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济南公安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王某文、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罪,无证据证明强奸,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回答
您好,关于“济南公安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件。济南公安机关的通报发布后,确实有一些关键信息值得我们深入关注和解读。下面我将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尽量详细地梳理其中值得关注的点:

核心通报内容回顾:

涉案人员: 王某文、张某。
罪名指控: 涉嫌强制猥亵罪。
关键事实排除: 无证据证明强奸。 这是通报中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之一。

值得关注的信息点:

1. 罪名定性为“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罪”的意义重大:
法律区分与界定: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虽然都属于侵犯性权利的犯罪,但在构成要件、法定刑以及社会认知上都有显著差异。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 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性交的行为。核心在于“性交”。
强制猥亵罪(刑法第237条): 指违背他人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然猥亵他人或者毁辱他人身体、尊严的行为。其核心在于“猥亵”,即露出、接触、挑逗等性方面的行为,但不一定涉及性交。
证据门槛: 强奸罪的认定通常需要有性交行为的证据,而强制猥亵罪的证据可能集中在非性交的猥亵行为上。通报中明确指出“无证据证明强奸”,意味着公诉机关(或警方在侦查阶段)未能找到充分证据证明发生了性交行为,这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定性和最终的法律后果。
对被害人的影响: 对于被害人而言,罪名的不同可能带来情感和精神上的巨大差异。虽然都被侵害,但强奸通常被视为更严重的性暴力,对受害者的创伤程度可能更深。定性为强制猥亵,虽然依然是严重的犯罪,但可能意味着遭受的性暴力程度与强奸存在区别(根据现有信息)。
量刑差异: 强制猥亵罪的法定刑通常低于强奸罪,这意味着如果最终定罪为强制猥亵罪,被告人可能面临的刑罚会相对较轻。

2. “无证据证明强奸”的背后:
侦查工作的重点: 这句话暗示了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警方穷尽了各种手段去搜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现场勘查: 寻找相关物证(如衣物、身体痕迹等)。
询问笔录: 详细询问被害人、嫌疑人以及其他可能知情的证人。被害人的陈述是重要证据,但需要其他证据印证。
医疗鉴定: 对被害人进行法医检查,以判断是否遭受性侵以及性侵的具体情况。这是证明性交行为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
电子证据: 调取相关时间段的监控录像、通信记录、酒店入住信息等。
证据的排除与证明力: “无证据证明”并不等于“未发生”,而是指在法律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刑事定罪所要求的证明标准,特别是证明性交行为的发生。这可能有很多原因,例如:
证据被破坏或灭失。
被害人当时未能及时报警或报案,导致现场证据消失。
嫌疑人采取了某些手段规避了证据。
被害人的陈述虽然详细,但在关键点上缺乏其他证据的印证,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侦查方向的调整: 当警方判断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强奸罪的指控时,他们会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来判断是否可以追究其他更轻微的罪名,如强制猥亵罪。

3. 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需要进一步关注):
虽然通报没有详细说明王某文、张某具体是如何构成强制猥亵罪的,但根据刑法规定,关键在于:
违背他人意愿: 被侵害人的明确拒绝或不情愿是关键。
猥亵行为: 指对他人身体进行性方面的接触、挑逗、暴露等行为,且这些行为本身是猥亵性质的。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这里的“其他方法”范围很广,可能包括利用职权、地位、人多势众、灌酒、精神控制等,使得被害人无法反抗或不敢反抗。在“阿里女员工事件”的初期爆料中,涉及了劝酒、灌酒的情节,这很可能被视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其他方法”。

4. 案件的复杂性与社会影响:
“阿里性侵案”的特殊背景: 此案之所以备受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发生在知名互联网公司“阿里巴巴”,并且最初的爆料者(据称是当事女员工本人)以非常公开和激烈的方式讲述了事件的经过,引发了关于职场性骚扰、权力滥用、企业责任等广泛的社会讨论。
信息披露的滞后与关注度: 警方通报的滞后,以及早期信息的零散和争议,使得公众对案件的真相充满了猜测。此次通报是对案件阶段性进展的一个官方确认和定性。
后续的司法程序: 此次通报只是侦查和批捕阶段的进展。后续还会有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这些环节将进一步审视证据,并最终作出判决。

5. 其他值得关注的细节(可能在后续报道中出现):
王某文和张某的具体行为细节: 是两人共同作案还是分别作案?各自扮演了什么角色?
“其他方法”的具体内容: 警方认定他们使用了何种方法构成强制猥亵?是否如早期传言所述与灌酒有关?
被害人的具体状况与诉求: 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如何?她对警方的定性是否认可?她还有其他的诉求吗?
阿里巴巴公司的责任与后续处理: 公司在事件发生前后的管理是否到位?对涉事员工和被害人的处理方式是否得当?是否会因此进行内部整顿?

总结来说,这次济南公安的通报最值得关注的信息在于:

罪名明确为“强制猥亵罪”,且明确排除了“强奸罪”的证据。 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量刑以及对事件严重程度的法律认知。
“无证据证明强奸”是警方基于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提示了该案在证据认定上的一个重要事实。 这也意味着公众对案件的理解需要基于法律事实,而非传言或情绪化的解读。

这起案件的后续发展仍然值得关注,尤其是法院的最终判决将是对所有证据的最终审视。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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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也没有之前有人放风的那么多的反转。

350ml白酒 = 7两 = 能把我喝翻2.8次。当事人醒酒后颠倒细节也完全可能。

另外,“自愿”这个事情在职场和应酬中,有多少是主动自愿,有多少是被自愿。“我先干了这杯,你看着办”这种算强迫还是自愿,可能从法律上讲还是算自愿吧,摊手。

也不用太苛责受害者的开始的陈述吧,警方公告里面还好几次猥亵,这算实打实的了吧,受害者事后也说过“怀疑”自己被性侵,毕竟内裤都不见了不是吗?

啊关于这个细节也挺瞎的,这是什么操作,是有心无力,还是另有所好?这是什么友田彩也香GAR-231剧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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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我从一开始就关注了,但是迟迟没有评论或回答,就是感觉里面隐隐约约有些不对,贸然开口极其容易被打脸。

实践中有这样一种强奸案:

事后不愿意。

女孩子一夜风流,第二天早上醒来躺在床上,贤者时间,越想越不对,一来无法接受昨天的自己,二来这件事传出去对我的声名有损,三来让我老公知道的话更不得了,我干脆报警被强奸算了。

如果是这种情况,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第一次报警无功而返。

当然,在此基础上也不排除更脏的操作,就是主动栽赃

总之,男孩子出门在外一定要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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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夜有自称女事主发文自杀。无后续//

本文基于公开资料分析

人在什么情况下会不惜一切代价?当然,很多很多情况。我们比较熟悉的,疯癫,或情感。

争风吃醋或小三闯入等,不管男女,都容易失控。包括失恋。这种失控会引起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命案。这太常见了。

还有呢?疯癫,一个疯癫的人,极端言论,极端行动都会有。在心理疾病高发的今天,这种不惜一切代价,也常见,但是往往容易事后发现。不过这个事后,往往也会半年、一年。

我们现在都把眼光集中在台前。周女曾经极端的斥责阿里,并信誓旦旦发传单。现在发现,传单上大部分内容与警方调查不符。

如果周某最后证实,确实精神状态,或者精神方面有异常的,那么这事,画句号是没问题的。也没有所谓这个疑点,那个疑点了。男人们自己倒霉,以后慢慢调整吧。

还有其他的可能吗?当然就是很大的利益,利令智昏。

但如果不是精神问题,我们先看几个大的点。

首先在周某公开散发的材料中(为了方便我就不截图了),王某留下安全套,王某拿走内裤。而且周在退房后,当天中午就报警,这次报警仅仅报王某。报警,是报性侵,说白了强奸。直接强奸的证据没有。当时,通过监控也无法证伪的证据,安全套(除非认真查指纹咯),少一条内裤(除非查王某12小时全部行动监控咯)。这些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但导向性是严重的。以及,去了周房间4次(配合监控视频)。这也是导向性严重的。

这时候有两种可能

1、周喝多了,觉得,被王侵犯,要一个正义。喝多了,一些事实搞错,情有可原。

2、搞王。报警、抓人、调查,搞王。

假设是1,事后警方调查中,她7点多约张,张带安全套,一个半小时后,拿走内裤。这里两种可能a 纯粹身体需要,中间可能想法改变。男方某种癖好带走内裤。但是,带走内裤这件事,一定是周和张共同知道的。住旅馆,替换衣服多一件,少一件,特别是有时候洗了晾在卫生间忘记,都是不少见的。周第一时间报警,给出线索,王拿走内裤。12点40报警,9点30张走。3小时,记忆混乱?突发精神混乱,情有可原。 b 周让张带走。

所以,要么周让张带安全套,拿走内裤。张不知情。 要么周、张知情,张带安全套,张带走内裤。前者,张是工具,后者,张合谋或主谋。

但毫无疑问,搞王,这是明显且合理的。

至少到这一层,不管后面怎么牵涉到张,在8月4日张被调查前,搞掉王,是明确的。如果8月3日前警方就此延长了对王的审讯、调查,就不会有8月7日周的散发传单,大声叫的视频出现。那时候矛盾不会引到阿里用人、风气等等。王进去,王涉嫌强奸,王先关了几个月,准备起诉,这事就至少今天,我们还不知道。

但事情没有那么发展。于是就有8月4日,对张的报警。这个报警有几种可能

1、心情非常痛苦,忘记了。忘记了更大的屈辱。报警

2、事情不够大,那么干脆再热一点,对张后面的指控也就是4号的报警,仅仅是酒局猥亵。这样做,能在阿里那边,继续给王一拳。

太晚了........中间一些过程忽略

给结论

周、张合谋,搞王,周另外两位胡姓女同事不排除无意中帮了周。

周、王没有私情。周王目前认定的单处20分钟猥亵,除非有足够独立证据,否则属于男人无法辩解认栽。

真正需要调查的是,周、王、张之间的商业利益关系。以及两位胡姓同事,周,与王的上下级关系。

两个假设性的问题

一、没有王,张能不能获得更大的商业利益?

二、如果王出了事,周今后升迁或者代替王的可能有多大?如果王出了事,胡姓两女职业发展会如何?

