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辱母杀人案没有强奸、蹭脸、口交,只是露出下体,儿子使用事先藏好的刀把人弄成一死三伤,算什么罪?

回答
这起案件的情节,撇开“辱母”这个定性不论,仅从法律角度分析,其行为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具体罪名和量刑会相当复杂,且需要依据充足的证据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点:

行为人: 案件中涉及了多人,但重点在于“儿子”的行为。
被害人: “人”泛指对前来讨债的催债人。
犯罪行为: 儿子使用事先藏好的刀具,对前来讨债的人造成了一死三伤。
起因/背景: 案件的起因是母亲受到催债人的侮辱,具体表现为“露出下体”,但未涉及强奸、蹭脸、口交等行为。

基于这些要素,我们可以分析儿子可能触犯的罪名:

1. 故意杀人罪(或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这是最核心也最严重的指控。儿子使用凶器(事先藏好的刀)主动攻击,并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在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是罪名最重、社会危害性最大的犯罪之一,法定刑可至死刑。

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并且其行为直接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儿子使用刀具攻击,其行为是直接原因。至于“故意”,虽然是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但这不改变其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在法律上,“义愤”或“事出有因”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但不能免除其故意杀人的罪责。
量刑考量:
主观恶性: 儿子是预谋(事先藏刀)且主动实施攻击,这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
犯罪手段: 使用刀具进行攻击,手段凶残。
后果: 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后果极其严重。
动机: 是出于保护母亲,这属于一种“事出有因”的情节,在量刑时可能会被考虑。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辱母”的背景,但法律上并不鼓励或允许公民私自采取极端暴力手段来解决纠纷。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这是一个关键的辩护点。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是否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催债人的侮辱行为(露出下体)虽然恶劣,但根据案情描述,可能已经结束,或者不构成生命、财产等重大危险。如果催债人的行为已经停止,那么儿子的行为就难以认定为正在进行的反击。
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即使认为当时存在某种程度的不法侵害,儿子使用刀具造成一死三伤,很可能被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或者其他严重暴力”,但如果其行为已经超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仍然可能构成犯罪。
“不法侵害”的性质: 催债人的“露出下体”行为,虽然构成侮辱,但不属于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因此,儿子以暴力手段回应,很可能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2.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如果无法认定儿子有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但其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了死亡的后果,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且其行为造成了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后果。在本案中,造成三人受伤,当然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死亡的被害人,则需要看儿子实施伤害行为时,其主观上是否意图致人死亡。
量刑考量: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样,动机、手段、后果等都会影响量刑。

3. 共同犯罪(如果母亲或其他人参与):

如果案件中母亲或其他人在儿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教唆、帮助等行为,他们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根据描述,主要是儿子的行为。

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判决:

证据: 案发现场的证据、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报告等,是确定犯罪事实和程度的关键。
犯罪事实: 必须查清儿子具体实施了哪些行为,使用了何种凶器,以及造成了什么样的伤害。
主观故意: 这是最难界定的部分。是单纯的泄愤伤人,还是有预谋的杀人,或者是在极端情绪下的失控行为?
案件的起因和背景: 法律会考虑案件发生的原因,例如催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对母亲造成了精神和身体上的严重侵害。这些因素会被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如前所述,这是案件的关键焦点。如果能证明儿子是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当下,为了制止侵害而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措施,但因某种原因(如防卫手段与侵害不对等)导致了过度防卫,量刑上可能会有所减轻。然而,以“事后”的暴力行为来“报复”不法侵害,很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举个例子来说明量刑的复杂性:

假设,儿子是看到母亲被侮辱后,怒不可遏,冲进房间拿了事先藏好的刀,直接刺向催债人,导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

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 由于有“事先藏刀”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有预谋。但是,如果能证明其行为是在母亲遭受侮辱的“当下”或“紧接着”发生,且其行为是为了制止进一步的侵害,或者是在极度愤怒情绪下的失控,那么可能在量刑上会比那种蓄谋已久、毫无理由的杀人要轻一些。但即便如此,考虑到后果的严重性,仍然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
若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如果法庭认为儿子主观上并非直接剥夺生命,而是意图伤害,但结果致死,那么量刑会与直接故意杀人罪有所不同,但依然会非常重。
关于“事出有因”: 催债人的“露出下体”行为,虽然恶劣,但在法律上并不必然直接构成生命危险,因此儿子以刀具进行反击,很可能不被完全视为正当防卫。然而,这种侮辱性的行为,确实是引发儿子暴力行为的直接原因。因此,在量刑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到这种“情有可原”的一面,但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 儿子在这种情况下,至少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同时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三人伤)。他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至于具体会判处何种刑罚,将取决于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认定、对犯罪行为性质的判断、以及对儿子主观意图的分析。虽然有“保护母亲”的动机,但以极端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其行为本身在法律上是不被鼓励的。

