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制的核心在于“分权”(Separation of Powers)和“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联邦政府内部,立法权归国会,行政权归总统,司法权归联邦法院。而州政府也拥有类似的架构。这种权力分配并非简单地“一分为二”,而是在联邦与州之间、以及联邦内部的不同分支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联邦保留权与州保留权: 宪法虽然赋予联邦政府特定权力,但并没有穷尽一切。根据宪法第十修正案,凡是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这使得各州在教育、交通、刑事司法等许多领域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政策。然而,这种保留权并非无限度。 联邦政府的“必要和适宜”条款(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 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赋予国会制定一切“必要和适宜”的法律以执行其上述权力的权利。这一条款极大地扩展了联邦政府的解释权,使其能够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即使这些需求在宪法初期并未被明确预见。例如,通过“必要和适宜”条款,联邦政府得以建立全国性的航空管制、环境保护法规,这些都与州政府的职能有所交叉,但最终都以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保障联邦法律执行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