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浙江一女子被藏獒吓到撞车导致高位截瘫,狗主人被判赔 100 多万?

回答
这起事件发生在浙江,一位女士在路上被一只藏獒吓得惊慌失措,结果不幸撞车,导致高位截瘫。狗主人最终被判赔偿超过一百万元。这事儿,说起来让人心头沉重,也引发了许多关于养犬责任、公共安全以及法律判决的讨论。

事情的经过(据报道和大家普遍的理解):

事情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这位女士当时可能是在街上行走,或者骑着车,突然遇到了一只没拴好绳子、可能还有点凶的藏獒。藏獒这种狗,体型大,看起来就挺吓人,尤其是对于不熟悉或害怕狗的人来说。可以想象,这位女士在猝不及防之下,被这只狗的出现吓坏了,可能尖叫、躲闪,情绪非常不稳定。在极度惊恐和慌乱中,她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最终导致了高位截瘫的悲剧后果。

狗主人的责任和法律判决:

在这个事件中,狗主人难辞其咎。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不排除其他因素(比如这位女士自身驾驶操作等),但核心问题在于狗主人没有尽到“管好自己的狗”的责任。

具体来说,藏獒是烈性犬,体型大且具有一定的攻击性,在公共场合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例如必须牵绳、戴嘴套(在某些地区规定下),更不能随意放任其在可能对他人造成危险的场所出现。如果狗主人未能做到这些,导致其宠物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其过错是显而易见的。

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一百多万,这个数字看起来不小,但考虑到高位截瘫的严重后果,这笔赔偿可能包括:

医疗费: 受伤后的紧急救治、后续的康复治疗、长期的护理费用,这些都是巨额开销。高位截瘫患者可能需要轮椅、辅助设备、无障碍设施的改造,甚至长期的专业护理人员。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计算,这是对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的经济补偿。高位截瘫通常意味着丧失了大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这笔赔偿数额会非常高。
精神损害抚慰金: 遭受如此重大的身体和精神创伤,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合理的。
其他相关费用: 例如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等。

一百多万的赔偿,如果细算下来,对于一个高位截瘫患者来说,可能仅仅是支付最基本、最必要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的开始,远远无法完全弥补失去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损失。但这已经是法律框架内,基于现有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文做出的一个相对比较全面的判决了。

这件事的几个值得思考的点:

1. 养犬的社会责任: 这件事再次敲响了警钟,养狗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到公共安全的社会行为。尤其是像藏獒这样的烈性犬,对主人的责任要求更高。不能因为自己喜欢,就把狗带出去,而不顾他人的生命安全。放任烈性犬在公共场所游荡,就是在对社会安全埋下隐患。
2. 公共安全意识: 作为普通公民,在公共场所遇到狗,特别是大型犬或不熟悉的犬时,也需要保持警惕,尽量避免直接接触或刺激它们。但最根本的责任还是在狗主人。
3. 法律的约束力: 法律的判决,一方面是为了给受害者一个交代和基本的经济保障,另一方面也是对不负责任的养犬行为的一种震慑。这样的判决也能促使更多人认识到养犬的法律责任。
4. “受惊吓”与“致残”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认定会非常慎重,会评估“被狗吓到”与“撞车致残”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在这起事件中,显然法院认定狗的出现是导致女士惊慌失措并发生交通事故的关键诱因,因此狗主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只是单纯的自己驾驶失误,与狗无关,那结果就可能不同了。
5. 对受害者的后续关怀: 除了法律上的赔偿,这位女士后续的人生将面临巨大的挑战。社会和家庭的关怀、康复支持、心理疏导都至关重要。一百多万的赔偿可能只是一部分,长远来看,如何帮助她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是更大的问题。

