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入户抢劫罪的量刑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嫌疑?

回答
入户抢劫罪的量刑,从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来看,确实存在一些值得探讨和引发“不合理”质疑的空间。这并非否定法律本身的公正性,而是说在具体的应用中,我们可能会发现一些难以完全调和的矛盾点,或者说某些判决结果与公众朴素的正义感存在偏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入户抢劫罪在中国刑法中是极其严重的犯罪,其法定刑也相当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入户抢劫的;……

从这条规定本身来看,将“入户”这一行为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联系起来,本身就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家庭安宁”和“人身安全”受到侵犯的严重性的一种考量。家庭,作为最私密的个人空间,一旦被暴力闯入并实施抢劫,其对受害者的心理冲击和安全感的破坏,往往远超一般的公开抢劫。这种额外侵犯的性质,是量刑加重的重要依据。

那么,为什么会有人觉得“不合理”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 量刑幅度过大,与具体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存在脱节。

行为上的细微差别,量刑结果的巨大差异: 入户抢劫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或无期徒刑。设想这样两个场景:
一个被告人,仅仅因为一时贪念,在夜深人静时偷偷潜入无人居住的空屋,拿走了一些财物,虽然是入户,但并未对任何人造成实际的人身伤害,甚至连唤醒沉睡中的人都未曾发生。
另一个被告人,全副武装,强行破门而入,用凶器威胁屋内熟睡的家庭成员,并残忍地将受害者打伤,抢走了大量财物。
按照法律条文,两者都可能被定性为“入户抢劫”。虽然在实际判决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情节(如是否造成人身伤害、对人身安全的威胁程度、抢劫财物的数额、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进行细致考量,但理论上,两者的量刑幅度都可能落入“十年以上”甚至更高的区间。这种情况下,公众可能会觉得,对于前者那种“无人在场”、“未造成实际人身伤害”的“技术性”入户抢劫,其刑罚是否真的需要达到如此严厉的程度?这是否过度侵犯了罪刑相当的原则?

强调“入户”的固有性质,而忽略了“抢劫”本身的严重程度: 相较于普通的抢劫罪,入户抢劫罪的核心加重情节在于“入户”这一行为。然而,抢劫罪本身就是一种侵犯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暴力犯罪。如果一个普通抢劫犯已经使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一个入户抢劫犯手段相对温和,但仅仅因为“入户”二字,就可能面临比前者更重的刑罚,这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让人觉得对“抢劫”本身的暴力程度的衡量有所不足。

二、 司法实践中的“罪名适用”可能存在的争议。

入户盗窃的界限模糊与罪名转化: 法律规定了“入户盗窃”罪,其法定刑远低于抢劫罪。然而,在实践中,行为人最初的目的是盗窃,但在进入住宅后,由于某种原因(例如被主人发现、为了逃避追捕),突然对住宅内的人实施了暴力或威胁,将其财物抢走。这种行为,是否就直接构成“入户抢劫”,还是应该先定盗窃罪,再结合其他侵犯人身安全的罪名(如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综合评价?
如果直接定性为“入户抢劫”,则可能导致轻罪(盗窃)转化为重罪(抢劫),这种“罪名转化”在某些案例中,可能会让旁观者觉得过于严苛。尤其是在行为人最初并没有预见到会发生暴力对抗,并且暴力行为是事后被动产生的。
这种界限的模糊,也使得公众难以理解,为何一个原本“只是想偷点东西”的人,因为一时的慌乱或被发现,就可能面临比普通盗窃罪严厉得多的刑罚。

三、 对于“人身危险性”的推定与个案的差异。

“入户”行为本身被推定为高度人身危险性: 立法者之所以将“入户”作为加重情节,是因为进入他人住宅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对私人空间的侵犯,并且在许多情况下,这种侵犯可能伴随着更高的暴力风险和对受害者心理的伤害。然而,并非所有的入户行为都意味着同等程度的人身危险性。
例如,某些情节下的“入户”可能只是为了方便逃跑,或者仅仅是出于对目标房屋的熟悉,而非蓄意对屋内人员进行暴力伤害。但法律的规定往往具有普遍性,很难在条文层面区分如此细微的心理状态和实际危险程度。
这也导致了在一些具体案件中,即使行为人实际造成的伤害相对较小,但仅仅因为“入户”这一事实,就可能被套入重罪的量刑框架,让人生出量刑过重的感觉。

