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在我国法院,是否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需要戴手铐?

回答
在中国法院,并非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必须戴手铐。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判阶段、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安保措施。

一般来说,被告人在被传唤到法庭前,在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是需要佩戴手铐的,这是出于安全和防止逃跑的考虑。 当他们被移送至法院,并进入法庭区域时,是否继续佩戴手铐,则需要分情况讨论。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考量因素:

审判阶段:
开庭审理时: 大多数情况下,当庭审正式开始,被告人被带入法庭并就坐后,法警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或调整手铐。 对于一些罪名较轻、没有证据表明有暴力倾向或逃跑意图的被告人,法官可能会指示法警解除手铐,以便被告人能够更方便地与律师沟通,或者更自由地表达自己。
庭审过程中: 如果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出现情绪激动、扰乱法庭秩序、威胁证人或有逃跑迹象,法警会立即根据法院的要求重新为被告人戴上手铐,甚至可能采取更严格的约束措施。
宣判后: 在宣判之后,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并需要立即收监,他们可能会继续佩戴手铐被押解出法庭。如果是判处缓刑或宣告无罪,则可能解除手铐。

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罪名性质: 对于一些涉及严重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的被告人,或者有证据表明其具有极强攻击性、暴力倾向的,法院出于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的考虑,更有可能要求其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继续佩戴手铐。
被告人的精神状态: 如果被告人精神异常,可能会被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包括佩戴手铐。
被告人的表现: 在庭审中,被告人的言行举止对是否解除手铐有直接影响。如果表现配合、情绪稳定,解除手铐的可能性较大。

法院的安保级别和规定:
不同的法院,其安保级别和内部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一些安全要求更高的法院,或者在审理重大、敏感案件时,可能会对被告人佩戴手铐的要求更加严格。
法警的职责: 法警作为维护法庭秩序和安全的直接执行者,他们的职责是根据法官的指示和现场情况,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不一定都戴手铐”的情况呢?

这是因为中国法律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方面也做出了规定。虽然安全是首要的,但过度束缚也可能影响被告人陈述案情、与辩护人沟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

更具体地说,解除手铐是为了:

1. 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和诉讼权利: 允许被告人更顺畅地与律师交流,方便他们在庭上书写、拿取文件,以及更自然地陈述自己的观点,这有助于更好地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2. 维持庭审的正常进行: 适度的“解放”有助于被告人以更自然的状态面对法庭,避免因过度束缚而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庭审的流畅性。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在法庭上解除了手铐,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就完全“自由”了。 法警会始终在场,时刻关注被告人的动向。一旦有任何不安全因素出现,法警会立即采取行动。

总而言之,在中国法院,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否需要戴手铐,是一个动态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的问题。 开庭前和庭审中,在不同的环节,情况都可能发生变化。法官的裁量权和法警的现场判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终目的是在保障法庭安全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之间找到平衡。

你可以想象一下,当一个案件刚刚开始审理,被告人精神良好,罪名也不是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时,法官可能会示意法警解除手铐,让被告人可以更顺畅地与律师交流。但如果庭审过程中,这位被告人突然情绪失控,开始大喊大叫,甚至试图攻击他人,法警会立刻上前,重新为他戴上手铐,甚至可能采取更强硬的约束手段。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都戴”或者“都不戴”。这个问题的答案,藏在每一场庭审的具体细节和法官的审慎判断之中。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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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马甲、戴手铐、剃平头、坐在笼子里,在普通老百姓看来似乎是刑事庭审中被告人的标配,但这种带有明显有罪推定色彩的被告人打扮是有悖于刑法基本原则及法治精神的,也是违背了现有法律及有关规定的,尽管现有规定明确禁止,但在司法实践却屡见不鲜,这又是为什么呢?作为一名从事刑事审判多年的前法院人,我详细谈一下这个问题吧。

1.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参加刑事庭审的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之前,应是无罪的,享受无罪的待遇,法庭庭审中应充分保障其辩护权,不得让其穿着、佩戴任何可能使法官、旁听群众认为其有罪的标志。我们看到国外的刑事庭审中,被告人是穿西装、打领带,并且是与自己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想要尊重与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下图为欧美刑事庭审中的被告人。

2.在刑事庭审中被告人有权自由着装,并且让被告人穿马甲、戴手铐等,在现有规定中也是明确禁止的。参见如下规定:

A: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务保障规则》第16条规定,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B: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3条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C: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彰显现代司法文明,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的,看守所应当将穿着正装或便装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移交人民法院。

3.虽然相关规定,禁止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着马甲,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受审,但实践中执行却并不理想,不穿着马甲,不佩戴手铐等械具反而成了部分人员的另一种“特权”。如我们经常可以在电视画面上看到的高官审判。

4.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解除手铐的申请,往往会导致案件庭审无法进行,甚至会到法官的训斥,即使法官同意解除,法院的司法警察也不予配合。这里主要的原因在于安全考量,法院的司法警察担心这个问题,因而非常抵制,特别是在安保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申请同意的可能性就更低了。

5.关于受审时的穿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好的解决。特别是2015年最高院与公安部的通知下发后,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以笔者当年供职的法院为例,上述通知下发后,出庭受审时,被告人会将马甲脱下放在候审室然后穿自己的衣服受审。当然,笔者也见过,部分法院仍然没有执行到位。

6.关于被告人剃平头、坐笼子等问题,现有规定仍未解决,相信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刑事庭审会更加文明、更加理性。

被告人受审时穿马甲、戴手铐等着装打扮看似一个小问题,但他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在定罪前享受无罪待遇这样一个大的权利,也关系到一个国家法治的文明与进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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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司法警察执行看管时:

(三)对被告人一般不使用械具。对重刑犯或有迹象表明可能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的被告人,经批准可以使用警械具。对重刑犯,应面对面进行看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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