再或者,还有一直没有出现,去掉王后,能获利的人。如果在阿里,那么就是因为去掉王而升迁。这要查周。如果不在阿里,那么去掉王后,华联受益(但这可能性不大,利益过于间接)

整体上,复盘后,我认为这是周、张合谋的一件事,但在行动过程中失败了。比如,内裤没搞到王的精液,比如让王定安全套,没第一时间拿到。周为什么要退房后报警?因为没有8月4日,张是不会出现的。他们要处理完张的生物学痕迹。


//明天想到了再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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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通报之后,有这样一种感觉,即阿里普遍存在一种情色文化,即他们有意利用性去谋取利益,但每个人对情色文化分寸的理解又不一样。

前天晚上吃饭,周某喝醉,是客户张某送她去洗手间,并实行猥亵,说明无论阿里还是客户都默认这种行为,周某事后也未表示异议。

王某送周某回到酒店后,从网上定了避孕套,但并未等避孕套送达就实施了猥亵,说明他不是预谋已久,而是临时起意,性的欲望也不算强烈,说明这种事他经常干,常常是顺手而为,但如果内干成也无所谓。

第二天早上,周某请客户张某去其房间,张某实施猥亵一个多小时,并带走内裤,周某却未报警,说明周某即使不满张某的行为,但也不想得罪这个客户,选择了忍让。但她无法容忍张某的猥亵,可能是因为张某是白嫖,给不了她好处。

综合判断,这件事其可能是一场误会,大家都很开放,张某认为周某很随便,自己也能上,周某可能认为,给了我好处的才行,你没给我好处就不配。

这件事所折射的,其实是现代职场对女性的压迫,周某并不是一个生性随便的人,只是为了利益去强迫自己接受,到如果没有明显利益时,她内心其实很反感和排斥这种事,也就是一个好女孩在职场中的身不由己和内心冲突。

着其实是一个社会高度内卷的结果,男人卷,女人也卷,逼的人们一步步降低自己的底线,最后变得没有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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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起来了。

很快体制外女性维权都要被天文望远镜审查了。体制外部分岗位的污名化早就开始了,一次又一次搞这个,只能将污名化范围扩大,而不能缩小。


自取其辱,自讨苦吃。


之前支持me too的科莫也被me too搞下去了,这说明一群不受控的疯子早晚要坏所有大棋玩家的事情。这些疯子在大棋玩家眼里甚至连人都不算(比如科莫的声明读一下就好),说什么争取权益的也太把自己当回事了。

信了这些理论的人,在很快的一段时间内将成为历史进程的炮灰。

隔壁俄国已经在研究扩大刑事强制劳动的规模了,贝阿铁路第二支线不光有正规军-铁道兵参与修筑,还有学生军,还有囚犯军。

觉得中国社会会向美国社会发展的可以赌一把,看看谁进古拉格/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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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张某:1.吃饭时周某喝多了去饭店吧台垃圾桶吐的时候,客户张某扶着去,吐完回桌的时候有猥亵行为,饭店吧台有监控录像+看到过程的饭店员工笔录,这个算证据确凿。

2,第二天早上被周某叫到房间共处两小时,并且预备了避孕套,还拿走了周某内裤,就是这个内裤,是否犯罪取决于是否违背了周某的意愿,周某说违背了,那就是违背了。

阿里王某:四次进入周某房间,第二次进入待了10分钟后应该是用网络跑腿避孕套,再10分钟后离开房间,这个20分钟+买避孕套动作应该是警方突破口。

就是两个男人对一个女人做了错误的预判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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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别待戳!

1,有两男的涉事,华联的张、阿里的王。

2,王应该是阿里女周的上司。

3,阿里女周在被张猥亵一次之后,又主动打电话约的张。

中间被王猥亵。

4,第二天,周报警 王 猥亵了她。

5,可见,周其实是对王有不满。

老良披挂上阵,你(王)在背后戳我后背!

6,事先或许和阿里公司有撕扯的环节,没有谈拢。

7,我还是赞成 框框框子 的观点:阿里现在压不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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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只能定性为猥亵,

通报的一些简要内容已标记。

大家不妨可以简单看下。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之前就有聊过:

取证会有困难,毕竟这个事儿谁第一次遇到都会惊慌失措。
第一时间肯定不是想着找证据,而是心理和生理层面的影响超出了极限!

所以,这个事不太好弄。。。

毕竟定义为猥亵和强奸的刑罚是不一样的。。。

对于猥亵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而在其他方法中,也有法条明确指出: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对于猥亵的定义如下: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说一点对于职场女员工的建议吧:

  1. 及时报警,并做好现场现有的证据留存。
  2. 心理疏导,受侵害内心肯定难以接受。
  3. 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法律援助等及时做好咨询。

至于张勇之前的什么震惊之类的话,

大家看看就好,

说个话表个态之类的他们早就玩的很溜了。

当事人要的是公正处理,

而不是你这个不痛不痒的几句话!

不过阿里这种事真是屡见不鲜了,

或者说一些大厂这种事越来越多了。

记得之前一阿里高管借招聘之机,公开提出要包养求职者被曝光。后来被除名了。

真是资本的膨胀使人变得肆无忌惮。。。

说回这个事。

再来看看强奸的判罚。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至于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 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至于几点疑惑的内容。

公告里显示的内容:

周某并不是完美受害者,

但是猥亵事实确实是存在的,这个毋庸置疑。

几点疑惑的就是:

1.酒店的公告措辞是否真实,

2.第二天早上联系张某敲门进入的情况,是什么操作?(这个只有当事人心里清楚了)

这个事儿警方侦查一下子就把他们套出来了,

大家应该还记得之前他们嘴硬不承认的时候吧。

所以,确实是存在这些行为。

最后还是看警方的进一步侦办吧。

最后,

整个事情里最无辜,最可怜的可能就是这位丈夫了。。。

男女关系,尤其职场上牵扯业务往来以及绩效考核的。。。必然会有这种事牵扯进来。

以上吧。

说到这个事情,让我想起来我们构架接壤的东北那里。

一位抖音博主:林区胡杨(ID:linyuhuyang)

这样的真诚优秀的女孩不多了呀。

这位小姐姐是这么说的:

“去城镇上走一圈,连80后都很少看到,大家读完大学就走了。”胡杨说。这不仅是伊春的困境,更是整个人才流失的东北的缩影。缺少产业支撑,城里的民生工作吸引不了年轻人;没有商业土壤,回乡创业的更是寥寥无几。在200多户人家的村里,胡杨是唯一留在家里的95后。村里人祖祖辈辈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没人想过去网上卖东西”。

“我家住在森林里,距离最近的城镇,也要一个多小时的车程。这里丰饶而困顿,贫穷又美丽,这是一个被记录在语文书里的小城:黑龙江,伊春。燕雀啊,东南飞——好像是每一个长大了的林区孩子的宿命。但我,回来了。”一片茫茫雪原中,胡杨披散着乌黑的长发,露出冻得通红的脸庞,面对镜头温柔地诉说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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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通报我认为是非常详细的,并且解答了很多疑点

并且,这还不是最终的结果,里面明确表示了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在侦办阶段的意思就是可能还会有新的犯罪事实出现,当然,也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或者事实不清楚,就查办到这一步也不是不可能

违法犯罪最终还是看证据,看事实。

至于强奸和猥亵有什么不同,两者处罚结果上有什么不一样

前几天的检察日报正义网有一个非常详细的解答,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都能了解,但永远用不上!

检察日报正义网专门邀请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张文秀,对其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

哪些行为属于性侵?

伴侣强迫实施性行为是性侵吗?

张文秀:性侵是性侵害的统称,一般指违背被侵害当事人的意志,实施的与性有关的侵害行为。我们通常认为性骚扰、猥亵、强奸行为都属于性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所有与性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均认为系性侵行为,如组织卖淫等犯罪行为。

在恋爱期间,如确有证据证实男友违背女友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在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一般认为,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

性骚扰、猥亵、强奸如何区分?

常说的“咸猪手”算哪种?

张文秀:性骚扰一般指违背他人意志,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具有性内容的、不受欢迎的侵权行为,该行为使被骚扰当事人感受到冒犯、胁迫、羞辱,产生了不良的心理感受和不友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猥亵一般指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他人的性的决定权的行为。如抠摸他人隐私部位、脱光他人衣裤、搂抱、漏阴、强迫他人为自己手淫或第三者手淫、强迫他人抚摸其自己的隐私部位、强迫他人与自己裸聊或视频等。

强奸一般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趁被害人醉酒或被害人系精神病人、麻醉被害人等)致使被害人不知抗拒、不敢反抗、不能抗拒,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以上两种情形,即便发生性关系是未成年人自愿的,同样构成犯罪。

“咸猪手”一般指违反他人意志,猥亵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较轻的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严重的构成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

治安管理法和刑法中都提到了猥亵

判罚标准是什么?

张文秀:针对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猥亵行为,一般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即便该猥亵行为是儿童自愿的,也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除外,但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属于违法行为。

针对已满14周岁未成年人或成年人的猥亵行为,如果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不能抗拒,构成强制猥亵罪;如系无强制、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猥亵行为,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属于违法行为。

猥亵罪、强奸罪有什么区别?

被害人一定是女性吗?

张文秀:行为主体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行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女性也可以成为行为主体,强奸罪的行为主体一般是男性,在共犯的情况下,女性可能成为教唆犯、帮助犯。从行为对象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的被害人不限于女性,男性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强奸罪的被害人仅限于女性。从犯罪目的强奸罪的犯罪目的是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的犯罪目的一般仅是猥亵,不是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是男性的性交行为,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

遭遇性侵害如何第一时间存证?

被迷奸需要提供反抗的证据吗?

张文秀: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①尽快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取证;②被害人第一时间不要洗澡,保留身上的痕迹,保留案发时所穿着的衣物(含内外衣),供公安机关取证;③保留通讯工具(如手机、电脑)中的联络记录或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互动的书信;④使用录音录像器材,录制与行为人之间的互动(犯罪时或犯罪后)的音像,并保留原始存储介质;⑤保留犯罪嫌疑人强奸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实施暴力、胁迫或麻醉所使用的工具等,实施强奸所使用的避孕套等物品);⑥记住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体貌特征及穿着,记住其隐私部位的特殊之处;⑦如属于当众实施的猥亵、强奸等行为,记住在场人员、目击证人的情况;⑧被害人在案发后的就诊记录(证实身上的伤情或精神的病情等)。

被迷奸的情况下,不需要有反抗的证据。因为被迷奸情况下,无法抗拒,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直接认定强奸罪;但是需要尽快报警后,由法医检验体内所含药物成分,检验的时间越早,检验出药品证明迷奸的可能性越大;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保留迷奸所用的器皿及食品,供公安机关取证检验迷奸所用药物。

实施各类性侵害行为

将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

张文秀:针对性骚扰,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之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被性骚扰的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的,或者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可以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针对猥亵行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针对强奸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正义君想说:一旦遭遇性侵害,请勇敢发声、勇敢行动,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司法机关会尽全力给予支持。同时也想呼吁大家,摒弃“受害者有罪论”。请成为他们的勇气来源,成为帮助他们自我修复的土壤。当法律的红线护在前方,身后支持之声纷至沓来时,违法犯罪行为定会在最大程度上受到震慑。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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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初步调查结论

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

二、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规定在《刑法》的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有什么区别?

