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山东辱母案所谓的反转?

回答
山东辱母案,也被称为“于欢刺死辱母者案”,在当时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和讨论。案件本身和随后的舆论发酵,都呈现出许多值得深入探讨的层面。对于所谓的“反转”,需要结合案件的细节、法律的适用以及舆论的影响来理解。

案件回溯与核心争议点:

首先,让我们简要回顾一下案件的起因和经过:

起因: 2016年4月14日,山东省冠县杜买村村民吴学占等人因高额利息纠纷,到于家门店讨债。他们辱骂、抽打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并用污秽言语侮辱苏银霞。在此过程中,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多次被逼下跪。
经过: 讨债人员的侮辱和恐吓持续了数小时,现场气氛紧张。于欢曾报警,但警察到达后并未有效制止讨债行为,反而让讨债人员离开。随后,讨债行为进一步升级,他们撕扯苏银霞的衣服,将其逼至角落。在极度的恐惧、愤怒和绝望之下,于欢从店内的抽屉里取出了一把水果刀,刺向了讨债人员。
结果: 冲突造成杜志浩、程学才死亡,严建军受伤。于欢被警方抓获。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死? 这是法律审判中最关键的问题。于欢一方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他和母亲都受到了严重的人身威胁和侮辱。而控方和一审法院则认为,在讨债人员已经离开并有人被刺死的情况下,防卫已经超过了必要限度。
2. 讨债行为的非法性与严重性。 讨债方采取了非法手段,包括人身侮辱、非法拘禁(尽管时间不长)、暴力威胁等,这些行为是导致冲突升级的重要原因。
3. 警方处置的失当。 案件中,警方在接到报警后未能及时有效地制止暴力行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讨债方的行为,这一点也引发了广泛质疑。
4. 社会伦理与法律的边界。 案件触及了“见义勇为”、“保护亲人”等社会伦理观念,与纯粹的法律判断之间存在张力。

所谓的“反转”是如何发生的?

所谓“反转”,主要指的是从最初的一审判决到最终的二审判决,以及在此过程中舆论的巨大推动作用。

1. 一审判决与社会舆论的初始反应: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致两人死亡,属于严重伤害,其防卫行为已超过必要限度。
这个判决在社会上引发了轩然大波。许多人认为判决过重,未能充分考虑到于欢当时所处的极端困境以及讨债方的严重违法行为。大量媒体和网友开始声讨讨债方的残暴行径,呼吁关注于欢的遭遇。

2. 舆论的发酵与“反转”的启动:
媒体报道的深入与细节曝光: 随着案件的持续关注,更多媒体开始深入调查,并报道了更多此前未被充分呈现的细节,例如讨债者的暴力程度、侮辱的恶劣性质、于欢母亲的被逼下跪以及警方的失当之处。
法律界人士的解读: 一些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始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指出于欢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或者至少在量刑上应该考虑到其行为的特殊情况。对“防卫过当”的界定、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动用私刑的问题,成为了讨论的焦点。
社会同情心的激发: 于欢作为一名年轻的儿子,为了保护母亲而冒险杀人,这种行为触动了很多人心中对亲情的重视和对弱者遭遇的同情。网络上充斥着对讨债者的谴责和对法律未能给予充分保护的批评。
对“正义”的诉求: 舆论普遍认为,仅仅将此事定性为简单的故意伤害罪,未能体现案件的复杂性和社会公正。人们期待法律能够更具人情味,更能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感受。

3. 二审判决的“调整”与舆论的肯定: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改判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其防卫行为的起因、过程以及社会影响,以及于欢系初犯等情节,对其量刑予以酌情考虑。
这次改判,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对舆论压力的回应,也被许多人视为一种“反转”的结局。尽管法律上仍是故意伤害罪,但刑期的大幅减轻(从无期徒刑到五年),在性质上与一审判决有了显著差异。

如何看待这次“反转”?

