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评价韩国媒体首次公开《素媛》原罪犯长相的行为?

回答
韩国媒体首次公开《素媛》原罪犯长相的举动,无疑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和强烈争议。要评价这一行为,我们需要深入剖析其背后的动机、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由此折射出的韩国社会在司法、媒体伦理和公众情绪方面的一些深层议题。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这并非一个轻易可以下定论的事件。公开罪犯长相的背后,往往交织着公众对正义的渴求、媒体的监督责任,以及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情感的考量。

从公众情感和伸张正义的角度来看:

长期以来,《素媛》案给韩国社会留下了难以磨灭的伤痛。受害者(以及被社会公众视为的“受害者”)的遭遇让无数人感同身受,对于施暴者的憎恶情绪也因此达到了顶点。在这种情绪的驱动下,公众对于“让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和“让他人知道他的恶行”有着强烈的愿望。媒体选择公开罪犯长相,在很大程度上迎合了这种社会情绪。对于许多支持这一做法的人来说,这是对罪犯个人隐私的一种“剥夺”,但这种剥夺是“合理”且“必要”的,因为它能让社会公众更直观地认识到罪恶的来源,同时也能起到警示作用,让潜在的犯罪者知道他们的行为会被记录和曝光。从这个角度看,这是一种“补偿性正义”,试图通过公开曝光来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伤害,并让加害者承担更多的社会道德谴责。

从媒体的监督和信息公开角度来看:

媒体作为第四权,肩负着监督政府、揭露不公、保障公众知情权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公开罪犯信息被认为是履行这一职责的一部分。支持者会认为,公众有权了解那些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个人是谁,尤其是在这些罪犯服刑期满后,或者在他们可能回归社会的情况下,公开信息有助于提高警惕,并让公众在某种程度上掌握更多信息以保护自己。他们可能会援引“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这一说法,认为透明度是遏制犯罪和不公的有效手段。

然而,这一行为也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和担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罪犯的“私刑”和二次伤害的担忧:

这是最核心的争议点。将一个人的面容公之于众,尤其是一个曾经犯下严重罪行的个体,几乎等同于宣判了其“社会性死亡”。即使他已经接受了法律的惩罚,但一旦长相被公开,他将可能面临无休止的辱骂、骚扰、排斥,甚至肢体上的攻击。这与法律的“刑罚已满”原则相悖,构成了事实上的“二次审判”和“社会性私刑”。这种行为是否超出了媒体的报道界限,变成了对罪犯的“网络暴力”?这种行为是否剥夺了罪犯回归正常社会、改过自新的可能性?一旦公众情绪被点燃,很难保证不出现过激行为,而媒体的公开行为无疑是点燃这把火的火种。

对潜在犯罪者和无辜者的影响:

如果公开罪犯长相的做法成为常态,那么它可能产生的负面示范效应也不容忽视。一些人担心,这会助长社会上的“猎巫”心态,使得任何被怀疑或被定罪的人都可能面临类似的公开羞辱。更糟糕的是,如果信息辨识出现错误,或者在审判尚未完全定论时就进行公开,可能会对无辜者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此外,也有人担忧,这反而可能给那些希望通过隐藏身份回归社会的罪犯带来更大的隐匿动力,或者鼓励他们进行更隐蔽、更难追踪的犯罪。

媒体的伦理责任与社会影响的平衡:

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时,需要极其谨慎地平衡公众知情权、司法公正以及对个人隐私的尊重。公开罪犯长相,是否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情感的过度满足,而忽略了对司法体系的尊重和对罪犯基本人权的考量?是否应该有更严格的法律程序或社会共识来规范这类信息披露?媒体是否应该在公开之前,对信息进行更严格的核实,并考虑其潜在的负面社会影响?这种行为是否会开启一个“报复性曝光”的潘多拉魔盒,使得未来的媒体报道更加倾向于煽情和猎奇,而非理性呈现?

