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该案在法律上有怎样的意义和影响?未来于欢的生活会有哪些改变?

回答
“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法律意义、影响及未来生活展望

2017年发生的“辱母杀人案”曾引发了全国范围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案件当事人于欢因正当防卫过当被判刑。经过多次减刑,于欢已于近日出狱。此案在法律上具有多重意义和深远影响,同时也为于欢的未来生活带来了新的变化和挑战。

案件回顾与法律解读

事件发生在2016年4月14日晚,山东聊城冠县的苏银霞及其儿子于欢因无力偿还高额高利贷,遭到以杜志浩为首的十余名催债人员的轮番侮辱和殴打。在长达数小时的侮辱过程中,催债人员逼迫于欢母子下跪,扇打于欢母亲耳光,并用言语侮辱,甚至脱掉于欢母亲的内裤。在此过程中,于欢出于自卫和保护母亲的目的,持刀刺向催债人员,造成其中一人死亡,两人受伤。

一审法院判处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这一判决在当时引发了巨大的争议,许多公众认为一审判决未能充分体现正当防卫的性质,对侮辱和殴打行为的容忍度过高。

随后,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事件经过进行了更深入的调查,并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包括法律专家的观点。2017年12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时,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于欢是在遭受严重侵害时为保护家人而反抗,故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此后,于欢因在狱中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减刑。从最初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再到后来的多次减刑,最终得以提前出狱。

案件在法律上的意义和影响

“辱母杀人案”对中国法律,特别是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提升了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知和重视: 此案的广泛传播极大地提升了公众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认知度。许多人通过此案了解到,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进行正当防卫。案件的讨论也促使公众开始反思,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平衡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之间的界限。

2. 推动了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发展: 在此案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相对严格,尤其是在面对持续性侵害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对防卫过当的界定往往偏向保守。此案的终审判决,尤其是在“辱母”这一严重侮辱行为背景下,对“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性和“造成损害”的限度进行了更具人情味的考量。

对“不法侵害”的理解更宽泛: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催债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侮辱、殴打等严重不法侵害,而非仅仅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这表明司法机关在认定“不法侵害”时,会综合考虑侵害的性质、手段和程度。
对“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性更侧重: 于欢的行为是在长达数小时的侮辱、殴打和人身威胁下爆发的,法院认为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于欢采取一定的武力反抗是必要的。
对“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界定更细致: 虽然于欢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但法院也承认了当时的情境非常复杂,受害人在遭受严重侮辱和人身威胁时,其防卫行为的“度”很难精确把握。最终判处十五年刑期,相比于直接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特殊情境下防卫行为的理解和宽容。

3. 促进了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辱母杀人案”以及此前的一些类似案件,都为中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条款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现实案例和立法依据。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进行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例如:

增加了“住宅不受侵犯”原则: 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极大地扩展了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为公民在受到严重人身侵害时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细化了防卫过当的规定: 虽然没有直接改动“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表述,但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处理,例如于欢案的终审判决,为如何具体理解和适用这一条款提供了指导。

4. 引发了关于高利贷和非法催债的社会关注: 此案的导火索是高利贷和暴力催债。案件的曝光也引起了社会对高利贷乱象和非法催债行为的广泛关注,促使相关部门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和不法催债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未来于欢的生活会有哪些改变?

于欢的减刑出狱,标志着他人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他的生活将发生多方面的改变:

1. 重获自由与正常社会生活:
摆脱牢笼,重回社会: 最直接的变化就是他将从监狱的限制中解脱出来,重新获得人身自由,能够回归家庭和社会,体验正常的生活节奏和人际交往。
新的身份和社会角色: 他将不再是囚犯,而是社会的一名普通公民。他需要重新适应社会规则,建立新的社会关系,寻找自己的社会定位。

2. 心理适应与社会接纳:
心理创伤的修复: 经历过那样极端的事件,并且长期在监狱中度过,于欢的内心可能会留下一定的心理创伤。他需要时间来消化过往,调整心态,重新面对生活。
社会目光的审视: 尽管案件的公众认知大部分倾向于同情和理解,但毕竟他曾是杀人犯的身份,社会上难免会有不同的声音和审视的目光。他需要学会如何应对这些目光,并证明自己的价值。
家庭支持的重要性: 家庭的支持对于他重返社会至关重要。家人的理解、陪伴和鼓励将帮助他更好地适应新的生活。

3. 就业与经济独立:
就业挑战: 拥有犯罪记录的公民在就业上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挑战。一些单位可能因为担心负面影响而不愿录用他。他需要积极寻找能够接纳他并发挥其技能的工作。
职业选择: 他可能会考虑一些需要体力和技术的工作,或者有公益性质的单位。他的案件经历也可能让他对社会公平和正义有更深的思考,从而选择有意义的职业道路。
经济独立: 他需要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经济来源,实现经济上的独立,这是他重新开始的重要一步。

4. 法律与社会关系:
法律权利的恢复: 他将恢复作为普通公民的各项法律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社会活动等的权利。
社会参与: 在未来的生活中,他可能会选择以某种方式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或者在法律、人权等领域发声,用自己的经历警示他人,或者推动社会进步。

