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怎么看待吉林一男子杀宠物狗解馋并拍照在业主群里炫耀坚持自己吃狗没问题的行为?

回答
这事儿听着就让人心里堵得慌。吉林那哥们儿,真是刷新了很多人对道德底线的认知。这事儿吧,得从几个层面来看。

首先,咱们得明确一个事儿, 虐待动物,尤其是故意伤害和残杀动物来取乐,这在大多数人看来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尤其是在咱们中国,虽然没有明确的“动物保护法”这样的法律条文去细致地规范,但从民俗和情感上来说,大部分人对宠物是有一种天然的好感和爱护的。这些小动物,它们不具备攻击性,它们陪伴我们,给我们带来欢乐,它们和我们之间是有情感连接的。你把它当宠物养,它信任你,依赖你,结果你把它残忍地杀了,这本身就是一种背叛,一种残忍。

其次, 把杀狗的过程和照片发到业主群里炫耀,这行为就更过分了。 业主群是什么地方?那是大家邻里之间交流信息、沟通感情的地方。你这样做,不仅是在挑战大家的底线,更是在赤裸裸地挑衅和侮辱。想象一下,你每天和这些人抬头不见低头见,你却做了这么恶心的事情,还毫无顾忌地分享出来,这是在告诉大家“我就是这样一个人,我不怕你们怎么想”。这种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个人行为的边界问题了,它是在破坏社群的公共道德和秩序。这让其他养宠物的业主情何以堪?让他们每天生活在担心自家毛孩子可能遭受类似命运的恐惧中,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甚至是恶意的伤害。

再者, 他还坚持自己吃狗没问题。 这句话背后反映出的问题就更复杂了。从历史和文化角度看,吃狗肉在中国的一些地区确实存在,有其特殊的历史和饮食习惯。但是,我们现在谈论的是 “宠物狗”。宠物狗和菜狗(用于食用的狗)在概念上是不同的。宠物狗是作为家庭成员、伴侣动物存在的,它们是被主人情感投入和照顾的对象。你把一个被视为家庭成员的生命,和一个被视为食物的生命混为一谈,并且用如此残忍的方式去对待它,这本身就是一种认知上的扭曲。而且,即便是吃狗肉,也应该有其合法合规的来源和处理方式,而不是随意捕杀他人的宠物。他的这种“没问题”论调,是在试图为自己的残忍行为寻找合法性,这是非常令人反感的。他没有考虑到他行为对他人情感造成的伤害,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只是简单地把这件事情归结为“吃肉而已”。

还有一点, 这种行为的背后,可能隐藏着一些心理问题。 故意残忍地伤害动物,并且以此为乐或为炫耀资本,这在心理学上往往被认为是一种反社会人格或潜在的暴力倾向的表现。动物身上没有防备,对人完全信任,你却要伤害它,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发泄某种情绪,或者是通过控制和摧毁弱小来获得一种病态的满足感。而且,把这种行为公之于众,更是暴露了他对他人感受的漠视,以及一种寻求关注和刺激的心理。

那么,我们该怎么看待这事儿呢?

1. 谴责和反对是必须的。 这种行为,无论如何都是不能被容忍的,无论他以何种理由,以何种方式为自己辩护,他的行为本身就带有极大的伤害性。
2. 从法律和道德层面追究责任。 虽然现在关于虐待动物的法律条文不完善,但他的行为已经涉及到了扰乱公共秩序、伤害他人情感等问题。如果可能,应该让相关部门介入,看是否能找到法律上的依据来制裁这种行为。至少,在道德上,我们不能让这种事情被轻描淡写。
3. 引发对动物保护的思考。 这件事也再次提醒我们,在城市化进程加快、宠物饲养日益普遍的今天,我们迫切需要更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去保护这些无辜的生命,也去规范和约束人与动物相处的方式。同时,也要加强社会公德教育,提高人们对动物福利的认知。
4. 加强邻里之间的沟通和警惕。 对于这种行为,邻里之间也应该加强沟通,形成一种共识,即不能容忍这种残忍和缺乏公德的行为。如果发现类似情况,应该勇敢地站出来,维护社区的共同利益和道德底线。

