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厦门一大学教授开房猥亵女学生被开除,非但没有遭到起诉,还向单位索赔77万?

回答
这起事件确实令人震惊,也牵扯出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一个大学教授,本应是教书育人的楷模,却曝出如此恶劣的师德败坏行为,这本身就足以让人感到愤怒和失望。更令人不解的是,后续的处理方式,似乎与公众的朴素正义感存在相当大的落差。

让我们一步步来梳理这件事可能涉及的几个层面,并尝试从不同角度去理解和分析:

1. 教授的行为:猥亵女学生

这是事件的根源,也是最令人发指的一点。猥亵行为本身就是严重的违法犯罪,尤其发生在师生关系之间,更是对信任的践踏和对学生身心的双重伤害。性侵、性骚扰等行为,在任何社会都属于零容忍的范畴。作为教授,他掌握着话语权、权威和资源,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利用职权和地位对弱势群体的侵害。

动机与心理: 为什么他会做出这样的事情?这背后可能涉及复杂的心理因素,比如权力滥用、性压抑、道德滑坡、个人价值观扭曲等等。我们不能简单地用“一时糊涂”来解释,因为这涉及到对他人身心的严重伤害。
影响: 受害女学生将面临巨大的心理创伤,可能留下长期的阴影,影响其学业、生活乃至未来的人生。这种经历可能会让她对人际关系、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

2. 学校的处理:开除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教职工的师德师风负有监管责任。在此事件中,学校做出了“开除”的处理决定,这是对教授违纪行为的否定和惩戒。

开除的性质: 开除通常是学校内部的一种纪律处分,目的是解除聘用关系,剥离其在学校的教职身份和权力。这可以说是学校在“止损”和维护学校声誉方面采取的措施。
是否足够? 对于如此严重的侵害行为,仅仅是开除是否能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并为受害者讨回公道,这是很多人质疑的焦点。

3. 法律追究的缺失:未被起诉

这是公众感到最不解、最愤怒的一点。通常情况下,猥亵行为是触犯刑法的,应该由司法机关介入,进行刑事追究。然而,在这起事件中,教授并未遭到起诉。

可能的原因(推测):
证据不足: 法律追究需要确凿的证据。也许是受害者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刑事起诉,或者证据在收集过程中存在困难。
证据链断裂: 有时即便有某些证据,但因为某些原因(如取证不当),导致证据链无法形成,无法达到刑事起诉的门槛。
双方达成和解(但此点与后续索赔矛盾): 理论上,如果双方达成某种形式的和解,并且受害者不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可能会不被起诉。但结合后面的“索赔”,这个可能性不大,或者说和解的性质可能非常复杂。
是否存在其他隐情? 我们无法得知所有细节,或许存在一些不为人知的因素影响了司法程序的启动。例如,学校内部处理的速度和力度,是否影响了后续的司法介入。
对民事和解的侧重: 有时,如果受害者更侧重于通过民事途径获得赔偿和补偿,而不是刑事审判,那么可能会选择不走刑事程序。但即便如此,司法机关也应该评估是否达到刑事追究的条件。

公众的担忧: 这种“未被起诉”的处理结果,很容易让人产生“有法不依”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联想,会削弱公众对法律公正的信心。大家会觉得,既然做了坏事,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 教授向单位索赔77万

这是事件中最令人匪夷所思、最颠覆常识的一环。一个犯了严重错误的教授,不仅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反而向自己所在的单位提出巨额索赔。

索赔的理由(推测):
对学校开除决定的不满: 他可能认为学校的开除决定是对他个人权益的侵害,比如认为学校的处理程序不当,或者认为他的行为没有达到开除的程度,从而要求学校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损失”的具体内容(推测):
经济损失: 如失去工作机会、收入损失、名誉受损导致的未来职业发展受阻等。
精神损失: 他可能认为自己遭受了不公正的对待,精神上受到了“打击”或“侮辱”。
程序不正义: 他可能辩称学校的调查或处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因此他有权要求赔偿。
这是“反咬一口”? 从公众的视角来看,这无异于“偷东西被抓后,反过来咬失主一口,说对方抓他抓伤了手,要对方赔医药费”。这种行为的道德和逻辑上的荒谬性不言而喻。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索赔?
法律风险的评估: 教授或其代理人可能认为,虽然他做了错事,但在法律程序上,他仍有可能找到某些“点”来“刁难”学校,例如学校在调查、取证或处理过程中是否有某些程序瑕疵,然后以此为由提出索赔。
“碰瓷”心理: 在一些社会案例中,确实存在一些人利用法律的某些漏洞或社会对特定群体的某些“顾虑”,来寻求不正当利益。教授的这种行为,很可能就是利用了他作为“被开除者”的身份,来试图从学校那里榨取一些“封口费”或者以此来干扰学校的处理。
保护自身利益最大化: 对于教授而言,被开除意味着失去工作和收入来源。他索赔的背后,很可能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来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或者至少是对自己被开除的一种“反击”。