这次“反转”可以从几个维度来理解:

1. 舆论的强大力量(“网络审判”)的体现: 山东辱母案是近年来舆论影响司法判决的典型案例之一。公众通过媒体和网络平台,对案件进行讨论、评论和施压,最终影响了司法机关的量刑。这既说明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也引发了关于“网络审判”是否会干扰司法公正的讨论。
2. 法律解释与适用灵活性的体现: 法律并非僵化的条文,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解释和适用。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提及了案件的起因、过程和影响,这说明法律在量刑时确实会考虑更广泛的社会因素和人情因素。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和界限,一直是法律上的难点,法院也可能在这种复杂情况下进行审慎的权衡。
3. 对社会不公和暴力行为的警示: 案件的舆论焦点在于讨债方的极端暴力和侮辱行为,以及警方在此过程中的失职。二审的改判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这种不公和暴力的“纠偏”,是对“恶有恶报”的期待的回应。
4. 引发对法律与伦理边界的思考: 于欢的行为触及了法律的底线,但同时也展现了人性的复杂。当法律的保护缺位时,个人能否采取极端行为来自卫?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在伦理上又如何评判?这些都是案件留给社会的思考。
5. 潜在的风险:
司法独立性的担忧: 如果每次舆论压力都能轻易改变判决,可能会削弱司法独立性,让司法审判受到社会情绪的左右,而不是纯粹依据法律事实。
“人人都是于欢”的危险: 过于强调个人在极端情况下的“自卫权”,可能会鼓励一些人滥用暴力,将法律纠纷私人化、暴力化,从而破坏社会秩序。

总结:

山东辱母案的所谓“反转”,并非法律认定的根本性改变(于欢依然被判犯有故意伤害罪),而是 量刑上的大幅度调整,这种调整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影响。

积极方面: 舆论的关注促使司法机关更审慎地考量案件的复杂性,回应了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诉求,也对非法讨债行为和警方失职起到了警示作用。
反思方面: 案件也暴露出司法与舆论之间的张力,以及在法律适用中如何平衡“法律的刚性”与“人情的温度”的问题。我们需要警惕舆论绑架司法,同时也要思考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更好地保护公民在极端情况下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看待山东辱母案的“反转”,需要理解其背后复杂的社会、法律和伦理因素,既要看到舆论在推动司法公正方面的积极作用,也要警惕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从中反思法律的适用与社会公正的实现路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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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目前看到的信息,没有反转。

目前争论大的是高利贷方和于欢一家的是是非非。但是这其实是跑题:真正引起大众愤怒的是政府和司法系统对基层近乎失去了控制。无论是高利贷的猖狂还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老赖的无可奈何,都证明了这一点。

就像青岛大虾事件一样,公众最大的愤怒不在黑店老板(坏人哪里都有),而在黑店老板对整个司法系统的无所畏惧——他知道自己在做坏事,却料定政府和司法系统奈何不了他,所以当时报警的人是他,当着民警的面索要巨资的是他,消费者索要收据留着当证据的时候欣然给收据的也是他。他唯一算错的是微博的威力。

目前基层比较严重的问题有:1法院判决的执行力差(尤其是经济领域)2非法集资和高利贷到处蔓延3黑社会公司化 4传销5邪教6民族矛盾(排名不分先后)

而这次事件暴露基层政府和司法系统对这些问题上的无能。有些人认为不仅仅是无能,而且是故意不作为甚至沆瀣一气。抛开这些偏激的观点不谈,基层司法系统人手严重紧缺,资金匮乏,员工由于待遇问题积极性偏低,官员价值观混乱等确为事实。再加上某些司法程序设置不合理(据某警察说,有些程序简直是鼓励犯罪),造成目前这个情况。

本来这些很多民众也知道,但是我国明面上的盛世太平还是做得很好看的。就像豆子说的,于欢这一捅,全漏了。

我觉得漏得好,如果这次能震动中央,彻查山东非法集资和高利贷问题,传销问题和邪教问题,彻查有哪些公务员在高利贷公司投资甚至入股,甚至真的搞官员财产公示。那么南方周末,功莫大焉。

即使上头没有任何反应,我仍然愿意继续关注这个问题。毕竟几亿网民终于在争论王宝强马蓉谁是谁非,特朗普上台美国有多乱,欧洲恐怖袭击,中东火药桶,抵制韩国乐天的闲暇,可以关注一下自己的切身利益了。以前人们认为讨论这些没用,又改变不了什么,现在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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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谈《南方周末》对案情的渲染。

