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我上学的时候,讲到正当防卫,老师都是非常直白的跟我们讲
“遇到事情了,首先就跑,别管你以后从事什么职业,跑就对了”
“跑不了就打,往死里打,别想过当不过当的,别人想害你是想往死里害,你还击还想着轻重简直搞笑
整个学校的法学院都是你们的后盾,老师学长学姐们免费给你们打官司”
当时默认都是,只要遇事还了手,就要走上一遭
正当防卫那一课,是所有怀揣所谓“朴素道德观”的法学生的痛点
别人空手你不能拿棍棒,别人刀子抽出来开砍了你才能还击,对面转身走了,不管别人是真走了还是喊人了,你都不能追击,别人拿刀子给你开口子了,你给几拳还要小心别一不小心把人磕墙角磕死了
理论上只要暴徒会装晕装死,你就永远只能在被暴徒弄死还是进监狱里二选一
因为只要对方不是“正在侵害”你就不能还击
利用正当防卫的你,无限约等于小学课本里的东北傻狍子,对面人一装晕,你就得确认真晕假晕,
真晕还好,假晕托托送人头
要说了,为啥要确认啊,跑不就完事啦
不成,如果受伤重了,人挂了,你还要摊上事(底下邓玉娇案,邓玉娇反杀了,邓玉娇叫救护车和报警了,邓玉娇打出GG)
我就说一句大实话,16年没这案子
18年的昆山龙哥案,许某要拿这辈子给龙哥做补偿
是因为这个案子舆论胁迫司法了吗?
我是不懂了
哪怕是不管法律实务的学院派,都该知道那些标准有多操蛋吧?
是法律的条款不合理,是往日执法过程中司法判决里关于实际的太多不合理,导致的倒逼司法改革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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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刊登,我说一句我原来特别讨厌的话就是
“海量专,精确算,比我懂,更比你懂”
该文里面提到的邓玉娇案与舆论
我建议2018年后出生的,都去翻翻2018年以前的关于防卫的案例
好好看看722个案例,之前的正当防卫到底是什么个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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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传颂经典模式
南边哪个市爷忘了,一个武校小伙上公交车看见有人猥亵妇女,上去就是一jio,万万没想到那人体质虚弱,直接人没了,故意杀人
哪个大学还是中学爷也忘了,校边小巷子几个社会青年猥亵女学生,一个男学生见义勇为,提着块砖头冲了进去,1v4,成功打断一个人狗腿,然后故意伤害,还在网上号请求当天被救女子出来作证的
当年爷上学的时候还是想着“还好有无限防卫权”结果一看要求就斯巴达了
知道强奸怎么认定的吗
凡是没有插入OO的,都不属于强奸,叫猥亵
12年北京宣武门英国老外强暴中国妇女,几个东北老哥看见上去就是一堆爆锤,最后哪怕老外把双方内裤都脱了,按住受害人在花坛上起起伏伏起起伏伏,就因为没插入,那就不叫强奸,叫猥亵,最后拘留15天,罚款500,驱逐出境
09年邓玉娇案也是同样的
那三个大汉把人拉包厢里不算事,把人摸了不算事,把人“按坐在怀”了也不算强奸,要等插入了才可以。
尼玛的,都等插入了才开始无限防卫,我防卫个锤子?
最后法律实务告诉我搞错了
如果插进去拔出来了,那也不叫正在强奸,那叫强奸已结束,你的无限防卫权没的咯
我只能说好耶
什么叫做----“如前所述,在大多数案件中,法院仅根据防卫行为造成了伤亡后果就判定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这种唯结果论的做法其实比基本相适应说走的更远,已经完全背离了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
好比打lol,你是adc,暴徒是劫
劫杀过来了,劫到河道了,劫又回去了 犯罪中止,你不能A别人,A了就是故意伤害
劫杀过来了,劫交大了,儿童劫,就开了一个R,你不能拿你无尽砍他,那样明显超出必要防卫限度,你要一厘米闪现以示尊敬一下,哎,对,这样才算正当防卫
劫杀过来了,一顿互秀,你技高一筹,你把劫砍死了,你掉血才掉四分之一,那不行,这叫防卫过当,因为虽然你掉了四分之一血(健康权受损),但是劫失去的可是生命呀(生命权)
你把劫砍死了√,你被点燃又是治疗又是打小兵吸血的,最后剩下一滴血没死。(从结果看你生命权差点就莫得了,劫生命权莫得了,好,很公平)
这个时候才会很遗憾的告诉你:恭喜你,你正当防卫成功了。
以上就是2017年以前我国的正当防卫
当初昆山龙哥案出来的时候,我还一度悲观。
当初比这个关注度都高的案子(非于欢案),都要一审二审再审,扭扭唧唧才给个防卫过当,许某岂不是白给了
万万没想到龙哥案真的反应迅速,直接就正当防卫了。
当时一片欢腾---------为什么欢腾,都没点笔数吗?