强制猥亵猥亵是指当众羞辱他人的性羞辱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动机是发生性行为。

三、了转反吗?

严格来说,不算反转。

首先,基本事实方面,由于受害人当时饮酒较多,处于醉酒的精神状态,无法充分认识与判断周围环境,因此,大概率是无法准确判断当时到底是否发生了“强奸”行为,因此,我觉得事实基本准确;

其次,从证据来看,包括事发酒店的监控视频与酒店房间的物证,避孕套的存在让受害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自己在更大遭遇了更大限度的侵犯;

再次,被害人陈述方面,由于行为人同时包括王某文与张某,因此,我认为受害人对于细节描述有所出入也在可以理解的范围内;

最后,法律认定上,强制猥亵行为与强奸本身的界限非常模糊,非法律专业人士无法准确界定,这很正常。

四、结论

综上,我不认为反转了,因此警方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有理有据。

最后,还有一点希望提醒大家不要站在上帝视角看事情,不要苛求当事人对所有细节都100%准确,我相信没有任何人能做到。

希望所有人都能知法守法,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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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像阿里周某的此类控诉太多了。

越是离谱

越是让大众觉得:我去,怎么能这样……

越是不可思议

越是惹人同情+悲愤

就越是不可信

越要谨慎吃瓜

越要等等再看

因为……

大多数都是阿里周某这种人的小作文!

小学作文课估计就学会了一种修辞手法

那就是: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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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醉酒的人最好送医院,而不是酒店。

送医院。

送医院。

送医院。

万一发生吸入性窒息,摔跌导致脑出血,一起喝酒的人都有锅。

以上两种情况,我在殡仪馆看过不止十个。

醉酒的女性更不能随便碰。

在对方意识不清的情况下,私密部位接触,只要女的醒过来认为是猥亵,就是猥亵,因为她没有反抗能力。

在此期间发生实质性行为,就是强奸。因为女方醉酒,只要她报警,基本都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愿。

所以,再说一遍,严重醉酒请送医院,无论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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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可怕的是基本没有一个好人。

1,王某,张某涉嫌强制猥亵,涉及犯罪了。

2,周某,从警方通告中可以看出,至少报案当天早晨,对张某的召唤术是心存邪念的。

3,周某发的8000字通告,煽动情绪的部分全是谎言,什么单独包房20分钟,被迫出差,被迫陪酒,什么自己被说成美女,什么房卡,全是假的。

4,阿里的一群中层高管,前期宁事息人,后期为了快速切割,指鹿为马。张勇应该羞愧,羞愧为什么自己体系内有周某王某这样的人。

5,很多网民完全相信周某一面之词,客观分析的指出疑问的人被他们网爆,网爆酒店,现在居然还有人网爆济南警方。

6,很多答主和公众号,煽动情绪,输出正义感搞流量,实际上促使了网爆和民众的偏激。通告出来以后,这群人又包装自己也是被骗的,智商不高能有点自知之明,谨言慎行吗?

7,周某的男友(先生)知道的信息应该很全面,但默许周某挑起社会情绪。

民众想保护好人,最后就是掺和了流氓互害。

成了流氓内斗的炮灰。

然后骂了真的客观理性的人。

道歉了吗?没看到。

天天“狼来了”,等狼真的来了,民众的心气已经被你们毁灭了。

请道歉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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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其然,但又出乎意料。

现在,恐怕谁都不会再去关注那张多出来的房卡,而是惊诧于案件的魔幻。

警方通报太长了,我来总结一个太长不看版:没有被出差,没有被灌酒,没有被强奸,没有偷办房卡,王进了房,张也进了,王是刷卡张是应约,带走内裤的她说是王结果是张,但是在阿里内部闹腾起来的时候,她只责王而不举张。

总之,王张落马,真相大白,城会玩

阿里女员工之前的公开控诉里,王某文简直禽兽不如,但是从现在披露的调查结果来看,王某文如果没有那段强制猥亵的情节的话堪称暖男,而那个神秘高冷的张某应约进房的情节为啥被隐瞒实在是匪夷所思。现在回想起来,阿里女员工也玩的就是心跳,只不过最后玩大了。

无意指责这位女员工,也不想知道为何要自污清誉采取自残式公开举报,我只知道,有人愚弄了公众。

只不过,被愚弄后的新结局,更具有观赏性,而且已经是不受控了。王张之后,谁会是第三个被追究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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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出来了,我终于可以说话了。

现在除了强制猥亵目前还在调查,周某其他80%的关键陈述都已经证实与事实严重不符。

现在还逮住王某的强制猥亵说“不算反转”的人,相当于指着一盆狗屎里的一块五花肉说:“看,这真是一盘菜”。

给自己的道德作秀找补颜面是大可不必的。我想大家心里都清楚,这个事件之所以能激起公愤的,究竟是因为“强制猥亵”,还是因为“不完美受害人”那超过80%谎话的“陈述瑕疵”。


通过事件通报可以看出。

她同事王某文4次进入房间,只有第二次“涉嫌”猥亵,而且目前看来强制猥亵也只是女方空口白牙难以取证。

读这一节时存在非常奇怪的节点——网购避孕套。这个事儿放在那里,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怪。强奸需要买套么?而且是通过外卖这种能明显留下电子痕迹的方式?

如果在这里过度演绎,是杀人诛心的阴谋论的话。

那更奇的事儿是第二天早上7点。女方醒来第一件事儿,不是联系老公、父母或和闺蜜或同事。反而给关系网中亲密度最远的供应商张某打电话报房号,且这个张某在前一天就“猥亵”过她,再且接了电话之后直接携套上门。

如果说前一天王某文的行为,是女方醉酒下发生的,描述不准确。那第二天早上供应商张某的到访则是女方清醒状态下的主动行为。为什么警方调查和女方陈述出入如此巨大?

王某文买的避孕套是早上10点钟取走的,女方根本没见到王某文的避孕套。内裤是张某拿走的,套套是张某带来的,张某做这些事时,女方是清醒的。为啥女方要说成是王某文干的?


有“不能谴责受害人”这句神盾坐镇,世界上就没有任何人有资格,要求女方来解释这两个疑点。有网上某些群体的辩经保护,她肯定是不败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她肯定是社会性死亡了。她身边所有认识的人,都不会再相信她。

整个事件里男方没什么可同情的。我跟女同事出差,晚上写ppt都去酒店大堂沟通。王某把脏手伸向已婚女同事,这事儿不管是否自愿,他都活该。

最倒霉的还是女方老公。以后晚上怎么睡得着?去便利店结账时看到柜台前的避孕套,他怎么能骗自己不要过度联想。

还有那些躺枪的阿里员工。整个阿里除了曲一,还有第二个人有过错么?这场疑点重重的单方面陈述,直接把几十万人价值观摧毁得一无是处。每个人都不是圣人,但每个人也不是坏人。食堂传单的事件,最先爆炸然后开始冲塔的是公司内网。而这几天里阿里员工已然被网上描述成一帮牲畜不如助纣为虐毫无下限的人渣组成的污秽之地。几十万人的风评,被一个人的弥天大谎玷污。最后却只是“不完美受害人的瑕疵”,被轻描淡写的带过。我这种离职员工,都为他们鸣不平。


我骂那些鼓吹Metoo的,不是一天两天了。

还是那句话,所有Metoo事件,均等警方通报再刷道德感。所有绕过警方搞野生法庭的必有后续。每次都拿什么“不完美受害人”来搪塞,给自己强行收尾。

每次都这么“不完美”伤害的不是男人,伤害的是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完美受害人”。



======

最后说一句,她行文中的谎言本来就是为了挑拨中间派而设计的。能生气,说明这个社会的道德水位是正常的。

当所有人遇到这种行文都作壁上观时,才是后metoo时代,那才是道德水平崩塌人情冷漠的病态社会。

之前会误判的才是正常人。

只有现在还在狗屎里翻红烧肉吃的才是异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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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反复看警方通告。越看越迷糊。

只能说,为了满足高等性别,以及官媒,还有已经下场的z某委。

但是又想满足自己作为法律人的良知。

济南警方尽力了。

按照女权的说法,我们不能苛责受害者。

这起事件,

曲一丢了工作,社死,还要蹲监狱。受害者一。

华联供货商,丢工作,社死,蹲监狱,也是受害者。

还有周女士的老公,看周女士的心机和手法,估计头上绿帽子高度赶上喜马拉雅山了。也是受害者。

唯独周女士不是受害者。做虚假陈述,浪费社会资管,诬告陷害。周女士是加害人!

所以事件迎来了大团圆结局,受害者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加害者受到舆论的热捧点赞,还有来自公司的"心理辅导”。

其实,这个事件还有很多很多受害者,只是这些受害者并没有自我意识,他们不觉得自己受害了。

比如本人这种一厘米的签,还有十八厘米的你们。

祝大家七夕节快乐。


评论区各位国女硬说涉事男性有罪的。

不礼貌,不道德,违法,犯罪。 曲一充其量属于不道德的范畴。 又是一个被女权社会冤枉的郭楠。 metoo之下,要有多少冤魂,郭楠才能醒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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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插个题外话,大家可以看看录音笔品牌相关的股票,最近肯定要涨……

………………

这个事件我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在知识碎片化的今天,很多人或多或少听过一些东西,他们把听过的东西当成了自己掌握的知识,几个相关回答里有很多法盲在科普法律,原来也有但从未如此密集过,要是有深度的不了解错也就错了,很多知识那真是九年义务教育内的知识……

这个锅 @罗翔说刑法 我说罗老师背大家不反对吧

……………………

在一个所谓的男权时代,一个弱势的底层女员工,用九假一真的小作文和法律中弱势群体的偏袒原则,可以轻易让法律意识淡泊的男性由道德问题转变成坐牢社死,可以让巨头高管引咎辞职,可以让阿里市值蒸发无数个零……

这一切仅仅需要一个弱势的女人发发小作文就可以成功,且不是特例女性利益新闻关注度就是那么高,最后这个女人还不见得需要负担什么法律责任……

(这个案件同时有一则热搜是老公疑似发现媳妇出轨,给媳妇剃头荡妇羞辱…我不想评价这个新闻,我想说的是同样妻子疑似发现老公出轨,使用剪刀两次剪掉其下体,第二次剪掉扔出去还被狗叼走……有兴趣看看那个新闻知乎关注度)

这是大家都认为要同情的弱势群体……

不觉得很荒诞吗?

而且下一步极可能真正的职场女性的职场环境会持续恶化,参考metoo运动的发展史……

………………

一个全国关注的案件,警方电话录音备份,出租车录音备份,来往沟通记录啥证据都有,他们想把事情写的清清楚楚你们觉得能不能?我觉得能!就算单纯的三方口供都可以让事情中每个人的行为逻辑清晰起来……

写成这样纯客观事实的阐述为啥?(客观事实不见得是真实情况)警方是为了照顾国男形象吗?呵呵呵呵,各位就别继续普信了好吗?