四、 公众情感与法律条文的张力。

朴素的正义感: 公众对于犯罪的认知,往往带有强烈的情感色彩。特别是涉及到家庭安全、人身遭受侵害时,情绪化的反应会比较强烈。当新闻报道中出现“入户抢劫”的案例,并且判决结果很重时,公众的愤怒和对安全的担忧很容易被激发。但同时,公众也会关注到案件的具体细节,如果细节显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实际损害并非那么极端,而量刑却非常重时,就会产生“不合理”的观感。

如何看待这种“不合理”的嫌疑?

首先,我们必须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立法者的初衷。法律将入户抢劫作为严重犯罪,并设定了严厉的刑罚,其背后是对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别是家庭这一特殊空间安全的高度重视。

其次,刑罚的严厉性本身也是一种 威慑。对于试图侵犯他人家庭安全的犯罪行为,设置高门槛的法律惩罚,有助于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

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律适用的 精细化 和 个案公正 的重要性。

司法实践的精细化操作: 法官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悔过态度等多种因素,对法定刑进行具体裁量。即使是“入户抢劫”,其量刑幅度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到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中间有巨大的空间,足以容纳对具体案件事实的不同判断。因此,我们看到的某些“重判”,更多的是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节做出的判断,而非法律条文本身绝对的不合理。
罪刑相当原则的考量: 法律在设计时,也力求体现罪刑相当的原则。虽然“入户”这一情节本身就加重了罪责,但最终的量刑也需要与行为人实际造成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相匹配。如果出现量刑明显畸轻或畸重的情况,更多的是由于司法裁判过程中对具体事实的认定和评价存在偏差,或者法律条文本身的规定未能完全覆盖所有复杂的情形。

总而言之,认为入户抢劫罪的量刑“存在不合理的嫌疑”,更多的是源于公众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以及对司法实践中某些案件结果的观察,所产生的一种对罪与罚是否完全匹配的质疑。这种质疑,也促使我们不断反思和完善法律,并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个案的公正,确保法律的公正性不仅体现在条文的严肃性上,更体现在对每一个具体生命的尊重和对每一个个案的精细考量上。我们不能因为潜在的“不合理嫌疑”,就否定法律对这一严重犯罪的严厉打击,但同时,也需要鼓励法律适用更加精细化,回应公众对于公正的期待。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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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可以去查查各地凶宅,有多少是发生了灭门惨案的,这些灭门惨案里多少是因为入室抢劫被发现后转化成杀人灭门的。

很容易把一户人家变成戚家(来福:戚家人死光啦!戚家人死光啦!)的案子,当然判得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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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回答提到了法益的问题。抢劫比起盗窃,除了侵害财产权益之外,还侵害了人身安全;入户抢劫和一般抢劫相比,还侵害了住宅安全。因此从法益被侵害的严重程度来看,入户抢劫 > 抢劫 > 盗窃。

题主提出了一个很有趣的问题: 在僻静的小路蹲点抢劫,被害人同样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不是同样可怕吗?这里就来说说,「户」和僻静的小路有什么不同。

刑法中入户这个概念的权威定义,据我所知,最早见于 1999 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在提及入户盗窃时,将「户」定义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从最初的定义来看,「户」和僻静的小路等公共场所相比,有两个特殊性:一是用于家庭生活,二是与外界相对隔离。因为是用于家庭生活,我们期待生活不受外界打扰;因为与外界相对隔离,我们期待在其中能享有更高程度的安全、可以在充满危险的世界中稍微放松警惕。

要理解「户」的特殊意义,还可以参照 2016 年《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有一个很有趣的点: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比如同时也供店主居住的商铺),如果经营区域和生活区域没有明显隔断,那么,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同样的一间屋子,四四方方,有时是对外界开放的商店,有时是不对外开放的住所。同样是以抢劫为目的侵犯这一间四四方方的屋子,为什么随着时间不同,法律上的评价也有所不同?原因也在于「期待」:在营业时间,店主期待有形形色色的人出入这里;而在非营业时间,店主期待不被人打扰,希望在浩渺宇宙中,有这么一处卑微而神圣的场所,可供躺平身体,在疲惫的生活中稍加喘息。

