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律和法规在约束力上究竟有什么区别?

回答
咱们来聊聊法律和法规这俩哥们儿,虽然经常一块儿挂嘴边,但它们在约束力上,那是有细微差别,也有本质区别的。要说得详细点,那就得一层层剥开了。

首先,得明确一个概念:法律是上位法,法规是下位法。

你可以把法律想象成咱国家的根本大法,就像国家的老祖宗定下来的规矩,谁都得遵守,不能随便改。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等。这些法律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直接来源于人民的意志,具有最高效力。

而法规,顾名思义,就是“规矩和办法”。它们是在法律的框架下,由国家其他的行政机关、甚至地方机关,为了具体执行法律、解决社会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比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如公安部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如《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

那么,约束力的区别体现在哪儿呢?

1. 效力层级不同,决定了谁也不能“越界”:
法律的约束力是绝对的。 任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法律。没有哪个法规,哪个部门的规定,可以与法律相抵触。如果法规与法律不符,那么法规就无效。这就像家里的规矩,父母说了算,孩子不能说“我妈说可以我就不听你这个规矩”。
法规的约束力是相对的,且必须以法律为前提。 法规的制定是为了执行法律、细化法律,它不能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或义务,更不能与法律相悖。如果一个法规比法律的规定更严苛,或者允许法律禁止的行为,那这个法规就失去了合法性,自然也就失去了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法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起作用,它的约束力是“依附于”法律的。

2. 制定主体不同,影响了约束力的广度和深度:
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代表了最广泛的人民意志。 因此,法律的约束力是全国性的,覆盖面最广,也最深刻。它调整的是国家和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面。
法规的制定主体相对更具体、更专业。 比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就是为了落实某项法律,规定得就更细致,涉及的面可能更窄一些,主要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部门规章则更专业化,只在特定领域内适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约束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内。这意味着,一个北京的地方性法规,在上海就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除非上海也制定了类似的规定。这种层层递进的约束力,保证了国家治理的精细化和效率。

3. 内容和适用范围不同,决定了约束力的具体性:
法律通常规定的是原则性、框架性的内容。 它确立了基本的行为准则、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比如法律会规定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会受到惩罚,但具体的处罚标准、程序等,可能就需要法规来进一步明确。
法规则承担着“落地”的任务,内容更具体、操作性更强。 比如法律规定了要征税,法规就会详细说明税率是多少,怎么申报,什么时候缴纳等等。这些具体规定,对个人和组织行为的约束力就更直接、更具体。你不按法规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就有权依照法律和法规对你进行处罚。

4. 修改和废止的程序不同,体现了约束力的稳定性: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非常严格复杂。 通常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这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不会因为一时的社会思潮或者少数人的意愿而随意变动。
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相对灵活一些。 比如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废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则由部长签署发布。这种灵活性使得法规能够及时适应社会发展变化,但同时也意味着其稳定性不如法律。

用一个比喻来说明:

你可以把国家比作一个大家庭。

宪法就是爷爷奶奶定下的“家规”,是最高、最根本的原则,比如家庭成员之间要互敬互爱,财产归家庭所有等。
法律就是父母制定的“家里的核心规矩”,比如谁负责做饭,谁负责打扫卫生,每个月零花钱是多少,以及违反这些规矩会有什么后果。这些规矩是全家都要遵守的。
行政法规就像是爸爸(国务院)根据“核心规矩”制定的具体执行办法,比如“爸爸规定:每个月15号是家庭卫生检查日,小明负责客厅,小红负责卧室”。
部门规章就像是某个家长(比如妈妈)在自己负责的领域(比如厨房)制定的更细致的规定,比如“妈妈规定:洗碗要先冲掉残渣,再用洗洁精浸泡五分钟”。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就像是爷爷奶奶在某个小院子(比如老家)定下的“当地习俗”,比如“我们村里 Sundays 必须休息”。

在这个比喻里,爷爷奶奶的“家规”最有权威,谁都不能违背。父母的“核心规矩”也必须遵守,大家都得听。而爸爸妈妈的具体执行办法,虽然也很重要,但必须是在“核心规矩”允许的范围内,并且主要是在特定成员(比如某个孩子)或者特定区域(比如厨房)内才有效。如果爸爸妈妈的规定和父母的“核心规矩”有冲突,那肯定得听父母的。

总结一下约束力的区别:

法律的约束力是根本性的、普遍性的、最高效力的。 它为一切社会活动设定了底线和方向。
法规的约束力是派生性的、具体性的、在法律框架内的。 它是对法律的具体化和操作化,其效力层级低于法律,且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所以,虽然我们常说“违法乱纪”,把法律和法规混为一谈,但在法律体系内部,它们的确有着清晰的层级和约束力的差异。理解了这一点,才能更清楚地认识到国家治理的严谨性和层次性。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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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我国,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根据问题说明,题主主要想问的也是行政法规。为了简便描述,我在这里主要讲的是行政法规,暂且抛开地方性法规。

第一,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在性质、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上存在差别。

在我国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体制下,国家机关的性质、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的差异表现得不是很明显,很多人也并不是特别在意。其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属于民意机关,实行合议制;国务院属于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两者具有一定区别。

合议制机关对议案的表决,通常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制机关的领导是不能在没有通过表决的情况下强行通过议案的。

而首长负责制机关审议的议题,通常由行政首长在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以行政首长的意见为准,不一定是多数意见。例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看,行政首长是可以在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作出决定的。(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并不适用于政府立法决策,我在这里引用这一条只是为了说明首长负责制机关的议事规则,因为我暂时还没找到行政法规的议事规则嘿嘿)。

法律是民意机关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形成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中由行政首长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者的正当性和立改废程序是不同的。法律一经制定,就必须经过民意机关再次表决通过才能废止;行政法规制定出来后,行政首长还是可以决定废止。所以,当一个规范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之后,想要改掉它会变得更难,它的严肃性、稳定性会得到增强。

(当然,前面也说了,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这个情况表现得会不如其他一些国家明显。在一些国家,修改法律需要获得民意机关的多数席位,还要防止少数派在议事程序上阻挠;而修改行政机关颁布的命令,只需要赢得大选并就职后就可以马上实现)

第二,法律和行政法规在立法权限上存在差别。

这涉及到依法行政原则中的一个重要子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因此,上述十一种事项一般情况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进行规范。

当然,考虑到我国法制建设尚不够成熟,我国立法法又规定上述十一种事项中的一部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授权立法事项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十条第二款“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因此,对于立法法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的,这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最终还是要制定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还特别要求国务院:“……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情形以外,行政法规通常只能就国务院职权范围内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第三,法律和行政法规在适用上存在差别。

这涉及到依法行政原则中另一个重要子原则——法律优位原则。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这就要求,行政法规在制定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当发生法律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形时,应当适用法律,且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该行政法规。

也就是说,当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则它与其他法律相冲突时,就可以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来处理。而如果它还只是行政法规,那它必须服从于法律,不论法律在其之前还是之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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