国男就地被砍死都不见有这个影响力……

微博的女权正在欢呼胜利呢,还不懂吗?

………………

说实话我被这个问题下面很多人的脑回路以及分析问题的逻辑震到了……

我用警讯为基础做个事件的沙盘模拟,包含时间线,如果还看不懂,我文笔能力有限真没办法了……

………………

沙盘模拟

场景一

7月28日,阿里女起床,头疼欲裂,想不起来昨天最后发生了什么事,找到手机打开发现有几个同事的通话记录,这时候想知道自己昨晚失忆后发生了什么事情,她不给女同事打电话询问,她给昨天晚上喝酒过程中已经对自己猥亵的供应商打电话让他来自己酒店房间详谈……(她自己的小作文中提到喝酒中被猥亵虽然无力反抗但未失忆,有大量自己受到侮辱时情绪的描写失忆状态能写出来吗?)

场景二

致电昨天已经猥亵自己的供应商后,供应商七点五十九分赴约而至,阿里女开门并被供应商又一次强制猥亵,九点三十五分供应商猥亵完毕,留下套套拿走内裤大摇大摆离开,十二点三十四分阿里女报警自己可能被自己同事曲一强奸,警察调取监控,因为要补充口供证词所以一定会给醉酒的当事人观看,阿里女得知当晚自己男同事四次光临房间,紧接着一系列强奸案件的常规检查,得知未发生关系无法强奸立案(不立案警察会告诉当事人什么原因),所以在七天后的八月四日阿里女以被供应商和同事猥亵为由再次报警。

场景三

紧接着两天后八月六日阿里女在知道自己并未被强奸的情况下,带着老公来到自己公司食堂传发自己被强奸,被强迫灌酒,被强迫出差这样和事实基本不符的小作文,并要求公司开除涉案人员,要求公司给自己休假。

时间线结束……

………………

女权斗士和规训男们,对不起了……

我的智商真不支持我善意看待这位女性的行为……

还是那句话:女人都知道男人的色和坏,男人大多不清楚女人的狠和毒……

几天前我这个态度,几天后我还是这个态度,没有一丝丝改变,也不觉得自己被打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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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更新:

哎,之前事刚出来,风口浪尖就根据证据写了分析,结果评论就开始喷我,为了不浪费时间评论都关了。现在终于可以把评论打开了。。。回头再看看当时我写的预测,没错吧。。。

王某现在果然就是拘留然后放了。。所以说现在的年轻人吃瓜归吃瓜,能不能别随便就带着立场喷人。。不喜欢答案最好的方式就是不点赞,不转发,这对答主伤害更重啊。。答主都是很弱势的小动物好不好。。要对答主有点爱心啊。。


以下是当初的预测分析:

哎,这年头都写这么清楚了,是合理推测,总有人非得评论抬杠,知乎现在这风气可真不好,所谓打不起躲得起,关评论了,要是冲着评论来的,现在就可以不用看了,看完你也喷不了我,要真想反驳,就自己写一篇,有理有据,逐条反驳,李敖有句话说的特别好“我不但骂你是个王八蛋,我还证明你是个王八蛋”,没这本事的话就别张嘴喷人了,显得你Low。。

=========================以下原答案=========================

这通报可真是耐人寻味。。。

疑点太多就不挨个说了,就做一些比较符合逻辑的猜测。。

再强调三遍,以下所有分析,都是基于目前已知情况的推测,不代表任何立场,也不针对任何人,这年头还是狗头保命先。。

再强调三遍,以下所有分析,都是基于目前已知情况的推测,不代表任何立场,也不针对任何人,这年头还是狗头保命先。。

再强调三遍,以下所有分析,都是基于目前已知情况的推测,不代表任何立场,也不针对任何人,这年头还是狗头保命先。。

首先说王某文

从目前的披露看,首先他绝对不是预谋做点啥。。这一点从刚开始他已经准备打车走了就可以看出来。。

那么后面的时间内很可能的情况是:

23点23进屋的时候,女的喝多了耍酒疯勾搭他,俩人勾搭十分钟这男的想办了她的时候发现没TT

23点33下单,后来这女的喝的太多了,根本办不了事他放弃了

23点43过了十分钟他走了,走完女的一直找人电话耍酒疯,他才又回去视频给人家看她睡了

期间他到底做到什么程度,这个就不得而知了,但肯定是上头了,不然不至于下单买TT,但是你说做的多过分,已经如女方爆料一样第二天早上赤身裸体了?这个我觉得完全不可能。

很重要的一点是,在朋友第二次叫他回去看的时候,他是全程开着视频电话,进屋,给朋友看她已经睡了的,如果之前已经都赤身裸体了,他不可能全程开着视频就进屋了

这种情况也能理解为什么女的在公司闹的时候,公司没理她

要知道公司取证的时候,这男的一定也是有理有据自己气得不行。。老子啥也没干,这不讹人嘛?

同时这也能说明,为什么阿里之前的内部领导,主要说的是陪酒的问题,而不提猥亵的问题

至于警察蜀黍审他的时候他撩了,多半是因为时间,证人,外加核心证据他确实买了TT,而且他觉得自己也没干啥,应该不算什么大事,就撩了。

当然了,以上就算是真的,在受害人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时候进行猥亵,不管对方是不是主动的,都不影响定性。他这个强制猥亵从法律上讲是一点也不冤枉的。

不过如果是上面的情况,真的判刑的可能性我觉得不大,他这个情节属于比较轻的情况,也没有武力胁迫,也不是公开场合,也没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他多半也就是拘役。

至于这个女同志。。我就有点看不懂了。。疑点多到裂开。。。

首选,她当初的爆料和现在的披露很多信息对不上。。

爆料为什么不提第二天早上的事情?

强制灌酒和强迫出差警方证明是没有的事(鉴于这一条,确实事实上很难证明,那忽略吧,并不影响整个推理)

酒桌上被摸胸摸腿摸私处,还被带到别的房间猥亵?这完全是扯淡,警方说了就是扶回来的时候进行了猥亵,那问题来了,她爆料里说她从视频监控看到她被带到别的包房猥亵了20分钟哪来的?还说曲一看在眼里不制止?

男领导带着避孕套四次进入也根本不对,避孕套在酒店前台,事实证明房间里的是第二天张某拿去的,这时候她已经酒醒了,不可能不知道这盒套子是谁的,那为什么说谎?这个套子是不是她主动叫张某带去的?

而第二天赤裸醒来,还震惊,还找不到内裤,这就更扯淡了。。这时候要是内裤就没了,后来张某带走的内裤哪冒出来的。。。什么找到了没拆封的避孕套。。她醒的时候,王某买的避孕套还在前台,张某带的避孕套还没送来呢。。。

大早上7点多给客户打电话报房间号,这个操作也不太正常。。而且客户是带着TT出发的,这说明在电话里有足够的信息,让他认为去了可以干点啥。。

而且呆了长达一个半小时,还带走了一条内裤。。。

亚朵酒店我住过很多次,隔音并不是很好,而且早上这个时间段正是大部分房客退房,出去吃早餐,和酒店保洁打扫的时间,她但凡随便喊一声,都不至于能持续一个半小时,所以这个一个半小时,实在有点无法理解。结合张某之前被采访的时候说他被当枪使了,是被陷害了。。那这事就很微妙了。。

我实在无法像上面那样,构建一个合理的画面来说明男方采取了极端手段,强制猥亵她。。

反而,如果如果如果如果如果如果如果如果如果如果如果情况是:

张某真的是被当枪使了,女的第二天睡醒了,想起来了点什么,但是屋里什么证据都没有,所以干脆心一横,打电话找张某来,而且特别嘱咐他要带一盒TT。。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强制猥亵”,还让张某把TT留下,并且带走了她的内裤。。

只有这个情况,才能帮助她把后面的爆料完全对上。。

也可能一切都是巧合,上面纯粹是万千如果中最黑暗的一个,不到万不得已是不能信的

当然了,这并不影响张某是个渣男的性质,而且也不影响张某强制猥亵的定性,哪怕他第二天早上是被设计了,但是前一天晚上饭店里强制猥亵的事实也是做实了的。而且这个还符合公开场猥亵,属于加重情节。。。

哎,不管怎么说吧,这事都没她当初说的那么单纯和简单,她也不是那么单纯的一个受害者。。

尤其是她的爆料和现在披露的情况存在大量的出入,基于她这充满了瑕疵了证词,我实在很难相信她是个单纯的受害者。。

而两个男的也都不是什么好东西。。被按强制猥亵收押了也一点都不冤

所谓恶人自有恶人磨,不管事实到底是小白兔碰见大灰狼,还是蝎子精反杀猥亵狂

这事都有很积极的意义,起码告诉了广大男同胞,以后碰见任何喝多了的女同事,最好的自保办法,就是压根别进门。。千万别高看自己的道德标准。。不犯错最好的办法不是相信自己,是绝对不相信自己,所以不给自己任何犯错的机会。。

这年头到处是监控,动点歪心思都跑不了,还是本本分分做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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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现在对诬告罪的判罚实在是太轻了

我强烈希望我们恢复中华法系传统的诬告反坐制度

就是一个人诬告他人犯了什么罪

如果被证实为诬告

那么就以同样的罪论处

如果诬告者诬告他人强奸

那么就以强奸罪的标准判决诬告者

如果诬告者诬告他人杀人

那么就以故意杀人罪的标准判决诬告者

诬告反坐是中国人民的古老智慧

是有效避免诬告犯罪的手段


这件事就是一个经典的,奸夫淫妇因为价格没商量好之类的“内部矛盾”

诬告者利用女性身份和女本位社会大部分人天然同情女性、相信女性的利女本能

绕过正常的法律流程

通过引爆舆论,煽动网友站队,形成舆论压力

让网络暴力先于法律对被诬告者实行私刑

是一种事实上的法外之法,法外特权


而由于我们的女本位社会中

有太多的人具备狂热的利女情绪

特别喜欢幻想自己化身利女英雄,保护“弱小”女性

所以这类诬告一出,往往效果奇好

网友们制造出铺天盖地的舆论狂潮

让被诬告者直接丢了工作

身份信息全网扒光

让涉事企业股价大跌

即使最后警方调查结果反转

扮演了利女“英雄”的看客们也只会摇摇头各自散去

更有甚者散去之前还要来一句“下次还敢”

至于被网暴到开除的受害者

没人在乎他流了一地的肠子里,到底挖出了几碗粉


我相信,经过这件事反转

一定会有更多的公司在明里暗里不愿意招聘女员工了

于是更多女性受到了伤害,进而去寻求“女权”“METOO”的庇护

女权主义的力量就又壮大了

一个完美的闭环就产生了

如果想要制止这类的诬告泛滥

我认为恢复中华法系传统的诬告反坐制非常必要

用中华民族的古老智慧

铲除肆无忌惮的诬告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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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拳们,又有女性用“狼来了”的故事挑动你们那根不断叠加的被害妄想层数和场景。怎么样,高兴了?开心了?舒服了?