这种期待,值得受到法律保护。这个地方,我们称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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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检索案例和实际问了几位前辈,会发现实际上和入户抢劫挂了钩,那基本就是铁定十年以上牢底坐穿了(擦汗)。最近一个算是比较有影响的案子就是发生在南昌的一个所谓“入户抢劫分得50元,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当时在知乎上也有讨论,事实还是比较确凿的,最后判决也是按规定来的,没有哪里有问题。

不过插一句,这个案子是二审才被新闻媒体曝出来的,因为律师是从北京请的著名大状,律师费很贵。(划重点)当然,也不是什么案子“大状的记者朋友”都会报导的。像这种吸睛的案子,报导出来自然会有流量,那向家属也有个交代。

这个案子我再翻出来,用意是在于,这个案件二审的过程中的两种辩护策略是值得我们来旁窥现阶段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入户抢劫的处理的。


一审提出的主要观点是,这是“户内抢劫”,不是“入户抢劫”。这种思路的来源,来自于司法解释,因为立法者司法者也考虑到了,入户抢劫法定刑确实很重,认定起来还是要有操作规范的:

“入户抢劫”结合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抢劫罪的双重罪质,具有加重的社会危害性。这应是刑法对“入户抢劫”加重处罚的理由。

(认为侵入住宅+一般抢劫<入户抢劫的原因,就可以说是社会危害性大.....)

根据三个有关抢劫司法解释,对于入户的认定,形成了三个标准:

1、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 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应用 功能特 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 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16年的《指导意见》主要是解释了关于前店后宅一类的问题

2、入户目的需要非法

这一点,05年的《两抢意见》和16年的《指导意见》的标准有细化:

不以犯罪为目的,而只是出于一般违法目的, 只要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而后 实施抢劫的,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

《两抢意见》中是这么说的: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 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 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

可以说是把“等”认为是“等外等”,把入户抢劫的目的变得更"丰富“了一点。

3、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 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 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 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如果是1、3点不符合,那显然根本就不是入户抢劫。可能比较复杂的是第2点,也就是入户目的如何认定,显然16年的指导意见用“财产、人身为目的入户”来解释目的非法性,也可以说把“目的范围扩大”是有益于解决认定的问题。毕竟能不图财不图人跑进别人家,危害性较之前的情况也小很多,这也是立法的原意。


话说回来,二审的律师就不太靠得住了.....在二审里面提出了寻衅滋事的辩护意见,这一点其实也是受了两抢意见的影响: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
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1]


当然这里的问题就在于....你都在按户内搞这么一出,没有暴力、胁迫方式就并不是特别容易达到目的了。

(画外音:搞这种恶劣的寻衅滋事,被扫黑除恶的几率很大吧。。。。)

还有一点有关于“校霸敲诈”的条款,也值得关注:

按照《两抢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好了,都说法律的经验不在于逻辑而在于实施,出现很倒霉的情况,出门一趟没搞到点东西或者总而言之就是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怎么办呢?

张明楷说要限制解释,算了给条生路,别算入户了。(A君吐槽:???文理/司法解释就够了好不好!!)

还是看看最高院说的吧:

对于劫得少量财物,但未致人轻伤以上伤害的,如在十年以上量刑确属畸重,又无其他从轻、减轻情节,可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二款的规定处罚,一般不会出现量刑严重失衡的情况

刑法这一条款是这样的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嗯..要真的搞到这个地步,辩护人也好,检方也好,法院也好,连那个要进去蹲大狱的被告人,也算是与有荣焉了。


#后记

那位抢了200分了50的小老哥还是被定的入户抢劫,家属应该觉得律师费给多了有点后悔。。。。前段时间还想靠江西本地一个校园媒体(有10w+能力的辣种)搞搞动作,可能因为是不太认识什么“记者朋友”,然后确实比较没搞头,最后那个公号自己把文章删掉了。

在思考这个问题时,谢谢大龙哥哥还是瑞恩小帅哥,以及西西姐姐的意见!!