总而言之,吉林这哥们儿的行为,真的是触碰了很多人心底最基本的良知和底线。它不仅仅是一个人吃不吃狗肉的问题,而是关于残忍、关于公德、关于同情心,以及关于我们如何与这个世界上的其他生命和谐共处的问题。这种行为,我们必须予以坚决的反对和谴责。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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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这个问题下面很多人朴素的价值观惊吓到了。

他们对这件事情的态度是:

狗是张三养的,所以张三怎么处理都没关系,是生是死,是吃是卖,张三都可以决定。

我一时分不清,他们是真的这么认为,还是为了让对立的人群难受,所以要梗着脖子说这话。

因为只要捎带思考一下,就知道这个朴素的价值观,根本是不成立的。

这个价值观背后的逻辑是:我的东西,所以我怎么处置都是我自己的事。

那么我请问一下,李四是个露阴癖为啥会被抓啊?

那根东西也是李四的,李四怎么处置是李四自己的事啊。

脑子没坏掉的人,都知道:因为露阴癖李四影响到别人了,违法了。

照啊,那你说,张三把一锅狗肉带着炫耀的情感发群里,难道不会影响其他人吗?

当然影响,只是并不严重,也不违法而已。

所以,并不是说自己的东西,自己就可以随意处置了。

事实上,我不否认,狗是张三养的,张三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我也支持他吃狗肉的权力,甚至我自己都吃狗肉的。

我只是不赞同,一个人,把宠物吃掉并且炫耀的这种行为。

神志清醒的人,是能明白,宠物和食物之间的区别的。

如果张三一开始养这个狗是为了吃,我觉得没问题。这就是食材。

如果一开始当宠物养,因为饥寒交迫,实在是没吃的了,把它吃了,我觉得很难过,但是表示理解。这是情势所迫。

如果一开始当宠物养,在能够正常温饱的情况下,宰杀吃掉,然后发群里炫耀,我觉得这人不正常。这是存在感缺失,哗众取宠。

商店里有卖狗肉,但是卖的狗肉和宠物店里的狗,是两种东西,虽然都是狗,但是用途、品种都不同。

就好像你知道菜市场里的桂花鱼和水族馆里的热带鱼都是鱼,正常人不会在想吃红烧鱼的时候去水族馆里买一条热带鱼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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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跟我说“狗是私人财产,人家怎么处置法律都管不着!”

假“爱狗人士”扔狗、遗弃狗的时候也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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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该男子的行为有法可依,按法律法规办就好了,罚款+终身禁养。

依照《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爱护、保护犬只,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养犬人遗弃、虐待犬只的,撤销养犬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遗弃犬只的养犬人五年内禁止养犬,虐待犬只的养犬人终身禁止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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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0月30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1年5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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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动物园、科研、教学用犬,以及盲人、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导盲犬、扶助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工作坚持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方针。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爱护、保护犬只,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保障养犬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畜牧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收容禁养犬、无证犬;组织人员捕捉无主犬、狂犬;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负责管理犬留置所,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综合系统等。

(二)畜牧业管理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监督管理和疫情监测;设立无害化处理场所;依法审查和监督管理犬只收容以及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防疫执行情况;监督犬只诊疗和无害化处理等活动。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注册登记和监管。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人携犬在户外活动时的卫生管理。查处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粪便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查处占用城市道路售犬行为。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养犬管理相关职责。

第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养犬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通过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综合系统上传违法信息,或者向有关执法部门设立的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

第十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禁止饲养本条例禁养犬名录中的犬种。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免疫和登记的犬只,不得饲养。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养犬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持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到居住地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办理点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九十日或者免疫有效期满前,为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狂犬病免疫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犬只交易市场中交易的犬只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九十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证。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继续饲养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养犬延续登记。

第十三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三)无遗弃、虐待犬只行为记录;