现在调查结果是一个诱惑领导想捞好处,结果没捞到反咬一口还造谣,一个受不住诱惑,结果啥都没得到还被网暴。总之双方没一个好人。

货拉拉司机现在还在拘留所没出来,这都是你们占领舆论高地的所做的事情?一个个潜在的凶手,却总是装作被害者,戴着被害者的面具兴风作浪,现在面具被摘下来了,在继续跳啊。总之已经看累了,索性都毁灭吧。

希望公安机关严惩加害者、谣言制作者、传播者、不要放过任何一方。总是要社死加坐牢,索性大家一起完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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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声明,我支持警方调查,支持人渣进牢,支持女性性自由,支持微博拳师赢麻了~

但假设,只是假设哈。周某一直意识清醒但装作喝大了,撩一撩王某再喊几声不要不要,但王某还真上了并留下了证据,是不是王某的强奸罪就坐实了?

希望,真相可以见得着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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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情况很明显了。

1.曲一强制猥亵这点坐实。

2.女方刻意冠强奸罪的帽子诬告上司(至于为啥要诬告,不清楚),因为女方说被强奸的的证据主要来自3点,1曲一四进她的房间,2醒来后房间有避孕套,3她的内裤被带走了(内涵曲一毁灭证据)。

事实上,曲一四进房间都有明确的理由,警方通报了,也的确有猥亵的情况,甚至动过发生关系的念头,但是后来清醒,放弃了。而关键的避孕套跟内裤,都是联华超市的张某干的(张某是女方酒醒后主动沟通邀请过来的),在第二日清醒的情况下,女主不可能不知道避孕套跟内裤怎么回事,但是刻意把矛头指向了上司,并且在随后要求人事部门开除曲一。

得不到响应后,把事情闹大。

综上,曲一猥琐下属,被开除不冤,强奸的帽子就过分了。

引咎辞职的几个阿里的高层,有点冤枉,说是飞来横祸也不为过。

女方设局诬告跟陷害同事,应该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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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你来房间不代表可以上床》

《我可以骚你不能扰》

《又开始追求完美受害者吗?》

《警方话里话外不就在暗示女方不是完美受害者吗?这是官方该有的态度吗》

《强制猥亵也是性侵》

《肯定是强奸老手作案难以找到证据》

《这叫反转吗?》

《强制猥亵也该物理阉割》

《女生什么时候报警关你们什么事?》

警方立案前:好好查,查出事实真相,必须让人渣付出代价!

警方通告后:又来了,又是受害者有罪论那一套?


还有一件事嗷,还记得当时女主自己说的,让舆论一片哗然的阿里的窒息操作吗?

女方要求开除上司,阿里的高管给的回应是:“为了你的名誉,不开除”

你以为阿里高管酒囊饭袋,说不定人家是真为了这女的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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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晚上的新闻我读了两遍!因为和之前了解到的信息差别太大!

请各位网友还在气愤和为女主鸣不平的话,一定要多读两遍警方通报,要相信警方!

现在真的好气啊!事情竟然还真的反转了!案中案吗?

第一次在事情明确之前,这么愿意相信这个女生,轻易的站了队!自己还发了帖来替这个女生鸣不平!

结果现在看来自己才是最可笑的!8000余字PDF文档在网络被疯转,可是结果一半的内容都是假的!

主要不符合的几点如下:

1、文档说自己是被强制出差的结果是自己自愿去的!

2、文档说自己被灌酒,结果是自己自愿喝的!

3、文档的意思是王某进出四次对其进行了QJ,并且内裤没了,我们都以为是王某拿走的!结果是供应商张某第二天早上来的拿走了内裤!

4、文档说自己第二天发现在床上光光的醒来,发现充满了羞耻感!结果是提前七点多自己打电话叫供应商张某去的,两人在房间里呆了两个多小时,此时的女主应该是清醒的才对!

5、文档给我们的误导避孕套是王某留下的,结果是供应商张某的,而且也是第二天早上周某自己打电话叫张某去之后留下的!并且未开封!

6、文档把自己说的一脸冤屈,结果有些事情明明就是自己已经知道的!

7、文档说自己当时就报了警,不想活了!心情极度低落!结果当天报警只报了王某的,第二天早上自己叫供应商张某去的事情却只字未提!但是四五天之后又报警把张某告了?这什么操作?

8、还有一点就是,女主在文档中说的她老公那么爱她,那她这样大早上打电话加张某去酒店,还能让自己内裤被拿走,对得起她老公吗?

目前就我个人的主观感受是,济南警方很给女主留面子了!同时女主和两位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也确实是值得深思?

就这么消耗广大热心网友的爱心!等到以后真正有事情发生的时候,只会让有需要的人更难得到大家的帮助!让平凡的人更难发声!

先上一个凤凰网整理的时间图谱,看一下就会明白很多了!


还有不明白的贴上女主原来的帖子和警察的调查大家自己看吧!







后续事情会怎么发展,等待通报吧!感谢警察同志在重重迷雾中,带领我们看见了真相!

PS:通过这个事情再次告诉了我,以后事情没明确之前我一定不站队了!让子弹随便飞吧!

已经删除了之前替女主鸣不平的帖子,为我之前转帖的愚蠢行为道歉!

注:以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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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定个全文基调,无条件支持济南警方!

然后这个女的煽动舆论,满口谎言,(自己写的八千字有七千字跟警方通告相悖,未待警方调查便动用网络舆论私刑,把寻衅滋事罪宣扬成故意s人罪)浪费国家资源,造成恶劣的影响,wb女拳则趁机攻击全体男性和正常女性,挑动性别对立,到现在了wb还有一批人质疑结果攻击警方,这事不能就这么完了吧,应该较较真吧,已经触犯法律了 ,前几天江西那个教师说了几句话都喜提半月,这些女拳和这个女的是不是也要进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瓜我一开始就没吃,根据我的经验其实我有自己的想法,但我也没敢表露自己的想法,女拳那时候太嚣张,我不想打逆风局,敌进我退,一直默默等待,况且微博已经给他们判刑了

就问前几天忙着给男生们扣帽子的女拳手脸疼吗,是不是脸被抽肿了,真要不服就去葱t前拉条幅啊,拉了我立马道歉并且无偿探监。不拉也行,到葱t官微下面把你在通告下的评论再原原本本的复制一遍啊,我照样去给你探监。我就问它们你敢么,不会只敢仗着不责众叫唤吧。

wb那群人真该治治了,清华腚姐,货拉拉,林生斌,拜拜啦人间,还有这次的事件,哪件不反转,这些事最后还是要由全体女性买单 ,出去看看现在有几个司机还愿意拉女乘客,出了这件事你是hr求职一男一女你会选谁。所以真正的公主也应该起来反对它们,因为女拳过后遭反噬的永远是正常女性。

所有的女拳掀起舆论的事件都要被打脸,无一例外,而且每次都拿什么“不完美受害人”来搪塞,给自己强行收尾。

但是每次都这么“不完美”伤害的不是男人,伤害的是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完美受害人”。


最后,再做一下四辩的活,驳立升一下,结几点

1.济南警方能顶住舆论压力秉公办案没有出现第二个货拉拉事件就值得我们所有人点赞!

2.支持济南警方,这是省会的担当!

3.这个公告水平十分,说话的艺术,话术的技巧;可进可退,游刃有余,双商检测器,低能过滤网,申论满分作。

4.济南的警方不容易啊,七夕节大晚上的拿出陪对象的时间来写。p通报

5.那个女人的老公更不容易,等了整整一个七夕,大晚上的来了个这通报,绿帽子王,青青大草原了

6.理中客们请移步wb,那群人已经不单单是质疑通告攻击济南警方了,已经开始辱骂山东开地图炮了,上升到辱骂山东男性乃至全体男性了。

7.下了微博发现我高估微博那帮子人了,她们连通告都看不懂,又开始不完美受害者,警方和阿里合谋,山东男人都是**,有点新意吗,济南警方不是长沙检察院!

8.我不在意她是不是不完美受害者,因为这是道德问题;但是她煽动舆论,满口谎言,对国家资源造成极大浪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是不是已经到了法律层面。

9.女拳只是真的是一部分女性,我身边都很难见到一个,长这么大我也只被一个女拳骂过南郭,矫枉过正可以,但不要太过,上升到全体女性真的不可取,见到张口国男闭口普信的离远点就行了。

10.网络实名制刻不容缓,网民真的要按学历按年龄分层标识,网络舆论不应该由低智低能人群引领。

奉劝各位男生,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管好自己的下半身那二两半,饮酒三分醉,切莫酒后失德,以至百口莫辩覆水难收回天无力痛恨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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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立场,仔细看看通告,然后和女方受害人的小作文对比,做一下阅读理解。你会发现这里面水很深…

作为一个语文阅读理解经常满分的人,简单分析一下:

1.目前100%确定的是女方老公是最大受害者!

2.王某和张某强制猥亵是真!

3.女方满嘴谎话,第一出差非强制,第二喝酒自愿,第三并没有发现强奸证据,第四给王某房卡经本人电话同意…第五避孕套未拆封…第六第二天女方早清醒叫张某带过去避孕套却诬陷给王某…第七张某是一大早女方主动电话叫过去的,主动开的门呆了一个半小时…第八内裤是张某早上带走的,此时女方是清醒的,但报警口口声声说是王某带走的……

第九女方报警是退过房才报警的…报警只报昨晚王某猥亵…却对刚刚猥亵自己的张某只字未提…后来才报警说张某也猥亵…

所以这里我从已有证据大胆推测:

女方制造条件引诱自己上司王某,张某是被人当枪使,留下避孕套,带走内裤,是意图坐实王某猥亵行为…

小说都不敢这么写!先别忙着站队,最后等警方通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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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锤了,这一男一女确实是阿里人该有的三观。

另外这个供应商有点迷,套都没用却带走了内裤?要么是用嘴了,要么是原味爱好者?什么脑回路呢我百思不得其解。

我看不懂,但我大受震撼。

————————————————

关于那条内裤有两种可能。

一,周醒过来时穿着内裤但是张走了之后没了,可能是张偷走的为了避免自己陷入某种风险。但周某肯定知道与王某无关,但还坚持报警,诬告可能性很大。

二,周醒过来就没发现内裤,可能是王某猥亵时搞丢了。不过却被张某发现并偷偷带走,张某有点厉害啊。然后周某自己信了可能被王给强了,遂报案。到周自己应该知道和张属于"业务疏通",不算犯罪,所以也没必要拉人家下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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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好,预言家同工总算抗住了这几天__群体的网暴。

先科普一下:两男现在是涉嫌强制猥亵,是否确定有罪要等法院。 但强奸行为是排除了。

至于强制出差,席间灌酒女员工的说法,通告也说明都是不实的。


好了,我看不懂的部分:

这酒难道能醉一夜嘛?(吃瓜式狗头)否则我实在看不懂:

这阿里女员工在当晚酒席间被猥亵后,怎么第二天早上还告诉猥亵人房间号,

并把他带进自己房间来了?

