容见上图),对国家公信力造成严重破坏,纪律归纪律,法律规法律,查组通报说的是纪律问题,但法律也需要跟上。

通报中也提到,一些当地国家工作人员正在接受调查,我当然是希望相信国家的,希望不只是罚酒三杯。对于各类社会问题,各种网友爆料、网友质疑、网友自发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和国家的力量相比,就是乡勇团练和正规军的区别,是慈善募捐和财政拨款的区别,是零星的、偶然的补救措施和中流柱石的区别,因此格外需要法律和纪律共同对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严格要求。

希望调查组的通报只是重建公信力的开始,而不是引发更多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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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目前的通报信息,至少也算是水落石出了。

一、杨某侠是小花梅

这次DNA比对信息可以说是在目前能够找到的范围内都进行了比较。

包括小花梅同母异父的妹妹,小花梅大舅,小花梅小舅,小花梅大姨,小花梅小姨,甚至连小花梅的母亲遗物也提取了生物检材,这个难度还是很大的。

这些均证明杨某侠符合亲缘关系。

而网友怀疑的李莹,也做了比对,用的是李莹母亲的DNA检验比对,结果排除生物学亲子关系。

因此,杨某侠的身世也算是确定了,就是当初的小花梅。

母亲的DNA比对一般用的是微卫星DNA,也就是短串连重复(Short Tandem Repeats, STRs),其鉴定准确度在99.99%以上,包括亲子鉴定也是用这种办法,所以技术上没问题。

而且三次进行了比对,分别是:

2月9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2月13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2月20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这是国家队了。


二、苦命人

精神状况在被拐卖前就出现,并且逐步加剧

调查表明,小花梅1995年嫁到云南省保山市,1997年离婚后回到亚谷村。小花梅亲属、同村村民反映其回村后言语行为异常。

1998年6月,杨某侠刚到董家时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

精神状况一直不好,而且越来越严重,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苦命。

慢性牙周炎致牙齿脱落

省公安厅委托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口腔医院、浙江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3名专家对杨某侠牙齿状况进行会诊,结论为杨某侠患有重度慢性牙周炎,未发现外伤致牙齿缺失的客观证据。

而小花梅更是多次被拐卖,最终生下了8个娃,还被铁链拴着,的确是太苦了。


拐卖在上世纪曾经高发,至今依然存在贩卖人口的事情,是人间罪恶,不知什么时候才能没有这种犯罪。


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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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份调查报告,能经受住历史与人民的考验。

同样也希望借这次调查,能解救出更多的被拐妇女。就算解决不了全徐州,全丰县,哪怕能解决董家集村的被拐妇女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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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他们家有个印象很深的就是他大儿子指责网友,爆出来97年生的,叫董香港,因为当时香港回归嘛。

现在说竟然是99年生的,感觉很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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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症状有详细一些的描述了。

我猜她的牙周炎是长期吃“泔水”把牙口吃坏了,混账东西索性给她打掉了。

精神分裂症绝对与被拐卖后的生活相关,特别是生了第三个孩子之后病情恶化。

总算有疯县“救治”患者不力的实锤通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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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十三问——访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负责人


连日来,江苏“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引发社会持续关注。针对公众关注的多个焦点问题,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负责人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1、记者:“八孩女子”杨某侠的真实身份究竟是谁?是不是失踪的李莹?
调查组负责人:杨某侠真实身份为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的小花梅。事件发生以来,网民对杨某侠真实身份提出了多种质疑。2022年2月9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杨某侠、光某英(小花梅同母异父妹妹,原名花某英)血液样本与普某玛(小花梅母亲,2018年去世)遗物上提取的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为普某玛与杨某侠、光某英均符合生物学亲子关系。2月13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又对桑某罗(小花梅大舅)、李某元(小花梅小舅)、沙某付(小花梅大姨)、李某梅(小花梅小姨)血液样本进行DNA检验比对,与杨某侠均符合亲缘关系。2月20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检验对象的检材再次进行检验比对,检验结果与之前一致。综合DNA检验比对、查阅小花梅云南户籍底册和调查走访,认定杨某侠就是小花梅。
针对“杨某侠可能是四川籍失踪女子李莹”的问题,公安机关开展专门调查。一是经江苏公安机关会同四川公安机关将李莹母亲与杨某侠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排除生物学亲子关系。二是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李莹母亲与杨某侠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仍排除生物学亲子关系。三是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再次排除李莹母亲和杨某侠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据此认定杨某侠与李莹不是同一人。


2、记者:江苏公安机关在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是如何调查取证的?
调查组负责人:经查阅董某民、杨某侠婚姻登记申请资料,公安机关获取了杨某侠来自“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的线索,随即组织警力赶赴云南,会同当地警方,以福贡县亚谷村为重点,在周边乡镇就杨某侠身份开展走访排摸,让相关群众辨认杨某侠结婚登记照片、现实生活照片。据和某某(亚谷村原村干部)反映,杨某侠可能是村里普某玛(已故)的女儿。经查阅普某玛的户籍底册,普某玛有两个女儿,分别为小花梅及其同母异父妹妹光某英(原名花某英)。据此重要线索,公安机关在河南省项城市找到光某英,光某英还提供了普某玛的遗留衣物,为确认小花梅身份找到了重要突破口。


3、记者:同母异父情况如何鉴定真实的亲子关系?杨某侠母亲遗留衣物提取鉴定物有效性如何?
调查组负责人:同母异父姐妹之间存在遗传学规律,可以作为亲缘鉴定依据。鉴定机构通过其母亲遗留衣物提取的多份样本,检出可以认定杨某侠、光某英与普某玛符合单亲关系的DNA分型。


4、记者:杨某侠的多张照片为何看上去不像同一个人?
调查组负责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杨某侠近照系从抖音视频中截取,经修图后流传到网上,与实际容貌有差异。同时,受年龄增长造成的皮肤老化、毛发退化、脂肪组织液化以及牙齿缺失等因素影响,杨某侠容貌也发生了变化。
为了准确判断是否为同一人,2022年2月22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运用人像特征比对、测量比对、拼接比对、重叠比对等方法检验,鉴定杨某侠与董某民结婚证照片、杨某侠在云南第一次结婚照片、网传视频截图杨某侠照片、杨某侠身份证照片、杨某侠近照反映出的头面部轮廓、面部结构、脸颊、眉毛、眼睛、鼻子、口部等人像主要特征相同。经人像智能鉴定系统进一步比对检验,5张照片的相似度较高,认定为同一人。


5、记者:不同证件显示杨某侠年龄不同,她到底多少岁?
公安机关调查中发现,小花梅存在4个出生日期。其中,1974年2月11日的生日出现在小花梅在云南第一次婚姻结婚证上,经查系当时小花梅不满20岁,为办理结婚证谎报年龄。1969年6月6日的生日出现在杨某侠(小花梅)与董某民结婚证上和江苏登记的杨某侠(小花梅)户籍信息中,经查系董某民办理相关证件时编造。1969年8月7日的生日出现在杨某英身份证上,经查系2011年董某更(董某民的父亲,2019年去世)购买的假证,用来给董某民次子董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1977年5月13日的生日载于小花梅留在亚谷村的户籍底卡,结合其亲属回忆旁证,此日期系小花梅真实出生日期。


6、记者:“杨某英”与“杨某侠”是同一人吗?
调查组负责人:据董某民供述和同村多名村民反映,1998年6月董某更将小花梅带回家中后,董某民与小花梅共同生活,并为其取名为杨某英。2000年6月,董某民为办理结婚证,找村委会会计邵某征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时,经人建议将杨某英改为杨某侠,随后以杨某侠姓名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欢口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按董某民自报的信息违规办理结婚登记,将结婚人姓名登记为杨某侠(由于笔误写成“扬某侠”)。董某民供述,2011年3月,杨某侠在欢口镇卫生院生次子时,董某更找人做了一张“杨某英”的假身份证。据董集村村干部和村民证实,杨某英、杨某侠名字经常混用,实际系同一人。


7、记者:长子和次子年龄为何相差12岁?8个孩子都是董某民和杨某侠亲生的吗?
调查组负责人:1999年杨某侠生育第一个孩子后,采取了节育措施,至2010年董、杨二人未生育,后节育措施失效,2011年至2020年又生育7个孩子。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在跟踪管理、服务指导、信息采集等方面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负有失管失察责任。
关于长子是否杨某侠亲生的问题,徐州市公安机关将8名子女与杨某侠、董某民进行DNA检验比对,结论为8名子女均与两人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后又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DNA检验鉴定,结论一致。2022年2月20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论仍然一致。
另经公安机关调查,查明欢口镇有两个姓名同为董某港的人,其中一人1999年出生,为杨某侠长子;另一人1997年出生,为邻村人,现在外打工。


