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济南检方通报「阿里女员工」案称王某文不构成犯罪,警方对其治安拘留 15 日,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回答
关于济南检方通报“阿里女员工”案中王某文不构成犯罪、警方对其治安拘留15日的情况,确实牵扯出不少值得深入探讨的细节。这起案件从最初的曝光到最后的检方通报,经历了相当长的社会关注和舆论发酵,其中夹杂着对性别议题、职场性骚扰、法律边界以及企业责任等诸多层面的讨论。

除了检方通报的核心信息,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和分析:

1. 治安拘留与刑事犯罪的界定,以及“不构成犯罪”的深层含义:

治安拘留的性质: 王某文被处以治安拘留15日,这属于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这意味着,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其行为并未达到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例如强奸罪、猥亵罪等。治安拘留通常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其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与刑事拘留有本质区别。
“不构成犯罪”的解读: 检方“不构成犯罪”的认定,并非是对王某文行为的完全肯定或无责,而是指其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在现行的刑法条文下,不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可能意味着,虽然其行为可能存在不当、违背公序良俗,甚至对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伤害,但并未触及刑法的红线。
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认知的差距: 这也引发了对现有法律对职场性骚扰行为规制的讨论。许多人认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王某文的行为无疑对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并且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某些条款(例如侮辱、诽谤等),但最终的治安拘留是否足以体现行为的严重性,以及社会公众对于“职场性骚扰”的认知是否已经超出了现行法律的界定范围,这些都是值得深思的。

2. 受害人后续的维权路径和法律支持:

民事诉讼的可能性: 即使王某文不构成刑事犯罪,受害人依然有权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可能包括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因此遭受的损失。民事诉讼的举证标准和刑事诉讼有所不同,受害人需要收集和提交能够证明其遭受不当对待和损害的证据。
企业内部追责与补偿: 此次事件也暴露出企业在处理员工不当行为方面的责任。阿里巴巴作为用人单位,在收到员工投诉后,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调查程序?对王某文的处分(例如此前曾宣布“永不录用”)是否与检方“不构成犯罪”的认定存在关联?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对受害员工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和补偿?这些都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关注点转移:从刑事追责到民事救济和社会责任。 检方的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社会关注的焦点可能会从刑事追责,转向受害人的民事维权,以及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未来如何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事件背后反映的职场文化和性别平等问题:

职场性骚扰的隐蔽性与复杂性: 这起案件再次将职场性骚扰推到公众视野。性骚扰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并且在取证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受害人在举报和维权过程中,可能面临二次伤害、职场排挤以及对自身职业生涯的顾虑。
企业如何建立有效的反性骚扰机制: 事件暴露了企业在建立和执行反性骚扰机制方面的不足。一个完善的反性骚扰机制应该包括明确的政策规定、畅通的举报渠道、公正的调查程序、有效的惩处措施以及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支持。
社会对性别平等的期待: 此案也激起了公众对职场性别平等和女性权益的广泛讨论。人们普遍希望企业能够营造一个安全、尊重、平等的职场环境,让所有员工,特别是女性员工,能够免受不公正待遇和性骚扰的困扰。

4. 信息的公开透明与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检方通报的及时性与细节: 济南检方在此案中的通报,虽然给出了核心结论,但公众对于“王某文不构成犯罪”的具体理由、公安机关治安拘留的依据以及整个调查过程的细节仍有进一步了解的诉求。信息的公开透明是维护司法公正、赢得公众信任的重要基础。
公众舆论与司法判决的关系: 此案在前期引发了巨大的舆论关注,也对司法机关的审理构成了一定的压力。如何在舆论的监督下,保持司法程序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舆论绑架司法,是需要考量的重要问题。

总而言之,济南检方通报“阿里女员工”案王某文不构成犯罪,并对其进行治安拘留15日的决定,并非意味着事件的结束。 它只是为案件定下了刑事和行政处罚的基调,而更多值得关注的议题,包括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保障、企业的社会责任、职场文化建设以及社会对于性别平等的期待,都将在事件的后续发展中,以及公众的持续关注下,得到更深入的探讨和回应。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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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目前给我们最大的教训就是:任何热点出来的时候,千万不要先行以片面之词进行道德审判,否则很可能在“罗生门”样式的真相面前被狠狠打脸。


阿里这事刚出来时候网上是何其的一边倒,就好像女主那8000字小作文完全是真相一样,对上司的王某、阿里全公司乃至全体职场男性进行了批判,一场流量狂欢。


但后续的不断反转让我们看到了事实真相,也感谢警方调查的时候能顶住巨大的舆论压力,坚定的把完整的事实摆在面前:王某有错、但不至于大罪;周某的确有被骚扰、但绝没有像她说的那样无辜和伤害巨大。


其实又何止阿里这事情呢,霍尊和陈露那事情,不也如此吗?


冷静看待热点事件,是对大家的尊重,也是某种意义上对自己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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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不锄,后患无穷。

1.培训班死灰复燃。

周某的谎话连篇,一篇小小的作文,颠倒黑白,捏造事实,杜撰情节,就把整个网络世界搅得天翻地覆,让一个人彻底社死。

家长们看了以后就会明白:高考成绩再好,不如小作文写得好。

你不录取我家孩子?那我写篇小作文让你们大学名誉扫地;

不给我家孩子升职,小作文伺候;

结婚不买两套房?小作文写起来……

已经死透的语文培训班可能就因为周某死灰复燃。


2.浪费公共资源。

明明就一件事,周某能捏造出10个情节出来。

明明警方只需要调查一件事,现在要用10倍的警力去把另外10件事给调查清楚。

那敢情好,如果下个案件里的王某是新概念大赛冠军咋办,小作文搞点玄幻、科幻、考古元素、再整100个情节出来,那民警刑警交警户籍警是不是都得安排人手来查?

查到最后p事没有,警力就白白浪费,别人需要警力怎么办?


3.影响生育率。

现在谈女色变越来越严重。

我在公交车上就会想,会不会因为我不给女同志让座就被带上郭楠的帽子?

或者我多看了妹子两眼就被揪到派出所去?

公交车上的30分钟太难熬了,我的眼睛都不知道放哪里,只能盯着车厢里的路线图看了一路。

假如一对小情侣可咋办,女孩子暗示男孩子进一步,男孩子就怕了:这是不是女孩子的陷阱,进一步就进局子了咋办,或许被写小作文又咋办,可能连学籍都没了。

就算当时顺利,保不齐哪天女孩子因为大姨妈来了心情不好就把小男孩给告了,咋办?

那男孩前思后想只能啥也不干,找男孩子玩得了。

不处对象最多被白眼,处对象可能要治安拘留15天。换你咋选择?