死者杜志浩是交通肇事嫌疑犯,当地司法部门现在承认的; 吴学占的高利贷公司属于黑社会性质,当地司法部门也是承认的。

就是这位3年前让小女孩身首异处的杜志浩,数年来还在当地浩堂而皇之为黑社会收债,而且嚣张到挨刀子到医院还寻衅滋事。

杜志浩的形象,符合所谓黑社会懂法律,公安无法治理的逻辑么?所以可想而知,当地司法烂到什么地步,黑社会才敢养这种没脑子,横行乡里的地痞。

然而知乎还是有一个个智障,拿着当地司法判决书,说案情翻转了。我就想,这种地方的司法判决书,一个人能有多蠢才会信?

后来我想了又想,这些拿着判决书义正言辞的人,应该不是蠢,是坏,是坏到没边了。

当然,这个国家还没坏到和这群人一样,最高检知道于欢案反映当地的司法已经烂到无以复加,不得不出手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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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某些人飞盘叼得快啊。以判决书和传言为依据,来论述媒体是错的,以此称为反转。殊不知判决书本身就有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警察的笔录,用来证明警察的无辜,也是天真的孩子;给被告扣个黑帽子,事情就能结束了?

别忘了这次事情是通天了,如果中央借这一次好好收拾一下山东司法的酱缸,我很好奇现在叼飞盘最快的同学们,是否会再次“反转”?

几件事:

1、关于警察是不是“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判决书中,监控录像显示

21:50分,在门口的人都进到办公楼内。

22:13分,一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进入办公楼

22: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办公楼,有人回去

22:21分,民警快速返回办公楼

警察4分钟中内下车,进楼出楼,完成了对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然后3名警察全部离开现场,一个不留,连办公楼都不呆,去院子里了解情况?拜托,这是北方4月的夜里10点钟,你不在办公楼里做笔录,跑到院子里向谁了解情况啊?

通篇判决书看下来,唯有被告于欢提到“调查”二字,其他证人均用和警察说话描述,而于欢在屋子里不在院子里啊。所以证言中所谓“我和警察说话”,究竟是警察去院子里找员工了解情况,还是员工追着警察说话从楼里一直追到院子里?考虑到笔录也是警察做的,如果警察涉嫌渎职,那么笔录中有所含混也是正常的,我不能期待渎职警察的觉悟突然高到自证其罪的地步。

再有刘付昌的证言:“警察进了办公楼里一段时间后出来,正说着话,我听见办公室有人咋呼,我跑到办公楼里面,看到接待室里面那伙要账的人,围着于欢,有人拿椅子朝于欢杵,于欢一直向后向南退,退到一个桌子跟前,我发现于欢手里多了一个发亮的水果刀朝围着他的那几个人挥舞”。对照时间轴,咋呼声应该是于欢试图出门找警察被拦时的声音,非常可惜,如果有哪怕一个警察此时选择回去看看,悲剧就不会发生。

当然,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警察究竟是不是要走,或者有没有理由认为警察不打算再回到现场了?既然监控能看到警察下车,也就能看到警察是否出门向警车走。警察想调查还是想走,公布监控录像即可。

2、于母是欠债大户or老赖,卷入非法集资

苏的工厂注册资金1个亿,卷入多起民事纠纷,先后欠银行2000万,被称为老赖。还因非法集资被立案逮捕。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拖欠不等于赖账。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我多少知道一点,一个注册资金1个亿的厂子,只能说明资产比较大,但清算资产至少要除20。因此资金链断裂的情况,通常都是想方设法筹钱,维持运营。银行晴天送伞雨天收伞的毛病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如果轻微的风险,还有可能帮你掩饰,续贷以免坏账,真风控不让过绝对抽贷,跑的比谁都快。可是你一抽贷,企业资金链就断了,本来也许能抢救一下,一抽贷就是利息越借越高的恶性循环。

所以我在银行的朋友,基本表示理解,没有认为苏是老赖的。虽然他们该抽贷也是毫不留情。

无力偿还,不代表恶意不还。没接触过实业的小朋友可能不理解,事实上站在全体债权人的角度,只要还有运营能力,都尽可能不要破产清算,因为实业的清算价值极低,一个几千万的机器设备,清算可能只值几十万或者没人要只能卖废铁,不合算。