于欢母亲她的破事不代表她本身的权益就可以被其他人非法侵害
犯案了就公安来抓,什么时候黑社会有执法权了?一直在那反复提“可他们全家是老赖呀”
黑社会都来抓老赖了,公安法院检查院你搁这当薪水小偷呢?
说到这可能一堆朴素道德观的来怼我-----老赖就是该死,人人得而诛之
我就说之前知乎我这么一个回答,关于企业解雇员工的,也就这几个月的事情
是哪个企业来着?反正是互联网大厂,随便找个理由下了个套把员工辞退了
然后我说不合适,而且违反劳动法
然后下面冒出个 该厂员工开始怼
那人是个老白兔了,整天摸鱼划水,早该开除,开除的好开除的妙,你为他说话,祝福你以后的同事全是老白兔
后来我说她脑淤血,结果我号没了,啊,这很知乎
知道为啥我说她脑淤血吗?
理由很简单
因为老白兔,所以开除,这个原因很符合情理,追求效益嘛,不丢人
同事支持也很合理,降低自己工作压力嘛不丢人
但是认同公司下套来解雇就很不合理。
因为下套本身这个行为,是--无条件--的,是没有要求的,是可以对每个人使用的,全从公司主观出发,想给谁下,就给谁下。
承认了公司下套合理,明天公司拿这个套别人的时候又怎么办呢?
话转回来。
经济犯罪,让公检法去办
黑社会,无论如何都要被打击
老赖和黑社会 极限一换一兑子了,你问我叫好不叫好,我叫好
但是我坚决不承认 于欢 身位老赖,就不能对黑社会防卫了
而且我坚决坚持 该案对我国司法实务改革有重大意义
这都2020年了,不会有人看问题不审题吧
这个问题是问的 “该案在法律上有怎样的意义”
不是来问 于欢是好人坏人的
这都2020年,司法改革三年了
不会还有法律人坚持 案件当事人不是清清白白的,案件结果不是符合社会价值观的,就对司法没有积极意义的吧
讲道理
公职律师给我在这讲 好人坏人,活该不活该
我感到可怕
顺带贴一条面对啥都是“死刑活剐祸及家人,对罪犯要什么人权”的网友,我的解释
于欢案的裁判过程中,虽然受到了民意舆论和偏向报道的影响,但该案经由山东高院审理,就正当防卫的限度和适用问题做出了新的认定,并被选入最高院指导案例,决不能说是没有意义的。
只是在关注正当防卫认定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对单一信源的偏信和舆论浪潮下的情绪过激。
于欢案的主要影响有二:
最高院指导案例中从于欢案归纳出四个裁判要点,分别是:
这些裁判要点随着正当防卫标准的逐渐明晰,会成为未来类案审理的参考和基石。
如同很多争议案件一样,于欢案也因为部分媒体的偏向报道,形成了两个“版本”。
在一些媒体报道的版本中,于欢母子因为债务纠纷遭受非法拘禁,在极端侮辱下,于欢愤而反击。
但随着于欢案的尘埃落定,一些“背后的故事”浮出水面,譬如于欢之父于西明曾任冠县国家税务局柳林分局副局长,于西明(父)、苏银霞(母)、于家乐(姊)都在2018年底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入狱,涉案金额高达近两千五百万元;“辱母案”中受辱的苏银霞至今仍是失信被执行人,有大量未履行判决。
(于欢父、母、姊三人刑事判决书)
一直到公众情绪冷却,各项信息充分公开的今天,我们可以心平气和地讨论这个问题——于欢愤而反击是事实,于欢一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处举债也是事实,我们应该全面地看待本案。
但部分信息在早先媒体的报道中被避重就轻,即使有一些网友提起,也被淹没在声讨法院判决的舆论浪潮中。
舆论和民意被裹挟,很多人满足于二手信息、放弃独立思考,放任情绪宣泄,这一现象尤需反思和警惕。
于欢案终将过去,不管是出狱后的社会融入,还是家人/个人债务的处理,随着本案热度消退,都将留给于欢自行处理。
但是于欢案留给我们的思考并不会白费,也希望大家以后在案件讨论时,多一份冷静,多一份审慎,多一份独立思考,这样在民众的关切和监督下,法治的未来才会越来越好。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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