参考

  1. ^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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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这个问题确实很有探讨的必要。首先明确一下,准确的法律用语不是“入室抢劫”,而是“入户抢劫”,“室”跟“户”虽有交叉,但两个概念侧重有所不同,不宜混用。

其次摆明观点,我认为入户抢劫升格刑期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确实有过重嫌疑。

我国现行刑法为1997年颁布,之前使用的刑法为1979年刑法,在79刑法中,关于抢劫罪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一百五十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79年刑法中规定了“情节严重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刑罚升格,而97年刑法中则将升格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于“入户抢劫”升格的原因,其他几位答主已经做过详细解答,主要理由有两点,第一,“住宅安宁”是基本的宪法权利,公民在自己居住生活的住宅之内享有的权利不容侵犯,住宅安宁权应当得到更强的法律保护;第二,在隔离的独立隐蔽空间之内受到犯罪侵扰,受害人寻求救助的可能性更小,受到进一步侵害的可能性更大。

这些理由从正面角度论述“入户抢劫”量刑升格没有问题,但换个角度来考虑,就会发现这些理由有无法解决的矛盾。

“入户”作为法定的定罪或者量刑情节,只在盗窃罪及抢劫罪中有明确规定。那么问题来了,任何侵犯人身、财产安全尤其是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只要入户都会存在上述两个问题,但其他犯罪并未将“入户”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也就是说,同样的犯罪情节,在不同罪名中却有完全不同的对待。

强奸罪的社会危害性及法定刑与抢劫罪相近,可以拿来做比。强奸案件的场所也同样有户外与入户之分,入户强奸时,受害女性的住宅安宁权同样受到侵害,也同样难以寻求救助,在挣扎反抗时也同样更容易受到进一步侵害,但强奸罪中并未将“入户”作为一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类似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也是如此。入户不仅没有作为升格法定刑的条件,甚至很少在量刑时作为一个考量标准。

量刑上的不公平只是一个问题,更大的问题在于,现有的刑法理论完全可以解决“入户抢劫”的罪责刑相适应问题,而且可以解决得比单独升格刑期要好得多。

之所以“入户”值得拿出来单独探讨,是因为相比于其他升格法定刑的条件,比如抢劫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持枪抢劫等,“入户”行为本身是可能单独成罪的,叫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这个行为只是一个情节,那给升格法定刑没有任何问题,但当这个行为可以独立成罪时,问题就严重了。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实务中一般认为从重处罚是在法定最高刑半数以上,也就是说,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从重处罚大概在一年半以上确定刑罚,一般人的话,大概就会判处几个月或者一年左右。抢劫罪法定刑三到十年,依据最高院2017年最高院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抢劫金额较少的单次抢劫量刑基准为三到六年。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也就是说,当一个犯罪行为人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之后实施抢劫行为的话,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在六年以上七年六个月以下从重处罚,合并执行可能为七年。这已经是我按照这两罪一般情况下能判的最重刑期计算了,实际实务中真这么操作的话,量刑可能会在五年左右。但他入户抢劫的话,就要判十年以上。

形象一点来说,大铁球小铁球熔成一个球重十公斤,但两个铁球各自称重加在一起只有六公斤,这个矛盾无法解决时,权威机构利用职权明确规定,不管两个球多重,它们熔在一起就是十公斤。

在原有理论及法律规范能够完美解决一个问题时,刑法却另开炉灶,把一个问题单拎出来,却处理得并不完美,难免有蛇足之嫌。这是抢劫罪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所以我认为,入户抢劫升格刑期存在很严重的难以自洽的逻辑问题,量刑可能是畸重的。题主能提出这个问题,也可以反映出一般公众对这个问题的不解。我在盐CLUB的演讲中也讲到过这个问题,即使不懂法律的人,他们的直观感受背后也隐藏着朴素正义的观念,是值得认真对待的。

也许有人会认为,如果不将入户抢劫作为刑期升格的条件,会不会量刑畸轻呢?我不这么认为。刑罚是具有标杆作用的,社会危害大致相当的犯罪行为应该处以大致相当的刑罚,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在其他犯罪中,比如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抢劫罪要轻,但为了实施上述行为进入住宅的话,是不会作为刑期升格的理由的。

在入户强奸、入户杀人等案件中,入户与基础犯罪行为有可能是一罪也有可能是两罪。如果本身就是为了实施基础犯罪行为进入他人住宅,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中叫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例如,以伪造公文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的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公文的手段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