那生育率不得断崖式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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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铁们,先别激动啊,人家检方说的是:王某文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

进一步来说,通报明确两点:

其一,王某文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事实描述);

其二,王某文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律定性)。

那么问题来了: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猥亵他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强制猥亵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非强制猥亵适用治安处罚法第44条处罚。

所以,“如何实施一次不构成犯罪的强制猥亵”,确实是一个问题(狗头)

思来想去,目前就本案的处理能够想到的理由,只有刑法第十三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检方不批捕,公安跟进作出治安处罚,如果王某文不申请复议,这个案件作为治安案件结案,法律事实基本上就固定下来了。

至于控告女方诬告陷害,99.9%走不下去,因为通报及公安的处理基本上反映,王某文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而诬告陷害的构成要件中有一点基本要素,即捏造事实。

但是我们回过头来看一下,周某和公安最开始的时候是怎么说的?

“可能发生了一些事情”,这句话没有明确指明行为类型,而且公安后来立案的罪名也是强制猥亵,可见周某当时并没有以强奸报案。现在查清了,有强制猥亵,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事实方面基本符合报案人所述,不符合诬告陷害的构成要件;定性问题系司法机关根据情节综合评判的结果,不能因行为不构罪反向归责于控告人,否则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或撤案决定几乎等同于控告人犯罪。

至于小作文的问题,部分内容涉嫌侮辱诽谤,如果王某文愿意且有证据的话,可以另行起诉。毕竟,走法律途径要精准打击啊。

评论区有提到检方通报中不带“强制”二字的朋友,请仔细看检方通报,不要选择性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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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看这个阿里周某如何被处罚。

其他的我不关心!

清华学姐逍遥法外、阿里周某也是无罪可判吗?

寻衅滋事能否走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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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事情发展到今天,该明白的都明白了,不该明白的也明白不了了,还有一些装睡的,也没必要叫醒了,让他们闭着眼吧。

这件事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男人,一定要洁身自好。在当今社会,有点心眼的女孩想算计你们,实在太容易了。这一次无罪,不知道是顶了多大的舆论压力,说心里话警方太不容易了。当然,也要感谢王某文妻子的反向舆论发声,无论她的立场是什么,至少一定程度促进了舆论平衡,也更能让司法做出正确判断。

至于王某文是故意猥亵还是被勾引,女员工是真无辜还是别所图,俩人之前是情人同事还是陌生人,包括事情的真正起因到底为何,这已经变成了永远说不清的罗生门了。就到这儿吧。

最后提醒,男人,管住你们的手,尤其是喝了酒之后,否则,张某就是你们赤裸裸的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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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出来了,它证明了两件事:

1.整件事完全就是周某的骗局。

她把张某做的事全都安在王某文脑袋上,用这些谎言掀起了滔天巨浪,欺诈了无数支持她的阿里员工和网友。

和之前那些用咪兔诬告人的仙女一样,她的行为再一次浪费了无数的警力和公共资源,消费了整个社会对于女性群体的宽容和同情。

未来再有人写出这种小作文,恐怕只会被当成废纸,至少从天天向上两位主持人的舆论风向上看,这种情况已经成真。

对于她的行径,也只有一句古诗可以用来形容:“青竹___,黄蜂___”,后面省略。

总之,我希望法律能够惩罚她的诬告行为,这种用一篇小作文就可以毁掉一个男人前半生奋斗成果的闹剧,本来就不该有哪怕一分一秒的上映机会!

2.王某文终究不是一个犯罪者。

某些人张口闭口事情并没有反转的,

建议再去看一下周某对王某文的指控和事实之间有多少出入,撒了多少谎,

以及她如何移花接木,把小作文里只字未提的张某之所作所为安到王某文脑袋上,

顺便再将“违法”和“犯罪”的定义整明白。

如果明知以上所有,还坚持为她洗地的话,就是纯粹的坏了,无论如何,评论前请先看完这段话。

他妻子那句“有错无罪”,已经足够形容他在这件事情中的所作所为;

同时,他的情况也完全适用于一句很流行的话:“不要苛求完美受害者”。

然而这句话在事件伊始,却是某些人在给周某那篇满是漏洞小作文洗地时所用的话术。

现在真正的受害者已经出来了,你们这些天天把这句话挂在嘴边的人,是不是应该道歉走一波?

去声援一下这位不完美的受害者?支持一下要求惩罚周某诬告行为的声音?

我对此是没指望的。

当然,王某文最后成功避免牢狱之灾,还得感谢他妻子写的那几篇文章,以及对他从头到尾的支持;

我们也要感谢济南JF,终究是还了他清白,再看看货拉拉司机周某春,真是高下立判。

对济南JF和西安JF,我的心里只有感恩,

谢谢你们挽救了两个男人的余生!

最后附上本人在这件事情上的所有答案,我从来都不是一个害怕大家看合订本的答主。









顺便建议大家关注一下这个问题:

这是也一个诬告反转的案例,涉及到的几个人都是抖音几百万粉的网红,

当初爆出来的时候也有巨大的热度,可反转之后却乏人问津,在知乎只有26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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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存在强制猥亵行为,那又是基于什么判断作出的无罪决定?

王某被诬告的时候,几大疑点是否得到了解决?

1. 周某与王某之前是不是有不正当关系?

2. 周某与王某在出租车上是否有不正当行为?有无证人?

3. 周某第二日把内裤给张某是否是如张某所说,为了诬陷?

至今为止,周某的谎话小作文仍具有强大的传播能力,是否有必要澄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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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终于大结局了,涉嫌诬告的周某是否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我想大家都应该知道答案……

女性污告男性性侵,却不用承担责任,我这个回答给出了自己详细的分析,可供大家参考:

至于治安拘留15天,应该是为了安抚舆论的需要,估计当事人也就这么认了,毕竟之前的刑事拘留期间已经可以抵扣处罚,为了尽快解除强制措施应该就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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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了图到处挂我,说我和强奸犯共情的博主呢?

网暴了我个把月的博主呢?

ps:王某文是由检察院宣布不构成犯罪了,

但是高薪工作已经没有了,全文搜搜都是他的人肉信息(典型如:个人照片配上“强奸犯”tag )

他今后的生活怎么办?

