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在中国可能产生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游说(lobbying)体系吗?

回答
在中国建立一个类似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游说体系,其可能性、挑战与演变方向是一个复杂且多层次的问题。理解这一点,需要深入分析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社会结构、法律法规以及历史文化背景。

一、 何为“政治游说”(Lobbying)?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政治游说的概念。通常意义上的政治游说,是指个人、组织或团体为了影响政府的决策,通过与政府官员、立法者或政策制定者进行沟通、提供信息、表达观点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接触,以期推动或阻止特定政策的制定或执行。 其核心在于影响政策,而其手段则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

信息提供与专业建议: 向政策制定者提供关于某一议题的专业知识、数据和分析。
倡导与公众宣传: 组织公众请愿、媒体宣传、制造舆论,以支持或反对某项政策。
捐款与政治献金: 在合法范围内向政党或候选人提供资金支持,以换取接触机会或关注。
社交活动与关系建立: 通过宴请、研讨会等方式与政策制定者建立联系,增进了解。
组织特定群体利益代表: 如行业协会、工会、环保组织等代表其成员的利益发声。

二、 中国当前政治经济体制的特点与对游说的潜在影响

理解中国是否可能产生游说体系,必须先审视其独特的政治经济体制:

1.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与政治体制的集中性:
决策中心: 中国政治决策的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党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NPC)和政治协商会议(CPPCC)虽然是国家权力机关和政治协商机构,但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和批准由党主导制定的政策。
“党管一切”: 在中国政治语境下,“党管一切”是基本原则,这意味着政策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党的领导层手中。
对西方游说模式的潜在排斥: 西方游说体系的核心在于影响民主选举产生的议会代表或行政官员。在中国,这种直接影响“民选代表”的逻辑可能难以完全套用,因为权力运作的机制不同。

2. 国家主导的经济模式与“政府企业”关系:
国有经济的强势地位: 虽然市场经济成分不断增加,但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仍扮演重要角色,并与政府保持着紧密的联系。
“中国式关系”(Guanxi): 在中国商业和社会活动中,“关系”扮演着重要角色,这使得企业或组织与政府部门建立和维护良好关系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政策制定中的“政策咨询”与“利益表达”: 即使没有明确的“游说”法律框架,中国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也需要听取来自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来自企业、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的反馈。这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中国式的“利益表达”和“政策影响”。

3. 法律法规的适用与监管:
缺乏明确的游说法律框架: 与西方国家(如美国)有专门的游说披露法、注册登记制度等不同,中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界定和规范“政治游说”。
“利益集团”的隐性运作: 虽然没有公开的游说活动,但各种经济体和利益群体仍然会通过各种非正式渠道,如通过行业协会、智库、媒体,甚至个人关系来影响政策。
反腐败的背景: 近年来中国持续推进反腐败斗争,这使得任何可能被视为“利益输送”或“寻租”的行为都面临高度敏感性。

三、 中国可能出现的“游说”形式及其演变

尽管没有直接照搬西方模式的游说体系,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治理的需要,正在催生和塑造中国特有的“利益表达”和“政策影响”机制,可以视为一种“中国式游说”或“政策倡导”的雏形:

1. 行业协会与商会的角色:
政策反馈的官方渠道: 行业协会和商会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往往是政府听取行业意见的重要平台。它们代表会员企业向政府提出建议、反映困难,并参与政策的讨论和修改。
信息传递与专业支持: 它们也为会员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市场信息,并作为桥梁与政府部门沟通。
例子: 各类工业协会、服务业商会等,在制定行业标准、税收政策、环保法规时,都会积极发挥作用。

2. 智库与研究机构的作用:
政策研究与建言献策: 中国拥有大量的政府智库、高校智库以及部分市场化智库。它们通过发布研究报告、政策建议,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学术话语权的影响: 在特定议题上,有影响力的学者或智库可以通过其研究成果和在媒体上的发声,间接影响公众舆论和政策制定。
例子: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及各大高校的政策研究部门,都为国家政策制定提供智力支持。