5. 个人成长与价值实现:
人生反思: 监狱生活是一个重要的反思期,他可以回顾过去的经历,总结经验教训,明确自己的人生目标和价值观。
积极生活: 他有重新规划人生的机会,可以选择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成为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总而言之,“辱母杀人案”不仅是一起刑事案件,更是一场关于法律、正义与人性的深刻探讨。于欢的减刑出狱,是司法公正在特定情境下的体现,也标志着他的人生进入了一个新的篇章。他的未来生活充满未知,但如果能够得到社会的支持和自身的努力,他有潜力走出过去的阴影,拥抱更美好的明天。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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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我上学的时候,讲到正当防卫,老师都是非常直白的跟我们讲

“遇到事情了,首先就跑,别管你以后从事什么职业,跑就对了”

“跑不了就打,往死里打,别想过当不过当的,别人想害你是想往死里害,你还击还想着轻重简直搞笑

整个学校的法学院都是你们的后盾,老师学长学姐们免费给你们打官司”

当时默认都是,只要遇事还了手,就要走上一遭

正当防卫那一课,是所有怀揣所谓“朴素道德观”的法学生的痛点

别人空手你不能拿棍棒,别人刀子抽出来开砍了你才能还击,对面转身走了,不管别人是真走了还是喊人了,你都不能追击,别人拿刀子给你开口子了,你给几拳还要小心别一不小心把人磕墙角磕死了

理论上只要暴徒会装晕装死,你就永远只能在被暴徒弄死还是进监狱里二选一

因为只要对方不是“正在侵害”你就不能还击

利用正当防卫的你,无限约等于小学课本里的东北傻狍子,对面人一装晕,你就得确认真晕假晕,

真晕还好,假晕托托送人头

要说了,为啥要确认啊,跑不就完事啦

不成,如果受伤重了,人挂了,你还要摊上事(底下邓玉娇案,邓玉娇反杀了,邓玉娇叫救护车和报警了,邓玉娇打出GG)


我就说一句大实话,16年没这案子

18年的昆山龙哥案,许某要拿这辈子给龙哥做补偿

是因为这个案子舆论胁迫司法了吗?

我是不懂了

哪怕是不管法律实务的学院派,都该知道那些标准有多操蛋吧?

是法律的条款不合理,是往日执法过程中司法判决里关于实际的太多不合理,导致的倒逼司法改革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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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刊登,我说一句我原来特别讨厌的话就是

“海量专,精确算,比我懂,更比你懂”

该文里面提到的邓玉娇案与舆论



我建议2018年后出生的,都去翻翻2018年以前的关于防卫的案例

好好看看722个案例,之前的正当防卫到底是什么个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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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传颂经典模式

南边哪个市爷忘了,一个武校小伙上公交车看见有人猥亵妇女,上去就是一jio,万万没想到那人体质虚弱,直接人没了,故意杀人

哪个大学还是中学爷也忘了,校边小巷子几个社会青年猥亵女学生,一个男学生见义勇为,提着块砖头冲了进去,1v4,成功打断一个人狗腿,然后故意伤害,还在网上号请求当天被救女子出来作证的

当年爷上学的时候还是想着“还好有无限防卫权”结果一看要求就斯巴达了

知道强奸怎么认定的吗

凡是没有插入OO的,都不属于强奸,叫猥亵

12年北京宣武门英国老外强暴中国妇女,几个东北老哥看见上去就是一堆爆锤,最后哪怕老外把双方内裤都脱了,按住受害人在花坛上起起伏伏起起伏伏,就因为没插入,那就不叫强奸,叫猥亵,最后拘留15天,罚款500,驱逐出境

09年邓玉娇案也是同样的

那三个大汉把人拉包厢里不算事,把人摸了不算事,把人“按坐在怀”了也不算强奸,要等插入了才可以。

尼玛的,都等插入了才开始无限防卫,我防卫个锤子?

最后法律实务告诉我搞错了

如果插进去拔出来了,那也不叫正在强奸,那叫强奸已结束,你的无限防卫权没的咯

我只能说好耶


什么叫做----“如前所述,在大多数案件中,法院仅根据防卫行为造成了伤亡后果就判定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这种唯结果论的做法其实比基本相适应说走的更远,已经完全背离了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

好比打lol,你是adc,暴徒是劫

劫杀过来了,劫到河道了,劫又回去了 犯罪中止,你不能A别人,A了就是故意伤害

劫杀过来了,劫交大了,儿童劫,就开了一个R,你不能拿你无尽砍他,那样明显超出必要防卫限度,你要一厘米闪现以示尊敬一下,哎,对,这样才算正当防卫

劫杀过来了,一顿互秀,你技高一筹,你把劫砍死了,你掉血才掉四分之一,那不行,这叫防卫过当,因为虽然你掉了四分之一血(健康权受损),但是劫失去的可是生命呀(生命权)

你把劫砍死了√,你被点燃又是治疗又是打小兵吸血的,最后剩下一滴血没死。(从结果看你生命权差点就莫得了,劫生命权莫得了,好,很公平)

这个时候才会很遗憾的告诉你:恭喜你,你正当防卫成功了。

以上就是2017年以前我国的正当防卫

当初昆山龙哥案出来的时候,我还一度悲观。

当初比这个关注度都高的案子(非于欢案),都要一审二审再审,扭扭唧唧才给个防卫过当,许某岂不是白给了

万万没想到龙哥案真的反应迅速,直接就正当防卫了。

当时一片欢腾---------为什么欢腾,都没点笔数吗?