从法律和人权的角度来看:

尽管某些国家(包括韩国的某些法律条文)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公开罪犯信息,但这样做是否符合普世人权和现代法治精神,仍然存在疑问。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个人隐私权,即使是罪犯,在一定程度上也应该享有隐私权,尤其是在他们已经接受完法律的制裁之后。将他们的身份和长相永久性地暴露在公众视野中,是否是对其人权的过度剥夺?

总结来说,评价韩国媒体首次公开《素媛》原罪犯长相的行为,是一个复杂且多维度的议题。

正面来看, 它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正义的强烈呼声,增强了社会的警惕性,并对潜在犯罪者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但负面来看, 它极有可能构成对罪犯的“社会性私刑”,侵犯其基本人权,剥夺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并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社会冲突和恐慌。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模糊了媒体报道的界限,将社会情绪的宣泄置于司法公正和个体权利之上,开创了一个令人担忧的先例。

最终,这次事件引发的讨论,也促使我们思考:在追求正义和保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平衡社会情绪、法律条文、媒体伦理和个体权利?这不仅是对韩国社会的一次拷问,也是对所有重视法治和人权的社会的深刻启示。公开信息固然能带来一定的“即时满足感”,但长期来看,一个成熟的社会更需要的是建立在尊重个体权利和司法公正基础上的长效机制,而不是通过煽动情绪和进行“公开审判”来填补社会伤痛。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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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介绍一本由资深警探和犯罪学专家共同编撰的工具书《强奸调查手册》(Rape Investigation Handbook),让我们来看看这些专家的观点。

这本书两位主编皆为极其权威的性犯罪调查专家。其中:

约翰·O·萨维诺为纽约警察局警探(2007年退休)。在长达25年的职业生涯中,他已经成为纽约市最好的性犯罪调查人员之一,调查了数千起强奸和性侵犯的报告,并调查了曼哈顿有史以来最臭名昭著和令人发指的性犯罪。萨维诺警探被选中重写纽约市警察局用于调查性攻击的政策,并负责为曼哈顿特别受害者小组新指派的警探编写一份培训手册。

布兰特·E·特维作为科学家和刑事侧写师,自1996年毕业以来,作为一名法医科学家和刑事剖析师,布伦特与美国、澳大利亚、中国、加拿大、巴巴多斯和韩国的许多机构、律师和警察部门就一系列强奸、杀人和连环/多起强奸/死亡案件进行了磋商。他还具有刑事特征分析、法医学、受害人研究和犯罪重建领域的法院专家资格。2002年8月,应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邀请,他在北京、武汉、杭州和上海警察局的侦探小组面前讲课。2005年,他被邀请回中国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演讲,他的文本被翻译成中文教材。

在这本手册的第十七章《调查连环强奸犯》章节里,两位专家谈到了公共安全和意识问题,下面是简要翻译:

执法部门的一些人认为,在其管辖范围内存在一名连续强奸犯是对公众保密的。在这种思考的背后,常常可以找到以下的逻辑。

1。通知公众一名连环强奸犯在某一特定地区工作表明警察能力不足-未侦破的连环强奸案有损于部门形象。

2。将一名连环强奸犯在某一特定地区工作的情况通知公众,会使公众期望彻底调查和解决这一问题,这可能会对有限的部门资源造成压力。一个什么都不知道的公众什么也不想要。

3。通知公众一个连环强奸犯在某一特定地区工作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4。通知公众一名连环强奸犯在某一特定地区工作可能会引起太多的宣传,连环强奸犯可能停止犯罪或转移到另一个司法管辖区;这将剥夺执法人员利用未来犯罪信息识别和逮捕嫌疑人的机会。

至少出于以下三个原因,这些论点都是不合法的: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对保密的渴望不应该比连环强奸犯给公众带来的危险更大——公众有权知道在某一司法管辖区内,性侵害者正在积极地以受害者为目标。