他们家今后的生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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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诽谤、诬告陷害、寻衅滋事至少有一款可以用在周某身上,对,我说的就是公诉诽谤,之前杭州快递诽谤案的立案理由,最高检官网上还挂着呢,为国女可以破例,然而为国男恐怕不行,不光今天这事,对清华学弟、罗冠军、朱军、货拉拉司机、首约汽车司机、知乎古古然、林生斌等等被害人明明都可以帮助公诉,这么多被诽谤的国男硬是一个都没受到帮助。

另外周某的猥亵呢?出租车上有监控,周某在出租车上主动搂抱、乱摸、亲吻王某文,起码立个案吧?还是说不敢同步发通告?安抚微博女权工作做得挺到位的。

恩对,周某的猥亵不算猥亵,王某文回应了勾引就算猥亵,国男不能上当,好一个“我可以骚,你不可以扰”,国女的视觉性骚扰不算猥亵,肢体性骚扰也不算猥亵,国男这么做就算。这都快形成产业链了都不管的:

还是那句话,呼吁国男去更多的加入或成立各类自身权益保护组织,形成票仓,别总像现在这样,让某些人和机构从违反法律到违反公序良俗都能整出双重标准来。现在明显被拉偏架搞到社死都没人管的,好日子还在后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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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看看周莉的宣称跟事实的差异

跟自己同级的P7叫高管?阿里这个级别有十来万,一个公司十来万高管?王某文妻子说的周莉出租车上强行对王某文做泌尿科检查的事,回避。自己主动打电话叫商户来房间的事,回避。

周莉一个人透支了全社会对女性的工作、生活、社交上所有的善意同信任,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阿里CEO张勇在调查后说之前的处理,理性多了些,感性少了些。

远在济南的事情,警察都没调查出来,一个没有取证权力的企业,是无法调查出什么。

但是,是否存在恶劣的陪酒文化,通过企业内部调查, 是可以调查出来的。

员工的个人生活作风,比如,是否平素喜欢勾三搭四,通过企业调查,也是有可能调查出来的。

对于阿里的管理层,我相信也早在他们意料之中。

远在济南的事情,在拥有取证权力、取证条件的属地警察都没调查出来的时候,阿里一个没有取证权力的企业,是无法调查出什么。

但是,

员工的个人生活作风,比如,在公司是否平素喜欢勾三搭四,通过企业调查,是有可能调查出来的。

王某文的直属上司阿甘,王某文是他亲手带出来的,企业调查之后啥事没有,连记过都没有,为啥?

阿里早就判断,即使两人真的发生了什么,那也属于通奸,甚至属于女方主动勾引的通奸。

没理由因为下属通奸处分团队领导的。

为啥更顶头的人被处分?

丁冬 、老鼎这两位跟着两人不知隔了多少层,早就不负责具体事务真正的高管被辞退了?

因为他们没有控制事态,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了损失。(企业作为一个以谋利为目的的机构,事实真相不重要,企业利益才重要)

控制事态,这是企业层面的事情,而不是团队层面事情了,不处罚你处罚谁?

所以,对于我来说,早在意料之中。

为啥?因为相比多数知乎人,我在职场多混了很多年。

要知道,货拉拉事件、西安地铁事件等等非涉及职场的交通相关的男女对立问题,我是知乎罕有的的同情女方的。

辞退高管,至少,违反所谓企业价值观可以做一个很好的借口。

那么,周莉符合阿里的价值观吗?

我想知道,周莉现在是否被阿里辞退了。

附阿里的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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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觉得女方小作文的描述有问题,感觉很蹊跷。

之前看了阿里事件的通报,我忒喵的真服了!某群体的有些人撒谎成性,嘴里就没几句真话,而且行为简直匪夷所思:

先是自己把自己灌醉?然后到房间以后开始到处给人打电话表示自己很醉?接着又同意前台给王某办门卡故意放人进来?

第二天又主动给男二打电话告诉房间号,再次给男二开门故意放人进来?最开始还特意回避跟男二见面这件事?

完了写的控诉小作文里面多处撒谎,与事实严重不符,隐去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严重夸大对方的责任,误导舆论给别人泼脏水,简直让人无语。


而且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这两次所谓的被wx,其实都是她自己的行为导致的:

第一次本来王某都准备打网约车走了,车都叫好了,结果被她“醉倒”后打给别人的一通电话又拉了回去,才发生了后来的事。

第二次她又主动给男二打电话,告知房号,还给他开门,于是乎才发生了后面的情节。

大家注意到没?两次都是她主动引人过来,并放人进门的!

她如果不同意前台给王某办卡,或者不告诉男二房号并开门,他们根本就进不来,她压根不会有事!

再往远了说,她如果不把自己“灌醉”,不在房间到处给别人打电话引人过来,只要做到任意一条,就不可能会发生后面的事

所以这一切,难道不是她自己造成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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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强制猥亵行为到不构成犯罪』~什么意思?

我个人认为存在两种可能:

1.房间内没有监控视频,从王某买避孕套的行为看,王某和周某的确发生过亲密接触,但是是强制猥亵,还是你情我愿的引诱,不得而知。

2.王某妻子文章里面说,周某在出租车上引诱王某大概率存在,可能是推翻王某强制猥亵罪的关键因素之一。

因为存在引诱行为,房间内的亲密接触也不知道是强迫还是你情我愿,所以才出现这个奇怪的和稀泥的处罚决定。

我个人认为目前的处理还是相对模糊,不过对于济南警方和检方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秉公执法的行为,值得赞一个

……………………………………

虽然女拳势力强大,虽然一篇又一篇的小作文不断涌现,到情况终于再慢慢的好转了。

1.越来越多的男性和女性觉醒,已经开始慢慢的自觉抵制女拳了,不再无脑的一边倒相信女拳,相信小作文。

2.国家也终于认识到女拳的危害,西安地铁事件中,一些妄图冲塔,妄图抹黑国家的极端女拳,已经被成批成批禁言了。

3.被女拳诬陷的受害者们也终于拿起法律武器,控告她们了。

网络小说『无限恐怖』作者zhttyzhtty张恒被诬告强奸案,近期终于开庭了,让我们持续关注。

最后,希望货拉拉司机案赶紧开庭,如果无罪,请尽快释放,请大家也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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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到现在为止,最让我佩服的,不是周某的小作文,不是张某次日的清晨,不是王某四进其门,而是王某妻子不离不弃锲而不舍舍命相陪义无反顾的坚信自己丈夫无罪。

所有有老婆的男人可以换位思考一下。

要是你被人指控强奸,言之凿凿,还有网购避孕套的记录,还有四次进房间的监控,你怎么解释?

除非证明自己是个太监,不然你怎么解释都解释不清。

虽然王某不守男德,深夜随意进出陌生女子房间,肉没吃到,惹了一身骚。可王某的妻子,没有随波逐流,没有大义灭亲,而且相信自己丈夫。

这段时间,王某妻子不断发小作文为丈夫发声,为其喊冤,有妻如此,夫复何求。

我老婆要是这样,我就天天穿贞操内裤出门,看谁还敢冤枉我。

不过事情到这,我就非常好奇,周某为什么不需要承担责任?

两次报案,矛头都指向王某,小作文也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还妄想把脏水泼给警察。

在法律层面上,希望有大佬解释一下,周某如果严格处理,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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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大普奔!起诉人即将成为被告。阿里股票要涨!

如果男主和他老婆不追究,建议公诉机关一定要公诉,不然关注这个案件的上亿网友意难平!

反面实锤了案件中女员工虚构案件事实,污蔑诬陷上级领导,报假警,应该收到法律制裁!