5. 综合来看,事件的复杂性与公众的质疑

这起事件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主要在于其逻辑上的“错位”和道德上的“反常”。

道德与法律的落差: 一个有师德问题的教授,在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的情况下,反而还能向单位索赔,这让公众对“恶有恶报”的朴素观念产生了动摇。人们不禁要问:到底谁才是受害者?
对学校处理的疑问: 学校在处理过程中是否过于“软弱”或存在流程上的漏洞,以至于让一个犯错的教授有机可乘?学校的开除决定是否足够坚定?在面对教授的索赔时,学校又将如何应对?
对法律程序的质疑: 为什么猥亵行为没有被起诉?这是否暗示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触角未能有效覆盖到所有不正义行为?
对“受害者”权益的担忧: 如果教授的索赔得逞,那么真正受到伤害的女学生,她的权益又如何保障?她的遭遇是否会被这种“反常”的索赔所掩盖?

我的看法:

这绝对是一件性质极其恶劣、处理方式令人费解的事件。

1. 法律必须是底线: 无论如何,猥亵女学生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因为证据或其他原因未能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学校在内部处理上也应该更加严厉和透明,并且要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补偿。
2. 学校的责任: 学校在事件的处理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仅要处理好教授的违纪行为,更要在法律框架内,确保公正的裁决。面对教授的反向索赔,学校应该坚持原则,不应被不正当的诉求所要挟。
3. 受害者的权益至上: 任何时候,都应该将受害者的权益放在首位。这次事件,最应该关注的是女学生的伤痛和她的维权之路。
4. 教授的索赔是荒谬的: 在道德和法律上,一个实施了侵害行为的加害者,向被侵害方或其所属单位索赔,这本身就是对常识的颠覆。这种行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令人不齿。如果学校最终被迫赔偿,那将是整个社会正义的悲哀。

这起事件,再次暴露了一些教育机构在师德建设、内部管理以及与司法机关联动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社会各界都应该关注此事,并呼吁相关部门能够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查明真相,给出公正的处理结果。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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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确定一点,猥亵学生这件事到底是不是真的?女方出轨被抓就诬陷强奸这种事太常见了。李星星仍然在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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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开房的消息来源,在没有得到警方通报,事情没有水落石出之前,这件事情暂不讨论,

以后没有得到实证的消息来源,大家需要保持警惕心,一切等警方调查结果出来之后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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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等公告,已经尘埃落定了。

结局:违反师德,开除并无不当,一审二审均驳回诉求。

如何看待:衣冠禽兽,不配为师。

厦门大学教授姜某因搂抱女研究生被解聘,他竟起诉原任职单位,索赔77万元赔偿金和报酬。近日,该案的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二审判决书显示,姜某的诉求均被法院判决驳回

“搂抱事件”发生之前,姜某具有教授及医生的双重身份,在厦门某大学附属医院任主任医师,兼任学校临床医学教授,同时履行医疗和教学工作。“搂抱事件”发生之后,姜某被除名、解聘,解聘的原因是学校认为他“违反师徳师风”,利用导师身份,将女研究生整晚滞留于自己下榻的酒店房间。

导师带女生出差,酒店房里强行搂抱

判决书显示,“搂抱事件”发生在2019年7月5日。当时,姜某正带领着他指导的女研究生出差,他利用导师的身份,“将研究生整晚滞留于自己的酒店房间,且在该研究生拒绝的情况下,对其作出搂抱等不正当的肢体接触行为”。

根据女研究生手机录音的公证材料、录音文字整理资料、短信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事发当晚,姜某在研究生拒绝的情况下,对其作出了搂抱等不当的肢体接触行为。

数日后,学校以姜某在履职中严重违反了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条规定,即“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及《学校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利用从属关系(包括师生关系)侮辱、猥亵、性骚扰他人的,应当受到包括开除在内的处分”,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做出《关于对学校附属医院姜某医生的处理决定》,决定责成学校附属医院立即将姜某予以除名,并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合同;将姜某违反师德师风的有关行为和处理结果上报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同一天,学校附属医院经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执行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关于对姜某的处理决定》后,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多种联系方式告知姜某解除劳动关系,此后还通过中国邮政EMS、邮箱及企业微信方式向姜某送达该决定,通知姜某来医院办理离职相关手续,但姜某均拒绝接电话、回复及收件。