(四)完成公安机关免费提供的养犬管理法规学习和养犬常识培训。

第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正面、侧身彩色照片。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填写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发放养犬证、电子犬牌。不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在七日内自行处理犬只或者送交犬留置所。

电子犬牌的成本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十六条 携带外地犬只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停留七日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当自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起三日内到公安机关备案,提供养犬人的身份证明、居所证明、犬只免疫证明。停留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办理养犬证。

第十七条 养犬人将犬只转让、赠与的,受让人应当自受让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原养犬证到养犬登记办理点办理变更手续。

养犬人居住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养犬登记办理点办理变更手续。

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养犬登记办理点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留置所,并在十五日内到养犬登记办理点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养犬证、电子犬牌丢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或者损毁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养犬登记办理点申请补办,补办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养犬证、犬只免疫证、电子犬牌。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给犬只佩戴电子犬牌,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三)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

(五)主动、及时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行为;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二)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在楼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五)遗弃、虐待犬只;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机构;

(二)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宾馆、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

(三)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四)水源保护区;

(五)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单位;

(六)其他明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车乘客的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犬袋。

第二十四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民正在受到犬只的人身伤害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倡导养犬人投保犬只伤害他人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倡导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第二十六条 犬只在饲养、收容、留置、诊疗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犬留置所、动物诊疗场所应当按照《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掩埋、丢弃、买卖、加工犬只尸体。

第二十七条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以及其他人犬共患严重疾病等疫病的,应当立即向畜牧业管理部门或者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应急处置程序,采取检疫、隔离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灭犬等防范措施,养犬人应当配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综合系统,公安机关和畜牧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养犬管理相关的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综合系统中应当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出生日期、主要体貌特征,并附犬只近照;

(三)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免疫日期和免疫有效期;

(四)电子犬牌的号码,发放、换发和补发的日期;

(五)养犬初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

(六)违反规定养犬行为记录;

(七)犬只伤人情况记录;

(八)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疫病防控和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畜牧业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遛犬场所及犬只出入区域进行集中清洗、消毒。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设立由公安机关负责,畜牧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综合执法机制,组织联合执法,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第三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区设立专门的遛犬场所。遛犬场所应当符合关于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设置围栏、标识,并保持场地清洁。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犬留置所,用于收容、留置、检验、处置无主犬、遗弃犬、走失犬。

犬留置所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需求的犬舍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必要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的犬只走失被收容的,犬留置所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犬留置所认领,犬只收容期间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逾期不认领的走失犬只、无主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被没收的犬只,以及养犬人送交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个人领养。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认领或者领养的,由犬留置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本区域内养犬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养犬公约,对养犬人违法养犬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犬类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犬类协会、动物保护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从事狂犬、无主犬的捕捉、处置等工作。公安机关、畜牧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并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七条 从事犬只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提供犬只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服务的,应当暂存犬只的养犬证,并将其复印件存入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名录中的犬种或者单位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没收犬只,并处二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养犬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延续登记擅自养犬的,暂扣犬只,责令限期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携带外地犬只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人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证。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或者在楼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证。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养犬人遗弃、虐待犬只的,撤销养犬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遗弃犬只的养犬人五年内禁止养犬,虐待犬只的养犬人终身禁止养犬。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证。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暂存犬只的养犬证并将复印件存入档案的,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畜牧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畜牧业管理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养犬人未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在居民住宅区以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居民住宅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阻挠犬只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养犬登记申请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中的禁养犬名录为:藏獒、獒犬、罗威那犬、意大利扭玻利顿犬、法国波尔多獒犬、斗牛獒犬、西班牙獒犬、高加索犬、比利牛斯獒犬、巴西菲勒犬、阿根廷杜高獒犬、丹麦布罗荷马獒、法国狼犬、昆明狼犬、英国斗牛犬、英国老式斗牛犬、美国斗牛犬、土佐犬、牛头梗、德国杜宾犬,上述血统的杂交犬,以及经市公安机关和市畜牧业管理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它犬种。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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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以为这家伙是单纯的想吃狗肉了,因为长春本来就有吃狗肉的传统。