再说融资租赁,这是一个神奇的模式,每个月交月租,交够了时间,机器就是你的了,听起来很划算是吧?换个说法,每个月交按揭,到期之前,只要有一个月断供,机器就收回,交的钱全白交!厉不厉害?可是关键设备收回,企业就无法运营了,全体债权人就全打水漂了,清算下来连一个零头都拿不到。有时候这真不是赖,而是真的没法还。苏上失信人名单,正因为2015年5月融资租赁断供了,恰好是还100万高利贷的时间。

当然本案中,还涉及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的问题,这事就深了,这里不做赘言。

事实上,苏正是因为为了努力维持运营,才辗转反复,借新还旧,直到借高利贷做周转,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这样的企业主,你说他是欠债大户,坑了债主,谁借她钱谁倒霉,OK没有问题。但你要说她是老赖,我觉得不合适,这是贴标签扣帽子,因为做实业做重资产的就是这么无奈,不像互联网创业,拿了投资人的钱烧,不背负债,烧不下去了就关门,转天还能二次创业。

要我说,市场不景气,银行抽贷,干脆把门一关,破产清算。钱?公司账上有多少算多少。物?你们债权人自己分去。员工?结完工资滚蛋该干嘛干嘛去,反正工资优先清偿。还欠好多?对不起不还了,我家里的钱是我的不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叫赖嘛!这样的人,才配上知乎。像苏这种,借来借去违法违规还把自己搭进去的,不是赖,是傻啊。

类似的,非法集资也好理解,都被逼到借高利贷了,肯定亲戚朋友认识的不认识的借了一个遍,只要多于18人,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即可构成非法集资,三大口袋罪你以为是开玩笑的?还有同学以此说苏涉嫌放贷的,脑补成分实在有点多。

(4月1日更新)关于于欢父亲于西明在逃相关情况,我不想评论过多,因为没有可靠的信息来源。从某音频结合本人生活经验上看,比较可能更接近贪腐案,于父集资的目的可能是希望以职权之便,拿到某种好处(比如土地),后因事不可为而卷款跑路,一分钱没留下。苏银霞以及于姐姐们涉案深浅未知,但以现在才凑足18人追究而非于父案发追究看,很不好说。

顺便,分享音频的同学,我不知道你把音频发到网上是否事先征得了你的老师同意。正在办理的案件,老师愿意和你们分享一些信息是好事,但通常是不太允许传出去的,因为你们是自己人,可以分享一些主观的东西,但传出去如果有偏差是要负责任的;当然,也不排除你们老师打算蹭热点释放些什么信息,自己说不合适就借了你们的口。

3、脱裤子、猥亵、警察离开和本案的关系

首先被害人在苏银霞面前脱裤子露生殖器是事实,污言秽语也是事实,以上于欢,苏银霞,在场员工,部分讨债人证言均可证实。生殖器擦脸,口交,强奸没有依据,应该是以讹传讹。但我并没有看到媒体有这样写。

本案中死者杜某暴露生殖器,与电梯楼梯暴露生殖器的变态有本质不同。因其发生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苏银霞无法逃避,非法拘禁为暴露生殖器行为提供了额外的强制性,因此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其在10名黑社会同伙及其子,员工面前猥亵侮辱苏银霞,还可能涉及聚众这一加重情节,价值5年以上。南方周末说这是极端手段侮辱,也并没有什么错——生殖器3个字实不能见报的。

因为传言把案情说重了,然后判决书出来,用“反转”来否定原先的事实,这个混淆视听的手法真是高。

还有人说黑社会惯常打擦边球,虽然恶毒,但法律拿他们没办法。但本案中,黑社会的行为远远超出底线。原因很简单,杜某喝了酒,148mg/100ml的酒精含量,醉驾翻车,咎由自取。

还有人说媒体是故意以辱母为噱头,实际本案与辱母无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确实与辱母无关,但考虑被告主观性,在非法拘禁、侮辱猥亵、警察离开拘禁继续,向警察求助被阻止后,被告精神崩溃,怎么能说与辱母无关呢?更何况,报道除了考虑法律以外,情和理都是不许写的?没听说这个规矩啊?