3. 企业与地方政府的互动:
招商引资与政策优惠: 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会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大型企业通过其经济规模和对地方税收的贡献,能够与地方政府进行更深入的谈判,影响地方层面的政策。
非正式沟通渠道: 企业高管与地方官员之间的私人关系,也可能成为影响政策的重要因素。

4. 法律和规章的制定过程中:
征求意见稿的公开: 在很多重要的法律法规出台前,都会通过官方媒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虽然这些意见的采纳程度各异,但它提供了一个公众表达诉求的平台。
听证会: 部分重要的政策或项目,政府会组织听证会,邀请相关利益方参与,表达意见。

5. 新兴的“倡导”模式:
环保与社会议题: 随着社会发展,一些NGO(尽管在中国注册和运作面临一定限制)或公民团体也会在特定社会议题上,如环保、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进行倡导,试图影响公共政策。
数字时代的“网络民意”: 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也成为民意表达和政策影响的新渠道。一些热门话题和公众呼声,可能迫使政府关注并调整政策。

四、 中国可能产生游说体系的条件与挑战

未来中国是否会发展出更公开、更规范的“游说”体系,取决于以下几个关键因素和面临的挑战:

潜在的有利条件:

经济市场的日益成熟: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意味着更复杂的利益分化和更活跃的经济主体,这些主体自然会有影响政策的需求。
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随着国家治理的复杂化,政府需要更有效的机制来收集和整合来自不同社会群体的意见和信息,以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国际经验的借鉴与适应: 中国在参与全球治理和国际经济活动中,也会接触到国际通行的游说运作模式,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和吸收。
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的提升: 如果中国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公开政策决策过程,将为规范化的利益表达提供基础。

面临的重大挑战:

政治体制的根本性限制: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体制,其权力运作逻辑与西方多党制下的游说模式有本质区别。任何可能挑战党领导地位或影响权力分配的活动,都会受到高度警惕。
“关系”与“透明”的冲突: 中国根深蒂固的“关系文化”与西方游说强调的“公开透明”存在张力。如何区分合法的利益表达与非法的利益输送,是关键难题。
缺乏明确的法律框架与监管: 没有明确的法律来界定、规范和监管游说活动,导致其运作往往隐秘化,容易滋生腐败和不公平竞争。
对“利益集团”的担忧: 中国政治文化中,对“利益集团”的警惕性较高,担心其过度影响公共政策,损害公共利益。
信息不对称的挑战: 政策制定者与普通民众或小型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使得后者难以有效表达自身利益。
反腐败的压力: 持续的反腐败斗争使得任何与金钱、利益挂钩的政策影响行为都处于敏感地带。

五、 未来可能的演变方向

鉴于以上分析,中国不太可能直接复制西方国家那样的政治游说体系。但更可能出现的是一种中国特色的“政策倡导”或“利益表达”机制的演变和成熟:

制度化与规范化的方向: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可能会逐步探索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来收集和处理来自各方的意见和利益诉求,例如:
完善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运作规范。
建立更透明、更广泛的政策咨询和听证制度。
鼓励更多高质量的政策研究和建言献策。
探索更加开放的数字平台,让更多公民和组织能够参与政策讨论。
“游说”概念的本土化理解: 中国可能会发展出一种更侧重于“沟通”、“协商”、“信息提供”和“倡导”的模式,而非西方那种围绕选举和政治献金的模式。
透明度与监管的平衡: 在未来发展中,如何实现“利益表达”的透明度与防止腐败和非法利益输送之间的平衡,将是政府面临的关键课题。这可能需要建立更明确的规则,比如对咨询机构、行业协会的资金来源进行一定程度的披露,对公共政策过程进行更严格的监督。
中央与地方的差异: 在地方层面,由于经济活动的活跃度和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可能会出现更多样化和活跃的“政策影响”行为,甚至出现一些地方性的非正式“游说”模式。

结论:

在中国建立一个完全复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那种以公开竞选、政治献金和立法者代表性为基础的政治游说体系,短期内可能性不大,且可能面临根本性的体制挑战。

然而,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治理现代化的需求以及全球化的影响,正在催生和推动一种中国特色的“政策倡导”和“利益表达”机制的演变。这种机制可能更多地体现在行业协会、智库、企业与政府的互动,以及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对各方意见的吸纳和反馈。未来,这种机制可能会朝着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的方向发展,但其核心运作逻辑和监管方式,将与西方模式存在显著差异,并始终需要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国家治理体系相适应。其最终形态将是中国政治经济发展和文化背景共同塑造的产物。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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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下2013年的湖南衡阳人大贿选案。

当年湖南省总共774名人大代表,61名因此被中止了资格,其中56名来自衡阳。

这些被中止代表资格的人,大部分是民营企业家,每个人才花了区区300万,就当选了省人大代表。

后来查证的结果显示,衡阳贿选被端虽然是2013年,但类似的贿选,有案可查的早在2006年。

不仅衡阳,安徽的巢湖,广东的清远和韶关,浙江的松阳、上虞和乐清等地公开披露或举报人大贿选案件。

人大是中国的立法机构,也就是整个社会运行规则的制定者,民营企业家想方设法成为人大代表,想要通过参与社会规则的制定为自己谋求权力,再把权力转化成财富,并且通过制定规则让自己永保财富,这性质比政治游说性质恶劣很多。

赚不到钱的时候想办法赚小钱、辛苦钱,坑蒙拐骗违法乱纪什么都敢干。

有了小钱之后想要赚大钱,于是开始贿赂权力换取赚快钱、大钱的机会。

有了大钱还想躺着赚钱,于是开始谋求权力,成为规则制定者,把规则修改得让自己可以躺着赚钱。

可以躺着赚钱的时候又想让有利于自己的规则永远不被更改,江山永固,要做到这一点,就得拥有武器和军队,掌握枪杠子。

这还不是终点,终点是他们还想掌握舆论和教育,通过理论构建和宣传塑造,让所有人都觉得这是合理的,完全没有了反抗或者改变的想法。

这就是中国很多民营企业的发家之路,和想要实现的未来——而这在美国已经成为现实。

所以我觉得中国的社会制度,党指挥枪作为兜底,远远好过美国的资本家指挥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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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游说体系不分姓资姓社,只看你的体制建设完备与否。


游说体系其实就是利益输送体系,这个自古有之。

只不过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是比较直接的钱权交易。典型的如80年代双轨制下的搞批条,直接一个信封的钱换一张纸,很“坦率”。

老贾当年从山西进京时,就是车里一麻袋的钱。他和司机都窝在车上,停在领导家附近,等到半夜。

所以像美帝那种总体风格比较“仪式感”、偏向于通过干涉立法来协助特定集团获得特权的,我们这边真很少。

因为那时很多规定也就是一张废纸。在地方国企可以带头违反从环保到资金周转等明文规定的日子里,实在没必要绕,还是开价吧。


但随着这些年的体制整顿,各领域遵章办事的压力越来越高,很多企业开始“进化”,走起了“合法”路径。

前段时间企鹅不是拉着500来号艺人发倡议、反对短视频的二次创作么?

在长长的署名列表里,很多人关注的是那些艺人和影视公司。但其实排在署名区第一序列的,是各种“协会”。

这些“协会”并不是我们在大学里三五人就能搭的草台班子,而基本是以重量级单位为主管、民政部专门登记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有着浓厚的官僚体制色彩,俗称“半官身”。

中国电影艺术交流协会、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广联)、中国民族影视艺术发展促进会,广电总局主管;

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电影评论学会,出版总局主管;

而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影协),则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文联)的团体成员,为我党直接领导的人民团体(注意,“人民团体”和那些登记NGO的“社会团体”在内涵上区别很大);

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北京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北京电影协会,北京广电局主管;