重要的是,法律强调的是“法不容情”但“情有可原”。对于案件的背景和动机,法律会予以考量,但最终的判决将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条文进行。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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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开的判决书情况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某些媒体和自媒体的描述有很大不同。

一、警察走了吗?有的说法是警察不管“离开了”,而从其他证人(工厂工人)的证言看,警察当时只是离开了工厂接待室,在向其他证人了解情况,警察十点13分到工厂,21分发生凶案,总共8分钟,警察有没有拖延、不作为?

二、有没有脱裤子露生殖器?确实有而且当着被告人母子的面,有没有所谓“在脸上”,没有任何证人提到。脱裤子的时间持续有多久,也没用证人提到。因为单是脱裤子的事实并不是用刀防卫的理由,公交车上有女孩被骚扰,行为人不但露了生殖器,还动手了,是不是可以当场打死?被骚扰女孩的老公或儿子如果不“杀人报仇”是不是都不算男人?证人苏某霞最新的说法跟一审时候又不一样了,现在说被害人要强奸她,这样他儿子就可以无限防卫了。但是,关键问题是被告人动刀时,苏某霞到底有没有被强奸的危险,仍然需要进一步搞清楚时间。

三、被告人是否在母亲被侮辱的情况下当场激愤杀人?脱裤子是在八九点之间(杜是八点到工厂,判决书提到是9点50分对被告人母子有侮辱行为),警察来到的时候是十点,被告人是在警察离开接待室十点二十分的时候动刀。有人脱裤子羞辱他母亲,法律并非要求他就忍着,所以他杀了一个重伤两个才判无期,如果没有被羞辱被打的事实,他的量刑就不是无期了!

根据这些事实,被告人正当防卫很难算得上,但是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是肯定的,这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原审判决定性没错,量刑还可以再商量一下,但是一个死亡两个重伤的结果,判无期徒刑法官已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照顾被告人了。只不过一些媒体和自媒体对案件事实做了一些“裁剪”,才让判决显得非常不适当,而这种裁剪对社会正义没有任何好处。

还是那个问题——“把新闻报道当作案件事实,以为新闻报道的可靠性高于法庭质证”。

现在判决书网上已经有了,被害人是脱裤子了,这就等于“在脸上”了?被告人是捅了,一定就是母亲被羞辱时的反应吗?

这也许是公众和专业人士之间永远的鸿沟。最近看美国罪案故事辛普森案件,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柯克伦在审判开始的时候有句话很经典:“光靠证据在今天赢不了,陪审团相信的是合理的说法,我们的工作是讲好故事,要讲的控方好。”其后在审判中他们很好发挥了这一策略,遇到难以对付的控方证人,根本不用证据反驳,而是岔开讲个送人听闻的“故事”,然后陪审团和公众舆论就去追逐这个故事,至于那个关键证人讲了什么,谁都不在乎了。在中国虽然没有陪审团可供操作,但是每个想在诉讼领域大有作为的律师都必须有几个媒体的朋友。


对于公众来说只要吸引人就是真实的,以至于真正的事实经过是什么样子的没人关心,真正的证据也根本没有多少人相信了。以前看《人类简史》说现代人是因为有“讲故事”的天赋才在竞争中胜利,我还不相信,现在是亲眼看到“不会讲故事”的杜某被“会讲故事”的苏某霞家人给杀了,不得不相信了。尽管苏某霞三次被法院登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网友还是相信她的话,毕竟她和南方周末讲的故事更吸引人。

网上还不断有信息流出,我想随着调查深入,大家会发现越来越多的事实。不管怎么样杜某还有两个小孩,于某这次死不了,这两个小孩只能等他出来再报仇了,“毕竟杀父之仇不报,还谈什么报国仇”。但愿这次大家能学会什么耸人听闻的报道出来之后先让子弹飞一会儿再来义愤填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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