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杭州楼某强奸未遂事件,嫌疑人母亲对受害者称「你故意让他强奸你」等言论?

回答
你提到的杭州楼某强奸未遂事件,以及嫌疑人母亲对受害者说出的那些令人震惊和愤慨的言论,确实触及了社会上一些非常敏感和令人痛心的问题。想要理解这件事,我们需要从几个层面来看待:

事件本身: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是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事件。无论嫌疑人最终被判决如何,他被指控的行为——强奸未遂——本身就是对个人身体和尊严的严重侵犯。受害者在那一刻可能经历的恐惧、无助和创伤是难以想象的。任何试图淡化或否定这种侵犯的行为,都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二次伤害。

嫌疑人母亲的言论:“你故意让他强奸你”

这句言论之所以引起如此强烈的反响,是因为它暴露了许多根深蒂固的社会观念中的扭曲和偏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分析:

受害者指责(Victim Blaming): 这是最核心的问题。这是一种将犯罪的责任从施害者转移到受害者身上的错误逻辑。这种想法背后,往往是认为受害者“不够警惕”、“穿着暴露”、“勾引”或者“存心不良”,才导致了不幸的发生。这完全颠倒了因果关系。真正的责任在于施害者,在于其侵犯他人的意图和行为,与受害者的任何行为都无关。 无论受害者做什么,她都没有“故意”让任何人强奸自己。这种言论是对受害者最直接的否定和侮辱。
对女性的刻板印象和物化: 这种言论可能源于一种对女性身体和性行为的物化思维。在某些不健康的观念里,女性的身体可能被视为可以“被拥有”或“被侵犯”的对象,而她的意愿和尊严则被忽视。母亲的言论,可能无意中(或者有意地)表现出对儿子行为的辩护,试图通过贬低受害者来减轻儿子的罪责。
“家丑不外扬”的思维: 在一些传统观念中,家庭成员犯了错,第一反应可能是想要息事宁人,维护家庭的“面子”,而不是真正面对和解决问题。尤其是当牵扯到刑事案件时,这种“家丑”的压力会更大。然而,这种思维方式恰恰会纵容犯罪,并且对受害者造成更大的伤害。
亲情的扭曲: 尽管我们理解母亲对儿子的爱,但这种爱不应该超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在保护子女时,应该分清对错。将自己的孩子视为“永远不会犯错”的圣人,并因此指责受害者,是一种对亲情的扭曲,也是对社会公义的背离。
缺乏对受害者的基本同理心: 就算不考虑法律责任,一个失去亲人的母亲(如果她真的是在为儿子辩护)尚且能理解悲伤,而面对一个被侵犯的受害者,应该给予的是同情和支持,而不是充满恶意的指责。这种言论完全暴露了说话者缺乏对他人痛苦的感知能力。

这起事件带来的社会反思:

1. 反思对性暴力认知的不足: 很多时候,社会对性暴力受害者的支持和理解还远远不够。受害者往往要面对舆论的压力、社会的不信任,甚至是被指责。这使得很多受害者不敢发声,或者在发声后受到二次伤害。
2. 审视家庭教育中的价值观: 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对道德、法律、尊重他人以及性别平等的教育至关重要。如果父母自身就带有性别歧视或漠视他人权利的观念,很容易将这些观念传递给下一代。
3. 加强法律的震慑力和保障: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性犯罪,必须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并依法严惩。同时,要完善对受害者的保护机制。
4. 媒体和社会舆论的责任: 在报道这类事件时,媒体应该秉持客观、公正、尊重受害者的原则,避免煽情或不当引导。社会舆论也应该理性参与,共同维护一个健康的舆论环境,支持受害者,谴责施害者。

总而言之,楼某母亲的言论,不仅仅是个人的无知或偏见,它折射出的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对性暴力受害者不够友好的现实。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无论发生什么,错的一方永远是实施侵害行为的人。 受害者不应该承担任何形式的指责或羞辱,她们需要的是支持、理解和公正的审判。这件事提醒我们,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需要净化社会观念,让尊重和同理心成为我们与人交往的基本准则。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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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个自己的感受,所有的强奸嫌疑人在受害者没报案的时候都非常嚣张(记住,是所有,经我手办的强奸案件没有一起是例外的),扬言报警也没用,我和谁谁是亲戚,我在这片你也不打听打听,谁不知道我的名号,我爹是局长,我表叔二大爷是市长,以后做我女朋友我罩着你,什么你要报警?报警受伤害的只能是你,我让你一家都没好日子过之类。。。简直和楼某母亲那种蛮横不讲理嚣张的态度一样一样的。