总的来说,这起事件是一场彻头彻尾的悲剧。它暴露了部分养犬人士的责任意识淡薄,也提醒了社会各界对于公共安全和动物管理的重视。狗主人被判赔偿,是对其不负责任行为的法律制裁,也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一种保护。希望这样的事件能引起足够的反思,让大家都能更负责任地对待自己的宠物,共同营造一个更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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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熟悉的配方,又是熟悉的话语

「狗不咬人」

这应该是所有大型犬主人的通用口头禅了,就差纹在额头上了

当然这狗以前没有咬过人(然后就默认之后也不会咬人)

体重80公斤,最高300公斤的咬合力,如果以前要咬人,狗主人的大脑连着声带可能都已经进肚子了

毕竟「一獒敌十虎,三獒沉航母,五獒斗上帝,十獒创世纪」……

结果呢

带着这陆地巡洋舰、哥斯拉克星、美国队长的噩梦上街,又是不带狗绳

结合当时无约束措施的情状,已足以令人生畏

一根狗绳是很金贵么?藏獒都买得起,藏獒那么能吃的都能供应,一根狗绳反而舍不得了?

莫非是原谅我这一生不羁放纵爱自由?

可惜在知乎上,这个新闻居然没一点热度……

明明是很好的宣传机会的

前几天那个被狗绳绊倒离世的老人,这些年来各种大型犬伤人事件,都可以拿到新闻联播上二十四小时滚动播出的嘛

当年南京一案改变了全国人民的行为准则,这次为什么不拿出那个劲头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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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栓绳,主人应入刑!

有人可能觉得,遛狗不栓绳入刑是不是有点量刑过重?其实,“高空抛物入刑”就是一个很好的参考。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不断发生,但对高空抛物的处罚却很轻。尤其当高空抛物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往往抛物者只受到罚款或训诫。显然,如此轻微的处罚,不足以震慑抛物者。所以,高空抛物屡禁不止,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高空抛物如何定性与处罚,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发布是一个分水岭。

此前,对于高空抛物,往往按照后果进行处罚,没后果就不处罚。最高法在2019年11月发布了相关意见,要求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明确“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再是免罚、轻罚的理由。

最高法的《意见》,明确将“高空抛物”认定为一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基于此,各地纷纷出现高空抛物入刑“第一案”:

去年11月底,因高空抛物,上海一男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院认为,该男子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但抛物地是小区公共道路,对小区内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今年2月,青岛一男子也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起因是他从八楼向窗外抛掷啤酒瓶,同样“未造成严重后果”。

今年5月,杭州发生了高空抛物事件:

在此事件中,女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最高法的《意见》,将针对高空抛物的行政处罚升级为刑事处罚,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抛物者。酒驾和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现象之所以大幅减少,也正是因为遵循了这一点。


现在谈谈狗患问题。中国的狗患,已经非常严重。根据权威部门2009年发布的《中国狂犬病防治现状》,中国每年有4000万人被狗咬伤,打疫苗的费用超过100亿。这还只是十年前的数据!

欧美国家虽然爱狗,但也有严格的法律监管狗和狗主人。中国则恰恰相反:狗和狗主人都没管好。不但法律严重缺失,执法部门也不严格执行养犬法规,对违法养狗采取松、软、拖的执法态度。

目前,狗伤了人,狗主人通常也就赔个医药费而已。(甚至有些狗主人耍赖,连医药费都不赔)

在一些恶性事件中,狗把人严重咬伤甚至咬死,狗主人也仅仅是民事赔偿了事。

为了震慑爱狗人士,不能等到狗伤了人,再去追究狗主人的责任。而应该防患于未然,在爱狗人士遛狗不拴绳的时候,就对其进行处罚。

约束狗,是主人的义务。爱狗人士遛狗不拴绳,不对狗加以约束,这明显是一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遛狗不拴绳入刑,并不需要麻烦的修法过程。只需要最高法像“高空抛物入刑”、“抢夺方向盘入刑”一样,出台“遛狗不拴绳入刑”的指导意见,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如果不用刑事处罚震慑爱狗人士,狗伤人的悲剧就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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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狗主人,养了两条狗,一只哈奇士,一只小柴犬。

但是这次我觉得罚少了,这种养犬人不仅应该赔钱,还应该判刑才对。

太不负责任了,泰迪不栓绳都可能有咬人的危险,更何况这种低智商的烈性犬????