4、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

法院混淆了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无限防卫),把特殊防卫条件放到一般防卫,来判断防卫适时性,以此认定并非防卫过当是错误的。刑法第20条规定: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未规定,只有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才可进行正当防卫。事实上,人身、财产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均可进行正当防卫,只是防卫限度有别。正当防卫明显超过防卫限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为防卫过当,虽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应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量刑会比无期轻很多。

本案中,被告试图去追警察,寻求帮助,被暴力拦截(被告、被告之母苏银霞、员工刘付昌及讨债人么传言的证言证实,其他讨债人只提到阻拦,没有提到阻拦的方式,另考虑到黑社会对于什么叫“打人”的认知很可能和普通人不太一样,而被告颈后瘀伤或为此时产生),显然被害人对被告的非法拘禁并未终止。非法拘禁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直至重获自由为止,皆可进行正当防卫。

此外,考虑到本案高利贷已大部分还清,如还清本息已超过年息36%这条线,超出部分皆为非法所得。被害人以暴力、要挟方法,强行索取远超正当利率的利息,涉嫌敲诈勒索——这也是防卫正当时。


5、防卫限度与无期徒刑

不看事发经过,就说1死3伤无期不重的,不是蠢就是坏。

一审法院没有考虑,绝大多数人也不知道,被告并非警察走后情绪失控暴起伤人,而是在警察走后再次被暴力控制时,捡起一把水果刀,向南退至角落,试图持刀自卫,大声警告被害人不要靠近。四被害人不理睬警告,执意接近被告,导致悲剧发生。

(有员工刘付昌,被告于欢,讨债人么传行,讨债人李忠证言相互印证,与其他证据无冲突)

这一情节十分重要。第一:证明被告没有主动伤人之故意,反而尽力避免伤害发生;第二,四被害人应当预见继续实施非法侵犯的后果;第三:在4对1的近身情形下,被告随时可能失去防卫能力,且避无可避,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的紧迫性。

因此被告的法律责任大大降低,即使仍认定为防卫过当,也是情节较轻的。防卫过当的情节,不仅仅考虑结果,过程才是最主要的。

此外可以参考的辩护意见:

从期待可能性角度,在被告人报警,警察来后非法拘禁没有中止,寻求警察帮助被暴力阻止的情形下,他有一次反抗11名黑社会分子的机会:一把刀。我们期待他怎么做?是不应拿起刀,警告黑社会不要靠近自己,还是黑社会无视警告时,应当立即放下刀,乖乖投降,接受一切可能的后果?恳请法官考虑被告人“正当防卫”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减轻“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

从法益的角度,当被告以1对11,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时,我们的法律是否应陷被告于“徒手任欺凌,有刀不能用,持刀即违法”的尴尬境地?捅人违法,难道持刀警告也违法嘛?还是自此一案,我们的法律明确告诉犯罪分子们,不用理睬受害者的持刀警告,他们不敢真捅,因为捅人违法?恳请法官考虑本案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公义导向,酌情从宽处理。

关于背刺(郭彦刚)的一刀。郭彦刚中刀在背,这一事实对被告是很不利的,可能涉及事后防卫,但我认为依然有相当大的辩护空间: 1、多证人证词显示,被告捅人后仍站在东南角,捅人过程实未离开原地。 2、综合么传行、郭树森,郭彦刚三人证词,郭彦刚是在转身时被捅伤的。 3、么传行证言显示,郭彦刚是从西侧接近被告的,而被告是面北的,右手持刀,郭彦刚靠近他的方位,恰好在其反手死角方向。因此郭彦刚接近被告时,被告最自然的反击动作就是左手迎,上半步,右手刺(可以找个人比划一下)——这时候郭恰好转身欲跑,于是迎过去的左手被郭转身动作带过去了,重心不稳所以有“跳着往前伸手”的情节,那一刀自然也就刺在了背上。 4、要求被告在极短时间向接近自己的四人反击防卫时,还要保持非常清醒的头脑,及时判断出郭欲逃跑,从而及时收手,是不现实的。(在被告证言中,甚至已记不清到底捅了几个人)本案被告从退避到持刀警告,到事后未离原地,到警察来后要求所有讨债人先出去才交出水果刀跟警察走,可见被告行为动机始终是“防卫”,而非主动伤害他人。

