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调至死刑」这个建议大家都怎么看?

回答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可判处死刑”的建议,社会上的确有很多不同的声音和看法。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议题,涉及到人权、社会治安、司法公正等方方面面,因此讨论起来也必然会比较深入和复杂。

首先,我们先来梳理一下支持这项建议的观点,以及他们背后的逻辑。

严惩重罚以形成强大震慑: 这是最核心的理由。支持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极其恶劣,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是毁灭性的,不仅剥夺了个人的人身自由、尊严和幸福,还可能导致长期的心理创伤,甚至生命危险。他们认为,现有的刑罚力度不够,不足以遏制这一猖獗的犯罪。将最高刑罚提升至死刑,可以向潜在的犯罪分子发出最严厉的警告,让他们明白一旦触犯将面临最极端的后果,从而有效降低犯罪发生的概率。
回应社会强烈呼声和公众情感: 长期以来,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层出不穷,受害者들의遭遇牵动着无数人的心。社会公众普遍对这类犯罪感到深恶痛绝,要求严惩的呼声也非常高。将最高刑罚提升至死刑,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这种社会情绪的回应,能够满足公众对正义和安全的期待。
与国际接轨或符合某些地区经验: 虽然很多国家都在逐步废除死刑,但也有一些国家对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保留了死刑。支持者可能会引用一些在打击拐卖人口方面力度较大的国家或地区的做法作为参考,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使用死刑是有效手段。
“千刀万剐”式犯罪的性质: 有些人认为,拐卖行为是将一个活生生的人当作商品,彻底剥夺了其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其性质比许多其他可能判处死刑的恶性犯罪更为恶劣,因此也应当适用死刑。

然而,反对这项建议的声音也同样存在,而且往往从更宏观的法律和人权角度出发。

人权保障的底线——生命权: 这是反对死刑最普遍和最有力的理由。生命权是人最基本、最不可剥夺的权利。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罪犯,其生命权也应该受到尊重。将死刑作为惩罚手段,意味着剥夺了犯罪分子最后生存的权利,这与现代刑罚发展趋向人道主义和尊重人权的理念存在冲突。
死刑并非唯一有效的威慑手段: 许多研究表明,死刑的威慑作用并没有得到确凿的证据支持。犯罪的发生是多种因素交织的结果,包括社会经济状况、教育水平、法律的普及和执行力度、以及社会治安的整体水平。仅仅依靠严刑峻法,而不从源头上解决导致犯罪的根源问题,效果可能有限。而且,很多拐卖犯罪的实施者并非经过深思熟虑,很多是在利益驱动下,对法律后果的判断可能并不清晰。
误判的不可逆性: 司法公正的最高要求是“不错杀一个好人”。死刑一旦执行,就意味着生命的终结,如果存在误判,将是无法挽回的巨大悲剧。尽管现代司法体系不断完善,但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始终存在。对于这种不可逆的刑罚,其适用必须极其谨慎。
可能加剧犯罪的隐蔽性: 有观点认为,如果法律对拐卖行为的惩罚过于严厉,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最高刑罚,可能会采取更极端的手段来灭口或销毁证据,从而使案件侦破和受害者营救变得更加困难,甚至导致更多受害者遇害。
人道主义和文明进步的体现: 全球范围内,废除死刑是现代文明和人道主义发展的重要趋势。许多国家已经不再适用死刑。在一个追求法治进步、尊重人权的时代,保留或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可能会被视为一种倒退。
刑罚的个别化和人化: 法律应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虽然拐卖行为恶劣,但犯罪的具体情节千差万别,有的主犯、有的从犯、有的被胁迫,他们的罪责大小、人身危险性以及改造的可能性都可能不同。如果一概而论,将最高刑罚设为死刑,可能无法充分体现刑罚的个别化和人化原则。

此外,还有一些更具体和实际的考量:

死刑执行成本: 实际上,死刑的执行并非“便宜”的惩罚。从侦查、审判到复核、执行,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投入大量司法资源,其整体成本可能并不比长期监禁低。
对家属的影响: 死刑的执行不仅是对罪犯本人,对罪犯的家属也会造成巨大的心理和社会压力,尤其是在一些文化背景下,这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是否会挤压其他重要犯罪的打击力度: 如果司法资源过度集中于死刑的适用和执行,是否会影响到其他严重犯罪的侦破和审判效率?