后来一看晒出来的聊天记录。这人很明显和业主群里面的爱狗人士有过节嘛。就是要故意恶心爱狗人士的。

所以怎么看?反正爱狗人士经常恶心人,这会儿被恶心一下,也没什么不好的。

狗和人是什么关系?决定权在狗主人那里。没有任何人有资格去规定别人的狗与主人该怎么相处。这越界了。

可以是伙伴,也可以是战友,也可以是工具,也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奴隶,也可以是玩具,也可以是食物。

对一个事物的认知,涉及诸多要素。对于这些认知,只要不给他人添麻烦。现代文明社会应该是包容的。允许多元化思想,是现代文明的基本要求。

当然有些地方,喜欢玩政治正确。比如有些社会就规定,狗狗这么可爱,必须是人的伴侣。违反这种认知,就顺我者昌逆我者亡。这是文明发展程度不足的表现。我们要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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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微博开了IP显示功能,就都来知乎开新厕所了?

一天不挑拨对立就浑身难受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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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写一个魔幻上海的小说,剧情安排的就是:

丢狗,杀狗,吃狗,吃人。

吃狗,真不算什么,但炫耀是有病的。


我们只能指责炫耀行为。

尽管是宠物狗,但是记住,不是你的宠物狗。

你不会吃宠物狗,没必要圣母到别人家。


中国文化多元化,吃狗在很多地方很正常。

我饿死不会动自己家猫,但是我不会圣母说别人吃猫有什么毛病。

就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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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你要拆分从多方面来看,否则这个事根本论不出对错。

首先是自己养的狗,杀了吃肉有没有问题。

在法律角度上来说,只要是没有进行出售,不产生盈利行为,杀的狗不是国家保护动物,那就没有问题。

在道德角度上来说,这要看你所在的时间空间的平均道德值。

啥意思呢?

古代,杀狗做祭祀是常见的事。几十年前,农村把自己家已经老了的看门狗拿给狗贩子,卖了换钱也是常见的事。

现在呢?现在不是饥荒年代,不涉及到物资匮乏的问题。(题目中问题描述也没有显示该小区物资十分匮乏)

所以看这条狗的属性,假如你养的狗一开始就是养殖场收来的肉狗,目的就是吃狗肉,那杀了吃肉无可厚非。

假如你养的狗一看就是宠物狗,你还非要杀了吃肉,那你受点道德上的谴责我觉得没啥。

就像你把实验室的动物拿回家杀了吃肉一样,非要跨用途做事,就不太合适。

而且以现在的道德观念,把自己养的宠物狗杀了吃肉,大多数人都干不出来这事。

毕竟如果是个烟斗,你用了个把年岁,它坏了你都会觉得惋惜,更别说是自己养的宠物狗了。

所以综上,杀了吃肉不违法,在道德上是否过得去取决于杀的是肉狗还是宠物狗。

其次是在群里炫耀还问其他人吃不吃

首先这个行为铁定是不违法的。

因为他发的是烹饪后的照片,而不是杀狗的血腥暴力镜头。

至于道德层面,狗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食之一,吉林省确实也有吃狗肉的习俗,所以这很正常。

如果他杀的是肉狗,这块也暂时没有啥问题。

如果他杀的明显就是当宠物狗养的狗,那就同上,确实大多数人干不出来这事。

但是后面的事就有点恶心人了。

这个人公然在群里收其他人家里的猫狗(来吃)。

还是法律层面,这也不违法,正常二手交易嘛。

但是为啥说这个行为恶心人呢?

咱把前面的行为连起来,举个别的例子吧。

假如这男的把女性的衣服穿自己身上,发了个自拍出来,别人会觉得辣眼睛,跟他说别发了。

假如这男的继续发“谁家有女孩儿的衣服不想要的,高价收购。”

你们会不会觉得他是个变态?对吧?