我看不懂………但我大受震撼………(见红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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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警方通告出来了 ,我只心疼那个女的的老公,太惨了。。。

厘清一些事实吧?

女的说的强迫出差 ,警方通告没有强迫。

女的说的强迫灌酒,警方通告没有强迫。

女的说的强奸,警方通告没有强奸。

女的说是醒来后有打开的避孕套,警方通告里,曲一离开酒店时下单了避孕套都还没送到酒店呢,女主醒来后去哪看到的打开hoist避孕套?即使是女主后来主动叫来的张某,避孕套也没拆封,不存在打开的避孕套。

女的说的猥亵,警方通告有。(当然现在用的涉嫌,最后是被判决有罪还是无罪释放,大家可以等到明年接着吃瓜)

女的说的起来后没内裤,是曲一偷走的,警方认证是华联张某带走的,而且华联张某是女的主动打电话告知房间号叫女的过来,而且警方用的“带走”,而不是偷走,抢走。说明带走内裤是女方知情的。


其余的大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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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至少证明了几点:

一,亚朵酒店没有撒谎,是经过女方同意后才办理的房卡。

二,女方周某撒了很多次谎。

没有强迫出差,没有被灌酒 。

三,女方主动打电话叫供应商张某到房间来。

这是最迷的一步。

四,在房间内没有发现任何的性行为。


在这几个条件之下,两个男性仍然被刑事拘留。

这件事最大的意义在于警醒男性,哪怕是女性主动让你进宾馆房间,哪怕只是自愿的情况下拥抱,接吻。

只要女方反悔,男性随时都可能进入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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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人道的角度,怜悯部分眼睛不好使的人,特意标出重点。

1.酒店的房是周某(事件女主)自己先开好的。

2.宴会的地方是周某(事件女主)预定。期间明确有女性没有喝酒,服务员明确没有强迫喝酒,但周某自己参与了喝酒。

3.王某第二次进入周某(事件女主)房间,是经前台电话联系,得到周某本人同意才有房卡的。周某并非她自己所说全程醉得不醒人事。

4.醉酒后第二天早晨,第二天早晨,第二天早晨!周某(事件女主)与张某联系,告知自己房号,告知自己房号,告知自己房号,张某敲门进入,敲门进入,敲门进入。



还有人说不反转,属实情商低。

又一出肮脏烂事,无非利益没分好,无非姣婆遇上脂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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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得都懂,不言而喻。最可怜的,还是那个女的她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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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通报既证实了部分女方的说法,也证实了部分反转的说法。

公安机关认定为猥亵,那王,张就要付出代价。女方的行为,特别是第二天早上联系张某的行为,我非常的不理解。往好的方向理解,可能是约在房间谈公事,往坏的地方理解,这是准备一次收网两个。更尴尬的是,内裤是张拿走的。警方用的是中性的带走,那就不是抢夺嘛。为什么拿走,怎么拿走的,暂且不说,怎么又说是王拿走的呢?然后四天后又突然报警说张也猥亵她。

我只能说,世道太复杂,男女都要保护好自己!殷素素老师说的话,还是要认真记住的!

但是我还是想谈一下中国女性。我对中国女性的认知是非常两极分化的。很大一部分确实是东方传统美德的代表,坚韧,善良,勤劳。但有一部分则明显不是。新东方的俞敏洪先生,关于女性的堕落有一段精彩言论,尽管非常刺耳,但确实是非常的有道理。改革开放之后,各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蜂拥而至,所谓道德陨落,礼崩乐坏,表象是男性,但是影响最为深远的则是女性。男性影响的大多只是自己,女性则可以影响一家人。有一个势利的妻子,丈夫就要接受不断的埋冤,最终自己也要心里变形。有一个势利的母亲,孩子从小接受的教育就是金钱至上。往往越是高知家庭,女性在家庭内部的影响力就越大。这些女性经常性的以个性掩盖自私,以性格模糊底线,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不鲜见。这些年,彩礼,婆媳问题,各种圈的问题,往往都是重要的起因。评论里面有女拳和我辩论,我再声明一下,我没有否认女性的辛苦,也没有说女性照顾家庭这种分工合理,我只是谈现状,现状就是女性承担了主要的教育职责。也请女拳们继续努力,早日取得收入上的优势,我非常愿意回归家庭,带娃买菜,被人养是幸福的!

三从四德,当然是封建糟粕,但是全然否认也要不得,三从不说了,四德还是要讲的吧。我真的期待,传统文化的教育和家风建设,要找准对象!

以上言论只针对百分之10的女性,切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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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率是女方从一开始就打定了主意要陷害男同事,只有这样才能解释所有疑点。

女方这一关感觉过不去了,应该也会被刑拘。

你们要的证据来了,华联员工前几天得采访就说了,“冤枉我,因为这个上热搜了嘛,她就是利用我借机告她领导!我就是被拿出来当枪使,就是一正常酒局!”

————

头一天晚上的过程比较清楚。

男同事第一次送上楼以及第二次上楼的时候,肯定没有别的想法。

进房间后,猜测应该是女方主动,所以男的买了避孕套,但是思前想后觉得不安全,放弃了。(所以男的说是女的自愿的,这也能解释为啥男方多次进出,办房卡,网购避孕套,根本不怕留下证据)

这里判断肯定没有发生姓关系,因为最后一次上楼还给女同事视频验证睡着了。

但是第二天得操作实在是看不懂啊。

女方主动约供应商进房间,还带了避孕套,这约的时候,电话里面说了啥?

而且不管头天晚上喝了多少酒,按说第二天都应该清醒了。

这里判断应该也是女方主动约炮,并且是明示。

但是供应商可能因为身体原因,仅弄脏了内裤(所以带走了)。

也可能是供应商不敢配合真的搞(我觉得这个概率更高,就是女方要供应商配合一起搞男同事,同意就可以做,但是供应商怂了,只同意带走内裤。

最后,女方啥也没搞成,但是也要硬着头皮搞了。

所以最后即使警察放人,女方也一定要搞掉那个男同事要求开除。

另外,注意到,警察这个通报,定性了所有人,唯独没有定性女主,最后却表示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请问还有啥需要审理的?已经通报的肯定不需要审理了,那么就是没通报的。

吴亦凡得案子,第一次警情通报,定性了所有人唯独没定性吴亦凡,很多人都说吴亦凡买通了警察。

结果第二次通报大家都知道了。

女主这个操作,严重损害了济南警察的公信力,感觉这关难过了。

————重新梳理一下思路————

男的第一次进去和第二次肯定没有任何想法对吧,明显是公事公办的操作。

为什么第二次进去就买避孕套了,但是还没到就走了?

为什么男主一点都不怕暴露,实名办房卡,直接网购购买避孕套?事后还多次进出?

为什么猥亵完还敢接女同事视频验证女主睡觉了?一点不心虚?

为什么男主说女方自愿,警察和公司都采信了?

为什么第二天女方肯定清醒了,要让供应商过来,并且带避孕套?

为什么接近两个小时,没有发生性关系,但是供应商带走了女主内裤?

为什么女主不举报拿走了内裤的供应商(女主肯定知道),举报男主?

为什么那么冷静,先退房,再告诉老公(她不说的话,她老公是不知道的,所以不存在给的老公的压力逼着报警),再报警?

为什么最后警察都放人了,女主还是一门心思要开除男主?

唯一的解释就是女主一开始就在陷害男主,第一天晚上主动勾引,但是失败了(男主差一点上钩了)。

第二天打电话让供应商暗示(或者明示)带避孕套,进了房间后,跟供应商商量可以做,但要把发生关系的帽子扣在男同事身上。供应商最后怂了没做,但还是配合带走了内裤。

最后,女方退房,清理了所有证据,再报警男主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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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的点是,阿里这个男方连续几次回房间,甚至还要回去拿伞,丝毫不慌,两个人但凡发生过一点不愉快的内容,就是争吵一下,都不会再上去拿伞。

所以这内情真是错综复杂,警方这通告语焉不详的地方很多,估计是怕说太细了,会把有的人搞得下不来台。反正喝醉了女的大优,说啥就是啥,先喝个酒就已经利于不败之地。

至于第二天早上,打电话邀请华联张某去她房间被带走内裤,注意警方用的是“带走”,而不是偷走、抢走,说明带走内裤是女方知情的。如果要以女方清白为出发点,我只能理解为女方认为内裤脏了,请他把内裤带回去帮忙洗一下,否则这逻辑真的盘不顺。喔对了,张某还高高兴兴带了避孕套去,可能是为了吹气球吧?

对于华联的张某,女方第一次报警根本没有提到,隐瞒了张某只告王某,只能说阿里员工就是专业,延长服务链路,打通商业逻辑,抓住客户痛点,实现深度共建,形成业务闭环。

这案情唯一清楚的事实,就是周某老公头上绿油油。

你们一个个的都在看热闹,就没几个人心疼周某老公,要知道,目前他是这出戏里唯一的好男人,毕竟他曾经说过“不管怎么样,都永远站在女主这边。”结果本来以为只有王某文,突然又整出一个折腾了一个小时,还被老婆隐瞒的张某。

发公告这天还是七夕,实在太可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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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忽然脑补了一出,主管、经办、供应商的“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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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按照受害人周某自己的描述

我们都以为,

受害人是 阿里员工周某(被强迫出差,强制灌酒,被猥亵,发现开封避孕套)

施害人是 阿里员工王某文(留下避孕套,带走内裤)

结果

出差,是周某自己出差的

酒,是周某自己自愿喝的

带走内裤的,是供应商张某

留下避孕套的,是供应商张某

最重要,这个张某,是周某自己打电话叫到酒店里的

所以,这到底是个啥事啊?

王某文和张某,该判什么什么罪,警方来定,我就想问,周某的8000字小长文,里面一半的内容都有问题,而这一半的内容,又恰恰是最挑逗大家情绪的,这是怎么回事?

如果罪行要用谎言来加强佐证

以后真正被侵害的姑娘,谁还相信她们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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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老夫看推理片(唐人街1)的经验。这其实是两个纠纷,即周和张的生意纠纷(合同金额与利润),以及周和王的内部纠纷(抢功劳或婚外感情)。

然后大众被误导,多往一个连续纠纷上想了,没有考虑这其实是两个分别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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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事里面一开始我觉得最谜的就是阿里的hr。

因为有个表面证据是不可能被否认的,曲一买来避孕套去了女性房间。

当员工报警+举报以后,这事其实只有2种结果:

1,单方面意愿。强奸或者单方面猥亵。

2,双方意愿。约炮。

阿里拖着不处理,应该是hr认为第二种情况。也许曲一给hr看了些聊天之类的证据?