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上海电视艺术家协会,文联团体成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堆“半官身”里,有一个“半白身”: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

北京市法学会是我党领导的人民团体,但“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不是,它只是一家经北京市法学会批准的社会团体。

很多前面“半官身”们动辄十几二十年的成立时长不同(文联可是49年成立的),这个“北娱法会”是19年才登记的。

该会的发起方,有文娱领域的高校(北电中传北舞),有法学高校和学术机构(北大清华人大社科院),有实操业务代表(北京仲裁)。

还有业界精英:

腾讯、阿里、360、爱奇艺、华谊(腾讯股东)、博纳(阿里腾讯股东)。

查新闻就知道,“北娱法会”参与了各种广电政策的研讨和献言献策。这次又能和以上“半官身”并列,混得很可以了。


有没有游说等利益输送行为,我没有任何证据,不能听风就是雨。

我只能说:管子都接好了,希望里面没有水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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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平时不看新闻吗?信力建虽然进去了,但是杨东平这几天还在上头条啊。

2008年底,在得知教育部要制定《纲要》的消息后,信力建就开始行动了。他草拟了义务教育由中央财政投资、放宽民间资本办学门槛等10个建议。
信力建的这些建议,相当程度上代表了中国民办教育企业家群体的利益诉求,即要求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享有同等待遇。目前,中国拥有近万所民办小学和中学,分别吸纳了全国6%和3%的在校中小学生,其中相当一部分为农民工子弟学校,这些学校从硬件到师资,均远远落后于当地的公立学校。
与信力建一样,对《纲要》内容同样感兴趣的,还有一批学者和公益人士。尽管民办教育企业家和学者的关注点稍有不同,比如信力建的政策建议主要集中在民办教育的议题上,而学者更关注教育体制改革的制度性内容。
在信力建起草建议书的同时,他的朋友、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杨东平受一些中央部委委托,正在就《纲要》制定征求民间意见。
对信力建来说,这个消息无疑等于多了一种利益表达的渠道。身为教授的杨东平,同时还兼任其他身份——杨不仅是中组部、教育部的专家组成员,同时也是国内最早的公益组织自然之友、北京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21世纪教育研究院等公益组织的倡导者之一。
“两会”召开前一周,信力建就将有关民办教育的建议传给杨东平,最后由杨东平汇总其他方面的意见,交给前述中央部委的领导。


2002年,21世纪教育研究院成立,信力建成为研究院理事之一。“每次开研讨会都自己买飞机票参加。”信力建也因此结识了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他关于义务教育经费的一份建议,就直接递送给了一位民主党派负责人,该负责人的身份,是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不过,无论是杨东平,还是信力建,都尽量回避提及那些接受他们议案和提案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如果公布这些代表和委员的名字,我们的工作就不好做了。”信力建只肯透露,这些代表和委员,大部分来自教育界。
杨东平和信力建的谨慎表明,两会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不同声音的利益代言人,结构是如此脆弱。而在梁晓燕看来,这一渠道不仅脆弱,其实也并不可靠。
梁晓燕说,由于每年人大和政协接受的议案和提案高达数百件,能够进入大会讨论的非常少。她暗示,信力建的建议,在送出之后很可能从此了无下文。
此前,“游说”人大代表并非没有成功的先例。2006年,在民间力量的连续3年的推动下,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代表联合提交了关于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成为当年会议联名人数最多的议案,并最终促成《教育法》的修改
14年前,一次性发泡餐具被禁,众多生产厂商遭受重创,解除对发泡餐具的禁令,是这些厂商梦寐以求的目标。如今发改委对发泡餐具解禁,人们自然会联想,发泡餐具厂商是否通过某些渠道,向发改委等部门表达了他们的诉求,甚至向有关部门施加了特殊的影响。果然,发泡餐具厂商与君泽君律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在网上曝光,其中明确前期服务费50万元,主要用于“乙方办理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公关、应酬、接待、差旅、员工薪酬等”。据说协议书得到了君泽君律所一名律师的证实,只不过后者称,这是正常的律师代理行为,50万元不是“公关费”,而是主要用于媒体宣传的费用,不可能这么多部门都像媒体所说的被公关了,云云。
由于涉及重大公共决策和公共利益,发泡餐具解禁和“公关费”疑云,已经成为广受社会瞩目的公共事项,涉事各方都有义务向公众作出解释,如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涉事方须依法予以配合,最终给公众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说法,在决定解禁发泡餐具之前,征求了环保部等多部门以及协会、专家的意见,各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发泡餐具做了毒性实验,证明其能够满足卫生标准要求,因此解禁发泡餐具“时机成熟”。然而,面对现在冒出来的“公关费”事件,发改委不应保持沉默,而需要作出明确的回应——作出解禁发泡餐具的决定,有没有受到君泽君律所的影响?如果受到影响,又是什么样的影响?有没有收受“公关费”或以其他形式获得不当利益?如果其中可能有涉嫌收受贿赂的行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资本主义民主的确会产生游说集团,但这里的核心问题是“资本主义”而不是民主。没有民主,还是会有游说,只是换换对象罢了。