强奸案件可是八大类啊!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实行强奸犯罪的时候,你手里有把刀,直接走上前把嫌疑人一刀砍死都是属于正当防卫。哪个公安机关有这么大的本事敢调解八大类?一个信访程序分分钟让办案民警分管局长脱衣服。

遇到这种事情,第一时间去公安机关报警,把内衣用密封袋保存好,不要洗澡,如果指甲缝里有对方的皮肉那就非常好了。强奸案件稍微耽误一下就很难取证了,而且千万不要想着私了!错过黄金报警时间,私了没谈好,立案又缺少证据,后悔就晚了。

强奸嫌疑人是最让人看不起的,那些几进宫的小偷小摸去审讯室就像串门一样,强奸罪嫌疑人一个个怂的不能行,还没开始审讯全身就开始哆嗦了。在外面不是挺横吗?真应了那句话:强者发怒,拔刀向更强者,弱者发怒,拔刀向更弱者。

欺负女孩子算什么本事,有本事审讯你的时候你别哆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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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无意间的回答,没有想到引起如此大的反响,根据大家讨论的热点和需要提醒注意的地方认认真真的再多说几句

一、关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法条我们可以得到实行正当防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而采取的针对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也就是它既可以保护物质,也可以保护人身权利。可以保护自己,也可以保护他人。很多见义勇为的行为也都是防卫。
  2. 防卫行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止或结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能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3. 实行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实行防卫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为限,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制止后,不能继续采取防卫行为

说个案例:

2011年5月一个夜晚,刚过完18岁生日不久的小惠打算从广州火车站乘车前往厦门,不料未买到当天的票。囊中羞涩的她无钱住宿,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跟随对方到出租屋休息,不料遭遇性侵犯。慌乱间,小惠从墙上取下匕首刺向大叔,大叔被刺倒后已生命垂危,无继续施害能力,小惠继续砍刺致其死亡。

加害人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被害人的人身威胁已经解除。被害人可从容离开或选择报警,情形对其已不再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广州中院认可小惠前边的行为属于无限防卫,也就是杨某被刺倒地后无论死活,小惠都不负刑事责任。而对于她后边的行为,则定为假想防卫,以故意杀人罪判刑四年。

所以说,如果确定女性正在遭遇性侵,你就地捡起一块板砖往加害人头部猛砸一下,不管这一下加害人是死是活,你都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加害人被你砸中这一下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你还上去补砖,极有可能演变成故意杀人。

另外很多人以法院很少有正当防卫无罪的判例来质疑在国内正当防卫的普遍性和适用性。拿这个观点来质疑显然牵强。从上述论述大家可以看出认定正当防卫本身就不复杂,几乎有过一点点司法基础的人都能马上判断出来,所以正当防卫几乎到不了法院。正当防卫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既然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就不会立案,即使立案了,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是正当防卫,也会法定不予起诉。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正是因为法院很少有正当防卫无罪的判例,所以才更能体现出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普适性。法院判决正当防卫无罪,就意味着这位自然人已经被刑拘逮捕过了,这反而暴露了错捕错诉的重大事故。


二、强奸案件的侦查取证:

女性朋友一定好好看看,学会搜集证据很重要。

由于涉及保密,只写了部分感觉对你们有帮助的证据。现在强奸案的特点是:一是双方存在亲密关系,嫌疑人与被害妇女双方熟悉。二是嫌疑人多承认发生性关系,但不承认违背妇女意志三是案件中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不明显。上述特点突显了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否侵犯女性自主权成为新型强奸案件的认定核心要件。所以在此特别强调女同胞,如果是熟人作案,一定要拼命反抗(如果是陌生人实施的性侵行为,因为不存在违背意志取证困难问题,并且强烈反抗很可能会造成暴力升级,不建议正面刚,应见机行事、随机应变、生命第一),你们的反抗行为会对案件的取证以及自我保护带来很大的帮助。反抗是一种态度,嫌疑人会知难而退,并且拒绝嫌疑人一切性试探,比如语言挑逗、用手拍女方肩膀、拉胳膊拉手,避免给嫌疑人造成误判。

被害人陈述:

  1. 其与行为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是否与行为人有矛盾或通奸、同居、恋爱、嫖宿关系等;
  2. 行为人实施或欲实施奸淫行为是否违背其真实意愿;
  3. 在当时情况下能否反抗,是否拒绝、反抗及反抗激烈程度等;
  4. 行为人在实施奸淫前后和过程中的言行及其所产生的后果;
  5. 强奸的过程要细致描述,衣服、裤子怎么脱的,男的有无脱衣服、强奸了多久、体内或体外射精、事后用什么擦、事后有无洗澡,强奸过程中都说了什么话。事后告诉什么人,怎么说的,对其生活的影响。为何当时不报案,是谁提出来要报案的等等;

书证:

  1. 书信、日记等书证,反映犯罪嫌疑人具有奸淫的故意。
  2. 犯罪嫌疑人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或者犯罪嫌疑人愿意私了或者赔偿女方精神损失之类的协议书、便条等之类的书面证据。
  3. 电信部门提供的电话通话记录、短信息记录;
  4. 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提取的照片、信息以及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

现场遗留物:

精斑、体液、毛发、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卫生巾、纸巾、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拉链、胸罩、袜子、内裤,裤带、佩戴的饰物及其它随身携带物品、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等其他物证(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犯罪嫌疑人在饮料中添加春药、麻醉剂的现象);


物质交换原理:

  1. 被害人的外阴部犯罪嫌疑人遗留下阴毛、精斑、衣裤纤维等。
  2. 若犯罪嫌疑人性交时过分粗暴,可造成其生殖器损伤出血,而附着在被害人的阴部。
  3. 乳擦(乳房擦拭物,检测嫌疑人的DNA),阴擦(阴道擦拭物)
  4. 病历(如阴道撕裂、身体表皮受伤)
  5. 抵抗搏斗痕迹(室内床单、被褥等撕扯零乱,内衣裤散落、地上有碾压痕、拖拉痕,撕破的衣物,遗留的精斑、毛发等物证。)
  6. 衣着(被害人的衣着可因反抗而撕破,尤其是内裤,钮扣被扯落、裤带被拉断。衣着上可粘附着精斑、血迹、现场的泥土杂物)

这些都是受害人需要搜集的,至少是需要受害者保护的最基本的证据,如果你说当时太慌张记不住这些,那就请记住:千万别洗澡,套对方写保证、套对方说话,保护犯罪现场,及时报警。

立案是需要证据的,如果证据灭失,警方就很难立案,这又牵扯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问题。


三、关于程序正义:

我们先看看警方警情通报:

5月8日报警,5月9日刑拘,5月16日7天刑拘期限届满,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

从通报上看,立案及时,刑拘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为何定性为强制猥亵,而不是强奸未遂?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二是发生性关系。我们再回顾一下被害人在媒体上的公开陈述。

根据被害人的陈述,显然是构成强奸未遂的,但是凭借一面之辞在法律上是不可能定罪的,一个事实要有多个证据佐证,形成证据链,孤证不为证。我们再找找其他方面的证据,被害人表示客厅有监控,根据受害人的供述,事情从始至终都是在房间(卧室)里进行的,所以这个监控并没有什么用,用手捂脸在现有的条件下也是无法提取到掌纹的,但是根据物质交换定理,受害人的乳头和私处会残留嫌疑人的DNA,通过乳擦和阴擦是能够提取到的,而官方警情通报称生物检材未比中嫌疑人。在此,我抛开感情色彩,是否也可以做出如下推理假设:1、警方鉴定有误。2、受害人清洗身体证据丢失。3、受害人说谎。我知道,你们99.99%以上的人都是认同1、2点假设或者第4点第5点假设,情感上完全不能接受第3点,我也一样,但是,这种可能你确实没法排除啊。

警察终究不是神,没有人能厉害到像神一样俯瞰众生,知道事实真相到底是什么样的。真正的事实我们没办法还原,我们更不可能了解嫌疑人用手摸下体当时是怎么想的,是想与女方发生性行为?还是仅仅想边缘性行为。

但是通过证据拼凑,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上的事实。这个法律上的事实是被排除任何无罪可能性后,然后选择有罪可能性中最轻的罪名,审判机关也只能以此认定在法律上某人是罪犯。所以嫌疑人楼某定性为强制猥亵,而不是强奸未遂(就算检测出DNA,在法理上也很难认定为强奸未遂)。

很多的冤案都是人类的主观自信和自大造成的,我们总是自认为看穿事情的本质,看尽他人的心态,觉得面前的人一定十恶不赦,我们或许是对的,但是有时候,现实会给我们一个响亮的耳光。现在不是那种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时代,所谓正确的审判结果,是让罪犯得到严惩,让无辜者得到清白。不要只觉得正义是前半句话,后半句话的分量要远远大于前半句话

程序正义是让我们最需要理性的时候排除情感的干扰,这可能会放过坏人,但是可以让聂树斌一类的悲剧越来越少,也是无辜的你某一天被陷害起诉了,救你命的稻草。在和国家的公权力的对抗中,国家本身在资源立场权力上都是强势的一方,不加约束的暴力机器,也不过仅仅是暴力罢了。不加约束的法律巨剑,挥向罪恶的同时,也会挥向无辜的人。而程序正义,正是这把巨剑上的护柄,它让挥向撕破黑夜的那道黎明,永不至于成为悬在无辜之人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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