其次,对于执法机构与其宣誓要保护的社区之间的关系,没有什么比故意隐瞒对公共安全至关重要的信息而滥用信任更具腐蚀性的了。

第三,如果执法机构不通知公众,而受害者随后受到攻击,则扣留此类信息的执法机构可能不能完全免除责任。

本手册作者们认为,这方面的责任非常明确:如果一名连续强奸犯在某一司法管辖区内活跃,执法部门有义务通知公众,然后大力调查这一模式,直至用尽所有调查途径为止。

这本手册更举了一个现实的案例来支持他们的观点:

保罗·道格拉斯·卡洛(Paul Douglas Callow),即“阳台强奸犯”,在1986年夏天被多伦多的警察逮捕并被法庭判有罪。作为一名原住民,Callow会跟踪他的受害者,以确定他们是否独自生活,然后通过未锁定的阳台门闯入他们的二楼和三楼的公寓。 然后他将她们绑起来并用刀子威胁并强奸。 Callow服刑20年,于2007年获释。 然而,Callow的一名受害者进一步受到负责调查其罪行的警察的伤害。 以下案例摘要完全摘自Griffiths(1999年,第18-19页):

1986年夏天,警方知道强奸犯在多伦多市中心附近逍遥法外。虽然当时的警察意识到事实上这些罪行是连续的强奸,但他们故意做出决定,不要警告附近的妇女,也不采取任何其他措施来保护她们。

同年8月,Jane Doe(其化名曾用于保护自己的隐私成为她的公共身份)在她的卧室里被强奸。由于这次强奸,她成功地起诉了当时多伦多市政府的警察局局长。 1998年7月3日,安大略省法院法官Jean MacFarland女士对此案作出的判决。法官发现该地区的妇女没有被警告连环强奸犯在附近,因为警察认为她们会变得“歇斯底里”,因此会危及警方的调查。她进一步发现,如果Jane Doe意识到她附近的连环强奸犯,她会采取措施保护她自己,这些步骤很可能会阻止她被强奸。

这次案件成为多伦多警方的一大丑闻,1998年7月,在民事审判结束时,法官判定Jane Doe在未来15年内每年获得220,000美元和20,000美元。 几天后,多伦多市议会以51-1投票多伦多警察不仅需要向Jane Doe道歉,而且还向多伦多的所有女性道歉。在2003年,Jane Doe将自己的经历出版为一本书:《Jane Doe的故事:一本关于强奸的书》。

谢谢阅读。


参考资料:

名称 Rape Investigation Handbook

编者 John O. Savino, Brent E. Turvey

版本 2

出版商 Academic Press, 2011

ISBN 012386030X, 9780123860309

页数 5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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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美帝,所有被定过罪的性犯罪者,服刑结束后都要报告并定期更新自己的最新住址。这些信息会被作为公共资源在互联网发布,作为居民买房、入学的参考。

比如,搜索我家“比弗顿(波特兰卫星城)方圆10英里(15公里)的性犯罪者 / registered sex offenders”,结果是这样的:

(每面小红旗代表一个前罪犯,左侧有他们的名单)



以下是最美丽、最著名、最时尚的纽约!

“怎么有种纽约解放了的感觉?”——评论区网友讳如生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稀不稀奇?震不震撼?



当你点开任意一面小红旗,会出现它代表的罪犯的以下信息:

出生日期

姓名

性别(这一项在波特兰已渐渐丧失参考价值)

种族

最后更新的住址

照片

眼睛颜色

头发颜色

身高

体重

犯罪历史

违法种类

宣判日期

服刑时间

受害者年龄(受害者可选择不报)

受害者性别(受害者可选择不报)

身上的胎记 / 疤痕 / 纹身

驾驶车辆型号 / 车牌号

...等可以帮助辨认罪犯的信息


所以,公布一张照片有啥的?让大家看到他的样子,厌而远之,防止自己和孩子成为下一名受害者,难道不是公民最基本的自我保护方式吗?

从韩媒目前公开的内容来看,赵斗顺的个人信息和辨识特征有待完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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