8、记者:杨某侠是否被拐卖?
调查组负责人:调查走访中群众反映,1998年初,小花梅被桑某妞(女,1974年7月出生,云南省福贡县人)从亚谷村带至江苏省东海县。桑某妞与其丈夫时某忠(江苏省东海县人)合谋,桑某妞以给小花梅介绍对象、看病为由,将小花梅从云南省福贡县带至江苏省东海县家中,后以5000元钱将小花梅卖给东海县徐某东。据徐某东供述和邻居陈述,徐某东与小花梅共同生活三四个月后,于5月上旬某日早晨发现小花梅不知去向,请邻居及亲属一起寻找两三天未果。后徐某东向时某忠索要了2000元“赔偿金”。2022年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桑某妞、时某忠,以涉嫌拐卖妇女罪依法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以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已对犯罪嫌疑人徐某东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围绕小花梅如何从东海县到丰县的问题,公安机关展开深入侦查调查。经进一步审讯深挖,董某民交代,小花梅是1998年6月其父亲董某更经刘某柱(丰县欢口镇人)介绍花钱买来。经审讯,刘某柱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先后抓获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均为丰县欢口镇人)及谭某庆、李某玲夫妇(河南夏邑县人)。据4人交代情况,谭某庆、李某玲夫妇在夏邑县骆集乡经营的饭店内,发现流落至此的小花梅,将其收留一个月后卖给在饭店附近工地务工的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将小花梅带回丰县经刘某柱介绍转卖给董某更。相关犯罪事实仍在深入侦查中。
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柱、霍某渠、霍某得、谭某庆、李某玲,公安机关已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继续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9、记者:董某民涉嫌何种犯罪?
调查组负责人:2022年1月3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董某民立案侦查。据董某民亲属和村民证人证言、勘验检验、司法鉴定、书证、铁链等物证以及董某民的供述,2017年以来,董某民在杨某侠发病时对其实施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有病不送医治疗等虐待行为。2022年2月1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虐待罪对董某民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民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对涉案犯罪事实,包括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等犯罪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10、记者:杨某侠的牙齿为何脱落那么多?
调查组负责人:2022年2月4日,徐州市口腔医学专家对杨某侠进行口腔检查和CBCT读片,杨某侠口腔卫生长期较差,患有牙周疾病,未进行治疗,部分牙齿逐步脱落。2月9日,经南京市口腔医院专家再次诊断,杨某侠患有重度慢性牙周炎,认为重度牙周炎可导致牙齿松动脱落。2月20日,江苏省公安厅委托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口腔医院、浙江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3名专家对杨某侠牙齿状况进行会诊,结论为杨某侠患有重度慢性牙周炎,未发现外伤致牙齿缺失的客观证据。


11、记者:为什么2020年就给杨某侠进行DNA比对?
调查组负责人:2020年11月,董某民为办理低保,申请为杨某侠落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26号)明确,“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无户口人员实际生活、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于原籍情况不明的无户口人员,一律要采集DNA进行比对,经公安机关调查,未发现其登记过户口或者其他户籍信息的,可以在其实际生活、居住地社区(单位)集体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公安机关对杨某侠的DNA进行检验比对,未比中被拐、失踪等信息。2021年4月,欢口派出所将其落户欢口镇集体户口。


12、记者:“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有哪些教训和反思?
调查组负责人:“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暴露出我省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一段时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在基层组织建设、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特殊群体救助关爱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没有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法治意识淡薄,导致基层服务管理缺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防线失守。我们将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治理,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站稳人民立场、厚植人民情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民情,增强法治意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兜牢民生保障底线。近期全省已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深入排查整治侵害妇女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等群体权益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落实救助帮扶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权益。


13、记者:围绕女性和精神疾病患者权益保护,徐州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
调查组负责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社会丑恶现象,必须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针对此次丰县暴露出的问题,徐州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侵害妇女儿童等群体权益问题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明确精神疾病、智力障碍、被限制人身自由等10类排查重点,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梳网清格”,对发现的侵害妇女儿童线索,坚决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发生后,江苏省委和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并指导徐州市迅速查清事实,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省直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工作。2022年2月17日,省委和省政府成立调查组,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核查。事件发生以来,调查人员除在我省开展调查工作外,还赴云南、河南等相关省开展实地调查,共走访群众4600余人次、调阅档案材料1000余份。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身份认定情况

2022年1月27日,社交网络平台流传“丰县生育八孩女子”的相关视频。经核查,视频中涉事女子现户籍登记名为杨某侠,其丈夫为董某民,家住江苏省丰县欢口镇董集村(后并入李庄行政村)。根据2000年6月董集村委会会计邵某征出具的董某民、杨某侠婚姻登记申请资料,公安机关获取了杨某侠来自“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的线索,随即组织警力赶赴云南,会同当地警方,以福贡县亚谷村为重点,在周边乡镇就杨某侠身份开展走访排摸,让相关群众辨认杨某侠结婚登记照片、现实生活照片。据和某某(亚谷村原村干部)反映,杨某侠可能是本村的小花梅(父母已故)。根据进一步调查走访得到的线索,公安机关在河南省项城市找到小花梅同母异父妹妹光某英(原名花某英)。2月9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杨某侠、光某英血液样本与普某玛(小花梅母亲,2018年去世)遗物上提取的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为普某玛与杨某侠、光某英均符合生物学亲子关系。2月13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又对桑某罗(小花梅大舅)、李某元(小花梅小舅)、沙某付(小花梅大姨)、李某梅(小花梅小姨)血液样本进行DNA检验比对,与杨某侠均符合亲缘关系。2月20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检验对象的检材再次进行检验比对,检验结果与之前一致。综合DNA检验比对、查阅小花梅云南户籍底册和调查走访,认定杨某侠即小花梅(户籍登记姓名为小花梅,出生日期为1977年5月13日,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人)。

针对“董某民、杨某侠结婚证照片上的女子与杨某侠不是同一人”的问题,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杨某侠近照系从抖音视频中截取,经修图后流传到网上,与实际容貌有差异。同时,受年龄增长造成的皮肤老化、毛发退化、脂肪组织液化以及牙齿缺失等因素影响,杨某侠容貌也发生了变化。2月22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人像鉴定,杨某侠与董某民结婚证照片与杨某侠在云南第一次结婚照片、网传视频截图杨某侠照片、杨某侠身份证照片、杨某侠近照反映出的人像特征相同,认定为同一人。

针对“杨某侠可能是四川籍失踪女子李莹”的问题,公安机关开展专门调查。经江苏公安机关会同四川公安机关将李莹母亲与杨某侠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排除生物学亲子关系。后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李莹母亲与杨某侠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仍排除生物学亲子关系。2月20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再次排除李莹母亲和杨某侠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据此认定杨某侠与李莹不是同一人。

二、关于小花梅从云南省福贡县到江苏省丰县过程

经走访,福贡县亚谷村村民及小花梅舅舅、姨妈等亲属以及知情群众反映,小花梅1980年跟随改嫁的母亲从云南省福贡县匹河乡普洛村到子里甲乡亚谷村生活,1995年嫁到云南省保山市,1997年离婚后回到亚谷村。小花梅亲属、同村村民反映其回村后言语行为异常。调查走访中群众反映,1998年初,小花梅被桑某妞(女,1974年7月出生,云南省福贡县人)从亚谷村带至江苏省东海县。经查,桑某妞于1995年嫁给东海县时某忠(1955年4月出生),2000年12月,桑某妞、时某忠夫妻二人因其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七年。

2022年2月6日,公安机关对桑某妞、时某忠涉嫌拐卖小花梅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据桑某妞、时某忠与徐某东(男,1965年11月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供认,1997年底,时某忠与徐某东商议,由桑某妞帮徐某东找一个媳妇,但需要花钱,徐某东表示同意。据桑某妞供述,1998年初,她以给小花梅介绍对象、看病为由,将小花梅带至东海县卖给徐某东,收取现金5000元。据徐某东供述和邻居陈述,徐某东与小花梅共同生活三四个月后,于1998年5月上旬某日早晨发现小花梅不知去向,请邻居及亲属一起寻找两三天未果。后徐某东向时某忠索要了2000元“赔偿金”。

围绕小花梅如何从东海县到丰县的问题,公安机关展开深入侦查调查。经进一步审讯深挖,董某民交代,小花梅是1998年6月其父亲董某更经刘某柱(丰县欢口镇人)介绍花钱买来。经审讯,刘某柱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先后抓获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均为丰县欢口镇人)及谭某庆、李某玲夫妇(河南夏邑县人)。据4人交代情况,谭某庆、李某玲夫妇在夏邑县骆集乡经营的饭店内,发现流落至此的小花梅,将其收留一个月后卖给在饭店附近工地务工的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将小花梅带回丰县经刘某柱介绍转卖给董某更。相关犯罪事实仍在深入侦查中。