案件刚开始出来后,根据警方通报,我就对女主有严重的不信任,事实证明我的预感是对的,广大聪明网友的预感也是对的,这个女的就是在自导自演上司强奸女员工的戏码,她还发动态让大家去看戏。

现在回过头去看这个女的写出来的第一篇文章,让我感到恶心。

还记得让我们气愤的强制猥亵罪吗?我们证明出了涉事女主是主动勾引,男主如果被判罪,我们的世界观都塌了!

案件女主估计会被涉事男主的老婆起诉强制猥亵罪,是不是很讽刺?!

这件事将成为一个标志性事件,他预示着女权不能无限制膨胀,女性诉求的社会公平要用同样的标准赋予男人,而不是男人一个标准,女人一个标准,既然追求公平,就要一视同仁。

我对之前案件因为不能详实公开从而推测男主的恶意道歉。

对不起!

同时我呼吁曾经错怪男主的网友都能对他说声对不起,我们既要认识到案件女主的虚伪,也应该认识到曾经自己在没有了解事实真相之前对男主恶意揣测的不足(当然,虽然因为案件信息严重不足,网友受了很大社会案件和环境惯性的影响,但错了就是错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没有什么)

要相信我国的公检法系统公平性和法律的平等性。

这个女人断送了网友对弱小女生群体得信任,微博那些依旧为女主洗地的女权,你们根本不知道你们失去了什么。

还记得让各位想入非非的“美女”吗?

忘记了?没事,我们一起来回忆回忆。

当初看到这段描述的时候,我的脑海中是这样

或者这样


但是

关注 @猫某人 ,更新不迷路。

反击来了,此女不受审判,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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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结合下面这个新闻来看的话,这些个女人的所作所为真是让人不寒而栗:

本来国家制定一些法律是为了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在却有一些女性想用这些法律来“借刀杀人”,这些本来是用来自卫的武器却被她们巧妙地转化成了“杀人凶器”。

不过让这些女性很失望地是,我们的司法部门非常坚决地用法律捍卫了法律的尊严:法律绝不能成为一小撮人肆意任用的“凶器”,也不会允许“按闹分配”的模式继续盛行。

只是,虽然“强j犯”王某文最终得以无罪释放,却因此落得个声败名裂,社会性死亡,丢了工作,失了名节,在看守所吃了一个月的白菜汤,这恐怕将会成为一生的阴影。反观我们的周女士,就算到目前为止,仍然是一副受害者的角色,依然在阿里上着班,领着工资,拿着五险一金,马上中秋节了,又可以领月饼了。

从这个角度来说,周女士是胜利的,她的胜利,是建立在消耗了大量社会资源、消耗了司法部门公信力、踩烂了其他合法维权女性的道路的基础上的,所以,这场闹剧,只有她赢了,其他的都是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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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王某文妻子说的是真的

周某丈夫被绿已经实锤

这次司法没被舆论裹挟

这次要是没有王某文妻子站出来,王某文就真没戏了,上次王某文妻子发声,被拳师打成了“亡妻”,“蠢驴”。真是绝了。

所以周某丈夫是啥感想呢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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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根据之前警方的通报,“有错”但“无罪”(给个治安拘留了事)这个结果是认真看完了“小作文”和通报的正常人(用微博的部分人除外)可以接受的。

最新这个检方通报里的“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不是检方区别对待王某文( 小领导)和张某,两个干了同样的事,却一个批捕一个不批捕。

张某的事迹是:第一天趁“受害者”喝醉摸了“受害者”,第二天被“受害者”主动打电话叫去酒店,带来一盒byt,拿走“受害者”的内裤

张某被批捕,是因为第一天摸“受害者”,是石锤(虽然“受害者”根本不想搞张某,只想搞小领导王某文,甚至故意不提自己主动打电话叫张某到酒店的事,还把张某带来的byt和带走内裤栽到王某文头上)

王某文不被批捕的决定,是检方结合走访得出大量证据,顶着舆论压力作出的。我认为是可信的,同时认为王某文的妻子所述内容和真相的脉络大体一致(否则无法解释王某文已经走掉后又被电话叫回,突然订购避孕套,最后又放弃走掉等行为)

阿里女员工案 | 王某文妻子自述:我丈夫有错无罪 - 王某文妻子的文章 - 知乎 zhuanlan.zhihu.com/p/40

至于说要控告“受害者”诬告,基本不可能,尽管其写的小作文里有大量虚构内容,但只要坚称自己酒后记不清细节就可以了。甚至在社会大众眼中,其还是个真正的受害者。

真的要控诉别人诬告,需要你是个“完美的受害者”,很遗憾,“有错无罪”的王某文不是。

要说谁最受伤,还得是已经躺平任嘲的阿里吧,我已经能预见多少人会质疑检方结果,觉得万能背锅侠“资本”又双叒叕出来干预公平与正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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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说明事实已经查清,王某文不构称强制猥亵罪,仅构成治安违法中的“猥亵”行为。一般来说治安拘留最多15日,减去之前被刑事拘留的天数,剩下没有执行的送拘留所继续执行。

具体而言,这涉及到了刑行交叉问题,即刑法与行政法的交叉问题。简单的说,就是相同或者向类似的行为,可能是违法行为,也可能是犯罪行为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盗窃,如果盗窃数额较大(1000-3000元),比如偷了5000元,那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盗窃罪。比如偷了500元,则不属于盗窃数额较大,所以仅构成治安的违法行为,对于该行为的处罚最多也就是行政拘留15日而已。

那么,对于猥亵和强制猥亵的区别,显然从字面上来看,区别就在于“强制”两个字。对于盗窃,如上文所述,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以1000-3000元作为分界的标准。然而,对于猥亵和强制猥亵,法律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对此,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判断一个猥亵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

1、行为针对的身体部位。行为对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色彩越明显,行为的违法程度便越高。2、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行为持续时间越长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就越高。3、强制的程度。“猥亵”一词本身已经包含了违背被害人意志,但不同猥亵行为中强制的方式、强制的程度有差别,比如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较高程度的强制手段。4、猥亵的场所。如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除了使被害人感到羞辱外,该行为还妨害了社会风化。5、猥亵造成的其他后果。如有的猥亵行为本身比较轻微,但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

回到本案,从检察院的通报来看,措辞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不是”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说明程度王某文的行为只达到一般的猥亵程度,给予治安处罚即可。

分割线

2021/9/7 0:30 根据最新贴出来的警方通报,和发文时的预测还是一致的,最终给予王某文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另外补一点,从一个曾经从事过公安预审工作人的角度看,济南公安机关在本案中处理还是很有智慧的。这个案子如果不走检察院直接转行政处罚在程序上是完全没问题的。但是,公安机关把案子移送到检察院走一圈,让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再转行政拘留,至少站在公安机关的立场不会受到“吃瓜群众”的任何质疑,因为决定是检察院作出的……这就是其中的奥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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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过去一个月了,可国内的媒体人发了几百条新闻,却到现在还没弄明白,他们俩不是上下级关系,哎……