但是我好奇的就是,即时真是第二种情况:那就是一个上司和自己的下属搞婚外情,而且是公务出差期间,在阿里hr眼里是不需要开除的?阿里的企业文化如此奔放吗?阿里的员工手册里没有要求办公室上下级恋情的回避原则吗?这个是最最基本也知道要禁止的吧。

本来立刻把曲一停职等待调查结果,阿里在这事只是一个公司相关的桃色新闻。结果搞到全网舆情。这就好像一个人出去遛狗,狗拉了坨稀的,他不想办法清除了,却用手拼命往身上抹。这个业务能力真是绝了,是不是友商给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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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7时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于7时59分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敲门进入周某房间后,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9时35分,张某离开周某房间时,带走周某内裤一条,避孕套(未开封)遗留在房间内。


这是想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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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安发布的通报,因为运用了顺叙、倒叙、插叙,时间线有点乱,我重新整理了一份时间表,这样看起来就清楚多了。

▎04月
阿里巴巴集团某部与济南华联超市达成合作意向后,单位确定周某负责后续对接。

▎07月15日
双方网签,约定7月27日现场盖章签约。

▎07月26日
阿里巴巴集团王某文、胡某敏来济出差,入住市中区大观园亚朵酒店。

▎07月27日
阿里巴巴集团周某(女)来济出差,入住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

同日,王某兵入住天桥区维也纳酒店。

下午,一行4人到济南华联超市洽谈业务并成功签约。双方签约结束后,王某文提议共同庆祝签约成功,周某预定了饭店并通知济南华联超市参加人员就餐的时间、地点。当晚,共8人就餐(6男2女), 1位女士未饮酒,1人饮用2瓶啤酒,王某文、张某、周某等6人饮用近5瓶白酒。经就餐人员、饭店服务人员证实,就餐期间无人强迫饮酒,周某饮用白酒约350毫升。

21:29 周某因饮酒过多欲呕吐时,张某陪其一起走出包间。周某出包间后一路呕吐至饭店大厅吧台垃圾桶处。随后,返回包间途中张某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22:00 宴请结束。

22:51 王某文与济南华联超市陈某丽(女)打出租车送周某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在酒店前台,因周某酒醉无法确认房间号码,王某文持周某身份证、房卡交服务员确认房间号码。

22:53 王某文和陈某丽一起把周某送进房间休息。

22:58 陈某丽离开后,王某文间隔15秒离开房间。

23:04 王某文在酒店门口欲打车离开时,接到胡某敏电话告知,周某多次给其打电话说话含糊不清。胡某敏得知王某文仍在周某酒店楼下,让王某文去查看周某的情况。

23:08 王某文取消打车软件订单。

23:16 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证,经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后,办理了周某房间的房卡。

23:23 王某文进入周某房间。在房间内,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23:33 王某文网上购买避孕套。

23:43 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此时避孕套并未送达。

▎07月28日

00:00 快递员将避孕套送至酒店前台。王某文在酒店门口打车准备离开,接到身在杭州同事胡某鹏(女)微信视频电话告知,周某多次与其联系语焉不详,让王某文查看一下周某情况。

00:13 王某文连接了视频通话进入周某房间,向胡某鹏证实周某已入睡。

00:21 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

00:24 王某文下楼后,发现自己入住酒店(市中区大观园亚朵酒店)的公用雨伞遗忘在周某房间,因此再次进入周某房间。

00:26 王某文取回雨伞后离开房间,打车返回酒店休息。

07:14 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

07:59 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敲门进入周某房间后,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09:35 张某离开周某房间时,带走周某内裤一条,避孕套(未开封)遗留在房间内。

10:00 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将网购的避孕套取走并丢弃。

12:34 周某认为自己可能在醉酒状态下被人侵害,与丈夫通话后于中午报警。报警人周某称:“昨天晚上喝醉酒了,我同事送我回来,第一次送我回来是两个同事一起,后面其中有个男同事自己单独折返进入我房间,那个时候我已经喝醉了,然后可能发生一些事情,我现在想去查这个酒店的监控,酒店这边说:‘不能看,涉及用户隐私。’我这边没办法看,我想问下怎么能看下录像,是不是可以说,警察的人来过后能看录像?目前我没有受伤。”

15:15 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周某举报的男同事王某文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07月29日
济南槐荫区分局将此案立案审查期限延长30日。

▎08月04日
周某再次拨打110报警称:“7月27日晚上,我在济南市市中区中海环宇城渔家灯火饭店内与同事领导吃饭时,因醉酒被人猥亵。”市中区分局七贤派出所接警后当日受理,依法开展调查。

▎08月10日
市中区分局依法将此案移交槐荫区分局进行并案侦查,立为强制猥亵刑事案件。

▎08月14日

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发布最新情况通报。

我的微博猫完,以及新世界内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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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在爆料小作文里撒了那么多谎,不知道其丈夫看了警方通报是什么感受,还是说事先知情,出于怜爱,包容并给与支持。

我对于说谎有极大的厌恶,严重的时候一句假话就会让人丧失掉所有的同情心,不带这么消费的。

泥人经不起雨打,谎言经不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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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也就是没有强奸证据,因为取证确实很难,只是有几点太迷了:

1.第二天7: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并告知其房间号?

2.张某还携带避孕套,在房间近一个半小时后离开带走周某内裤,避孕套(未开封)留在房间内?

对于王某文,“在房间内,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并且还在网上买了避孕套只是没用,他猥亵可能性比较大,但是张某?

周某联系张某告知其房间号就很迷,第二天就算没有完全酒醒也不至于太迷糊吧,然后带了避孕套却留在房间并没有开封?还带走内裤,总感觉是逃避“强奸罪”的手段啊。

相信警方,希望再查一下这个声称“正常”的张某,感觉有反侦察能力,或许是个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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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局上看,这局阿里输了,有点力不从心的意思。

阿里压了好几天热度,到头来连自家微博都没控制住,一个警情通告换来知乎和微博热搜第一。

不过这个热搜不是应该改成“阿里男员工侵害阿里女员工…………”更合适吗?

996福报JACKMA,你当年翻云覆雨操控舆论的时候,肯定没有想到会有今天!


事件三位主角如下:

周某(女受害者),王某(周某上司),张某(华联)

一、太长不看版

这件事不复杂,其实就是个玩砸了的仙人跳。

阿里周某想上位,联合济南华联张某,想趁出差时假借醉酒,设桃花局搞死上司王某。

结果玩砸了,上司王某竟然从济南顺利脱身回杭州。

王某抢先回杭州后迅速搞定了领导咸鱼翻身,周某后知后觉,等出击时发现处处碰壁,才发现小丑竟然是她自己。

陷入绝境的周某选择鱼死网破,一边用食堂传单事件网络信息爆破,另一边再次报案将王某和张某全部拖下水。


送一首打油诗,给两男一女三位主角吧

洪洞县里没好人,罗生门中全是鬼。

一场酒局三男女,推杯换盏生孽缘。

左右横跳忙算计,装疯卖傻为名利。

贪嗔痴怨迷心性,只留丑行在人间。

希望这三位主角求锤得锤,一人诬告,两人猥亵,携手一起去该去的地方。

二、事件详细过程

1.周某虽然是王某下属,但是想干掉王某上位。7月15日网络签约后,王某已经与济南华联张某结成利益同盟

2.7月27日晚上双方签约完成后,大家喝酒庆祝。周某和华联张某在酒桌上有边缘性行为,周某为了掩盖真相,在8月初发布的小作文里说张某在酒桌上猥亵她。

3.王某借凌晨送周某回房间时,猥亵周某,进出房间四次,买避孕套,拿雨伞等。

4.7月28日早晨,周某酒醒召唤华联张某前来一叙,双方发生边缘性行为,未插入。事后张某带走周某内裤,作为双方合作扳倒王某的信物,周某没有反对

5.张某离开后,王某办理退房手续,让服务员打扫房间消灭自己和张某边缘性行为的证据

6.张某离开后,周某搜索记忆,觉得昨夜可能被王某猥亵。周某索性一不做二不休,退房后向酒店要求调取监控录像,作为后续要挟王某的把柄。但亚朵酒店告诉王某,调取监控必须要报案才可以。

7.周某为了稳定后方,假意打电话给丈夫,表示自己被王某猥亵,准备报警。丈夫怒发冲冠,坚决支持妻子,并且买了从杭州飞济南的机票。

8.周某报警,王某被羁押24小时,无QJ证据后释放,期间丈夫一直陪伴周某。

9.王某被释放后立刻回杭州投入工作,周某傻眼了,感情自己布了这么大个局,竟然没有影响到王某分毫。

10.周某赶回杭州,找到王某上司阿甘摆出证据,并提出两项要求:干掉王某让自己上位&补偿自己一个长假

期间周某希望华联张某场外助力,但由于未知的原因张某助力有限,二人关系有了裂痕。

11.但是王某深得阿甘信赖,且阿里内部“破冰”文化盛行,王某和周某那点事连P都不算。阿甘向老鼎汇报,老鼎从企业文化角度考虑,理解了下属的决定,让他们自行协商解决。

12.周某越级向老鼎汇报,老鼎没理会她,她彻底慌了。

13.有阿里内部人找到周某老公,企图做和事佬。但周某老公棋高一着,他套出了周某在工作中不检点,和上司&供应商都有染的事实。

14.周某老公震惊,找周某要说法。周某为了自证清白,8月7日在食堂发传单,喊口号,做殊死一搏,被保安驱离。

15.逍遥子表示震惊,出于公关考虑,处理了老鼎以下一众人等。

16.老鼎等被处理后,周某自知在阿里的职业生涯已经到头,选择再次报警。

鉴于此时华联张某已经没有利用价值,周某也将张某牵扯出来泄愤。



三、事件焦点

整件事中王某段位最低,一开局就被被周某和华联张某联手差点玩死,只是因为走了狗屎运才得以脱身。

但王某靠着领导的信任扳回一局,保住了饭碗,周某陷入被动。

却想不到周某后院起火,选择鱼死网破,绝地反击。

最后王某和张某两个色狼兄弟,手牵手进了济南某看守所。

男同胞们收收心啊,别再小头指挥大头啦。

你可以靠着侥幸免于强奸嫌疑,但后面还有个猥亵嫌疑等着你。

周某在整件事中,将女性的性别优势利用到了极致,左右横跳,却最终被反噬。



(一)女主角周某,她那篇引爆网络的小作文撒了无数的谎,这个女人心计很深,是个懂取舍、豁的出去狠角色。

1、周某没有被强迫出差,出差计划是7月15日定下来的,当时台风还在太平洋上,没有登陆。

2、那天晚上周某没有灌酒,喝了350毫升白酒醉了。周某喝了7两白酒才醉,属于女生中上水平,也是员酒精考验的悍将。

3、周某晚上酒醉后被阿里王某猥亵,第二天早上酒醒后打电话叫来华联张某,又被猥亵并带走内裤。但周某第一次报案时却只说晚上酒醉后意识不清醒时被王某猥亵,向警方隐瞒了被张某猥亵。

4、周某在第二天上午华联张某猥亵离开后,与丈夫通电话,到前台要求调监控,被告知报警才可以。所以周某一开始并不想惊动警方,只是想拿到晚上王某在自己醉酒后进出房间的证据。

5、周某中午退房后才报警,房间已经被打扫,警方找不到生物检材。

6、周某在第一次报警时没有爆出华联张某,第二次却爆出,可能在两次报案之间双方有利益交换,但是没谈拢。


(二)周某上司王某

1、感觉王某这个领导在周某心目中不咋地,至少没有合作单位张某地位高。

王某只能趁着周某晚上酒醉后猥亵,而合作单位的张某却可以在第二天早上被周某召唤。张某在周某意识清醒时猥亵完,还带走了周某内裤。

第一次报案时王某被羁押24小时,而张某却是局外人。

男人和男人之间的待遇差别真大!