2000年6月,董某民为办理结婚证,找村委会会计邵某征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时,经人建议将杨某英改为杨某侠。欢口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按董某民自报的信息违规办理结婚登记,将结婚日期登记为1998年8月2日、杨某侠(由于笔误将杨某侠写成“扬某侠”)出生日期登记为1969年6月6日。据董某民供述,2011年3月,杨某侠在欢口镇卫生院生次子时,登记产妇信息为“杨某英”,卫生院要求提供新生儿母亲身份证,其父董某更找人做了一张“杨某英”的假身份证。2020年11月,董某民为办理低保,申请为杨某侠落户,公安机关按规定将杨某侠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比对,未比中。2021年4月14日,欢口派出所按照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规定,为其办理该镇集体户口与身份证,并按照结婚证上的姓名和出生日期,登记为杨某侠,1969年6月6日出生。董集村村干部和村民证实,杨某英、杨某侠名字经常混用,实际系同一人。

三、关于杨某侠(小花梅)精神与身体状况

据董某民供述和多名村民反映,1998年6月,杨某侠刚到董家时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董某民称,杨某侠曾告诉自己她老家在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据董某港(杨某侠长子)反映,小时候母亲有时还接送自己上下学。据董某民亲属反映,2012年杨某侠生育第三子后,精神障碍症状逐渐加重。2022年1月30日,经徐州市医疗专家会诊,诊断杨某侠患有精神分裂症。2月19日,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为杨某侠患精神分裂症,受目前精神状态影响,难以正常接触交流。2月20日,省公安厅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复核鉴定,结论一致。目前,杨某侠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入院检查结果显示,杨某侠除精神及牙齿疾病外,未发现其他疾病。2月4日,徐州市口腔医学专家对杨某侠进行口腔检查和CBCT读片认为,杨某侠口腔卫生长期较差,患有牙周疾病,未进行治疗,部分牙齿逐步脱落。2月9日,经南京市口腔医院专家再次诊断,杨某侠患有重度慢性牙周炎,认为重度牙周炎可导致牙齿松动脱落。2月20日,省公安厅委托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口腔医院、浙江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3名专家对杨某侠牙齿状况进行会诊,结论为杨某侠患有重度慢性牙周炎,未发现外伤致牙齿缺失的客观证据。

四、关于杨某侠(小花梅)生育八孩情况

杨某侠与董某民共生育8名子女,户籍信息显示,长子董某港于1999年7月出生、次子2011年3月出生、三子2012年4月出生、四女2014年11月出生、五子2016年5月出生、六子2017年5月出生、七子2018年11月出生、八子2020年1月出生。徐州市公安机关将8名子女与杨某侠、董某民进行DNA检验比对,结论为8名子女均与两人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后又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DNA检验鉴定,结论一致。2月20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论仍然一致。

调查发现,1999年杨某侠生育第一个孩子后,采取了节育措施,至2010年董、杨二人未生育,后节育措施失效,2011年至2020年又生育7个孩子。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在跟踪管理、服务指导、信息采集等方面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负有失管失察责任。

针对“小花梅第一个孩子董某港生于1997年”,经公安机关调查,查明欢口镇有两个姓名同为董某港的人,其中一人1999年出生,为杨某侠长子;另一人1997年出生,为邻村人,现在外打工。

五、关于董某民等人涉嫌犯罪的情况

2022年1月3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董某民立案侦查。据董某民亲属和村民证人证言、勘验检查、司法鉴定、书证、铁链等物证以及董某民的供述,2017年以来,董某民在杨某侠发病时对其实施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有病不送医治疗等虐待行为。2022年2月1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虐待罪对董某民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民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对涉案犯罪事实,包括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等犯罪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桑某妞、时某忠,以涉嫌拐卖妇女罪依法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对涉案犯罪事实继续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对犯罪嫌疑人徐某东、刘某柱、霍某渠、霍某得、谭某庆、李某玲,公安机关已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继续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对涉及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将依法予以严惩。

六、关于医治救助情况

2022年1月28日,徐州市和丰县卫生健康部门将杨某侠送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丰县政府安排人员与其长子董某港在医院陪护。目前杨某侠疾病治疗工作正在积极进行。

省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徐州市按照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给予供养,组建了“爱心妈妈”小组照顾其未成年子女,对杨某侠及其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落实低保、社保等政策和家庭生活照料、教育资助、关爱帮扶等具体措施。

七、关于有关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处理情况

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责令徐州市委和市政府作出深刻检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丰县县委书记娄海,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中失职失责,未认真组织核查事实,批准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丰县县委副书记、县长郑春伟,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中失职失责,未认真组织核查事实,同意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内职务,责令辞去县长职务。

丰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苏北,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未认真核查事实,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寸贤,在担任丰县副县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分管的计划生育、卫生健康工作不负责任,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力、失管失察,决定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

徐州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高伟,在担任丰县卫健委主任期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涉嫌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丰县欢口镇党委书记徐善修,在担任欢口镇镇长、党委书记期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涉嫌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丰县欢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邵红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涉嫌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丰县县委统战部三级主任科员陈修峰,在担任欢口镇党委组织委员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分管的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失管失察,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丰县公安局四级高级警长程言伟,在担任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分管的治安工作不负责任,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虐待行为失管失察,对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救助工作组织推动不到位,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丰县信访局副局长殷宪方,在担任丰县卫计委副主任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分管的计划生育工作履职不力、失管失察,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丰县公安局欢口派出所所长渠辉,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未经深入核查办理户口登记,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虐待行为失管失察,对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救助工作落实不力,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丰县欢口镇综治办史瑞红,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虐待行为失管失察,对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救助工作组织落实不力,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丰县欢口镇原民政助理于法贞,在担任欢口镇民政助理期间,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办理婚姻登记、变更结婚证登记时间,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丰县欢口镇计生站于秀娟,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对严重超生问题隐瞒不报、放任不管,决定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丰县欢口镇李庄村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李劲松,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对严重超生和虐待行为放任不管,对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不力,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责令辞去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

丰县欢口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董正培,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对虐待行为和严重超生放任不管,对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不力,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丰县欢口镇李庄村党总支副书记董青华,在担任李庄村计生专干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对严重超生问题放任不管,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暴露出我省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一段时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在基层组织建设、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特殊群体救助关爱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没有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法治意识淡薄,导致基层服务管理缺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防线失守,对有关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问题将进一步深入调查,并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我们将深刻汲取教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治理,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站稳人民立场、厚植人民情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民情,增强法治意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兜劳民生保障底线。近期全省已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深入排查整治侵害妇女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等群体权益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落实救助帮扶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权益。

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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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DNA比对结果证明了小花梅就是铁链女,我相信。

但说上图这两个人是同一人,这太颠覆认知了。


这两个人的瞳距是一目了然的不同,这是无论是怎么自然衰老、人工美容都改变不了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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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有个说法,叫“塔西佗陷阱”,指的是,当公信力丧失之后,无论你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吃瓜群众一概认定你在撒谎,这时候,你说得越多,引来的仇恨也越多。

丰县的一系列蜜汁操作,点燃了网友的愤怒。

江苏省看不下去了,派出调查组,亲自操刀。

江苏省委的报告,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把多年之前的陈芝麻烂谷子都抖了出来。我们终于知道了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也相信这个报告。

但是网友的诉求其实没有达到。网友想要的是最起码彻查整个徐州,徐州撤一批,丰县那些官员得抓一批,他们村里有几个被拐妇女要摸清楚,董某和其他买老婆的村民拐卖,虐待,QJ的事全做实。

毕竟在这个地方,拐卖妇女这种行为,恐怕至少是一个时间跨度超过20年的比较常见行为,参与者众多,董某只是其中一个一个不起眼的存在,而且有可能得到了某些势力的默许。不然你细细品:办户口,办身份证,办结婚证,这些手续是谁来办理?办理的人又办理了多少起这样类似的事?

当地民政口不建议这些妇女离婚,更有网友扒出司法文书网上的当地法院不批准你离婚。

为什么当地这么多部门要阻止这些妇女离婚?

所以说,大家应该晓得了吧?为什么这个无权无势的底层loser董志民,就这么点事,会出现四五份自相矛盾的通报。

我都分不清,到底有多少势力都想要保他,撤热搜,封村,就这么一个loser,值得这么费劲保护吗?