……原文分界线……

①周某作文里的自己

柔弱女子,被强迫出差,被强迫灌酒,被猥亵强奸,上告公司无门,领导人人漠视,被迫只能发传单维权

实际上的周某

正常流程出差,自己喝了几两酒,打电话约了同事周某,又约了商家张某,退了房报警,过了5天才告知公司,明知王某只是p7,却说人家是高管,笑嘻嘻发消息让大家去食堂围观。

现在的周某,依旧公司待着。



②周某的作文里的王某文

阿里高管,强迫她出差,强迫灌酒,猥亵强奸,偷走内裤,一副油腻领导恶贯满盈的嘴脸。

实际上的王某文

普通p7,和周某项目合作,没强迫她出差,没偷她内裤,可能有猥亵,但是没有罪。

现在的王某,人被公司辞退,照片满世界都是。



③周某作文里的张某

完全没出现

实际上的张某

28号被周某约去房间,带着byt去,几小时后带走她内裤。

现在被公司辞退,因为强制猥亵被逮捕

现在的张某,人被公司辞退,以强制猥亵被拘留了。




④周某作文里的阿里主管和HR

枉顾员工受到侵害,只想息事宁人。

实际上的阿里主管和HR

事发5天后才从周某那知道事发,之后一直在协调处理。

现在的阿里主管和HR,高p全部引咎辞职离开阿里,低p内部处分


一出戏彻底结束了,

那下一出,什么时候再上演?

你们受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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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种猜测,如果没有网络的力量,可能都不会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把案子最终的决定权留给检察院。

采取强制措施,仅仅是一个临时性的决定,而非终局处罚。

最终的结果,并不意味着办案部门纵容犯罪,而正是说明依法办案。

从一个侧面,也是法治的胜利。

对于此类案件,唯一正确措施就是:

及时报警,及时报警,及时报警

最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因王某文已经被刑拘26日,所以足够抵扣并有剩余,不用再次进拘留所。

值得一提的是,刑事范畴强制猥亵与行政违法的猥亵,并无明确司法解释进行区别。

一般而言,若行为人直接接触被害人的性器官或者乳房等私密部位以实施猥亵,则大概率会认定构成猥亵罪。而若偷摸他人身体,未涉及敏感部位,则一般多认定系治安违法行为,包括隔着衣物偷摸,多会认定为治安违法行为。

除此以外,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还需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存在强制行为,以及本身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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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其实济南警写那篇又臭又长的小作文的时候,我就坚信事态会反转。

葱省警方办事一向利索,这次却一反常态,像极了啰哩啰嗦的老太婆。

明眼人都能看出来,这是被女权吓到了。

济南警方之所以面对女权这么怂其实情有可原,毕竟之前同省的烟台警方吃过李星星的亏。

当时烟台警方就处理的就干净利索:没证据,不立案。

然后直接被女权问候了十八代祖宗。

更离谱的是,南京同行还打了个电话去蹭热度,气哄哄的质问烟台方面怎么当的警察,刷爆了各路网友的好感度。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在站内去搜搜,看看烟台警方被骂的有多惨。

自己的好哥们儿还挂在绞刑架上示众呢,济南方面再轴也不可能去重蹈覆辙。

无奈只好出此下策:

写上几万字再说。

众所周知,大多数女权的教育水平都是极其有限的,通报看到一半便早已晕头转向。

大抵反应如下:“啥?涉嫌强制猥亵?集美们,我们又赢啦!”

于是乎,她们便欢天喜地的一哄而散,凭借着鱼一般惊人的记忆能力迅速淡忘此事,然后继续寻找新的“压迫者”去进行正义执行。

看着女权都跑没了,

济南方面也松了一口气,继续观望几天,待到新的震撼性新闻出现,再悄悄公布结果。

这不,集美们都跑去冲西安了吗。

这时候把人放出来,

皆大欢喜。

至于可怜的国男被白白关了十五天,也只能算他自己倒霉了。

如果没记错王某文进局子候审已经十几天了,要是就这样放出来,回头告济南非法羁押怎么办?

济南方面也是鸡贼的很,提前杜绝了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十五天拘留处罚的目的十有八九是为了冲抵之前对王某文十几天的羁押并使其合法化。

至于为何给出这十五天拘留,我相信济南也是有着充分的理由的:

“他虽没有强制猥亵,但一个有夫之妇乱搞,总扰乱公训良俗了吧!”

“乱搞了就乱搞了,还传到网上大肆传播,社会影响极差,我们也没抓错人!”

如果说货拉拉、古古然这些案件向我们证明了女权的舆论已经有能力干涉地方司法,

那么王某文案则向我们展示了一场面对女权教科书般的危机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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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阿里控制了媒体。

可这次却是阿里员工利用媒体给了阿里重重一击,尤其是阿里的女业务和女市场们更是受害严重。

周某这顿操作,以后哪个单位还敢采购阿里女业务推介的产品和服务了(包括阿里供应链,阿里金融,阿里云等)?

自己老婆那就交代不了,同事们更会指指点点。

本来阿里女性业务市场人员是大厂里最猛的一批(与之相比华为狼性文化下就是一群小猫),现在可好,多少马上能签的单子被周某一人搅和了。

当然阿里自己不是无辜的,企业管理,风险应对和文化建设都暴露了巨大问题。

又赶上今年是十四五第一年,好多十四五新基建的大单子在本年签约,阿里云本来在智慧物流和智慧城市上实力最强。这下没准错过多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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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还是照顾了舆论,不然不会有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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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网友又被耍了。

随着警方通报不构成犯罪,然后看了王某文妻子的描述,突然明白了,这周某揣着明白装糊涂,恶意构陷,套路同事。

大家都被她耍的团团转。

怎么会有这么恶毒的女人。

事件再次反转。网友的脸又被打得啪啪响。

关键点,大家都是成年人,如果真有女人故意设套,哪个男的能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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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很多人没有抓住重点。

所谓的强制猥亵,大概率就是摸了几下。由于女方自称醉酒,所以这摸变成了强制猥亵。本来这种程度很低,因为女方有勾引的举动,说不定被摸也是半推半就的,说什么醉酒不记得了显然是谎言,之前小作文写得那个声情并茂,叫人围观那个兴奋激动,明显是有预谋的,而且还不只一个男人。

王某文就错在顶不住诱惑摸了几下,更错在他是个男人。正如王某文妻子的发问,周某亲王某文算不算强制猥亵?别忘了王某文当时也醉酒了呀。我国什么时候才能改掉奸出妇人口这种陋习,我国的群众什么时候才能改掉看见强奸就高潮的陋习,什么时候实现真正的法治呀。

ps:王某文要告周某造谣,在现今的司法环境下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告她强制猥亵,王某文妻子有理有节,建议王某文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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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条新闻说的是被正式逮捕了,估计十分钟的转发评论和点赞都要翻百倍千倍