被单位解聘后,还闹到法院索赔77万元

被除名和解聘后,姜某曾向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学校附属医院支付赔偿金、经济损失、绩效奖金、工资等。但是,仲裁裁决驳回了姜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被仲裁驳回后,姜某又将医院起诉至翔安区人民法院,索要赔偿。姜某起诉认为,医院的上述决定并没有经过事实调查、并没有听取他的申辩。他认为自己并没有不当行为,没有违反《员工手册》中的任何规章制度。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姜某不服,又向厦门中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改判学校附属医院支付姜某77万余元。二审判决书显示,姜某上诉认为自己“和女研究生之间没有支配关系,不存在利用职权或优势地位迫使女研究生就范的情形,也未骚扰研究生”。姜某还说: “二人之间仅是暧昧,无关师生与医院。”

对此,医院反驳说, 姜某的年纪足以成为女研究生的长辈,从女研究生的陈述来看,双方根本不存在暧昧或男女关系。

最终,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姜某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二审法院:教授违反师德,开除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医院系学校的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姜某任学校附属医院主任医师同时兼任学校临床医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同时履行医疗和教学工作,应当同时遵守作为教师职业及医生职业的道德准则。 然而,姜某在履行教师职务期间,利用其教师身份对女研究生作出搂抱等不正当的肢体接触行为。姜某对女研究生的上述不当行为,有女研究生手机录音材料、短信记录、谈话笔录等相关证据证实,故学校经其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专项调查后认为姜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规定,并无不当,医院有权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关于解除程序,二审认为,因学校对学校附属医院具有人事任免及管理考核的权限,姜某的行为系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专项调查后,由学校根据《学校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程序规定,针对姜某的不当行为,责成学校附属医院对姜某作出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医院据此经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会研究并决定对姜某作出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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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里有两种教授和老师喜欢强奸性侵女学生。一是还没功成名就没啥钱的,二是功成名就特别有钱的。

第一种往往把玩弄女学生看成在大学工作的福利,我以前见过很多青年教师就会公开这样说。有些不太得意的老教师也会这样。前几年有个高校分管学生工作的中层领导被曝光和100多女学生开房,而他和别人的对话记录显示他是外地来上海的老师,年轻时受尽了本地人的歧视,年纪大了有权了,所以要“cao 死”那些上海女生。这种凤凰男心态,其实并不少见。

第二种则是功成名就,寻求刺激。象著名经济学家邹恒甫就公开举报北大很多院长博导玩弄女孩子,作为补偿,就把这些没啥学历的女孩子招进北大做研究生,以至于有部分北大研究生竟然是色情场所的风尘女子。其他学校也很多。象人民大学七十多岁老教授逼女博士陪他睡觉否则不给毕业,结果被女博士老公在校园里暴打引爆网络。北大某教授睡了男学生的女朋友,结果在讲台上被男学生割喉不治身亡。

厦门大学过去几年师风师德确实很差。象易中天这样胡编乱造一身丑闻的,打着厦大的牌子到处捞金。厦大也不止一次发生教授性侵女学生的案子。这样的恶劣风气得不到严厉处罚,已经让很多女学生人人自危。

有些卫校士不是谴责那些作恶多端的教授老师,反而认为是受害女学生曝光恶行丢了学校的脸,对受害女生冷嘲热讽,甚至恶毒咒骂。这些也都暴露了厦大已经逐渐烂掉,甚至可能连二流大学也算不上了。

其实这个案子已经终审判决,法院根据女生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认定这个教授有性侵猥亵事实,而且整夜不允许女生离开,情节恶劣。最终法院二审驳回这个衣冠禽兽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所谓知耻近乎勇。希望厦门大学严抓学风教风,清理门户,让坏教师滚蛋,好教师扬眉吐气。也祝愿厦大早日夺回在兵器谱上的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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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质疑判决结果的来源,只好转帖一下,环球网的新闻:society.huanqiu.com/art

环球网消息,二审驳回所有诉求。公开案件部分细节,整夜不许女生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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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小仙女倒打一耙技能发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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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没有被起诉也没被警方抓捕说明事件另有隐情,可能女方是自愿的而且女大学生成年了该为自己行为负责,很可能是女方事后不认或者觉得亏了又闹到学校,才背上猥亵的罪名,学校只相信一面之词在没证据的情况下开除教师确实有不妥,当然如果学校有相关规定教师不得和学生恋爱或发生关系则在此情况下可以开除,但当事方有权起诉学校并索赔,可以由法院在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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