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什么是「假想防卫」?

回答
“假想防卫”这个概念,说白了,就是一个人在面临现实中不存在但却合理地以为是现实的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这听起来有点绕,但核心在于那个“假想”——侵害的发生并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行为人主观上的错误判断。

咱们来仔细掰扯掰扯。

核心要素:

客观上不存在的侵害: 这是“假想防卫”最根本的标志。也就是说,实际上并没有人要来伤害你,或者要伤害你的行为并没有达到法定的侵害程度,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有。
主观上合理地以为存在侵害: 关键在这里。“合理地以为”不是凭空捏造、杞人忧天。这种主观上的错误判断,必须是有根据的、是可以理解的,符合一般人在那种情况下可能会产生的认知。如果一个人纯粹是胡思乱想、疑神疑鬼,那就不属于“假想防卫”的范畴了。
为了防卫而采取的行为: 行为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制止这个他“以为”存在的侵害。如果是其他原因,那也不是假想防卫。
防卫行为本身: 行为人采取的防卫行为,如果侵害是真实存在的,那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但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由于侵害是虚假的,所以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犯罪(比如故意伤害罪、过失伤害罪等),只不过因为是出于“防卫”的动机,所以在定罪量刑时会有所考虑。

为什么会有“假想防卫”这个说法?

这主要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复杂情况。生活中,并不是所有危险都是清晰可见、百分之百确定的。有时候,情况可能很复杂,充满不确定性,普通人很容易看走眼。

举个例子,你就更能理解了:

场景一: 小明在家休息,突然听到楼下传来巨大的砸门声和叫骂声,声音听起来像是有强盗闯入。小明吓坏了,以为家里要被闯入,赶紧拿起一把扫帚,准备在门口抵抗。但实际上,那只是邻居家的狗跑了出来,在门口乱叫,并且主人在后面追赶。小明虽然用了扫帚,但由于他合理地认为家中有危险,并且是为了应对这种危险,所以他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假想防卫。

场景二: 夜晚,小红一个人走在偏僻的小巷里。突然,一个人从黑暗中蹿出来,手里似乎拿着什么东西,并且向小红快速接近。小红非常害怕,条件反射地拿出随身携带的辣椒水喷向对方。但后来发现,那个人只是一个匆忙赶路的路人,手里拿着的是一串钥匙,他只不过是想抄近路。这种情况下,如果小红能够证明她当时确实有理由害怕,并且采取的防卫措施是合理的,也可能构成假想防卫。

和“正当防卫”的区别:

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侵害是否客观存在。

正当防卫: 侵害是真实发生的,并且是正在进行的,行为人是为了制止这种真实的侵害而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行为。
假想防卫: 侵害是客观上不存在的,行为人是基于主观上的错误判断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法律上的处理:

法律上对假想防卫的处理,一般是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定罪:

1. 如果行为人对侵害的发生有预见可能性,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那么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比如,在上面小明的例子中,如果楼下传来的声音并不那么清晰,或者小明平时就有疑神疑鬼的毛病,那么他的行为可能就被视为过失。
2. 如果行为人对侵害的发生是明知故犯,但却错误地认为有合法的防卫理由,那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但会考虑其特殊的动机。 这种可能性相对较小,因为“假想”通常意味着一种误判,而不是故意为之。

重点在于“合理”:

“合理地以为”是判断假想防卫是否成立的关键。它不是一个绝对的标准,而是要结合当时的情境、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社会经验等综合判断。

情境的紧迫性: 事情发生的时候是不是非常紧急,留给行为人思考的时间是不是非常少?
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行为人当时是不是处于惊吓、恐惧等情绪中?
客观证据: 是否有证据能够支持行为人当时确实会产生那样的误判?