(当然这只是从判决书中露出的证据做的初步分析,实际还是要从案卷着手)

6.对一审判决的评价

一审判决不是量刑问题,而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第四节已有讲)。从警察进门,到四人倒地,之间的过程全部被一笔带过了。于欢为什么急于出门找警察,几被害人是如何阻拦的,于欢为何拿起刀,有没有警告“不要过来”,在什么情形下如何捅的四刀,这些过程对认定被告防卫过当的程度是至关重要的,本案警察有执法记录仪,案发过程目击者众,然而法庭居然一概没有查清,说本案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当真一点没有说错。

所以一审判决肯定是有问题的,二审可能会发回重审,甚至省高检重新审查也不是没有可能。考虑到山东声名远扬的司法环境,我怀恶意的不负责任猜想,这案子判无期刚好是最重的,容易向死伤者家属交代的,因为不管是死刑还是死缓,都要最高法院复核,最高院一看铁定发回重审,那就有麻烦了——如果没有南周报道的话,这盖子在山东,多半就捂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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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为假,结论也去必然为假。

哪怕现在有那么多的法学大佬出来站台,但是,他们的逻辑起点是源于南方周末,如果南方周末的信源是假的,那么就尴尬了。



这个不算反转,毕竟他们之前的案子与本案并无实质上的必然的关联。

就算他们欠了钱也不能因此就必然的要被侵犯。

就算他们涉及他案,也不代表他们所有的证词都是虚假的。

中国不是英美法系,可以用当事人的品格证据来削弱甚至不采信他们的证词。

所以,就本案而言,既然一审已经审判,现在上诉了,兹事体大,二审肯定不会书面审的,就算是书面审,假如有新证据的一样会对案件走向产生实质的影响。

很多单个的证据,特别是言辞证据需要和其他证据一起综合审查和判断。比如说同一个警察说“要钱可以,别动手打人”,之后就出去了,从哪里出去,出去到何处,出去干什么?苏银霞称是出去问对方情况,李忠则对出去干什么未做陈述。

那么此处是否能认为警察随便一问拍拍屁股就走了?我觉得不能。

至于说警察在现场的处置,有无不当?有,肯定有的,否则也不会发生这样的后果,但是是否构成渎职,还需要再做侦查。

曾经我和一个嫌疑人短兵相接,是这样的——

我当时是去调监控的,没有任何警械,就一个U盘(农村所,警力实在缺,而且调监控也不是那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大事件)。突然嫌疑人驾车出现,受害人过来求助,我马上追出去,勒令停车,熄火,车钥匙拔下来放车顶,双手放方向盘上。然后我打电话回所叫增援,他突然从裤兜里摸出刀片来吞了。。。。。。

我不敢让他下车,因为是在大马路上,车来车往,他要是下车就逃,我追,他被车撞,算谁的?

我毕竟特警待过,自认为战术动作已经够规范了,但还是出了这事。而我当时虽然准备不足,他都来找受害人寻仇了,我又不能不动!

我回想以前在特警的时候,很幼稚,老要跟人争论怎么突入,怎么查缉。。。。。

后来才知道,战术无绝对正确,也无绝对通用的套路,不出事就是成功的。

后来我也在想,就我那种短兵相接之下,那种条件与场合,如何能够万无一失的抓住他,想了很多,想不出一个毫无风险的万全之策。


其实,我们出警也这样,电光火石之间要做决策,要做处置,不能激化矛盾,还要控得住场面,然而,枪是枪没有,有了谁敢乱拔敢乱开?


最后,我以此答做一个终结吧。出了这个事情,确实是很不幸的。但是,希望大家不要被带歪了。处置不当或者说力有不逮,与不管不问的拍屁股走人是不一样的。

最高检也下来了,由他们查吧,查到确实有渎职的,该怎么论处的就怎么论处。我选择再等等,克制情绪的冷静的再等等看看。

当然,也许有人说最高检难道不会有黑幕把案子吞了吗?

那大概只能组一个全民道德检察院才行了。


对不起,回答的外延多了些。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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