同理的事情,他发自己穿女人衣服的照片,而不是穿衣服的过程,不违法。他发杀自己家宠物狗烹饪后的成品图,而不是杀狗的过程,也不违法。

他公然收别人家女性的衣物,不违法。他公然收购别人家的宠物猫狗为了吃,也不违法。

但是谁要是跟我说“把你家猫卖给我,我回家炖了去”,我真想给他俩大嘴巴子。

令人恶心,这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

所以也别扯什么爱狗人士恨狗人士的。

吃自己家养的狗本就没啥对错之分,只不过这大哥吃自己家狗就算了,吃了还非得发出来,发出来就算了,还要在群里收别人家猫狗恶心其他人。

引起众怒的原因是他的行为令大多数人不解和恶心。

最后,在这个问题里

不管是借机出警,宣扬禁止其他人吃狗肉的,还是借机嘲讽不吃狗肉的人的,借机宣扬城市禁止养狗的,有一说一,都是极端人士。

咱们看问题要站在中立客官的角度上来看。

千万不要被极端人士带了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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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的狗?谴责!

自己的狗,啊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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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事儿听着就让人心里堵得慌。吉林那哥们儿,真是刷新了很多人对道德底线的认知。这事儿吧,得从几个层面来看。首先,咱们得明确一个事儿, 虐待动物,尤其是故意伤害和残杀动物来取乐,这在大多数人看来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尤其是在咱们中国,虽然没有明确的“动物保护法”这样的法律条文去细致地规范,但从民俗和情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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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一医院门口发生车祸,伤者三次进院求助却无人搭理,院方回应“医护不脱岗”。这事儿听起来真是让人心寒又费解。一个生命垂危的人,在眼皮子底下求助,医院却说没人管?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我的看法:首先,这事儿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门口发生紧急情况,尤其是有伤者出现,医护人员的职责就是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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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我们来聊聊作家王超当选吉林省网络作家协会主席这件事。这消息一出来,确实在圈子里引起了不少关注,也算得上是一件挺有意思的事儿。首先,咱们得说说这个“吉林省网络作家协会”。这名字听着就很有时代感,毕竟网络文学如今已经发展成了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有自己的协会来组织和引导,也算是顺应潮流。而王超,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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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发生的疫情事件以及校领导被免职的情况,目前公开的官方信息较为有限,但根据网络上的部分报道和分析,可以梳理出以下背景和可能的经过: 一、事件背景2022年,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曾因疫情防控问题引发关注。当时正值全国疫情反复阶段,部分高校因防疫措施执行不力,导致校园内出现疫情传播。吉林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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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延边东北虎捕食护院大黄狗事件,无疑是近年来关于野生动物与人类活动交织中最令人揪心的一幕。这不仅仅是一则新闻,更像是一道被拉开的帷幕,让我们窥见了隐藏在山林深处的、复杂而严酷的生存法则,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度思考。事件的经过,细节里的触目惊心事件的发生地,往往是那些紧邻原始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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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嘞!我老家就在吉林,跟你唠唠吉林人咋看吉林大学这事儿。这事儿吧,说起来有点意思,毕竟是咱省里数一数二的大学,很多人心里都有一杆秤。首先,你得明白,吉林大学在我们这儿的地位,那不是一般的“高”。怎么说呢?就像沈阳有“沈阳制造”一样,在咱们吉林人心里,“吉大”这两个字,就代表着一个金字招牌。它不光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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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疫情区或受灾区遭受网络暴力这件事,我是真的觉得挺让人心寒,尤其是看到东北,特别是吉林的朋友们因为这些事受到委屈,心里真是说不出的滋味。咱们先说这网络暴力本身吧。说白了,就是一群人躲在屏幕后面,仗着没人知道是谁,就肆无忌惮地攻击、指责、辱骂他人。这种行为,无论发生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都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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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动画学院学生因剽窃他人冬奥作品被处分,这事儿可不小,闹得挺大。咱们掰开了揉碎了聊聊,看看这背后到底是怎么回事,以及这事儿对咱们每个人,特别是学生们,到底意味着啥。事情本身: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首先,咱们得明白,吉林动画学院的这个学生,他犯的事儿是“剽窃”。