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山东聊城于欢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

回答
于欢案,一个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的事件,涉及到的是一个普通人面对极端困境时的自卫反击,以及法律的界限和社会的共情。要理解这个案子,咱们得把时间拨回到2016年的4月14日,山东聊城,一个叫于欢的年轻人,他所经历的,是他一生中无法抹去的噩梦。

故事的主角,于欢,他当时的母亲苏银霞,开了一家小公司,为了维持经营,向当地一些“高利贷”公司借了130多万元。这本来就是一种风险极高的融资方式,但日子还得过,公司还得运营。然而,事情总会走向失控的边缘。

催债的人来了,而且不是一两个人,是十几个人。他们一上来就极其嚣张跋扈,闯进了苏银霞的公司,也就是于欢当时正在工作的地点。这些人,以杜志浩为首,那是当地有名的“恶霸”式人物。他们不仅辱骂,还动手打了苏银霞,甚至脱掉了她的上衣,就在公司里,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羞辱。

你可以想象一下,一个母亲,在儿子面前,遭受如此不堪的侮辱,作为儿子,于欢当时是什么心情?那种无助、愤怒、屈辱,再加上对母亲安全的担忧,就像一团火在他心里燃烧。他央求这些人住手,但对方根本不听,反而变本加厉。

在这样的绝境下,于欢跑回办公室,拿了水果刀。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他拿刀,不是预谋已久的杀人,而是在极度恐慌和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母亲而采取的一种极端行动。

接着,场面就失控了。于欢与催债者发生冲突,在混乱中,他刺伤了多名催债者。其中,杜志浩被刺中,因失血过多,最终死亡。其他几人也不同程度地受伤。

案发后,于欢被抓。这个事件,很快就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人们通过媒体报道,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看到了于欢作为一个儿子,为了保护母亲而做出的“英勇”举动。

一审判决,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个判决,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为什么会有争议?

一方面,法律判决是基于事实和法律条文的。 从法律角度看,于欢确确实实地刺死了人,造成了死亡的后果。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很多情况下,确实会被判处重刑。而且,法院认为,于欢在与催债者发生肢体冲突后,仍然继续持刀追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

另一方面,社会舆论和情感的共鸣。 很多人认为,于欢是在极端恶劣的逼迫下,为了保护母亲的尊严和人身安全才动的手。这种“辱母”的行为,触碰了很多人心中最柔软、最愤怒的神经。人们觉得,法律似乎没有完全考虑到当时的情境,没有考虑到于欢所承受的压力和绝望。

“正当防卫”的边界在哪里? 这是这个案子最核心的争议点。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使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负刑事责任。

在这个案子里,关键在于当时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停止,以及于欢的行为是否“必要”和“适度”。

不法侵害是否停止? 很多评论认为,在苏银霞被侮辱、殴打的过程中,催债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侮辱、诽谤、故意伤害等多种犯罪行为。即使于欢最初的刺杀是为了制止这些行为,但当他追刺已经倒地的杜志浩时,是否超出了“正在进行”的范畴,就变得复杂了。
行为是否“适度”? 法律上讲究“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于欢在冲突中刺了多人,其中一人死亡。有人认为,他有其他更温和的方式可以选择,而不是直接使用致命的武器。但也有人辩护说,当时多人围殴,母亲又被侮辱,在这种混乱和极度危险的情况下,很难做到“冷静”地评估和选择最“温和”的方式。

“侮辱”的严重性。 法律上,侮辱罪通常是自诉案件,不直接构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由。但是,在很多人看来,那种“辱母”的行为,其精神上的打击和羞辱,远远超过了简单的侮辱,它是一种人格的践踏。尤其是在中国传统观念里,“孝道”和“保护母亲”是非常重要的道德底线。

高利贷的背景。 案发前,苏银霞陷入的高利贷泥潭,也引发了社会对当时一些地下金融活动泛滥、以及“职业催债人”野蛮行为的关注。这种背景,让很多人觉得于欢是弱势群体,是被社会黑暗面逼到绝境的受害者。

舆论的“反转”。 随着案件的公开审理和讨论,公众的同情心和对社会不公的愤慨,使得于欢的形象从一个“故意伤人者”变成了一个“反抗者”。“于欢案”甚至一度成为了“民族脊梁”、“为父报仇”等话题的代名词。