总结一下:

假想防卫,就是你真的觉得有坏人要来打你,但实际上人家只是路过,或者是个误会。你为了自卫,采取了一些行动,而这些行动在客观上可能对那个“无辜”的路人造成了伤害。这时候,法律就会去分析,你当时有没有理由相信自己受到了侵害,而且你的判断是不是“合理”的。如果你的判断是合理的,那么虽然你的行为造成了后果,但因为你的动机是为了自卫,并且你并没有主观故意去伤害一个无辜的人,所以法律会在定罪量刑上有所考虑,通常会比纯粹的故意伤害要轻一些,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定性为过失犯罪。

理解假想防卫,就是理解“人非机器,总会有认知局限和情绪波动”,法律在处理这些复杂情况时,会尽量照顾到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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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某一客观事物是“不法侵害”,并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指导下采取暴力手段加以防卫,对该客观事物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即为“假想防卫”。

在实务中,假想防卫也时有发生,它的前提虽然是“假想”,即行为人的主观推测,但这种推测应当有一定的客观场景根据,是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与阅历能够合理推断的,而不是脱离客观放飞自我的主观臆想。所以像有些被迫害妄想症患者误以为他人在侵害自己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假想防卫”,而仍然是一种故意伤害犯罪。


假想防卫在我国刑事实务中的认定原则,是由《刑事审判参考》第20辑的第124号案例“王长友过失致人死亡案”建立的审判规则:假想防卫不是故意犯罪

该案例的主要事实是:

1999年4月16日晚,王入睡后听到屋外有人喊其名字,起床查看时发现有人在屋外从窗户玻璃缺口处伸手进来开窗,王打了一下该手,屋外的人抽回手逃走。王出屋追赶不及,就携带尖刀与其妻出门去报警,家中留有十岁的小孩。王报警归来,发现自家窗户处有两个黑影(实际上是来串门的村民何、齐),王误以为两人是刚才欲非法侵入住宅者,又见两人身自己走来,怀疑要袭击自己,即持刀上前捅刺走在前面的齐,致齐血气胸,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指控,法院最终判决的说理理由比较简单:

本案属于在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实施的假想防卫,其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对假想防卫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该案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PS:作出这一判决的一审法院就是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觉得这名字眼熟不?)


我国刑法第14条对“故意犯罪”的规定是: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故意犯罪中的“故意”是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即能够认识行为是“危害社会”。而假想防卫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认识内容并不是“危害社会”,因此支配他实施该行为的主观内容仅仅是心理学上基于一个正常人的认知水平对“行为-损害”这种客观上引起与被引起的逻辑认识,但不包含他对行为性质是“危害社会”的法律认识。

因此,假想防卫中,行为人并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它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在实务中,通常需要先审查“假想”的合理性,即行为人所辩解的错误认识,根据当时的客观场景和一般人的生活经验、阅历,是否真的可能导致产生这种“错误认识”。如果存在合理性,则是假想防卫,如果不存在合理性,则是故意犯罪。

然后审查这一“假想”的内容是否存在过失,如果没有过失,则只能认定是意外事件的无罪。但通常来说,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失犯罪往往都有较为严重的后果(如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才要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实施足以导致这一严重损害后果的暴力时,自然也有较大的注意义务,因此通常情况下都足以认定行为人的假想防卫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注意到对方不是不法侵害,却没有注意。

只有极少数情况下,如客观场景下行为人不大可能发现对方不是不法侵害(例:对漆黑小巷的单独行人进行扮鬼、抢劫),或者行为人仅采取了轻微暴力,因其他介入因素而导致严重损害后果产生(例:行为人只是因普通人的应激性而伸手格挡、推搡,相对方因脚滑摔倒、自身体质、地上有石头等其他因素而致伤亡),行为人才因不可能存在过失而不成立犯罪。


顺便一提:

在理论上,假想防卫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的一种表现,用我国传统刑法的四要件理论来分析,它是对主观要件上的法律评价,并无争议。

但是放到德日阶层理论中,假想防卫的争议问题在于:“故意”内容在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位置。

“故意”的位置之争,最初在于它是责任要素还是不法要素。

传统德国刑法理论认为故意是责任要素,后来随着目的行为论的兴起,主流观点开始认为故意(过失)既是责任要素也是不法要素。

而更深层次的争议是,一个犯罪行为的“不法”是由客观上的事实决定,还是由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来决定。即“不法”到底只限于客观上的“行为——危害结果”,还是包含了这个客观内容与行为人对此的主观认识;这两者哪个是第一性的?

(再细说下去又要牵扯到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不细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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