于欢母亲她的破事不代表她本身的权益就可以被其他人非法侵害

犯案了就公安来抓,什么时候黑社会有执法权了?一直在那反复提“可他们全家是老赖呀”

黑社会都来抓老赖了,公安法院检查院你搁这当薪水小偷呢?


说到这可能一堆朴素道德观的来怼我-----老赖就是该死,人人得而诛之

我就说之前知乎我这么一个回答,关于企业解雇员工的,也就这几个月的事情

是哪个企业来着?反正是互联网大厂,随便找个理由下了个套把员工辞退了

然后我说不合适,而且违反劳动法

然后下面冒出个 该厂员工开始怼

那人是个老白兔了,整天摸鱼划水,早该开除,开除的好开除的妙,你为他说话,祝福你以后的同事全是老白兔

后来我说她脑淤血,结果我号没了,啊,这很知乎

知道为啥我说她脑淤血吗?

理由很简单

因为老白兔,所以开除,这个原因很符合情理,追求效益嘛,不丢人

同事支持也很合理,降低自己工作压力嘛不丢人

但是认同公司下套来解雇就很不合理。

因为下套本身这个行为,是--无条件--的,是没有要求的,是可以对每个人使用的,全从公司主观出发,想给谁下,就给谁下。

承认了公司下套合理,明天公司拿这个套别人的时候又怎么办呢?


话转回来。

经济犯罪,让公检法去办

黑社会,无论如何都要被打击

老赖和黑社会 极限一换一兑子了,你问我叫好不叫好,我叫好

但是我坚决不承认 于欢 身位老赖,就不能对黑社会防卫了

而且我坚决坚持 该案对我国司法实务改革有重大意义

这都2020年了,不会有人看问题不审题吧

这个问题是问的 “该案在法律上有怎样的意义”

不是来问 于欢是好人坏人的

这都2020年,司法改革三年了

不会还有法律人坚持 案件当事人不是清清白白的,案件结果不是符合社会价值观的,就对司法没有积极意义的吧

讲道理

公职律师给我在这讲 好人坏人,活该不活该

我感到可怕

顺带贴一条面对啥都是“死刑活剐祸及家人,对罪犯要什么人权”的网友,我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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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的裁判过程中,虽然受到了民意舆论和偏向报道的影响,但该案经由山东高院审理,就正当防卫的限度和适用问题做出了新的认定,并被选入最高院指导案例,决不能说是没有意义的。

只是在关注正当防卫认定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对单一信源的偏信和舆论浪潮下的情绪过激。


于欢案的主要影响有二:

一、于欢案重塑了“正当防卫”的界限,对以往模糊的“非法拘禁能否正当防卫”问题做出了回应,并被最高院选为指导案例(93号)向全国推广。

最高院指导案例中从于欢案归纳出四个裁判要点,分别是:

  1. 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 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 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 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这些裁判要点随着正当防卫标准的逐渐明晰,会成为未来类案审理的参考和基石。


二、于欢案展现了偏信单一信源和放任过激情绪的危害。

如同很多争议案件一样,于欢案也因为部分媒体的偏向报道,形成了两个“版本”。

在一些媒体报道的版本中,于欢母子因为债务纠纷遭受非法拘禁,在极端侮辱下,于欢愤而反击。

但随着于欢案的尘埃落定,一些“背后的故事”浮出水面,譬如于欢之父于西明曾任冠县国家税务局柳林分局副局长,于西明(父)、苏银霞(母)、于家乐(姊)都在2018年底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入狱,涉案金额高达近两千五百万元;“辱母案”中受辱的苏银霞至今仍是失信被执行人,有大量未履行判决。

(于欢父、母、姊三人刑事判决书)

一直到公众情绪冷却,各项信息充分公开的今天,我们可以心平气和地讨论这个问题——于欢愤而反击是事实,于欢一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处举债也是事实,我们应该全面地看待本案。

但部分信息在早先媒体的报道中被避重就轻,即使有一些网友提起,也被淹没在声讨法院判决的舆论浪潮中。

舆论和民意被裹挟,很多人满足于二手信息、放弃独立思考,放任情绪宣泄,这一现象尤需反思和警惕



于欢案终将过去,不管是出狱后的社会融入,还是家人/个人债务的处理,随着本案热度消退,都将留给于欢自行处理。

但是于欢案留给我们的思考并不会白费,也希望大家以后在案件讨论时,多一份冷静,多一份审慎,多一份独立思考,这样在民众的关切和监督下,法治的未来才会越来越好。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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