如果因为可能出现游说集团就反对民主,好比因为酒后驾车事故多,禁了汽车。

如果中国因为游说集团反民主,就像总结酒后走路摔伤的教训,结论还是禁了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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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学校工作之前,我在一家欧盟的智库工作了一年。在这工作的时间,给我最大的收获就是理解了为什么监管者要和被监管者沟通。

我之前和很多人一样,觉得监管就是政府自己调研并且制定政策,企业服从就行了,有什么沟通的必要?但是工作期间参加了很多次工作单位自己组织的欧盟电信领域的监管部门和几家跨国的电信公司之间的『茶话会』,这个看法有了很大的变化。

因为很多关键的细节,企业自己没有机会说,没有机会沟通的话,监管者是基本上不可能知道的。那么根据不完全信息制定的政策,即便是完全的好心,是不是能达到预料的效果,是不是能提高消费者福利,都是两说。毕竟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把企业摁死,而是为了让企业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除了茶话会之外,企业也会出钱出资料给这家智库来出报告,报告写成之后,由头头每隔两周就去布鲁塞尔去活动,欧盟有的时候会接受,有的时候不会接受,这其实就是游说的一部分。

可以说,只要存在政府,就一定存在游说,区别只在于具体的机制不同。因为游说的本质是信息的沟通和传递,而政府作为代理人,本身并不掌握,或者说并不完全掌握监管所需要的信息,那么就必然需要和监管的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这种沟通的过程就包括了游说。没有游说,那么贿赂就会增加。[1]可以说游说的过程是信息和利益共同移动的过程。[2]

沟通一定会存在,只是形式不同,所以中国会产生中国特色的游说体系。

有人可能会说,如果就是沟通信息的话,那么由监管部门自己调查和质询不就行了么?这里面就牵扯到信息传递过程中的两个维度,信息的准确度和信息的验证。[3]

如果由监管部门自己调查,监管如何才能知道自己调查的信息是真的呢?现实世界没有全知全能的监管,就是老板天天和员工在一起,尚且不能精确的控制员工的生产率,更何况面对国家性,乃至于跨国的企业,监管部门如何才能获得足够的信息来完成监管?

当然并不是说正规的调查没有用,但是游说本身也是一个很重要的信息补充的渠道。比如说两个乃至于多个利益团体在竞争一项政策,比如说禁枪与否。那么政府就是他们的共同代理人。俩家需要不断的支付各种游说费用,动用各种关系来证明禁枪/不禁枪 对政府的长期目标,比如社会稳定、充分就业等等是有利的。

那么随着他们的竞争,两边都会有学者、智库和议员们通过自己的方式来站队,在这个过程中就会不断有各种各样的信息被发掘出来,最终更有利于形成一个决议。[4]

