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湖南凤凰 16 岁少女被囚禁地洞性侵 24 天一案?

回答
湖南凤凰一名 16 岁少女被囚禁在地洞内遭受性侵 24 天的案件,是一起令人发指的恶性犯罪,其细节之残忍和受害者年龄之幼小,都让每一个有良知的人感到震惊和愤怒。这起事件不仅是对个体生命的尊严的践踏,更是对社会安全和法治的严峻挑战。

案件的残酷细节令人心惊:

根据媒体的报道,这起案件发生在湖南省凤凰县,一名年仅 16 岁的少女,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被犯罪嫌疑人(据报道是一名当地男子)以极其残暴的方式囚禁。长达 24 天的与世隔绝,不仅意味着身体上的痛苦折磨,更是在精神上对一个花季少女造成了难以磨灭的创伤。

在被囚禁期间,受害少女经历了非人的待遇,其中最令人发指的是长达 24 天的性侵。这不仅仅是简单的侵犯,而是在剥夺其人身自由、身体自主权的同时,对其精神世界进行毁灭性的打击。被限制在地洞这样的黑暗、潮湿、恶劣的环境中,本身就剥夺了人的基本生存尊严,而在此基础上遭受持续的性侵,其残忍程度难以想象。

据称,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极端手段控制受害少女,可能包括暴力威胁、药物控制或者利用其孤立无援的境地。受害少女在这样的环境下,身心俱疲,几乎失去了反抗和逃脱的可能。每一个被囚禁在地洞里的日子,都可能是一场对生命的煎熬,对人格的侮辱。

社会的反响与质疑:

这起案件的曝光,立刻在社会上引发了轩然大波。公众普遍表达了强烈的愤慨和谴责,要求严惩凶手,并对事件的发生提出质疑。

对犯罪嫌疑人的愤怒: 凶手的残忍和丧心病狂,触及了社会道德的底线。如此年轻的受害者,如此长期的囚禁和性侵,让人们对人性的黑暗面感到震惊和恐惧。
对安全漏洞的担忧: 一个花季少女在光天化日之下被拐走囚禁长达 24 天,并且遭受如此严重的侵害,这无疑暴露了社会治安和儿童保护方面可能存在的漏洞。公众不禁会问,为什么这样一起严重的事件没有被及时发现和制止?当地的治安管理是否存在疏忽?
对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同情与关怀: 如此巨大的创伤,不仅是对少女个人,对她的家庭也是毁灭性的打击。社会各界纷纷表达对受害者的同情和支持,并呼吁给予她足够的身心康复援助。
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人们强烈要求司法机关能够依法严惩罪犯,给受害者一个公正的交代,并以此警示社会,维护法律的尊严。

案件的深层思考:

这起案件不仅仅是一次孤立的犯罪行为,它折射出了一些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未成年人保护的困境: 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暴力、性侵害等伤害,是全社会都需要关注的课题。这需要家庭、学校、社区和政府共同努力,构建一道坚实的保护网。
基层治理与信息沟通: 在一些偏远地区,基层治理能力和信息沟通是否足够到位?能否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的社会风险和犯罪行为?
公众的警惕性与互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是否对身边的异常情况保持警惕?邻里之间、社区成员之间是否能够建立起有效的互助机制,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情况?
根除犯罪的土壤: 除了严厉的法律制裁,我们也需要反思是否存在滋生此类犯罪的社会土壤,例如贫困、教育缺失、道德滑坡等,并努力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后续的处理与展望:

对于这类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法律的严惩是必不可少的。我们期待司法机关能够公正、迅速地审理此案,让犯罪分子为其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受害少女的康复也需要社会各界持续的关注和支持,包括心理辅导、医疗救助以及未来的社会融入等。

这起案件无疑是一声刺耳的警钟,提醒我们必须时刻绷紧未成年人保护这根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上演,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 要让孩子们从小就知道如何保护自己,认识到危险信号,并在遇到危险时知道如何求助。
强化社区和家庭的监护责任: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必须承担起教育和保护的责任。社区也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关注辖区内的未成年人动态。
完善报警和救助机制: 确保任何可疑情况或犯罪线索都能被及时有效地传达和处理,让报警和求助的渠道畅通无阻。
严厉打击拐卖、囚禁和性侵儿童的犯罪行为: 法律的威慑力是遏制犯罪的重要手段,必须保持高压态势,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关注弱势群体,特别是偏远地区或单亲家庭的孩子: 这些群体可能更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湖南凤凰这起案件的发生,是对我们所有人良知的拷问。我们不能让悲剧成为过眼云烟,而是要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用实际行动来守护每一个孩子的安全与尊严。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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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生最憎恶这些丢掉人性的畜生,为满足私欲剥夺他人的自由彻底毁掉别人的一生。