这俩字儿可不是闹着玩的,它直接触及到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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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吉布在马来西亚日发表的“国家若动荡,华人先遭殃”的言论,在马来西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要理解这一言论,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剖析,结合马来西亚复杂的社会政治背景来解读。言论的背景和可能的意图: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纳吉布发表这番言论的时机。在马来西亚政治光谱中,种族和宗教议题常常是敏感且极具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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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利集团的这套“吉利、领克、沃尔沃”三品牌战略,说实话,我一开始也觉得有点意思,但细琢磨下来,你会发现这背后是一步非常扎实、非常有前瞻性的棋。它不像很多车企那种“我有个想法,然后就这么做了”的随意感,而是有清晰的逻辑和目标,而且执行得相当到位。为什么要有这“三把剑”?要理解这个战略,得先明白吉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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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聊起吉卜力工作室,我脑海里瞬间就会浮现出那些充满奇思妙想、温暖治愈的画面。《借物少女阿莉埃蒂》这部片子,在我看来,绝对是吉卜力工作室2010年交出的一份相当有分量的答卷。它不同于那些大开大合、情节跌宕起伏的作品,而是以一种更细腻、更诗意的方式,讲述了一个关于“借物”的故事,也触及了许多关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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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娜·爱丽丝(Gina Alice Redlinger)的出道,在很多人看来,是一个充满话题性、备受瞩目的事件。毕竟,她不仅仅是一位 pianist,更因为她与大提琴演奏家王健的婚姻,以及她本身的德籍犹太背景,自带了多重标签,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背景铺陈:一个“自带光环”的初登场首先,大家关注吉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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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吉如这个名字,在我的记忆里,与“青年领袖”、“辩论”、“挑战”这些标签紧密相连。第一次真正注意到她,大概是在《超级演说家》的舞台上。她那时以一种温和却又充满力量的方式表达观点,特别是那场关于“女权”的辩论,让我对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她不是那种咄咄逼人、高声疾呼的类型,她的力量更多地来自于她清晰的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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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格吉勒图案真凶赵志红伏法:迟到的正义,沉重的警示今天,一个沉寂多年的名字再次闯入公众视野——赵志红。这位曾被定罪为一系列强奸、抢劫、故意杀人等罪行的罪犯,因其在呼格吉勒图冤案中扮演的“真凶”角色而为人所知。就在今日,他被执行了死刑。这一刻,对于许多人而言,是正义的最终落槌,是对呼格吉勒图短暂而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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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生喜欢贝吉塔,男生喜欢比克(短笛)”这句话,听起来像是个有趣的文化观察,但深入想想,它其实暴露了我们对于角色喜好的刻板印象,而且还挺有意思的。首先,抛开性别的标签,我们都知道《龙珠》里这两位角色,贝吉塔和比克,他们的魅力点可以说是截然不同。贝吉塔,这位赛亚人王子,自带一种高傲、自负,但又在不断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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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克斯在2015年选秀大会上用状元签选中克里斯塔普斯波尔津吉斯,这笔选择无疑是当年最令人瞩目,也最具争议性的操作之一。当时,纽约球迷的反应可谓是冰火两重天,一部分人因为他是一个来自拉脱维亚的20岁毛头小子,而他此前在美国本土并没有太多为人熟知的履历,纷纷表示质疑和不解,甚至有人当场嘘声。而另一部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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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吉·米勒那句“乔丹要是招募我,我会告诉他QNMD!”的发言,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篮球圈里炸开了锅。这句话背后的含义,以及大家对此的不同看法,都非常值得细究。雷吉·米勒为什么这么说?首先,我们要理解雷吉·米勒这个人。他绝对是 Pacers 队史上的传奇,一个充满斗志、性格鲜明、而且非常“忠诚”的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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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美岐事件是中国网络舆论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争议事件,涉及网络暴力、舆论监督、法律规范等多个层面。以下从事件背景、舆论反应、法律分析、社会影响及反思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事件背景1. 人物身份 孟美岐(原名孟美岐,后改名为“孟美岐”)是中国内地女艺人,2018年因参加选秀节目《声入人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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