2、王某23时23分进入周某房间,23时33分在网上买了避孕套,23时43分离开周某房间,次日0时避孕套送至前台,次日10时王某回酒店取走避孕套。

鉴于警方只是认定王某猥亵,没有插入行为。但王某在23时33分时买了避孕套,十分钟后又离开。唯一的解释是王某在这十分钟内撸了一发后进入贤者时间,脑子冷静下来后离开了。

3、王某从23时33分在网上买了避孕套,27分钟后避孕套送到酒店。丁冬买药、美团送药、饿了么送药都有类似服务,只要周边有合作药店都可以达到这个速度。

我是雷锋,你们不要谢我。


(三)济南华联张某

张某在第一次报案时是局外人,第二次报案时却成为男主角。

张某猥亵周某的时间比王某更长,且还拿走了周某的内裤,如果两人都是猥亵罪的话,感觉张某的程度要更深。


下面我8月12日写的回答,虽然当时掌握的资料有限,但距离如今的真相也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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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小心点还是好。本来猥亵也是恶劣的行为,生生被她折腾得同情不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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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服了一些设备福尔摩斯。根据通告里的一段话,就断定受害人自愿勾搭张某?

警方通告非常明确:涉嫌强制猥亵成立,已拘留。女的要自愿,男的还强制个毛啊?

怎么着?你们这群设备打算去公安那儿击鼓喊冤?

而且通告里明确说了:27晚到28号上午发生的事,当事人28号中午报案的。4号是“再次报案,包括酒局”。还有些设备在那儿叫嚣“为啥过了一周才报案”。


另外,公安对张某的认定是两次强制猥亵:27号晚酒局与28号上午。

设备们可以去怼公安了。


再另外,赶紧绣面锦旗给阿里巴巴,没有强制出差,没有强制灌酒,还成立个调查组调查,没等公安通报就把王某开了。还说要向酒桌文化说NO。

阿里巴巴实在是太业界良心了。那女的就是个绿茶。阿里好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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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做个小题目:

你忽然在路上被人骂了,骂的狗血淋头非常难听。派出所就在边上,这时你会怎么向警察叔叔报案?

1,有人骂我

2,有人侵犯我名誉权

3,有人诽谤我

4,有人寻衅滋事

当然,你既不是律师也不是警察,甚至被骂上头了也忘记掏手机出来查一下。你这个时候确定你们报案报对?

同样,一个女的,醒来发现全身赤裸,内裤丢失,室内有避孕套包装。

这个时候你要求这位女士去百度一下自己是被强奸还是被猥亵?

搁这搞笑呢!

还有无证据这个词,监控显示进出四次房间,最后一次还很细心的把落在房间里的其它酒店的雨伞带走。在这种细心之下,找不到证据太正常不过。

只能说,

留下证据的话,是强奸(猥亵)犯:

没留下证据的话,是训练有素的强奸(猥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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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没有赢家的闹剧,这起事件涉及的人和企业都遭受不同程度损失。

女主,暴露自己出轨,居心不良的诬告陷害竟然引发一些列连锁反应,最终害人害己。

女主丈夫,最悲情的角色,比戴绿帽更痛苦的事情是戴绿帽这件事传播得众所周知。

王某文,男小三,勾搭已婚女下属,强奸罪不成立有强制猥亵罪的案底,职业前途是毁掉了。

张某,无端端的被卷进一场风波中,当然自己行为不检点也是得到教训。作为甲方男领导毛手毛脚占乙方女员工便宜是业内潜规则。要是这也算强制猥亵罪,那么不知多少甲方男领导要被抓起来审批。唯独他在这里栽跟头,要说冤枉也挺冤枉的。职业前途也是报销了。

华联,受到网络舆论牵连,公共形象肯定受到损害。

酒店,同样受到网络舆论无端指责,损害形象。

阿里,自家公司里男女员工那点破事。企业按正常操作处理,却被认为包庇强奸犯。导致被网民口诛笔伐,名声严重受损,成为事件中损失最大的一方。

当然最可怜的还是为这件事背锅,自动辞职及记过的三位高管,无辜躺枪,哑巴吃黄连都没这么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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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了,同时我大为震撼!

最后的结果竟然是呼伦贝尔大草原无辜躺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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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警方通报,出差,是周某自己出差的,酒,是周某自己自愿喝,张某是周某打电话叫来的,门是周某自己开的,避孕套是张某带来的,内裤是张某带来的,避孕套没用,呆了两个小时,走了之后拿走内裤。

我好像是什么都看明白了,又好像什么都没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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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两男人不是什么好东西,女人也很可能不是什么好东西。

第二天早上主动打电话叫男人,结果男人带着套过去,没开封,拿走内裤出来。

emmm。。。

总之,这3人的事儿其实没啥好讨论的,交给警察就是。

更多需要学习的就是,公司同事间该怎么处,公司该怎么用人怎么防止类似事情发生,以及,对于个人没事儿真别乱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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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出来了啊,写得清清楚楚!

强制猥亵,酒后无自控行为!

前面反转侠们说酒店是女生自己开的:

“亚朵集团经过反复内部调查确认,前台工作人员是在得到该女士确认的情况下,按照同住手续给该男士办理的房卡,并进行了身份登记和公安信息上传。”

人家通报写的很详细啊:

在酒店前台,因周某酒醉无法确认房间号码,王某文持周某身份证、房卡交服务员确认房间号码。

所以是因为女同事喝醉了,所以拿她身份证办的入住。

此时女同事喝了七两白酒,烂醉如泥,她能确认个啥?

女同事喝醉了,说胡话,同事让他中途折返看看情况。

趁着女同事喝醉了临时起意买套想那个。

套被送前台了,没送到房间。

加上自己也喝酒了,状态不好。

等了半天套没送来,所以前后出入四次。

另一个张某更搞笑,自己家里带套出门看喝酒女供应商。

走的时候留下一个套,带走了女方内裤。

所以有什么反转…

是不是说买两盒避孕套两个男的都属于“虽然有错但不重要?”

你不能这么玩懂么?这两个男的买了避孕套,总不是去吹气球吧?

好,女方如果是有意勾引,套在哪?摄影机位在哪?猥亵视频在哪?

完事八月四号才去报警?如果蓄谋已久,你觉得她做了个啥笼子?

按照警方披露的情节,很可能他们掌握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猥亵被害人的证据,但是强奸的证据尚不充分。所以,警方暂时以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

但是不排除,随着警方调查的深入,他们可能获得犯罪嫌疑人强奸的确凿证据。

可我没记错,前几天很多人期待反转来着,有没有呀?

说人家妹子是主动出轨,被老公发现后倒打一耙。

有没有这些人啊?

我们换位思考下,如果现在是警方抓捕吴亦凡,说的确有强制猥亵,但是是都美竹自己喝的酒,案件正在调查中,有这么多人高呼反转么?

说破天,这事也是男同事趁着已婚女同事喝了七两白酒不省人事,强制猥亵。

有啥疑问?

反转侠出来玩玩呗

就和都美竹事情一样,不能找完美受害者,细节我可以说绝对是有猫腻的,但是我们要看的恰恰是是不是通奸,是不是做笼子。

如果不是,如果是强制猥亵,那就是强制猥亵。

不要遇到问题就说什么舆论压力,看警方通报。

警方通报什么意思?

就是这两人的确违法了,网上别瞎扯谣言了,等我们查完消停。

关于什么女方第二天早上为什么要打电话给供应商。

大家都不知道。

不太可能有证据,因为电话没录音,罗生门,只有口供。

但不论咋样,至少不是网上传的那些女的做笼子要搞事情。

真要搞事情,搞个摄像头,拍个视频不难吧?

自己多想想,我就懒得说了。

哦反转侠道歉了,那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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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太难了,貌似取证很困难,警方只能确认到主要情节:猥亵。虽然强奸情节没有确认。我觉得没有完全反转,两个LSP没啥问题。

两个男人并不无辜,估计要吃牢饭。但女主也有不少言论和事实不符,是不是醉酒迷糊记忆有误 ,不得而知。

警方的通报非常有水平,不能确认的推论绝对一句都不写,跑出一堆确认的事实,让大家来判断。

我做了两个简表,大家可以节约时间看个大概。

王某文情况

基本情况是王某文和女同事陪周某回酒店,第二次进门见色起意做了坏事,但是没有用到套套。第三次心虚回去看了看,第四次还淡定回去拿伞。

张某情况

张某就比较奇怪了,你们看重点:

这个比较奇怪:经过一个晚上周某应该洒劲过掉,清醒了。

但她电话叫了张某,就是前一天猥亵她的男人,还给了房间号,还主动开门,还呆了1.5小时。

张某还是带好套套的,有备而来。

没用套套,却把内裤拿走了,而且警方明确说是强制猥亵,违背了周某的意志。

至于套套

周某的说法和警方不符。

周某称,套套是王某文带着进房间的,实际情况是坏事做一半,王某文下单买套,到走的时间都没用上。

周某的声明

周某称,早上起来发现有拆封过的套套,按警方说法,两盒套套都无辜,都没开过。如果有, 也是张某第二天留下的,此时她应该是相对清醒的状态。

周某的声明

所以要说暧昧,从警方通报上看和张某和情况存疑,王某文可是实实在在做了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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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的是搁谁那看到过一句话,就是如果你有幸看过强奸类案件的卷宗,你就会发现“强制猥亵”这个罪名里面的门道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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