现在这结果可太真实了

补充一下,警方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四条拘留十五日,说明猥亵行为确实发生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检方认定不构成强制猥亵罪,说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其中构成要件包括: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且具备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行为人既可以对异性实施猥亵行为,也可以对同性实施猥亵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侮辱、猥亵的行为会产生伤害妇女性感情的结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刺激性欲、发泄情感、报复她人的目的,但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其中,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本案应该符合,王某文是自然行为人,也确实是故意猥亵。

其次,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不一定符合。根据警方的互相印证,猥亵行为确实发生了,在女员工醉酒状态下,也可认为存在强制情节。但是强制情节是否违背了女性的性选择权呢?也就是说客体要件有可能存在不符合的情形。

换句大白话来说,有可能根据酒店监控,滴滴自动录音等证据,证明女员工确实有主动搂抱,言语挑逗等行为,所以检方认定在本案中客体要件与客观要件不一定符合,所以王某文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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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女员工周某的老公很倒霉。老婆出轨,且想陷害上司。用话术蒙骗老公,老公不清楚真相鼓励她报警,女员工依据以往网络“女权”的套路,小作文大字报闹的全天下皆知。警方调查清楚、检方做出不逮捕决定。这其实就是昭告全国:

他是绿巨人。

济南检方估计要面临舆论场上腥风血雨。网络女权已经在摩拳擦掌准备群起而攻之。在她们的话语系统当中,这是父权社会系统性的对女性的“压迫”和“侵害”。这必须要被打倒。她们在呼喊,她们要起义。

为济南警方和检方点赞。虽然在初期,我埋怨过他们被舆论影响,被女权的声音绑架。但是他们还是秉承着公正、客观和理性的态度进行详细调查,根据证据和法律作出不逮捕的决定。感谢济南警方和检方!

这个决定非常艰难。

希望这仅仅是一个开始。

同时也希望王某文不要就此息事宁人。你的名誉受损、你的工作丢掉。你的家人伤心。你的老婆在微博上为你奔走相告,她承受了太多的网络暴力。就算不为你自己,为了你老婆。也要将诬告者送上法庭。

阿里女员工现在还正常在阿里工作吧?阿里处理了一批人,公众形象几乎崩坏。不知道接下来阿里要怎么面对周某在公司继续上班拿钱的事实?开除她估计很难,周某上手就是一篇小作文。阿里不知道能不能招架的住。

对诬告者的宽容就是对所有人的残忍。

苟晶、梁颖、清华学姐、弦子、李星星母女、拜拜啦人间、春秋两不沾、广州“吐血”女童母亲。。。。诬告者之所以前赴后继层出不穷。就是因为完全没有任何成本。她们两片嘴唇一碰键盘一打就可以致人于死地。自己搞不好还能称为意见领袖网络大V直播带货。

这是极其不正常的,也是需要被消灭的。

长沙检方,接下来看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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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讲两句:


1、治安拘留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拘留十五日」是该条的顶格处罚条款,这意味着虽然调查认为王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依旧属于「猥亵」,并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顶格处罚情形。


2、《刑法》中的「强制猥亵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猥亵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暴力、胁迫」顾名思义,即是以外部强力达到足以违反被害人的意思实施猥亵行为的程度;而「其他方法」则要求与前文的「暴力、胁迫」具有相当性,是一种对「暴力、胁迫」以外类似行为的列举扩充。

由于目前为止,强制猥亵行为罪与非罪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和司法解释,各地乃至各案标准不一、对「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和程度要求不同,在一些特殊案例中(不针对本案),确实存在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界限含糊的争议[1]

(从这点看,公安「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确实是高明之举)。


3、个人理解,(不针对本案)寻求社会曝光应当是穷尽法律手段救济后的补充手段。

报案过程中,当事各方对同一事件各执一词、选择陈述乃至避重就轻本身不是什么新鲜事,很多时候类似做法甚至并非出于恶意,仅仅是人类记忆的本质使然。

将事件投入舆论场,寻求社会曝光蕴含着巨大的风险,舆论对当事各方都是苛刻的,被控者固然会遭到口诛笔伐,曝光者的一言一行、一字一句同样也会被放在聚光灯之下————在舆论漩涡中,无论是「反转」还是「反转再反转」本身都不足为怪,舆论判定的对错与违法与否、罪与非罪常常是不完全重合的。


无论某个具体案例中是否有效、是否正义,舆论维权终究不是长久之计;但同时我也理解,现有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还有很多缺陷和不规范,社会曝光是部分案件仅剩的救命稻草,现状还不足以高呼「把一切交给法律」。


这里只能期望:

具体案件中,举报者可以更慎重,在尚有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尝试制度内的救济途径;制度建设中,救济途径可以更完善,往后案件不必再选择社会曝光这种两败俱伤的维权方式;舆论参与中,我们大家可以更冷静,保持关注和监督,推动司法机关而非亲自下场网络断案。


以上。

参考

  1. ^ 岳竹筠:《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与入罪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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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才还写道,同意王某文妻子再发文里文末的话,

我坚信,法律不会允许任何人强制猥亵他人,更不会允许任何人编造谎言误导公众,陷害他人!


对于小作文网友只会越来越麻木,而周某的此次事件,是否诬告必然会查清楚,才能给王某文,给周某自己,给网友,一个交代。

没想到这么快就查出来,并且真的反转了。



警方此次的结果更是告诉网友们,和一些企图通过弱势身份扭曲事实的人,诬告别人,装可怜是行不通的!

诬告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判罪是要讲证据的,空口白牙调动网友情绪,想要获得舆论优势,以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是 不可行的。



这件事情以小作文始,并且把网友,把舆论作为工具,宣泄,发酵和引导着不知正误的发展方向。

网友不是工具,真相应当交由相关部门查清,而不是舆论去刻意引导。


毕竟网友、舆论风向真的太好引导了,因为“网友都是善良的”。任何以此居心博取风向引导的做法都很阴险。



所以现在,下一步就是看,周某是否可以以诬告判罪了!这更加重要,让人们意识到弱势身份是需要慎用的,小作文形式也不是空口白牙可以随意诬陷的!



大家都应慎用小作文的形式,并且能说实话和讲证据。不然,随随便便都能毁掉一个人的声誉。

法律讲证据,而对于一无所知的网友站在你这边,也该看证据,而不是共情的情绪。

因为,舆论是个凶猛的洪水野兽,有时候能拯救一个人,有时候也能毁掉一个人

小作文和情绪会影响网友的判断,但法律不会偏袒任何一个人。





警方真的没有被舆论影响,而是能查出真相还王某文清白真的很棒。感觉最近对警方的好感在不断增强,以至于刷抖音也喜欢看这类题材,警察哥哥们既帅,讲的东西又有趣,感觉可以被科普很多法律知识。

抖音博主:孝警阿特 身穿警服,佩戴警械,驾着着摄像机,直奔犯罪现场的视频特别帅。他经常会发一些去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视频,也会分享生活,传达正能量故事。看了觉得特别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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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需要一个真相,我支持王某去反诉诬告,期待水落石出的一天。占用了这么多的公共资源,必须有人要付出代价。

另外,请济南警方能不能详细说说,拘留15天的依据是什么?怎么样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实施不构成犯罪的强制猥亵行为?