他们是在保的,恐怕是他们自己吧。拔出萝卜带出泥,这个盖子恐怕是绝对不能揭开的,否则一连串的人,谁都跑不了。

我真不明白的地方只有一个:为什么这个董某买了个精神病回来,违规办了结婚证,QJ生子,他罪名是虐待家庭成员,喵喵喵?为啥他配用丈夫这个称呼?

家庭成员?

买的妻子?丈夫这两个字凭什么能用在他身上啊?

他就是一个QJ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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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版调查结果通报和第四版结论基本一致,第三版第四版没有说清的问题,例如当事人是怎样被带到徐州的、结婚手续是怎么办的、前两份狗屁不通的报告是谁的锅等,基本得到了回答。

在我看来,这个通报的真实性是相对可以接受的。

说实在的,我从不惮以最深的恶意来揣测公权力,但我想破头也想不出来,拼命掩盖这样一个二十多年前的刑事案件对政府有什么好处,本来按正常流程处理,最多也就涉及到几个当年涉嫌失职渎职的基层乡镇干部,丰县县委县政府可以完全不沾锅,他们能搞出前两版公告糊弄事就已经非常匪夷所思了,对这种完全可以不沾锅的事情都要条件反射式的否认,可见丰县方面平时就已经是渎职成风撒谎成性了。

这次丰县的官员撸一大批是理所应当的,烂肉早割是个大疮,割晚了就只能截肢了。但目前仍局限于纪律处分,相关责任人应当负怎样的刑事责任还需要进一步关注。

需要注意的是,丰县八孩事件几乎可以确定不是孤例,贩卖人口这种有利可图的事情从来就不会是独狼行动,买家和卖家如果不成规模是难以支持从云南这么远的地方贩卖人口的。

这件事背后隐藏着多少未被发现的黑暗,有多少妇女还在生活在类似的境遇中还需要进一步调查,通告最后说「近期全省已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希望不是一句空话,一则安民告示。

此外,本案当事人明显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其与董某民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应当撤销,董某民涉嫌强奸等罪行的问题应当得以追究,且看后续处理吧。

最后,这次案件查到这个份上,无论是否满意,这都离不开网民的持续关注,如果不是网民穷追不舍,这个案子恐怕还停留在「不存在拐卖行为」那一版,所以你说政府不接受公民监督,不愿意接受公民监督,能行么?

这次的案件对政府公信力的摧毁是巨大的,而公信力的重建需要的不仅仅是这一纸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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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极端个案背后的现实之痛,必须刮骨疗毒!

一段时间以来,江苏“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和广泛热议,人们对拐卖妇女这种与当今时代格格不入的恶行感到震惊和悲愤。“丰县生育八孩女子”长期遭遇的身心摧残和扑朔迷离的真相,深深刺痛了社会良心、道德认知。这一事件已经从一起极端个案,发酵成一起全社会关注的公共舆情事件,进而引发整个社会的沉重反思。

江苏省调查组的通报迈出了解决问题的第一步。而全社会关注的目光,并不仅限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更大的期待是,各级政府以此为契机,以刮骨疗毒的勇气,一扫残留在朗朗乾坤下的“古老的罪恶”——拐卖人口,尤其是拐卖妇女儿童!

虽然,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发生多数都是在上世纪的少数贫困地区,在脱贫攻坚胜利后的今天,许多人将之视为一段被遗忘的历史,但我们必须看到,这样的历史并不久远,伤疤远未消除,受害者家庭的创痛还未治愈。对相关地方基层来说,解决这样时间跨度长、牵扯范围广、处理难度大的问题,可以说是“烫手山芋”,但面对民心所望,必须迎难而上。我们还要看到,中央对于此类问题的态度始终是鲜明的,那就是对那些历史遗留却仍然危害现实的问题,必须一查到底。比如,内蒙古“纸面服刑”案的曝光引发中央启动“倒查二十年”,发生在多年前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彻查,最终带来社会清明,推动了法治建设的进步,赢得了全社会的赞誉。

下决心刮骨疗毒,才能从根子上消除拐卖妇女问题的现实之痛。拐卖人口本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在个别重灾区却成了司空见惯的“风气”,相当数量的涉事者甚至认为是迫不得已的“办法”。在一些地方,拐卖人口现象可能发生在不少人身边,除去违法犯罪的人贩子、买家,还有不少麻木不仁包括“同情”的知情者睁只眼闭只眼,甚至充当“帮凶”。如果不彻底斩断这条罪恶的产业链,如果容忍“不买媳妇这个村子就会消失”的功利性逻辑存在,如果不在全社会筑起牢不可破的法治防线和高度一致的道德底线,真正让拐卖人口的恶行无处遁迹潜形,我们就难以彻底铲除这一“古老的罪恶”的生存土壤,就会让全社会的安全感幸福感大打折扣。对各级地方尤其是基层来说,到了该痛下狠手的时候。正如一些基层干部所言,在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今天,我们基本具备了解决这一问题的能力、条件。

某种程度上,历史在通过“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无法回避的目光逼问我们,我们必须做出对得起良知和未来的回答。面对刺眼的历史欠账,要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为起点,在全国范围内深层次全方位治理拐卖人口问题,同时推进立法、严格执法,回应社会提高量刑标准、买卖同罪的呼声。应切实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加强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彻底铲除“买方市场”,在全社会形成反拐、打拐、举报的共识,让拐卖妇女儿童在中国大地任何一个角落都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对一些“重灾区”而言,以人民群众的急苦愁盼为出发点,善用历史的眼光剖析根源、拿准措施,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和决心把问题解决在当下,分类施策,妥善处置,是考验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一块试金石。

一如网友所说,推动问题解决才是“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的时代意义。要让“丰县生育八孩女子”知道,董某民遮蔽不住她的天空,有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还有全社会在乎她、关爱她。正迈向共同富裕的中国,不会让一个人掉队,更不会让一个人无名无姓!(半月谈评论员)


补充:

当前,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正在修法过程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因此成为舆论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去年12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审,12月24日开始在全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罕见地收到了社会各界42万余条法律意见,参与人数高达8万余人。

相比之下,同期征求意见的其他法律草案,只有几十到数百不等的参与人数。

​这部草案引起的关注度由此可见一斑,公众将空前高涨的热情倾注至妇女权益保障之中。

违法成本太小问题待解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正式出台实施以来,无疑在提高妇女的地位、保障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部法律也被指过于原则,对其内涵、形式、加害人责任、具体的处罚程序没有具体详细的说明和规定

​“现行法律中,的确有许多条款为宣示性的,而法律能否发挥其效果,需要关注到法律责任是否明晰,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置机制是否明确、完善。”

长期致力于女性权益研究的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法学教授赵树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此评价。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吕孝权告诉记者,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判案不多,原因是这部法律太过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

而此次修法力度之大、修法内容之广前所未有。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共9章61条,修订草案修改48条、保留12条、删除1条,新增24条,修改后共9章86条。

​由于修改力度很大,被认为是“废旧立新”。

​草案不仅就近年来热点议题如职场性别歧视、性骚扰、农村妇女财产继承权等问题作出明确回应,甚至细化至对诸如家庭PUA,女性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女性厕位、母婴室数量等生活细节给予关怀。

赵树坤对草案整体内容给予肯定,认为目前草案中的规定能够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例如将之前的“法律责任”部分改为“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明确了救济主体与救济途径,且呈现出多元的特点。同时对前述规定的各项权利在法律责任承担上有了明确回应。

​但她也认为,草案中关于违法的惩戒、追责内容较轻

​草案虽然明确了相关单位保障妇女权益的义务,但违反法律的责任多为“责令改正”。而这样的处置方式使得违法并不需要付出太多的代价。

​“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措施。”赵树坤说。

近期,舆论也聚焦于拐卖妇女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

​在现实案例中,解救拐卖妇女过程困难重重,吕孝权认为,这是因为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监督问责机制不到位

​他建议在草案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中,规定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举措,比如将防止拐卖妇女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只有和政绩挂钩,地方政府才会去重视,才能真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法律职责。”

​吕孝权指出,再好的法律和政策,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责任机制保障,实施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

​另外,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存在各章之间界限及逻辑不清的情况,在修法过程中要对之前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科学地整合和取舍。

​例如婚姻家庭权利与人身权、财产权间有交叉,存在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弱于作为个体女性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况。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里,将拐卖妇女放在第六章人格权益里。而从立法框架上来说,把人格权益放在财产权益下面,这个逻辑是说不通的,应该把人格权提升到财产权之前。”吕孝权说。