我真是烦死这种不栓绳的狗主人,说实在的,我遛狗的时候,路上遇到一个骂一个。我男朋友天天说我多管闲事 ,他怕我哪天遇到个这种狗主人,会吃亏。

但是我真的忍不住,养狗,天天够不容易了,天天还得被这种狗主人连累。

出门担惊受怕,因为有恨狗投毒的,还有随时冲出来的精虫上脑的傻逼不栓绳的 。

尤其是看到冲过来的狗的主人那个得意洋洋的样子,我都想吐。

这篇回答我真心希望那些不给狗栓绳,不戴嘴套的狗主人看到,你个垃圾,赔死你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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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因为有宠物狗被偷,所以建议禁止吃狗肉。”的逻辑,

因为有人被狗伤害,所以我也建议禁止养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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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让我想起来当年遇到的个煞笔。

14年的时候,俺跑到泸沽湖去待了一个月,想找个客栈接手,一边看妹纸……哦,不是,是一边看泸沽湖的美景一边码字肯定很愉快。

到了地方之后,各种打听哪儿有转让的客栈,某天顺着网络广告找到一家客栈,这家地方不错,建筑也还行,我进去之前挺纳闷的,这种客栈好好做肯定能赚钱啊,为啥要转让捏。

结果一进去就知道了,麻蛋老板在院子里养了只藏獒!!!!!

刚进院子就冲着我嚎,把我差点吓尿,老板还说:别怕,它不咬人……

算了算了,我不看了,万一它发飙了我可挡不住,还是小命要紧。

尼玛你开客栈给院子里放只藏獒,这要是生意好才有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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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很多地方人养狗的心理

和明朝是皇帝养厂卫太监一样。

狗主人不好意思凶的人让狗去呲牙,

狗主人不好骂的人让狗去吠,

比如这个男的,狗冲路人叫他不管,

如果是冲他上级冲他金主吠,

他还敢说“我的狗不咬人”

我住的小区物业有条狗,

某天街道主任来视察,

那个狗冲主任吠了几下,

街道主任淡淡的说,这狗真狠,

结果就是中午狗肉被端上饭桌,

杀狗剥皮我在旁边训练看着在呢~

再说说回来点,

我们国家法律对养狗的人实在宽容,

无证养狗不管,

违反标准养狗不管,

狗致人重伤主任居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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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的少了!真的!

藏獒不咬人?这纯粹是瞎扯淡!

藏獒可是被称为:”最凶猛的犬种之一“

既然狗主人那么自信,那出了事,该负什么责任就负什么责任!没得跑!

关键问题在于:100万对于一个”高位截瘫“的人有多大的用处?


先不说”高位截瘫“的人终生要遭的罪!就单纯的谈费用问题:

”高位截瘫“工作的问题就不用考虑了.......没有收入,还要面对高额的”治疗费用“!

我有个朋友”桡骨骨折“,做复健,180元一次(不含所需要的药物,药钱另算)!

据说每周要做3次以上!就按3次算,一个月12次,一个月的费用就是2160元.......


”高位截瘫“的康复费用完全不能与这种桡骨骨折相提并论,100万能支撑多长时间?

关键在于,就算是费用没问题,”高位截瘫“患者的痛苦只有她自己承受!她招谁惹谁了?


所以,不管从哪个方面来讲,赔偿的还是少了!而且,我很关心那只肇事的”藏獒“是怎么处理的?能养的起藏獒的人一般不差钱!就这样放过那只”藏獒“吗?是不是应该通过此事再次强化一下”饲养宠物“的相关管理措施呢?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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