上面是美式游说的优点。美式游说的缺点在于,利益团体之间力量对比,并不一定等于社会最优化的方向。选票政治,人多为王,美国的农会、步枪协会,都是巨大的游说力量,对一些关键州的议员选举举足轻重。并且选票政治下,政治家的问责是有限责任的,因为自己的合法性在当选的那一刻就已经有了,干好干坏左右不过辞职;而政治家任命的小领导班子也是一样的——如果实在把一件事情搞糟了,就把相应部门的人解雇掉,自己再任命一个。

既然是有限责任,那么意味着当企业支付的代价足够大的时候,政治家是完全可能以伤害自己选民为代价,来讨好企业的。

中国的第三方智库并不发达,并且相比欧美式的去中心化的政府组成,中国的权力相对集中,所以对游说的需求会更低一些。[5]但是信息沟通的需求一样会有。比如通过单向旋转门,由中央的部委公务员向大企业输送中高管的方式就是一种,现在这种现象已经是很正常的了。

因为在监管部门工作过,所以对监管的各种具体的细务会更加的熟悉,新任职位之后,和以前的同事、上下级沟通起来也会更方便。这也是企业为什么愿意花不错的薪水挖角相应监管部门公务员的原因之一。并且这种单向旋转门对部委的官员也是有利的,增加了相应职位的事前的吸引力,让政府可以用较低的薪水来获取到更优秀的人才,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未来通过跳槽获得的期望收益,是一种游说补贴[6]也就是企业通过拿出资源,来帮助自己所支持的政策更大概率获得通过。

有人表示过一个担忧是,中国的民间利益团体虽然没有形成各种『协会』,是不是不意味着监管会随心所欲的偏向企业。这个也不尽然。中式游说体系,各种人多势众的利益团体确实是缺位的,不过取而代之的,是官员个人的问责制度在发挥一定的制衡。

中国的官员对决策所负的个人责任下限更低,不仅仅是辞职,还有比辞职更严重的后果。并且政策和法案并不保证『既往不咎』,也就是现在做起来正常的事情,在未来可能会因此而得咎。这种情况下,监管面临游说同样面临着权衡。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式的监管可能存在的问题,就在于那些不容易触发问责的领域,监管会更加容易偏向于游说的企业,而非民间的利益团体。


最后,在任何体制下,游说虽然有灰色地带,但是也并非洪水猛兽,事实上游说能起到的作用总体来说是很小的。经济学经常试图对游说进行量化。比如2016年在Review of Economics Studies上发表的一篇文章,[7]就表明游说的投入其实对政策的改变是非常小的,更多的是企业顺势而为,本来政策上就倾向于如此,而企业只是增加了资源确保了通过,而并不是企业逆势而为,通过黑箱操作来搞天怒人怨的政策——一方面这样阻力太大,另一方面政治风险也很高。而另一方面,这非常小的改变,已经足以给企业带来很多的利益,这篇文章的实证结果表明,游说带来的投资回报比,大约是130%。

参考

  1. ^ Campos, Nauro F., and Francesco Giovannoni. "Lobbying, corruption and political influence." Public choice 131.1 (2007): 1-21.
  2. ^ Bertrand, M., Bombardini, M., & Trebbi, F. (2014). Is it whom you know or what you know? An empirical assessment of the lobbying proces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04(12), 3885-3920.
  3. ^ Potters, Jan, and Frans Van Winden. "Lobbying and asymmetric information." Public choice 74.3 (1992): 269-292.
  4. ^ Felli, L., & Merlo, A. (2006). Endogenous lobbying.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Association, 4(1), 180-215.
  5. ^ Bennedsen, M., & Feldmann, S. E. (2002). Lobbying legislature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10(4), 919-946.
  6. ^ Hall, R. L., & Deardorff, A. V. (2006). Lobbying as legislative subsidy.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00(1), 69-84.
  7. ^ Kang, K. (2016). Policy influence and private returns from lobbying in the energy sector. Th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83(1), 26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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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bbying,

n. 进京跑部

v. 跑部进京(lobby的ing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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