强制报告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初审上述草案时,李锐委员曾坦言,从目前我国现实来看,妇女被拐卖、性侵、家庭暴力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分组审议中,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良建议,进一步加大对拐卖女性行为的打击力度,实施拐卖与收买同责,杜绝拐卖行为的潜在因素。

​根据“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司法案例数据分析报告,截至2019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地区不作统计)均发生过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份基于 1038 份裁判文书的分析统计,我国被拐妇女的年龄从14岁到60岁不等,主要集中在14岁至30岁区间段。

​超过四分之一(26.7%)的受害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抑郁症、癫痫病等。有15.2%的受害人有多次被贩卖的经历。

​实际上,相关规定已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所体现,现行法律总则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第三十九条明确,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在赵树坤看来,拐卖妇女、性骚扰、性别歧视等社会问题,实际上不可能只是立法这一环节就可以彻底解决

一方面,要形成任何主体都有权对侵害妇女的行为采取行动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特别要强化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履职,设定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机构、福利管理机构等部门的强制报告义务,既可更及时地采取措施制止针对妇女的违法犯罪,也可以督促公共服务或职能部门履职。

​吕孝权建议,草案应该考虑加入有关职能部门发现被拐卖妇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应该是负有防拐卖人口责任的相关部门,比如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发现可能是涉嫌拐卖案件,就应该及时报案;再比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被送到医疗机构的孕妇分娩过程中,医生护士发现未成年或其他信息透露出涉嫌被拐卖,需及时报案;还有就是村委会,发现被拐妇女也应强制报告。”

事实上,国务院办公厅在去年4月发布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中就已提出,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

公益诉讼制度

法律专家还认为,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的保护,除了要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以外,还应当引入公益诉讼

目前,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环境污染、重大消费者维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益诉讼制度,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公益诉讼适用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展,法律已明确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雄烈士权益保护五类公益诉讼领域。

吕孝权认为,对于涉及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应当尽快纳入法律确立的公益诉讼制度范围。(来源:央视网综合中国青年报、中国慈善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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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来龙去脉很复杂吗?

结果动用了省级行政资源才勉强平息。

这份调察很权威了,基本上把民众对此事的疑问给了较为客观经得住检验的解答,例如身份信息的核对都是委托第三方甚至好几个第三方进行。

且,官方并没有说就此打住,希望带节奏的好好看看全文。

调查组负责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社会丑恶现象,必须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针对此次丰县暴露出的问题,徐州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侵害妇女儿童等群体权益问题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明确精神疾病、智力障碍、被限制人身自由等10类排查重点,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梳网清格”,对发现的侵害妇女儿童线索,坚决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半月谈:面对刺眼的历史欠账,要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为起点,在全国范围内深层次全方位治理拐卖人口问题,同时推进立法、严格执法,回应社会提高量刑标准、买卖同罪的呼声。应切实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加强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彻底铲除“买方市场”,在全社会形成反拐、打拐、举报的共识,让拐卖妇女儿童在中国大地任何一个角落都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对一些“重灾区”而言,以人民群众的急苦愁盼为出发点,善用历史的眼光剖析根源、拿准措施,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和决心把问题解决在当下,分类施策,妥善处置,是考验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一块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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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为1977年5月13日。

第一次婚姻1995年嫁到云南省保山市。1995-1977 =18 岁,这违法的话,怎么取得结婚证?

1997年离婚。既然有离婚,就该离婚证吧。

当地保山市这个民政应该公示一下。


徐州的第四次公告里面。小花梅是1994年嫁到云南省保山市。1996年离婚。

就是17岁了。这嫁到和离婚,也都有没有证,随便说的?

(估计当时以为是1969年所以随便写?)

到底是1994年还是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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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远房伯伯,嘉兴人。

97年买的贵州老婆,老婆给他生了娃以后跑了。

他的那个“老婆”,就是拿彩礼后生娃,生完过得不开心下一家。嘉兴这边不存在一个村一个姓,或者铁链的现象。

现在说重点

1.强奸罪判多少年?我记得某个师长级别的儿子也被判了十年吧?80年代甚至有判死刑的。

2.殴打至轻伤判多少年?殴打至精神出现问题算几级伤残?我们这牙要是打掉一颗判一年半一般,那么铰掉一嘴牙把人搞成傻子得判十年以上吧?

3.绑架罪判几年?刑法规定:绑架判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情节严重死刑。

现在,某个神奇的法律规定:

买卖妇女+绑架24年+强奸+轮奸+严重故意伤害至至少八级伤残

为“虐待家庭成员”罪!!!!

判两年。

罪行是那位河南掏鸟大学生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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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小花梅不是李莹,容貌有变DNA不假;2、系多次拐卖,涉案人员已抓获,案件侦办中;3、司法鉴定确诊精神分裂,未发现外伤致牙齿缺失的客观证据,目前在院治疗;4、婚姻登记有违规,计生办失管失察;5、董某民以非法拘禁罪立案,涉嫌虐待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对涉案犯罪事实,包括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等犯罪开展侦查取证工作”。6、孩子抚养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已介入;7、渎职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17人已问责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通报最后:

近期全省已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深入排查整治侵害妇女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等群体权益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落实救助帮扶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权益。

希望还有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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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在无数个小花梅成为嫁给大山的女人后,能够等来解放的一天。

但我更希望从一开始就不要出现小花梅。


迟到的真相依然是真相,而我相信真相是不会伤害我们的。

曾经有某个知乎用户嘲笑追求真相的网友“永远年轻,永远死不悔改……”

但哪怕有无数种理由,我们只需要知道:

永远不必害怕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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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体制内呆过,以及现在在体制内工作的朋友们,基本都是这么说的——

这件事情只能追究到这个程度,所以江苏省的调查结果才会是这样,而不是反过来
徐州的调查结果到底对不对,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事情不能再继续扩大了,别的东西不能再查再碰了(例如隔壁裹被子那个),所以这必须是个案,所以徐州市里的调查结果必须是对的
哪怕是已经在省里了,这本质上还是老一套,而且手段也一点都不高明

我不点评他们的说法,但我觉得这在经济学上,很符合体制对技术官僚的激励……

并且,哪怕他们的这种说法真就不符合这次的实际情况……你觉得体制内像是这样的人有多少?这些人负责进行调查的可能性有多高?那么这些人的调查会是怎么进行的?如果在丰县以外的某片土地上发生了这次如同“公知”们想象的那样的事情,这些人会拿出什么样的报告?(为什么我的朋友们现在还在质疑公告,因为他们太清楚他们自己是什么样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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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不是商品,不能被买卖。

杨某侠不是董某民的妻子,不适用涉嫌虐待家庭成员,而是涉嫌强奸、非法拘禁、虐待。

恳请中央、江苏省政府彻查类似事件,刨根断链般斩断此类恶性事件的发生,解救并妥善处理目前正在被拘禁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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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个疑问,这个虐待家庭成员罪为啥不是强奸罪,已经贩卖人口了,婚姻家庭的定义认定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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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了真相当然很好,不过更重要的是建立长效机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马上就是两会,完全可以顺势推动修订拐卖人口罪,实现去性别化和买卖同罪,另外还可以建立全民DNA数据库,为失能人群提供更可靠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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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p图就轻轻带过,那么多抖音视频全是P的?抖音视频怎么美颜都有个限度,你说她的双眼皮是p的,那视频中去采访的人也应该一起被美颜出个双眼皮吧?





美颜功能那么强大的话,为什么站在她旁边的董某还是那副丑样子?


难不成这抖音只美颜她一个,别人都不美颜,太智能了!


再对比一下结婚照,原来抖音这么厉害,连基本的样貌都能全p变。



或者说铁链女这些年还动过整容手术,眼睛鼻子耳朵嘴通通开了刀,这还不够,整个脸型都变了。


难不成她的牙周炎还有美化脸型的功能?


四十多岁生了八个孩子,头发更乌黑浓密了,眼角开了,鼻梁更挺了,龅牙也矫正了!


对了,反正四十多岁牙齿掉光就是因为牙周炎,不管你外地牙医怎么质疑,反正我徐州牙医最专业,你们都比不上!


至于为什么被拐女们都没牙齿?因为牙周炎传女不传男。




问就是女的必得牙周炎,得牙周炎必掉光牙。哪里有暴力因素?没有的事,我们要相信江苏,相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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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一个谎之后,要用很多谎来圆。

狼来了一回两回三回。


对了,我说这个是兔狲,你们信不?