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对于“入户抢劫”重点强调了入户的目的。入户是为了实施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的,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也就是说,新的司法解释中是将入户抢劫作为牵连犯进行处理。但牵连犯的处罚规则是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直接提升法定刑还是与牵连犯的处罚规则不符。

如果是先以非法侵入住宅的目的进入人家家中,后来临时起意实施强奸、抢劫等行为的话,应该数罪并罚,如果数罪并罚的话,最终结果是什么上文已经分析过,这里不再赘述。

入户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能不能与致人重伤、死亡,抢劫金融机构、持枪抢劫等行为相提并论是存在争议的。单独将这一情形拎出来升格刑期到十年以上确实是有不妥的。

法律的制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实定法也并不是绝对完美的。其权威我们必须尊重,但并不代表这就是我们思考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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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立法的时代背景上说

因为立法时是以敏感词十年代的抢劫犯罪为参考背景,而当时的背景下,抢劫犯罪的常见特征就包括了流窜作案,结伙抢劫,入户抢劫甚至灭门,抢劫后强奸,车匪路霸,持枪抢劫等情况。

所以立法当时,就针对这些抢劫犯罪的特征,设立了“多次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在交通工具上抢劫”等加重情节来严惩。

  • 从潜在的危险程度来说

住宅的安全是每个社会一员生活安全感的基础。

而入户抢劫多发生于夜晚,在这种情况下,被害方通常孤立无援,不可能得到来自其他来源的帮助,与普通情况下的抢劫相比,入户者有更多的犯罪时间,被害方会被进一步侵害的可能性更大。

而且很多家庭中常年居家的往往是老弱妇幼病残,入户抢劫只要发生一次,对于当地的居民也会造成更大的惊恐不安。

  • 从法益保护的角度

“户”在学者的角度来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场所,带着某种法学理念的浪漫色彩,理应加以更大的保护。

对这种居住安宁与私人场所的破坏,也应加以更大的惩罚。

  • 从魔幻现实主义

如果你把这个问题与正当防卫的问题结合,就会觉得很有意思:

如果有人入户盗窃时,懂法的人就会纠结于到底要不要上去开干:要是打死打伤了,可能就是防卫过当了。

这时至少这个规定可以让你感受到报复的快感:只要他敢还手,并且最终活下来了,那就是十年起步;只要他还手把你弄死了,那两个量刑情节累积起来,也更容易死刑。

相比之下,你坐牢或者躺尸也就心理平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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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探讨:1.入户抢劫比一般抢劫,触犯的法益更多重。不但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一般还侵犯被害人的住宅安全和心理安宁。

一般入户抢劫,同时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入户抢劫应比普通抢劫量刑更重。

2.入户抢劫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更大。相比较拦路抢劫,入户抢劫的难度更大,需要溜门撬锁,甚至与被害人在狭小空间内直接搏斗。

而犯罪分子明知这种情况,还仍然入户抢劫,说明是极其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犯罪意志非常坚定,心理素质极强。

他们往往不是临时起意,而是预谋、计划已久。

3.社会危害性更大。家作为遮风挡雨的庇护所,给人安全感。被害人在家里往往丧失警惕性。犯罪分子只要入户不被发现,极容易得手。由于双方相处封闭空间,一旦犯罪被发现,犯罪分子避无可避之下双方难免发生正面冲突,容易造成被害人(偶尔情况下是罪犯)重伤、死亡的结果。

有时候,犯罪分子见封闭空间,被害人孤立无援,还会在抢劫之外实施其他犯罪,比如强奸等。

除了实际造成的危害以外,给人的心理阴影也极大。在野外遭遇抢劫,被害人尚可以退到家里防守,要是在家里被抢劫,被害人又能退到哪里呢?