总结一下,围绕“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可判处死刑”的讨论,实际上是在以下几个核心问题上存在分歧:

1. 威慑力: 死刑的威慑力究竟有多大?
2. 人权: 如何平衡社会安全需求和个人生命权?
3. 司法公正: 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4. 刑罚的本质: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改造、威慑还是教育?
5. 社会发展方向: 如何与世界主流的刑罚理念保持一致?

可以说,这是一个没有简单答案的问题。支持者希望用最严厉的手段来根除顽疾,而反对者则更强调法律的底线和长远的社会效益。最终是否修改法律,将取决于立法者在这些不同声音之间进行权衡,并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法治发展水平。很多时候,法律的修改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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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调至死刑」 这是个非常典型的标题党,是记者为了抓眼球而作的错误归纳。

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刑本来就是死刑,并不需要修改。它的量刑最低5年,最高死刑

而这个提案的意思并不是修改它的上限,而是把下限的5年提高到10年


2、这个提法用了最简单的比较:拐卖妇女儿童是既绑了人,而且人不可能还回去,所以它的危害比绑了人要钱后就还回去的绑架罪更重,那处罚自然也要更重。

学术上说,这种方法叫“当然解释”——举轻明重、举重明轻。即通过比较和逻辑分析,即足以判断两者哪个轻、哪个重。

用在法定刑的设置上:都是致人重伤,抢劫罪最低10年,故意伤害罪最低3年,因为抢劫罪是“伤人+侵财”,故意伤害罪只是“伤人”,那前者的处罚当然要比后者重;

用在宣告刑的判断上:比如都是致人轻伤一级,寻衅滋事罪法定刑5年以下,故意伤害罪法定刑3年以下,那如果致人轻伤一级这个犯罪情节以故意伤害罪是判两年,则判寻衅滋事罪就一定比两年更重。

3、绑架罪的法定刑设置,其实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样,都是分三个档次:

  • 5-10年
  • 10年-无期
  • 死刑

但是,绑架罪的量刑起点是10年以上,例外情况下(情节较轻时)才5-10年;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起点是5-10年,例外情况下(情节严重时)才10年以上。

相比之下,确实是绑架罪的处罚更重。

为什么呢?

因为立法者考虑的是:人如果被绑架,那死的可能性极大;人如果被拐卖,活着的可能性极大。

生命权高于一切,绑架罪中生命权受威胁的可能性高于拐卖罪,所以绑架罪的处罚自然也要更重。

所以,提案对比两个罪得出的结论虽然正确,但是以此作为把法定刑下限从5年改到10年的理由,就过于简单了。

PS:如果比较两罪的上限,那其实拐卖罪更重。因为它的上限是“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是目前刑法仅存的四大必死罪名之一;而绑架罪的上限是“无期或死刑”,仍然存在不死的可能。


4、那么,拐卖罪的量刑设置合理吗?

当然是不合理的。事实上,绑架罪最早的量刑下限也是10年,但是这么多年来,它不仅增设了“情节较轻处5-10年”的例外情节,还把原来“致人质死亡一律死刑”修改为“致人质重伤、死亡处无期或死刑”。

说两个案:

某甲因母亲病重无钱支付,跑去路边绑了一个人,要求政府为他支付母亲的医药费,后被制服。按当时的刑法规定,绑架罪最低10年,他也没有未遂、自首之类的减轻情节。你觉得某甲判十年是不是明显过重?

某乙拐了十几个人,到案后死活不肯说拐的人都卖去哪里。按正常量刑,拐卖十几个人肯定死立执了,现在案件到了审判阶段,某乙对法官提出要求:我说出拐卖的人的下落,让我免死。法官该答应他吗?


在刑法中,“凡X皆Y”是原则性规定。但越具体的东西,越要避免“凡X皆Y”的一刀切做法。疑罪必须从无,但什么样的证据可以算“疑罪”,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人贩子必须严惩,但对具体某个人贩子的惩罚,也要看他的情节来判断。

所以刑法罪名的具体设置时,就要避免“凡X皆Y”,而要具体罗列出各种情节:强奸了被拐卖者,如何处罚;导致重伤了,如何处罚;三人以上,如何处罚……

哪些情况的惩罚属于5-10年,哪些情况的惩罚属于10年以下,哪些情况可以判死刑……

这些才是需要去进一步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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