言尽于此,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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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次调查我们要做三件事:

相信!相信!还是他妈的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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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历史遗留问题终将迎来历史的审判。

只是很多加害人,受害者已经离开,审判和拯救到不了他们头上,只是名誉上的审判了。

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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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意到最新版情况通报里提到有三人采取了“留置措施”,分别是:


徐州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高伟,但是事由是在担任丰县卫健委主任期间的事情;


丰县欢口镇党委书记徐善修;


丰县欢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邵红振。


留置措施,是指:


在实践中一般对于仅仅涉及党内积累、政务纪律而不涉及司法的问题,是不会采取留置措施的,仅有在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时候才会采取留置措施。这个“有可能”不是瞎猜,而是有确凿证据,这样一方面纪检监察方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另一方面被调查人也有逃跑、自杀、串供等等对抗调查的可能性,因此采取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可见,案情还没完,这份调查处理报告仅仅是针对江苏省省委省政府调查组有权处理的事务,必须要上报中央或者移交司法,江苏省省委省政府无权处置的事情还没有进行处理,相关调查结果也没有最终认定并公开。


如果只是失职渎职还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者案情较为轻微,采取留置措施并且相关三人都留置的可能性实际上很小。


这里面还有很大的猜测空间,也值得继续关注。




我一直非常关注丰县事件,并对逐步披露的情况感到十分震惊和不解,因此调查报告出来后第一时间进行了逐字逐句的阅读。

情况通报中,丰县县委书记、县长两人主要是工作“失误失职”,并不涉及犯罪,情况通报的遣词用语也十分讲究,主要问题是纪律问题,处理也仅限于纪律范围内。县委书记批准、县长同意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这个词汇是标准的公文处理流程用语,可以说每个字都非常精确了,后面该县县委宣传部部长也是如此,用语是“发布”。可见目前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的意见是,这部分同志的主要责任是工作失职渎职,适用纪律处分。


除采取留置措施的三人外,其余人员基本上调查定调都是如此。


可以看出这份调查处理报告是严肃、认真、合规的,披露的情况基本是可信的,采取留置措施的三人背后还有什么,暂时也确实不宜发布,需要等有权限的机关做出决定后才能正式发布。


最终调查报告提到: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暴露出我省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一段时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在基层组织建设、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特殊群体救助关爱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没有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法治意识淡薄,导致基层服务管理缺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防线失守,对有关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问题将进一步深入调查,并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我们将深刻汲取教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治理,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站稳人民立场、厚植人民情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民情,增强法治意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兜牢民生保障底线。近期全省已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深入排查整治侵害妇女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等群体权益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落实救助帮扶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权益。


可见:本报告是基于中央批转地方实施的调查,报告结语有对上、对下交待情况的词句,我个人认为是经中央批转江苏省地方负责的调查处理。


换句话说,这个事情是肯定上了内参的。




希望大家密切关注采取留置措施的三人后续报道,这三个人背后还有情况没有披露,就目前这份调查报告的态度来看,调查清楚、司法程序完备之后一定会公布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严重的侵害人权行为,政府工作人员刻意掩盖、包庇拐卖妇女儿童更是涉嫌公权私用、玩忽职守,必须严查;


随意发布不实信息,误导公众推卸责任,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败坏党的形象,其心可诛!


希望丰县事件能够敲响警钟、震慑某些人,让拐卖妇女儿童这种丑恶行径真正得到高度重视,彻底杜绝人口买卖、强迫结婚生育,不要再搞出什么拿被拐卖妇女当典型的奇谈怪论。这次丰县事件以及后续调查通报、处理结果,也是充分表明了中央对这一类事件的坚决态度,任何想打擦边球蒙混过关甚至歪曲事实带节奏的,小心一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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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份通报的权威性非常高,所以可以说是一锤定音了。

报告整体采信了徐州市一级的调查结果,更为细致的做了深度的调查,挖出了很多未知的罪证。

报告里边涉及到的DNA检验都是最后经由公安部鉴定过的,所以小花梅自己身份的问题,是否是李莹的问题,对于8个孩子是否都是两人所生问题都可以经得起考验和检查。

这个调查最难的就是如何确认20多年前发生的事情情况,调查走访了大量的人员,并且抓捕到了当年未被发现的贩卖人口的犯罪分子,而且这些贩卖人口的贩卖的,大概率不是只有小花梅一个人,后边可能会牵扯更多的案件。

关于小花梅20多年前的遭遇,看下来真的是,一把辛酸泪。

第一次婚姻结束回到老家后,先是精神不好,然后被同乡贩卖,然后走丢,被收留,在被收留的人卖给人贩子,然后被人贩子转手卖,就如同牲畜一般。

当时的女性社会环境有多恶劣,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人可能都无法想象。

关于很多人讨论的对于17个人处理的是否过轻,这里边涉及到很多问题现在只是当下的党内处分,还有很多人在纪委正在被调查,也许会牵扯出更多的问题,同时涉及到违法行为还会有司法处理,不过这个周期会很长,需要继续等待。

同时对于收买小花梅的董某民为什么会以虐待罪批捕,这里边其实涉及到一些问题。

在我国历史上,1979年以前刑法里是没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后来为了扼制此类犯罪,刑法在1997年修改时增加了该罪名。而增加以后还有一个免责条款,就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在最新的2015年刑法修改后,这个“免责条款”进行了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单独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来看,搞不好还定不了董某民太重的罪,还会从轻处罚,所以先把虐待罪这个罪名落实了,然后在看能否跟收买罪一起两罪并罚。

说起来这里我挺费解的,为什么只考虑对儿童的虐待行为,而对于妇女就没了这条。

按着拐卖妇女罪,桑某妞、时某忠,刘某柱,获霍某渠、霍某得,谭某庆、李某玲这些个人贩子一个都跑不了,也希望能通过对这些人贩子的追查找到更多的犯罪记录,解救更多的人。

同时第一个买家徐某东也跑不了。

同时最最重要的是,能否通过这个案件,追溯当年的历史遗留问题,拯救更多的被拐卖的妇女,肃清余毒,才是最重要的。如果只是到小花梅这个案子为止,那么前边所有人的关注和努力,就白费了。

刚看到新华社就调查组的采访:

针对此次丰县暴露出的问题,徐州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侵害妇女儿童等群体权益问题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明确精神疾病、智力障碍、被限制人身自由等10类排查重点,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梳网清格”,对发现的侵害妇女儿童线索,坚决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希望说到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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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通知的核心任务是平民愤,同时画个休止符。

也就是说基本不可能再有后续了,除非有新的证据,但现在可能提供证据的渠道也都已经被控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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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经过了“皮肤老化、毛发退化、脂肪组织液化以及牙齿缺失等因素影响”后,她神奇的变好看了还年轻些了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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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基本上和李亚玲说的一致。

反正不是李莹,就是小花梅本人,而且也没有某些谣言说的严重和不堪,所以某些群体/团体是不会罢休的。

丰县的不能信,杨某侠必须是李莹;

徐州的不能信,杨某侠也必须是李莹;

江苏的不能信,杨某侠必须必然是李莹;

就算到了中央,杨某侠也必须是李莹。

看来只有美国的通告可信了。

查不出是李莹你们一个都不许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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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理清楚,内容扎实。

从1月17日事发,到今天出结论。27天。

中间还经历了春节和冬奥。

调查组跑了这个事件过程中的相关地点和相关人。包括小花梅亲属的DNA,以及一些人声称“疑似”的李莹的DNA。也对拐卖人口的链条做了调查,相关人员取证也完成了,责任大致清楚。

关联人员也进行了处理。一些处理很有特色,比如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处理是开除党籍和“责令辞职”。为什么责令辞职而不是解除职务?当然因为根据基层选举系统的存在,村委会主任是选出来的,不是委派的。所以他能辞职你不能开除。

这份报告清清楚楚地放在这里,不知道比“调查记者”的文笔如何、内容如何?

不知道调查记者们对这份文字评价如何?满意吗?

当然,事情并不会这样结束。小花梅不是孤案。拐卖人口儿童的事件还有。

然后呢?

如果义愤填膺,大可以成立一个反拐卖组织,接受求助和举报,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救助援助。这不是正确的事情吗?

但是没看到谁想做这件事。

大家有兴趣的只是蹭小花梅的热度。毕竟这个容易,这个安全。

而核实任何新的信息,并没那么容易和安全。

走失的孩子和妇女,不好找。但是来历不明的孩子和妇女难道还不容易发现吗?