曾经陕西、河南等地出现入户抢劫杀人魔王,一时间当地人人自危,买狗护院成了必备措施,一时间几十元一条田园犬,竟然涨价到两千多元。

可见入户抢劫的危害之大。

4.犯罪不容易被发现。由于家具有封闭性,犯罪分子得财或者杀人之后,一般不容易被发现,可能导致其罪行长时期得不到追究。

综合以上因素,对入户抢劫处以重刑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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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岁小伙入室抢劫被判10年”,这个消息一出,立刻在网上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视角,对此事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我们不妨把这件事情拆解开来,从多个维度去深入看看。首先,我们得明确一个基本事实:抢劫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无论年龄多大,任何形式的暴力或威胁性入室盗窃,夺走他人财物,并且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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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入室盗窃或抢劫时,户主失手杀死入室者的情况,是否应该判无罪,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运用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来判断。核心法律依据:正当防卫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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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8日,张漠寒公开回应张培萌团队,并抛出了震撼性的张培萌入室抢孩子的视频,这一举动无疑将这场持续已久的家庭纠纷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事件的发展很可能朝着几个方向深入:1. 舆论风暴升级,公众关注点转移: 从“渣男”标签到“抢夺监护权”的视角: 此前,关于张培萌的负面新闻和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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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德战争爆发前,苏联趁德国入侵波兰而抢占波兰东部,这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绝非一个简单的“战略败笔”就能概括的,其复杂性远超这个定论。要理解这一举动的战略意图和后果,需要深入剖析当时的国际局势、苏联自身的战略考量以及其可能带来的长远影响。首先,我们必须回到1939年那个风云变幻的秋天。德国闪击波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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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发生在广东的案件令人痛心和愤慨。一位独居且有听力及语言障碍的老人遭受多名学生的暴力殴打和财产抢夺,这不仅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更是对社会公德和人伦道德的践踏。警方通报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这标志着案件进入了法律追究阶段。要详细地看待和分析这起案件,我们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探讨: 一、 事件本身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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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到李嘉欣病重入住ICU的消息,我心里也挺不是滋味的。毕竟,她年轻时的风采,大家都有目共睹。新闻里说她“多器官罢工”,想想都觉得后怕,真不是开玩笑的。尤其是在这个年纪,身体的抵抗力确实会慢慢下降,一点小毛病也可能拖成大问题。这件事情给我的触动特别大,也让我更加重视自己身体健康这回事。毕竟,我们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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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萧何之所以在刘邦兵临咸阳之际,没有像其他将领那样一头扎进秦宫大肆搜刮财宝,反而选择将精力集中在保管秦国的官方文献和档案上,这绝非一时兴起,而是他深刻洞察形势、胸怀大略的体现。这背后有着多重考量,既是对大局的判断,也是对未来统治的谋划。首先,我们得理解当时的情境。刘邦率领四十万大军“杀”入咸阳,可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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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迎来一系列重要的最新修改,其中冒名顶替上大学、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以及高空抛物入刑,无疑是关注的焦点。这些条款的更新,不仅回应了社会普遍关切的公平正义问题,也对司法实践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展现了国家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净化教育环境方面的决心。首先,将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从行政处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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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周人人要发布安卓系统,这消息确实给刷机ROM市场投下了一颗重磅炸弹,也让手机厂商们坐不住了。关于移动互联网入口的争夺,这两种路径——直接做互联网手机和做刷机ROM——确实是摆在面前的两个关键选择。我更看好直接做互联网手机这条路,原因在于它能够更直接、更完整地把握用户和整个移动互联网体验。想想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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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作为中国最南端的省份,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尤其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指引下,其未来发展潜力巨大,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才、资本和企业涌入。如果您考虑现在入户海南,未来发展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详细解读。一、 国家战略引领下的发展蓝图:自由贸易港的红利海南最大的亮点在于其自由贸易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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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入户排查”,这听起来是不是很有魄力?一股子要把所有角落都摸个遍的劲头。但说实话,这事儿,用“合理”二字来形容,恐怕得打个大大的问号。咱们掰开揉开了聊聊。首先得明白,什么叫“入户排查”。通常情况下,这指的是为了某种目的,比如消防安全、疫情防控、人口普查、盗窃案侦查等等,工作人员要挨家挨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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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里进户线是10平方的铜线,以前开中央空调的时候跳闸,换了个100A的总空气开关之后就不跳闸了,这究竟安不安全呢?咱们来好好聊聊这事儿。首先得明白,咱们家里的供电就像一条水管,而空气开关(也叫断路器)就像水龙头,它有个最大的承受能力,超过这个能力,它就会“关上水”(跳闸),这是为了保护整个线路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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