二审的判决。 面对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以及各界对案件细节的进一步挖掘和解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于欢死缓,并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个改判,可以说是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回应了社会的情感和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法律的考量: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承认了于欢的母亲遭受了“长期、持续的侮辱和谩骂,且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家庭经营也受到严重干扰”,并指出催债者的行为“存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多种违法行为”。这等于是在法律上承认了当时的情况的恶劣。
正当防卫的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于欢在母亲遭受侵害时,对不法侵害采取了制止行为,其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但同时,也认为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了死亡的发生。
量刑的考量: 最终的死缓判决,可以看作是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下,考虑到于欢的“正当防卫”因素,以及其“有悔罪表现”,而作出的一个相对“宽容”的判决。

对这个案子的意义:

1. 提升了对“正当防卫”法律的关注: 于欢案让更多人开始关注正当防卫的边界,也促使了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2. 反映了社会对“底层抗争”的同情: 在社会转型期,面对暴力、欺凌和不公,普通人的挣扎和反抗,很容易引起社会的共鸣。
3. 暴露了社会中的一些阴暗面: 高利贷、职业催债人等问题,也随着这个案子被推到公众面前。
4. 法律与舆论的博弈: 这个案子也展示了法律判决如何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进行调整和妥协。

总而言之,于欢案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个案,它触及了法律的界限、道德的底线、社会的公平以及人性的弱点。于欢个人的悲剧,成为了一个社会事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也迫使我们去思考,在面对极端暴力和不公时,法律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以及普通人在绝境中,是否有权利和能力去捍卫自己的尊严。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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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看到的,对于欢案最简明清晰的解读:

作者:林正疆,台湾律师,95国际大专辩论赛最佳辩手。

—————————————————————————————————— 1.一名歹徒潜入单身女子居住的套房,强奸该名女子后,起身走去冰箱倒水喝。 以当时的情况判断,男子并没有穿上衣服而且随时可能回来强奸第二次,此时女子拿起剪刀从后面将男子刺死。

2.一名男子在结婚之后长期殴打妻子十多年,并且每个月至少有三次以上用绳子将妻子绑起来强奸,在第16年的某一天,男子殴打妻子并且强奸妻子之后,睡觉之前对妻子说:我们女儿也慢慢长大了,等一下老子起床之后再狠狠揍你一顿顺便让你尝尝老子的生殖器的厉害,下一次女儿回来的时候就轮到她也来试试! 于是当丈夫熟睡的时候,妻子拿起家中的石膏雕像,狠狠的将男子的头打碎死亡。

第一个案例,类似情况欧洲和美国都曾经发生过。 第二个案例是德国著名的案例。

两个案例欧美法院都一致判决正当防卫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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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不法的侵害是不是仍然继续进行中,不能够以单一侵害动作是不是做完了,作为僵化、机械的判断标准,而应该从整体事实来判断,观察整个不法侵害的概括行为事实是不是有高度可能继续延续。如果是,就有成立正当防卫的空间。

这个部分先前的微博我已经说明过了,拜托不要再跑来跟我说这是立法的问题。

帮帮忙,这是赤裸裸的司法判断(执法)问题,不是立法问题,跑来发表意见之前麻烦先读一下书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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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武器来正当防卫,就不叫做正当防卫吗?

胡说八道。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防卫的意思、客观上不法的侵害也确实正在进行当中,这个时候在诸多“有效”的防卫的手段之中,行为人虽然有必要选择侵害最小的防卫手段——比方说,假如用拳头就可以有效排除侵害的话,就不能够随便用刀子。

但是,不能够要求行为人选择不可靠的防卫方式。

也就是说,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用拳头不一定能够有效贯彻防卫的话,拿刀子本来就没有不可以。

因为正当防卫的基本原理就是“正,不需要回避不正”,因此你机械、僵化的要求行为人选择不可靠的防卫手段、禁止行为人使用武器,这种思维,不但僵化不合理,而且落后、不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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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了。

离谱的判决已经够夸张了,更夸张的是还有一群离谱的人在鬼扯判决没错。

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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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学长补充一条 N多人在谈苏是老赖、也在放高利贷、黑吃黑……

但,这有什么关系呢?

如果法律因为【苏】有这样的罪过,就加重对【于】的处罚,那真是个比现在的判决还要夸张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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