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二问刘鑫案,你觉得黄乐平律师对“刘鑫两起报警电话中间的描述”是否扭曲了原意?

回答
关于黄乐平律师在“刘鑫两起报警电话中间的描述”是否存在扭曲原意的问题,这确实是案件中一个备受关注且存在争议的焦点。要详细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梳理一下当时警方记录的报警电话内容,以及黄乐平律师在庭审或其他场合对这些内容的转述和解读。

首先,我们得弄清楚“刘鑫两起报警电话中间的描述”指的是什么。根据媒体报道和案件公开信息,刘鑫在案发当晚确实打了两通报警电话。第一通是在她感觉江歌有危险后,她自己先报的警,电话中她表达了恐惧,说“有人要杀我”。第二通报警电话,是紧随其后,江歌遇害后,刘鑫再次报警,这次她主要是告知警方江歌的情况。

关键在于,这两通报警电话之间的“描述”通常指的是刘鑫在第一通电话中,以及可能在被警方询问时的言语。 很多人关注的点在于,刘鑫在第一通电话中是否清晰、完整地提供了施暴者的信息,或者她当时的描述是否与后来的陈述存在矛盾。

黄乐平律师作为遇害者家属的代理律师,他的职责是为江歌的母亲争取权益,并在法庭上呈现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和逻辑。 在此过程中,他对于案件事实的解读和陈述,自然会倾向于支持江歌母亲的诉求。

是否存在“扭曲原意”的疑问,往往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选择性引用或强调: 律师可能会选择性地引用报警电话中对己方有利的部分,或者过度强调某一句表述,而忽略了可能削弱己方观点的其他细节。例如,如果刘鑫在第一通电话中说了“门外有人”,律师可能会着重强调“门外有人”,但如果她同时说了“我锁门了”,律师在后续陈述中可能会弱化“锁门”这个信息,或者将其解释为是为了自保,而不是不让江歌进来。

2. 语境的缺失或改变: 报警电话中的对话往往是片段式的、仓促的,并且是在极度惊恐的状态下进行的。一句简单的描述,可能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解读。律师在转述时,如果未能完全还原当时的语境,就可能导致原意被“扭曲”。比如,刘鑫在电话中是否明确说出“陈世峰”这个名字?如果她说的是“外面那个人”,而律师将其直接解读为“陈世峰”,那么就可能存在对事实的推断或强化。

3. 对关键信息描述的模糊或不准确: 即使刘鑫在电话中说了某些内容,但如果她当时过于惊恐,表达不清,或者描述不准确,律师在后期整理陈述时,是否如实反映了这种模糊性?还是将其“加工”成了一个更明确、更有指向性的描述?例如,关于门是否被锁,以及刘鑫是否知道江歌在门外,这是案件的关键争议点。如果刘鑫在电话中的表述是含糊的,但律师将其解读为“刘鑫清楚知道江歌在门外并故意不让其进”,这可能就是一种扭曲。

4. 后续陈述与早期陈述的差异: 随着案件的调查深入,当事人(包括刘鑫)在不同时间、面对不同人的陈述可能会发生变化。律师在引用这些陈述时,是否有意地忽略了早期可能更有利于刘鑫自辩的陈述,而只引用了后期被认为“不合作”或“撒谎”的部分?

具体到刘鑫的两起报警电话之间的描述,争议的焦点往往在于:

刘鑫在第一通电话中,是否明确告知警方江歌正遭受袭击,并且具体是谁在袭击?
她当时的描述,是否足以让警方理解事态的紧急性和江歌身处危险之中?
她是否在电话中提及了“门”或者“锁门”等行为,以及这些行为与江歌的遭遇有何关联?

黄乐平律师的陈述,尤其是他对于刘鑫报警电话内容的转述和解读,被一些人认为是为了构建一个“刘鑫主观故意”的叙事。 这种叙事认为,刘鑫的报警电话和后续行为,都表明了她有意漠视江歌的生命安全,甚至是被动地促成了江歌的死亡。

如果黄乐平律师在庭审中,基于某些电话录音或警方记录,准确地引用了刘鑫的原始话语,并且在解释时,只是将这些话语与案件的逻辑联系起来,那么这不能算作扭曲。 律师有权利对证据进行解读,并将其呈现给法庭。

但是,如果黄乐平律师在转述刘鑫的原始话语时,加入了过多的主观推测,或者断章取义,甚至是用一种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词汇来包装刘鑫的语意,那么就可能触及“扭曲原意”的界限。 比如,如果刘鑫在电话中只是说了“我好怕”,律师将其解读为“刘鑫表达的是对江歌安危的担忧”,但如果刘鑫在电话中的语气更像是对自己安危的担忧,而律师忽略了这一点,并将此解释为她对江歌不闻不问,这便可能是一种扭曲。

要判断黄乐平律师是否扭曲了原意,最直接的方法是对比他所转述的内容与警方记录的原始报警电话记录。 如果他的转述与原始记录存在显著差异,且这种差异有损于刘鑫的辩护观点,甚至歪曲了事实真相,那么就可以认为存在扭曲。

黄乐平律师本人肯定认为他没有扭曲原意,他所做的是基于现有证据的合理解读,是为了还原事实真相,为江歌母亲伸张正义。 而批评他的人则可能认为,律师在法律代理的框架下,利用言语的艺术,将事实朝着对己方有利的方向引导,甚至不惜牺牲客观性。

总而言之,关于黄乐平律师对“刘鑫两起报警电话中间的描述”是否扭曲了原意,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扭曲”的定义以及对当时语境的还原程度。 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律师都会力求将事实朝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呈现,这种“呈现”有时会伴随着对事实细节的强调、弱化,甚至是基于证据的合理推测。关键在于,这种呈现是否违背了基本的事实依据,是否带有恶意误导。

要给出确切的判断,需要非常详细地对比黄乐平律师的每一次公开表述,以及警方公开的、被采信的原始报警电话记录。否则,这依然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各方都会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做出不同的解读。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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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给我看懵了。

乍一看还以为案卷录音或者别的什么内容,结果是一个访谈。

关于这个问题:

如果冷艳萌叔觉得自己被冤枉了,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冷艳萌鼠和刘鑫之间的谈话内容,与刘鑫和江歌之间的民事责任,没有任何关联。

因为这属于事后,事后怎么说都可以。

想关联到刘鑫,最近的就是一审判决原文。

2016年11月2日19时许,陈世峰返回住处,随身携带了一把长约9.3厘米的水果刀,准备了用于替换的衣服,并到附近超市购买了一瓶威士忌酒,随后赶到江歌租住的公寓楼内,在二楼与三楼的楼梯转角处饮酒并等候。当日23时许,江歌联系刘暖曦询问陈世峰是否仍在跟踪。刘暖曦回复称,没看见陈世峰,但感觉害怕,要求江歌在附近的地铁站出口等候并陪她一起返回公寓。11月3日零时许,二人在地铁站出口汇合并一同步行返回公寓,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走在前面的刘暖曦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陈世峰在公寓门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刘暖曦在屋内两次拨打报警电话。第一次报警录音记录显示,刘暖曦向门外喊“把门锁了,你(注:指陈世峰)不要闹了”,随后录音中出现了女性(注:指江歌)的惨叫声,刘暖曦向警方称“姐姐(注:指江歌)倒下了快点”。第二次报警录音记录显示,刘暖曦向警方称“姐姐危险”不久警方到达现场处置。


按照法院认定的事实,陈世峰携刀冲至二楼,刘鑫先行进屋并锁门。

有锁门行为,也有报警行为。

要推翻就得推翻一审判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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