作为警方不应该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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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警惕“诬告强奸”沦为下一个零成本敲诈的“碰瓷”

如果王某文没有控制住自己,一旦和该女子在酒后发生了性关系,那么按照目前的模糊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判例,王某文案基本上是100%构成强奸罪的铁案。

一、醉酒型强奸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态度

首先,刑法典并未明确将与醉酒后的女子发生性关系规定为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仅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醉酒后发生性关系,往往不存在暴力和胁迫两种行为,所以要判断为强奸罪,只能适用“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但问题就在于刑法典对于“其他手段”未进行具体规定。将醉酒后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确定为强奸罪的依据主要是: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中明确“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因此目前的司法实践往往依此,在确定双方先前未明确确定特殊关系(如夫妻关系),只要能够确定1.女方确实处于醉酒状态。(往往可以通过血液鉴定、视频录像和证人证明)2.双方确实发生了性关系(通过司法鉴定可以证明),基本都足以定性为强奸罪。

比如王某文案中,女方掌握的视频证据和人证基本可以确定其处于醉酒状态,如果王某文真的和她后续发生了性关系,那么及时进行司法鉴定很容易获得相应证据,那么即使王某文有女方事前勾引甚至当时女方明确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录音,很可能也不能脱罪,因为女方完全可以主张,当时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没有清醒意识,对于性行为无法评判,既没有反抗意识也没有反抗能力,因此该承诺无效。也就是说,王某文基本成为了板上钉钉的强奸犯。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犯罪学研究所所长赵军教授举过一个更极端的例子:

“我曾非常详尽地调查过一起醉酒强奸案,并专门围绕这个案件撰写了一篇论文。大致案情是,一个女网友在网上结识了一个男网友,两人在网上很聊得来,无话不谈,彼此感觉很投缘。一天晚上,女网友心情不好,把男网友约出来喝酒,一直喝到饭馆打烊。女方意犹未尽,主动前往男方租住的屋子继续喝酒。其间,两人听音乐、猜拳,相聚甚欢。最后,女方与男方一起躺到床上,边喝酒边向男方讲述自己一些隐私性的事项。

在这个过程中,女方自己脱下了自己的衣服和长裤,只剩一条内裤,然后躺下。男方见状即帮女方脱下内裤,发生了性关系。但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女方没有反应。性行为结束几分钟后,女方睁开眼问男方怎么回事儿,男方说会对她负责,于是两人睡去。女方第二天起床后独自离开,当天报警。按照男方的说法,他认为他们两人属于网恋成功,女方当晚的种种行为表明已经接受了他,她躺在他床上并且脱掉衣服和长裤,应该就是同意发生性关系了。 最后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是男方强奸罪成立,判决最核心的理由就是在发生性关系的那个时段,女方没有反应,处于无意识的深度醉酒状态。

这就是典型的不知反抗。这案子就说明, 即使双方关系不错,甚至二人确定或接近确定恋爱关系了,只要在发生关系时,女方意识不清,没有明确地同意,你还是不能跟她发生关系。”

因此司法实践完全没有问题吗?当然是有的:

1.该规定是《解答》,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成迷,是否可以直接引用定罪,是有一定疑问的。

2.该规定在法理角度层面上也有一定疑问,判断强奸罪是否成立,一般认为有两个要点:一是要违背妇女意志(即不同意),二是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该规定的法理角度解释为,在醉酒状态下,女性丧失了认识能力,既没有反抗意识(即不知道自己被强奸)亦没有反抗能力(可能迷迷糊糊感觉被强奸了但是无法反抗),因此默认女性在醉酒状态下处于“无法抗拒”的状态,因此构成强奸罪(类似于14岁以下少女性承诺无效,因为都对性行为没有认识能力)。

但是事实上,醉酒不一定完全丧失认识能力,每个人的酒量高低各有不同,有些人即使大量饮酒后可能依然可以保持清醒,未必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甚至可能存在故意装醉自动发生性关系事后进行诬告的行为,也是俗称的“仙人跳”。

二、为何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律偏向于保护女性?

在醉酒型强奸中,往往处于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在酒后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往往只有当事人双方在场且没有缺少人证物证。在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女方主张强奸,男方主张自愿),检方几乎不可能找到充足证据来查清案件真相,法官只能根据不充分的证据进行推断。

由于传统“贞操观念”的影响,女性在举报强奸罪中背负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尤其是醉酒型强奸中,往往是熟人作案,没有强迫和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女方也缺少充足证据,往往处于一种不敢报案的状态。由于背负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女性诬告强奸的概率远远低于实际被灌酒强奸,因此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虽然不够科学较为粗暴,在男性权益和女性权益之间偏重于保护女性权利,但是在传统价值体系下,这一做法是合乎逻辑和情理的,很好的维护了被害人的权利,维护了社会正义。

三、社会价值体系变革和互联网冲击下的新变化

但是随着时代进步,中国的社会价值体系快速变革,原有的“贞操”观念逐渐淡化,随着普法教育的开展,社会过去谴责受害者的行为虽然依然存在,但是女性性侵维权的社会环境已经大大改善,尤其是“metoo”等反性侵运动,互联网的环境对于性侵爆料基本上一边倒的支持鼓励女方维权,也给检方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总的来说,这种变化是好的,如果不是时代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很难想象吴亦凡这样的背靠无数资本的顶流明星可以被定罪量刑。

但是在这种环境下,值得注意的是,也出现了一些人乘机借助一边倒的网络舆论,扭曲事实真相,诬告陷害性骚扰甚至强奸的情况,典型如清华学姐事件,以及部分网络举报强奸在事后却被证明与案件事实完全不符的情况,引起了舆论的反思和态度的反弹,在男女对立的情绪下,导致大量网民陷入了不理智的情况,甚至案件的真相已经没人关心了,大家只是忙着扣帽子。

四、男性需保持洁身自好,对于诬告陷害行为进行打击才能更好的保护强奸案受害者

如上所述,男性在面对醉酒强奸案件争议无论是在司法上或是舆论上处于完全的劣势局面,即使最后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几乎也是要面对失业、社会性死亡的结局,因此只能在事前加强风险防范,无论如何坚决不在醉酒状态下与未明确确定关系的伴侣发生亲密行为,更不能发生性关系。