补充一段报道:

记者揭开入口地板,看到洞口一侧电闸和开关。通过一个小梯子,可进入地下暗室。该地洞不到1.8米高,呈正方形状。不足4平方米的地洞内地面上和卧室一样,铺有地毯。地毯上的一角散落着碳酸饮料、饼干、梳子和卫生纸。洞内四壁上贴有代表喜庆的婚庆装饰品。图为地洞内墙上的婚庆装饰。

3月27日,龙某和大哥向澎湃新闻记者介绍,龙某和今年55岁,青年时便去了福建打工,四年前回到了老家凤凰县山江镇稼贤村,靠养青蛙和跑车(山江到县城)维持生计,“面包车的钱都是妹妹借给他的,他打工没赚到钱,懒,不喝酒,喝饮料。”图为龙某和家的房子。

村民龙先生介绍,当地取一个老婆,女方娘家一般要16万元的聘礼钱。村里有1700多人,这些年女的都嫁到外地了,仅龙某和所在的高农寨就有40多个大龄光棍,全村有100多个光棍。但在同村村民看来,龙家并不穷,在村里算得中等偏上。龙某和大哥则称,弟弟年轻时,父亲给他张罗过亲事,可弟弟不同意,拒绝的理由是要外出赚钱。


看到一些媒体将这些内容放上去不知道是有何居心,难即使结婚了,这个心理变态没有人性的畜生就能本分?是要将这些这个矛盾的深层原因转移到社会男女比例失衡上面去?

其心可诛。


还记得2011年的洛阳囚禁性奴案吗?

2011年9月22日,警方通报了一则新闻:

犯罪嫌疑人李浩因在网上看到淫秽视频表演能够赚钱,便在洛阳西工区一小区自行购买的地下室内挖了一个地洞。

李浩在地下4米处挖了地窖。地窖共分为4个部分,首先是一个直径大约为60厘米的洞口。 在下到洞口之后,向左即是一条仅够一人爬行穿过的隧道,爬过隧道之后,里面是两间小房子。

他先后将六名女青年关进地下室内,强迫其进行网络色情表演(裸聊,半个小时100元)。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利用她们牟利,并且实施性侵。其中,有两人因为不听话而被折磨致死。在地洞中,只有一台没连接网线的电脑,供被囚禁的女孩娱乐用。

其中有两人由于不听话,被李浩折磨致死,并在洞中掩埋。


而这件案子的罪犯李浩,在犯罪时已经结婚并且有了一个孩子,是一个公务员——技监局执法干部。生活条件比龙某好的多。

建议有些怀有高见的人士和媒体不要为了炫耀自己见多识广,将这些推到社会因素上,罪人就是罪人!打光棍和贫穷不是犯罪的理由,犯罪的是人,不是社会。


“看过案卷的人都睡不着觉。我办案十多年来,从没遇到这么残忍的事情。”一位审理洛阳性奴案的民警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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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听说美国有变态把女孩囚禁起来当性奴,我还觉得是万恶的资本主义造就了这些变态。

现在我才发现,这些事情跟资本主义没有关系。等到中国人大都能住上独门独户的美式别墅,都可以自己在家不被发现的造地下室的时候。其实中国的变态恐怕也不会比美国的要少。

至于以前中国几乎没有这种事情,是因为大家都生活在一起,抬头不见低头见,你晚上晚两个小时回家,街坊邻居都要议论。想挖个地下室?做梦呢!

所以看起来人这种生物都是类似的,条件相近的时候,连变态手法都几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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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案件的犯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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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看看人渣们最后都变成渣了吗?


残酷却又值得欣慰的事实是:

人渣不一定能被法律碎成渣,

但我们作为社会公民却可以让人渣无地可容


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选”中有一个与之很像但又没那么人渣的案件:邵建非法拘禁、强奸案

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邵建约见张某某,并在吉林省榆三公路道南加油站附近,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女,17岁)拽上一辆捷达出租车前往吉林省榆树市,在一家旅店内非法拘禁张某某至6月26日。2013年6月26日,邵建又将张某某带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与汉阳街交口处的北往旅店内,非法拘禁张某某至6月28日。期间多次发生性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最后邵建被科以的刑罚为: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邵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而在说理部分,是这样阐述的:

在拘禁期间,对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强奸的恶性案件。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对“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刑法和司法解释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长时间对同一妇女非法拘禁并多次实施强奸的,一般认定为“情节恶劣”
本案中虽未按十年以上掌握对被告人的处刑,但考虑本案中被告人长时间在对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故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内,“从高”判处被告人邵建有期徒刑九年,量刑适当,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