然而事实就是,那些失踪的孩子,要么是父母千辛万苦找回来的,要么是公安部找回来的。没怎么听说是热心人士举报和找回来的。

大概两三天前,上海街头还有人在发放传单,忧虑随着调查组进驻,铁链妈妈的事件关注会降低,呼吁大家关注。

是的,哪怕大家已经知道这个女子的真名叫做小花梅,但是你仍不愿意用真名称呼她,而坚持使用“铁链妈妈”这样的称呼,因为这样的词采购刺激。

很多人并不是要给小花梅一个公道,小花梅只是他们表演的一个借口。


报告显示,小花梅至少被卖过三次。大半生都不幸。也许一生都不幸。

这个事情是热下去还是冷下去,我并不关心。我觉得努力让这个事情热下去或者冷下去的人,都很冷血。

我希望小花梅能有一个安静和健康的生活。不被人打扰。

任何现在或者近期试图去面访小花梅的人,都没安好心。

精神病院目前大概是对她最有好处的地方,专业医生调理身体和调理精神,让她从噩梦中醒来。除了有专业精神疾病治疗能力的地方,现在任何其它地方都不适合她,哪怕是皇宫都不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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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结论和徐州2月10日公告的结果基本一致,处罚的政府机关公职人员也仅限于丰县一级。言下之意徐州的处置和2月10日的公告没问题,现在江苏省一级再来背个书,大家就可以散了。不过这次的公告里其实暴露出徐州一级调查组的一个明显疏漏。

省级公告说:"经进一步审讯深挖,董某民交代,小花梅是1998年6月其父亲董某更经刘某柱(丰县欢口镇人)介绍花钱买来。经审讯,刘某柱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先后抓获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均为丰县欢口镇人)及谭某庆、李某玲夫妇(河南夏邑县人)。据4人交代情况,谭某庆、李某玲夫妇在夏邑县骆集乡经营的饭店内,发现流落至此的小花梅,将其收留一个月后卖给在饭店附近工地务工的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将小花梅带回丰县经刘某柱介绍转卖给董某更。"

请大家注意,小花梅1998年5月在徐某东家失踪到1998年6月被董某更购买,短短一个月中被转卖了两次。整个过程(也就是所谓小花梅如何从东海县到丰县的问题)在徐州2月10日公告完全没有被提及。而且在徐州2月10日的公告中,董某民只涉嫌非法拘禁罪,并没有提及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谭某庆、李某玲、霍某渠、霍某得、刘某柱也均未被提及。现在问题来了,徐州市2月10日发布公告时,是否已经了解这一过程?如果了解这一过程,为什么不作出相应公告。如果不了解这一过程,是否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

所以在此还是要感谢所有对这一问题保持关注、并且不断采取行动的人。如果没有这些人的努力,董某民的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就会被掩盖;谭某庆、李某玲、霍某渠、霍某得、刘某柱的犯罪行为同样会被掩盖。

当然,即使这样,其实还不够。根据《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犯罪行为的,同时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下列罪名立案侦查: 1、违背被拐卖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立案侦查。 2、明知收买的妇女是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立案侦查。”而这个公告里,虽然提及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但是仍然没有提及董某涉嫌强奸罪。这次的公告和之前历次的公告还是相同的写作思路,也就是只提及较轻微的罪名,而不提及较严重、较恶劣的罪名。好像这样就可以粉饰一个既没有恶性犯罪行为、也没有人因为恶性犯罪行为受到伤害的太平世界。

另外,还有一个纯刑法的技术问题。董某民和小花梅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因为收买被拐卖妇女这一犯罪行为产生的(且不考虑违规办证),当然也明显违背小花梅的意志。为什么董某民却可以通过这一层犯罪行为产生的婚姻关系从中得利,将自己对小花梅的故意伤害罪降为定性和罚则明显更轻的虐待罪呢?

最后,还有一个细节,小花梅,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人,同母异父妹妹光某英是在河南省项城市找的。有没有人好奇光某英是怎么到的河南省项城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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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能够由此展开一场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拐卖人口犯罪行为的严打,加大对人贩子的处罚力度,并将相关法律意识普及到基层。

以下内容为转载
徐州一向是拐卖妇女“重灾区”。根据1989年5月出版的著作《古老的罪恶——全国妇女大拐卖纪实》,从1986年到1989年,人贩子从全国各地拐卖到徐州市所属6个县的妇女共48100名。书中最令人惊诧的是徐州市出租车司机拐卖妇女大案。据书中所言,当年整个徐州出租车半数司机都参与拐卖妇女,只要从火车站拉到单身女孩就会转手给人贩子卖掉。这本书还明确写明了出租车属于“华航汽车出租公司”“云龙旅游服务公司”和个人私营出租车。

这本书的出版,既与当时国内尚算宽松的舆论环境有关;更与当时国内新闻业风气有关,一批富有社会责任感的记者有职业担当。1988年9月3日,《光明日报》发表一篇《沉重的思考——对11位女研究生被骗案的追踪采访》,轰动全国,曝光了多达11位女研究生被拐卖的案件,其中最著名的是上海同济大学一个女研究生的案例。《光明日报》记者武勤英在翻阅1988年6月7日《河南日报》之时,该报右下方一篇短文引起她的注意,该文说的是拐卖女研究生的骗子李敏已于1988年6月6日在郑州落网。两位中国年轻女子相遇于郑州一旅社,年龄大七、八岁的名校女研究生居然被一位来自农村的半文盲小姑娘拐卖,这个故事情节促使武勤英做了到当地采访的决定。

这篇报道的梗概如下:同济大学的女研究生小A在郑州火车站附近的旅社与一个叫李敏的16岁农村小姑娘相遇,被后者拐卖到了山东省郓城县农村,作价2480元,买主是农民宫长恩。

在被拐卖的71天中,小A遭到宫长恩的强奸,并被严加看护。在卷宗里小A自述:“我曾经把灯泡取下,触过电,或许电压太低,或许我的鞋太绝缘,未死成;我曾经上过吊,但绳子靠墙太近,我一伸腿又下来了;我曾拿着刀划过手,但未找到大血管,没有下手;我也曾到处寻找农药……”

宫长恩最后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该报道虽然写了11位女研究生的不幸遭遇,但同济大学女研究生小A因本身的光环:(班长、党员)而备受注意。她与拐卖者李敏的反差实在太强烈:一个是纯真、善良、毫无识别能力的女硕士;一个是邪恶、贪婪、铤而走险的文盲。不少读者的关注点在这,认为高分低能的现象应该要改变。还有评论者谈到受害者被骗的理由是倒卖银元赚钱,不该有贪心。文学评论家冯立三的一篇评论很有代表性:“《沉重的思考》有开阔的思考视野,它将一种不容于人类的罪行,将农民由物质和精神的双重贫困所造成的愚昧,将一位女研究生因不能在金钱的诱惑下庄重自处,在危难关头又因虚荣不能进行有效的斗争而酿成的悲剧,作了全面的、深入的剖析,提供了有关经济、文化、道德、法制等诸多方面的启示。”顺便提一下,徐州八孩母的事件见诸网络后,一篇2017年的文章《请别把女儿养成傻白甜》再度在网上流传。

武勤英还记述了采访过程中山东省郓城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讲的一件事:贵州省一位妇联主任来此解救当地一位被拐卖的妇女,走在街上,被几个当地人绑架了,在倒卖她的途中,这位妇联主任谎称自己也是倒卖人口的贩子,已把“货”带来了并答应共同取“货”才乘机逃脱。


徐州成为拐卖人口的犯罪共同体

徐州各县拐卖人口堪称历史悠久。这次铁链女不仅让国内外华人重温了1989年以前几年之间共拐卖将近5万妇女这段秽史,还发现了董集镇早就形成了拐卖人口的犯罪共同体——该村还有一位也拴着链子长年趴在地上的被拐妇女,买媳妇是当地习俗而且得不到善待,村民们对此不觉有异,习以为常。

一位网名为“赫兹”国内人士在网上使用“徐州”、“判决”、“拐卖”、“公安”等关键字抓取相关新闻共四千余条,阅读了所有与“徐州 拐卖”有关的百度百科达75页,以及徐州乃至苏北的县志,阅读相关资料共计近40万字。写了一篇《被拴狗链的八孩母亲与徐州人口拐卖史》的调查手记,证明徐州确实是拐卖人口犯罪重地,有许多与“八子铁链女”不幸遭遇相同的女子。引述《中国经济周刊》报道,指出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徐州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数起被拐卖妇女离婚案,法官均不支持原告人离婚诉讼。许多女子走投无路,最后只能自杀。

我读到类似相关信息之时,认为徐州法官群体中有不少无视被拐妇女的悲惨处境,硬性维持拐卖人口的结果。这条信息表明,徐州市及下属各县的党政系统其实已经默认当地这种拐卖婚姻的合法化,甚至默认了农村男子“家暴”的普遍存在。徐州有份《徐州日报》,是中共徐州市委机关报,1948年12月10日创刊,日发行量12万份。徐州拐卖妇女在中国曾被多方报道,我用“拐卖妇女”四字在《徐州日报》网页上搜索历年信息,共获70条,今年三条,竟无一条涉及丰县铁链女,全是表扬当地政府关心打拐、协助被拐儿童寻找家人的报道。