当然对于司法机关已经明确查清属于诬告陷害强奸的案件,应当警惕“诬告强奸”沦为下一个零成本敲诈的“碰瓷”。对于有证据证明属于诬告陷害的行为,应当依法按照诬告陷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诬告陷害的受害人造成的名誉权的损害,应该从从民事上积极维护其名誉权,给予相应的民事赔偿,才能有力的打击部分人试图通过网络舆论进行诬告陷害的行为。

去支持洗白那些网络舆论进行强奸罪诬告陷害的人,实际上就在剥夺那些真正遭受侵害受害者的权利,打击“色狼强奸犯”的同时,更不应该纵容借助“喊狼来了”进行诬告陷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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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严惩阿里女员工与豆瓣诬告强奸组成员。

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女性形象。

并对王某等人,造成了经济与形象损失

否则,此案的影响力如同 彭宇案。鼓励“豆瓣女性”通过诬告男性谋取利益。。

使得女性在就业升职方面处于更加不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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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从8月5日检察院的官网就已经得出王某文基本上不会有事了。

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形无外乎以下几种:第一,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第二、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第三、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的。第四、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

现在等于通过检方的直接定性。但是为什么治安拘留?说明本身王某文自身还是存在了违法行为但是不是犯罪行为。

但是,我记得当初周某说是强奸的,猥亵和强奸可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性质也大不相同。

话说回来,当初周某叫律师发函要对一些自媒体保留维权的权利,现在呢?不知道她如何感想。

就周某自己的个性和事态来看,她应该不会善罢甘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她未必认可,为了维护自己的言论,她可以进行维权,比如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毕竟她需要证明自己言论是真实的。

单就目前而言,至少王某文没有犯罪行为,治安拘留结束,他就可以回家了。

另外,周某算诬告陷害吗?应该不算,毕竟王某文行为上确实有问题,打铁还需自身硬,苍蝇不叮无缝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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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警方这次处理的真是高水准!

一开始周某告王某时,就没着急忙慌的抓人,在被周某引发舆情后,顶着舆论压力公布案情,详略得当,好像说了什么,又什么都没说,但有效的给舆论降了温,把周某挑起的指向警方的矛头化解了。

然后对张某,从先不处理后逮捕,对王某从先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到治安拘留(行政处罚),稳妥转换,张弛有度,没有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虽然不批捕是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但警方一开始就采取监视居住而不是刑事拘留就看出是留了很大余地。

政府处理公共事件就是如履薄冰,一步处理不好,就会给带来巨大的质疑和信任危机,能处理到这个程度,给济南警方点个赞吧。

周某则是有心栽王王不开,无心插张张成荫。本来想把王某送进去,万万没想到,王某没送进去,把张某送进去了。

周某:我被强奸了!警察:不,你没有。

张某:万万没想到。


另外,以下是当初对王某被监视居住时的猜测,猜对了。当时不少人觉得当初对王某没有逮捕,采用了监视居住,是因为疫情原因看守所不收人。其实现在看来,原因就是证据不充分。


最后,感慨一下,王某的妻子,真的好样的,丈夫确实有不忠诚的表现,被公司开除,被全国人民围观,被以猥亵罪调查,声名狼藉。她作为妻子应该是最无奈、受伤害最大的人之一了。但她没有放弃王某,而是站了出来,在网络发声、与律师一道去司法机关给王某争取,在网上被人攻击,虽然不被很多人理解,但从妻子的身份,她做的对王某算是仁至义尽了,有妻如此,夫复何求?王某这货还差点管不住下半身,出来后好好向妻子忏悔吧!

王某不构成犯罪,也不是说王某就是干干净净。被行政拘留15天,说明是有猥亵行为的,不过没到犯罪的程度。我觉得应该是王某自己承认了有对周某在无意识或者不同意又或者事后否认同意下的搂抱和亲吻等行为,差不多也就这些了。但凡有摸胸、抠摸下体等行为,给王某定罪是跑不了的,比如同案张某。这和盗窃一个道理,盗窃是个行为,偷一百块钱是盗窃,偷一百万也是盗窃,后者够罪,前者不够罪,但可以行政处罚。基于此,其实考虑当时宾馆里、半夜三更、男女独处一室、女方醉酒(真假未知)、彼此成年、互相认识等情境下,王某犯的错误,比起那些下药的、捡尸的、玩未成年人的、选妃的,也算不上什么大奸大恶大色了,教育一下,还可以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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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到底:是不是周女试图引诱王某文?张某是否仍然是强制猥亵罪?为什么在周女的小作文中没有告张某?是否涉及陷害?是否故意?

这个事件还是有很多地方的隐情(不合理的地方)。

大概是不方便透漏,(大概是阿里的原因又牵扯太多……

新闻的多次反转,也不敢妄自揣测,。。

我此时的疑惑(不懂就问):

强制猥亵不构成犯罪是什么意思?

这个事情是还有再一次反转的可能吗?

王某文:虽不犯罪,但已然是社死。

看到的是还有:

这个事把男拳女拳也推上了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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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那句话,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周女士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讲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如果这都不追究,那何来司法公信力?法治也会变成空谈!

周女士说强迫出差,事实是没强迫。

周女士说被强行灌酒,事实上也没有人强行灌酒。

周女士说醒来后发现了拆封的byt所以怀疑被性侵,事实上byt也未拆封。

周女士说醒来后发现内裤不见了并对警方说怀疑是王某文拿走的,但事实上是她自己叫来的张某拿走的,而且她还刻意对警方隐瞒了这一信息,故意编造谎言想让王某文被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犯罪竞合理论,应当对周某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若没有下一步行动,我个人将会于三日后实名制报警!


槐荫区分局的电话百度就有,有意者都可以拨打,公民对于发现的犯罪事实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不仅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义务。

别光让不法分子把舆论阵地给占了,我们自身也该积极实施公民应有的权利,让不法分子被依法惩处。

诬告陷害罪有争议,所以我放在后边,毕竟不知笔录内容是否和小作文一(若一样才有可能构成犯罪),要报案的话第一选择应该以寻衅滋事罪来进行举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再附上谎话连篇的周女士和警方通报的对比图。

周女士:我一起床就发现内裤不见了,并且房间多了个拆封的byt,昨晚我醉酒之后王某文对我又亲又摸,我都不敢想到底发生了什么。

警方通报:周女士起来之后叫来了张某,张某拿走了周女士的内裤并且留下了未拆封的b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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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周某的老公要是这都能忍,建议全国男性一人寄一顶绿帽子给他,附上四字纸条“男人之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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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的~

那些做云存储、视频和5G信息处理的公司,市场需求来了。

以后无论是夫妻,还是婚前异性朋友,亦或同事、同学,还是街头路人,有肌肤接触之前,都要开云视频啊!

先进一点的产品,最好带一个瞳孔跟踪功能,进一步提供排除视奸、歧视的证据!

男女授受不亲啊,古人诚不欺我。:(

然后生殖医疗的公司,大发展时代来了,中国人非接触式传宗接代都靠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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