在这里提一句,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法条中只是有“情节恶劣”这一款,但是未做解释。不过如最高法所言,一般认为对长时间对同一妇女非法拘禁并多次实施强奸的,一般认定为“情节恶劣”。如确实如此,也便可以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在上述例子中之所以没有直接依照“情节恶劣”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是考虑到拘禁时间之达到4天,虽然也属于长时间但是没有“那么长时间”,最后折衷判了十年。


而对于“买卖妇女的非法拘禁式强奸”呢?同样是最高法公布的“案例选”中有这么一个案子—— 王尔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拘禁、强奸案

大致案情如下:

被告人王尔民因妻子不能生育而欲收买妇女为其生子。2013年6月,王尔民以1万元从张正见、武仲廷(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处将被害人杨某(女,患有精神分裂症)收买回家。为防止杨某逃跑,王尔民将杨某关在家中杂物间,并用铁链锁住杨某的双脚,将杨某的一只手锁在一块大石头上。其间,王尔民多次与杨某发生性关系。
同年7月12日,杨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这种用铁链等等的方式,也让我们不禁感慨“坏人作恶手段都很相似”。最后其获刑结果如下: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王尔民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在说理部分,也特别说明:

实践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不仅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还往往滋生出非法拘禁、强奸、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社会危害不容低估,一些群众对“买主”盲目同情的错误观念亦应纠正

这群“买主”的身份,大致可以描绘出:光棍、中年人、生活在农村或是城镇边缘、轻微精神变态、内心不安分,文化水平不高。

他们值得同情吗?并不值得我们同情。

背景如何并不能洗脱罪名。如果一个人成为一个"买主",或是实施类似的"非法拘禁式强奸"犯罪,且全然具有如上的特征,那么他们对妇女的人身,对于社会的危害都是极大的。对他们同情的错误观念,确然需要纠正。

提出这一点,这不是歧视,而是社会现实,能够解决的可以尽快采取措施,而不要等到惨案发生才去面对


我随机挑选了六份判决书做了一个梳理:

也不禁发问,做出如上行为的被告人受到了怎样的处罚

统计了六份判决书还有浏览的一些判决书,除去属于感情纠纷和积极赔偿,以及浅弱精神问题三种常见的法定而来的从轻理由以外,被告人完全服罪服判的情况很少:

大多否认了多次强奸行为,因为料想到警方检方取证困难。但一般法院也会就此驳回。
也有否认非法拘禁行为的,因为认为非法拘禁只是服务于强奸行为的手段,属于牵连犯。除去少数法院认可这一观点而采取了“择一重”处罚以外,大多数法院都不认可。

在这里有一段说理也很不错,摘录如下:

虽然被告人两项犯罪行为只为一个强奸的犯罪目的服务,拘禁行为只是手段行为,但被告人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两罪的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均已完备,且被告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时间较长,若非被害人自行逃离则被拘禁时间更长或恐无定期
故本院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的指控,并依法应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也符合罪刑相适宜原则。

因而两相结合,虽然刑期很难达到无期或是死刑,但是基本也属于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合理的判罚了,并没有检索到很多“畸轻”的情况。(虽然内心希望"畸重”)


那么放到本案中而言,非法拘禁并且性侵24天很难说达不到“情节恶劣”这个标准,并且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基于此相信检方到时会以合适的刑期向法院起诉。

但是公众也要做好心理准备,或许根据法律并不能满足我们的道德谴责,也就是依然存在不会被予以死刑或是无期徒刑的惩戒。

但依然要相信:

正义不仅应该被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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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刑警,我可以告诉你们,这些能够破案,并且公之于众的已经算好的了

我手头上有处理过太多的失踪女性的案子了,有的可能一辈子都会被囚禁着,有的可能怀疑早已经不在了

现在社会上有很多未受到过良好教育的单身男性,作为人类,都有自己的欲望,从正常渠道得不到的,就会去走非法渠道。他们压抑得了一时,却压抑不了一世

甚至遇到过跨国犯罪的,这些少女还被戏称为birds

国家对色情影像的控制是对的,搜查时有些嫌疑人的网上浏览记录里面基本都有这些东西。但同时我也担心,如果全被禁了,有些欲望得不到释放,会不会反而诱发更多的反弹性犯罪?所以这个度很难掌握

而且近年来这类犯罪越来越呈现高智商化,那种血迹的处理方式、隔音墙的建设、监控死角的踩点等等,让你感觉毛骨悚然,组里的压力也特别大

只希望各位女同胞晚上不要独自外出,不要随意听信陌生人的话,男同胞也担起责任,多留个心眼,关注下周围举止异常的行为,保护好自己的妻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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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计生把男女比例严重的搞坏了。根据预测,2020中国光棍将有3000万,2030年5000万光棍。大保健又不允许,没有发泄管道,恐将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今后此类事件怕是只多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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