所有这些,都说明江苏省徐州市这个地区在拐卖人口方面存在一个涉及地方政府直至基层的党政系统、警方、法律共同体的犯罪共同体共犯结构。否则无法解释当地为什么存在持续几十年、涉及范围甚广的拐卖人口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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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是第一步。

希望以此为契机,真正做到举一反三,继续深入调查丰县、徐州市、江苏省乃至全国层面其他类似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愿天下无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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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之所以舆情沸腾

是有两个层面

一是买卖妇女 父子轮奸 生育八孩

二是当地民政开出结婚证 涉嫌一条龙包庇

前者是刑事案件 丧尽天良 灭绝人性

后者是贪渎窝案 暗无天日 细思极恐


这些罪恶

出现在手段有限 信息闭塞的上个世纪

大家勉强可以理解

但是居然拖到今天还没有得到全面的惩处

人民群众是不答应的


公众需要看到的

远远不止于目前的调查进展

公众希望看到的

是顺藤摸瓜 一查到底的大彻查

是从上到下 全国范围的大扫除

一是彻底扫清历史遗留的人口拐卖问题

二是坚决荡平地方行政部门的勾结作恶

说到底

公众希望看到的

是不打折 不设限 不姑息 不隐瞒的态度

这才是对国家对人民真正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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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丰县曝光率挺高啊。

被拐卖女子生育八孩、被拐女子起诉离婚被驳回、丰县城投状告会计事务所…负面新闻层出不穷,真该好好查查了。

在我认知里,丰县上一次这么有存在感还是刘邦时期的雍齿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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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被子女"(吊死鬼),李莹还有附近其他命运相似的女性怎么样了。是抓大放小,指哪打哪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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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买卖人口,量刑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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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调查到此为止,不过又是新一轮的罚酒三杯。

什么时候罚到整个徐州的相关部门都为此买单,那还能有点盼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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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么多回答感觉是DNA鉴定比不上知乎网友的肉眼识别?4600人次的走访调查多个省市的实地调查比不上一些知乎网友刷知乎来的靠谱?联合调阅千份档案资料比不上一些知乎网友的臆测让人信服?

难不成如果这个世界和你想象的不一样,那一定是这个世界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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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了十七个顶子,内含几个革除功名的,诚意算是给到位了。

也就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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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跟我猜的差不多,

1、解释权垄断

2、照片只是主观意愿

3、分化注意力

4、找几个背锅的平民愤

这个报告本质上就是第四份报告的扩充版本而已。这里面没有监督,问责,只是一份报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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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批捕“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涉案犯罪嫌疑人时某忠、桑某妞、董某民

(一)

2月22日,江苏省丰县检察院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涉案犯罪嫌疑人时某忠、桑某妞,以涉嫌拐卖妇女罪依法批准逮捕。

丰县检察院于2月17日受理丰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某忠、桑某妞的案件,经依法审查认为,时某忠、桑某妞实施了拐卖妇女的行为,已涉嫌拐卖妇女罪,符合逮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于2月22日依法对时某忠、桑某妞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将对涉案犯罪事实继续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二)

2月22日,丰县检察院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涉案犯罪嫌疑人董某民,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

丰县检察院于2月18日受理丰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董某民的案件,经依法审查认为,董某民实施了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已涉嫌虐待罪,符合逮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于2月22日依法对董某民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将对涉案犯罪事实及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等犯罪继续开展侦查取证工作。(江苏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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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道消息:其实昨晚很多人就知道案件全部调查结果了。

最大的困难在于董某就是咬死不开口,毕竟20年了,公安同志取得证据很困难,昨晚终于突破了……所有线索全部理清。

小花梅就是杨X侠,经历过二次拐卖,被强迫生育八个孩子,发病不予治疗,反以铁链锁脖,身份登记造假,丰县各级部门渎职……都是事实。但“铁链女是李莹”不是事实、“牙齿被打掉”也不是事实——牙齿掉落是是因为受害者长期以来的恶劣环境和卫生状况导致她患有严重的牙周炎——当然这个更恶劣。

“走访群众4600余人次、调阅档案材料1000余份”,你想想动用了多少警力?这是一次全省动员式办案。你看,只要认真,就没有撬不开的堡垒,破不了的案,查不出的真相。

丰县几乎从上到下全部撸掉,县委书记撤职;县长党内严重警告、免去党内职务、责令辞去县长职务;宣传部长党内严重警告、免职;人大副主任(原分管副县长)政务降级;徐州妇联副主席(原县卫健委主任)、镇党委书记、镇长3人涉嫌违法被留置调查……

其实大家就想要一个“朴素的正义”!

就是希望拐卖人口的人、虐待妇女的人受到严惩,而受害者能够得到补偿和安置。更希望这件事能在法理上有个彻底的解决,毕竟“小花梅”不止一个。

农村的乡贤宗族、地方势力绝对不会解决问题,他们只会制造问题、掩盖问题。工业化不只是物质的工业化,还需要人心和道德的工业化。

另外,我建议趁此契机,建立全民DNA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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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到现在为止,水落石出,这个处理意见逻辑清晰,处理清楚,符合常理推断,值得信服。但是这也给我们提出了警示,未来要有更多配套的政策和相关的法规来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简单归纳一下这个处理说明,大概情况就是此女子就是小花梅,已经通过相关技术手段确认核实。对于网传是李莹一事给予澄清。同时存在拐卖、虐待行为。最后对于相关责任人给予了相关处罚。

朋友圈看到一位朋友发的引用过来,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去解读分析讨论一下,男性与有关患有精神类疾病的女性在婚姻关系以及婚外关系中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相关犯罪的行为,比如说强奸,比如与有精神疾病、无性防卫意识的相对方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犯罪。婚内与精神疾病、无性防卫意识的相对方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婚内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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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炼了一下官方通报的时间线,节约大家的观看时间,应评论区要求加上了小花梅在主要事件中的年龄点。

图片可以点击后放大观看,手机端可以点击观看原图,欢迎转载。

一边整理一边觉得非常痛心。可怜的小花梅都经历了些什么?为什么没有人在这么多年里帮助她?

人贩子们难道不是一帮禽兽吗?

我呸。

生育年龄明细版

孩子序号 小花梅年龄
1 22
2 34
3 35
4 37
5 39
6 40
7 41
8 43

倒卖情况一览表

时间 卖出人 买受人 事件 备注
1998.1 桑某妞、时某忠 东海徐某东 保山贩卖至东海 第1次倒卖
1998.6 谭某庆、李某玲 霍某渠和霍某得 夏邑县骆集乡拐卖 第2次倒卖
1998.6 霍某渠和霍某得 刘某柱 刘某柱当倒卖中间人 第3次倒卖
1998.7 刘某柱 丰县董某民 董某民买人 第4次倒卖

可以结合中央一号文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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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通报用词非常严谨,基本对网友不管懂行不懂行的所有问题,都针对性的一一回怼。

并且一次过从县委书记一路处分到村里会计,不可谓不严厉,甚至有点——你看,你们不就想看这个嘛。

所以,实际上,是告诉网友,我已经做的超过本来需要的了,现在你们最好见好就收,这篇就算翻过去了。

下面我们来讲个场面:

你在楼下小卖部,跟老板娘买到一包假烟。

你火气很大,跑下楼质问老板娘为啥卖假烟。老板娘说没有,你拿走了怎么能证明是我卖的。于是你们俩就掐吧起来了。四周还围了好多邻居,一会说以前买到过假酱油,一会说他们两夫妻开店整天贪便宜。没多一会,就说完了,老板那个长相那么奸诈,肯定不是好人啊。

这个时候老板走出来了,你高声说,我在你这里买假烟,你老婆还不承认!

老板走过来,看着你的双眼,从身旁的酒柜上直接抽出一支啤酒,咔嚓一下直接爆碎在老婆头上,老板娘头上花花流血。老板都没有看老板娘一眼,只说了“跪下”两个字。老板娘咕咚一生就跪下了。然后,老板从柜台下面,掏出一条华子,赛你手里。盯着你的眼,说这是赔你的。

现在,你看着地上瑟瑟发抖的老板娘,自己买了一包芙蓉王现在得的一条华子,还有老板手里带血的碎瓶子……周围人都窃窃私语,不敢上前……

好啦!现在你要怎么做!

是跟老板说,你买我一包假烟,你刚才从柜子下面拿的烟,我怀疑你家就没有再卖真烟!

还是,哎呀,没有那么大的事,都是邻居,下回注意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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